一次长途转运,竟成了“夺命之旅”。而医院推荐的“救护车”,居然并无执医资质。更奇的是,当事人投诉后,当地卫健局处罚了转运单位,却并未触碰涉事医院。
几乎每一个不幸的背后,都有各种“不巧”“刚巧”,而一连串的奇巧凑到一起,造就了一起似乎司空见惯却让人无限痛惜的人间悲剧。
事发两年前。据红星新闻报道,32岁的刘丽丽因风湿病发作,前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就诊。入院7天后,刘丽丽病情危急,医生建议她转院北京。然而,乘上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的“救护车”后,刘丽丽死在路上。经查,“救护车”并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运途中,虽然对患者进行监护吸氧,但“不具备急救措施”。
病人家属向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投诉后,卫健局依法对经营“救护车”的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目前,家属已将吉大一院诉至法院。
复盘这起发生于两年前的悲剧,会发现,围绕刘丽丽的死,有诸多疑点待解。尽管医疗诊治、转院转诊是一个专业且复杂的过程,但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就某些疑点提出质疑,更不意味着医院及相关监管部门只要三缄其口,此事就无从谈起。每一次医患辩驳争执,都是一次普及医学常识的机会。这样的“一般知识”多了,公众的医疗认知也会大大提升。
也因此,不要担心大家不懂,也不要总是指责大家是“外行”。公众越是能发现疑点,医院、医生就会越是认真负责。毕竟,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一失万无。
刘丽丽显然属于那个不幸者。到目前为止,她的家人一再追问的关键疑点有两个。一是刘丽丽有头孢类药物过敏病史,医院却为她使用了头孢吡肟。死者家属与医院目前对此各执一词,但家属提供的一个细节值得深思,2020年8月2日,家属看到医生使用头孢吡肟,便提出质疑,说病人对头孢过敏,但医生表示可以使用。这样的“执著”无疑是一种妄为。
再就是“救护车”转运问题。这个问题目前已比较清楚,即吉大一院与一家社会公司签订协议,对方负责转运病人,并有权向病人或家属收取转运服务费用,至于是否向院方缴费,尚未得知。但已知的是,这家公司并无医疗机构资质,其自承业务“不含急救医疗范畴”,且家属转账的一万元车费直接进入个人账户。这也意味着,尽管车辆上写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字样,仍不过是一辆普通的运输车辆而已,担不起“救护车”的名与实。
卫健局依法处罚转运机构,当然并无问题,但如果仅仅处罚“救护车”,却放过与“救护车”签署协议的医院,放过同意把自家名称写在车身上的医院,放过推荐病人使用“救护车”的医院,显然是有问题的。
一家大医院,竟然让并无资质的“救护车”来转运危重病人,完全不考虑病人自身的安危,几近把病人置于求告无门的绝境,任其死生由命,自生自灭,这一做法已经涉嫌失职失责,也违背了救死扶伤的宗旨。无论如何,在专业认知方面,医院有着天然的优势。而这种本该用来救治病人的优势,却被用来算计病人和家属,实属不该。
此外,医院将病人交给协议公司转运,协议中明确院方对转运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本身也构成利益相关,属于共同责任,不可能轻松摘出去。
医患关系或许是这个世界上最复杂的一种关系。尽管这中间存在种种变数与不确定,但我们希望,良知与责任永远应该是最恒定的因素。多一些敬畏生命,多一些仁心大爱,多一些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由此,生命才会多一层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