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中共内蒙古鄂尔多斯政法委发布一则通告,强调“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隔离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通告还特别提醒,“如居民、农牧民朋友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民法典》第182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
通告一出立即刷屏,因为其完全应和了公众的心声:即使在疫情封控之下,个体的生命也永远是至上的,绝不能因为僵化的防疫政策而耽误了具体生命的救治。
紧急避险,法律上免责
这份通告发布的背景,是此前个别地方政府在防疫中暴露出的救助机制补偿、执法僵化刻板、应急能力明显阙如的问题。因此,通报称:“鄂尔多斯市政法委将汲取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统筹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合法权益工作。”
这份通告让人感动之处,首先在于:它从法律上肯定了公民在面临生命、健康、财产等事项的紧迫危险时,可以进行包括紧急避险在内的积极自救。
这其实已经默许在面临危重病人需要救治、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被封控的群众离开封控场所、通过防疫卡口、拦截车辆等措施并不违法,在法律上也完全免责。因为这是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是为了更高的法益。
在公众生命健康的紧迫危险和僵化执法之间,这份通告显然将权重毫无疑虑地放给了前者。
它没有通过要求公众毫无例外地遵守法纪而彻底牺牲个人权利,也没有将个人置于要么违法要么保命的两难境地,真正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其次,这份通告也再未像此前多份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一样,要求居民在封控期间必须严守指令,否则就要以包括治安拘留、失信惩戒甚至刑罚在内的国家惩罚手段作为威慑,而一直都在强调“无论任何时刻,我们都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
从强调义务到肯定权利,此处改变的并非只是措辞,而是国家公权机关的立场和倾向。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这些话朴素至极,但饱含温情和慰藉。
正如这份通告里所写,紧急避险是刑法和民法所明确规定的个人的免责事由。
它的适用前提是,即使公民的行为从形式来看是违法的,但只要其面临紧迫危险,例如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要权益遭遇他人侵害,或是当事人身处然灾害和极端事件,那么即使其采取形式上违法的方式予以防御,在法律上也应当予以免责。
这背后的原因,正在于法益权衡:对处于危险境遇下的个人而言,其生命和身体健康权相比所谓秩序维护、财产毁损等其他法益无疑是更高的,这也是通报反复强调“生命至上、救人为先”的原因。
也正因为是为了更高法益,无论民法或是刑法,对公民在紧急状态下进行的自救和避险,都给予了责任上的宽容。
但紧急避险在法律上又有限度的要求,因此这份通告也提示公众,“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即使紧急避险,但请谨记:在进行自救和避险时,不要损害他人生命。事后,我们会安排相关部门对事情过程进行回溯和研判,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依法依规处置”。
“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依规处置”,此处同样没有倨傲的姿态,而是明确地保护和鼓励公众自救和救助他人。
兰州的悲剧与教训
这则通告,会让我们不由地想起刚刚发生的另一事件:发生于另一地的3岁男童一氧化碳中毒后因未及时救治而死亡。最初当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报认为,男童仅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但从孩子父亲的相关描述和媒体的事后报道来看,本案却存在因当事人所在小区封控而导致救治延误的情形。也许因为舆情喧嚣,当地疫情防控督导组又于11月3日,对此案做出了相对详尽的情况通报。
在这份通报中,分别对当事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情况”“110出警情况”“社区卡口工作人员值守情况”“送医及救治情况”进行了说明。这份更详尽的通报虽没有直接指明男童救治过程中存在严重延宕,但间接说明在疫情封控背景下,地方政府在处理危机事件时,的确存在救助机制不畅、执法僵化的现象。
例如,通报在“关于拨打120急救电话情况”里写,男童父亲曾四次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前三次都因拨打时长不足,未接通”。正如一个科普博主所分析的,如120这种满员配置的急救平台拨打三次都未接通,大概率说明在封控期间,人们正常的看病就诊就在通过拨打120进行,由此出现了医疗急救资源的挤兑。
在“关于120急救中心的处置情况”中,该通报详细说明了疫情封控期间120中心的处置步骤:“120急救调度中心调度员了解其核酸、抗原情况,回复高风险区域需要协调并安排线上诊疗。随后,中心调度员向该市医管中心工作人员发送微信,请求线上医务人员对求救人员进行问诊,随即将问诊信息转至区卫健委工作人员。12时28分,区卫健委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将患者相关信息转至区医院非绿码医疗救治群,安排医生联系处置。12时32分,医生接到信息后于12时32分至13时06分连续拨打求救人电话,未接通电话。13时07分,拨通求救人电话,问诊患者相信情况后,13时19分,医生在群中回复已指导开展急救,病人病情好转,但仍需要到医院救治,120急救中心立即进行调度派车”。
这份过程描述,大体说明了疫情封控期间对处于封控区的病人的急救处置步骤:
首先是调度中心了解当事人核酸抗原情况,在面对高风险区时首先安排的是线上诊疗;
然后将问诊信息发送至辖区的卫健委由其安排医生线上处置;
在医生线上指导急救仍旧未果时,120急救中心才会调度派车拉运病人。
如此繁冗复杂的程序设计,若用以应对疫情封控期间的普通医患还能理解,但面对如本案中需要立即送医救治的煤气中毒儿童,无疑会造成严重的救治延宕。
再看“防疫卡口的情况通报”。因为男童所在的小区为高风险区,居民原则上需要足不出户,小区也有层层防疫关卡严守。在拨打120无果后,男童父亲四次尝试通过卡口,但四次的情况如通告所写分别是:
第一次,男童父亲走向卡口的物资储备帐篷边求助,但值守的城管人员见其未戴口罩而将其劝返;
第二次,男童父亲向路过店铺门口的运送核酸检测样本的综治员反映情况,被告知应拨打120和110,同时询问其核酸情况;
第三次,小区另外两名居民见状向驻守卡点的干部报告,但干部只是通过对讲机向社区书记报告;
第四次,男童父亲抱着孩子奔向另一卡点,并向值守民警求助,民警才拦截了出租车将男童送往医院救治。
据地图显示,男童所在小区距离最终的救治医院仅3公里,开车也仅需要9分钟。但是,孩子父亲从拨打社区和120电话,再到三次向卡口防疫人员求助,到最终被允许拦截车辆去往医院,用了两个多小时。
鄂尔多斯通告的价值
年仅三岁的孩子这样逝去,是父母永远无法抚平的伤痛,也同样触动公众的同情。
统筹安排疫情防控与正常的医疗服务、医疗秩序,保障封控期间群众的紧急就医需求,早已为国家卫健委所反复强调。即便是在社区封控时期,对于那些需要看病就医、尤其是亟需就诊的危重病患,确保其能够“走得出小区、进得去医院”,也不仅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救济服务”;更是宪法赋予国家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救助职责。
从上述通报来看,此次悲剧的发生,首先要归因于防疫人员的冷漠。在男童父亲前三次向把守小区卡口的防疫人员求助时,这些防疫人员要么因为其未佩戴口罩而将其劝返,要么只是询问其核酸情况;要么就是漠然在对讲机里向上级请示,除了最后的那位民警,其余人都未施加任何积极救助。
在这些执法者眼中,每个封控区的居民似乎成了行走的健康码、喘气的核酸报告,或是可能传播病毒的涉疫人员。他们把自己变成僵化的执法机器,因此看不到孤注求援的父亲,听不到群众急切的求助声。
此次事件暴露出,还有很多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后,迄今都未完善的针对危重病人的绿色救治通道。
如本案所揭示的,因为居民被大量封控在家,本应用于紧急救治的120热线出现严重挤兑,当长期的封控导致正常的看病就医都需要通过拨打120进行时,对那些罹患危重疾病的患者而言,他们被及时接诊救治的机会就会大大降低。
而120热线所提供的救助方案,即先了解核酸抗原情况再安排线上诊疗,在线上诊疗无果时才派车拉运病人的做法,也不是针对危重病患的应急机制,无法应对如本案男童一样的危急情况。
早在2020年7月,国家卫健委在《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中就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绿色通道,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要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置缓冲区,用于暂未取得核酸检测结果等情况下,急危重症患者的紧急救治”。但是,此处的“绿色通道”机制的设立,显然在很多地方未获有效重视,没有落地。
疫情防控的最终目的,是保全社会公众普遍的身体健康。对每个走出封控区的居民进行严格核查,也是为了防止可能的病毒传播风险,但这种法益说到底都是抽象的;在面对具体个人紧迫的生命危险时,或然的抽象法益当然需要让步。
这一权衡法则,不仅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每个人的道德伦理和认知判断。
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它绝对没有超越公众朴素道德的超验权威,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应谨记:唯有良善的立法和执法才能让公众对法律产生真正的信赖和认同。因此,鄂尔多斯这份通告发布后,很多网友的评论发乎于心:如果其他地方政府,都能效仿鄂尔多斯该有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