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Belonging Space曾在线全程围观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定期报告审议,撰写了回顾文章。(可惜发布不久就被删除,后台私信回复“审议”获取原文。)当时,有3个民间社会组织分别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特别聚焦“铁链女”事件及其代表性意义。除了整理农村家庭关锁精神障碍者、智力及精神障碍女性易受拐卖和家暴的大量数据案例,这几份报告还探讨了现象背后的性别文化土壤,并提出许多有针对性的法律和行政建议。
今年2月15日至16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时隔九年又将再度审议中国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履约报告。在最近公开的提交给届会的民间报告中,我们注意到,中国民间社会仍然没有放下对“小花梅”们的关切,继续追问着包括人口贩运和精神障碍强制送医等问题。还有不少民间报告广泛涉及妇女、LGBTQ+、劳工、残障及相关交叉议题,如家政工的劳动权益、职场性骚扰等。(后台私信回复“报告”获取下载链接。)
今天正值“铁链女”事件曝光一周年。然而,民间人士仍被强行拒绝进入丰县,更无从探访获知“小花梅”的康复现状。我们在此翻译整理由Fight For Her Group撰写的英文报告Leaving No Sister with Disabilities Behind(《不让一位残障姐妹落下》),以纪念“铁链女”事件所唤醒的女性权利意识和公共参与精神。
由于无法联系相关作者,以下内容仅作交流学习用途,如有不妥请后台私信指正。
前言
江苏徐州丰县“八孩妈妈”(又称“铁链女”)事件[1]让贩卖人口这一“古老罪行”重新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事件也凸显了中国农村精神卫生服务和社会救助的不足。有智力或精神障碍的女性更有可能成为人口贩运、强迫婚姻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原文注释[1]:2022年1月27日,徐州一抖音博主到访丰县贫困户董某民家,拍摄到一位据称生育八个孩子且“精神异常”的女性,被铁链绑着脖子锁在一个破屋中。视频发布后引发全国舆论关注,至2月上旬,丰县、徐州市两级行政机构发布四次通告,但都因为自相矛盾而未能平息民愤。2月中旬,江苏省委、省政府组成调查组介入事件,并发布最终调查报告,证实存在人口拐卖。2月22日,董某民因涉嫌虐待罪被批准逮捕,该女子被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
中国农村普遍重男轻女,且具有根深蒂固的繁衍思维,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人口性别比失衡,造就大量“农村光棍”。农村智力或精神障碍女性的父母通过为女儿包办婚姻等方式,转移繁重的抚养责任,甚至纵容以婚姻介绍为名的拐卖犯罪,同时也剥夺了女儿受教育和就业发展的机会。
正是由于社会意识的缺乏[2],智力或精神障碍女性屡屡被迫结婚生子。这些行为无视和践踏她们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利,造成巨大的身心痛苦。这是一种基于性别和残疾的歧视行为,滥用她们的弱势地位进行性剥削。
注释[2]:2021年底,媒体曝光湖南岳阳平江县76岁老汉“收留”未成年精神障碍少女十余年,该女子曾在墙上刻下多遍“我要回家”,却被长期锁在家中,并生育一子。当地人包括村支书都认为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是帮了这个小姑娘一把”。来源: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868223
有鉴于此,我们希望站在智力或精神障碍等残障女性的视角,就过去十年中国执行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发表我们的意见和建议。本报告的撰写征询了部分中国精神障碍女性及其家属的意见,并吸收了她们的建议。
编者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总共有31条条款,其中第三条规定男女平等,即“本盟约缔约国承允确保本盟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享受,男女权利一律平等。”以下报告内容针对各条款主题撰写,虽未明言“第三条”,但均可视为在该条款统领之下。
第九条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A. 临时救助制度
2014年,中国宣布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全覆盖”制度。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而在2018年印发的相关意见中,政府承认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2014年底,四川仪陇县一名摩的司机在路上遇到一名流浪智力障碍女性,将她先后送到民政局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却避之不及。最后这位司机不得不将她卖给了当地村民为妻。她生下了一个婴儿,只活了两个月就夭折了。这个典型案例凸显了基层政府对临时救助职责的不作为。[3]
注释[3]: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川1324刑初166号。
针对2017年至2020年涉及拐卖妇女的616份司法案卷的分析表明,1252位在中国被拐卖的妇女中,有两成存在残障,而且大多是智力或精神障碍,这类妇女中超过六成是在路边、车站、田野等户外地点被经过的陌生人所拐卖。另一项针对2000年1月至2017年7月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1038份一审裁判文书的研究显示,26.7%的受害者患有不同程度精神疾病,在可识别的来源地和流入地中,农村占比分别达71.7%和91.5%,占据主导地位。
我们研究了2017年至2021年间221起贩卖智力和精神障碍女性的刑事判决书,涉及拐卖469人次,近三成被害人被拐卖多次,主要原因是卖家隐瞒被贩卖妇女有智力或精神障碍问题,买家发现后因嫌弃而要求“退换货”;少数受害人遭遇殴打、禁锢、猥亵、强奸,或因贻误救治而死亡。[4]超过一成受害者生育一个及以上孩子,几乎没有一个买家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受害人的平均解救时长为五年,最长为20年。
注释[4]:2016年,一位身份不明的痴呆症妇女在安徽涡阳长途汽车站被拐骗,在短短两个月内被贩卖多达5次,原因均是买家带她去医院检查发现其患有肝癌,将其退回并要求退款。参与拐卖和收买过程的共15人,无人为其医治,医院也未能识别她被拐卖。最终这位女性因疾病死亡。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皖1622刑初433号判决书。
从以上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中国大陆长期存在专门拐卖智力和精神障碍女性的团伙[5],仅2017、2018两年审判的就有21个。被贩卖女性最多来自河南、安徽、云南、广西、广东,最多被贩卖至河南、安徽、河北、山东、江西。在判决书中,除少数写明进入救助站、精神病院治疗,或回到原家庭,其余近七成受害女性的安置和救助情况不明。
注释[5]:例如,2018年初,郑州铁路警方抓获拐卖智力障碍妇女犯罪团伙五人,解救三位已被贩卖的智力障碍妇女。他们平时在广州火车站、地铁口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游荡,发现有智力残障的妇女后,就以介绍工作、介绍对象为由将其哄骗至出租屋内,用暴力手段控制人身自由,物色到买主后就将她们出售。
http://fzsb.hinews.cn/html/2018-12/21/content_6_4.htm
迄今为止,中国《刑法》没有针对人口贩运专门立法,仅有第二百四十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中的定罪标准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此罪名并未涵盖不以出卖为目的、仅“收留”智力和精神障碍女性强迫婚育行为的评价。若以强奸罪论处,许多精障女性因缺乏近亲属帮助,无法就此进行举证,且强奸罪的举证责任之难是世界公认的,再加上法律追溯期限限制,受害女性严重缺乏程序性保障和司法救济。尤其是在父母同意且涉及金钱交易的婚姻中,法律更难以定性。
流浪精神障碍女性的生殖健康需求亟须关注。多地精神病院实证调查显示,女性流浪精神病患者受性侵犯情况明显高于一般精神病患者,乙肝、梅毒、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病阳性检出率和被性侵犯致怀孕情况较为严重;她们的孕史不详,来源复杂(口音、文化差异大),常常滞留在医院无法送出。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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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查虐待、遗弃、拐卖残疾人的案件,起诉犯罪人,定期监测、分性别统计并公布相关案件及受害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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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暴案件的受害者(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在每年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第三项第(一)款提供住宿的社会工作中列出专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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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每位受害者都获得社区康复和救助,由政府免费提供适合相应性别、年龄的身体、认知和心理康复支持;参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指定由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跟踪相关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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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各地救助管理站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支持力度,帮助流浪智力和精神障碍人群寻找家庭或回归社会;建立常备人才库和一站式救助体系,对于受暴力侵害者,由医师、社工、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人群共同提供支持。
B. 社会保障
农村贫困户个人信息泄漏,也波及农村精神障碍者。2018年,媒体曝光多地政府官网在公示贫困户、脱贫名单时泄露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包括贫困程度、致贫原因(如精神障碍)等,政府对于相关信息公开没有统一标准,亦未做好私密信息数字脱敏。
2020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6]保障制度,保障标准参照孤儿,每人每月补贴1140元。从字面意义上看,一方或双方属于重残情况,在政策话语中就被等同于死亡或失踪,引起残障社群的不满。
注释[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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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范精神障碍者信息收集、登记、更正、汇总制度,规范信息共享及对患者隐私保护的制度,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增设关于删除患者信息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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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称谓,统一称为困境儿童。
第十条 对家庭的保护 (Protection of the family)
A. 婚姻家庭侵权
我们收集了2012-2022年的78篇涉及农村精神障碍女性被暴力侵害的新闻报道,包括:
1、人身监禁:一部分为拐卖者和收买者,为防止其逃跑或报警求救,将其严加看管,防止其与外界接触,一部分为其家人或丈夫,为约束其暴力或自伤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
2、肢体/精神暴力:主要来自丈夫或其他亲属的家庭暴力,包括辱骂、殴打、强奸或不提供医疗救助等,部分女性也很容易遭遇来自陌生人的暴力。
智力和精神障碍女性的生命权并没有因为进入婚姻家庭而得到更多保障,相反在处理家庭暴力时存在制度性司法不公。
2018年下旬,因发现疑似智力障碍的媳妇方洋洋不孕不育,山东禹城一家三口将其虐待(禁锢、殴打、冻、饿)长达半年致死。该案一审时三名被告中最高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因舆情高度关注,二审改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在中国法学界,虐待罪较之故意伤害罪量刑畸轻,屡屡在家暴案件审判中造成舆论争议。中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作为监护人或看护人虐待残疾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即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许多残障人士没有经过医学诊断或司法鉴定,方洋洋案只是少数通过舆论监督得到正义裁决的个案。2020年中旬,四川一男子因妻子患有精神障碍,遂在乌审旗某镇某村村委北侧2公里处的树林内,用铁链将妻子捆绑在树上,限制其自由,时间长达5个月,最终导致妻子饿死。2021年4月,该案提起公诉(审判结果未公开),检方起诉罪名仍是虐待罪。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精神卫生法》对于保障残疾人、精神障碍者生命权,仅作出宣示性规定,如“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而没有配套性措施,未明确其法律后果。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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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虐待家庭成员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的,附带剥夺其对受害者及其子女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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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反家暴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修订《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精神卫生法》,加入针对残疾人的虐待、遗弃、拐卖行为的强制报告制度。
有媒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90份智力障碍人士相关的离婚案件判决文书,绝大多数由智力障碍者一方提出,常见的理由是“被打”、“不管不顾”。按照中国婚姻家事案件审判惯性,一审法院几乎都不判离。这一现象同样出现在买卖婚姻和强迫婚姻中,精障女性无法自主撤销婚姻。[7]
注释[7]: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女方母亲在法院诉称,女儿于2007年走失,被男方骗至废品场共同居住生活,且隐瞒原告父母登记结婚。2015年1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考虑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日后加强沟通,共同努力建设好家庭,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不允许两人离婚。来源:搜狐新闻极昼工作室,《农村智障女性的婚恋困局》:https://mp.weixin.qq.-com/s/5JiLqdeYVq2k_GiWLHxAYg
在方洋洋案中,当地民警曾上门调解,但视之为“合法夫妻之间的事”,而未能及时执法干预,事后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公示受到任何处分。方洋洋遭虐待去世后,村委会和妇联均称不知情、未收到求助。
一项针对《反家暴法》实施五年来上海地区20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的研究显示,有两位妻子指遭受丈夫长期家暴,对方却以其有精神病史为由为自己的暴力开脱,这两起保护令申请均被驳回,并没有职能机构代其申请保护令;此外,还有一位精神分裂症患者反对姐姐强制其在精神病院治疗,也被法院驳回。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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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加强结婚登记审查,在尊重残障人士婚姻自由的基础上,及时准确识别拐卖犯罪线索,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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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民间社会组织向法院申请启动撤销婚姻的审查;修改《民法典》第1052条关于撤销胁迫婚姻的规定,针对被拐妇女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一年期起算时间,“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应明确为“脱离侵害人控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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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智力和精神障碍的家暴受害者自动提供法律援助;允许民间社会组织作为智力和精神障碍女性维权的代理诉讼主体,或提供法律事务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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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地区加强反家暴法治宣传,与地方部门绩效考核挂钩,强制要求地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民警、基层法官等)学习相关知识,每年完成一定学时,与执业资质和晋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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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侵害残障妇女权益行为,无论造成后果是否严重,均应给予处分。
B. 生育自由和亲权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曾提出,“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减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而在《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中,因呼应全面放开生育的国家政策调整,已经没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内容,但这也让强迫智力和精神障碍女性持续生育多孩的行为,失去了政策约束和监管处罚。[8]
注释[8]:2022年3月,广西公布“容县梁二夫妇生育15孩”事件调查结果,不存在拐卖妇女、强迫婚姻等情况,但政府还是以“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为由对该镇11名责任人进行了党纪和行政处分。
2008至2016年间,山东德州一男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与“捡来的”智力障碍女子(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同居,生育五个孩子,并将他们全部贩卖,获利7.22万元。该男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刑八年。[9]
注释[9]: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鲁1403刑初136号判决书。
判决书并未提及五个孩子后续的处置,与他们的母亲是否保持关系。而在丰县“八孩妈妈”事件中,七个未成年孩子被政府指定监护人(未对外公布具体情况),不清楚此举是否尊重孩子和母亲的意愿。
普遍来看,残障人士在离婚诉讼中,容易受到歧视性待遇,失去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父母均为残障者的孩子,可能会被转介到儿童福利机构,与父母分离。智力和精神障碍者更不容乐观,法院判决由其监护人实行“代位抚育”是极少数例外,在离婚诉讼,以及自身权益受侵害案件中,涉及智力和精神障碍者的亲权的保障,仍然十分薄弱。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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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和民政部门定期摸排智力和精神障碍女性的生育情况,加强对母子的日常探视和随访,在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权的前提下,采取教育和行政措施,制止丈夫强迫生育多孩行为,并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料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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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策进一步保障残障妇女的生育权益,例如保障其获得符合其生育需要的医疗服务,考虑残障妇女产后康复的特殊需求,并将其纳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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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残障人士包括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士的亲权,在其具备子女抚养意思能力的情况下,国家政策应转向重点支持其家庭监护和自身抚养能力的发展,取代单一的“助残”模式的补贴金发放。
第十一条 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The 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
A. 康复服务
2020年,农业户口的残疾人除建档立卡之外的贫困比例达到28%以上,未脱贫残疾人呈现老龄化、重度化特征,且逐步向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等残疾类型集中。
2021年,全国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为850.8万,仅占总人数的约十分之一,比前一年减少21.05%,原因不明;据估算,最多只有12%的在册智力残疾人和25%的在册精神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中国政府规划到2025年在80%以上的县(市、区)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目前未能查询到最新进展。
研究显示,社区为残服务发展不充分的问题仍然较为明显,区域差距也在拉大。据统计,2020年,社区建有康复站的比例不到1/5,特殊区域和村庄不到1/7;经济发达地区各村(社区)建有康复服务站的占比较高,而中西部地区建有康复服务站的占比较低。
2013年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农村残障妇女自评健康状况较差或很差的比例高达60.7%,及时就医比例远低于妇女整体水平。与残障男性相比,残障妇女接受过康复治疗的比例略高,但治疗周期长、花费少,所接受的康复服务水平更低。且面对有限的康复资源的情况下,在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分工影响下,残障妇女多会失去康复机会。
2019年,中国政府为441.2万名残障妇女提供了康复服务,仅占当年登记在册的残障妇女人数的不到三成,但中国残联宣称有需求的残疾妇女康复服务覆盖率达93%。《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要扩大适合残疾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妇女群体提供权益保护、生活帮扶、精神抚慰等关爱服务,但未见公布具体实施的举措和财政预算。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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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和收集有关残障妇女和女童(包括智力和精神障碍女性)行使《公约》规定权利的状况和面临障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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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对于残障妇女和女童(尤其是智力和精神障碍女性)的公共服务预算,在每年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单项列出相关公共服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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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专项财政资金支持,集合社会力量参与,同市级区域内农村社区康复中心的人均数量占比不得低于城市,每年公布一次项目建设进展。
B. 住房
2022年深圳进行的一项精神障碍者居住及托养需求现状调研显示,5.68%的精神障碍者居无定所,47%的家庭表示生活环境受到家庭成员精神障碍的负面影响,75%的家庭表示从未接受过住房保障服务。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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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精神障碍者提供支持性住房;推动社区融合环境建设,提高对于精神障碍者社区生活的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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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区家庭等多样化托养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扩大机构集中托养服务补贴的适用范围;提高居家安养护理服务补贴标准并扩大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健康权 (The right to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 精神健康
中国精神健康服务供给有扩大机构化趋势。截至2020年,农村和城市的精神病医院数量分别为1014个和787个,比2010年分别增长约2.6倍和1.1倍。2019年社区精神卫生门诊来访者比率约为医院门诊来访者的1/38。
中国财政资金仍然更多投入建设精神卫生机构,而非初级保健层面。2011—2020年,中国精神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收入及财政专项支出总体呈不断增加的趋势,其中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财政专项支出十年内增长一倍,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的财政专项支出十年内增长5倍以上。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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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支持残障人士参与和领导的社会团体;将资源向农村倾斜,定额拨款采购精神健康社工服务,在农村普及精神复原和照护知识;在施政报告中公布为农村残障人群投入的财政比例和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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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评估农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和家庭支持效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社会团体的监督。
B. 强制住院
2004年启动的“686项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经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诊疗项目)中,一大任务是“解锁救治关锁病人”。据统计,仅2011-2015年,通过该项目累计对25499人解除关锁。然而项目结束后,农村家庭关锁精障人士的现象仍然存在。[10]
注释[10]:2016年到2020年,独立摄影师恭一走访了超过100个收买或捡拾精神障碍女性做妻子的家庭,出版摄影集《盲》,其中也包括被关锁的女性照片。http://dig.chouti.cc/link/34053669
以河北省为例,在2014年的一项对该省农村被关锁精神分裂症患者解锁后的回访调研中,82例回访对象中有20例(24.4%)再次被关锁。广西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2014-2017年间849例严重精神障碍死亡患者的研究显示,死亡患者的关锁率为0.71%。
丰县“铁链女”事件正是对精神障碍人士人身自由权利侵犯的又一醒目案例,丈夫在她脖子上套着锁链的形象,引起公众强烈的义愤。而在媒体曝光后,政府出面将该女子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且出于维稳考虑严厉拒绝外界探视,接近变相“囚禁”。
该事件凸显了精神障碍者入院收治以及如何恢复自由,存在程序上的困境。2018年修订的《精神卫生法》建立了以近亲属决策为核心的入院收治办法,“被精神病”现象层出不穷。
中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将精神障碍人士的监护人规定为近亲属,代其行使诉讼权利;《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中规定,除流浪人员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民法典》将配偶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顺位高于父母和子女),造成受害人遭到监护人侵害时立案难的“死循环”。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当发生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利时,有关个人、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然而,这些官方背景的组织较少主动协助残障人士维权,在地方系统性腐败环境中更缺少独立性,无法提供司法上的救济途径。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 立法允许民间社会组织代理精神障碍者提起撤销监护权申请,由法院审查;建立完善社会监护人制度,促进精神障碍者的自主决策。
第十三、十四条 受教育权 (The right to education)
2020年教育部公布的教育统计数据显示,特殊教育在校学生中,男生为55.65万人,女生为32.42万人,男生是女生的1.71倍。没有数据显示残障女童的受教育率情况。
在性健康的政策传播层面,中国性教育的政策对象集中在未成年群体,且强调生殖健康大过防范性侵害。《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已将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但残障人士的性教育仍长期处于空白阶段,对于农村残障女性,性教育更是难以触及。
2016年,政府颁布盲校、聋校、智培学校三类学校的特殊教育课程标准,仅指出需要培育包括运动自我保护、网络自我保护在内的特殊儿童自我保护意识,未提及性教育在自我保护中的重要性;《“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也未涉及性健康教育相关内容,可见中国针对残障人士的性教育政策缺位。
由于缺乏政策性的指导,特殊学校对性教育也鲜有实践。不少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认为,性教育应该由家长来承担,残障学生被视为不易走入婚姻,因此性教育可有可无。此外,几乎没有结合智力障碍学生的性生理特点、性教育教学方法和技巧的性教育师资培训,教材上只有2006年出版,王雁、刘艳红编写的《智力落后学生的青春期性教育》比较权威和系统。
致力于残障人士性教育的民间机构也屈指可数:爱成长综合性教育课堂专门面向心智障碍者开展性教育,你我伙伴为残障青少年开发性教育课程。受限于心智障碍者性自主权的宣传和共识不足,这类性教育课程更多致力于普及青春期生殖健康知识、增强防范性侵害的能力,离支持心智障碍者自主婚恋还有一定距离。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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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体现残障融合的性与生殖健康政策;鼓励政府和学校采购民间社会组织定制开发的性教育课程,加强智力和精神障碍者的性认识和防范性侵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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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社会推广残障人士性自主权理念,杜绝强制绝育。
第十五条 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技进步的权利 (The right to cultural life and the benefits of science)
A. 污名和隐私权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一旦患者信息被非法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过度利用,就容易造成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686项目”确立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和随访管理,使得公安和社会综治部门长期将这类患者视为管控对象,纳入监控系统,甚至出行和社会活动都会受到限制,在社会心理层面为他们加上了“无形的锁链”。
2018年最新制订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仍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规范管理作为当地平安建设的指标。今年6月10日,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震惊全国,随后唐山市集中开展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提出“要持续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健全分级分类管理,严防发生恶性事件和个人暴力犯罪案件”,继续强化对精神障碍者的污名。
2020年以来,国家卫健委、教育部先后发文,要求各高中、高等院校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测评结果异常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此举可能涉及侵犯学生隐私,给他们的学习生活和人际交往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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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范精神障碍者信息收集、登记、更正、汇总制度,规范信息共享及对患者隐私保护的制度,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增设关于删除患者信息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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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在校园内筛查抑郁症、建档管理的做法,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精神健康宣传和朋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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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司法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培训,由医疗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向残疾人权利中心的决策支持模式,重视精神障碍反污名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B. 言论和新闻自由
“中国不存在新闻审查制度;新闻媒体报道什么、如何报道,由媒体负责人决定。”中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CHN/3, p31)写道。这当然不是事实。
和很多热点事件一样,中国网民呼吁“还铁链女自由”的言论也遭到审查和删禁。
2022年2月初,女权主义者“乌衣”和“拳妹”前往徐州丰县声援“铁链女”,2月11日晚在孙楼派出所报案时,却遭到非法拘禁和虐待。2月18日起,获释后的乌衣在微博上披露审讯经历,引起广泛关注,随后在3月初失去消息。(7月14日其微博账号被封。)
直到3月中旬,外界才得知她已被徐州沛县警方拘捕,并被以“寻衅滋事”的名义监视居住。警方不允许其聘请律师,而是为其指定官方法援律师。将近一年过去了,案件的后续结果,我们还不得而知。
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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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寻衅滋事”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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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释放所有通过言行捍卫人权的被捕者,包括自2022年11月底以来因“白纸抗议”而被捕的所有公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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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的她们:1252段被标价的人生》,中国人民大学RUC新闻工作坊:https://mp.weixin.qq.com/s/A2FCLvMlaecqIJhVVnO2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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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良,翁文国,翟彬旭.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基于103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3(05):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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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振云,关文华,乔金荣.女性救助精神病患者护理难点及护理应对的研究[J].中国民康医……(备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