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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的言论审查和舆论管控日趋严峻,国家对公民的监控也无处不在,但我们依然可以看那些不服从的个体,顶着被删号、被约谈、甚至被监禁的风险,对不公义勇敢发出自己的声音。
中国数字时代在“404文库”栏目中长期收录这些被当局审查机制删除的声音。
本期节目,我们选读过去一周中引起舆论关注的三篇404文章。
一、亮见|震碎三观:齐齐哈尔34中的悼词,竟然是抄袭的
2023年7月2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体育馆发生坍塌,该事故造成11人死亡,其中10人为女排队学生队员,1人为女排教练。
该起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当局以及第三十四中学的一系列处置方式引起网民不满,7月29日,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发文哀悼遇难师生。但这份悼词更是激怒了网民,有网友发现悼词中甚至出现了抄袭。
对此,微信公众号“亮见”作者魏春亮发布文章进行评论。
文中写道
看完这个悼词,我觉得恶心。
悼词全文89个字,但她们的名字加起来,都有32个字。
是的,在悼念她们的悼词里,她们的名字都没有出现。
我们只能看到他们自以为是的舞文弄墨,只能看到华丽的辞藻,精致的排比,美丽的意象。
“痛揉碎了星河,化作繁星,化作皓月,化作你们的模样。”
“我们悲痛万分,含泪相送!我们沉痛哀悼,深切缅怀!”
这样的句子,像是高考语文的满分作文,空洞、虚饰、矫情、浮夸。
痛是“我每多活一秒都是痛苦”,是“妈妈错了,我害了你,跟妈妈回家吧”,是“以后谁来管我?”,是“我最好的朋友全走了”。
它揉不碎星河,只能揉碎父母的心。
它化不成繁星、皓月,只能让失去她们的亲人,在今生今世剩余的岁月里,一想起她们,就肝肠寸断,痛不欲生。
卖弄文笔,不该在这个时候。
这样的文笔,是不及物的,它只指向辞藻本身,而不指涉任何现实。
它把言语都承载不动的沉重悲痛,轻轻地化作繁星和皓月,也就是把现实的悲痛化作了虚无缥缈的浪漫,从而规避了任何对人祸追问的可能。
于是,本该有的共情、道歉、反思和追责,一句都不敢说,全部销声匿迹。
只剩下非主流伤痛文学式的敷衍了事、文过饰非、避重就轻。
网友骂得好:“揉碎nm的星河,悼词都不能好好写,真诚表示遗憾很难吗?在这扯犊子你的文采呢?”
我还看到一个网友说:“够能扯的,标题仨感叹号,文案还是百度抄的。真有他们的”。
我去搜了一下,然后震碎我三观的事情出现了,这句“痛揉碎了星河,化作繁星,化作皓月,化作你们的模样”,TM竟然真的是抄袭的!
这句话,本来是一位96年的女生,在知乎上用来悼念自己因为渣男不负责任而打掉的胎儿,却被齐齐哈尔34中抄袭,挪用来悼念那11位刚刚逝去的师生身上。
这两句几乎一模一样的话,真的能用巧合来解释吗?
TMD,连悼词都是二手的,你还奢望他们干出点什么人事?
写到这里,我感到胸闷、气愤、无力!!!
二、文鑫说法|刑事司法改革正在从“公开化”走向“封闭化”
近几年来,随着中共强权统治愈发严苛,刑事司法公开已经倒退严重。
对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负责人郑文鑫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文鑫说法”中发布文章。
文中写道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前几年,刑事司法改革,一直在朝公开化的方向上努力,其中就包括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开。
但这几年,这种公开化的改革正在倒退。一是,司法文件封闭化。
几千年来,法律条文公开不仅成为共识,更是一种常识。
但现在,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些司法文件,却经常不被公开,比如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明确要求该纪要不得在媒体上刊登。
这些司法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定罪量刑时适用,但就是不公开。作为律师,在公开渠道上,根本无法查询到这些规定,甚至不知道,涉及多少金额可以构成犯罪,可以判处几年有期徒刑,甚是荒唐!二是,司法过程封闭化。
现在,申请庭审直播相当困难,法官一般也不同意。另一方面就是裁判文书公开也逐渐变成选择性公开。更甚者是,现在法院经常用各种方式限制旁听,疫情期间不允许旁听,疫情之后,则是各种限制旁听。
在这种决策封闭的环境下,辩护人也只能无奈的扩大辩护范围,决策权在哪里,辩护就要延伸到哪里。
三是,司法决策封闭化。
从法院内部看,法官很多时候也无法自行决定案子的处理结果,在疑难案子中,一直都遵循的是审委会的集体决策机制,比如要判无罪、判定罪免刑等是必须上审委会的,而按照当前的规定,律师无权参与审委会,在实质上决策被告人命运的审判中,辩护人是缺席的,被告人也是缺席的,这实质上就形成了秘密的法庭,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被告人却成为局外人。
四是,司法结果封闭化。
司法结果的封闭,主要是裁判文书不公开。裁判文书不公开,所谓的类案适用规则就无法实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就无法被纠正。但现在,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越来越难公开了,尤其是一些有争议的案子,往往是不被公开的,如此一来,又回到原来不公开的路子去了。
三、法律检索|各律所:禁止境外上市文件中出现任何“歪曲或诋毁中国法律政策、营商环境和司法情况”的表述!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证监会已要求律师事务所淡化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文件中描述与中国有关的商业风险的措辞,并警告称,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使他们失去海外IPO通道的机会。
对此,分享法律行业相关新闻热点与案例分析的微信公众号“法律检索”发布文章进行评论。
文中写道:
知情人士称,中国证监会于7月20日约见当地律师,要求他们不要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包含对中国政策或商业法律环境的负面描述。
据悉,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10多家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政府和行业机构的代表出席了7月20日的会议。
而在此次闭门会议之前,监管机构在过去几个月向从事境外上市申请的公司提供了非正式的所谓窗口指导。
知情人士表示,中国证监会最新的指导意见可能会使中国公司调整在美国的股票发行,主要集中在招股书表述环节,因为美国监管机构要求全面的风险披露。
在3月31日生效的中国新的境外上市规则中,禁止上市文件中出现任何“歪曲或诋毁中国法律政策、营商环境和司法情况”的表述。但规则并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才符合此类评论的资格。
但事实上,全球所有主要交易市场都要求发行人向潜在投资者披露与公司本身、其业务部门以及总部所在国家相关的风险。
针就此事,今天上午证监会和全国律协召集部分律所开了座谈会,传达的精神主要是,中央领导看到了境外上市招股书对中国法规环境和营商环境的表述,认为严重不实、贬损、抹黑了中国,对此高度重视和关注。
现在严厉通知各境内律所,必须严格执行境外上市新规第12条规定,里面明确规定了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义务要承担责任的。招股书描述不当,对于项目备案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所指包括招股书的此类描述:
1) 国内法规体系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在未对社会公布的情况下生效,可能具有溯及力;
2) 行政程序和司法裁判,通过法院或仲裁体系执行协议可能比其他国家地区更加困难,程序旷日持久;
3) 政府过度控制经济、扭曲资源配置;
4) 中国经济增长可能不具有可持续性;
5) 政府外汇管制严格;
6) 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可能有困难;
7) 政府可能干预企业经营。
以上是本期选读的三篇404文章。文章全文见中国数字时代网站。这些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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