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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性被造黄谣的系统性自救指南】
作者:Women自救指南
发表日期:2023.8.24
来源:微信公众号“Women自救指南”
主题归类:女权主义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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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在这份女性被造黄谣月度指南中,Women自救指南尽可能将黄谣相关的社科知识法律知识心理知识总结到一起,希望能成为女性群体被造黄谣时,实施自救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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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父权制中的污名:权力与规训

“父权制”,顾名思义,即指男性群体以“父、夫、子”等多重社会身份施展权力的制度。鉴于其权力施展领域遍布广泛,女性主义者针对家庭、职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同性别压/制进行对应的研究,父权制也由此衍生出更为多元细分的概念。

父权制将女性归为客体,致力于把女性群体排/斥到社会边缘,同时为了父权制的延续,借助婚姻制度将女性的子/宫私有化。在性别刻板印象中,女性往往与乖巧、温顺、无知等形容词挂钩,这种特质的打造一方面便于将女性框架在附属品的社会角色中,另一方面该特质也暗示女性更擅长完成家务劳动。在这种规训下,有相当一部分女性被排除在资本市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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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安娜》

此外,男性还试图把女性拘束在母职之内,将生育包装为女性实现自我价值的体现;男性对女性的围剿还包括种种话语规训,崇尚chu女与贬低dang妇成为两面一体的制约手段,只有守身如玉和对性一无所知的女人才是“好女人”。

有毒的父权文化与个体的社会生活形成微妙的互动,在这个过程中性别权力内化于个体之中。黄谣,自然成为了打击女性的最有效手段,女性被钉上道德的耻辱柱、被冠以”dang妇“的污名,在谣言不断扩大的声浪中,女性承受的伤害越来越大。

 2 . 快感的获取:性别权力差异

造谣者与传谣者,也许是与当事女性毫无利益关系的人,他们能从中获得什么?

是猎奇“这事好玩”;

是泄愤怒吼“我怎么得不到这样的人”;

是从众心理“大家都发我也发”;

是在暗示“我就说没好女人,你看吧”。

无论哪种心理,造与传都令其有了一种主动感、掌控感、权力感:“我有权力攻/击你、羞/辱你、贬低你”。除了造谣者不正常的心理之外,制度性的压/迫亦不可忽视。

在父权文化中,男性将女性视为客体,通过低俗的语言、冒犯的凝视和下/流的玩笑贬低女性。父权制中,被默认为性主体的男性,也必须向男性群体出示自己能够成为性主体的资格证,否则他也会因背负“娘娘腔”、“性/无能”等刻板印象,被男性群体抛弃在外,判定为失格。

而造黄谣就是男性之间相互确认其父权制主体身份的仪式之一。男性用下/流的话编造女性的谣言,女性受伤的反应不仅是他们作恶成功的“战绩”,更是向男性群体展示炫耀的“投名状”。

当女性鼓起勇气质问和反抗时,他们却“平静地”将矛头指向作为受害者的女性,这本质是一种隐形的权力压/制和情感操/控。

波伏娃在《第二性》中写道:“最平庸的男性面对女人也自以为是半神。”他们是父权世界的警察,用言语惩/罚溢出性别常规的女性。“不要说两句就生气。”在看似平静的语气下实则吐露着他们的丑陋心声:“你终归是个女人,是我手中的玩/物。”在此过程中男性竭力维护自身的权威形象,忽视女性情绪、并将其言行举止曲解为歇斯底里、斤斤计较、不得体等等,女性的话语因此变得“疯狂而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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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波伏娃

倘若女性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怀疑自己并屈从于他们的逻辑和评价体系,那么父权制的痼疾便会更加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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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黄谣的本质是什么?

黄谣的受害者往往来自女性群体。造谣者与传播者利用父权制性别结构中的利他规则,使受害者作为性别结构中的客体陷入被动,并通过以言语制造群体攻击目标的方式,来强化父权制信仰群体内部的连接。

换言之,造黄谣属于针对客体的打/压行为。凭借歪曲事实和散播谎言,造谣者重设了语言的权力场所,迫使谣言的受害者进入一个本就不公正的道德认知空间,遭到来自公共领域的揣测和审判。

黄谣往往围绕着“性”与“性别”展开,起到降低受害者社会评价的直接作用,并利用持续的传播来扩大影响,达到孤立受害者、削弱受害者权威和毁坏受害者形象的目的。

归根结底,它是一种寄生于父权制,彰显父权结构特色、为父权文化扩张的权力工具。

 2 . 造黄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黄谣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首先,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造黄谣行为涉及侮/辱、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他人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其次,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造黄谣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相关规定,造黄谣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根据被侵权人诉讼请求,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注:因具体情况的不同造黄谣的罪名也有所差异,因此关于法律部分的释义可参照后文“法律上怎样认定造黄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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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

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黄谣发生,又能规避对峙时来自造谣者的二次伤害、报复及其他事后状况。

在社交媒体上尽量不暴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具体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等,首先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伤害蔓延到现实世界,甚至是遏制言语伤害上升到身体伤害;其次能防止对峙阶段造谣者进行报复,威胁家人安全和正常的工作(校园)生活。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普通同事(同学),交谈的内容尽量不涉及私生活,对面看似友好和热情的八卦提问,很可能成为日后攻击我们的利刃;我们的真心只需要向真正关心我们的人敞开。

 2 . 掌握性与性别的相关知识

在面对黄谣时,自身产生的羞耻感可能会加剧黄谣对我们的伤害。正确且必要的性别知识可以充当我们的“保护伞”,使我们面对黄谣时更加淡定、从容。

我们可以从科普类书籍、纪录片、科普栏目中获取最客观和真实的知识,认识到我们身体的每一个部分都是自然的、正常的、有价值的,从而了解、正视并掌握我们自己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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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以尝试学习有关女性主义的社科知识,探索现象背后的本质,摆脱已接受并内化了的父权制的规训与禁锢,挣脱那一套在我们身上已久的枷锁。

科普类书籍:《身体由我》《性学入门》《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  

纪录片:性科普《大女孩儿》《女性的秘密》《阴道独白》 女性主义《女人 Women》《她说:女性人生的瞬间》《20世纪女性史》

科普栏目:硬糖视频、北师大刘文利、童姥-女孩别怕

女性主义入门:波伏瓦《第二性》、上野千鹤子《从0开始的女性主义》、李银河《女性主义》

Women自救指南微博开设的 _Women weekly_栏目

致力于为大家推送围绕女性主义的书、影、音、绘画****人文艺术相关内容。

请大家多多关注,期待与姊妹们共同成长。

 3 **. 突破父权逻辑的束缚**

“我喜欢穿得性/感,是不是真的和他们说的一样只是想勾/引男人。”女孩切记,**在审视自我之前,我们需要先审视他人**。

那些看到高露肤度的衣服就意/淫的男性,就像是巴普洛夫的狗,无论对面是什么,听见铃声,就会流下口水。“她能有今天的成就,背后睡了多少个男人就不得而知了。”

在将目光聚焦于个体之前,我们应该先观照社会结构。就业歧视、母职惩罚……一个女性能在如此严苛的环境下获得很高的成就,足以证明她的优秀,而无法接受女性能在社会上崭露头角的男性,其鼠目寸光不言自明。

面对无法掌握和超出认知范围内的事情,比起理解和尊重,男性更习惯于用话语去“矫正”女性,唯有意识到父权制话语如何为其隐藏目的服务,女性才能真正挣脱束缚,从黄谣的正中心击碎它的伪逻辑。

 4 . 强化对黄谣的辨别能力

面对发声和反抗之后那一声声“不过是玩笑、这么开不起玩笑好扫兴”的评价时,女性也无需检讨和怀疑自己,而是审视ta的话语:

ta口中的玩笑出于什么目的?

玩笑的内容是否涉及我的私生活?

ta是否愿意这样的玩笑由ta担任主角?

 那些为了让女性难堪、涉及私生活和身体、ta不愿意成为主角的“玩笑”,就是黄谣。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女性的愤怒是合理且正当的,而造谣者也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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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调整心态,冷静应对

没有任何一种说辞,足以为造谣者从加害的事实中开脱,也没有任何一个人,有资格代替受害者签署“免责协议”。

假如世上存在某一种立场,用歪曲性的语言,避重就轻、弱化,甚至是抹消谣言的实际损害程度,那么,该立场的另一方——公正的一方——便有必要指出荒唐的现实:在造谣、诋毁、中伤受害者的过程中,造谣者作为加害者,实际成本为零

与之相对的,却是受害者正当维权的困难重重,与随之而来的心理负担。

社会性别结构化规则不仅制造了枷锁,也制定了惩/罚措施,使谣言的受害者在结构的压迫下,不得不进入一个基于不公的判罚空间**。**

想要削减谣言对自身的心理影响,首要的便是明确压力的来源,承认它是人造的产物,不将责任归结于自身。其次,便是认可情绪的存在,承认情绪的合理性,为自己建设一个有益于恢复状态,安全、稳定、舒适的心理空间。

Q

事发时,如何进行适当的

情绪放松与调整?

A

◼️**让情绪得到释放。**给自己一两天的时间,允许自己怀疑、难过、悲伤、愤怒……充分表达和释放情绪后,再将精力投入后续的应对。

◼️  寻求支持。向朋友、家人、咨询师等值得信赖的对象倾诉自己的感受,寻求他们的帮助、陪伴与支持。

◼️  增加对自己的确定感。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通过完成它们,来找回确定感和现实感。如:深呼吸练习、肌肉放松练习、品尝营养美味的一餐一饭,等等。

◼️  进行自我心理建设。对自己说:“不是我的错。过错在对方,不在我。需要受到惩罚和谴责、为这件事负责的是对方,不是我。”

◼️  适当断网。减少对社交媒体信息的关注,必要时可委托朋友代为管理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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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着眼事实,开始维权

(1)对「谁」维权:

a. 造谣者:现有案例中多由被侵权人主动确认造谣者。

b. 传播方:针对互联网上传播的谣言,可收集、公正证据起诉平台追究其民事责任。

(2)维「何种」权:

“造黄谣”行为可能侵害被侵权人的多项人身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主要涉及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维权者应首先确认自己权益受损情况,要求侵权人(包括造谣者和传播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 . 机智周旋,获取信息

(1)反客为主,让对方停止施害行为

法律知识可作为日常维权的依仗,亦可起到一定程度的威吓作用。有效的威吓方式,是引用相关法条,告知造谣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详见前文的“造黄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利用话术,套出更多信息

法律层面可以使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者的动机、首次发布谣言的平台(或对象)、被侵权人照片及信息的获取途径、侵权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住所)等。具体话术则需要被侵权人根据所处的场景随机应变,如:假借寄快递之名获取电话及住所信息等。

Q

如何为维权而准备?**并尽可能**

在交涉过程中套出更多信息?

A:

◼️  自我保护:评估自己的心理和精神状态,确认能够应付这场战斗。

◼️  寻求陪伴:与信任的亲友并肩作战。

◼️  话术练习:为固定施害证据,应避免开放式问句,如:你做了什么心里有数吧?建议采用事实陈述+一个相对无关紧要的问句结构,如:你在学校贴吧散布关于我的谣言,是想给自己吸粉吗?

◼️  规避陷阱:即使对方主动提出支付“道歉费”,也要避免贸然收下,防止影响事件定性。若对方提出和解,请参考后文1的“如果选择私下和解,应当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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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锁定加害人

(1)确定加害者的方式

根据熟人网络推断

依据法律条例寻找知情人告知其隐瞒事实需

承担的法律责任,找到加害源头

(2)如果已确定加害者:

 1)路径1:和解  

Q

如果选择私下和解,

应当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A

◼️  一份和解协议,除了可以帮受害人争取到经济补偿以及赔礼道歉外,还可作为“施害人曾经实施过侵害/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这一客观事实的证据。在刑事流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退赔”、“请求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等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嫌疑人已经“承认犯过罪”的表现。

◼️  因此,在私下和解时,可以要求对方写下“承诺书”或者“认错书”,以书面方式固定对方已经承认自己实施过相关侵权/侵害行为的证据,之后再签署和解协议;或者在和解协议上写清楚对方侵权的具体事实,对方签名后即可将该和解协议作为证据材料固定。

◼️  为了控制风险,和解需要在民警或者学校老师等第三方的主持之下进行,协商时避免被引导说出“给钱了事”等关键词,以防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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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路径2:诉讼(详见第六部分)  

对造谣者提起诉讼,需要明确被告的姓名与身份证号。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侵权,则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披露侵权主体信息。如果平台不披露,可以起诉平台要求披露。

(3)如果未确定加害者:

搜集证据并报警求助(详见第五部分到第六部分)维权的过程中,建议优先采取法律手段,且不要轻易放弃赔偿、赔礼道歉等正当法律诉求,亦可适当以法律程序倒逼学校、公司等第三方作为。

受害人理应采取正当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也需要明确权利行使的边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很可能在维权的过程中,无意间造成自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如需保留证据及收集他人身份信息,方式应合规合法。譬如:聘请律师,让律师通过合法渠道,调取他人个人信息;或以诉讼的名义,要求侵权平台提供用户的身份信息。绝不得购买或委托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使用违法方式收集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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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既是维权的关键步骤,也是维权的坚实基础。因此,在明确维权目标,稳扎稳打的同时,也需了解取证相关的知识与潜在风险。

 1 . 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取证?取哪些证?

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联系当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帮助下进行证据收集,也可使用“简证”、保全网等线上公证平台,按照操作指引,自行收集证据。这种方式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成本远低于在公证处公证。又或,使用已有的电子设备,自行截图、录屏、录像。

(详见后文的“在现实造谣中可以使用哪些途径取证?”)

 2 . 取证/维权过程中怎样规避法律风险?

⚪️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1)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窃听窃录。(比如在对方家里安装窃听器)

2)录音不能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录屏应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4)应当未经剪辑或伪造,保证录音录屏真实连贯。

5)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合法、真实、有关联的录音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候,需要对证据确认是否具有证明力,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果当事人仅仅只有一份合法、真实、有关联的录音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这份录音证据属于孤证。当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这一份证据时候,那么法院难以确认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如果有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是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如想曝光施害人造谣行为,则有几点需要注意:

由于施害者造谣在先,且将其曝光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因此只要不存在捏造事实、当众过度辱/骂的情形,披露方一般不会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曝光时,需要格外注意避免侵犯个人信息。根据《个/保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生物识别信息、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受到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

因此,在曝光时应着重叙述施害者的权益侵犯事实而非其个人信息,进行披露时也应当注意匿名化处理,如打码、将画幅限制在施害者脸部以外区域、利用文字概括性描述施害者外貌特征等。

另外,为避免因违反知情-同意原则而产生法律责任,受害者可以选择与施害者对峙,向其表明自己即将进行的个人信息披露行为,若施害者表示同意或放任,即可进行合理的披露。

当然,获得施害者同意的可能性较小。无法获得同意时,受害者可以选择报警处理,经过警方调解或处罚,选择让对方公开赔礼道歉的救济措施,在其自身的道歉语句中公开自己的所作所为;或向法院起诉发布造谣信息的平台,要求其提供施害者的信息用以诉讼,之后再利用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针对施害者提起诉讼,胜诉后通过公开裁判文书的形式进行曝光。

 3 . 若是在了解上述信息后,依旧不具备和造谣者周旋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支持,可以怎样进行自我调节?

经济和时间成本都是制约我们反击造谣者的关键要素。当我们无法正面处理时,或许会体验到强烈的失望、无助、无力,甚至无意义感,假若负面情绪的影响太过沉重,可以向身边寻找心理支持,拨打心理热线聊一聊,或者直接向心理咨询师寻求帮助。

除此以外,也可以尝试一些自救的方式:去运动、唱歌、和朋友约会、洗热水澡、按摩等,动用身体的活动有助于心身连接,找到确定感和安全感。另外,写日记记录自己的经历和感受,也可以达到自我整理、自我安抚的目的。

调节自我的方式多种多样,重要的是迈出尝试的第一步,只要坚持下去,总会找到适合自己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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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取证

Q:在现实造谣中可以使用哪些途径取证?

A:

注意事项包括:

不要打草惊蛇;发现侵权后及时取证;保留证据原件

取证途径包括:

1)委托公证处取证:证据效力要优于自行取证;需要支付一定费用;需要在工作日请假前往公证处办理

2)自行取证:以“互联网+公证”为关键词搜索所在地公证处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远低于公证处取证且形式灵活,而证据效力又高于自行下载截图;未使用公证平台自行取证,建议除了下载、截图、录屏外,可以补充使用另一台设备进行录像,增加证据说服力。

  Q:如果谣言发布在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网络群组内(如家人群、同学群等),可以从哪些方面、使用哪些手段取证?

A:

1)如果在群组内能直接锁定造谣者,可以对群组内消息进行截图录屏,也可以在与对方交涉的过程中录音录像保存证据。也可以寻求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帮助

2)如果无法直接锁定造谣者,首先要做的除了截图录屏和询问发布者相关情况,还要找到造谣者

 2 . 报警

  Q:在报警过程中需要表达哪些要点?

A:

1)告知造谣行为相关信息:造谣者信息(如有),造谣行为发生地(公司、学校或网络等),造谣发生时间、持续时间、报警人发现时间,造谣内容及不实之处、对报警人自身造成的不良影响等。

2)告知警察该造谣行为对自身的影响,充分阐述这一造谣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说明该谣言对你学业、工作上造成了何种不便,如果有精神状态方面的困扰,也可以向警方提交相关病历证明。

  Q: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A:

法律中不同机关、不同类型案件的立案规定可查,但在实务中则标准不一,这也是“造黄谣”行为及其他对于女性犯罪/侵权行为难以诉诸法律的原因。且造谣行为可能涉及不同种罪名。

  Q:如果不能立案,我们还能采取哪些方式维权?

A:

由于侮/辱、诽/谤属于自诉罪,不告不理,一般情况下警方不会直接立案,而会让当事人自行诉讼,但如果造谣情节严重(如杭州快递案),警方也会进行立案侦查,对造谣者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拘留。

对于诽谤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治安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作出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决定。

对于既不构成犯罪,也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名誉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到法院提起名誉侵权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 投诉

  Q:当造黄谣发生在网络环境时,搜集完证据我们可以做什么?

A:

首先,保留证据并及时对谣言内容及造谣者进行公证,公证时利用电脑、手机对全平台谣言内容进行检索和保存并公证(主要包括谣言源头、转发以及各平台的谣言)。

通过公证保留证据后,为防止谣言进一步传播,可以在各个平台进行辟谣,联系造谣者,要求其删除造谣内容并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准备提起诉讼,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并发送律师函。

Q:当造黄谣发生在工作环境时,搜集完证据我们可以做什么?

A:

1)内部沟通:被侵权人可以与相关的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管理层进行内部沟通,向他们提供收集到的证据,并请求采取适当的行动。但应注意评估所处环境氛围。

2)企业政策:检查所处组织是否有关于虚假信息传播、造谣或骚扰的政策。这些政策通常会指导员工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该采取什么步骤。

此外,除却以不合法的行为达成不合法的目的或应法院或公安机关要求不得传播或公布细节之外,被侵权人的行为几乎是不受限制的。

Q:当造黄谣发生在校园环境时,搜集完证据我们可以做什么?

A:

因每个学校的机构和制度不同,此处只能给出通常情况的参考意见,如:拨打校长热线,查询学校规章制度中针对造谣行为的处置方式,寻求保卫部帮助确定加害人。维权过程中,若是校方不作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最好让造谣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以此来引起学校重视,从而给予造谣者开除学籍或其他纪律处分。

 4 . 诉诸法律途径

  Q:法律上怎样认定造黄谣?

A:

“造黄谣”行为首先是造谣行为,法律上谣言通常表述为“虚假信息”,其内涵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虚假的事实性信息”。我国法律中尚没有直接约束造谣行为的“造谣罪”,而是针对被谣言严重侵害的法益设定了如“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罪”等刑事罪名以及人格权等民事权利。对于一般的、大量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造谣行为,往往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进行规制。

  Q:造谣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及其量刑标准

A:

(一)侮辱罪、诽谤罪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者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寻衅滋事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造谣传播的信息如果以直接展现或描述性行为为内容,该信息将被认定为淫/秽信息,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1.《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Q:在事发第一时间有哪些途径寻求有效法律援助?

A:

首先,可以咨询律师或有关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见,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时可以找到当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也可以报警或向公安机关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是在校学生,可以考虑寻找信任的师长或学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寻求帮助。除了法律给予被造谣女性的救济,其他可以提供支持的第三方还包括:

学校:纪律处分,如苏州大学开除造黄谣男生学籍

用人单位:解除造谣者劳动合同

网络平台:平台及时删除相关谣言、封禁造谣账号,起到减轻损失的效果

妇联、心理咨询等

但是,当前社会的大环境对受害者的支持尚不完善,学校、公司的规章制度往往既没有充分制定,也没有严格执行,整体舆论对于女性维权也并不友好。维权者需要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有时压力的来源恰恰包括了上述本应提供支持的第三方。

  Q:法律在名誉侵害中索赔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界定自己受害的程度索赔?

A:

名誉权受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同地区标准不同。

可根据个人因名誉权受损而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以及参考本地区相关判例确定索赔数。

  Q:提起刑事自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

1、必须是刑事自诉受案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诽谤罪属于此类案件,除非情节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主体适格:

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与案件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的一种资格。在刑事自诉中,提起自诉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自诉人,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告和诉讼请求明确,并有相应证据。

4、 法院有管辖权。

5、 未过追诉时效。

  Q:在谣言大规模传播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加害者?

A:

1. 要求平台提供造谣者信息,否则平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 寻求警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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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如何尽快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A:

让社会支持与自我支持同步,选择自己感觉舒适的方式去自我调节。在认知方面,我们需要接受现实,接受无论难过还是愤怒,已经发生的事无法改变,努力把注意力集中在我们能够改变的事情上。另外,尽可能保持原有的步调,不要熬夜,注意饮食,照顾好自己的身体——生活在熟悉的节奏里,可以带来心理上的安全感。

  Q:怎样表达自己的情感诉求来寻求帮助?

A:

尽量让自己直接地表达感受、想法和需要,用明确的语言让听者知道。这需要我们对自己的情绪、情感有一定的觉察力。当我们感到难受,我们可以尝试一下去细化这种感觉,明确身体的感受,心里的感受,脑中关于这种难受的想法,找出是什么让我们产生这种体验。比如:我觉得很委屈,这个很委屈的感觉是别人冤枉了我,这和小时候我被父母冤枉的感觉一样……我们对情绪、情感的成因了解越多,就能越理解自己,情绪张力就会越小;我们越理解自己,就越能清楚表达自己。

  Q:遭遇身边人质疑后如何应对?

A:

无论对方是亲朋好友,还是老师同事,谨慎甄别倾诉的对象,远离无法在我们受伤时共情的人。我们不亏欠任何人解释,不必向任何人证明我们的苦难,不用争取任何人的认同,更不需要迎合任何人的认知标准。关爱自己,相信自己,学着允许关于自己的真相存在。只要事件影响了我们,那么没有任何人,有资格质疑、否定、改写我们所承受的现实与痛苦。

  Q:受伤后如何应对自己的攻击心理?

A:

这其实是创伤后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如果攻击的念头仅停留在想象中,不必为此烦恼,顺其自然;如果想将攻击的想法付诸现实,且攻击行为会招致一定后果,可尝试先向值得信任的对象倾诉、讨论;如果攻击的冲动指向了自己,有自残自伤的想法,请一定寻求专业帮助。

  Q:如果维权以失败告终,可以寻求哪些心理干预,强化“我本无错”的概念?

A:

如果维权失败,造谣事件引起的负面情绪和维权失败的双重压力可能会带来极大的挫败感,让我们感到自我怀疑,失望,甚至是绝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从0到10,对应自身所处的心理压力,0分代表没什么感觉,10分代表压力极大、无法承受。评分少于7分,可以选择自我调节,超过7分,可能需要专业干预。除此以外,亲友的陪伴也是一种心理支持,有助于让我们感到自己并非孤身一人。要知道,失败的只是事件的结果,而非我们自身,绝不要将失败的原因归结于自己。维权难度大是不争的事实,坚持到最后,我们已经尽了最大努力。

行文至此,Women自救指南的成员想对每一个曾陷黄谣风波,或是此时正遭受黄谣侵扰的你说:

不必向他人证明自身的情绪是否合理,不必迎合他人评判的标准,只要感受到困境与伤害的存在,就可以挺身反抗,维护自身的权利**。**

面对黄谣,相信自己的力量,相信自己有能力揭开那些偏颇的立场,反击那些诡辩的言论,挣脱那些谣言所致的枷锁。无论谨终慎始,还是破釜沉舟,无论单枪匹马,还是同舟共济——放下,对峙,和解,诉讼——最后一粒尘埃如何落定并不重要;一切选择,皆为勇气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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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末路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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