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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陕西安康中院“一丢再丢”查封的土地和煤矿,反追担保人偿债
作者: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
发表日期:2023.10.18
来源:微信公众号“Just Law”
主题归类:民营企业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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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再次发文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可在陕西省安康市,正上演一起法院侵害民营企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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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420万元银行贷款,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贷款企业7700平米土地,另有一座煤矿用于抵押贷款,可是十多年间,该法院不对查封的土地进行优先处置偿贷,将抵押煤矿以4000万元处置了也未优先偿贷,反而一再向担保人发难。

笔者记得,《民法典》等法律有所明确,同一个债务有抵押担保,也有保证担保的,首先处理抵押物清偿债务,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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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是不记得该法律规定吗?

回溯到十九年前。2004年9月,汉阴县天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向该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后改为汉阴农商行)贷款480万用于购买原材料,期限为一年。

贷款时,建材公司用其位于汉阳集镇的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同时由安康市京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京康公司)担保。

贷款到期后,建材公司申请将借贷展期一年。2006年8月,期满时,建材公司归还了60万元本金及利息,还欠借款本金420万元。随后,其申请转贷一年。

2007年10月,鉴于建材公司不能按时还款,汉阴县农信社与建材公司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后者按季结息、分批还款。然而,建材公司仍未能按约还款还息。农信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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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中院于2008年7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显示,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在45天内偿还农信社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如建材公司未能偿付,法院可直接从其公司账上划扣,或以其抵押的7700平米土地使用权和一座煤矿作价处理偿还借款。京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建材公司仍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反倒是,在处理上述的抵押土地。汉阴县国土局向法院出具的函件显示,建材公司在2008年4月、11月两次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19户,面积2053平方米,并于2009年3月17日报又来6户转移手续,“因我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未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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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4日,安康中院决定,将建材公司抵押给农信社的7700平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笔者不解的是,贷款时已办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建材公司为何仍能多次转让用于抵押的土地?当地政府部门为何还给转让行为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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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5日上午,汉阴县国土局局长办公室召开紧急会议。相关《会议纪要》显示,汉阴县国土局应县农信社的要求,在局长办公室就建材公司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物2000余平方米,导致抵押物资流失一事召开协调会。

会议认为,建材公司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行为,违背了抵押还贷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属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建材公司应积极主动承担一切后果和损失,并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所贷款项,挽回不良影响。

县国土局在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时,存在着把关不严,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积极协调信用部门,加强督促,积极配合清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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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的是,即便汉阴县国土局发现其有“不可推卸责任”的过错,仍未认真进行纠正,而是以“积极配合清贷”的方式,来将错就错。会议决定:建材公司要在2009年5月底前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已转让给汉阳卫生院的土地价款必须转入到农信社归还贷款;在此宗贷款未成还清前,冻结汉阳集镇的一切手续办理。

此后十年间,安康中院一直未将查封的7700平米土地使用权和用于抵押的煤矿采矿权进行处置清偿债务。

京康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笔者,当初是经朋友请托、且确认对方有价值700多万的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才同意以其京康公司名义帮建材公司做担保的。

“我一分钱也没见过,仅仅是担保。中院查封的资产不处置,处置了也没执行,却偏偏要执行担保人,我感觉法院特别不公。”

据介绍,上述所提的“查封的资产不处置”,是说法院一直未对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偿还贷款,最终造成执行标的物灭失;“处置了也没执行”是说,安康中院将建材公司用于抵押的煤矿处置了,但所得钱款并未用于清偿上述贷款

相关案件材料显示,2022年6月,同样在安康中院审理的另一起民事纠纷中,上述用于抵押的煤矿,被该院裁定准许以4000万元的价格抵债给其他当事人。

查封的执行标的物“一丢再丢”后,安康中院未反省和纠错,反而继续向担保人发难!2023年6月1日,京康公司给安康中院致信,称在上述借贷案件执行中,其多次要求法院对建材公司提供的土地优先处置受偿,但至今未予处理,所以,京康公司不停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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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先行处理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这是法律规定的。”京康公司在信中还提到,在处置抵押煤矿采矿权时,安康中院已告知汉阴农商行(上文所提的“农信社”),但其未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分配权利,其明显放弃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因此,京康公司应该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法院应终止对京康公司继续执行。

不过,京康公司的这一合情、合理、合法的请求,并未引起安康中院的重视。2023年8月16日,该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要拍卖、变卖京康公司持有某银行0.5%的股份。

京康公司一位负责人说,法院本该在十多年前就能完成执行,但其消极执行,且将查封的执行标的物“一丢再丢”,最后找担保人背锅。安康中院已从其账户划走65万余元,还要将其持有的银行股权进行拍卖,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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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院的这一波骚操作,算不算对中央和最高法一再重申的“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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