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T 档案卡
标题:中山二院学生患癌疑云,与实验室环境、试剂有关吗?
作者:基本常识
发表日期:2023.11.8
来源:基本常识
主题归类:中山二院乳腺外科患癌事件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一个和很多人想象中不一样的现实:

绝大部分癌症的发生并不能找到明确的诱因。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健康建议,比如少熬夜,防止年纪轻轻就得癌症,比如别生气,得乳腺癌不划算,比如别抽烟喝酒嚼槟榔,小心将来肺癌肝癌口腔癌……

这些建议当然都是好心,其中一些也很有道理,比如抽烟喝酒嚼槟榔的确是明确会提升患癌风险的因素。但是!用这个道理反过来给已经患癌的人找原因却是不合理的。

例如,当你面对一位有吸烟史的肺癌患者时,是不能将其患癌原因简单归结为抽烟的。因为导致肺癌的可能因素有很多,遗传因素、感染因素、核辐射因素、化学致癌物因素,以及最大概率的年龄因素……这些致癌因素里面可能有一个占主导,也可能是多项因素共同影响的。劝阻吸烟是对的,但肺癌一律怪吸烟是错的。

现实中,非要给癌症找个原因的观念给很多患者和家属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压力,甚至引发患者轻生的恶劣后果。例如,因为很多人误以为乳腺癌是由生气导致的,于是将乳腺癌患者归结为“想不开、脾气不好”,或者说“都是被她老公给气的”。这样的社会压力既不符合事实,更有严重危害,实际上,乳腺癌与情绪波动之间并没有发现显著的相关性,更谈不上因果关系。

总之,导致癌症的因素非常多样,人类目前对癌症发生机制的研究也并不完全充分,提供一些通用的健康指导还可以,想要简单地从患癌的结果反推具体的原因,进而反思一个人到底做错了什么或者遭遇过什么,那还是远远不够的。

明白了这个道理,再来分析近日引发热议的广州中山二院(孙逸仙纪念医院)多名科研人员患癌事件,就有了更客观的框架。

img

根据院方发布的情况通报,该院乳腺肿瘤中心实验室近年来有3名科研人员确诊癌症。

由于上述3位患病科研人员均为30岁左右年轻人,且该实验室主要研究内容为癌症发生机制,其中患癌动物模型建立会使用促癌试剂,公众强烈怀疑几名科研人员是在实验过程中受到“毒害”导致患癌,更担忧是否存在更多科研人员患癌的情况。

作为生物专业背景的科普博主,回答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

公众疑问一:基于目前的信息,能确定3名科研人员患癌与实验室工作有关吗?

基本常识答疑:

现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将来大概率也确定不了……

首先,患癌症的结果可能有不同原因,这是医学的复杂现实。癌症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细胞复制的时候发生基因变异,这种变异可能是自然发生的,也可能是外部因素导致的,这些内外因素通常都在体内同时存在。

如果我们把患癌比作一件凶案,那么案发现场就像一条人来人往的大马路,到处都是足迹和生物痕迹,根本无从辨认凶手。一个患癌的人可能同时有过家族遗传史、衰老、吸烟、饮酒、熬夜、做CT、太阳曝晒、喝中药、吃抗病毒药等诸多经历,现在这个患癌的结果,你说怪哪一条呢?

具体到中山二院这几位患癌的科研人员,他(她)们与普通岗位的我们相比,的确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致癌物质,但下了班回家也一样接触复杂的社会,接触和我们一样的致癌风险因素,这些都是很难区分的。

img

当然,因为几位科研人员都比较年轻,在200多位年轻人里出现3人患癌,这个比例的确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并不是完全没可能巧合发生。所以公众的追问很有道理,也很有必要,但现实是追问不一定会有结果,即便调出7×24小时监控也没用。

公众疑问二:既然难以分辨患癌的原因,那调查还有意义吗?中山二院是不是有恃无恐?

基本常识答疑:

前面说的是大部分情况下患癌原因很难分辨,但并不是绝对的,还有几种例外的情况。

比如乳腺癌的某些类型和遗传高度相关,如果患者血亲中多人患乳腺癌,本人经基因检测证实是高危基因型,那么因遗传因素患乳腺癌就基本可以定案。不过如果是没有发现家族遗传,就并不能否定遗传导致患癌的可能性。

比如某些可以由病毒感染导致的癌症,比如宫颈癌,患者体内检测出高危型HPV毒株,那也基本能够定案。

还有一些间接证据,比如科研人员与其操作的实验动物患同部位癌症,检测出相同的基因变异类型,那也可以基本定案。虽然理论上不是100%,但帮助我们认定责任也够用了。

再比如,同一实验室的多位科研人员在短期内(例如半年)罹患同种癌症,那么判定患癌是由环境因素引起的也算证据充分。

中山二院几位患癌的科研人员是否属于上述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这几位科研人员患癌是与实验操作相关的,但这只是怀疑,并没有实锤证据。

公众疑问三:假如中山二院的几位科研人员真的是因为做实验患癌,院方和导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常识答疑:

具体法律责任的认定我不专业,只能分析一下道理。

首先,从结果来说,因科研活动导致了意料之外的人身伤害结果,院方和导师的监管责任是跑不脱的。什么?还有意料之中的伤害吗?那当然,有些科研活动本身就是需要付出健康甚至生命代价的,比如研发原子弹的先驱容易患白血病,比如做野外科考的科学家容易发生意外伤害,这都是从业之前就清楚的代价。会采取措施防范,但从整体来看坏事是一定会发生的。

然后,从过程来说,做癌症发生机制研究的科学家,以及更大范围的在生物和化学领域开展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非常清楚自己接触的试剂和仪器会有怎样的风险。比如我在本科阶段就会接触到明确致癌的核酸染剂EB试剂,但是实验一样要做啊,戴好手套,规范操作就行。

但是呢,你要知道人都是会有惰性和侥幸心理的。实验做得多了,有时就会考虑走个捷径,打破一点安全守则,反正一次两次也不一定出事……这种违背实验安全守则的情况,在现实的科学研究中是普遍存在的,管得好的实验室少一些,管得松的实验室多一点。这种情况你也不能说他们就是活该吧?摸着良心说一下,谁没有因为偷懒冒过险?

最后,还有极少数恶劣的情况,比如单位和导师向学生隐瞒了试剂的毒害性,或者没有配备合格的防护装备,又或者明知风险高但为了赶时间省经费还非要逼学生去违规操作,那就是非常明确的犯罪了。

中山二院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我不知道,但这些是可以查清楚的。

公众疑问四:好可怕!实验室里居然有那么多会致癌的试剂,会不会泄漏或者流出到社会危害公众的健康?

基本常识答疑:

这种担心就完全没有必要了。实际上,不管是生化实验室还是物理实验室,有毒致癌、易燃易爆的东西都多了去了。所有这些危险因素都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和防范措施,普通人想接触到难上加难。

的确有极小的可能科研人员本身就是犯罪分子,把危险物质偷出来用于犯罪。但是你想想,使用特征这么明显,来源如此单一的犯罪工具,和自首有多大区别?

关注中山二院的事情,应该关心的是科研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和公共安全是没有一毛钱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