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灵寿,公安局把拘留变成了一门生意,开出拘留证,收取取保金,倘若不交钱,就会被判刑。
世界上所有的不法经营,都不如公民必须向司法机关购买人身自由更加邪恶。哪怕黑恶势力强打恶要,也并非总以拘禁人身为手段,而且即使勾结权势,仍然需要“不太过分”,仍然对正义会有一点点残存的畏惧。
灵寿县公安局这样的司法机关,就真的是一往无前。拘押场所不合乎规定,被拘留人员身体状况不适合拘留,被拘留人员行为不构成拘留,都无所谓,公安局长说谁“必须刑拘”,你就无所遁逃,只能在交钱“活办”和不交钱被“死办”之间选择。
这就是说,你是自由的,但只是“准自由”,或者说你其实处在被拘押的预备状态,应该随时准备向司法机关购买不被拘押的生活。你拿出钱来,可以回家,属于“候审”,然后,司法机关宣布取保金被罚没,因为你要么传讯不到,要么私自变更居所,要么串供等等,总之,罚没的理由很容易找到。这样,自由实际上可以被定义为“候拘候审”。
这就是你的生活在法律上的实质含义。《新京报》在报道中引用一个公安局副局长的话,“其实很多公安局都有两本刑事拘留台账,一本应付上级检查,一本用来‘灵活执法’,这是公安系统内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在报道中,灵寿县的一个案例是几个村民被拘留后交钱取保,一个没有交钱的最后被判刑。这个在村里纠纷中根本没有动手打人的农民,因无钱取保更因相信法律而付出代价。他被拘期间,数次有省市司法机关检查看守所,每次都被转移藏匿,以至“喊冤”机会都未能获得,而拘押他的看守所每次检查都验收合格。
这个案例之所以被曝光,一则是被拘押的村民们心有不甘,二则是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长实名举报拘留证作假,“不够刑拘开拘留证,甚至造假拘留证,这和非法拘禁有什么区别,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从报道看,我们除了再次看到小民喊冤的艰难,还看到了“司法生意”的稳固。当几位村民要去上访时,被镇干部堵住,镇书记说,“你们现在不是取保候审就是缓刑,一去告状,公安局肯定把你给抓回去”。谁行使权利,谁失去自由,这就是镇书记诰谕的精髓。而举报拘留证造假的结果是“文书程序错漏已经改过来”。在“生意”做完后,假拘留证终于补办成真拘留证了,也就是非法的拘押补办成了合法拘押。
不过,有关机关还是承认了“案子是有瑕疵的”。这又怎么样呢,几个村民“尽管可能确实够不上刑拘条件”,但“维持地方稳定,必须那么做”。这就是说,维护地方稳定是需要执法者做非法之事的,法律是应当为稳定让路的。“司法生意”挂上“维护稳定”的招牌,还有什么不安全的呢,手续可以不讲,法律可以不讲,径直做下去好了。
从《新京报》的报道,还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每年下达追逃指标,执行中变成“很多够不上刑拘条件的被刑拘,然后说成逃犯”。这些“逃犯”自然也要花钱购买去自由,也就是回复“候拘候审”的生活状态。
司法变成经营,拘押变成生意,自由就是候拘候审,人生而自由演变成“人生而候拘候审”,自由就是拘押预备期。我想,这是关于自由的崭新定义。大致上,中世纪教会出售“赎罪券”与此类似,但那还不如“取保金”有强制力。
20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