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可成   来源:http://www.fangkc.cn/2010/06/internet-rule-of-law-1/

今天(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高调宣传了中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所取得的成就,并明确表示“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

在白皮书的第四部分“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有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法律法规名称:

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 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适用于互联网管理。

初看上去,这种排山倒海的阵势很容易让人相信中国互联网法律制度的健全。一个很自然的联想是:既然有如此之多的法律法规可依,中国互联网的法治状况还需要去质疑吗?

当然需要,特别是当你静下心来细细分析这些法律法规的时候,一些隐藏在密密麻麻法律名称背后的问题就会浮出水面。

首先,请注意这些名称的最后几个字。在白皮书所列出的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被称为“法”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位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余皆是“条例”、“规定”、“办法”等。这无疑是一种立法等级之谬,就互联网管理而言,并没有一部真正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产生的专门性法律,而过多过滥的下位法已经给互联网的法治管理戴上了沉重的枷锁。可以看到,所谓“ 依法管理”与其说是“依照法律管理”不如说是“依照法规管理”,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却谬之千里。

其次,请注意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颁布者。名目繁多的法规条例政出多门,几乎所有与互联网沾边的部门都制定了“办法”或“规定”,包括国务院新闻 办公室、信息产业部(现工信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文化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笔者并不怀疑这几个部门的能力,但是让大家都凑在一起,各定各 的规矩,就能管好互联网了吗?

第三,请注意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时间。可以发现,2000年是一个各部门集中制定互联网相关法规的年份,这主要是因为信息产业部1998年组建,该 部门成立后不久即主导进行了一系列部门立法,以应对中国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种略显仓促的应对和摸索可以理解,但是时间已经又过去了10年, 为什么还在沿用那些带有种种缺憾的法条?

第四,请注意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实际上,这些条文多数并不明确,法律实施机构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例如,几乎所有法律法规都禁止利用 网络传播色情内容,但究竟什么是色情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有时候露骨的广告在门户网站也可以大行其道,有时候连加菲猫也会被认定为需要过滤的黄色 内容。此外,许多法规都给互联网管理预留了一个“万能口袋”——“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这进一步加大了 模糊性和自由裁量空间。

如何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传媒法学者魏永征的“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的弹性”理论。这一理论本是用来解释新闻立法之难的,但同 样能够对中国互联网的管理问题做出解读:当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的弹性发生矛盾时,最简单的办法便是最大限度地削弱法的刚性,增强其弹性,而具体手段便是削 弱法条的明确性,增强其模糊性,给予法律实施机构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实施机构不能做到完全独立的情况下,这种自由裁量权便可以与意识形态的弹性形 成呼应和配合。

■中国互联网法治之惑系列


二(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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