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这组文章共四篇,将分别登出)。 二年前,中国最高法院更换了新的领导人,接下来,新的领导树立了新的方向,三个至上,司法为民,大调解,能动司法等频频出台,不少法律名家公开声称,司法在走回头路。是否回头,既要历史地看,也要全局地看。   或许,几十年后,回头来看最高法院这几年(2008-2010),人们大概会说哦,这大概是一次大盘短暂震荡而已。   如钱穆所说,中国任何一个制度,背后都有一套思想。新中国执政者本质上视司法为刀把子。这基本符合学者对其他类似国家司法基本作用的看法。Tamir Moustafa 和Tom Ginsburg.认为,威权国家的共同点,司法有五个基本作用,1,是社会控制。2,是为执政的合法性提供支持;3,体制内控制其各级政府服从官僚等级控制,并解决些内部矛盾;4,促进经济发展和鼓励投资等。这些功用中,第一和第四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毕竟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也是法院系统常见的口号,对于第二、第三,在中国不怎么明显,如行政诉讼在中国法院见效甚微,标明,执政者并不指望司法来控制各级政府的行为。而西方法治国家,一般是把法院作为权力的一个独立源,虽然也有社会控制的功用,但基本上充当一个规则解释者的角色,充当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消极、被动,一旦出手,则是终局。拿老子的话来说,无为而无不为。德国宪法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是全社会所有职业中最高的,达80%以上。可见一斑。                                              上篇          第一次司法改革:革命   新中国什么都新,包括司法体制。新中国的司法体制也是和政治体制一样,从老大哥那里学习复制,原来民国政府所仿效的德日式司法体制,被彻底改造了。按照张思之律师的回忆,   “195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司法改革,重点是批判“旧法观点”和“衙门作风”,在此基础上,彻底清理旧司法工作人员,另从“残疾复员军人”和“失业工人”中招募合适人员充实法官队伍。在粉碎旧法统、旧法律制度上,中共自始没有手软,此为大陆政权易手之后第一次司法改革的主旨,是为“破”;至于创建新的法律制度,在运动中则从未涉及,未见“立”。前此除“立”了《中央政府组织法》、《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其他“相关”组织通则外,也只是公布施行了《土地改革法》、《工会法》和《婚姻法》,再有就是《惩治反革命条例》以及《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加上一些零散的法规和规章。打击目标,保护对象,初见端倪。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诸如律师辩护甚至被视为别一阶级所专有,付诸阙如”。   根据最新出版的《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卷记载,1952年6月25日,时任政务院副总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的董必武给毛泽东、刘少奇和中共中共中央书记处的信中说,法院不能让旧司法做审判工作,这点华东政法党组完全同意,中央政法没有反对意见。不准旧司法人员担任审判工作是个原则问题,迫切需要中央明示。而取而代之的是,董必武建议想在各地找一些工人、农民成分的人参加司法工作。6月26日,刘少奇批示,拟同意,没有经过彻底改造和考验的旧司法人员原则上不应担负法院审判工作。当否?请主席批示。7月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同意。   195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下发《中央转发政法委分党组关于司法改革工作报告的通知》,通知明确按照报告,改造和整顿所有的法院。政法委的报告中说明,“在当时全国法院干部二万七千人,其中旧司法人员七千人。原则上,旧推检人员不得任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法院干部的补充,必须由各级党委调配一些立场坚定、观点正确和熟悉政策的老干部充任骨干,并从各种人民法庭的干部中调一些人来充实。此外,应由工、农、青、妇等人民团体及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中输送一些优秀分子。法院的彻底改造问题,不仅是法院的人事调整问题,而且是一个肃清国民党反对的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的残余的政治和思想斗争问题,必须由各级党委领导,—”。   同年8月4日,毛泽东在中央转发华东局关于司法改革工作指示的批语稿上,批评了除华东局之外的其他局,说“自三反以来,中央为全盘司法改革工作曾发出多次电报,但各地除华东局外,反映不多,—–,今特重申前令,望依限报告”,这个大限是,各省、市、区以上党委,务于九月份内向中央作第一次关于司法改革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页511)   这个报告及54年的司法改革报告,确立了法院由政治忠诚为主,非专业化的审判人员组成的人事原则;二,推翻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成文法体系,延续了解放区以来以政策为主要社会治理手段。三,法院的接受党的全面领导。对司法的控制是因为建国初始,中国共产党需要确立对社会的控制,法院作为控制的一个环节,需要紧紧掌握在手中。这些特征,有些一直延续到现在,读者如果记得的话,北大贺卫方教授的一篇批评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文章,当年起了多大的风波,事实上,如今,复转军人仍在进法院,只不过,一般担任非审判职务,如果考过司法考试,当然一视同仁。去年,全国选拔了5000名军人,进入各政法学院培训,准备调任西部法院,这些举措,无一不可以看到52年定下的基调。   五四宪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事实上,党对法院的领导是全面的,而且从《毛泽东建国以来手稿》、《刘少奇建国以来手稿》等,可以清晰看出,建国以来,主要是政策治国,事无巨细,领袖都会有批示。因此,严格意义上,法院大部分情况下,是根据政策来审判的。   在破了旧司法体制后确立新的体制,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砸烂了。一直要到改革开放才真正恢复,邓小平、彭真等老一辈革命家吃够了没有法律的苦,反思文革,就强调了依法治国。如果说要有标志的话,79《刑法》、《刑事诉讼法》出台是一个标杆,至少不能随便杀人、抓人了,有一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接下来80年,律师制度恢复,(律师暂行条例出台),被视为资产阶级专有的制度重新恢复,这个恢复,就是52年的底子,恢复后的体制基本上就是,在这个盘子中游走的弹子,不管轨迹如何,总绕不出这个盘子。(杜牧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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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这些年!(一)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