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支柱

据红网12月10日报道,12月9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李鸿文的文章《网友过河了,官员就别假装摸石头》批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反对网友“围观”强拆的观点,伍皓声称要起诉李鸿文侵犯他的名誉权,索赔10万元。伍皓称:“不是为了钱,是为了普及法治精神。”

我看伍皓打这个官司确实不是为了钱;但是不是为了普及法治精神,能不能普及法治精神,那就只有天知道了。

即使李鸿文的文章真的歪曲了伍皓的意思,伍皓的官司也难赢。即使伍皓的官司赢了,他在民众尤其是媒体人的心里,还是输了。其原因有三:

第一,李鸿文的文章属于评论而非报道,而且没有侮辱人格的谩骂内容。如果报道不实,或许可以进一步找到李鸿文的过错,告他诽谤。如果有谩骂内容,或许可告他侮辱。但伍皓要告李鸿文的既非诽谤也非侮辱,而是“歪曲”。李鸿文的脑袋长在他自己的肩膀上,他肯定不能完全按照伍皓先生内心的想法理解伍皓先生说出来的话。如果以伍皓先生的理解为标准来判断李鸿文是不是歪曲,那以后谁都不敢写评论了,这是媒体不能承受的。如果以公众的理解为标准,恐怕还是一百个读者的脑袋里有一百个并不完全相同的哈姆雷特,还是没有标准。这样的案子,法官怎么判?

第二,伍皓先生不但身为党的高级宣传官员,而且出镜率还不同寻常的高,说他是公众人物那是当之无愧。公众人物本身为媒体所关注,何况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先生还管着那么多媒体呢,他要在媒体上发表文章澄清李鸿文的误解或歪曲那还不是易如反掌?对诽谤也一样。跟法院的判决相比,媒体的争鸣能够更有效、更迅速地澄清真相和误解。即使法院判伍皓先生胜诉了,最终还不是要靠媒体公布判决结果来澄清李鸿文的“歪曲”吗?伍皓先生为什么舍近求远呢?哪怕是李鸿文捏造事实诽谤伍皓,伍皓能够澄清而不澄清,故意等损害扩大后要求高额赔偿,也不是一个诚信的人应有的表现。受害人能够采取措施阻止损失扩大而不采取,加害人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

第三,伍皓说他已全权委托律师,而他的律师说是否起诉中国青年报还没下决心,看来是只起诉李鸿文个人了。这让人联想到几年前富士康人为第一财经报道不实而单挑记者起诉。无论是从吸引眼球澄清真相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赔偿能力出发,显然都是起诉报社更有利。那么为什么要单挑记者起诉呢?无非是因为记者相对弱小,想依仗自己钱多或势大,想让记者不堪承受。从法律的角度看,起诉媒体还是起诉记者、作者属于被报道者、被评论者的自由,不影响诉讼结果。但是在舆论上,这种专找弱小者麻烦的做法,尤其是其中隐含着的对新闻自由得敌视,必然受到公众特别是媒体人的强烈谴责。

更何况,李鸿文的文章根本就没歪曲伍皓先生的意思,至少在我看来是如此。即使按照有利于伍皓先生的方向断章取义,撇开网友“围观”并成功阻止青岛某被拆迁人以汽油寻求跟强拆者同归于尽这一背景,仅仅对伍皓被李鸿文引用并被多家报道截图的那条微博做文义分析,就可以看出伍皓其实是支持强拆的­——

“如果要说大实话,拆迁在发展过程中是很难避免得。倘若不能废除拆迁,那么我们对每一起拆迁维权的围观和声援,实际上都是在鼓励更多的对抗,这又必然会制造更多的鲜血和悲剧……”

如果真像伍皓先生现在所说的那样,他的观点是主张“理性协商拆迁”,那么上面这段话是无法解释的。难道伍皓先生写微博是梦游行为么?既然是理性协商后被拆迁人同意拆迁的,那他还喊什么冤?他如果自愿搬迁了,何来“围观”和声援?伍皓先生既然反对网民对被强拆者进行“围观”和声援,这不是放任强拆又是什么?

强拆别人的房子会触犯一系列罪名,譬如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住户离开自己的房子)。因此强制拆迁(不是物权人自行改造)只能发生在政府完成征收行为从而发生物权转移之后。而征收,需要满足“公益目的”、“正当程序”、“公平补偿”三个条件才能完成。“发展”完全可以包括私人利益,而公共利益也未必就是为了“发展”,避免灾难比“发展”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本意。因此,即使不谈“正当程序”和“公平补偿”,用“发展” 这个可疑的词取代“公共利益”,就必然会包庇大量的非法征收,或未完成征收而非法强拆。

对于非法强拆这样的犯罪行为,不但被拆迁人可以正当防卫,而且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对此进行正当防卫。一方面,权利是人格的载体,捍卫自己的权利就是捍卫自己的人格,一个软弱可欺的人哪有尊严可言?另一方面,法律秩序的维护也是通过对权利的保护来实现的,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也就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议伍皓先生认真读一读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为权利而斗争》。自己既没有法治精神,又欠缺法律知识,却侈谈给社会“普及法治精神”,不免徒增笑柄。

写到这里,我发现自己不但像李鸿文一样“歪曲”了伍皓先生“理性协商拆迁”的观点,而且对伍皓先生的批评比李鸿文更狠。伍皓先生干脆把我也一起告了,也索赔10万元如何?如果觉得10万元太少,那就再加点。反正我还有海淀计生委的24万元“社会抚养费”没交(http://wtyzy2.blog.sohu.com/163601963.html),债多不愁,又赋闲在家有的是时间,可以陪您或您的律师好好玩玩。您不是喜欢放过报社告作者“柿子捡软的捏”吗?我可是一只早已被工作单位下岗的真正的软柿子。您可别介意我的赔偿能力差,反正您打官司也不是为了钱。

新快报◎意见周刊 201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