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在抗震救灾过程中,确有一些谣言的传播,扰乱了人心,影响了抗震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这些谣言及时进行辟谣,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一些谣言的及时辟谣,在很大程度上安定了人心,稳定了社会,保证了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如果把所有对政府机构和社会公共组织的正常质疑,特别是对那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揭露,也都轻率地视作为“谣言”,一概进行“辟谣”,那同样会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事实上,“辟谣”已经成了某些人对待公众质疑的常用的“武器”:当某项措施不当而招致公众批评时,一些人就会立刻出来“辟谣”,指责批评者是“造谣”;当一些腐败行为被公众揭露时,也会立即有一些人出来“辟谣”;甚至当某些政府机构和社会公共组织的违纪、违法行为招致公众公开质疑时,也还是会有人“辟谣”。

四川省卫生厅干部在灾区殴打志愿者的事件,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公众的质疑,在事件发生5天后,四川省卫生厅的主要领导还在网站上“辟谣”:“网上疯传四川省卫生厅干部在灾区殴打志愿者的传闻,纯属谣言。”好在四川省卫生厅及时发现并承认了错误,于当天深夜又发出通报,称事件已调查清楚,并拿出了处理意见。应当承认,四川省卫生厅的领导“辟谣”,在主观上可能是出于一种可以理解的善意;但为什么在事件还没有弄清楚的时候就急于“辟谣”呢?看来,这还是一种“习惯性思维”在作祟。

许多时候,在一些涉及公众切身权益的社会事件发生时,一些人已经习惯以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办事手段来面对公众的正当质疑。对于来自公众的质疑,他们动不动就扣帽子、打棍子,一概以“这是谣言”应对之。比如,当有的公众对某部门收到的赈灾善款的有关情况表示出一点担心和质疑时,有人就以居高临下的口气轻率地扣去“谣言又惑众”的大帽子,粗暴地打击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殊不知,乱扣帽子,暴露的其实是一种陈旧的

思维方式和不良的作风;乱打棍子,打掉的则是法治社会中公权力接受社会监督的良好习惯。

对政府机构和社会公共组织所从事的公共事务提出质疑,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公众质疑的目的,无非是要了解真相,要个“说法”;而接受公众质疑,让公众了解真相,又恰恰是政府机构和社会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义务。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27条),同时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1条)

一些人面对公众的批评和质疑,首先想到“辟谣”,但他们没有想到,有可能正是他们对公众批评和质疑的抵制,才促进了谣言的传播。谣言其实如同病菌一样,只有在阴暗潮湿的地方才能孳生。如果不能甚至不愿将真相公之于众,那就无疑是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温床。

黨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杀虫剂。要防止谣言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坚持公开透明;要防止谣言的传播,最好的办法是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对社会公众而言,质疑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对政府机构和社会公共组织而言,接受批评和质疑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品德。

只有让政府机构和社会公共组织所从事的公共事务接受监督和质疑成为共同的社会习惯,只有当公权力能够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质疑权,种种谣言才会彻底失去孳生和传播的土壤,人们也才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去做那些应该做的事。如果轻率地把质疑当“谣言”予以打击,那是有害于法治建设的。

(殷啸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殷啸虎


中国报道周刊, 2011-06-16.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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