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两大基本要求。以事实为依据,具体说就是要以证据来说话。中国司法传统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也体现在证据制度的粗疏和落后上。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2010年6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大文件出台,由此建立并推动了“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但是,这只是迈出了一小步。刑讯逼供证据难以排除、证人不能出庭,仍然是尖锐的矛盾和问题。近年以来发生的李庄案、夏俊峰案,都能体现出证据环节的缺陷。没有证据制度的保障,即使是司法体系内部的警察,也不能避免遭受“刑讯逼供”(参见《新世纪》周刊2011年第27期“警察喊冤路”)。
中国的司法改革之路走了20多年,证据制度改革显然未被置于一个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证据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能够从技术层面优化司法环境;司法环境的优化,也能给证据制度改革提供空间。
证据制度不完善,司法的正义就无法得到彰显。 2011年,《刑事诉讼法》再次面临修改,因此我们特别组织本专题,主要讨论证据制度改革在司法改革中的重大意义,敬请垂注。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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