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长之争与司法民主
徐 贲
在美国,司法的作用是体现在法官们的职能上的,除了行使对政府的司法审查权之外,法官们裁决利害冲突、管理刑事审判制度、制定各种法规。他们不仅成为“争执的调解者”,而且成为“问题的解决者”,他们还指导政府机构去执行某些政策,有时指导的非常详细。那么,那些重要的法官们又是如何被安置到他们的职位上去的呢?在11月15日的公民投票中,奥克兰市选民就要决定一件与此有关的事情。
按照奥克兰现在的法律规定,市检察官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今年的选举提案中有一个H提案,要求改变这一规定,将市检察官的选举改变为由市政府管理委员会任命产生。这项提案引起了选民的普遍关注,为此《奥克兰论坛报》于10月28日发表了《选民应拒绝H提案》的社论。
市检察长由选民选举产生,这是美国民主强劲生命力的一个显现,也是美国公民社会特有的现象。在联邦的政治架构中,总检察长是由总统任命的,他的主要职能是为政府和总统提供法律咨询,而在“市”这一级,具有相似职能的检察官却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表明,美国的地方政治比联邦政治更贴近选民。
支持H提案的理由是,由于市检察官产生于民选,他所受到的民选政治压力会使他难以秉持司法公正的原则。竞选这个职位需要经费,光进入竞选就需要30万美元。竞选人在筹集经费时会对经费提供者作出承诺,因此就会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许多优秀的检察官由于不愿意蹚募款选举的浑水而不能得到这个职位。相反,参加竞选的大多是有个人野心的,他们把这个小小城市的检察长职位当作跳板,谋求日后更大的政治发展。这种人是“一脚进一脚出”的政客,而不是真正司法公正的捍卫者。
提出这样的理由自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而这样的理由也同样可以用来反对任何其他形式的民主竞选:民主选举很花钱,而且未必就能选举出真正优秀的政治人才。那么是否就应该用任命制来代替民主选举呢?
以公民选举和投票决定为基础的民主,它本来就是一件“蹚浑水”(messy)的事情。但这个浑水至少是在流动的,所以它不会像专制政治那样变成一潭滋生全面腐败的死水。普通美国人有注重常识和经验的传统习惯,常识和经验告诉他们,就算被任命的是一个贤者,也是听命于“上面”而不是受制于人民的贤者。
《选民应拒绝H提案》提出,如果让市政府管理委员任命检察长,那么,由于“任命”,检察长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听命”于市政府管理委员会。任何一个“委员会”都是由具体的个人组成的,不是一个抽象的集体。委员会不会任命一个大多数成员不喜欢的法官来担任检察长,而被“任命”的那位也就会不得不对控制政府管理委员会的那些人唯命是从。
就在不久前,市检察长罗索 (John
Russo)就因为与市政府管理委员会的多次分歧和冲突而愤然离职,其中之一便是关于大麻种植合法化问题的。市政府管理委员会要求将大麻种植在奥克兰市合法化,但罗索表示反对,理由是加州和联邦都有禁止种植大麻的法律,市政府的作为会造成与州和联邦政府的冲突。在这个问题上,罗索对市政府的建议是合理的。然而,政府管理委员会不仅没有接受他的建议,反而另外聘用一位检察官来推行大麻种植合法化的计划。这个计划后来无疾而终,但却暴露了市政府动用不当权力的意图。
民主选举过程对当选人可能产生的利益影响是比较间接的,而且不同的利益影响之间也有相互抵消与平衡的效果,相比之下,任命者(们)对被任命人的影响要直接的多。托克维尔说:“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哪里,我会毫不迟疑地回答……贵族占据着法官和律师界。……在美国发生的任何政治问题,或早或迟,很少有不转化为司法问题的”,司法的重要性决定了它必然成为政治民主,包括司法民主的一个焦点。对于司法民主来说,任命的危险远远超过选举的危险,奥克兰市民关于市检察长产生方式的投票将是对司法民主的一次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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