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 15:50:05

  
   作为一位老律师,有义务关心行业乃至整个法治环境的重大问题。应邀写了有关司法考试的评论,为社会提供一家之言。因为国家司法考试更需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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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论]王才亮专栏:国家司法考试更需要公平

 摘要:国家司法考试也称“司考”,是在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基础上,整合初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四种职业为法律职业资格而统一进行的国家考试。    
   ■法的精神之王才亮专栏(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国家司法考试也称“司考”,是在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基础上,整合初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四种职业为法律职业资格而统一进行的国家考试。
   司法考试由于是法律职业的入门资格必经的门槛考试,虽然有一定难度,历年通过率都不高,但报考人数逐年递增,同时也说明考生们对于参与国家法治进程的热情。我的弟子都是通过了这一考试才算是入门,有的人经过多次考试才通过。其中的酸甜苦辣,不仅是考生们有体会,作为他们的亲友师长也是感同身受。对于国家司法考试中出现的舞弊行为,社会的深恶痛绝是十分正常的。有关机关对于司法考试的公平是十分重视的,2007年发生的考试泄题事件的当事人就受到严肃处理。
   2011年,司法考试亦是风波不断。9月19日,在注册会计师考试陷入“泄题门”后,国家司法考试也被曝泄题,当时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泄题风波尚无结论,在考试成绩公开之前,从2008年起处于秘密状态中的“小司考”又终于因一份署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11月1日发出的“关于《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被挂在网上而公开化了(11月16日《羊城晚报》)。虽然有关单位极力否认,但事实就是事实,最好的做法就是坦承真相,掩盖只会引起社会更多的质疑。
   “小司考”是怎么产生的?我略知一二。由于我长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生活,一直关心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队伍建设。1996年,我在全国律师会议上的一篇文章《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的生存与发展》,引起全国律协负责人的重视,当即就将我吸收为全国律协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并将这个问题列入调研课题。之后,我曾经多次利用办案出差的机会,自费前往川、疆、藏等地区考察这些地区律师的生存与发展困难,所见所闻,切肤之痛难以言表。那些地区法律人的执业之艰辛,非亲至绝难体会。
   全国有206个县没有律师的现实问题引起社会的关心。2007年,我们来到四川阿坝地区考察。该区的红原县,只有一个律师,他既是司法局的干部,又是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律师的规定,这是不行的。进而,我们了解到,在这些地区,不仅缺律师,法官、检察官同样奇缺,已经严重影响当地的司法工作。这个问题在其他地区也存在。记得我代理的西北某地区和湖南省西部某县的两起拆迁行政案件,一审法院连合议庭也组织不起来。
   2008年,震灾使得灾区本来就人手不够的一些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几乎全军覆没。为了应急,司法部决定在灾区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报名参加考试的条件是“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小司考”由此出现在川、疆、藏3个省区的6个地市。这个应急之举是否恰当,可以讨论,但我肯定决策者的初衷是好心,并无谋求私利及不公之念头。
   然而,对于今年扩大内部司法考试又称“小司考”的做法,我是持批评态度的。这种做法不仅无法实现组织者所要的解决西部缺乏法律人才的初衷,反可能滋生腐败。利弊相衡,得不偿失。从2008年震灾到现在,“小司考”的试点已经三年,如果还没有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人员缺乏的问题,就应当考虑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无论如何,在国家司法考试之外长期保持一个仅优惠于在职人员的“小司考”是违背公平原则的。这种内部考试,对于非在职人员的广大考生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考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从律师资格到司法资格考试,国家一直有优惠政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方法是将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小司考”是在上述优惠政策仍无法解决经济落后地区司法人才缺乏的情况下产生,但又产生了新的不公平的问题。我想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其实很简单:取消“小司考”,进一步考虑B、C证的合格分数线,并扩大领取B、C证的人员范围即无论其户籍何处,凡是有志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法治建设的,只要愿意在那里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只要符合司法人员的品行和身体要求,就给你分数优惠,给你发B、C证,出了那个地方就无效。变先有工作后有考试,为先有考试后有工作,来广纳人才,那些地方还会缺少人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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