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09
殺人吃人者為何無罪

我們有時候在電影、電視、小說等通俗文化裡面看到這樣一種場景:有一群人在大海上面漂流,或者在一個地方遇難,這時候已經沒東西吃了,怎麼辦呢?是大家都一起餓死了,還是說選一個看來病的快不行,反正得死的人,把他吃了,又或者至少把他那份口糧奪過來,好拯救大家的命,這麼做到底對不對呢?

我今天跟明天要給大家介紹一本非常薄,但是非常重要,而且非常複雜的小書,叫《洞穴奇案》。我們看到書上面寫的作者叫薩伯(Peter Suber),但是薩伯並不是這本書的唯一一個作者。這本書另一個作者,也可以說是它的原作者,叫Lon Fuller,這位富勒是美國以前在哈佛教書的有名的法學家。

這本書本身的構成就很神奇。是這樣的,富勒50年前,1949年的時候出了一本小書,就叫做《洞穴奇案》。這本小書講的就是把我剛才說的那種情景,把它變得更複雜,更精巧。是說有五個人,一起跑去探險一些洞穴,結果忽然遇到山崩,把這個洞口給堵住了。救援隊趕過來救人,但是搞了半天,始終進不去,而且又遇到山崩,救援小組有十個人犧牲了。

這時候很多人到現場了,有工程師,有科學家,甚至有牧師,還有醫護人員。繼續下去,裡面的人困了十多天,二十天,又累又餓。最後他們發現沒辦法這麼等了,其中有一個人叫威特摩爾,提出一個方法:不如這樣子,我們來「擲色子」,輸了的那個人就要給大家吃掉。

他提出這個建議,大家都覺得這不大好,後來回頭一想,好,就這麼辦,總好過五個人一起死吧。然而在這個時刻,這個威特摩爾忽然又說不,我退出了,我覺得還是不大好,再多等一個禮拜吧。但那四個人不讚成,堅持這麼做。

他們身上還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跟外面聯絡,就問過外面醫生說,你們還得幾天才能救我們?外頭說起碼還得十天。你說我們這麼還熬得下去嗎?外面的醫生沉默暗示是活不下去了。萬一我們現在有一個人死了,我們吃了他的肉,我們還能活下去嗎?那個醫生說這也許還有點機會。

接著這個無線電就斷了十多天,終於裡面的人被救出來了,但是只剩四個人,這四個人果然殺了其中一個人。殺了誰?就是那個當初提出這個建議,後來又退出的威特摩爾。原來這個威特摩爾退出這個建議之後,那四個人照樣去擲色子。其中有一個人說你不願意擲,我幫你擲,這個威特摩爾居然還同意,說好吧,你要擲就擲吧。結果擲出來,就是他輸了,所以這四個人就殺了他,吃了他的肉。

現在問題來了,所有人都為這個案子在爭論。大部分人都覺得,這四個人其實也真是沒辦法,應該判他們無罪,或者特赦他們。結果這個案子一路打,就打到了假想國家的最高聯邦法院裡面。

這本書主要內容就是談當時這個聯邦最高法院的五位大法官,對這個案子提出的判決。五位大法官是意見完全不一樣,而且各自都說得很有道理,也很精彩。其實作者富勒要這麼寫,是要透過這個案子、五個大法官的判詞,去讓我們看到這麼一個案子,你站在不同的法學觀點,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的。

當年這構成了的一個很經典的思想實驗。一個判例,數十年來在法學雜誌、期刊上不斷有人在討論這個案子。在50年之後、90年代的時候,我們這位作者薩伯(也是一位法學家、哲學家)又把這個案子重寫一遍。這時候加添了九位法官的意見,代表西方法學界50年來最新的進展,一些看法,試圖把不同的思想流派,也融匯到這個案子裡面。所以這本書,是非常好玩兒,不要以為它那麼薄,裡面講的東西可難搞了。

我們來看一下。50年前的時候,首席法官是認為那四個人有罪,但是建議他們的國家的行政首長特赦他們,利用權力特赦他們。

但是其中有一個法官叫做福斯特,就提出一個很有意思的說法。他反對首席法官的意見,認為他們根本沒罪,為什麼?他用了法學裡面很有名的「自然法」的觀點--要注意,案發的時候,那四個困在地底洞穴裡面的人,根本不處在文明社會的狀態,而是處在一個自然狀態。在那個狀態底下,你如果不吃別人的話,你就必須要死亡,這已經不是一個文明社會的常態了。真正的文明社會是假定了人跟人能夠和平共處的,而我們所有成文的法律都是假設我們是一個正常的社會,人與人之間能夠和平共處。所以說在那個情況下,我們現有的法律並不適用,那些人並沒有犯我們法律裡面所規定的謀殺罪。

而且他還提出一點:很多人認為生命的價值是絕對不容置疑的,可是難道這是真的嗎?平常統計學家都可以告訴你,修建一條一千里的四車道高速公路,平均要付出多少生命,這都是算得出來的。為什麼我們還要修高速公路呢?難道我們不知道修高速公路、蓋高樓必然會有工人會犧牲嗎?可見我們常常是為了生存跟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生命。他還提出這些人可以某程度講,是自衛殺人,但這說得通嗎?我們明天繼續。

如何審判洞穴殺人的漏網之魚

昨天我們介紹《洞穴奇案》,這本非常複雜驚奇的小書的時候,提到那一個洞穴吃人案打到最高法院。在那個假想的國度裡面,有一位法官叫做福斯特法官。他認為當時那個洞穴的環境已經不能夠用正常的法律文明社會的標準去談,那是個「自然法」的狀態。法學界裡面常常有一種討論,就是到底有沒有「自然法」這回事、「自然法」又能不能夠拿來當做司法制度裡面可以引用的一種法呢?好了,現在有另一位大法官提出不同的看法反駁他,這位法官叫唐丁法官。

唐丁法官問了一個很好的問題。他說我們經過宣誓並被授權執行聯邦的法律,我們又根據什麼授權把自己變成了《自然法》法庭的法官呢?如果這些人真的受《自然法》的約束,我們什麼時候具備解釋和適用這些《自然法》的權利呢?毫無疑問,我們並沒有處於自然狀態之中(這句話我覺得是相當有力的),所以他不讚成昨天的福斯特法官的講法。

昨天的福斯特法官就提出,這四個人是在「例外狀態」--殺人是不對的,但是當你出於自衛,亦即你不殺那個人,你會死的時候,那你是不是可能殺人呢?他用這理由來幫那四個人辯護。

可是,這位唐丁法官就說了,飢餓並不是殺人的理由。他們國家以前曾經有一個人,因偷竊一個面包而被指控。被告答辯說他處於非常飢餓的狀態,而法庭沒有接受他的答辯理由。如果飢餓不能夠成為盜竊的正當理由,又怎麼能夠成為殺人的正當理由呢?這個也說的很有道理,對不對?

好,然後再另一位法官,叫基恩。基恩法官說,我不想在這裡去討論那麼多複雜的道德觀念,因為法官宣誓是用於法律而不是個人的道德,我們應該把個人的道德觀念擺在一邊。這位法官很有意思的地方是,他對政治、法律之間的關係有一個很特定的看法。他說,我們的政體裡面強調立法至上的原則(這其實也是很多美國跟西方法學界裡面常常討論,到底三權裡面哪一權最大?很多人會認為是立法權最大。)從這個原則解釋出來,法官就有義務忠實的去解釋法律條文。根據法律的平實含義來工作,而不能夠參考個人的意願或者個人的正義觀念。我們知道在很多國家裡面一些法官,特別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有解釋憲法的權利,在釋憲的時候,是不是把一些個人的意思摻雜進那些法律條文呢?基恩法官認為,這麼做是不對的,我們不能夠用這種做法來處理法律。依照法律的字面意義,謀殺就是殺人,這四個人再怎麼有道理,再怎麼值得同情,很遺憾的,他們仍然是有罪的,他們仍然要被處以絞刑。

但是又有第五位法官叫做漢迪,提出了跟基恩截然相反的觀點。基恩主張司法是要完全獨立、忠實的去解釋法律的字面意義,不能夠踰越自己的界限。但是這一位漢迪法官,他居然提出什麼?他說現在很多報紙做民意調查,對我們這個洞穴吃人案,九成的人認為,應該寬恕被告或給予象徵性的懲罰後釋放。公眾對這個案子的態度十分明顯的。如果我們想要和公眾在觀點上保持合理一致的話,宣佈這些人無罪無須涉及任何遁詞。這位法官居然認為法庭是有責任或者應該符合公眾意見。

這麼一講,我們大家就會說,這不對啊,那不就變民粹主義了嗎?法庭怎麼能夠跟隨公眾意見呢?可是他的說法也不無道理,因為所謂的法律,所謂的司法,不能夠只是少數人的智力遊戲,不能夠總是做一些判決是違反整個社會的常識,法律這個東西不只是一些死板的條文,它是有一個現實的社會背景,它總是應該適用於一個地方,一個社會,它原有的風俗習慣跟大多數人的共識跟情感的。如果法律完全違背了大多數人的共識和情感的話,這樣的法律又有什麼用呢?這樣的法律難道不只是空中樓閣嗎?

結果五位法官,兩個是贊成這四個人有罪應該處以極刑,兩個人認為他們應該無罪釋放,中間也有些不同的意見,比如說有人認為他有罪,但是要行政首長特赦他,有一個人說自己判斷不了,退出。結果二比二,使得最高法院對這個事情維持了原來的法庭的原判,那四個人被判死刑,處以絞刑了。

我們這位作者薩伯,接著寫的是什麼?他又把這個故事接下去,說在50年前之後,人們很驚訝的發現,原來當年那個洞穴裡頭吃了那個人而活下來的不止那死掉的四個被告,還有一個。而這一個是後來跑掉了,當年的四個人被審的時候都沒有供出來。這個跑掉的人現在是幾十歲的老人了,才被逮著,又被送上法庭。

這個時候聯邦法院的大法官有九個,那這九個法官又要從新再審這個人,就等於把那年那種案子再重審一遍。結果這九個人又是給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還是一樣沒辦法分出到底這個人是有罪或無罪,但是這九個人所闡述的觀點更長篇,也更複雜,代表了法學到現在最新的進展。大家光聽我講是不夠的,我建議每個對法律有興趣的人,都應該去看看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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