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黎庆洪等涉黑案
程序严重违法要求监督纠正
致两高的公开信
最高人民法院王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检察长:
被告人黎庆洪等57名被告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正在由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我们是该案十余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我们在参与辩护当中发现贵阳及小河区两级司法机关存在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众多辩护律师书面及口头异议,仍得不到纠正。无奈,故向您紧急反映。
一:本案背景
(1)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黎庆洪等十七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个罪名判处刑罚,其中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被判处总和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九年;
(2)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 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
(3)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准许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4)撤回起诉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未释放被告人,反将在原案二审中接受过辩护律师取证的多位证人抓捕增列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17名被告人的案件升级为嫌疑人达67人的特大涉黑案件,同时,还将多位被告人的亲属违法关押一年余。
(5)2011年8月26日,此案降格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增至57人,罪名从8个增至27个;
(6)2012年1月9日,该案在小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本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实际上却违法限制旁听,大量媒体及律师助理、被告人亲友均被拒之门外,而法庭旁听席却空余一片。
二:案件程序严重违法
(一)小河区法院违法管辖
接受这个案件后,辩护律师一致向贵州省各级法院就小河区法院管辖此案提出了书面异议,强烈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或转为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管辖,理由为:
(1) 黎庆洪等涉黑案原已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二审被贵州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关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四)款规定,“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在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以后,在原已审查过的涉嫌罪名及对应案件事实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仅补充一些无实质变化的言词证据又重新追诉被告人,它不属于取得了“新的事实、证据”,法院在程序上即不应予以受理。
(2)从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来看,撤诉后的“重新起诉”,应该指的是原撤诉的检察机关向原审判机关的“重新”起诉。该案原由贵阳市检察院起诉,贵阳市中级法院准许其撤诉后,“重新”提起起诉的应该是原起诉机关,“重新”受理此案的也应当是原审理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小河区检察院之前不是起诉机关,也不是撤诉的机关,它无权发动撤诉后的“重新”起诉程序。
(3) 该案原即已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重新起诉后,原有被告人、罪名一律保留,被告人还另行增加了40名,涉嫌的罪名也大幅度增加,既然原案已经达到符合中院受理的条件,现在这个案子绝对不能指定由基层法院管辖。
(4)本案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起诉书第32页指控“1999年以来,黎庆洪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用暴力、威胁、恐吓等各种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共造成死亡1人、重伤2人……等严重后果。”,起诉书第63页明确指控“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应该按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如此,黎庆洪、黎崇刚须对故意伤害致死亡1人、重伤2人的刑事犯罪负责,仅此一项罪名就完全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因此,这个案件必须由中级法院一审审理,不能违法降级指定基层法院审理。
(5)本案被告人所在地及犯罪行为地均不在贵阳市小河区,本案不存在管辖权不明及管辖权的争议,或者说有权管辖的法院不适合管辖的情形,贵阳市中级法院无权将应由自己审理的指定到小河区法院来管辖,小河区法院也无权受理小河区检察院起诉。
很遗憾,法院对辩护律师庭前提出的书面异议及当庭一再强调的管辖问题,未予理会,坚持违法审判。
(二)严重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庭审中,就本案的法院管辖问题、公诉人、法官的回避问题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问题,我们多次向法院当庭表示异议,并对法官的某些决定表示反对,合议庭无视辩护律师合理异议及要求,强行开庭,将坚持异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等4名辩护人逐出法庭。驱逐律师后,法庭既不告知被告人有重新聘请律师的权利,也不给予部分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以依法享有的辩护准备期,完全置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权利于不顾。
纵观全案证据结合几天庭审控辩双方的发问,我们确信本案是一个完全不能成立的涉黑案件。这样一个疑点重重的复杂、重大案件,贵阳中级法院竟将此案降格到基层法院管辖,无非是要避开贵州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监督;变相不公开开庭,无非是要避开媒体之监督;抓捕近十名证人,无非是要吓阻证人作证,遮闭真相。其方式,明显违法;其用心,路人皆知!
综上,为维护中国法治的尊严,特向各位领导致此信函。这样的案件,不能这样侦查,不能这样起诉,更不能这样审理,望务必予以关切并责令相应司法部门立即改正!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
2012年1月13日
(签名页)
被告人黎庆洪 辩护人:周 泽律师 杨金柱律师
被告人黎崇刚 辩护人:朱明勇律师 陈有西律师 刘志强律师
被告人黎 猛 辩护人:迟夙生律师 王 兴律师
被告人蒙祖玖 辩护人:杨学林律师
被告人黄陆兵 辩护人:周立新律师 李金星律师
被告人蔡峰 辩护人: 王誓华律师 杨明跨律师
被告人何春江辩护人:曾维昶 律师 王 甫律师
被告人罗浩 辩护人: 吴鹏彬律师
被告人邓德坤辩护人:张锦宏律师 张 颖律师
被告人何菊建辩护人:李贵生律师 高 成律师
被告人李相建辩护人:钟 颖律师
被告人胡长江辩护人:李修蛟律师
被告人刘语辩护人:段万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