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请看这样一个帖子:“晚上在涟水县城开车,不开近光灯,不会灯,开着氙气大灯,让人一点看不清路面情况!我真的不知道,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你们除了违章罚款以外,能不能做点人事呢?你妈晚上上街不开车吗?弄的现在好多摩托车也装了那氙气大灯,你妈眼瞎得了吗? **,晚上乱停车,你都有人拍照罚款,那灯你就没人管?
  再看这个帖子带来的后果。上贴出自江苏涟水县的网民“安东一怪”,他是2011年11月20日在当地网络发帖,帖子的题目是“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这样的题目和语词显然触怒了当地警方,涟水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进行立案调查,查出该网民名叫卜延兵。于是,11月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卜延兵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并送交拘留所执行。
  一个帖子,九日拘留。我作为旁观,当然觉得帖子不妥,左一个你妈,右一个你妈,警察当然七窍生烟。何况还有被省略的“**”,肯定是粗鄙言词了。新华网的报道题目是“江苏一男子因公安局指其‘不文明发帖’被拘9天”,这不文明发帖恰如其分。但也可以想象发帖人当时的愤怒,几乎语不择词。这里不但是氙气大灯让开车人看不清路面,更是对当地警方除了违章罚款以外的各种不作为极其不满。长期郁闷,一朝而泄,结果以言贾祸。也许,情急之下,他没想到他叫板的对象是公安,而公安是握有行政处罚权的。但,问题也正在这里,不文明发帖就可以拘留九天,这是哪家道理。网上不文明的帖子满天飞,唯独这一个就看不下去了。何况警方负责的是治安,不文明不是治安范畴而是道德范畴,并不在警方管辖之内。
  显然,警方是在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了,而且它提出的理由实在也不成其为理由,我们不妨一道欣赏。我查了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款第二项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注意,涟水县公安局的理由正是“公然侮辱他人”,可是,该公安局或交巡警大队可以是这里的“他人”吗。根据该条款的司法解释,他人必须是指自然人,单位、机构、团体等则不包括在内。当然,该地公安局也很苦心,据报道,立案调查后,涟水县公安局“认为该帖内容辱骂交巡警大队领导”。且不说,大队领导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可以算作自然人;问题是,该网民针对的是整个交巡警大队而非任何一个个体,这从上面他的网帖标题即可看出。因此,该交巡警大队如果不是大队长私人开办;那么,拘留的法理等于是当地执法者给舆论留下的一个公开的笑话:枉法。
  不但枉法,而且下手很重。除了上述指陈对象的错乱;这里还须指出,侮辱罪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目的。但,该网民只是借帖子反映问题外加泄愤出气,并不存在损害他人名誉之类的目的(而且公权机构在权利面前也没有什么名誉可言)。然而,我们看到,被触怒的公权不但没有饶过他,更就它所硬扣的刑名进行了几乎是最重的处罚。据第四十二条,一般侮辱拘留五日,情节较重则五日以上到十天,而该男子被拘是九天。可见公权一旦被私用,几乎就无法克制自己。这是权力的狰狞之处,也正是我们为什么要监督权力和限制权力的理由。
  我很欣赏这位叫卜延兵的男子,2012年1月9日他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此案异地审理。报道说,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月13日淮阴区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现在尚未开庭。本人将会关注这个事件,在受迫害的权利和被滥用的权力之间,该法院将会如何裁决。如果该男子不该被拘留,就他而言,除了警方公开向他道歉,无疑还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就警方而言,至少就不是简单的赔付了事,这太容易了,而且是用纳税人的钱买单。一定要让主事者本人付出代价(经济的行政的);否则,权力者为什么不会把手中的权力想怎么玩弄就怎么玩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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