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据新华网2012年3月12日报道,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认真听取代表、委员建议后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整治买方市场力度,对被解救儿童,一律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让买主‘人财两空’。”看了这则报道我非常担心。
收买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尽管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继续抚养他们收买的孩子的报道近年来屡见不鲜,这是对于中国法律和警方解救行为的莫大讽刺:既然警方把被“解救”的孩子留给了买方,那么这些孩子还能说被警方解救了吗?被拐卖孩子的命运并没有丝毫改变,买孩子的人照样还是花钱买了孩子,只是为了不被判刑、孩子也不被抱走而花钱更多了。不同的只是人贩子的入狱换来了警察的立功,人贩子的非法所得归了国家。这难免会使人们产生“黄雀在后”的感觉。到底是谁在卖别人的孩子呀?
但是我却不得不承认警方这么做是不得已得,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丢失孩子的父母报过案的,警方可以通过联网的DNA比对找到孩子的父母。但是对于没报案的——其中绝大多数是没户口的“黑孩子”,“超生”父母往往不愿意为了找到孩子的渺茫希望引来不堪承受的“社会抚养费”;少数甚至可能是重男轻女或未婚先生的父母卖掉的——怎么办呢?显然由买孩子的不育夫妻或通过买孩子来逃避计划生育、实现自己儿女双全愿望的夫妻来抚养,通常对孩子的成长是有利的,在收买者已经和孩子建立起了亲子感情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被解救儿童一律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真的能打击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吗?我看即使有效果,也不大。买方市场的存在,首先是由于想要孩子或更多孩子的人几乎无法从亲友或福利院收养,其次是由于人贩子卖孩子的价格和福利院收取“赞助费”的差价比较大,再次是由于破案率不高(至少没报案的是这样)。
对于那些已被“解救”的孩子的收买人,一方面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一方面面临孩子被警方抱走的可能,他能不付代价毫发无损地把孩子留下来吗?说难听点,一旦收买行为被警方破获,他要再付一次买孩子的代价甚至比初次购买更高的代价,尽管不一定是贿赂警察个人,也可能是承担部分办案经费,还几乎一定要给福利院一笔“赞助费”以换取“送养证明”——《收养法》第五条把送养人限定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从金钱得失的角度看,收买人相当于已经“人财两空”后花钱从警方和福利院再次买孩子。既然如此,“人财两空”本身有什么威慑力?只有通过提高“人财两空”的概率,也就是破案率,才能增加威慑力。
更严重的困境在于,亲生父母找不到或者需要剥夺监护权(父母出卖的)时,交给谁养?公安局显然不是适合养孩子的机构,同时由于收养法的限制,这个机构只能是福利院。但是许多地方的福利院却像是一个官营的跨国人贩子。
根据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贵州镇远、湖南衡阳、邵阳的福利院不择手段找“孩源”有偿送养给外国人的事件曝光并没有改变这一规定,看来福利院只要不直接从人贩子手里购买孩子就没有法律责任。正是这样一个规定导致中国公民即使符合受计划生育限制的收养条件,也几乎无法从福利院收养到健康的孩子。
把孩子从把他(她)当作自己孩子养的收买人身边抱走,交给一个官营的跨国人贩子,正义何在?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由于福利院有偿送养是有利可图的,如果福利院向把孩子交给他们的警察支付报酬,那就又打开了另一个“潘多拉的匣子”。这比计生工作人员把交不起“社会抚养费”的人的“超生”孩子抱进福利院危害更大。由于警察手里握有强制权力尤其是“打拐”的职责,如果警察送孩子到福利院有报酬的话,那么所有丢失孩子的父母就再也没有机会找到自己的孩子了,甚至街上的流浪乞讨儿童都可能被卖到国外去——这正是我坚决反对于建嵘搞什么“随手拍”和“微博打拐”的深层原因。
说到底,人贩子和收买孩子虽然在全世界都是犯罪行为,但他们毕竟还能理解孩子的价值,还拿孩子当可以卖钱或值得花钱买的宝贝。而计划生育的理论和实践,却是把“多余的”孩子当成包袱和垃圾的。奉行这种理论、从事这种实践的政府让警察去解救极可能是“多余的”孩子,必然是荒谬可笑的。与其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家,孩子被福利院卖给外国人未必不是他们的幸运;但是这种幸运来自官营跨国人贩子的牟利动机,而不是计划生育的理论。
新快报20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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