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罚则, 互联网协会, 审裁处, 业务守则, 苏锦樑, 淫管条例, 过濾

政府突然《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討进入第二阶段公眾諮询(諮询文件:註一),负责的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樑並指,因为諮询內容复杂,諮询期需要较长,延至下届政府任期开始后的七月十五日。这项检討的第一阶段諮询,正是在二零零八年苏锦樑上任副局长后首项带领的工作,结果,即使不能在任內完成整个检討工作,至少还能展开等待了三年多的第二阶段吧。

回想当年这第一阶段諮询时最具爭议的,就是諮询文件建议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伺服器层面提供过滤,但被业界强烈反对,因为做法根本不可行(详细理据可参考笔者当时的文章:註二,和互联网协会当时回应諮询的文件:註三)。当时,就是因为这项被认为有违互联网自由的建议,諮询被网民指为「网络廿三条」。

误导以图推行强制性过滤

最「离谱」的,是当时政府官员坚称类似的强制性过滤,已经在澳洲执行,但经过笔者向互联网协会的澳洲分会证实,原来这只是当时澳洲陆克文政府的一项建议,只在諮询和测试阶段,並未立法执行,经笔者查证后才证实政府「讲大」了(註四)。最后,这建议在澳洲连科技测试都过不了关,整事胎死腹中。

当年在諮询的公眾諮询会和立法会听证会上,出席的网民数目其实不多,与支持加强监管(但不顾措施可行与否)的团体人数,几乎是一对九之比,难以与近年的第二代「网络廿三条」如版权条例諮询所引起网民在Facebook等平台上的广泛关注,也许这就是Facebook出现和普及的前后,对年轻人公共参与的重大改变。

在现在的第二阶段的淫管条例諮询中,政府已经对这当年的建议,提也不再提,是我们和网民共同的成功爭取。无论如何,这都是好事,也证明笔者和业界当时的坚持是对的。

政府不宜直接介入过滤

总之,现在的第二阶段諮询文件中关於新媒体监管的建议,只有三点,其中两点是「定期检討现行的共同规管机制」(「政府可成立一个常设聯络小组,由资讯科技从业员、互聯网服务供应商代表及政府代表等组成,以检討及优化现行的共同规管机制,並更新於一九九七年公布的《业务守则》,以迎合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和进行「宣传及公眾教育活动」。

至於另一点「过濾服务」方面,政府的建议是「协助业界研发迎合公眾需要的过濾软件。具体而言,政府可定期调查家长和教师对过濾软件的认識,以及他们认为有关服务是否足够等。此外,政府亦可发放有关过濾软件科技的资讯,以增加市民这方面的认識。」

这些都並非即时增加监管的建议,但特別就著以上「过濾服务」方面的建议,其实市场已经有很多过滤软件(特別是在用户端的),政府要介入和协助研发,必须以审慎为上,和明確界定需要,亦不应直接参与任何网站「黑名单」的釐定。如果政府「定期调查家长和教师对过濾软件的认識」,问题也要做得很小心,否则,即使事实告诉我们市场过滤方案成熟並且容易下载使用,但恐怕家长等大多都会回答说「担心」、「保障不够」等。

除了在新媒体方面之外,第二阶段諮询的另一个「以不变应万变」,是对「淫褻」及「不雅」的定义,政府终於承认「不適合在法例中订立详细定义」;这其实亦与笔者当时回应諮询的立场一致。

加重罚则理据不足

不过,諮询中最难处理的,无疑是审裁处制度的问题,涉及行政长官委任法定审裁机构的成员会否对淫褻及不雅尺度有影响,以及是否取消预先把物品送交审裁处评定類別制度(这对出版商等影响较大,也有可能令部分出版者增加「自我审查」的可能性),对於这些问题,笔者和社会各界都要小心考虑建议的利弊。

最后,因为「大多數公眾人士都支持加重罚则」,政府就建议加重罚则,文件还特別指出,「近几个月,因有免费派发的报章刊载不雅內容,社会上也有意見提出应对违反《条例》的出版商加重刑罚」。然而,政府已经根据现行罚则惩处相关的免费报章,这些报章似乎已经停止刊登这些不雅內容,是否反映现行罚则已经足够?相反,已经问题真的这么严重,为什么政府要等候三年多才进行第二阶段諮询?政府自己的拖延,正反映政府自己也清楚知道问题其实不算大,並不急切,所以,笔者保持三年多前首阶段諮询时的立场,不赞成加重罚则。

最后,再说这第一代的「网络廿三条」暂时退下火线,却仍然有第二代的「网络廿三条」,即版权条例修订中对二次创作引入的犯事责任,和拒绝引进法定豁免条款,这条例修订势將在今届立法会期內通过。在香港互联网上自由表达的环境,仍然需要我们的监察和捍卫,不能放鬆!

原文刊於信报论 2012.04.17

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s.php?blog_posts_id=84030

註一:《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討 第二阶段公眾諮询 諮询文件

http://www.coiao.gov.hk/pdf/2012/chi_paper.pdf

註二:应否管?能否管?——「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討 (2008.10)

http://www.rthk.org.hk/mediadigest/20081014_76_122015.html

註三:Response to the Review of the Control of 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s Ordinance

http://www.isoc.hk/2009/01/response-to-the-review-of-the-control-of-obscene-and-indecent-articles-ordinance.html

註四:淫褻条例諮询误导市民? (2008.12.1)

http://charlesmok.blogspot.com/2008/12/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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