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报道说,在美国艾奥瓦州的21岁中国留学生唐鹏以租房为借口强奸女房主,已经被起诉。其父母赶到美国后,试图贿赂受害人改变口供,也被警方起诉。不过,几天后就传来新消息:检方取消了对唐鹏父母的指控。检察官称,这是因为两国的“文化差异”,父母认为在帮儿子,没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
无独有偶,新加坡《联合早报》几天前报道说,“疯狂英语”创办人李阳的家暴风波在中国网民中继续引起热议。李阳的美籍妻子Kim在微博上曝出李阳与她的短信对话截屏,显示李阳对她说“如果你在美国,你应该会被你的丈夫枪杀”。Kim早先还在微博上自曝遭丈夫毒打。但网民并非一面倒地谴责李阳。有人指责 Kim抓住男人的弱点不放,“是男人都会烦”。李阳声称,他和Kim的矛盾源于对家庭的不同理解:妻子要求他花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而他则认为在外努力工作就是对家庭负责。李阳的助理黄越则把家庭矛盾归咎于“文化差异”,称李阳才是这起跨国婚姻中的弱者。不少中国男性表示理解李阳,因为“男人在外压力大,情绪需要出口”,并称其妻的言辞“更像家暴”。有网民发帖称:“如果中国女性都像Kim这样‘母夜叉’,那家将不家。”
两个非常不同的案例,居然是一个解释:“文化差异”。这就不能不对“文化差异”的神通叹为观止了。先谈第一个案例。我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并不熟悉。不过十七年来耳濡目染,多少也有些常识。在美国,“阻碍司法”是很重的罪。在新闻中看了这么多大案子的审判过程,还从没有见过贿赂他人改口供的。理由很简单:没有人敢。这不仅很容易被发现,而且一经发现惩罚太狠。克林顿的性丑闻案,本来不算个案子。毕竟那是私生活,两厢情愿,丢人但不犯法。但是,因为克林顿对大陪审团说了谎,这就构成“阻碍司法”,成了被弹劾的理由,差点因此丢了总统的宝座。
不过,美国的司法虽然严格,费用也很大,“经济效益”问题无所不在。所以经常出现检方和被告律师讨价还价的事情:被告认罪,检方就同意把罪定轻一等,省得大家费事。艾奥瓦的检察官,大概也面临着同样的难局:起诉一个强奸犯,本来就要动用很大的资源。现在又来了一对父母。他们企图贿赂受害者,本身虽然是重大犯罪,但这两位临时来美国,几天后就回去,很难对美国社会形成实质性的危害。真把他们起诉,起诉本身的费用不说,定罪后还要蹲监狱,艾奥瓦这个小州,人口不过300万,资源甚少,中等家庭收4.8万美元,但州立监狱关一个犯人一年的费用高达3.15万美元。与此相对,艾奥瓦的学生在州立大学读书,一年学费吃住全加起来也就1.5万美元出头。最近美国各州大闹财政危机,加州负担不起监狱费用早就是全国新闻。把这对短期造访的中国父母判了,艾奥瓦老百姓一家的年收入都不够养他们的,四个大学生的教育费用打了水漂儿。检察官固然要捍卫法律尊严,但纳税人的利益不可能一点不考虑。在大衰退的谷底,大概也只有穷日子穷过,找个借口赶紧让这对父母回国算了。这大概是所谓“文化差异”的底牌吧。我想中国的网友们也会理解美国那些“三分之二的受苦人”的困境的。但是,把贿赂受害者说成“文化差异”,这不是在中国人头上栽赃吗?哪个中国人不对这种试图收买受害者的行为义愤填膺?也难怪,网友读到这新闻大多异常愤怒。
美国的检察官借着“文化差异”耍滑头也就罢了。但李阳的家暴争议中的“文化差异”,可是我们中国人自己说的。不错,有调查显示:中国有四分之一的女性曾遭家暴,在农村则高达三分之二,只有少数受害者选择报警。不够开化的角落,在我们的社会确实比比皆是。但是,我相信,绝大多数中国人是反对家暴的。如果丈夫对妻子施暴,妻子报警导致丈夫被捕,大部分中国人恐怕并不会责怪当妻子的。另一方面,在美国家暴也相当普遍。我们这些在美国生活十几年的人每每感叹,美国的大男子主义传统并不比中国逊色。所不同的是,你很难看到美国人用“文化差异”为家暴辩护。相反,警察接到家暴的报警会立即到场,施暴者会承担法律责任,各种家暴受害者的救援组织、避难所也相当普遍。
如果说真有什么“文化差异”的话,我看中国人倒是有着一种拿“文化”当借口的“文化”。中国人到了外面,当感到难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时,本能地会说我们“文化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在自己家里,则往往把对个人行为的责任归结于环境、社会。仿佛只要别人都这样干,自己坑蒙拐骗也就没事儿了。这样下去,社会怎么能进步呢?
不错,我们都生活在某种“文化”中。但是,我们每个人也都是这个“文化”的动力。“文化”不是块遮羞布。自己该承担的责任,别让群体为你负责。这是一人之尊严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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