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笔者在一次会议上曾做过这样的表述:民主是古老的,宪政是现代的。现在看来,前一句没问题,后一句问题大在。就前句,谈及民主,人们都会想到遥远的古希腊、想到雅典。现代民主相对于雅典民主尽管有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如从直接民主到间接民主;但雅典民主是现代民主的滥觞,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至于宪政,则是一个现代词汇,据《牛津英语词典》,立宪主义这个词最早是在1832年才被使用。一些英语学者也认为宪法、立宪、宪政等是无法追溯到17世纪英格兰之前的政治现象。虽然1215年就有了英伦大宪章,但,它最终是在17世纪光荣革命的时代才被确定下来。
  宪政果然就是一个现代孤儿,即使可以延伸到中世纪,它是否还有更为久远的资源?答案是肯定的,作出这种回答的是哈耶克,他在《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一章“法治的渊源”里,有相当精到的表述。
  法治一词同与宪政,宪法政治如果称谓为宪政,的确比较现代;但如果称谓为法治,它的源头就可以追溯很远。这个源头,正是古希腊,也正是雅典。无论宪政或法治,它的功能就是保障个人权利或自由。因此,一个自由主义者逻辑上必然是一个宪政主义者,反之亦然。只是保障自由的宪政和彰显主权的民主,固然同为古希腊政治结构之二维,但雅典政治的民主维度就其对后来的影响而言,其光彩远远超过了它的法治维度,甚至对后者形成了遮蔽。尤非如此,不少现代学人对雅典民主的关注亦超过对法治的关注,乃至由他们所形成的对雅典自由的误读,都深刻地影响了我们。以致长期以来我们眼中的雅典是民主的雅典、多数决的雅典,而非法治和自由的雅典。或者雅典自由在我们眼里就是政治民主的积极自由,至于日常生活性质的个人自由,雅典人不懂,它是直到晚近以来现代的事。
  哈耶克指出,这种对雅典政治的误解,可以追溯到霍布斯、贡斯当和拉斯基。哈耶克说拉斯基到了1933年谈论伯里克利时期的雅典,还这样认为:“在这样一种有机的社会中,人们实际上并不知道个人自由的概念”。转就国内知识界,对古希腊的理解偏差应该是受19世纪法国学者贡斯当的影响。《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是贡斯当极负盛名的讲演,国内知识界对它很熟悉。该讲演认为“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所有这些自由(权利),都是公共领域中的政治自由(权利),它是古典民主最本真的表现。贡斯当这里的古代人就是指包括雅典在内的古希腊各城邦,当然主要是指斯巴达这样的城邦。但,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集体的自由,代价很大,它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这种服从便导致古代人几乎没有现代人所享有的个人自由:“所有私人行动都受到严厉的监视。个人相对于舆论、劳动、特别是宗教的独立性未得到丝毫重视。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渎。”所以,贡斯当的结论是:古代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私人生活领域中却是奴隶;因为他们缺少法律的保护。
  事实果真如此,或全然如此?固然雅典民主从梭伦开始到伯里克利,前后不到两百年,足以彪炳史册。但,哈耶克认为以上的说法如果可以适用于古希腊城邦的某些时期,但却不适用于巅峰时期的雅典。他引用了当时执政官伯里克利的一段话:“我们于政制层面所享有的自由,亦扩展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层面,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彼此不能以嫉妒的方式去监视对方,也不要对邻里据其意愿而做的事情表示愤怒。”当雅典军队出征西西里时,军中长官这样激励士兵:我们是在为这样一个国家而战,在这个国家中,大家有着“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进行生活的毫无拘束的裁量权”。这样的裁量权就是自由权,这样的自由就是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自由。雅典人不但拥有这样的自由,而且还拥有对这种自由予以保护的法律。哈耶克甚至引用了当时古希腊一首庆贺僭主被刺的流行酒歌,不妨看它的第一节:“时乎时乎雅典之人皆和平/平等法律与自由永光临/艺术与远见之培育,均为希腊/人民勇敢坚定自由从无制压/德业光辉,所作所为皆协乎自然之法。”
  按照洛克的观点,自由与法律相依,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民主的雅典之外,是否还存在一个能保障自由的法律雅典,至少哈耶克在这里下了一番爬罗剔抉的功夫。他揭示了英国16世纪伊丽莎白时代借自于古希腊的一个术语:isonomy(伊索诺米),这个词虽然不为现代英语所沿用,但当初英国人转手从意大利引进古希腊的这个词时,它的含义是指“法律平等适用于各种人等”。该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公元前五世纪,它所描述的是梭伦改革时的情形。梭伦的意义在于他确立了一个制度,即建立一套平等地适用于贵族和平民的法律。这样,统治者对雅典的治理就不是凭靠针对当下情形所制定的公共政策,而是为全社会提供了某种确定性的一般规则。“伊索诺米”对后世的影响在英伦得到了光大,这个词在17世纪有了较为普遍的使用,牛津英文词典在这个词目下,列出了1659年及1684年的使用例证。因此,“伊索诺米”从古老的雅典走来,经历英伦16、17世纪的推普,“直至最后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法律之治’(government of law)或‘法治’(rule of law)等术语取而代之。”哈耶克通过他的努力,让我们看到了法治从古希腊到现代发源成长、变化的草蛇灰线。
  于是,雅典在我们面前,就不仅是“德谟克拉西”的雅典,同时也是“伊索诺米”的雅典。作为法律之治的伊索诺米,其实就是宪政的前身,是它在保障着伯里克利所说的雅典人日常生活中的自由。这里无法从史实角度详考雅典人当时是否能够充分地享有个人自由,换言之,贡斯当以上所揭示的个人自由的阙失,未必完全是对雅典的腹诽,否则我们何以解释苏格拉底之死。公允的说法似乎应当是这样,作为现代政制的立宪,和民主一样,同样有它久远的古典资源,尽管这一资源在它发生的时代未必能够得到充分的兑现。这里重要的是,它历史地发生了。更重要的是,在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希腊先哲对“伊索诺米”的价值认同明显地超过了德谟克拉西;甚至德谟克拉西的出现,倒是“伊索诺米”的逻辑延伸。这里还是请看哈耶克:“更有进者,此一概念似比demokratia的概念更为古老,而且所有人平等参与政治的要求也似乎只是此一概念所产生的诸多结果中的一个结果而已。”此即,古希腊的政治秩序,伊索诺米在时间上早于德谟克拉西,在价值上又重于德谟克拉西。
  然而,当古希腊民主制确立之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却逐步遭到否弃。苏格拉底之死恰恰是缺乏法律制约的一次民主作业。如果民主可以解释为人民统治,法治则是法律统治,那么到底谁应该据于统治中心,两者于此显示出它们的不同。伯里克利时代之后,柏拉图刻意用“伊索诺米”来对照民主,而不是用它来证明民主的正当性。至亚里士多德,尽管没有使用“伊索诺米”一词,但他在《政治学》中,强调的是:“较之公民的统治,法律统治更为确当”。亚里士多德谴责那种单纯的民主政制,即“由人民统治而非法律统治”,“一切事务由多数表决而非由法律决定”。道理很显然,“当政制并不操纵在法律之手时,就不可能存在什么自由状态”。因此,在民主制度中,法律应当成为主宰者。这就是公元前四世纪末期,希腊先哲们的认知。
  伊索诺米v.德谟克拉西,正是在构成政治秩序的两个基本维度上,我们终于可以形成同样适合于我们今天的结论:哈耶克引用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说:“即使在Herodotus看来,也仍然是isonomy,而不是‘民主’(democracy)才是‘政治秩序的最美妙绝伦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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