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丕亮:激进的革命能产生理性的宪政吗?

——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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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丕亮  

  
  摘要: 宪政的实现需要“抗衡”之“势”和“共信共守”之“理”。辛亥革命只革皇帝之命,未革专制之命,并没有产生“抗衡”之“势”;辛亥革命只生民主共和之名,未生民主共和之心,并没有产生“共信共守”之“理”。总结辛亥革命的经验教训,对未来中国宪政的实现,或许不应幻想一步到位的“革命性”改革,一下子就实现,而要作长远的打算和长期的努力,从一点一滴做起,从培养“共信共守”宪法之“理”即“宪法生命素”开始。
  关键词: 辛亥革命 激进的革命 理性的宪政 “抗衡”之“势” “共信共守”之“理”
  
  100年前,即1911年10月10日中国爆发了辛亥革命,于次年推翻了清朝政府,结束了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创立的、长达2133年之久的中国皇帝制度——君主专制制度,并产生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然而,中国并没有由此走上宪政之路,至少还没有实现宪政。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不禁要问:激进的革命能产生理性的宪政吗?
  
  一、宪政的实现需要“抗衡”之“势”和“共信共守”之“理”
  
  实现宪政,需要有宪法(不管是成典宪法还是不成典宪法),但有了宪法,并不等于有了宪政。在今天,这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共识。
  有宪法只是宪政实现的前提条件之一,实现宪政还需要其他必要条件。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有“中国最后一位儒家”之称的梁漱溟(1893-1988)先生就指出:“宪政是一个国家内,统治被统治两方面,在他们相互要约共同了解下,确定了国事如何处理,国权如何运行,而大众就信守奉行的那种政治。” “宪政并不建筑在宪法上面。宪法不过是事情确定之一种形式”,宪政建筑在“势”(即“外力”,或“他力”,或“机械力量”)和“理”(即“内力”,或“自力”,或“精神力量”)两种力量上面。[1]  (一)所谓“势”或“外力”,就是“谁亦不敢欺侮谁”。梁漱溟先生说:“国家的事情(政治),正存在于许多大小力量之间。力量决定一切;一切事亦是有待于力量来决定的,宪政之出现于泰西国家,乃因其社会内部各方力量发生变化。”“宪之所以由立,盖有其不得不立者也。质言之,正为彼此都有力量而不可抹杀之故。既经要约而生了解,随后亦就只有循守遵行下去。”“宪政是建筑在国内各阶级间那种抗衡形势之上。”[2]  (二)所谓“理”或“内力”,就是“共信共守”的精神力量。梁漱溟先生讲:“以机械原理来说宪政,当然还不够。在彼此扶持之外,当然还有出于本心要求之一面。自由平等,民主,并非全由外铄,而是人心所本有之要求。人类社会不徒有‘势’,亦还有‘理’。例如:对于某些道理的信念,正义感,容人的雅量,自尊心,责任心,顾全大局的善意,守信义的习惯,等等亦是宪政所由建立,及其所由运行之必要条件。我所谓内力,或自力或精神力量,即指此。假若没有这一面,宪政亦岂可能!”他认为,“英国宪政所以有名于世界,就为其数百年相沿,尽管社会上新旧相代,前后异势,政治上每能随之推移,而始终秉持共信共守之原则,很圆活的发挥其国家机能。”[3]  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几千年来之所以没有产生宪政,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中国既没有各种相互抗衡的“外力”,又没有“共信共守”的精神力量即“内力”。他说:“宪政之出现西洋,实由西洋社会充满了各种力量,此为中国数千年不产生宪政对照来看,尤为显然,——我意盖指中国缺乏阶级。又若论英国宪政成绩之好,则不能不归功于其精神力量。——此又可与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失败,相对照。”[4]  
  二、辛亥革命只革皇帝之命,未革专制之命,并没有产生“抗衡”之“势”
  
  我们通常认为,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辛亥革命革除了皇帝之“命”,这是辛亥革命的一大功绩,从此在中国任何人都不能称帝了。1915年12月袁世凯宣布恢复中国的君主制,建立中华帝国,并改元“洪宪”,最终落个众叛亲离的下场,皇帝梦只做了83天,袁世凯就不得不取消帝制,恢复“中华民国”国号,尽管当时杨度、严复等一群名噪一时的文人以及美国政治学家、袁世凯的宪法顾问古德诺认为君主立宪更适合中国的国情,尽管袁世凯称帝的年号“洪宪”就是弘扬宪法的意思。
  然而,辛亥革命只是革除皇帝之命,未革除专制之命,并没有产生“谁亦不敢欺侮谁”的“抗衡”之“势”。尽管辛亥革命爆发之后,18省中有14个省先后宣布独立,清王朝控制的地方仅剩下北方几省,但是作为清政府主要支柱的袁世凯的北洋军却仍然保持着完好的战斗力,并没有受到影响。革命党人声势虽然浩大,但军队的战斗力却比较薄弱。马国璋统率的北洋军在接到袁世凯的命令后,一举攻占了武汉三镇中的汉口汉阳,便是一个实例。[5] 孙中山虽然在南京当上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但他两手空空,中央政府成立时还是沪军都督陈其美给了他区区1000块银元,独立的各省各自为政,孙中山自己手中也没有可供指挥的军队,其命令往往出不了南京城。所以,孙中山不得不同意与袁世凯谈判,希望他来结束清王朝。[6] 清王朝推翻后,袁世凯事实上已经成为当时中国最有实力的人。由此,袁世凯要将临时政府设在北京,要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及后来他相继开展取消国民党籍议员的资格、下令停止参众两院议员职务、扼杀《天坛宪草》、废止《临时约法》、制定总统独裁集权的《中华民国约法》以及最后复辟称帝等一系列活动,他几乎可以为所欲为,外部根本没有力量能够制止他。而且,即使袁世凯死了以后,人们对像袁世凯那样的君主式强权人物并不反感,甚至盼望他的诞生来结束国家和社会的混乱!抗衡的反对党派没有产生也不能产生,因为它们在人们心中是乱党叛国的坏分子!
  正如张鸣先生所指出的:“君主没有了,但比君主还有威权的领袖,成为人们普遍的追寻目标。”“国共两党,只要有可能,都在拼命营造领袖个人崇拜的氛围。皇帝不可再现,但神王却出世了。”“一个有着漫长帝制历史的东方大国,原来必须要有的、作为虚位君主的稳定象征一旦没有了,建立新制度下的新秩序,就难上加难了。没有君主,呼唤出来的替代,就只能是比君主更霸道的领袖和救世主,有了这种领袖,国家和社会才能安定下来。可是一旦领袖出了问题,国家和社会就出了大问题。”[7]  值得一提的是,人们通常认为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其实,辛亥革命反的是“专制”,而不是“封建”!长期以来,我们将秦始皇统一中国到清朝灭亡这几千年称为“封建社会”或“封建专制社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对此。近些年来我国历史学界已经作了重新解读。封建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分封(诸侯)制,实行“封邦建国”、贵族(诸侯)分权。然而,秦王朝开始的中国社会是“废分封、立郡县”(春秋战国时期即开始转型),封王建侯不再成为主流,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郡县君主制,实行的是君主集权、专制独裁。显然,“专制”与“封建”是相互对立的,秦王朝以后的中国社会并不是封建社会,而是专制社会,是一种以郡县制为基础的君主专制或中央集权社会。我国的封建社会只存在于先秦时期特别是夏商周时代。[8] 有学者甚至将从秦朝开始到满清覆灭这两千多年,称作“中国的中世纪”。[9] 早在抗战刚开始时,“胡适即说中国尚是一个中世纪的国家。以罗斯福对中国之同情,他也说中国尚逗留在18世纪。”[10] 还有的学者认为秦汉是中国的“第一帝国”,隋唐宋是“第二帝国”,明清是“第三帝国”。[11] 总之,从秦到清的历史,不是一部封建史,而是一部专制史,一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帝国史。西方的封建时代不同于我国两千多年的所谓“封建社会”,“事实上,在西方的封建时代,君主的王室特权、贵族的特权、教会的特权、市民阶级与自由市的自治权,都有着宪章式的明文规定,彼此政治游戏都有公开的法则可循。而且,正因为这个权力分立与抗衡的背景,才为近代多元化的民主政治与地方自治奠下了基础。”[12]  辛亥革命的最大意义在于反专制,可惜它只在反对皇帝专制方面取得了成功,只是革了君主专制这一种专制形式的命,而没有革去其他专制形式(包括无皇帝之名而行皇帝之实的专制)的命!
  
  三、辛亥革命只生民主共和之名,未生民主共和之心,并没有产生“共信共守”之“理”
  
  我们通常说,辛亥革命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13] 然而,其实不然。“辛亥革命给中国带来了共和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跟君主立宪都属于代议制,但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却有先进和落后的分别。……但是,革命给了中国一个最先进的制度,却并没有像教科书里说的那样,使得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14] 特别是没有产生“共信共守”宪法(尤其是政府和和政党信仰并遵守宪法)的理性和习惯。
  君不见,在袁世凯方面,正如前面述的,他不顾《临时约法》而取消国民党籍议员的资格、下令停止参众两院议员职务、扼杀《天坛宪草》,乃至废止《临时约法》、复辟称帝,以及暗杀力图以多数党组织责任内阁的国民党领导人宋教仁,等等。
  在孙中山和国民党方面,也不例外。比如,在制定《临时约法》时,因总统人选将由孙中山变动为袁世凯就把原来设置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明显因人设法。[15] 又如,在制定《天坛宪草》时,袁世凯派人向宪法学起草委员会陈述自己关于起草宪法的意见,以国民党人为主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却予以拒绝,并匆匆三读通过宪法草案,并两院宪法会议审议,以造成既定事实。[16] 再如,1913年宋教仁被暗杀后,当时国民党内部的黄兴等多数领导人倾向使用和平手法,在不破坏临时约法的前提下以法律方法抗争,但孙中山决定以武力讨伐袁世凯,故发起“二次革命”,结果大败。[17]  即使在今天,“民主”似乎依然是敏感的字眼,而虽然我们的国号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然而又有多少人知道其中的“共和”是什么意思呢?目前在人们心中最主要的观念并不是“民主共和”、“共信共守”等理性的宪法理念,而是崇尚以暴力消灭对手的激进的“革命”!
  制定约法的人不相信约法,制定宪法的人不遵守宪法,拥有实力的政府和政党都不信仰并遵守宪法,宪法只是一种手段和工具,遵守宪法没有成为一种信仰和习惯,反而崇尚革命和暴力,这样宪政怎么能够得以实现呢?正如梁漱溟先生所指出的:“一种政治制度不寄于宪法条文上,却托于政治习惯而立。西方政制在我国并没有其相当的政治习惯,全然为无根之物。单凭临时约法几条文,建立不起自属当然。像英国的宪政,更是习惯之产物。”“西洋这种制度所由产生,全在其向前争求不肯让步之精神。所争求者,一是个人种种自由权,二是预闻公事的公民权(或参政权)。这些问题一经确定下来,便步入宪政,而且宪政所赖以维持而运用者,还靠此精神。”“这种精神,实在是宪政的灵魂。但中国自1911年革命后,徒袭有西洋制度之外形,而大多数人民的根本精神却不能与之相应。”[18]  已故的宪法学家蔡定剑先生指出:“暴力、阶级斗争与民主宪政是不相容的。”“当中国社会不同的政治力量、特别是政党登上政治舞台后,由于缺少以合法斗争形式共存合作,以妥协的精神解决纠纷,而崇尚以暴力消灭对方,这使得中国在外患之中又增内忧,有半个世纪处于战乱之中。”“中国的政治家总是强调‘以革命开民智’,用暴力改造社会,而不能以理性的、人类先进思想改造社会。这也是中国宪政不能成功的政治理论原因。一个社会在发展中采取暴力还是改良方式,主要取决于该社会阶级关系的紧张状况。暴力的采取往往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但不管怎么说,暴力手段会对宪政建设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它容易煽动阶级仇恨,造成以暴对暴的社会动乱,引起暴力革命的恶性循环。”[19]  
  四、理性的宪政之实现需要长期的努力,首先应从培养“共信共守”宪法之“理”做起
  
  1908年8月,清朝政府颁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同时颁布了九年预备立宪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20] “如果认真研究一下实行君主立宪所必需的条件,冷静地考察20世纪初中国的基本国情,实事求是地分析清廷1908年颁布的《九年预备立宪筹备事宜清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就会清楚地看到,清廷的9年预备立宪期不是太长,而是太短了。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天皇宣布22年后召开国会。清廷计划经过9年筹备,召开国会,颁布宪法,实行民主政治。在世界宪政史上,这种步骤和速度并不算慢,(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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