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議題,從來只站在版權持有人的一方。各大唱片商、出版業和電影界,無不每年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游說政府官員加強侵權案件的罰則,亦動用律師團隊向懷疑侵權個案發律師信。有關侵權案例,本地和外國不無誇張例子,如美國母親Stephanie Lenz,將18個月大的兒子隨著Prince歌曲《Let’s Go Crazy》跳舞的視頻上傳到YouTube時,這位歌手的唱片公司「環球唱片集團」卻以侵權為由,要求YouTube移除。最終Lenz尋求倡議數碼權利的組織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協助,控告環球唱片無理指控其短片侵權,違反美國第一修正案。案件仍在審理中,但她獲得谷歌、Twitter等科網公司聲援。本地的例子有禮義廉T恤和LV控告理髮店使用的座椅的侵權(商標)事件。版權條例的應用似乎日趨失控,仍在進行的本地《版權(修訂)條例》能否帶來撥亂反正的契機?
所謂撥亂反正,不是放過那些有組織大規模以商業為目的盜版行為,仍是更新對版權制度的思考。本月中來港出席香港大學法律系「Technology, Law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Ottawa – HKU Conference」的研討會的加拿大版權法學者Michael Geist,便花上10年時間,集結網民、商界和學術界力量,成功推動該國成為全球首個採用豁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簡稱UGC)版權方案的國家。Michael認為,過往版權討論焦點只集中於版權人角度,近年才慢慢考慮到用戶使用權(user right)。對他而言,豁免就是平衡用戶和版權人權益的方法。他更打趣,加拿大沒有像美國採用更寬鬆的「公平使用(fair use)制度,只採用UGC方案,已經算向政府「妥協」。
美國通過「數碼千禧版權法(DMCA)」後數年,加拿大政府提出改革版權條例。當時方向是大幅加重罰則,保障版權人利益,毫不涉及用戶角度和權益。2005、2008年政府提出的方案,既沒有UGC豁免,亦沒有包括公平處理概念。直到2010年,這兩項元素終於出現。以至今年政府頂住美國的壓力,正式剛實施全球最前瞻的版權法,其他值得港府借鏡的地方還包括採用「通知及通知(notice and notice)」制度,即互聯網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收到版權人侵權通知時,他們只需通知用戶,而不是移除該內容。又為非商業性質的個人侵權行為設定刑罰上限,同時加強有組織商業性的盜版刑罰。
加拿大2014年版權條例包含的元素。(資料來源:Michael的演講ppt)
這10年間,加拿大政府也換了好幾屆,每次換屆游說工作便重頭開始。問到Michael有何成功策略,讓本地網民取經。他坦然沒有單一成功方法,最重要「不怕失敗」,有創意,甚麼方法都試一試。例如2006年,Michael發現參加聯邦選舉的Sam Bulte從娛樂工業獲得政治捐款,他便撰文質疑這人若當選,在商討版權修訂時會有利益衝突,請選民投票前三思。又發起行動,逐一邀請候選人宣讀誓言,答應不會收取版權業界政治捐獻。版權修訂條例在加拿大的名稱是「C 61」,他便推動61條以61秒宣傳版權法弊端的短片行動。又以谷歌地圖整理不同省份有關版權議題的報導,並以不同顏色標示報導取向。
此外,Michael相信擴闊議題的持份者很重要。他透過twitter、網誌和主流報章專欄平台,把看似專門深奧的版權議題帶入尋常百姓家。又成立Facebook關注群組,聯繫關注的公眾。加拿大關注版權修訂的群組如雨後春筍,陸續成立。不同界別人士如關注網絡私隱團體、教育界、商界、文藝界、開放數據(open data)支持者都為此發聲。「很多法律界學者都認為寬鬆的版權制度是好事」,甚至8000人為出席諮詢會爭取改革。不同部長亦為此議題爭辯,工業部長便和文化部長爭辯。最令筆者驚訝竟然是前者支持改革,因為能引發更多創意,幫助小商戶的商機。
經歷10年才成功爭取較平衡的版權條例。數千個漫漫長夜,Michael如何決心走下去?他竟抛出一句港人非常熟悉的話「時間站在我們這邊」,「我們想的是2025年的科技和世界,不是2015年」。如果政府仍然耿耿於懷本地法例已滯後國際標準多年,筆者倒建議他們再走前10年。誠如Michael所言,立法會議員、官員只要回家問問子女兒孫,看看他們在互聯網做什麼,便應該支持UGC的豁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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