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長張盛和已致函越南財政部長丁進勇(Dinh Tien Dung)與台灣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Vu Tien Loc,請其協助向越南政府表達台灣就此事件的關切及提供必要協助,並希望此事件能和平落幕。
財政部指出,事件發生後,每日對各公股金融事業於當地營運據點營運狀況及員工安全進行了解,並籲請各公股金融事業本於金融業為客戶服務精神,給予越南受災台商必要的金融協助,並加強注意當地營業據點維安措施,維持正常營運暨保護員工人身及財物安全。
至於營利事業因這次暴動事件遭受損失的賦稅認列,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在越南設立分公司,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公司因越南排華事件遭受損失,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提供損失清單、相關照片等損失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損失。分公司的淨損益由台灣總公司合併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二種是營利事業在越南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非屬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合併申報之範疇,其損失無法於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認列。但越南子公司如有營業上虧損致台灣母公司出資額折減發生投資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由台灣母公司認列投資損失。
如越南子公司因越南排華事件,導致無法繼續經營,也無法進行清算程序者,可以提供駐外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台灣母公司認列投資損失。1030516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