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俄贿赂李鸿章始末》
冯学荣,独立学者,居香港,著有《日本为什么侵华:从甲午战争到七七事变》、《从共和到内战:见证北洋十七年》
近年来,中国的网络、影视界、出版界都有不少赞美李鸿章的作品出现。李鸿章这个曾经被钉在“卖国贼”耻辱柱上的人物,最近似乎有了享受
“平反”的迹象——据说是一个勤勤恳恳“裱糊匠”的新形象。
人们对李鸿章的新评价,似乎跑到了另外一个极端——例如传闻李鸿章
“在病床上为爱国吐血身亡” 之类的马屁文字,屡见不止。
今天,笔者忍不住来泼一盆冷水了——请不要矫枉过正——真实的李鸿章,其实既不如传统评价的那么“妖魔化”,也不如最近一些“平反”文字所描绘的这么伟大和正确。
事实的真相是:李鸿章在表面上,似乎是一个满清的忠臣,但是在更真实的层面,李鸿章其实是一个贪官。李鸿章具有两面性。在处理国政的时候,李鸿章往往在“忠臣”和“贪官”之间摇摆不定,有时候更是难免挣扎一番。
要人们理解一个“忠臣”和“贪官”的混合体,也许确实有点困难。但是,人性往往是复杂的。李鸿章也不能例外。
毋庸讳言,李鸿章的确在马关谈判、庚子谈判等诸多国家大事当中,呕心沥血,兢兢业业,力挽狂澜。因此,对于大家所耳熟能详的“忠臣”李鸿章,我就不再赘述了。在本文,我给大家讲讲李鸿章收受俄国人重金贿赂的一个真实故事。
时间要回到 1897年底。
那段时间,沙皇俄国急需在远东寻找一个“不冻军港”,以寻求俄罗斯帝国舰队在冬天的停泊地点——他们瞅上了中国的“旅顺”和“大连”两个地方。
1898年初,沙俄政府派出“璞科第”等办事人员,找到大清重臣李鸿章,开展关于此事的谈判。
在谈判的过程中,沙俄办事人员璞科第对李鸿章说:只要你说服你们的朝廷、和我们签约,将大连、旅顺租借给我们俄国,我们会给你50万两银子的报酬。
李鸿章得到这一笔“业务”,很高兴,立马上奏折、四处奔走,并说服了朝廷、同意将旅顺、大连租借给俄国。
事成之后,沙俄办事人员璞科第,给李鸿章送去了50万两银子的重金贿赂——李鸿章笑纳了这笔巨款。
50万两银子,等于现在的多少钱?
如果以晚清年代一两银子约等于今天人民币200元的购买力推算,50万两银子,则约等于今天人民币一亿元的购买力。
一个亿。
李鸿章办一件外交事务,可以收一个亿。
这件事,在中方的史料里面,当然找不到记录——李鸿章打死也不会在任何文字里、留下自己收受黑钱的记录。
所以,这件事的资料,只能到外方的文字记录里面去找。
天网恢恢。沙俄当年的财政大臣维特伯爵(Sergei
Witte
),在他所著的《维特伯爵回忆录》中,记录了这件事:李鸿章收受了沙俄政府50万两银子的贿赂。
维特伯爵是当时沙俄政府的财政部长,这笔钱是经过他批准的,所以,他很清楚这件事。再者,假设这件事不存在,维特伯爵完全没有必要在自己的回忆录里面捏造这样的一个谎言——因为捏造这样的谎言,对他没有任何的好处,也没有任何的意义。
当然,从做学问的角度来看,《维特伯爵回忆录》的记录尽管合情合理,但毕竟是一份孤证,恐怕还不能作为结论的依据。
于是,我们需要别的史料来进行佐证。
所幸近代史史料浩如烟海,只要有耐心找,还是能找到的。
我们来读一读另一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77年出版的史料——《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卷第二分册。在这册史料的第103-104页,我们可以读到更多确凿的证据。
这册史料收录了俄国当年驻北京外交人员一系列的电报,其中包含了亲手交钱给李鸿章的沙俄办事人员“璞科第”拍回莫斯科的一份关键电报,在他的这份关键电报里,璞科第清清楚楚地写明了:李鸿章收受了自己50万两白银。
这一系列电报有四份,我们先来看第一份:
(一)1898年3月(俄历)9日(公历21日),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急件
今天我得到代办的同意,和李鸿章及张荫桓作机密谈话,允许他们,假如旅顺口及大连湾问题在我们指定期间办妥,并不需要我方的非常措施时,当各酬他们银五十万两。两位大臣均申诉自己的地位非常艰难并述及官吏阶级激愤心情。向皇帝上了无数申请书,勿对我国要求让步。明天两位大臣都将向皇帝作报告。中国驻伦敦公使电总理衙门称,英国外交部对其声明,英国对我国的要求甚不表同情。
璞科第
无误
文书
巴兹特涅也夫
这份电报写得很明白:俄方允诺给李鸿章贿赂、并要求租借旅顺和大连。李鸿章答应向光绪皇帝疏通一下。
我们再来看第二、第三份电报:
(二)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
1898年3月9日(公历21日)
与璞科第一起极秘密地允许李鸿章及张荫桓,如协议不迟于3月15日(公历27日)签字,而我方也不必采取紧急措施时,则各酬银五十万两。
(三)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
1898年3月12日(公历24日)
允许的报酬起了应有的作用。李鸿章与张荫桓显然已使其他大臣及亲王等对此发生兴趣。
希望在3月15日签订条约以后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项,请将此事命令璞科第。
这两份电报表明:李鸿章在得到俄方送钱的允诺之后,办事很积极,开始着手说服满清的中央大臣以及一些亲王,同意将旅顺、大连租借给俄国。
我们来读最后一份电报:
(四)1898年3月16日(公历28日)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电
今天我付给李鸿章五十万两(按北京习惯所用市平银重量),计值486,000两(按银行所用公砝两重量折算);李鸿章甚为满意,嘱我对您深致谢意。同时我当电告罗启泰。我没有机会将款交给张荫桓,因为他非常小心。
璞科第
无误
文书
巴兹特涅也夫
这份电报最为关键。
在这份关键电报里面,沙俄办事人员“璞科第”,亲手交给了李鸿章50万两的白银。李鸿章收钱之后,十分高兴,当场向俄方表示感谢。
请大家注意“璞科第”给李鸿章送钱的时间:1898年3月28日。我们后世人知道:中俄《旅大租地条约》签订于1898年3月27日。也就是说:在签约的第二天,俄国人就给钱了——十分守信用。
说到这里,请允许笔者对此事的过程,来一个梳理如下:
1897年底:俄国瞅上了“旅顺”和“大连”;
1898年3月21日,俄国人璞科第要求李鸿章说服清廷将旅顺、大连租借给俄国,事成之后,俄国允诺向李鸿章支付50万两白银报酬;
1898年3月24日,李鸿章说服朝廷,将旅顺、大连租借给俄国;
1898年3月27日,李鸿章代表大清国,和俄国签署《旅大租地条约》,将旅顺、大连租借给俄国,租期为25年;
1898年3月28日,俄国办事人员璞科第,如约支付给李鸿章50万两白银的报酬,李鸿章十分高兴,连连道谢。
这就是李鸿章在办理外交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俄国人巨额钱财的历史事实。
当然,假如李鸿章能起死回生,他也许会这样为自己辩护:当年中国受到日本和德国的觊觎,我引俄国海军到旅顺、大连来,是为了抗衡日本和德国,是为了请俄军来保护我们大清——也就是说,你别看我收了人家俄国人50万两白银,可是就《旅大租地条约》这份条约而言,它不但有利于俄国,而且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有利于我们大清国!
李鸿章倘若要这样为自己辩护,也许有道理,也许没有道理——但是,这个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话题,因此,笔者在此,无意深入探讨。
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无论条约是否有利于我方,你身为大清国重臣,办理外交事务,收取外国巨额贿赂,都是不对的——这一点,恐怕是李鸿章所无法否认的。
换句话来讲:你李鸿章也许是个忠臣,但是,你同时也是一个贪官。你收钱的时候,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是,你万万没有想到:人家俄国人——而且是不只一个俄国人,在他们内部的电报中,将这件事,用白纸黑字给记录了下来。
天网恢恢——该暴露的,迟早还是会暴露——你可以在一段时间里,欺骗所有人;你也可以在所有的时间里,欺骗一部分人。但是,你似乎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里,欺骗所有的人。
行文到最后,就让我们来看看,李鸿章和俄国人当年所签署的这份“佣金”为一个亿的《旅大租地条约》,都是些什么内容。
《旅大租地条约》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历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欲更敦两国盟谊,互筹相助之法,为此,
大清国大皇帝派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鸿章,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为全权大臣;
大俄国大皇帝派驻华署理全权大臣内廷郎巴布罗福为全权大臣;
该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权之据视为妥协,商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为保全俄国水师在中国北方海岸得有足为可恃之地,大清国大皇帝允将旅顺口、大连湾暨附近水面租与俄国。惟此项所租,断不侵中国大皇帝主此地之权。
第二款
因以上缘由所租地段之界,经大连湾迤北,酌视旱地合宜保守该段所需应相离若干里,即准相离若干里,其确切界限以及此约各项详细,俟此约画押后,在圣彼得堡会同许大臣刻即商订,另立专条。此界线商定后,所有划入租界线内之地及附近水面专归俄国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画此约之日始,定二十五年为限,然限满后,由两国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所定限内,在俄国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调度水、陆各军并治理地方大吏全归俄官,而责成一人办理,但不得有总督、巡抚名目。中国无论何项陆军,不得驻此界内。界内华民去留任便,不得驱迫。设有犯案,该犯送交就近中国按律治罪,按照咸丰十年中、俄约第八款办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许大臣在圣彼得堡与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内,一切吏治全归于中国官,惟中国兵非与俄官商明,不得来此。
第六款
两国政府相允,旅顺一口既专为武备之口,独准华、俄船只享用,而于各国兵、商般只,以为不开之口。至于大连湾,除口内一港亦照旅顺口之例,专为华、俄兵舰之用,其余地方作为通商口岸,各国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国认在所租之地,而旅顺大连湾两口为尤要,备资自行盖造水、陆各军所需处所,建筑炮台,安置防兵,总设所需各法,藉以着实御侮;并认以已资修养灯塔,以及保航海无虞之所需各项标志。
第八款中国政府允以光绪二十二年所准中国东方铁路公司建造铁路之理,而今自画此约日起,推及由该干路某一站起至大连湾,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该干路至辽东半岛营口、鸭绿江中间沿海较便地方,筑一枝路。所有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国政府与华俄银行所立合同内各例,宜于以上所续枝路确切照行。其造路方向及经过处所,应由许大臣与东方铁路公司议商一切。惟此项让造枝路之事,永远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
第九款
此约自两国全权大臣彼此互换之日起举行。此约御笔批准之本,自画押后,赶紧在圣彼得堡互换。兹两国全权大臣将此约备中、俄二国文字各二份,画押盖印为凭。两国文字校对无讹,惟辩解之时,以俄文为本。此约在北京缮就二本。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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