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凯澄 / 摄:Nasha Chan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阵发起“流水式集会”,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李柱铭,经审讯后今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组织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罪成,梁耀忠及区诺轩在开审前认罪。案件将押后至本月 16 日进行求情及判刑。

庭内的九名被告,尽是白发苍苍的民主老将。当中有传媒大亨、有最资深的律师大状、有十几、二十年年资的立法会议员。控罪指他们在 2019 年 8 月 18 日,分别组织及明知而参与一个违反《公安条例》下进行的公众游行,即根据条例警务处处长未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之游行。法官胡雅文颁下判词,指考虑所有证据和陈词后,确认当日在维园至遮打道有未经批准集结,不接纳辩方所指有关集结属“疏散计划”,认为控方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裁定各人罪成。

港英政府于 1967 年后订立《公安条例》,部分条文于 1995 年被裁定抵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予以废除,包括 30 人以上游行及 50 人以上集会须申请牌照规定,变成只需通知警方,直至 1997 年临立会重订不反对通知书制度,变相收紧。而公安条例中多项控罪如暴动、非法集结等,多年来一直被批评入罪门槛低、定义含糊、刑罚重,亦因此常被民主派称作“公安恶法”。

历时 20 日的审讯,控辩双方搬出 2005 年《梁国雄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案例、翻出二十年前“支持保留公安条例”无约束力议案立法会纪录,逐个法律议题及事实议题斟酌争论:未经批准集结罪合宪与否?公安条例有否不合比例限制集会自由?被告是否明知而参与游行?被告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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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铭、何俊仁

控方外聘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主理案件,坐在控方右边的是其胞姐余若薇,代表第一被告黎智英。余若海首先结案陈词时斩钉截铁指,终审法院早于 2005 年裁定不反对通知书制度合宪,想必已同时考虑相关罪行与刑罚的合宪性,辩方没有基础再提挑战。主审法官胡雅文最终接纳控方所言,认为当年终审法院裁决已全盘考虑法例合宪性,裁判法院无权重新考虑未经批准集结罪合宪与否。

法庭空间仿佛顿成一部旧式投影机,回顾这十数年前李柱铭有份出战的经典案例,又重读 2000 年立法会文件,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如何在议会保证、不反对通知书制度不会削弱集会游行自由…横跨 20 年的《公安条例》争议,再被带上法庭。当年败诉的律师、示威者、投反对票的议员,如今坐在法院的被告栏上,观看历史的走马灯。律师陈词话起当年,他们时而对视,似在苦笑。

如辩方于庭上陈词,818 是民阵历年首次被禁的公众游行,当日活动完全和平,辩方于本案再度挑战现行公安条例是否过分限制自由,是对和平集会自由的重要测试案件。随著九人被判罪成,判词再度确认《公安条例》第17A 条未经批准集结罪,包括最高 5 年监禁的刑罚仍然适用,胡雅文同时于判词强调,即使游行最终和平进行,亦不会令被告未经批准集结的行为变得合理。

身处 2019 年后的香港,法庭如何理解《公安条例》这部超过半世纪的法律?在“恶法”下,香港何以曾被誉为示威之都?法官胡雅文在判词中提到,被告游行期间曾高呼“我有权示威,无需警方批准”,反映被告是故意蔑视警方反对,组织及参与一个未经批准集结。《立场新闻》整理 818 案庭上控辩双方的理据,并访问本案被告之一、组织民主及劳工运动多年的李卓人,及现届民间人权阵线召集人陈皓桓,从 818  — 民阵有史以来第一次被禁止的游行,再思考一个问题:

我们 — 香港市民 — 还有权示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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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9 月 28 日,伞运一周年,大批手持黄伞的示威者,一度与警方在夏悫道设置的防线前对峙。

李卓人:现无法触摸检控准则

是次 818 维园案审讯,控方一共传召 8 名警方证人。综合多名警员供词,控方案情基于的证据是,民阵当日向警方申请先于维园集会,后由天后游行至中环,再于中环遮打道行人专用区集会,警方只就维园集会批出不反对通知书,并反对民阵举办游行及遮打道集会。控方指,民阵遂以“流水式集会”为掩饰,由本案九名被告带领参加者离开维园,实为不理会警方反对继续游行至中环。

控方陈词时又多次强调,警方禁止当日游行及遮打道集会的信息,已透过警方及民阵记者会等新闻报道广泛流传,本案被告必然是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

控辩双方开审前同意,由于本案被告并非警方,警方反对民阵当日游行及遮打道集会申请,及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驳回民阵上诉的决定是否合理,并非是次审讯的争议事项。法官胡雅文同时认为,警方当日于现场有没有阻止或警告,均与被告是否有意图组织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无关,即使警方有错、疏忽职守,都不会令一个公众游行,可被解读为“流水式”疏散。

于近年政治运动中,最常被用以检控示威者的《公安条例》罪行,离不开第 18 条“非法集结”罪,及第 19 条“暴动”罪。条例第 18(1)条订定“非法集结”罪包括特定“扰乱秩序”及“意图破坏安宁”元素;而第 19(1)条则订明,如非法集结中有人实质上“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成“暴动”,最高刑罚亦由非法集结的入狱 5 年,提升至最高入狱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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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

而比非法集结门槛再低一级的第 17A(3)条,即本案所涉的“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法例则订定但凡公众聚集中有 3 名或以上参加者“拒绝服从或故意忽略”警方发出的命令,包括针对游行路线及时间的规定,即属违法。换言之,“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元素中不涉暴力或破坏安宁,但最高刑罚同为监禁 5 年。辩方提出的其中一项争议,即是批评最高 5 年监禁不合比例地严苛,对社会造成寒蝉效应。

定罪门槛虽低,但律政司过去一直少有动用未经批准集结罪来控告社运人士。统计过往报道,在 2019 年反修例运动之前,政府以未经批准集结罪起诉社运人士的案件不过十宗,经审讯后定罪的案件全数被处罚款或自签守行为。而于 2015 年 1 月,警方曾以煽动及未经批准集结拘捕多名参与雨伞运动的知名民主派人士,但最终改以普通法下“公众妨扰”罪起诉并定罪。

法例一直都在,但有权是否用尽,通常视乎当权者是否愿意自我制约。李卓人接受《立场新闻》访问直言,过往不论是职工盟或支联会的示威集会,以前警方处理游行示威的逻辑是,只要示威行动和平进行,不起冲突,即使行动事前未获批不反对通知书,警方一向都采取容忍的态度,与 2019 年后每每拒绝批出不反,即使批出亦可在游行期间撤回并勒令解散的做法,大相径庭。

“以前就算我哋无通知集会游行,佢哋以前最大的关注,就系唔好出事、唔好有冲突… 老实讲我都唔知自己试过几多次未经批准集结啦,我都数唔到,但每一次只要无出事,警方系唔会理架㖞,亦都唔会事后追究。”

李卓人举例,以往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警员总会阻一下示威队伍前进、警告一下,但很多时都是循例。“佢会话,‘嗱,你唔好再行啦,再行我就警告你啦’,但警告完咗我哋咪继续行。佢又做咗嘢,我又做咗嘢,大家咪收工啰。”

李卓人形容,这是公民社会与警方交手几十年来约定俗成的“江湖规矩”,以致以往很多示威、尤其是工潮中的即兴行动,即使严格上可能触犯未经批准集结罪,组织者亦能相对有信心地向参加者解释预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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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以前有呢个(未经批准集结)罪,大家都觉得系好轻微。但呢家唔系啦,佢系咪都想整你(坐)起码一年,去埋地区法院,都系立心想重罚啦。”正如黄之锋、周庭及林朗彦包围警总案同被控煽惑、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裁判官指当日集结情节严重,有机会演变成暴力事件,终判三人分别囚 7 至 13 个半月。“以前我都可以话,‘嗱,唔使惊,有咩嘢我孭啦’,工人都会睇到无太多呢类拘捕事件,都会放心照去。… 但呢家唔同㖞,你呢家唔可以同人讲话无事,啲检控准则完全系摸唔到。”

“呢家同以前系好唔同,(未经批准集结)好低门槛,但有好高刑责,就最啱佢哋。呢家扭曲晒之后,变成用尽法律条文镇压人民表达自由、集会自由。”

正因“暴力”并非未经批准集结罪行元素之一,2019 年后被控以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多是和理非集会或民主派元老级人物。如本案所涉的 8.18 流水式集会,正是当时极少有的一次“无烟(催泪烟)”周末。控方案情显示,除有证据显示曾有一名黑衣人于轩尼诗道上脚踢一个警方雪糕筒,8.18 是一次完全和平的游行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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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控方资深大律师余若海陈词时援引高等法院就禁蒙面法复核判词指,2019 年的情况显示,和平与暴力示威并非简单二元,一开始和平的活动可逐渐演化成危害公众安全,强调公安条例赋权警方规管游行集会,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陈皓桓就向《立场》指出,过去民阵向警方申请不反对通知书,每次都要填写大量细节,部分要求更是难以理解,例如要写明届时示威物品上的内容、会准备几套音响、预计出席人数、纠察人数等,但这些以往顶多是恼人的繁文缛节,但自反修例运动后,却每每成为警方刁难主办单位的借口。

“变咗好多时我哋一申请,佢就话,‘点解你的评估系咁?不如你讲下评估人数点解系咁?’,‘如果咁多,你点控制人群?疫情底下你点处理?’佢就用呢啲嘢嚟玩。我就话,‘咁我系咪写一千人啊?你信唔信?我写一千人啰咁!咁我咪控制到啰!’咁佢又话唔得啊。”

审讯期间,代表梁国雄的大律师黄宇逸提到,上诉委员会聆讯中有人提及民阵一向主张“和理非”,警方亦赞扬民阵是游行集会的“大品牌”,与警方一向合作良好。陈皓桓透露,民阵与警方交手十几年,甚至试过连会都不用开,入纸就能申请不反。

“以前有啲直情唔使开会添架,就咁交份表,佢就话,okay啦,批咗架啦!仲要提我哋个台记得点 Set 㖞,系唔使搞咁多嘢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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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皓桓

“我有权游行、无须警方批准”?

控方案情指控,818 当日,被告被指明知相关游行集会不获批准,但仍带领游行,目的为抗议警察滥权,控方指,当日众被告带参加者离开维园,沿行车路走至遮打行人专用区,路线与民阵早前申请并获警方反对的游行路线相同。案情又提到各被告沿途高叫口号,李卓人及区诺轩曾带领参与者高叫“我有权游行,无须警方批准”。胡雅文于判词中批评,这句口号显示被告们是故意蔑视警方的反对,组织及参与一个未经批准集结。

“我有权游行,无须警方批准”是社民连的招牌口号,且与 818 案双方律师经常援引终审法院 2005 年的案例有关。这宗在今次庭上争拗不断、被视为香港有关《公安条例》教科书级案例的案件,正是梁国雄于 2002 年被裁定两项未经批准集结罪成立后,就公安条例下不反对通知书制度合宪性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著名案例 [8 HKCFAR 229]。

当年代表同案另外两名被告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如今与梁国雄身处同一被告栏。

2002 年 2 月 10 日,梁国雄、学联成员冯家强及卢伟明等人由遮打花园游行至警察总部,当日梁国雄拒绝在游行开始前通知警方,该次游行最终在和平情况下完成,律政司其后首次动用“举行未经批准集会”罪行控告三人。

三人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其中梁国雄自辩时指,不反对通知书机制赋予警务处处长的权力太广泛,机制表面上只是“通知”警方,实质上属“申请”制度,压制《基本法》保障的集会自由。根据当年报道,梁国雄当时引用莎翁名著《威尼斯商人》的故事,说明通知制度一定会影响市民的集会自由:“好像莎士比亚的故事一样,我肯割一磅肉畀你,但你要保证我唔流血,根本无可能。”

终审法院终在 2005 年以 4:1 大比数裁定政府胜诉(仅包致金持反对意见),裁定不反对通知书机制合宪,维持三人定罪裁决,惟条文中“公共秩序 [ public order(ordre public)] ”定义过于含糊须收窄。该案判词同时确认,警方对市民集会自由的限制,必须要有合理目的,且限制必须符合“合理性(rationality)”和“相称性(proportionality)”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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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6日,梁国雄出庭应讯。

818 案审讯中,律政司一方认为,2005 年梁国雄案已就未经批准集结罪合宪性盖棺定论,不容辩方现阶段提出争议。惟辩方的立场是,当年梁国雄案并未处理未经批准集结罪最高可判囚五年是否有违相称性原则,故刑罚本身是否过重、以至过份限制集会自由的问题仍有待裁决。辩方同时主张,警方于 818 当日未有开声警告或禁止队伍游行至中环,等同默许游行,只欠一纸不反对通知书,与 2002 年梁国雄拒绝给予事前通知不尽相同。

控辩双方又援引 2000 年立法会文件,各自展述观点。当年因应社会争议,政府于立法会提出“保留《公安条例》”无约束力议案,辩方律师引述时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会上发言,指公安条例的立法原意,只是要求示威者提前通知(notify)警方,而非获得警方批准(permission),今天 818 案的被告,不应因为行驶其宪法所赋予的和平集会自由而遭刑事检控,遑论定罪、监禁。

代表李柱铭及何俊仁的大律师布颖琪结案陈词时亦指,民阵主张的“和理非”抗争模式,正与宪法保障的和平表达及集会权利一脉相承,理应受法律给予最大保障。

当年梁爱诗于会上发言时指:“最普遍的误解是,公众游行必须获得警方批准。我希望所有议员现在明白,事实并非如此。《公安条例》只是就大部分超过 30 人的公众游行,订立了一项通知警方的规定。… 仍有人争议说,《公安条例》的条文在实质上或观感上,已经令人感到和平集会游行的自由,变成了类似一种有赖给予的特许,能否享有,要等候政府发落。我不认为和平集会游行的自由,确实像他们所说般已被削弱。…”

但陈皓桓认为,通知与批准之间 — 如果真曾有分别,隔板于 2019 年后无疑已拆除。

“其实我不嬲都系觉得不反对通知书只系一纸公文,我由 6 月 12 日已经系咁讲 — 其实有个秘密系无乜人知,系𠮶朝我同岑子杰闹大交,因为我话警方无可能唔清场,你唔好信个不反对通知书。”2019 年 6 月 12 日,民阵当日获警方不反对举行集会,在中信大厦外搭起大台,亦即后来多发催泪弹落在人群中央,造成中信围困的地点。The rest is history。

“沙田游行𠮶次,我都有讲,点解大家会信一纸公文呢?警方随时可以清场,警方系大晒架㖞!就算根据不反对通知书内容,佢都可以随时就中止你个游行,随时更改你任何嘢… 呢个就系不反对通知书最大的问题,就系警方最大权,唔系主办单位… 你拎住一纸公文,去同一个唔讲道理的人讲道理,你最输蚀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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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阵举行“流水式集会”。(Joey Kwok 摄)

而在当权者比较尊重公民权利的年代,这一纸公文甚至并非必须。“社民连不嬲都唔申请架啦。每年六四(晚会后)夜晚游行,由 1989 年去到 2018 年,全部都无申请。… 同以前个时势系好唔同。我仲记得以前警民关系组个警长,会走过来问我,‘喂你哋今年六四行唔行呀?’我话,‘行!咁你系咪要拉吖?’佢就会话,‘唔系,咁我哋都要知架嘛’ — 知架咋!”

建制派长年稳占立法会大多数,《公安条例》一直是悬在港人头顶的剑。李卓人指,过去在恶法下的自由空间,很大程度上依赖政权自我制约,现在平衡已然打破。“咁多年以来,政府俾我们一个印象,‘拿,民主你就无架啦,立法会系闭塞架啦,你想改变任何嘢,在制度里面都无办法架啦’。咁系俾香港人觉得,唯一改变自己命运的方法,系靠游行、靠示威。”

“但以前佢唔会打冧你表达的渠道,等你可以宣示不满,你想攞百分之百,可能佢畀你百分之五,但你都无办法啦… (政府)有时会让下步,疏解到你个民怨,而市民又挨唔到咁耐,一段时间就谢啦,咁个社会咪一路咁 loop 落去啰。”

除挑战未经批准集结罪的法例本身有否过分限制集会权(辩方称之为系统性议题 systemic challenge),辩方律师同时提出,当警方、律政司、及司法机构在实质运用法律时,同样不应过分限制集会权(操作性议题 operational challenge)。

多名辩方律师陈词时指,818 维园集会当日,现场完全没有警察给予警告,亦无运用其权力,阻止参加者游行至中环。大律师布颖琪陈词时批评,警方当日采取放任态度,却于案发 8 个月后大举拘捕,被告在根本不知被视为犯罪情况下遭秋后算账,是对自由险恶(sinister)且不合比例的侵害。用李卓人的说法,当天警方部署犹如“设局我哋踩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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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

不过法官胡雅文最终未有接纳辩方说法,认为 operational challenge 的概念仅限于警方当日即时的执法行动有无过份限制自由;胡雅文同时接纳控方所指,如果游行最终和平进行,即任何事后拘捕及检控决定均属过分限制自由,会令法律沦为无牙老虎及笑话(give the law no teeth and make a mockery of it)。

访问在裁决前进行,惟李卓人一早不感乐观,认为难以说服法庭接纳辩方对《公安条例》的挑战。“佢哋应该系觉得,啲官都未必够胆 take 一个好强的 stance。如果 constitutional (赢咗),唔使逐单秤,我哋跟住咪赢晒!”

“除非我哋宪法争议上赢到,如果赢唔到,净系赢证据、或者赢技术,都无意思架,唔会恢复到市民对游行权利的信心 — 但就算我哋宪法赢咗,都有问题㖞!会唔会有释法呢?唔知!呢家最惨就系,赢咗仲惊… 所以最终都系政治问题,唔系法律问题。”

2000 年立法会讨论保留《公安条例》,这条由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提出的无约束力议案,最终以 36 票赞成,21 票反对,获得通过。当年投下反对票的部分议员,包括何秀兰、何俊仁、李卓人、李柱铭、吴霭仪,和梁耀忠,如今都坐在被告席上。

当年,吴霭仪于会上不留情面批评保安局长和律政司司长砌词诡辩,把实为“批准”的制度说成“通知”,直指举行未经通知的公众集会可最高判囚 5 年,是违反国际公约的恶法,建议应缩短不反通知期、简化手续,将刑罚降低为罚款等…

结束发言前,她如是说:

“我们是否已到了须采取公民抗命的阶段,纯属见仁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政府越想排斥理性讨论,拒绝重新考虑或考虑改革,就越迫使其批评者走向公民抗命之途。政府的顽抗态度,正可能制造出令公民抗命变得无可避免和合理的条件。

无论这次辩论结果如何,《公安条例》的讨论会继续。分别是假如我们盲目支持议案,纵使有清晰的理据,但依然拒绝检讨的话,只会增加不满的情绪,令理性辩论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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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18 日,吴霭仪(左)出庭应讯。

陈皓桓:要窿窿罅罅都谂方法发声

随著此案裁决、量刑,结果或会对之后同类未经批准集结罪起指标性作用。随著更多 2019 年后未经批准集结案件逐渐进入审讯,这项低门槛控罪将会如何被运用清算“和理非”游行,将会在未来揭晓。

“但无办法架,公民社会最紧要做嘅,就系继续去表达。讲得唔好听,以前所谓行礼如仪嘅嘢,呢家已经系好紧要啦!”

李卓人直言,现在能否游行,已非只关乎和理非与否。“呢家形势系唔乐观架啦,我哋(支联会)咁政治。你话以后民生的游行,有无得搞呢..?五一都有啲危险,系你闹佢几多?如果唔系攻击政权,可能都有得行…但有啲劳工嘢,都系好政治架,例如我反对安心出行,咁点?”

“今年六四我唔系好乐观,民阵都系啦,你无理由 tone down 啲口号架,唔通你唔讲民主、唔讲警暴咩?… 我谂今年都无架啦,佢用疫情可以玩你一年,等2022年睇下点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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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维园六四晚会

陈皓桓亦坦言,和理非之于他,不过是策略问题。“从来都系策略,人多先系原则… 所以 2016 年、2017 年,个个都将‘和’、‘勇’当成原则去做对比,我觉得系好戆鸠嘅事。”

于国安法后的今天,民主派被一批一批送入囹圄,民阵传出要被取缔的消息。民阵继续说和平抗争,今天还有无意义?陈皓桓斩钉截铁“唔坚持(和理非)更加无得搞”,断言民阵会继续坚持和平抗争路线。

陈皓桓认为,就算民阵日后不会再获批不反游行,和平抗争本来就该是百花齐放,正如上次 47 人案提堂,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外整天整夜地排队。他继续想像,还可以车队巡游、塞爆黄店、甚至写投诉信堆满港台门口…. “其实大把方法啦。”

“无得发声,无得搞游行示威集会,你能够做的,就系窿窿罅罅都谂方法发声。”

头上顶著的是严刑峻法,民间抗争空间仿佛越缩越小。裁决日,李卓人身穿的 T 恤,胸前写上“撑到底”,背后则写著鲁迅的名言:“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他受访时直言,表达空间是需依赖政权自我制约没错,但公民同时有其能动性。就如以往支联会六四大游行,每年他们要去中联办,警方总会在西区警署外诸多阻挠。

“去到西区警署,佢就一定要我转右,一定要我行人路,年年都系咁架!… 但有时冲几冲、推几推,就行得啦,”他笑,“公民社会一路就系在呢啲位,透过行动去拓阔个表达空间。你突破到一次,咪一路拓阔个空间… 呢啲就系公民社会自己去试返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