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与8月2日,辽宁盘锦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广州律师周筱赟与北京律师聂敏分别从家中带走。
周筱赟曾是知名网络爆料人,先后任职于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2020年6月成为执业律师。因其“失联”一周,加上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行使会见权,经过法律界、新闻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接力呼吁,终于等来警方的公开回应。
8月5日晚10时许,盘锦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
近日,盘锦公安机关在办理滕某荣涉恶犯罪集团案件中,发现滕某荣之子滕某寒与律师聂某、周某赟共同策划,由聂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由周某赟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回应是好事,意味着警民之间存在互动的空间,尽管目前权势极度不对等。
根据盘锦警方的通报,加上家属释放的消息,可以获得几点基本事实:第一,周筱赟、聂敏两位律师目前处于监视居住,所涉罪名是寻衅滋事;第二,周聂是滕某荣涉黑案的辩护律师,此事发生在滕案再次开庭前夕;第三,盘锦警方异地办案、异地抓人,抓的是正在行使辩护权的律师。
通读警方的通报,有诸多疑问。在此,五问盘锦市公安局,希望就这些问题获得进一步的答复——
一问盘锦市公安局:代理律师为何不能会见周聂?
8月2日,为应对突发事件,周筱赟家属委托赵琮、范辰两位律师;聂敏家属委托黄兴超律师。次日,三名律师先后赶到盘锦,向当地警方提出会见申请,但被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
此后,几位律师又申请视频远程会见。盘锦警方再次回绝,称视频设备正在调试。数次会见请求,未能如愿。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极为重要的权利,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是弥补当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辩护能力之不足;后者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
警方没有任何理由剥夺律师们的会见权,这是重大的执法暇疵甚至行政违规。
二问盘锦市公安局:异地抓人当场不提供立案文书?
根据红星新闻报道,7月29日,周筱赟在广州租住的寓所被辽宁盘锦警方带走;8月2号下午4点左右,盘锦警方来到聂敏家中,以传唤名义将她带走,并带走了其代理滕某荣案件的卷宗。
此前2019年11月,盘锦警方公开征集滕某荣等人“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滕后被定性为“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并提起公诉,辩护律师认为滕某荣的行为是投资对赌,并非高利贷,周、聂先后成为该案的辩护律师。
7月31日晚,周筱赟的亲属接到盘锦警方电话,告知其周筱赟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在盘锦一家宾馆执行监视居住。次日,该家属收到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出具的“指定监视居住通知书”。
周筱赟律师此前独居广州,警方电话通知的家属是其在杭州工作的妹妹。周被带走时,留下一张字条给自己的房东,让其通知他执业的广强律师事务所。这张字条却被警察收走了,以致广强律师事务所一直不知道他被抓了。
8月3日中午,聂敏的家属接到盘锦警方电话,通告聂敏已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8月4日中午,盘锦警方又电话通知,聂敏被带走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于当地疫情防控原因,聂敏目前无法进入看守所内羁押,而是采取指定监视居住。
到目前为止,家属没有收到关于聂敏被羁押或监视居住的书面文件,仅获得盘锦警方的电话通知。
而在周筱赟的监视居住书面通知中,其他空白处均为打印,唯独7月31日中的数字“3”为手写。
三问盘锦市公安局:周筱赟到底发布了什么“虚假消息”?
盘锦警方通报,“在办理滕某荣涉恶犯罪集团案件中,发现滕某荣之子滕某寒与律师聂某、周某赟共同策划,由聂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由周某赟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
从公开消息来看,目前周筱赟发布的消息,无外乎三点:第一,曝光了中国庭审公开网的直播视频,其中涉及大洼区检察官“受贿不办事,证明了司法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的奇葩言论,引起全国关注;第二,在网上发帖披露盘锦警方在侦办其代理的滕某荣案时涉嫌刑讯逼供;第三,为滕某荣做轻罪辩护的信息,这属于法院没有判决之前的事实争论。
关于第一条,2020年6月29日,盘锦市检察院公开回应,“滕某荣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涉及到原民事诉讼中有关司法人员于2015年2月退回了贿赂款,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在庭审辩论中,检察官没有准确表述这一事实,发表意见明显不当。”同时表示,将责成大洼区检察院对事件进行严肃处理。
至于周筱赟指控警方刑讯逼供,这事是否存在,不该由当事的盘锦警方自己来认定,应该由第三方来认定,或由上级公安机关的法制、督查等认定。
有关法律人士介绍,周筱赟在介入盘锦滕某荣案时,还是实习律师。在2020年6月正式执业后,周筱赟和滕的儿子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并继续提供法律服务,直到滕家全部被抓。目前不知道官方所指的“周筱赟收取费用”的具体情况。
周筱赟作为资深媒体人出身的律师,对发布的信息自有权衡与甄别,他收不收钱,都不影响其批评办案机关的正当性。只要维权信息属实,均属于正常的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范畴。
否则,这是典型的因言治罪,不存在寻衅滋事。
四问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区公安分局为何没有回避?
8月5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就周聂律师被带走一事致电盘锦警方办案人员,对方表示案件还在侦查中,不能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按赵琮律师的说法,盘锦警方后来又通知他,目前周聂案已经转交给盘山县公安局侦办。但记者追问盘山县公安局,对方称没有接到任何移交信息。
周筱赟披露盘锦警方涉嫌刑讯逼供,盘锦警方就抓周筱赟,这很难服众,也违背了回避原则,很容易让人觉得警方是在打击报复律师。
另据媒体报道,盘锦市公安局为此成立了专案组,目前的公开通报也是由其发布的。监视居住文书显示,执行方是大洼安分局,作为利益攸关者,这显然存在回避问题。
大洼公安分局准备把案子移交给盘山公安局,是不是事后意识到要回避了?那么,判断该不该抓人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回避?去广州、北京抓人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回避?
2020年6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其中明确规定,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
盘锦警方跨省到广州、北京抓律师,是否严格遵守了公安部的“六个严禁”,是否知会了广州与北京两地的警方?盘锦公安作为刑讯逼供的指控对象,难道不应该回避侦办案件?
五问盘锦市公安局:为何监视居住正在行使辩护权的律师?
根据盘锦公安和周筱赟家属公开的信息,周筱赟是被盘锦市大洼区公安分局从广州的居所带到盘锦的,因为疫情关系,看守所无法接收,周筱赟目前在盘锦一家酒店“指定监视居住”。
最新一波的疫情早于7月29日,跨省抓周筱赟的时候已然爆发,看守所不能接收周筱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既然如此,盘锦警方何必要把周筱赟从广州带回盘锦?
《刑事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周筱赟在广州有住所,仅仅是网络发帖涉嫌寻衅滋事而已,不涉及75条罗列的那些重大犯罪,完全用不着从广州抓到盘锦,然后在酒店执行监视居住。
盘锦警方这种做法,存在违法的重大嫌疑,让人联想起重庆打黑,当年不少案子就是先定罪抓人秘密关起来再找证据。
另一个细节,滕某之子滕某寒此前以“强迫交易罪”被抓,大致认定他父母是强迫交易的“恶势力”。现在抓了律师,又把他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共犯,这太过于随意。
盘锦方面之前抓了喊冤的人,又通过相关司法系统,逐一逼退滕家聘请的北京律师,导致这个案件无法得到辩护,现在又出来说喊冤信息是虚假信息。这基本是在循环论证自己的胡乱办案。
同时,因滕某荣审判存在很大的问题,作为辩护人的两位律师都因口袋罪暂时失去自由,这难免让人怀疑当地的执法环境与司法不平。
旁观盘锦警方针对律师的强制行为,有一个案件值得借鉴——在欧洲发生的莫里斯(Olivier Morice)律师因批评法官而被控诽谤罪一事。
为应对这起极具争议的公共案件,欧洲人权法院很谨慎,找了第三方出具法律意见,其中欧洲律师和律师协会理事会(CCBE)的观点具有参考价值——
1、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肯定会对欧洲律师行为标准的解释和适用条件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特别是在行使辩护权时的言论和言论自由方面。律师在司法中占据关键地位,有必要保护他们的具体地位。
2、言论自由作为民主社会的基石,在律师方面有其独特的特点,他们必须能够不受阻碍地从事其职业……律师对有关司法系统或法院的任何意见,无论多么苛刻,都享有一定程度的豁免。
3、由于本案涉及法庭外的言论自由,不应当限制律师。法庭外,律师应享有与记者同样的言论和表达自由。限制他们的言论自由,将妨碍他们促进适当的司法,并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在周筱赟与聂敏事件中,由于警权与辩护权处于极度不平衡、不对等状态,北京律协、广东律协有必要会同全国律协,主动介入其中,开展独立第三方的调查,并向公众出具其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