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周筱赟被辽宁盘锦警方从广州带到盘锦指定监视居住一周时间了,家属请的律师赶到盘锦不让会见,抓人的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说案件已移送到盘山县局,盘山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多部门核实后称尚未获得案件移送的消息。
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的周筱赟活不见人,不禁让人担心会出现“黑打”的情况。
这事引起了舆论强烈而广泛的关注。8月5日晚10点,盘锦市公安局终于发布了通报,称周筱赟在互联网上发布散播虚假信息,涉嫌寻衅滋事。
有些周筱赟的熟人朋友说,周过去是一个严谨的媒体人、如今是一个谨小慎微的律师,不太可能捏造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我是不太认可这种推断的,周筱赟是不是做了违法的事情,谁也不能因为过去他守法就拍着胸脯保证他现在如何,要用证据说话。
所以,周筱赟是不是违法了这事我们姑且不论,先看看抓周筱赟的盘锦公安是不是违法了。
根据盘锦公安和周筱赟家属公开对媒体披露的信息,周筱赟是被盘锦市大洼区公安分局从广州的居所带到盘锦的,因为疫情关系,看守所无法接收,周筱赟目前在盘锦一家酒店“指定监视居住”。
最新一波的疫情不是这几天才有的,抓周筱赟的时候已然爆发,看守所不能接收周筱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既然如此,盘锦公安何必要把周筱赟带回盘锦呢?
《刑事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周筱赟在广州有住所,仅仅是网络发帖涉嫌寻衅滋事而已,不涉及75条说的那些重大犯罪,完全用不着从广州抓到盘锦然后在酒店执行监视居住。
盘锦公安这种把周筱赟从广州抓到盘锦然后关在酒店监视居住的做法,恐怕是违法的。这种做法,让我想起当年的重庆打黑,有些案子就是先定罪抓人秘密关起来再找证据。因为十多年前亲历过重庆打黑的很多案子的庭审,所以我昨日的文章表达了一个担心:盘锦公安不让律师会见周筱赟,容易出现“黑打”的情况。
另外啊,周筱赟被抓不是因为公开了曝光检察官不当言论的视频,那多半是在网络上发帖指控盘锦公安在侦办其代理的案件时涉嫌刑讯逼供。盘锦公安说其发布散播虚假信息,意思应该就是他们办案时没有刑讯逼供。
周筱赟指控盘锦公安刑讯逼供,这事是不是存在不该由当事的盘锦公安自己来认定,应该由第三方来认定,或由辽宁省公安厅的法制、督查等相关部门来认定。周筱赟指控盘锦公安涉嫌刑讯逼供,盘锦公安就抓周筱赟,这很难服众,也违背了回避原则,很容易让人觉得盘锦公安对律师打击报复。
大洼分局准备把案子移交给盘山公安局,是不是事后意识到要回避了?那判断该不该抓人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回避、去广州抓人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回避?
最后,我依稀记得公安机关有新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单独异地办案抓人。上网一查,果然,2020年6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其中明确规定,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辽宁盘锦公安到广州抓周筱赟,是否严格遵守了公安部刚出台的“六个严禁”,是否知会了广州警方,盘锦公安作为刑讯逼供的指控对象理应回避而存在的管辖争议是否解决?
这件事涉及的法律问题太多了,不禁又让我想起周筱赟去年公布的庭审视频。
视频中,检察官孙旺在庭上称:“在我们的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
孙检察官还称:我们侦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可能还没有达到我们辩护人员要求的水准,我们是盘锦,我们不是一线二线大城市,也希望辩护人对此能够予以谅解。”
鉴于盘锦当地有些司法人员的法律认知水准如此之低,我作为一个在媒体工作了十七年、长期与政法系统打交道的前媒体人,在这里必须向盘锦公安强调一下,盘锦不是法外之地,盘锦的任何一级公检法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法,不能因为盘锦是小城市执行法律就可以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