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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的言论审查和舆论管控日趋严峻,国家对公民的监控也无处不在,但我们依然可以看那些不服从的个体,顶着被删号、被约谈、甚至被监禁的风险,对不公义勇敢发出自己的声音。
中国数字时代在“404文库”栏目中长期收录这些被当局审查机制删除的声音。
2023年9月5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在该修订中,第三十四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意见显示了新增应处罚的事项,包括“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感情、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处罚方式包括拘留和罚款。
该事件引起巨大的争议,一众法律专家、媒体人发文反对新增条款。
本期节目,我们选读过去一周中与该事件有关的三篇404文章。
一、法治的细节︱赵宏:关于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个问题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发布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发布文章进行评论,该文由澎湃新闻转载,但很快就遭全网删除。
文中写道:
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来看,此次修改的重心是,将近年来新涌现的违法行为悉数纳入治安处罚的范围。
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新增的违法行为其实已溢出治安管理的范畴,扩大处罚圈同样意味着公安机关权限的扩张,对这种权限的扩张,法律上必须配置以相应的约束机制,否则对新兴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压制很有可能滋生出不受约束和控制的权力。
现代法治从来不倡导借由重罚重刑来追求秩序统一的重刑主义,相反它对国家权力的扩张时刻保持警醒。《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行政领域惩戒力度最重的部门法规范,在扩大处罚圈时必须慎之又慎,既要清晰地划定需要国家惩罚权介入的领域,也要避免法律与道德边界的消弭。
以修订草案中颇受关注的第34条为例。该条为新增条文,目的在于打击有损英烈和民族感情的违法行为,所列举的应罚事项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感情、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根据该条,此类行为会与“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一样,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冒犯民族感情是否应入罪入罚,一直是舆论的热点话题。现代刑法一般以法益侵害作为权衡入罪入罚的基准,其目的在于借由法益来为国家惩罚权的实施提供正当性基础,且筛除那些并不需要或不应由法律惩戒的行为。
换言之,如果国家借由刑罚或行政处罚禁止的某项行为,并不以法益保护为依据,那么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就不具有正当性。
一般而言,单纯的情感冒犯、道德悖反,甚至是违反禁忌和自我危害,并不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列。
那是因为泛道德化的法律惩戒将处罚依据诉诸于公众情感、社会价值等抽象观念,结果不仅会纵容公权的滥用,也会使刑罚和行政处罚蜕变为推行某种特定道德观念的工具,进而伤害由法治国家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穿和服拍照都可以被理解为有损民族精神,就应被治安处罚,那么吃日料、看动漫,甚至是学日文,都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冒犯民族感情;
如果公职人员可以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那么我们距离“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就不远了。
二、亮见|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媒体的沉默震耳欲聋
微信公众号“亮见”作者魏春亮发布文章批评中国主流媒体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事件的沉默。
作者写道: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刷屏了。我加入的大部分群里都在讨论这件事,朋友圈隔几条就是关于这个事的发布。
今天早上,我突然想到媒体怎么看此事。于是去翻了翻自己经常看的媒体公众号这几天的文章,再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关键词,在媒体公众号上搜索,看看他们有没有发过文章。
他们发了地铁判官,发了天津跳水的大爷,发了《逃出大英博物馆》大结局,还表示“网友心疼到泪目”,但对涉及到所有中国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他们集体保持着得体而默契的沉默。
这不正常,一点都不正常。
媒体的集体沉默我能理解,但看到这万马齐喑的画面,还是觉得悲凉。
因为,在传递真相之外,大众传媒还起到在重大的公共议题上进行“议题设定”的作用。大众传媒虽然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个议题的具体看法,但完全可以通过报道,引导人们去讨论。
而大众,也会因为媒体的报道本身,以及报道的数量,而改变对某个议题重要性的认识。也就是说,大众传媒报道的越多,人们就越会觉得那是一件重要的事。
只有重视了,讨论了,才能形成一个有声量的舆论场,才能形成越来越多的公共意识,才有可能推动某些事情的艰难改变。
但,很不幸,传统媒体的这个功能,早已被新媒体取代。在越来越多的公共议题上,传统媒体越来越表现出一直畏缩的状态,不敢发声,不能发声。只能把目光聚焦在普通人的家长里短,鸡毛蒜皮上。
我们的传统媒体,渐渐失去了对真问题的感知力和影响力。
反而是一群自媒体,和专业人士,撑起了公众舆论的责任。
除了数不清的自媒体,最重要的发声者,还要数一些法学界著名人士,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童之伟教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刘思达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叶竹盛副教授等。
但他们的言论,几乎不是发在自己的个人微博和朋友圈上,就是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要不是被其他自媒体转发引用,触达人群很是有限。
我记得以前类似这样的事件,操作方式都应该是像“凤凰网”那样,邀请真正的业内人士亲自撰文,或者采访,提供专业意见,以引起更多讨论。
但现在,在某些问题上,这样的操作越来越少了。当这个社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怪现象,而媒体又有意或被迫无视时,只剩下我们松散的个人,悲壮地站出来,为自己发声了。
三、张3丰的世界|反对第34条,就是为未来的自己辩护
微信公众号“张3丰的世界”也发文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三十四条。
作者写道:
既然还在征求意见,每个中国人都可以表达意见。
如果一个人在前两天穿和服,大概率已经“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了。如果这个法律在去年修改,苏州警方就不为拉扯一个穿和服的女孩上门道歉了。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只要自己不穿和服,就不会有事。但是,如果和服被全国各地禁止,下一个攻击对象,可能是西装——看这名字就伤害了中国人感情。实际上,80年代我还很小的时候,确实痛恨穿西装的人,因为那个时候普遍的衣服是中山装。
后来我了解了一点历史,知道“中山装”也不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服装。如果完全正确,或许是该穿汉服?
这种逻辑延伸有一点无聊。但是,历史已经证明,它不是完全荒谬的。
中国历史上对服装、发型非常在意的时候,往往都是“历史的坏时刻”。这条修改意见的出台,也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奇怪的味道。
就在前两天,一个读高中的小朋友告诉我,学校要求他们剪短头发。在微博上搜索一下,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学校有“标准发型”推荐,男生是平头,女生也是短发——如果是长发,就伤害了老师的感情?
很多人都害怕这一条的前半部分,我个人却对后半句感到恐慌,因为散布“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言论”的,也算违法了。
我想起就在前几天,我还写了一篇《我还是想吃日料》。
我是在成都吃的日料,服务员都是成都人,材料也大部分是成都产的,餐厅的税收,也交给了成都,可以说,这种消费是热爱成都的表现。
我认为那篇文章没有伤害谁,但是后台确实有不少人攻击我是“汉奸”,伤害了他们作为“中华民族一员”的感情。如果派出所也有一些人这么认为,我很可能就要进去几天。
如赵宏老师文章所说,这个条款的要害在于,“伤害民族感情”这个“后果”,不仅是抽象的,也是主观的,完全取决于谁在解释,谁来评判。
我现在写文章反对,不是跟风,而是一种“自私”行为:或许反对不起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今后的生活,主要由“倒退”构成,我的抵抗和反对,本身就是意义所在。
我不能为一条可以禁锢自己的法条唱赞歌。现在反对,至少保持了自我的内在一致性。等到将来真的因为一篇文章伤害了谁的感情被关进去,多少心安理得一点。
我是在为自己辩护,在当下为未来辩护。
以上是本期选读的三篇404文章。文章全文见中国数字时代网站。这些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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