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为由轻判他们,就是在纵容新的人间悲剧。
今天有读者点题,让聊聊邯郸三恶童杀死同学的案子……
那我试一试吧——试试看能不能心平气和的写完这篇文章。
青少年犯罪近年来屡见不鲜了,但是这起案件依然那样骇人听闻,究其原因,是受害者的无辜和那三名犯罪者的残忍:
据媒体公开报道,2024年3月10日当天,还是初中生的受害者被三个犯罪嫌疑人“约出去玩”,三名嫌疑人直接将受害者带到了一个废弃蔬菜大棚中,两人按住他的手脚,另一人找来一把铁锹照着其面部猛击、将其砸死,随后转走了受害者微信中190元钱。三人随后在第二天继续照常上学,被受害人家属和警方问及受害者下落时,还按照之前的串供,共同声称:当天确实一起玩了,但随后他被一个“矮个儿”小孩约走了。坚信孩子无法这样淡定撒谎的警方,是在多方调查走访,确定此事纯属子虚乌有的情况下,才重新怀疑这三人,并最终揭开了此事骇人听闻的真相。
而这三个恶魔杀死受害人的唯一原因,居然仅仅是他们的这名同学“好欺负”,想从他身上弄点钱花!
抱歉,我这样叙述,你可能会本能的以为犯下这样罪行的人是多大的孩子,然而事实上,这三个凶手和被害人都在13岁上下,凶手都是受害者的初中同班同学,其中一人还是他的同桌。
这起案子的骇人听闻与匪夷所思,正常人实在是无法想象。
三个13岁的孩子,怎么如此淡定,如踩死一只蚂蚁一样杀死一个人,然后还能淡定的该吃吃该玩玩,还懂得串供试图逃脱法律制裁?
虽然他们的串供在成年人的心智看来并不高明,甚至拙劣可笑,但是他们在行使这些恶行所展现出来的冷酷与无良,真的让见惯了世面的成年人也不寒而栗。
我想起了皮尔沙特所提出的“反社会型人格”(简称无良症),这位19世纪的德国精神病学家认为我们社会中有些人是先天缺乏人性的,他们对他人的痛苦乃至死亡缺乏最起码的感知能力,所以生来就是习惯作恶的。皮尔沙特曾把这些人视为病人,试图找到各种致病诱因并给出治疗方案。但研究到最后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认:“死刑可能是治疗他们最好的良药”。
因为反社会人格一旦形成,他们的整个世界观是颠倒的、参与道德对话、完成良心问责的基础概念都没有。你即便教育他们说:吃人是不对的,他们第一反应只是:“哪儿不对?是不该油炸还是不该清蒸?”
当然,由于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现代司法又提倡少杀慎杀,这里我不呼吁死刑。但我觉得这起触目惊心的案子中,依然有一些细节是引人深思的。
比如最引人瞩目的,三个恶魔挑中受害人的原因——认为这孩子“好欺负”。
结合他们是同班同学、其中一人还是其同位的背景,我们不难想见,在凶案发生之前,这三个杀人犯针对受害者的霸凌应该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了,受害者也曾多次对家长反映“不想去学校”。那么为什么无论学校还是双方家长,都没有及时制止这种霸凌现象,就成为了一件非常让人懊悔的事情——因为我们现在看到,霸凌成为了凶杀的前奏,三个杀人犯霸凌那个孩子,就像草原上的豺狼围着猎物打转一样,先狡猾的确认了对方可欺,然后才下了死手。这几乎是一种野兽的本能行为。
然而我们这些成年人,居然就眼睁睁的看着这些兽行在现代社会、在校园里发生了。
至于霸凌为什么没有被及时制止,我想也无需多言,大家都是从学校里出来的,我们的校园里霸凌行为的惩戒与责罚是远远不够的,甚至不如据说“霸凌横行”的日本。很多校园霸凌即便发生,施暴者的家长甚至老师,都会拿“孩子间闹着玩”去为施暴者开脱。这导致被害者即便鼓起勇气出首告发施暴者,对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事情往往就这么算了,被害者还要遭受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打击报复。
是我们的家长和学校把孩子保护的太好,不舍得对未成年孩子施以严厉惩戒么?
并不是!
实际上,在有些错误上,我们对孩子的惩戒是很严厉的,甚至堪称教育滥刑主义——比如上课随便交头接耳,作业不按时完成,老师交代的要求不尊行,或者虚无缥缈的“给班级荣誉抹了黑”……
你看着吧,敢碰这些红线的孩子轻则罚站、写检查、重则在班上被老师点名批评、遭受人格羞辱,甚至有的还会遭遇早应该禁绝的体罚。
这个时候老师和家长“心疼孩子”的理由哪儿去了?为孩子开脱“他还是个孩子,不懂事正常”的借口哪儿去了?
没有,统统没有,我们几乎是在以要求成年人的标准,教育孩子不要冒犯权威、不要侵害集体荣誉。
所以我们要对自己诚实,我们不是“心疼孩子”,当孩子敢于冒犯权威、或损害所谓“集体利益”的时候,我们是非常舍得对孩子执行超限度的严惩的,在搞这种处罚的时候,大多数老师甚至家长都不吝于扮演彻底的法家主义者,搞乱世重典的严刑峻法。
那什么时候,我们会想起孩子“只是孩子”,愿意宽纵甚至默许他们犯错乃至犯罪呢?
当他们侵害他人、尤其是比自己弱的他人的合法权益时。
当孩子霸凌他同学,或者在公共场合“犯熊”大声喧哗或毁坏物品时。很多老师和家长一下子变得宽仁无比。觉得,嗨!这有什么呢?孩子不“皮”一点,不欺负别人,将来在社会上怎么生存?
我刚看了一个视频,储殷老师形象的把这种教育习惯总结为“大错小罚,小错大罚”——
在正常的现代社会法治观念里,冒犯权威、损害“集体荣誉”,未必一定什么大错,有的时候甚至根本不能算错。可是我们在教育中却不惜动用“严刑峻法”去让孩子领教这两件事的厉害。
而在一个正常的现代社会法治观念中,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这毫无疑问是践踏他人和法律尊严的罪行,这才是大错。可是我们的教育中却对它不以为然,甚至隐约觉得这是孩子的“生存技能”!
屁的生存技能!你想让有这种“生存技能”的孩子构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你愿意你的孩子乃至你自己生存在这样社会里吗?
当这样的教育习惯,终于结出如此骇人听闻的恶之果时,我们难道不应当去追问和反思那个更加奇葩的恶之花么?
“大错小罚,小错大罚”最终将得到的结果是什么呢?储殷教授在那个视频里也有总结,那就是教会孩子“欺软怕硬”。
在邯郸杀人案当中,我们已经看到了这三个未成年人渣具有了这样的性格——他们挑选受害者并非盲目,而是经过了一个“踩点”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对受害者的霸凌。而当这几个小恶魔经过一段霸凌,发现学校和家庭都没有对他们进行应有的惩罚后,他们才毫不不犹豫、毫无怜悯的执行了杀人——因为教育没有在他们的心中形成丝毫的“底线感”,没有人告诉他们,他人的尊严乃至生命是不可被侵犯的。所以我甚至觉得,这三个小恶魔的无良症,一定程度上也是他们所受的教育让他们形成的。
我看到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在评论此事时,也提到了这一点——“在犯罪过程缺乏有效的制动机制”“这三个家庭、六个大人,为什么养育了十多年,却养出了毫无人性的儿子?”
所以李教授呼吁对三个凶手的家长也“同等受刑”。
我觉得倒不用如此急于复兴“连坐”之法——只要从现在起,把我们对孩子教育中“欺软怕硬”“大错小罚,小错大罚”的习惯改掉就可以了。在个人权益间竖起牢不可破的钢线,一旦有人侵害,即便侵害者“还是个孩子”,也应该毫不留情的对犯罪者施以严惩。
如果能这样判决霸凌案,来上个三五次,校园霸凌也就能缓解了,那些被纵容的霸凌诱发的凶案,也就难以继续发生。
只看我们愿不愿意做,我们愿不愿意在对孩子的教育中收敛对权威和集体维护时的滥刑主义,而把惩戒省下来,对侵害孩子私权的行为加以应有的惩罚。
其实这件事,说到底,根源在于我们自己是什么人,我们是否也欺软怕硬?谄媚权威而看轻他人?
想起2015年,美国加州曾经发生一起霸凌案,三个中国小留学生霸凌另一位同胞同学,事发被捕后居然还浑不在意。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多次对着镜头露出自信微笑。甚至有一名罪犯当庭催促法官“快点判决”,因为自己要回去过生日宴。而面对被折磨不堪的同学,也是毫无悔意,甚至面露凶光。明显没把审判当回事儿。
结果法院倒是真的“很快”判了:三人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服刑到期后被驱逐出境——这还是三人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情况下的“从轻发落”,如果检方不撤销对三人的折磨罪指控,他们原本有可能服刑几十上百年。
我记得这个案子审结消息传回国时,曾经引发国内舆论的一片哗然。好多人觉得校园霸凌惩戒是应该被惩戒,但真为这把孩子送到大牢里蹲十年……是不是太重了点?还是孩子么,保护未成年人么。
可是你今天,对照这起霸凌引发的凶杀,你还觉得老美当初判的重么?
再重复一遍,我们不是不忍心惩罚孩子,我们只是把尊重他人私权的教育看的太不当回事,总是轻轻放过了霸凌。
所以我呼吁——这一切该有个交代了,请把对孩子教育中冒犯权威的“滥刑主义”收敛一点,富裕出的精力,请严惩霸凌!教会孩子,他人权益神圣不可侵犯,而不是欺软怕硬。
除非我们未来想生活在一群对他人私权毫无尊重、毫无底线、信奉弱肉强食、习惯欺软怕硬、以媚上欺下为信条的人渣当中。否则这种教育的改变,就势在必行,
至于那三个杀人的未成年人渣,我想说……
我仍不愿呼吁死刑,但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着看这三个人渣的下场。
轻判了,将纵容无数相似的悲剧。
我们要为那些已经被霸凌缠身,却还未遭遇更大不幸的被霸凌者们负责,我们要保护那些不幸的孩子,这才是真正的保护未成年人!
所以,请在现有法律允许范围内,给这三个人渣顶格的严惩。
请挥出利剑,保卫孩子的私权,斩断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