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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仅仅辞退性骚扰的男教授,就够了吗?
作者:橙律师
发表日期:2024.7.24
来源:微信公众号“橙律师”
主题归类:性骚扰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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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一名在读文学博士生在社交平台实名举报学院原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导王某元利用导师权威在工作和学习期间对其实施性骚扰、强制猥亵,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我拒绝,他在其后两年多时间里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并威胁我不能毕业”。

7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发布官方通报称举报情况属实,给予王某元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

随后,@平安北京海淀 发布情况通报表示:针对“一高校在读学生举报其导师涉嫌违法”情况,海淀公安分局已依法介入调查。

今日,当事人回应感谢学校的处理迅速和网友的帮助,但关于校园性骚扰的关注和担忧并没有因此而减弱——校园性骚扰并不是偶发事件,每年都有相当多的类似案件发生,却有相当大一部分受害者无法顺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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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相对封闭的环境、教师相对于学生的权威性、涉世未深的学生对于学校与师长的习惯性服从等因素的结合,使得校园性骚扰较一般性骚扰来说更为隐蔽。因此,当本该以身作则、保护学生的教师,成为侵犯学生的元凶,公众对于学生安全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有着更深的担忧。

本期,橙律师即带大家了解,教师性骚扰学生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学校在此间应当扮演何种角色,以及学生遭遇老师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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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责任

首先,教师性骚扰行为可以适用《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的一般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制通过发送淫秽信息以及偷窥等方式进行性骚扰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制猥亵和暴露狂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则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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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律规定

除却以上一般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还根据教师的特殊身份设置特殊规定。

1)解聘/开除

根据《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性骚扰学生属于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面临解聘或开除。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师而言,此处开除和解聘基本同义;对于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师来说,一般适用解聘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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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丧失教师资格

实施的性骚扰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教师将丧失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其教师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单位处理和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除了上文所说的开除处分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师还可能根据情节严重情况面临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行政处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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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业禁止

撤销教师资格和丧失教师资格的重要区别在于后续的从业禁止期限不同。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禁止五年内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丧失教师资格的,终身不得再获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无论是撤销资格还是丧失资格,违法教师都会被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以保障上述从业禁止实施。

并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不得录用具有性侵犯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也就是说,如果某教师性侵学生构成犯罪,其将不得进入任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哪怕其应聘岗位不是教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除教育部门的行政处分中存在从业禁止,法院也可以在刑事案件中判处从业禁止。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3至5年)从事相关职业。

6)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一般来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为十四周岁,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时,不论该女性是否同意,也不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金钱物质交易,都构成强奸罪。但是基于一些人员会利用自身特殊身份的优势和权威对未成年女性造成特殊影响,考虑到这一因素,我国刑法设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教师即是刑法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此时,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提高为十六岁,也就是说,即使女学生已满十四岁并且自愿与教师发生性关系,教师仍然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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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义务与失职责任

在《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相关条款规定了校园针对规制性骚扰建立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制度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学校、幼儿园的强制报告义务性教育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高校并无强制报告义务,这主要是考虑到一般高校学生都为成年人,有自主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此外,学校(不包括高校)在录用人员时,应当查询其相关违法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还有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如果学校失职,未能及时制止、处罚甚至偏袒实施性骚扰的教师,学校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人员及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面临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整改等方式的问责。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部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在教育部公开曝光的教师性骚扰案件中,相关责任人或学校基本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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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自己和身边的人?

在面对老师的骚扰时,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橙律师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

第一,在遭遇性骚扰后,及时、明确记录自身遭遇并且向外传递信息。为了增加言词的可信度以及请求法院取证的便利,当事人在遭遇性骚扰后最好及时记录以下内容:谁参与了;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性骚扰发生的地方;性骚扰发生的具体日期和时间;是否反复多次发生。记录之后还可以通过邮件、文件传输助手等方式发给自己与值得信赖的亲友来固定记录时间。

第二,做好证据保存、固定工作。目前大多数性骚扰案件败诉的原因都是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实施骚扰行为,为及时取证和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可以在下一次骚扰发生之前准备好录音录像设备。

为使录音录像最终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法庭证据,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合法取证。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悄悄录制双方沟通过程取得的证据,一般认为合法有效;

2)有效取证。谈话内容尽量包含时间、地点、双方身份、骚扰事实等要素;

3)及时取证。在双方矛盾激化后,取证难度较高,应当尽可能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寻求救济、固定证据,做好准备;

4)保持录音录像完整,保留原始录音录像载体,不要通过剪辑等手段修改原件。

第三,要求学校介入调查、提供帮助和保护。如上文所说,保护学生免受性骚扰是学校不可推卸的义务。

第四,向学校上一级教育部门投诉或举报。如果自己正在遭受教师的性骚扰,可以向上一级教育部门投诉;如果自己的亲友正在遭受教师的性骚扰,可以向上一级教育部门举报。

第五,拨打110报警。虽然本文将报警排在第五位,但这绝对并不意味着你需要在求助学校和教育部门之后再进行报警。通常而言,你应当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对熟人性骚扰而言,有时候报警时间的选择是公安机关判断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也是最快速有效的救济方式。

另外,如果你还是未成年人,或者你暂时缺少维权的勇气,那么可以考虑向身边值得信赖的亲友寻求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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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从来不该是犯罪者的保护伞。

我们都该明白,对学生最好的教育,就是让TA们知晓,自己的痛苦会被倾听和重视,法律的正义会庇佑TA们稳步前行——每一条性骚扰教师受到严肃处罚的新闻,都会成为权益可能遭到侵犯的学生们勇敢维护自身权益的底气。

而在此之外,橙律师也持续呼唤校园防治性骚扰制度的落地和完善。正如“中国妇女报”针对本次事件发出的评论所说的那样:

“要通过机制建设,明确性骚扰行为界线,畅通性骚扰行为投诉渠道,将反性骚扰知识纳入师生教育培训,健全性骚扰行为调查处置规程……在发现、举报、隐私保护、处理等环节,形成常态化、可预期的防治机制,以制度和行动诠释‘零容忍’,力求防患于未然,才能确保每一名学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学习成长。教师也得以明晰自己的行为边界,行止有度。

“让制度落地,让保护有效,让惩罚有力,还校园以清静,予受害者以公道。防治校园性骚扰,相关各方还可以做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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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整合自往期文章《学校该保护的是学生,不是性骚扰的男老师》,作者脆皮年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