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

论国家经济主权

                   论国家经济主权                           卢麒元   国家经济主权,是指主权国家对于境内的所有自然资源享有终极支配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境内拥有征收税赋的权力;是指主权国家在境内拥有发行货币的权力;是指主权国家对于境内经济活动拥有监督管理的权力;是指主权国家对于国民境外资产拥有提供保护的权力。 国际法对国家经济主权没有清晰界定。但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应该在本国宪法中,对于国家经济主权进行清晰界定,为政府维护和行使国家经济主权提供法理依据。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责任监督政府是否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主权。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其最根本的责任,就是有效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国家经济主权。当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到严重侵犯,政府就会失去其执政的合法性。 一般而言,侵犯国家经济主权,大体上有三种方式: 第一,境外势力吞并国家所属自然资源。 第二,境外势力参与国家所属社会分配。 第三,境外势力侵占国家所属境外资产。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殖民主义遭到世界人民的唾弃,直接的“吞并”、“参与”、“侵占”行为大为收敛。然而,间接侵犯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为,一刻也没有停止过。他们采取了更为隐蔽和更具欺骗性的方式。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幌子下,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借助于国际金融资本 , 通过本土代理人 , 暗中突破主权壁垒,形成了颇具时代特征的新型的金融殖民主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被蚕食,一些国家甚至失去对国民经济的实际控制,沦为了无需军事占领的新型金融殖民地。 请注意两个关键词:国际金融资本;本土代理人。 新殖民主义的着眼点在于货币。所以,请注意那些钱,请注意操纵那些钱的那些人。既然新殖民主义的着眼点在于货币,其主攻方向当然是货币政策。 将军决战岂止在疆场。货币政策的较量,在于形成货币政策的经济学逻辑,在于管理货币政策的公职行为。不要小看了那些个不远万里前来“传播知识”的“学者”,不要小看了制定货币政策的高级公务员们。笔者在前文中谈到过“金融木马”,说得就是他们。 国家经济主权的性质,其实就是国民财富。让渡国家经济主权,其实就是转让国民财富。转让国民财富,以谋取个人私利,是经典的卖国行为。让渡国家经济主权,与出让国家领土主权性质完全相同。 在国家没有战败,也没有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大规模让渡国家经济主权,严重侵害了国民福利,势必导致国力孱弱,社会矛盾激化,国家将因此而衰落。 我国国家经济主权的现状,已经十分令人忧虑。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们在政治上扛住了颜色革命的冲击。然而,我们也为之付出了惨重的经济代价。这个代价就是,我们开始让渡一部分国家经济主权,以期达成吸收国际金融资本、进入国际商品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其标志性事件就是联系汇率和 WTO 。大多数中国人未必懂得联系汇率和 WTO 背后的国家经济主权含义。联系汇率制度和 WTO ,使中国出让了部分货币发行主权和部分财政管理主权。这种行为,本意或许是通过出让一部分国家长期利益,以期获得短期经济快速成长的目标,属于典型的权宜之策。这个权宜之策立竿见影,中国获得了充裕的国际资本,中国占领了广泛的国际市场,中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 问题是,权宜之策,不可久持。大利之下,必存大患。然而,先后持此策者,食髓知味,终于成瘾,形成了难以割舍的路径依赖。大政治家审时度势,迂回前进未尝不可。但是,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当迂而不能回时,事情就会走向反面。中国在出让了一部分货币主权和财政主权之后,中国经济与美国经济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这种一体化趋势,发展到二十一世纪一十年代,已经形成了严重的经济依赖关系。在这种特殊的中美经济关系中,主仆定位开始显现。美国开始扮演跨国政府的角色,中国则扮演了税赋上缴者和商品供应者的角色。当中国过度让渡国家经济主权之后,中国已经开始丧失主体性,沦为了事实上的附庸经济体。附庸经济体也可以获得惊人的经济成果。但是,他们的命运不在自己手中,结局往往十分悲惨。 “全球经济一体化”原则,有一个非常隐晦的软约束,就是参与者必须让渡一定的国家经济主权作为前提条件。通常,这个“投名状”会是国有资产或国民福利。中国人大体熟悉此等故事。“纳贡嫁女”之事,不得已而为之,或许无可厚非。然则,韬光养晦,为的是东山再起。当政者必须以此为耻,奋发图强。昭君出塞之后,当有卫青、霍去病横扫漠北,彻底改变国家民族的命运。然而,知所进退,何其困难!尤其是这个权宜之策,牵扯到高端精英的切身利益,实在是欲罢不能。其实,一世英名与千古骂名只在一线之间。 笔者一直强调民族国家的主体性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哲学问题,这是严肃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放弃主体性,而讨论科学,必然走向被奴役。宋明理学的历史教训足够深刻。中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思想理论值得深思啊!笔者一向蔑视所谓的奥地利学派,尤其反感他们的那一套超越国家和阶级的市场教义。他们的理论和实践,不仅仅毁灭了自己的祖国,还毁灭了很多天真幼稚的新兴国家。看到中国高端精英近些年的作为,笔者总是会想起《国际歌》作者欧仁鲍狄埃讽刺法国卖国者的诗句:“只要给我一块牛排,我就出卖巴黎。” 笔者希望,中国年轻学子将来学习经济学的第一堂课,是关于国家经济主权的。国家经济主权绝非一个普通的经济学概念。这是是非标准,这是审美逻辑,这是执政原则。我们再也不能允许一系列错误的思想理论误导全体国民了。我们再也不能允许高端精英肆意妄为了。国民必须有原则,国家才会有原则。国家有原则,国民才能获得自由和尊严。 我们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完善关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相关立法工作。必要时,应全国人民的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国家经济主权问题释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僭越国家司法主权,出卖国家经济利益的人和行为绝对不能姑息。我国国民福利被外国人肆意侵犯的历史应该结束了。中国已经到了全面收回国家经济主权的时候了。     注:在我的心目中,毛泽东、周恩来、鲁迅、钱学森、孙冶方、王进喜、陈永贵、雷锋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永远的国家形象。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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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中国司法主权不容干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言人29日对记者说,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将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中国正在服刑的罪犯刘晓波,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干涉,我们表示强烈愤慨。中国是法治国家,司法主权不容干涉,法治尊严必须维护,任何人触犯了中国法律,都必须依法受到惩处。中国司法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国法律和中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刘晓波执行刑罚。 这位发言人说,刘晓波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晓波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我院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位发言人指出,人民法院对刘晓波的判决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刘晓波以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煽动性文章、组织劝诱他人签名等方式,煽动推翻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这位发言人还指出,对危害本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刑罚,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符合联合国有关公约的规定。我们坚决反对一些人用双重标准对中国的司法横加指责。 (本文来源: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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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可以凌驾于人权之上吗?

我想问作者李云龙几个问题:国家主权可以凌驾于人权之上吗?我们要拥有国家主权的目的是不是为了保护人权?如果像刘晓波那样批评政府的话都不可以讲,是不是表明中国的基本人权(言论自由)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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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培云:守住良心的“一厘米主权”

不唯国家有主权,每一位国民也有主权。而且,个体主权之是否沦陷,更是人人最要面对的精神事件。 所谓个体主权无外乎两种:一是“对物”;二是“对己”。 “对物的主权”,十八世纪的欧美贤良已有精彩论述。如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有关物权的至理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美国政治活动家詹姆斯•奥蒂斯反对政府的任意搜查令时的慷慨激昂——“一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安分守己,他在城堡里就应当受到像王子一样的保护”。 至于“对己的主权”,则包括个体的身体自治(行动自由)与精神自治(思想自由)。 一定条件下,无论“对物”,还是“对己”,两种主权都具有某种可让渡性:通过谈判你可以变卖房产,替人工作、听人差遣,甚至接受有关思想与行为的培训等等。但是,没人希望自己因此变成奴隶,既失去了“对物的主权”,也失去了“对己的主权”,成了“大公无私”时代里一无所有的“新人”。 最常见的情形是,人们敏锐于拥有“对物的主权”,而无视自己的思想与行为成为彻头彻尾的沦陷区,就像汉娜•施密特,电影《朗读者》里的纳粹女看守。法庭上的汉娜完全是汉娜•阿伦特笔下的艾希曼,优雅、温顺,而且理直气壮。在那里,刽子手被还原成一位普通的德国市民,忠于职守,对上级以及既有法令无条件服从。当法官质问她为什么只为不出乱子而宁愿让三百人活活烧死时,汉娜反问法官:“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法官一时无言以对。相信这也是人们最怕面对的问题。体制、环境、“大家都这样做”等等就像是隐身衣,许多作恶的人都曾经穿过,而且还要为将来备用。 至于汉娜为什么还是被判终身监禁,影片未完全展开,答案在德国的另一场真实的审判中。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了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27岁的他射杀了一位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20岁。几十年间,在这堵“隔离人民的墙”下面,先后有300位东德逃亡者被射杀。 和上面这位可怜的女人一样,亨里奇的律师也辩称这些卫兵仅仅是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处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从汉娜•施密特到因格•亨里奇,体制内的作恶者莫不把体制与命令当作其替罪的借口,为自己主权沦陷、良心失守卸责。然而,即使是在黑暗年代,生活仍是可以选择的。不是么?在修砌柏林墙的第一天便有东德卫兵直接逃到西柏林,而柏林墙,方生方死,正是从那一天开始了它持续几十年的坍塌。 你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卫兵。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时不忘抵抗与自救,是“人类良心的一刹那”。这一厘米,是让人类海阔天空的一厘米,也是个体超拔于体制之上的一厘米,是见证人类具有神性的一厘米。 那一刻,像过往与将来的所有光荣时刻,良知被人类奉若神明。而人类之所以高贵,正在于人的身上附着了这种神性的良知。如亨利•梭罗所说,“每一个人都是一座圣庙的建筑师。他的身体是他的圣殿,在里面,他用完全是自己的方式崇敬他的神,他即使另外去琢凿大理石,他还是有自己的圣殿和尊神的。”中国人不也常说“头顶三尺有神明,不畏人知畏己知”么?不管是“神知”,还是“己知”,背后都关乎神性。前者是他律之神,所谓“人在做,天在看”;后者是自律之神,人因有良知而自律,而超越罪恶的樊篱。一旦丢掉了良知,人类神性的庙宇也就坍塌了。人类所能看到的,便只有猥琐的世相与一望无际的残酷。 为了克服阿伦特笔下的“平庸之恶”,抵御随时可能发生的权力之祸,尤其在经历了极权主义盛行的二十世纪之后,各国已经越来越注重对其国民抵抗权的保护。这既是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政治道德上的分权,也是一种良心上的共治。具体到今日中国,现行《公务员法》第54条不也规定公务员有抵抗上级的权利么?只可惜有人于法不顾,以为可以尽享良心沦陷之红利,且永远不受责罚。而这一切,也正是网民穷追暴力拆迁、跨省追捕等恶性事件之原因所在。 一花一世界,一人一国家,谁能带领好自己,做自己人生的领导者?当一个人因不分善恶、唯命是从而导致自己主权沦陷,这样“亡国奴”式的人生是不是才更可怕,更无希望?在此意义上,所谓良心发现,是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救亡图存”? 年少时爱看《加里森敢死队》,如今只记住其中一个镜头:盟军战士逃跑时,一位德军士兵开枪射击,可是怎么扣不动扳机,嘴里还嘟囔着,“什么老爷枪!”二十年后想起这个细节仍然忍俊不禁。我真希望那个手忙脚乱的德国兵是在“蓄意不谋杀”,正管理着他守住良心的“一厘米主权”呢! 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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