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

OhMyMedia |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于建嵘和他的微公益

闾丘露薇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在2010年10月9日发出了他的第一条新浪微博,而他在微博上贴出的第一张照片, 是为访民画像 。于建嵘的家中挂了很多画,都是他的作品,清一色的黑白色系山水画。最引人注目的,是被他称为“母亲”的访民巨幅画像。几乎每位来拜访他的客人,都会在这幅画前留影,于建嵘也会把这些照片通过他的微博发出来。 2011年12月2日,于建嵘发微博呼吁网友为露宿街头的访民捐助衣物,帮助他们渡过寒冬。两个星期,于建嵘筹集到了40万元,一批由访民自己组成的志愿 者团队,把物资分发到访民手中。这让于建嵘观察到这样一个现象,那就是对于访民这个群体的关注,更多的还是来自于访民本身,而他们在相互帮助的同时也意识 到,只有自己多关心社会,才有可能让更多人来关心他们的状况。也因为这样,不少访民成为了于建嵘的志愿者,负责管理这个针对访民的公益项目。 2008年,于建嵘也发起过“让访民回家”的活动。不过那个时候他还不懂得利用网络,特别是社交媒体,更重要的是社交媒体还没有在中国普及,参与这个活动的,只有他和两三个朋友。那个时候,知道于建嵘的名字的,也只是学术界以及媒体圈,或者一些对公共事务特别关注的人。 即便随后社交媒体出现,用于建嵘的话说,对这个群体的救助,“一方面行动是小范围的,另一方面也要非常小心,因为会给政府带来压力”。不单单媒体很少能够跟进,就连他自己也受到影响,比如粉丝数量。 “从去年开始,我每个月都有几万粉丝,但是有好几个月一直保持在40多万。其实,你做好事粉丝们也不会跟你走,你要做他们认同的事情。你做的事情符合他的价值理念,他才会跟你走。” 于 建嵘现在在新浪微博有147万多的粉丝,2011年2月28日,他还开通了腾讯微博,现在的粉丝数有55万。于建嵘很看重粉丝数量,他认为,这关系到一个 议题的受关注程度。也因为这样,他很会利用微博的互动特点,比如,他在发起“随手拍”行动的时候,会告诉网友这样一个规则:只要@他本人,那他就会转发网 友的照片。粉丝量越多,可以带来的社会效应越大,参与的人也就越多。 2011年2月发起的“随手拍救助乞讨儿童行动”,让于建嵘的名字 为大众所熟悉。因为自发参与这个行动的人太多,最后公安部的官员也需要利用微博,和公众进行互动以及信息披露。一个微博建议,最终变成了一种社会运动。而 之所以发起这样的行动,于建嵘说非常偶然,是因为接到了网友的来信,告知孩子不见了,需要他的帮忙,于是他想到了利用微博发出寻人信息,而很快,更多的来 信,触发他倡导了这样一个行动。当然,这样的行动也引发了关于隐私以及是否有效等问题的争议,但对于建嵘来说,从这次行动当中,他看到了微博在推动公益行 动中的作用。 于是,从随手拍救助乞讨儿童,到随手送书下乡系列微博公益行动,于建嵘和一些志同道合者,一起参与发起了随手公益基金会, 这是挂靠在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下面的全国性专项公募基金。而微公益也成为了2011年的热门词汇,不少个人以及NGO,开始利用社交媒体展开各种公益行 动。 最近,于建嵘又在微博上发起了“随手拍和父母合影”,得到了不少网友的响应。所有的这些显然很正能量,也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但于建嵘承认,因为这些微博上的公益行动,他也遭到了一些人的批评,当中包括他的一些朋友。 “一 些关注的人对我提意见,认为应该更关注政治,而不是做所谓正能量的事情。我觉得没有区别,正能量不是不关心政治,不关心社会,其实我们做的都是和社会矛盾 有关联的事情,只要我们都关心社会的话,这些社会矛盾就会解决。我觉得未来社会转型会有分化改变,而社会运动就是分化改变的议题。” 知 道于建嵘的名字,还是因为他关于中国底层社会的研究。不过关于他的争议也很多,特别是2010年圣诞节,他透过微博搞了一场为期四天的流水席,来自中国各 地十多个省市的800多名网友、上访者、学者、官员及学生参加了活动。一些人在网络上质疑他的背景,因为在中国,很难想象可以如此高调地进行这样的公开活 动。也有网友批评他,一边接待访民,一边去各地为政府官员讲课、收取顾问费以及政府的研究经费,失去了学者的中立性。 曾经和律师浦志强聊起过于建嵘,他的评价相当正面,特别是在取消劳教制度以及信访制度方面,浦志强认为,于建嵘做的很多,他相当佩服。 在于建嵘的家中,其中一个房间,靠墙的柜子里面放满了档案。于建嵘拿出一些给我看,都是过去这些年各地发生的群体事件的一手资料,甚至包括了地方政府在出动人手时的分布图。 我 很好奇,他为何能够拿到这些资料。他告诉我,因为不少官员是他的学生,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他是中国社科院的研究人员。当然,仅仅有资料是不够的,还要 有他自己在当地的观察。不过每次到当地,他都很低调,他说他会选择一个靠近事发地点的房间,透过窗户去观察事态,或者站在人群之中,最重要的,是要让自己 成为一个不为人所注意的旁观者,尽量保证观察的准确性。而现在,他更加需要低调,因为有时候,他的出现,会让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员非常紧张,用他的话说,总 觉得他和当地发生的事件之间存在着联系,一不小心就会被当成了“幕后黑手”。 正是因为能够取得这些详尽、甚至敏感的资料,在和媒体打交 道的时候,于建嵘非常谨慎。最著名的一点,就是他从来不接受外国媒体的采访,当然,香港媒体算是例外,毕竟属于一国,尽管两制。去年,他到香港参加香港书 展,顺道出席了香港一个民间机构举办的论坛。当主持人开玩笑说,之前这个论坛的讲者之一艾未未当时正被监禁的时候,他马上站起来打断主持人,再三强调,自 己只是来进行学术交流。在之后一个小时的论坛里面,他差不多每隔十五分钟就要澄清一次。我倒是理解他的这种反应,毕竟谁也不知道,台下会有怎样的听众,会 不会把这场讲座,当成论证他有问题的证据。 在于建嵘的一堆画作当中,有一个小小的镜框,里面是他的律师证。他很自豪,因为这是中国第一 批律师证。还有一幅他的自画像,很明亮的黄色,这和满屋的黑色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桌上放着一份并不对外公开发行的杂志,里面有他的文章──《未来十年中 国社会和政治发展纲要构想》。 微博上的于建嵘很忙碌,他的随手公益还在继续进行。他很珍惜微博这个他眼中的自媒体,因为太多他无法透过 媒体发表的观点和信息,都可以透过这个自媒体发布。其实对于这个研究社会问题的学者来说,他所做的一切,更像是一种社会调查和实践,来探求为中国社会转型 进行准备的有效方式。 “微博公益强调了举手之劳,所有人都可以做,都可以参与献爱心。最关键的问题,可以在自媒体时代,建立一个信息转播中心,迅速地形成共鸣。随着粉丝的增加,可以形成一个社会热点,大家关心的问题,可以强化意识,让一种行动得以实现。” (本文作者闾丘露薇是凤凰卫视采访总监、专栏作家,香港非政府组织一五一十基金会创办人之一。著有《不分东西》、《行走中的玫瑰》等。文中所述仅代表她的个人观点。) 原文 © 鬼怪式 for 新闻理想档案馆 , 2012/10/26. | Permalink | 旁观者说 Post tags: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 New:!我们建立了OMM人人公共主页!欢迎关注! | OMM通讯社@新浪微博 | OhMyMedia@Twitter | OMM通讯社@腾讯微博 | OMM通讯社@网易微博 加入我们,OMM通讯社志愿者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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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当前压力维稳的困境与出路——再论中国社会的刚性稳定

于建嵘:当前压力维稳的困境与出路——再论中国社会的刚性稳定 进入专题 : 压力维稳 刚性稳定    ● 于建嵘 ( 进入专栏 )        内容摘要:中国的社会稳定是与威权体制密切相联的“刚性稳定”,压力维稳是这种“刚性稳定”的维持与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压力维稳面临着利益冲突加剧、维稳政策偏差、信息技术发展、维权意识增长等多方面的挑战。当前,维稳必须要有新思维: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变静态稳定为动态稳定,变“维稳”为“创稳”。   关键词:刚性稳定 压力维稳 韧性稳定 维权创稳      近年来,维稳成了一个政治热词。不管是媒体报道,还是官方文件,维稳这个词的出现频率都越来越高。这一方面表明社会稳定问题已经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也表明政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维稳压力。那么,维稳的压力为何越来越大?在笔者看来,这固然与当前我国的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凸显有关;但更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社会稳定结构和维稳体制还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制度缺陷和问题。这主要表现为社会秩序的“刚性稳定”以及与此相关的压力维稳运行机制。      刚性稳定与压力维稳      在以往的研究中,笔者曾将当前中国的社会稳定概括为“刚性稳定”。这种稳定以垄断政治权力为目标,以僵硬稳定为表象,以国家暴力为基础,以控制社会意识和社会组织为手段。“刚性稳定”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刚性稳定”是以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的政治稳定;第二,“刚性稳定”以社会绝对安定为管治目标,把一切抗议行为,如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运等都视为无序和混乱,都要采取一切手段压制或打击;第三,“刚性稳定”以国家暴力为基础,依赖对意识形态和社会组织的控制,具有非程序的法制性。为了实现和保持刚性稳定,执政者追求并强化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试图对社会进行绝对管治。刚性稳定缺乏韧性、延展性和缓冲地带,执政者时刻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企图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系其“专政”地位,最终可能因不能承担不断递增的巨大社会政治成本,而导致政治统治的断裂和社会管治秩序的失范。[1]   刚性稳定是一种集权封闭的、静态安定的、暴力强制的稳定,虽然可以把民众的政治诉求限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但却无法有效地确立政治权威和职责的合法性,因此可能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执政者无约束的自利行为,以及社会基本规则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都造成政治合法性正在快速流失。中央执政者为了保障社会的绝对稳定,不断向各级地方政府层层施压,不惜一切代价对社会进行管控。当前,最典型的就是信访制度。这个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法》第41条,国务院也制定了《信访条例》,规定民众可以上访。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又将上访认定为社会的非稳定因素,并采用各种方式打压甚至非法关押上访者。信访制度在法理上的合法性与它在实践中的“非法性”的冲突,是刚性稳定在当前中国面临困境的最突出反映。由于刚性稳定没有弹性,缺乏韧性,没有可以缓冲的中间地带,而是通过不停的政治高压实现表面的稳定,因而隐藏着巨大的政治风险:维稳链条一旦发生断裂,整个社会就可能陷入大的动荡,所以这种刚性的稳定是不可持续的,它必须依靠压力在短期内得到维持。   由此可见,压力维稳是刚性稳定的维持机制。荣敬本先生曾以“压力体制”来描述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并解释高度集权的中央政权对地方政权的领导状况。[2]   在当前中国,两种不同的压力影响着中国的政治运行状况:一是中国政治运作中自下而上的增压机制;二是自上而下施加的压力以非暴力的方式直接由民众向压力的起点即中央反弹。中央自上而下施压,导致的是压力的转移,而不是压力的消解,压力最终还是转移到中央,增加压力的最终着力点还是中央。压力维稳是中国目前特殊政治生态下的产物,是与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相适应的,同时也是与常态化的政治格格不入的。压力维稳机制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压力维稳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第二,压力维稳重视基层,注重“实战”;第三,压力维稳使政绩考核功能异化;第四,压力维稳成本高,投入大。[3]这些特征在日常政治中,导致维稳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目标和考量标准,并深刻影响着各级政府的执政行为与地方政治生态。由于维稳目标与威权政治相结合,地方政府在日常事务中必定会践行压力型体制的政治逻辑,它最终导致“维稳”变成“唯稳”。   在中国这样一个不是通过选票获得实质合法性的国家,中央政府要对地方政府实现控制与领导,从而维护其合法性并巩固统治,就必须对“稳定压倒一切”这一执政理念进行不断的强化宣传,这也成为执政者衡量改革成败得失和获取民众认同的最重要标准。实际上,稳定也成为了政权的合法性标志。因此,当这种合法性逐步流失时,采用高压手段维持统治可能会更直接有效。当各种社会矛盾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解决或排释时,动辄使用高压手段不惜一切代价来维护政治稳定,就成为底层社会的一种常态。这样,许多地方的维稳工作处于政府维稳和民众维权的张力之中:政府在沉重的行政压力之下维护以“零上访”为目标的任务,而民众在权利受损时不得不以各种非常规的方式冲破规则的限制,造成了令地方政府越来越焦虑的矛盾和冲突。      压力维稳的困境      前面已经指出,刚性稳定的首要特征是以垄断政治权力为目标,即让执政者能够保持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当前,各种维稳政策措施都以此为出发点。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处于中央层面的执政者通过政治承包的方式,将维稳责任自上而下地层层分解给地方各级党政组织和官员。许多官员不能以“平常心”来看待社会冲突,更不能认识到社会冲突具有缓解社会政治压力的减压阀作用,而是将稳定视为一切,为了维稳经常不惜代价。同时,基层政权由于掌握的资源有限,面临的维稳压力更大,并日益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导致了更加尖锐的社会矛盾。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利益冲突加剧,政府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财政需要,非法征地和暴力拆迁,急搞各类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开始成为利益主体,并围绕自己的利益诉求展开博弈。孙立平教授认为,市场不仅是一种经济整合机制,同时也是社会结构的生成机制之一。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随的,是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4]按道理说,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者,应该是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并为他们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应该有自己的利益。但是,相关研究和现实情况都表明,政府也是理性的“经济人”,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趋势。政府不但有自己的利益,有时候为了自身利益还不惜动用国家机器与民争利。这在当前中国的一些地方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财政需要,非法征地拆迁,急搞各类项目,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利益,引发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   不过,对于这些基于利益矛盾和冲突的事件,我们也不要过度紧张,而是应该正确看待和处置,毕竟这是作为弱势一方的民众在利益受损之后的反应性抗争,并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抗争。一个国家最可怕的事情不在于出现很多严重问题,譬如群体性事件等之类的具体问题,而是出现了社会冲突事件后,我们不能正确认识它、不能正确处置它。只要处置得当,这种利益冲突一定会得到有效化解。实际上,由于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是很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冲突本身也是存在正功能的。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关键是要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第二,维稳政策出现了偏差,一些地方采取非法手段维稳,加剧了政府和民众的行为方式冲突。当前的“刚性稳定”是以社会绝对安定为管治目标,把一切抗议行为都视为无序和混乱,都要采取手段进行压制或打击。在刚性稳定的状态下,社会管治的方式总是简单化和绝对化。这就导致当前的维稳政策出现了偏差,主要表现为:首先,一些地方把正常的利益表达也作为不稳定因素加以打压。例如,工人、农民、市民等群体为了自身利益,采取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本来应该被看作是在行使公民正常的利益表达权利,却被当成了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就不得不采取各种维稳行动。这样也就把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推到了前台,成为了冲突的一方。可见,正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刻意作为”,使大量原本应是“正常”意愿表达的群体行为变成了“非法事件”。同时,政府还要直接面对这些“非法事件”,没有任何缓冲和回旋的余地,更不能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在矛盾调解和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其次,一些地方党政官员采取非法手段维稳,为了实现其维稳目标不惜一切代价。这就造成一些地方政府以“稳定”为借口,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破坏最基本的社会规则。[5]   比如,针对上访民众采取的截访、销号、拘留、劳教等,不但不能解决访民反映的问题,反而成为他们进一步上访甚至采取极端行为的缘由。此外,在对待民众的群体性抗争活动时,政府处置不当,滥用警力,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损失。   再次,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保证在自己任期内不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不得不奔命于与维稳相关的事项,尤其是在国内外有重大活动的所谓“敏感时期”,基层官员更是紧绷早已脆弱的敏感神经,广泛动员群众,把维稳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来抓。长久以来,中国在稳定问题上都存在着泛化和扩大化趋势,有着顽固的“宁紧勿松”的思维定势。同时,许多领导干部对一些问题能推就推,能捂就捂,只要矛盾不激化,不影响自己的政绩就行。比如,对一些所谓的不稳定因素制造者进行利益收买,“花钱买稳定”。这种现象在某些地方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第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真相和谣言同时在解构政府权威。近年来,以互联网、智能手机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不仅如此,信息技术在中国的政治发展过程中也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重构力量。这不仅表现在民众通过网络可以设置议题,而且表现为民众通过网络提出一系列行动方案,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动员方式。现代信息技术赋予了公众主动利用媒介的能力,这也会成为加强公众对各种社会语境和意识形态的抵抗和消解的因素。   比如,在一些“社会泄愤事件”中,失实或错误的信息很容易激起民愤和聚集人员,使事态扩大,这些信息主要通过手机短信和网络进行传播。与此同时,这些地方的党政官员没有意识到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变化,仍想沿用以前那种延迟发布或封锁消息的办法,结果谣言满天飞,想用真相来消除已经来不及,谣言夹杂着部分真相让广大民众不知道该相信谁。这就使得延迟发布的真相不但没有成为消除谣言的良药,反而起到解构政府权威的负面作用。而政府权威,是整合社会秩序、保持社会良性运行的根本性力量。一旦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降低甚至丧失,必将引发民众的恐慌和社会秩序的全面混乱。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动员武警采用强力手段恢复秩序。这不但会耗费大量的公共资源,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会或多或少地消解民众对政府的心理认同感。也就是说,在今天这样的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依靠国家暴力、垄断信息、控制组织和压迫言论来维护稳定的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长此以往,中国管治安的警察部门、管舆论控制的宣传部门等,需要终日绷紧自身的每一根神经,不断地加大资源投入,必将导致社会管治成本不断攀升。而为了维持社会管治的巨额成本,政府不得不利用各种方式占用公共资源,与民争利,从而造成社会矛盾的更加复杂和激化,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6]   第四,公民的维权意识在增长,且付诸维权行动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哈佛大学的裴宜理教授认为,“在中国,权利往往更多的被理解为是由国家认可的、旨在增进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非由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在此情景下,民众对行使自身权利的诉求很可能是对国家权力的强化而不是挑战。”[7]但是,随着中国的维权抗争活动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也是不争的事实。现在,人们意识到自己应该享有某项权利。当这项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很多人都会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付诸维权行动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增加,其中的一部分人还能在维权行动过程中表现得理直气壮,并认为自己握有侵权方的把柄,“无论走到哪里,我都不怕”。这得益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以及现代权利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 于建嵘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压力维稳 刚性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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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于建嵘:必由之路–未来十年中国社会和政治发展纲要

于建嵘:必由之路–未来十年中国社会和政治发展纲要 进入专题 : 政治发展    ● 于建嵘 ( 进入专栏 )         前言      中国社会现状如何?中国的发展应该走哪条路?对这两个问题,社会各界(特别是学界)众说纷纭,相持不下。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中国模式论”认为,中国在3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已经探索出名为”中国模式”的发展道路,该模式适合国情,虽然有些弊端,但加以适当改革与调整,就能确保中国走向现代化。但是,这种观点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所谓”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本义只适于描述中国30多年的经济发展轨迹,不适于分析广义的中国发展。第二,这种观点的关键词是”适当的改革与调整”,然而持这种观点的论者对此并无共识。   与”中国模式论”对立的”转型陷阱论”认为,当前中国陷入了”转型陷阱”:改革与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阻止改革进一步推进,要求把过渡体制定型巩固,建立保障既得利益的”混合体制”。这种观点认为,转型陷阱将使中国的经济社会畸形发展,导致各种社会问题政治矛盾不断积累;”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已经不可持续,中国需要彻底改革,才能走出”转型陷阱”。持这种观点的论者冷静地指出了中国社会政治发展需要突破的瓶颈。但是,断言陷阱具备刚性结构,事实上把应当实证研究的问题变成了意识形态立场问题。此外,持这种观点的论者似乎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眼前这似乎无法走出的陷阱,其出现正是因为中国在过去30多年走出了一系列曾被认为无法走出的陷阱。换言之,这貌似无法走出的转型陷阱的存在,正是中国将走出转型陷阱的历史根据。   我在本文中做三件事。一是剖析困境,二是探索出路,三是勾画蓝图。我的基本立场是,分析现实,不回避矛盾,也不割断历史;探索发展,正视现实条件制约,也不忽略主观能动性;勾画蓝图,既考虑短期的实际操作,又努力保持中长期的战略规划与远景。       一、困境      当前中国面临的困境可以概括为四句话:”革命不合法,改革无动力,社会无共识,官方不折腾”。   第一,革命不合法。革命在法理上不合法,因为革命政党转变为执政党后,尽可能将原来借以夺取政权的手段和方式弱化,并将其定性为非法。革命在政理上不合法,随着现代国家的形成与现代军事技术的发展,传统的通过农民起义实现改朝换代的循环逻辑已被打破。革命在天理上也不合法,充当革命主力并承担流血代价的是一般的底层民众,他们在革命胜利后不得不再次负起供养新政权的重担。困境在于,现实政治与治理,不断地产生可能导致革命要求的矛盾与冲突。通过革命获得政权的当权者,往往迷信暴力与强制,缺乏与民众”妥协”与协商的意识,更谈不上树立真正的民本、民主政治权力观。结果是,革命已经不合法,但是合法的革命要求却不断增长。   第二,改革无动力。说”改革无动力”,是就高层对改革的设计与决策而言。目前,我们看不到改革的路径与方向。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执政理念下,中国出现了太多”敏感”事情、”敏感”人物、”敏感”话题和”敏感”时期,一些基本国计民生问题,都被搞成了”敏感”问题。面对种种”敏感”,绝大多数人采取回避态度,不敢正视和讨论。困境是,当权者不想改革,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改革;当权者痴迷稳定,并不意味着他们对是否稳定的判断正确,也不意味着他们的稳定措施正确有效,更不意味着他们能获得稳定。实际上,民间要求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社会矛盾就是改革的动力。维权活动给各级政府带来了无数挑战,这些挑战客观上就是改革的动力。不主动利用这动力,就只能把它转化成消极的张力和压力。正因如此,”唯稳”指导下的维稳政治才制造出越维越不稳的后果。   第三,社会无共识。官方强调”社会无共识”,指的是就改革具体步骤、先后次序有不同的观点。困境在于,对是否要改革,社会有强烈共识。客观存在的社会共识是:要根本解决中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已经不能单靠经济发展,也不能靠细枝末节的碎片化改革,而要在一些关键性的政治领域做出改革。   第四,官方不折腾。在官方话语中,”不折腾”的本意是”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困境在于,在政治实践和基层治理中,”不折腾”变成了不改革、不作为。高层在”不折腾”的幌子下放弃改革。地方干部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以”不出问题”为最大政绩,不仅使改革丧失了动力,而且在处理普通政治行政事务时以封堵取代疏通,掩盖矛盾,文过饰非。但是,不作为、不改革、”不折腾”只是一厢情愿,一旦矛盾爆发,”不折腾”就得变成”不得不折腾”。       二、出路      面临种种困境,出路在哪里?出路就在寻找出路。寻找出路,意味着承认下列两个基本事实。   第一,”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中国未来的发展需要有明确的方向及实现的路径。1980年代,执政党领导人将”摸论”、”猫论”、”不争论”视为改革开放的三条经验。这三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经济体制改革赢得了时间,也开拓了空间。但是,经济改革的边际效用已基本用完,而因经济体制改革而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并不是经济发展本身可以解决的,而应归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层面。   第二,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不一定适用于政治体制改革。多年来,”摸石头”的经济改革策略使我们对当前的社会问题与解决办法缺乏系统的认识,缺乏一贯的整体思路,改革往往是改到哪算哪,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执政者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未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的长远发展问题。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政治体制改革触及的利益冲突更加尖锐,改革的直接成本更高,积极效果较慢,所以更需要搞好改革设计,提出目标,做好规划。   第三,经济发展有客观周期,政治发展也有客观周期。二者的区别在于,经济发展周期难以预测,近中长期的变化容易受到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政治发展周期具有较大的操作空间,近中长期的发展容许相对清晰的梳理。因此,在规划政治体制改革时,一方面可以设计总体的路线图,另一方面可以规划时间表。有路线图才能有方向,有时间表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紧迫感。如果在政治体制改革上不做总体长远规划,一味”摸石头”,社会很可能付出过高代价,时间也不允许。如果在政治体制改革上不制定时间表,让民众画饼充饥,就无法赢得和保持民众的信心。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可以给执政者提供一个决策的参考系,让决策者认识到多种可选择的方案,减少决策的盲区,增加改革的可能性,当然也可以为反对者提供一个批评的样本。       三、蓝图      我勾画的蓝图,包括两个向度,一是路线图,二是时间表。这动态蓝图,也许称为绿图更加合适。这绿,是绿色信号灯的绿。我设想的这个路线图以两个相辅相成的目标为方向:一是在宪政架构下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根除独裁可能产生的暴政;二是在人民主权理念框架内通过以权利制约权力实现对政治权力的驯化,根除政治权力的野蛮和残忍。我设计的时间表从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开始,规划期限为近期十年、中期三十年、长期五十年。规划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民生政策调整为前提、以民权保障为基础,实现基本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二阶段,以政治改革为前提,以公民权利发展为基础,推动?爰蚁蛎裰飨苷??汀5比唬?蘼凼锹废咄蓟故鞘奔浔恚?急A糇愎坏牡?浴   (一)社会民生政策调整   当前,中国有三大基本的社会民生政策需要调整:   第一,以权利为基础的社会财产制度。应鲜明地提出”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宪政原则,对公民的房屋等不动产给予充分而严格的保护,严禁强制性的暴力拆迁行为。同时,在2015年前完成土地制度改革。当务之急是限制地方政府特别是具有利益驱动的基层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上的权力,赋予农民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为此,必须改革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农民的权力,改革现有的征地及补偿制度,以法律保障农民利益,逐步开放农村建设用地市场;进行农村土地确权,让农民个人能充分行使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从法律上将地权还给农民;加快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改革,给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保障农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和权益,包括土地的继承抵押和转让的权利,促进农村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流转,探索建立农地直接入市交易方面的制度。同时,任何土地的调整与改革必须考虑到农民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以公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政策。从2012年起,调整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劳动就业、孤老残幼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福利体系,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让穷人和社会弱势人群,平等享受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的成果。为此,要特别关注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养老、低保、医保等向社会低收入者倾斜,缩小贫富差距;优先解决农民工二代的市民化问题,废除在教育、医疗、工作、住房等方面对他们的一系列歧视性政策,促进他们融入城市,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   第三,以自由为原则的户籍制度。必须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如在义务教育与高考等方面,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大力开展城市廉租房的建设,促进低收入阶层的人口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土地和财政制度的配套改革,这样才能实现户随人走,相应的福利保障也能够随着走。目前的人口流动是单向的流动,从福利低的地区向福利高的地区流动。各地需要为乡村和中小城市创造出一定的特色优势,鼓励人口的双向流动。同时,户籍制度改革关乎公民社会权和民族国家的建构,不能仅限于地方制度的改革,中央政府应从国家建设和公民权的角度来制定户籍改革的相关法规,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基本公民社会权。国家尤其是中央政府应当负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户籍制度改革应在2015年前完成。   (二)开放社会   社会的发育与成长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标志。当前,必须改变中国社会弱小的局面,给予社会更多的发展空间。   第一,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发育民间社会。做到规范城乡社区管理组织,大力发展社会公益组织,通过社会公益重塑人文精神;发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养老、就业等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社会服务工作的发展;保护社会宗教组织,撤销限制或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的法律规章,给予公民(而不仅仅是少数民族)更多的信仰自由。同时,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植力度,设立专项基金,构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逐步转换政府职能。社会民间组织的开放,可从现在起在一些发达地区推行,2015年应有全国性的开放规则出台。   第二,在2022年前制定政党法,开放社会政治组织。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政党法,只是在宪法的序言和总纲部分对我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有必要制定中国政党法,以依法规范政党的组织、活动原则、职责权限等,促进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政党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其行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同时,允许建立社会政治组织,维护和保障它们合法地表达自身政治诉求的权利。政府可对其适当引导。   第三,新闻言论自由是开放社会的必要条件。   (1)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政府的运作过程必须公开化和透明化,在政策法规、工作制度、监管工作、人事管理、财务开支、决策信息方面要做到公开透明,给民众更多的知情权。同时,允许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政府决策过程;拓宽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政府公开化办公;建立民众对政府工作的评议机制。2012年起,在全国一些省市试行,到2015年全面完成。   (2)实现官员财产等信息公开。官员在任职前必须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包括现金、存款、汽车、房产、投资,如股权股份、字画古董、所办企业等),上任后每年定期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官员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从业、移居国(境)外等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如果公民对官员财产状况提出质疑或举报,相关部门需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经核实属虚假公布的,给予革除公职处分。2013年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2015年全国普遍实行。   (3)推动新闻立法,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舆论监督权利。限制使用新闻审查制度,(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 于建嵘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政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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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于建嵘: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基于100个上访劳教案例的分析

  “ 通过研究,我认为,在建国初期法律制度不完善 的 特定历史条件下创立 的 劳动教养制度,实行 50 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一定 的 作用,但是随着社会 的 发展和时代 的 变迁,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 的 强制性教育改造 的 行政措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 的 诟病和非议,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 的 政治后果。” 我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研究,缘于对上访制度 的 调查。自1999年以来,我因对农民维权行动 的 研究而关注信访问题。2004年,我曾就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了较大规模 的 调研,并发表了一份题为《信访 的 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 的 调查报告,引发了一场有关信访制度何去何从 的 争论。2005年初,国务院颁布最新修订 的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要保障信访人 的 权利,要求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上访提供便利条件,严禁侵害信访人 的 合法权利,重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新条例实施以后,各地区和部门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在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和保护信访人权利、切实维护群众 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 的 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部分地区和部门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使正当信访权利,甚至打击迫害信访群众 的 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其中,因上访被劳教 的 情况十分严重。 为了研究上访劳教问题,我搜集了大量上访劳教案件 的 相关资料,这其中包括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教人员 的 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状和上诉状、法院 的 判决书以及被劳教人员 的 控诉书等等,并随机选取了100个案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我进一步研究了劳动教养制度 的 历史和现状。这些研究不仅包括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还走访了黑龙江、湖南、河北、山东等地 的 许多劳教所,与被劳教人员及劳教管理官员进行座谈。 通过研究,我认为,在建国初期法律制度不完善 的 特定历史条件下创立 的 劳动教养制度,实行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一定 的 作用,但是随着社会 的 发展和时代 的 变迁,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 的 强制性教育改造 的 行政措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 的 诟病和非议,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 的 政治后果。   一、历史沿革   劳教制度 的 产生和发展,如果从功能目标来说,大致可分作为政治斗争工具 的 劳教(1955年至1978)和作为社会管治手段 的 劳教(1978年至今)两个阶段。 (一)政治斗争工具 “劳动教养”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是在1955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开展了一系列政治运动以肃清敌视新政权 的 反革命坏分子。被清理出来 的 反革命坏分子有数万之众,但传统处理办法如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和判刑、枪决等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 的 需要。于是,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 的 反革命分子 的 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 “劳动教养” 的 办法。《指示》指出,“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 的 ,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 的 工资。”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又在《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 的 指示》中,要求各地对“反革命坏分子”劳动教养要“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国家指定 的 地方”。并指出劳教 的 目 的 是教育改造,即“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 的 真正有用 的 人。”此后各地纷纷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对“反革命坏分子”进行教育改造 的 劳动教养构想初步实现。 1957年进行了反右派斗争,一大批曾在党 的 号召下,对党 的 工作缺点和错误甚至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进行批判 的 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 的 干部被错划为右派,总人数达55万多。“在青岛,毛泽东提出了对右派分子 的 处罚 的 上限:他说,要搞个劳动教养条例,除了少数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 1 他这话是7月18日说 的 ,到8月3日,国务院即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决定》,正式将劳动教养作为制度确立下来。劳教对象由原来 的 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两种人,扩大到四种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 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 的 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 的 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 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 的 ;(4)不服从工作 的 分配和就业转业 的 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 的 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 的 。”其中 的 第二款说 的 就是反右斗争中划出来 的 那一大批右派分子。“这个《决定》宣称:这些人都是‘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的 。” 2 可见,正如有学者指出 的 ,劳动教养制度 的 正式确立,显然是为了配合反右运动 的 不断推进而做出 的 应时之举。 同年,8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对劳动教养作了这样 的 解释:“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 的 办法是无效 的 ;采取简单 的 惩罚方法 也 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 也 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 的 妥善办法。根据人民政府长期 的 研究和考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 的 也 是最好 的 办法。这个办法用最通俗 的 语言来说,就是国家把那些坏分子收容起来,加以安排,给他们适当 的 劳动条件,例如由国家投资举办一些农场和工厂,组织他们生产,甚至强制他们生产,用这样一种办法来使他们有饭吃。这样说来,劳动教养既是通过他们自己 的 劳动养活他们自己;同时 也 是通过劳动来改造他们自己。这正表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这些人 的 生活、劳动、前途 的 关怀和负责精神。国家对于他们 的 处理和安排, 也 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 的 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 随后 的 几年,全国建立起近百处劳教场所,收容劳教人员达到近百万之多。不过,《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 很 好 的 遵守和执行。1961年,公安部 也 不得不承认:“劳教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 的 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 的 严重现象。” 3 1966年文革开始后,到1976年文革结束,在“天天造反,砸烂公检法” 的 社会大背景下,劳教制度同样遭到严重破坏和摧残,几乎陷入停办状态。 通过简要回顾劳教制度起源和发展 的 历史我们发现,劳教制度是在国家新创之初诞生 的 ,是当时治国理念 的 产物。而共产党在建国初并没有树立依法治国 的 理念, 也 不试图依靠法治来完成对社会 的 控制。其控制手段一方面是政治动员,将“反革命坏分子”等划分在人民阵营之外,作为阶级敌人进行管控;另一方面是将人固定在特定 的 社会位置上,依附于单位等获得劳动权利并取得经济收入,不允许社会上有“真空”地带,不允许人 的 自由流动,以此来保障社会 的 正常秩序。而法律,因其适用范围特定、程序复杂、具有规则性,有时不灵活、专业性较强、不能及时修订等“缺点”,不能满足党治理国家 的 要求,而未被委以重任。 因此,这时劳教一是用来作为政治处罚 的 手段,而不是针对刑事犯罪分子。二是用来防止城市“流民” 的 出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用经济手段来实现对人 的 控制,无业就意味着脱离了这个秩序,有可能“危害”国家。这时 的 劳教对象不包括农村人,他们属于合作社等另一套社会控制体系。 在实践中,劳教 很 快偏离了强制劳动、教育改造 的 设计轨道,在管理上与监狱无二,成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的 一种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从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就是司法程序之外 的 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从剥夺公民自行决定生活方式 的 自由开始,发展到剥夺公民 的 人身自由。劳动教养是高效率 的 ,是政府单方面可以行使 的 行政行为,公民没有辩驳、拒绝、反抗 的 余地。劳教制度为“保障绝大多数 的 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可以不保障“一小撮人” 的 基本权利,而这是以“阶级敌人”等政治性 的 理由获得正当性。 (二) 社会管治手段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 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 的 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制度对治理国家和保障公民权利 的 重要意义,于是开始着手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劳教制度就是在这样 的 时代背景下恢复重建 的 。 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 的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决定》重新发布实施。这预示着劳动教养制度在文革十年中断后,又进入恢复重建 的 新阶段。1980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继续办好劳动教养》,对恢复重建劳教制度做了这样 的 解释说明:“在我们国家里,虽然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治安总 的 是好 的 ,但是,阶级斗争依然存在,危害社会治安、干扰四化建设 的 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除了少数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 犯罪分子,不时进行各种捣乱和破坏外,还有一批为数不少 的 大法不犯、小法常犯 的 人,经常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利益。尽管他们罪行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严重妨害了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对这些人如果不采取强制性 的 行政措施,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让其发展下去,就可能走上严重 的 犯罪道路,对国家和人民将会造成更大 的 危害。因此,要整顿社会治安,对少数犯有严重罪行 的 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必须依照刑法从重判刑;对有一般违法行为 的 青少年,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 的 力量进行帮助教育或者送工读学校,对介乎这两者之间,即那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而又屡教不改 的 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决定》及其补充规定,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如果放任他们在社会上偷、骗、抢、打,搞流氓犯罪等,为非作歹,扰乱治安,那就是对社会、对人民和他们本人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使他们悔过自新,走上有益于社会 的 道路。这样做,既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些人 的 学习、劳动、生活、前途 的 关怀和负责 的 精神, 也 是保障绝大多数公民 的 权利、社会主义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 的 重要措施。” 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 的 法规文件,其中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 的 是以下两个: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 的 《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 的 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 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尤其是后者由于规定较为详尽,已经成为判定是否劳教 的主要 依据。该试行办法对适用劳动教养 的 对象又有了较大扩充,由《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决定》 的 四种人扩大到六种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 的 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 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 的 ,不够刑事处分 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 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 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 的 。” 可见,随着一些法规政策 的 颁布实施,这一时期 的 劳教制逐渐进入法制轨道,已经从处罚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分子 的 专政手段演变为惩罚那些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够刑事处罚 的 “大法不犯,小法常犯” 的 人。在制定法规文件 的 同时,国家还在劳教工作 的 审批管理、劳教场所 的 规范整顿、劳教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 的 需要。通过这些改革,劳教制度迅速恢复发展起来。 恢复后 的 劳教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尽管仍强调阶级斗争依然存在,但主要针对 的 已是破坏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等。这是由八十年代初 的 社会现实决定 的 。因文革余毒等原因,社会治安不是 很 好,而阶级敌人等已渐渐从主流政治话语中消失,因此劳教 的 政治色彩有所淡化,而维护治安和秩序 的 目 的 有所加强。经济形式 的 逐渐多样化,使得劳教适用对象中已不再提到“无生活出路”等,这说明对公民个人 的 社会控制已经有了松动,不再强求每个人在体制中 的 位置。劳教对象主要是“大法不犯,小法常犯” 的 人,表明实际上惩戒性功能已大大增强, 也 渐渐突出了设计中 的 教育改造功能。 但是,当时实际上认识到 的 是“法制” 的 作用,对“法治” 的 认识还比较粗浅,没有意识到公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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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于建嵘: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

于建嵘: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 ——基于100个上访劳教案例的分析 进入专题 : 劳教制度    ● 于建嵘 ( 进入专栏 )        我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研究,缘于对上访制度的调查。自1999年以来,我因对农民维权行动的研究而关注信访问题。2004年,我曾就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研,并发表了一份题为《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引发了一场有关信访制度何去何从的争论。2005年初,国务院颁布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要保障信访人的权利,要求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上访提供便利条件,严禁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利,重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新条例实施以后,各地区和部门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在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和保护信访人权利、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部分地区和部门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使正当信访权利,甚至打击迫害信访群众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其中,因上访被劳教的情况十分严重。   为了研究上访劳教问题,我搜集了大量上访劳教案件的相关资料,这其中包括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教人员的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状和上诉状、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被劳教人员的控诉书等等,并随机选取了100个案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我进一步研究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这些研究不仅包括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还走访了黑龙江、湖南、河北、山东等地的许多劳教所,与被劳教人员及劳教管理官员进行座谈。   通过研究,我认为,在建国初期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创立的劳动教养制度,实行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诟病和非议,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一、历史沿革      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如果从功能目标来说,大致可分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教(1955年至1978)和作为社会管治手段的劳教(1978年至今)两个阶段。       (一)政治斗争工具      “劳动教养”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是在1955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开展了一系列政治运动以肃清敌视新政权的反革命坏分子。被清理出来的反革命坏分子有数万之众,但传统处理办法如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和判刑、枪决等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于是,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 “劳动教养”的办法。《指示》指出,“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   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又在《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中,要求各地对“反革命坏分子”劳动教养要“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国家指定的地方”。并指出劳教的目的是教育改造,即“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此后各地纷纷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对“反革命坏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劳动教养构想初步实现。   1957年进行了反右派斗争,一大批曾在党的号召下,对党的工作缺点和错误甚至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进行批判的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的干部被错划为右派,总人数达55万多。“在青岛,毛泽东提出了对右派分子的处罚的上限:他说,要搞个劳动教养条例,除了少数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①他这话是7月18日说的,到8月3日,国务院即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将劳动教养作为制度确立下来。劳教对象由原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两种人,扩大到四种人:即“(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其中的第二款说的就是反右斗争中划出来的那一大批右派分子。“这个《决定》宣称:这些人都是‘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②可见,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正式确立,显然是为了配合反右运动的不断推进而做出的应时之举。   同年,8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对劳动教养作了这样的解释:“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惩罚方法也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根据人民政府长期的研究和考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这个办法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国家把那些坏分子收容起来,加以安排,给他们适当的劳动条件,例如由国家投资举办一些农场和工厂,组织他们生产,甚至强制他们生产,用这样一种办法来使他们有饭吃。这样说来,劳动教养既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养活他们自己;同时也是通过劳动来改造他们自己。这正表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这些人的生活、劳动、前途的关怀和负责精神。国家对于他们的处理和安排,也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   随后的几年,全国建立起近百处劳教场所,收容劳教人员达到近百万之多。不过,《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1961年,公安部也不得不承认:“劳教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③   1966年文革开始后,到1976年文革结束,在“天天造反,砸烂公检法”的社会大背景下,劳教制度同样遭到严重破坏和摧残,几乎陷入停办状态。   通过简要回顾劳教制度起源和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劳教制度是在国家新创之初诞生的,是当时治国理念的产物。而共产党在建国初并没有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也不试图依靠法治来完成对社会的控制。其控制手段一方面是政治动员,将“反革命坏分子”等划分在人民阵营之外,作为阶级敌人进行管控;另一方面是将人固定在特定的社会位置上,依附于单位等获得劳动权利并取得经济收入,不允许社会上有“真空”地带,不允许人的自由流动,以此来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而法律,因其适用范围特定、程序复杂、具有规则性,有时不灵活、专业性较强、不能及时修订等“缺点”,不能满足党治理国家的要求,而未被委以重任。   因此,这时劳教一是用来作为政治处罚的手段,而不是针对刑事犯罪分子。二是用来防止城市“流民”的出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用经济手段来实现对人的控制,无业就意味着脱离了这个秩序,有可能“危害”国家。这时的劳教对象不包括农村人,他们属于合作社等另一套社会控制体系。   在实践中,劳教很快偏离了强制劳动、教育改造的设计轨道,在管理上与监狱无二,成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从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就是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从剥夺公民自行决定生活方式的自由开始,发展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是高效率的,是政府单方面可以行使的行政行为,公民没有辩驳、拒绝、反抗的余地。劳教制度为“保障绝大多数的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可以不保障“一小撮人”的基本权利,而这是以“阶级敌人”等政治性的理由获得正当性。       (二) 社会管治手段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的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制度对治理国家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意义,于是开始着手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劳教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恢复重建的。   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这预示着劳动教养制度在文革十年中断后,又进入恢复重建的新阶段。1980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继续办好劳动教养》,对恢复重建劳教制度做了这样的解释说明:“在我们国家里,虽然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治安总的是好的,但是,阶级斗争依然存在,危害社会治安、干扰四化建设的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除了少数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不时进行各种捣乱和破坏外,还有一批为数不少的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经常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利益。尽管他们罪行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严重妨害了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对这些人如果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让其发展下去,就可能走上严重的犯罪道路,对国家和人民将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要整顿社会治安,对少数犯有严重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必须依照刑法从重判刑;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帮助教育或者送工读学校,对介乎这两者之间,即那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而又屡教不改的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如果放任他们在社会上偷、骗、抢、打,搞流氓犯罪等,为非作歹,扰乱治安,那就是对社会、对人民和他们本人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使他们悔过自新,走上有益于社会的道路。这样做,既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些人的学习、劳动、生活、前途的关怀和负责的精神,也是保障绝大多数公民的权利、社会主义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的重要措施。”   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其中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两个: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尤其是后者由于规定较为详尽,已经成为判定是否劳教的主要依据。该试行办法对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又有了较大扩充,由《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四种人扩大到六种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可见,随着一些法规政策的颁布实施,这一时期的劳教制逐渐进入法制轨道,已经从处罚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分子的专政手段演变为惩罚那些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在制定法规文件的同时,国家还在劳教工作的审批管理、劳教场所的规范整顿、劳教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这些改革,劳教制度迅速恢复发展起来。   恢复后的劳教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尽管仍强调阶级斗争依然存在,但主要针对的已是破坏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等。这是由八十年代初的社会现实决定的。因文革余毒等原因,社会治安不是很好,而阶级敌人等已渐渐从主流政治话语中消失,因此劳教的政治色彩有所淡化,而维护治安和秩序的目的有所加强。经济形式的逐渐多样化,使得劳教适用对象中已不再提到“无生活出路”等,这说明对公民个人的社会控制已经有了松动,不再强求每个人在体制中的位置。劳教对象主要是“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表明实际上惩戒性功能已大大增强,也渐渐突出了设计中的教育改造功能。(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6 页: 1 2 3 4 5 6 进入 于建嵘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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