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

任志强

任志强,是中国著名的企业家、公众人物,因为其在社交媒体上“敢言”的形象和“针砭时弊”的言论,广为人知,并获得了“任大炮”的绰号。他曾任北京市华远地产董事长、华远集团党委副书记兼董事长、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前身)监事、新华保险董事,后退休。他的父亲任泉生曾任中国商业部副部长。

2016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视察中国中央电视台,央视打出“央视姓党,绝对忠诚,请您检阅”的标语。当日晚上,任志强在新浪微博发贴质疑:“政府啥时候改党政府了?花的是党费吗?” 之后,任志强遭到北京中共市委旗下的千龙网,中共中宣部旗下的党建网等党媒点名批评。2月28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封杀了其社交媒体账号。

2020年2月,网上流传一篇据称其执笔的文章《人民的生命被病毒和体制的重病共同伤害》。文章尖锐的批评了中国的防疫政策和习近平本人,“那里站着的不是一位皇帝在展示自己的‘新衣’,而是一位剥光了衣服也要坚持当皇帝的小丑。”

2020年4月7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消息称,任志强“严重违法违纪”,因而被逮捕调查,一同逮捕的还有他的儿子。

根据维权网的介绍,2020年9月11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任志强。任志强没有雇律师,坚持自己辩护,庭审中他一言不发,并将所有涉案人员的刑责都被任志强全部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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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 |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路(1)

2012年03月20日 19:05:49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路     小产权房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下伴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过程中出现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农民也从中获得了土地开发的增值收益,其存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1995-2010年间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超过7.6亿平方米,大约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小产权房建设违反了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但涉及国家、农村集体、农村个人以及小产权房购买者等多方利益,如何妥善对待和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一、小产权房的内涵和特点     (一)小产权房概念和内涵     房屋产权本来没有“大”“小”之分,“大产权”、“小产权”只是在现实经济生活和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说法,并不是法律上或学理上的专门术语。目前各地对“小产权房”称谓不完全一致,在北京称为“小产权房”,上海称为“集体土地房”,广东称为“集资房”,济南称为“乡产权房”。     综合各地对小产权房的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居民销售的住宅,其内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小产权房建设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而非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是小产权房建设未经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许可,项目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也没有经过农村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以及国有土地“招、拍、挂”等建设环节,因而不符合国家相关建设程序。     三是小产权房建设未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无法获得国家土地、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是小产权房一般不应包括农民建造的超出其自身居住需求的、主要用于出租的房屋,而仅指出售给非本地农村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外地进城务工人员的房屋。换句话说,农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用于出租的房屋,不应视为小产权房。     五是“小产权”是针对“大产权”即完全产权房而言的,只有经过依法登记、“三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齐全的房屋才是完全产权房,故小产权房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购买小产权房只能获得乡镇政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村民委员会的盖章证明。     (二)小产权房分类     按照小产权房建设用地性质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耕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性质,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可细分为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相应地,小产权房也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建设在农用地(耕地)上的小产权房;二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其可细分为建设在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建设在乡镇企业用地上的小产权房,以及建设在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上的小产权房等;三是建设在未利用地上的小产权房。     (三)小产权房主要特点     与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拥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五证”的大产权房相比,小产权房主要有四个特点。     1.不合法性     房屋依附于土地,“小产权房”依附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 判断房屋是否违法,首先应看对土地的使用是否违法。我国《土地管理法》是解决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核心法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又不属于上述三类乡(镇)村建设活动,显然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2008年1月《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再次明确,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总之,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与农民特定身份相联系,是不能出让、转让的。目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小产权房购买者获得的乡镇产权证或村集体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2.成本和价格较为低廉     小产权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这些集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一般位于城市郊区甚至远郊区,本身土地价值比较低。特别是,小产权房系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没有经过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招、拍、挂”等环节,也不必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因而小产权房建设的土地成本近乎为零,其开发建设成本主要表现为直接的建安成本。与区位条件相当的大产权房相比,小产权房开发成本一般仅后者的1/3左右甚至更低,而销售价格一般也只有后者的1/2甚至1/5左右。     3.产权不完整     《物权法》第9条、第18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其法律性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其流通转让受到诸多限制。按照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小产权房购买者无法获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国土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二证”,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所以,从法律上讲,小产权房购买者并不是有什么“小产权”,而本质上是“无产权”。     4.风险隐患较大     利用国有土地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需要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则不像城市商品房那么严格,很多是村民个人、乡(镇)村集体或一些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完全具备的公司投资建设的,也没有经过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批,在房屋质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水电煤气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小产权房购买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购房者从乡镇或村委会获得的所谓房屋“所有权”不能正常行使,在转让、继承、抵押、拆迁补偿等方面均会受到较大的限制,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参见专栏1)总之,虽然在小产权房购买时,购房者能够以较低廉的价格解决居住问题,但后续风险隐患是比较大的。        上一篇: 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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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 | 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研究(三)

2012年03月17日 03:00:54   附件一:2003年以来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分析     2003年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除了2009年出台的鼓励购房政策措施外,这些政策都旨在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和房地产投资过热。我们将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指数和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同比增速作为房地产政策效果主要评价指标,对政策效果作简要分析。     从调控政策的方向看,2003年以来房地产调控可分为三个阶段(见附图1):第一阶段是2003年3季度至2008年3季度,调控政策方向是控制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和房价过快上涨;第二阶段是2008年4季度至2009年4季度,调控政策方向是鼓励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第三阶段是2010年1季度至今,调控政策的目标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第一阶段:2003年1季度至2008年3季度。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征是,商品住宅市场交易活跃,房价不断攀升,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较快。这一阶段中央出台了防止房地产投资过快上涨和控制住宅需求两种性质的调控政策。2003年8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强调完善供应政策,调整供应结构;发展住房信贷,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     2003年9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除按规定可以划拨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04年4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和《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房地产行业被列为“投资过热”行业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收紧土地“闸门”,以期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和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2005年3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将贷款利率的上限打开,并再次重申下限利率为基准利率的0.9倍,同时,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2成提高到3成;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八条”),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     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六条”),提出90/70比例;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2006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化严把土地“闸门”。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007年9月央行发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二套房贷”政策),提高购买非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抑制住房需求增长。     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看,2003年1季度至2006年3季度交易量(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同比增速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4季度至2007年3季度交易量同比增速明显上升,2007年4季度至2008年4季度交易量增速大幅下降;2005年1季度至2007年1季度房价(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指数)涨幅有所回落,但依然处于高位(在6%以上),2007年2季度至2008年1季度房价涨幅上升,2008年2季度和3季度大幅回落;2003年1季度至2007年3季度房地产开发住宅投资实际累计同比增速一直较快,且波动不大,2007年3季度至2008年3季度有所下降。     从上述政策与交易量增速和房价涨幅变动的对比看,2007年9月出台的“二套房贷”政策的效果较明显,而之前的“国八条”、“国六条”等政策的效果都不明显。“二套房贷”政策后,交易量同比增速随即出现下降,两个季度后(2008年2季度)房价涨幅调头向下,2008年3季度房价涨幅大幅回落;2008年1季度至2008年3季度交易量出现萎缩,且幅度不断加大。     第二阶段:2008年4季度至2009年4季度。2008年4季度全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对我国经济产生严重冲击。在前一阶段房地产调控政策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2008年4季度商品住宅交易量继续萎缩,2009年1季度房价同比出现下降。为应对危机,宏观经济政策从“两防”转向保增长。在房地产方面,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2009年1季度至4季度商品住宅交易量同比增速大幅回升,2009年2季度房价重拾涨势,2010年2季度房价同比涨幅达到14%,为1998年以来的最高点。     第三阶段:2010年1季度至今。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中央出台了差别化信贷政策以及包括限购、限贷、行政问责在内的行政性调控措施,对购房需求特别是投资投机性需求实行严控。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家庭二套房贷”政策),强调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提出“家庭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比2007年9月的“二套房贷”政策更加趋紧。2010年4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家庭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至50%,并对外埠居民购房进行限制。2010年9月暂停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并严格施行问责制。2011年1月国务院召开会议,确定了八项政策措施(“新国八条”政策),再次提高“家庭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至60%,并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2011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必须坚持调控方向不动摇、调控力度不放松,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2010年以来,在越来越严厉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的调控下,房地产市场热度逐渐降低,房价涨势受到抑制。2010年1季度至2011年4季度商品住宅交易量同比增速呈显著下降趋势,2010年3季度房价涨幅开始出现显著回落,2011年,70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稳中有降的城市数量由1月份的10个增加至12月份的68个,二手住宅价格稳中有降的城市数量由1月份的10个增加至12月份的67个;12月份,52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下降,51个城市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下降。     从政策出台时间与市场的表现看,这一阶段的政策效果比较明显。2010年1月“家庭二套房贷”政策出台后,商品住宅交易量同比增速随即出现显著下降,2010年3季度房价涨幅开始回落;随着政策力度的逐步加大,直至实施严格的限购政策,房价同比涨幅出现大幅下降,2011年4季度房价环比开始下降。                                                                                   上一篇: 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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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 | 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研究(二)

2012年03月13日 23:17:47    四、关于“投机、投资性购房”的调控     在房地产市场的诸多问题中,被政府和公众指责最多的就是投机、投资性购房行为的泛滥。多数舆论都认为,开发商的贪婪和炒房客们肆意投机,是造成房地产价格越涨越高、让人无力承受的主要原因。     在概念上,投机、投资性购房可以很容易地从“动机”上清晰定义。对房地产市场投机者的定义是:为获得资本利得而买卖房产的购房人;对投资者的定义是:以出租并获取租金为目的的购房人。但在现实中,对这两种购房动机却很难真正识别和严格区分(例如:提前购房算不算投资、投机?提前为襁褓中的儿子、为未来可能出生的孙子……购房呢?提前为子子孙孙购房后,为了避免资源空置浪费先用于出租,算不算投资?如果购房人遭遇财务困境,需要把住房抵押或出售……)。     本文为了便于讨论,我们简单而极端地按照概念,对“标准的投机行为”和“标准的投资行为”及其客观效果分别进行讨论,进而对两种调控政策进行评论。      (一)关于针对投机的调控政策—舍本逐末,短期或有效,长期于事无补        我们认为,需要搞清楚的问题包括:投机客观效果是什么?房地产市场投机盛行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是什么?对一个投机盛行的市场,真正需要治理的是什么?     1.投机的初衷与客观效果     投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套利收益,在操作上通常是在标的物市场估值低迷时进入,在市场估值高位时获利离场。就成功的投机活动而言,其客观效果是有利于市场平稳发展的。当市场低迷时,投机者的进入增加了需求,避免了标的物价格进一步回落;而在市场估值处于高位时获利离场,增加了供给而减少了需求,避免了标的物价格的进一步攀升。可见理性而成功的投机活动会平抑市场波动。当然投机者队伍,与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一样,其组成也是“良莠不齐”,也有盲目跟风者,会在市场已处高位时继续买入,对市场波动形成“推波助澜”的情景。     因此,对投机行为的总体客观后果,究竟是有助于经济的平稳,还是推动了大起大落,经济学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价值判断。反正它是市场中永远避免不了、更清除不掉的组成部分。现实是,如果没有了投机者及投资行为,也就没有期货、期权市场;企业家、投资者也就没有了为现货市场生产、销售进行保险、套期保值、锁住风险、分担风险的机会和可能。     倒是各国的政治家、议员和舆论界,普遍从道义层面,把投机者及其行为牢牢地钉在了耻辱柱上。人们往往更多观察和关注到的是“成功投机者的巨额获利”和“失败投机者的推波助澜”,于是直接从道德层面上鄙视、谴责、打击投机者。对政客和记者们来说,这样做永远是最正确、最省力、最容易获得赞扬、最显得有所作为的。     事实上,仔细回顾百年来全球市场波动中的大起大落(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日本经济泡沫破灭、亚洲金融危机、本世纪的全球金融危机),社会舆论都会先从表象着眼,从谴责“投机者贪婪”开始,然后逐渐趋于清醒,开始真正原因的探索,缓慢地、甚至需要几十年,才发现导致波动的真正的推手。而最终发现的推手,从来不是投机行为。     投机者是市场参与者的一部分,是最活跃的一部分,投机活动也是市场实现价格发现、价格修正功能的活动中,最敏感、最积极的部分。当一个市场处于均衡状态时,市场交易平稳,投机活动很少;当一个市场处于不均衡状态,出现套利机会时,投机活动会涌现,加速其调整。即使我们无视其正面效应,简单将之视为“麻烦制造者”,那也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总之,“投机活动盛行”是市场不均衡、出问题时的表现,而不是市场出问题的原因。     2.房地产市场投机盛行并吹起泡沫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根据投机者的行为初衷可以断定,一个标的物供求平衡、或者供过于求、笃定没有套利机会的市场,不会成为投机者锁定的目标。可见,标的物市场的供不应求格局,是诱发投机行为的必要条件。     然而,在一个“以万亿资金规模计”的住房资产市场(不是个“郁金香市场”)上形成持续的投机热潮并吹出泡沫,仅有诱发因素是不够的,还需要宽松的货币环境和持续的低利率条件的配合。因为在货币总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上大规模投机热潮势必会因从其他领域撤出资金,导致融资成本(利率)迅速上升,从而使该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得到抑制和纠正,进而避免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只有当社会上“闲钱”充沛,资金成本(利率)保持低廉时,房地产投机热潮才会持续并形成泡沫。日本和美国的房地产泡沫经历,都说明了这一点:宽松的货币环境和持续的低利率,是房地产投机盛行并产生泡沫的充分条件。     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上涨过快的背景情况,恰恰也是如此。     3.真正需要治理的是什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投机是表象、是后果;它参与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或“蝴蝶效应”的过程,但是它终究不是原因。具体到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的症结,事实是:     —诱发我国房地产市场上投机活动的是供不应求基本格局;     —导致供给难于扩大的是“缺乏弹性”的土地供给制度;     —住宅市场上“投机性购房需求”比例过高的原因,在于“铁定的高溢价”与“管制的低利率成本”之间形成的现实激励;     —导致投机盛行持续、价格持续过快上涨的充分条件是持续宽松的货币环境和持续的低利率。     实事求是地说,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晚买不如早买”、“租房不如买房”注定是全体市场参与者的选择;“有钱放在银行或投资股票,不如购置房产”,已经不是“温州人”、“煤老板”的小聪明,已经是全体投资人的理性。当一个市场为人们提供了如此“异常确定”的套利机会,投机倾向和投机行为随之增加时,任何一个讲求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者,都不会、也不该简单地从道义上去责怪微观主体。不去消除那个“确定的套利机会”,而一味的指责、打击投机行为,对于解决经济问题是于事无补的。     用行政手段抑制投机,短期或有效,长期则于事无补,除非我们关闭市场。如果我们采用行政手段是为了“争取时间”,那么,利用这个异常艰难争取来的时间,宏观调控应该抓紧做的是:从两个方面治理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环境,一是改革土地供给制度,创造条件,允许集体土地所有者入市,逐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二是完善宏观调控,适当提高利率水平,创造条件,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一旦我们这样做了,消除了房地产市场上“确定的套利机会”,不仅我国房地产市场上“标准的投机行为”会显著减少,包括“投资性购房行为”、“提前购房行为”、甚至今天看来“未提前的”购房行为都会相应有所减少,而选择租房居住的家庭必定会显著增多。      (二)抑制投资购房—需要斟酌     调控政策中对限制投资性购房是明确的,但是理由却是含糊不清的。这些理由似乎包括:     1.“住宅的首要功能是居住。因此,住宅市场要回归满足居住需求的功能,而不是满足投资需求的功能”;     2.在道义顺序上,“居民自住购房要优先满足;投资性购房(由于其‘盈利性’目的)应受到限制;投机性购房(自不待言)要坚决打击”。     这些理由的背后,还体现着“关注民生”和“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精神。于是,对市场要干预,要从金融、税收等多种杠杆,严格控制投资性购房。     然而,凡事就怕认真。认真琢磨起来,这些理由似乎并不成立。     1.房地产(住宅)市场是一个资产市场,无法拒绝投资     房地产市场分析师们,将住宅购置者区分为自住购房、投资性购房及投机性购房,这或许有助于对市场预测与分析。投资性购房被严格界定为:“以出租为目的”的住房资产购置。     但从经济学上讲,虽然住宅的首要功能是居住,但丝毫不妨碍住宅是一项(不动产)资产;即使住宅市场仅仅满足自住购置需求,它仍然是一个资产市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每一个购房人都是投资者,并通过购置这项资产获得了现金流收入;以自住为目的的投资人,每月因不再支付房租而减少了现金支出;而以出租为目的的投资人,每月获得了租金收入。     总之,房地产(住宅)市场是一个资产市场,每一个购房者都是投资者。     2.投资性购房在道义上亦无亏欠,无可指责     经济学还告诉我们,在均衡条件下,市场上的生产者所能获得的利润为零。同理,在住宅市场均衡的条件下,住宅投资的净现值也为零,意味着选择购置住房和租赁住房没有任何不同。在短期不均衡的情况下,住宅投资的回报率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在长期趋于均衡的情况下,投资回报率终会趋近于零。我们不能只看见“投资人眼前吃肉,看不见其也会挨揍”。老实说,投资人(房产主)的风险远远大于承租人。     在住宅市场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以出租为目的的投资性购房的加入或许会推高房价,从而减少了以自住为目的的购房人的机会。从道义角度,政府要限制投资性购房,是为了增加其他自住购房人改善住房的机会,减轻他们的购房负担。着眼于此,限制投资性购房,似乎有一定道理。     然而,如果放宽我们的视野,从整个房地产市场(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新房市场)着眼;从改善全体居民的居住水平,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福利(而不是仅着眼于自住购房者群体的福利),那么,—以出租为目的投资性购房,反而有助于改善全体居民的居住水平。     特别是,同样从道义顺序出发,以出租为目的的投资性购房,会给那些没有能力买房的社会成员(相对于自住购房者更为弱势的)群体提供更多租赁房,扩大了租赁市场上的供给,降低了租赁价格,改善了他们的福利。如果这样考虑问题,我们还是应该鼓励投资性购房才是。     住房市场是一个包括新房市场、二手房市场、租赁市场的整体。客观地说,今天我国租赁市场的需求方,相对集中了我国城市居民中的相对弱势群体。发展租赁市场,特别是扩大租赁市场的供给,从功利角度讲社会福利改善最大、最为急迫。这应该也是政府加大公租房建设的初衷。那么,限制投资性购房是不是就显得毫无理由了。     (三)究竟是管治的太少,还是管治的太多……     最近FT中文网上刊登了一篇记者采访潘石屹的报道,大意如下:开发商的本职工作本应是,如何规划、设计、建设好住房,如何做出这个时代最好的产品,赢得市场、赢得消费者。可是近些年来,开发商把绝大部分精力集中在两件事情上。一是研究调控政策,包括琢磨政策漏洞、揣摩可能出台什么新举措,揣摩领导讲话精神;二是琢磨土地,如何迎合政策精神、以怎样的名义、方式取得土地、囤积土地……     其实,购房者一方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购房者方面也要研究领导讲话精神,窥测政策变动迹象,琢磨政策界限和漏洞(包括金融、税收、保障政策等等),看如何规避政策限制,取得最大的利益。最好能既享受保障,又获得购房补贴;如果不满足购房“硬条件”,看能否绕开限制或创造条件,例如开假证明、假离婚、利用亲属身份证……     “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当真值得深思。现实经济生活中,究竟是我们管的太少,还是管的太多……      五、关于住房保障政策     (一)现行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内容     1.城镇保障房的种类     目前我国的城镇保障房有两类,一是租赁型保障房,二是购置型保障房。前者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     (1)廉租住房。由公共财政出资建设,以低廉的租金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     (2)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财政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租金略低于市场租金。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棚户区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企业和个人也出部分资金进行建设。垦区危房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个人出资建设。     (4)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由企业投资建设(60平米以下),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满5年可以转让。     (5)限价商品住房。这项政策在房价较高的城市实行,面向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供应(90平米以下)。     2.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政策     一是财政投入。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二是确保用地落实。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三是实行税费减免。     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和规范金融支持。     3.住房保障范围     保障性住房的几种类型,对应了不同收入、不同类型的住房困难群体。对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确定,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无住房和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棚户区(危旧房)居民。      (二)现行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内容复杂庞大,看似各个环节、方方面面的诉求都照顾到了。但实际上,由于理论准备不足,政策设计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和清晰的目标,长期稳定的制度性目标与短期调控的临时性需要混在一起,这个政策体系的执行效果及可持续性令人担忧。     这个政策体系,较突出的问题包括:     (1)未能坚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这个原则,未能集中资源,满足最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现行政策体系设置了多种保障性住房类型,似乎公允地对应了不同收入群体,实际上更多的是迎合形形色色的所谓“夹心层”的诉求,导致保障资源使用分散,丧失了对“保障基本需求”原则的坚持,迷失了保障制度的核心目标。     (2)与上一条紧密相连的是,丧失了保障制度的公正性。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主要对象,是社会成员中收入最低、住房最困难的家庭(即使在北京,也还有许多家庭居住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但多年来,我们的保障资源(资金、土地)更多的、更大比例的被用于帮助那些已经“衣食住行无忧”的社会成员购置住房资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3)从保障制度的理论逻辑上讲,设置“购置型保障房”根本讲不通。设立住房保障制度的目的,是对最困难的、自身无法按照市场价格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社会成员进行救助(“基本住房需求”应有一个法定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根据全社会的可承受能力和承受意愿,定得低些或高些)。但是一旦能够按照市场价格解决自己“法定基本住房(标准)需要”的,就不应再成为保障对象。而那些在“衣食住行均无忧”之后、产生了购置资产(无论是股票还是住房)欲          望的社会成员,就更没有理由被列为保障对象了。如果将“衣食住行均无忧”的     社会成员也纳入保障范围,则是将“保障”泛化为“普惠的社会福利”了。帮助社会成员拥有资产,不是任何国家保障制度的保障内容。     从实际效果看,设置“购置型保障房”引发了更多的不公平。大部分购置型保障房被“不同程度吃财政饭”的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大学、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团购或安排自建,而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决不属于社会上的低收入阶层。现在“经济适用将军楼”、“经济适用教授、教师楼”、“经济适用科级、处级、局级楼”所在多有,不是个别现象。     (4)“公共租赁住房”的设立和大规模建设,将妨碍租赁市场的发展。廉租住房建设的目标,是向低收入的、无力按照市场价格实现“基本住房需要”的居民家庭配租,避免其流离失所。那么,为什么还要设立“租金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呢?二者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因此,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并大规模建设的唯一后果,是挤出租赁市场上“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私人住房供给。     (5)现行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是一个长短期目标、长短期措施混杂的集合。现行政策体系中,有的政策实际上是当初为解一时“燃眉之急”而出台的,如限价商品住房,在平抑房价上涨的同时,安抚民众“对商品房价格过高的抱怨”;有的则是当初“收入分配货币化、改革单位福利分房制度、推进住宅商品化”时代,具有明显过渡性质的安排,如经济适用房。现在将这些临时性、过渡性措施统统长期化、固化在“城镇保障政策体系”中。它们的存在,对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恐怕现行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者并没有深入的研究。     坦白地说,目前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有将基本保障泛化为“普遍社会福利”的强烈倾向;对不同阶层不同利益诉求的迎合(“夹心层”会层出不穷),将影响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作为长期制度性安排,有可能为未来埋下隐患,长期执行无法保证可持续性;难以保证房地产市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增进社会和谐。      (三)对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些基本认识     1.住宅是典型的私人物品     根据经济学定义,只有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物品才是公共物品。而住房因其异常鲜明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是典型的私人物品。有些人用所谓“基本生活必需品”作为理由,诡称住房应是政府提供的(准)公共物品,是毫无道理的。住宅,就像粮食这种“维持生命必需品”一样,只有当政府出于保障救济、储备等目的,动用公共资源购买并将之集中起来后,这部分粮食、住宅才成为公共物品。     所谓“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说法,根本意图在于推动政府否定住房市场化的方向,试图模糊“保障”与“普遍福利”之间的区别,返回由国家提供“福利住房”的时代,或停留在1998年前的由国家提供“准福利住房”的时代。     住房是典型的私人物品,意味着(除了纳入保障的部分外)市场能够更有效率地组织住宅的生产和分配;满足社会成员伴随收入增加、支付能力增强而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     2.住房保障是一项长远、稳定、制度性的社会事业     在一个“内部稳定、有活力、持续增长”的经济体中,住房保障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性的、长远的社会福利事业。要保证其长远而可持续,显然需要坚持以下几点:     —住房保障的本质含义是居所救助,不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福利;     —救助的对象应限于社会上那些无力按照市场价格租赁“法定最低标准住房”(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空间)的家庭;     —救助的方式:视困难程度的不同,以免费和低于市场租金的方式,向困难家庭提供维持基本生活的公共廉租房,或直接提供货币补贴,帮助其在市场上租赁维持基本生活住房。后者无疑是更好的保障方式。国际经验已经证明,以货币补贴方式“补人头”,比“补砖头”更有效率;     —救助的水平应只是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不能在社会成员中产生“鼓励作懒人”的激励;     —由于低收入者的“阶层流动性”,作为公共物品、用于救助的住房,只能出租,不能出售(许多国家均曾出售公房,通常是为了寻求摆脱维持大量公共住房的财务困境,以确保住房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不宜在进行住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循以为例)。          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住房保障是社会的长期责任,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长远(可持续)的、制度性的社会事业;(2)在逻辑上,保障对象不可能同时成为商品房市场上的需求者,除非他是一个“窃取保障资源”的投机者;(3)保障房供给的增加,不会改变商品房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宜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调控商品房市场价格的短期政策使用。     3.“住房保障”本质上是一项社会义举     住房保障是全社会对部分无力参与竞争者(老弱病残障)和竞争中的失败者(因失业、破产等陷于低收入状态)提供的居所救助,本质上是一种由社会成员出资、政府代为操作的社会义举。必须确保住房保障(救助)制度的公正性。     第一,保障资源的规模,最终由出资人长期的承受能力和承受意愿决定     住房保障的保障范围与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需要,又要考虑可能。而且“需要与可能”都须从长计议,保证可持续性。归根结底,保障资源的规模、保障资源占GDP的比例,最终由出资人长期的承受能力和承受意愿决定。     近年来,为了弥补过去多年的住房保障欠账,政府决定大规模增加保障房建设投入,是可以理解的。但还是要量力而行。保障房建设的缺口在短期固然可以通过银行资金得到缓和,但长远来看,银行的钱总还是要归还。     第二,保障资源使用必须公正,要确实用在最需要救助的贫困家庭和人群     为了“住房保障制度”在财力上可持续,应在量力而行的基础上,自下而上(最困难的民众应获得最多的民生支持)的确定保障范围—保障涵盖全社会10%抑或20%的最低收入家庭。     保障性资源,不能用来支持购置住房资产。简单的道理就是“保命钱不能用来买股票”。真正需要住房保障制度救助的家庭,不应也不可能同时是商品房的需求者。试图购买资产的人一定是“衣食住行无忧”的人,不应再被列在救济对象中。那些既寻求保障,又要购买住房资产的人一定是投机者。用保障资金(善款)帮助一些人买资产,是对社会义举的亵渎,会严重伤害出资人的积极性。     第三,保障的水平,不应以接受救助者的满意为依据;而是量入为出,并接受出资人代表的审计。     北京电视台曾报道这样一则新闻: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邀请“限价商品住房”的未来住户,参观“北京市保障住房规划建设展览”,工作人员在现场统计这些未来住户对“小区户型及设施条件”的满意程度,并记录他们的意见。新闻画面中一对老夫妇提出如下意见:“北京人讲究‘有钱不住东南房’,我们需要北房…”。     在商品房市场上,决定购买北房还是东南房、大户型还是小户型的,是购房者的资金支付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也还有大量居民居住东南房。而在“限价房”保障对象中竟提出如此强势的“住北房”要求,这合乎逻辑吗?     我们没有理由责备这对老夫妇的态度,这种态度是“半福利、半商品混搭”保障制度的必然产物。问题是这样的保障制度能维持吗?这样的保障制度能换来社会和谐、长治久安吗?     从保障制度的逻辑上讲,应被征求意见的是出资人,应由出资人代表审计保障房的设计水平是否达标或超标(法定标准),审计善款是否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是否分配到了法定目标救助对象。     4.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参考“低保”的设计思想和原则     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参考和坚持我国“低保”的设计思路,要坚持“保基本”的保障原则,坚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不能将之泛化为普遍、普惠的社会福利。我们支付不起。      六、调控政策评价的简要归纳及几点政策含义     在前面诸项的调控政策评价中,我们已经分散地、夹叙夹议地表明了我们的政策倾向和建议,这里予以简单的归纳。      (一)调控政策评价的简要归纳     1.关于针对“房价过快上涨”的调控     房地产价格合理的上涨趋势是“房价涨幅与人均收入增长保持同步”,房价收入弹性约等于1。据此判断,2003~2010年我国房价涨幅高于趋势线,存在上涨过快的问题。其中有正常的成分,如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房价收入弹性会大于1;也有不正常的成分,如持续的供不应求市场格局。对“房价过快上涨”进行调控是必要的。     但调控政策始终未能针对要害症结,对症下药。房价过快上涨的直接原因是持续供不应求的市场格局;深层次症结在于:土地供给制度持续约束住房供给增长,而宽松的货币环境和低利率管制则持续激励住房需求。2003~2011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始终未能触及这个要害症结,使我们不得不反复地面对房价过快上涨和反复调控的窘境。     2.关于针对“投资增长过快”的调控     对“房地产投资过热”的担忧,导致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始终从控制价格和控制投资两方面同时入手。即使在2007年以后,虽然认同了“供不应求”的现实,并开始强调加大供给,但在措施中依然包含着某些防范和抑制“投资过热”的措施,例如“继续严格执行房地产投资资本金比率”、“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等。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客观效果是抑制了供给,加剧了供不应求。     我们认为,要正确认识住宅投资增长变动的规律性,提高调控的预见性。从国际经验看,在快速城镇化进程(达到70%)完成之前,住房建设投资规模呈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参照国际经验,我国住宅投资的增长速度并不快。宏观调控者尤其要注意剔除“房地产名义投资中土地价格变动的影响”,把握真实的房地产投资增速。对于未来20年我国住宅投资的规模与增速应有充分的估计,不宜频频产生投资“过热”的忧虑、恐慌。     3.关于针对“住宅供给结构”的调控     政府对住宅市场上供给结构进行调控,目的可归结三点:一是试图通过增加政策性住房的供给,降低住宅价格平均水平;二是试图解决“供给偏于满足高收入阶层的需求”的问题;三是出于“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的考虑。标志性的调控举措,是2007年提出的“90/70政策”。     我们的看法是:第一,试图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住宅市场价格偏高问题,是一个逻辑错误,也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政策目标。第二,市场本身能够合理解决供给结构问题。事实上,市场供给选择高端有其客观理由(存量房中90平米以下的住房已经占70%,由于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过滤机制,新房市场需求集中在90平米以上),市场供给也已经对市场需求做出了响应。     在调控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方面,“90/70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在项目行政审批制度的约束下, 90平方米以下住宅投资占比在短期内有所上升,从2007年的23%逐渐上升到2009年的32.6%(其中包含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占比扩大的影响),仍远未达到占比70%的要求;2010年该占比再度回落。     我们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者,应努力地完善市场体系及市场规则,尽可能地让市场机制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的市场体系对于房地产市场尤为重要;即使在准备干预市场时,也要对市场的选择心存敬畏,谨慎出招。     4.关于针对“投机、投资性购房”的调控     关于打击投机性购房。我们认为,诱发我国房地产市场上投机活动的是供不应求基本格局;住宅市场上投机性购房需求比例过高的原因,在于“铁定的高溢价”与“管制的低利率成本”之间形成的套利机会;持续房地产投机盛行的条件是持续宽松的货币环境和持续的低利率;投机是市场不均衡的表象、是后果,而不是原因。不去消除“异常确定的套利机会”,而一味的指责、打击投机行为,对于解决经济问题是舍本逐末。短期或有效,但长期则于事无补、效果不彰。     关于限制投资性购房。我们认为还需斟酌。第一,房地产市场是一个资产市场,无法拒绝投资;第二,从整个房地产市场、从改善全体居民的居住水平,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福利着眼,以出租为目的投资性购房,会给没有能力买房的社会(相对更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租赁房,降低租赁价格,改善更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和福利。应予鼓励。     5.关于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由于理论准备不足,目前的住房保障政策设计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和清晰的目标,长期稳定的制度性目标与短期调控的临时性需要混在一起,这个政策体系的执行效果及可持续性令人忧虑。较突出的问题包括:     (1)未能坚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这个原则,迎合了形形色色的所谓“夹心层”的诉求,未能集中资源,满足最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2)与上一条紧密相连的是,丧失了保障制度的公正性;(3)设立“购置型保障房”,违背了保障理论的基本逻辑;(4)“公共租赁住房”的设立和大规模建设,将妨碍租赁市场的发展,挤出租赁市场上“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私人住房供给。     这样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有将“基本保障”泛化为“普遍社会福利”的强烈倾向;对不同阶层不同要求的迎合,将影响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作为长期制度性安排,有可能为未来埋下隐患,长期执行无法保证可持续性;难以保证房地产市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保持社会长期和谐稳定。      (二)本报告的几点政策含义     1.重视国际范围内房地产市场规律的研究,努力把我们的宏观调控建立在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时间尚短,至今未经历一个真正完整的周期,缺乏调控经验也是难免的。建议重视国际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客观规律的研究,把我们的宏观调控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合理的房价变动趋势线(经济规律)的确认,意义重大。它是我们针对“住宅价格涨幅”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是我们未来确定调控方向、把握调控力度的依据;它不仅体现着经济规律,也应是引导民众对住房价格“政治上满意”与否的归依。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调控目标的设定一定要符合经济规律,切不可给社会以不符合经济规律的承诺,让民众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     2.深化改革,解决造成我国房地产市场问题的“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矛盾”     我国房地产市场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矛盾焦点(“国民经济的毒瘤、癌症”)并非偶然,它折射、反映出的是宏观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体制性、机制性矛盾”。我们认为只有认真面对和解决“症结”—土地供给持续约束住房供给增长,宽松的货币环境和低利率管制持续激励住房需求,—才能使房地产价格涨幅出现“市场内生的回落”(而不是“外部强制的回落”),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真正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此外,加大反腐力度、约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垄断性行业(国企)自建、分配福利住房的行为,均会有助于增进民众在政治上的满意度。     3.调控者应关注:住宅(居住)需求注定是当前及未来中国经济最大的内需,住宅生产和居住服务部门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济组成部分     根据OECD国家数据,居住需求是中高收入国家最大的内部需求。这也预示着,居住需求将成为我国不久的将来最大的内部需求。事实上,如将住宅生产、居住服务需求独立进行统计,现在已经是中国最大的、切实的内需之一,而且显著带动着一系列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的需求增长;它是中国经济转向依赖内需增长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的、成长空间巨大的内需组成部分;住宅生产和居住服务部门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济部门。     因此,我们应坚持市场化方向,努力完善房地产市场环境,消除其发展障碍,促进其健康发展。     4.中国房地产市场未来巨大的增长空间,是解决当前房价问题最有利的条件,也为目前选择房价回落方式提供了空间     2003~2011年只是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时间区段”。当前出现的“房价上涨过快”问题,是快速城市化阶段容易伴生出现的价格波动,而非一旦“破裂”就会导致国民经济一蹶不振的“泡沫”。这是一个基本判断。     中国房地产市场未来巨大的增长空间,中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潜力,加之“房价收入弹性约等于1”的房价变动客观规律,是解决我国当前房价问题的最有利的条件,也为目前选择房价回落方式提供了空间。     我们可以在“以行政手段强制其迅速回落”的方式,和“通过利率调整节制价格涨幅,伴随国民经济增长、人均收入增长平稳吸收”的方式之间进行选择。前者可能“大快人心”,但势必付出国民经济增速向下波动的代价;而后者“不能立竿见影地彰显调控效果”,但有助于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我们倾向于后者。     5.切实参考我国的“低保”制度建设思路,重新筹划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持续性的住房保障制度     在筹划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我们建议应坚持以下几点:     (1)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我国“低保”的设计思路,要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的保障原则,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不能将之泛化为普遍、普惠的社会福利。我们支付不起。保障资源的规模,最终由出资人长期的承受能力和承受意愿决定。     (2)“住房保障”本质上是一项社会义举。住房保障是全社会对部分无力参与竞争者(老弱病残障)和竞争中的失败者(因失业、破产等原因陷于贫困状态)提供的居所救助,本质上是一种由社会成员出资、政府代为操作的社会义举。必须确保保障资源使用的公正性,要确实用在最需要救助的贫困家庭和人群。     (3)保障的水平,不应以接受救助者的满意为依据;而是量入为出,并接受出资人代表的审计。从保障制度的逻辑上讲,应被征求意见的是出资人,应由出资人代表审计保障房的设计水平是否达标或超标(法定标准),审计善款是否得到了最有效的使用,是否分配到了法定目标救助对象。     有些国家的政府、有些人以及某些媒体,喜欢用富有感染力的语言申述“普遍福利”的主张—“拥有体面、舒适住房是基本人权”。这种道德高标,很容易获得民众赞同。我们必须对此保持警惕!现实是,这一“崇高目标”的实现需要支付及其昂贵的代价。西方(人均收入水平已达数万美元的)发达国家今天遇到的经济困难(对有的国家是灾难),追究起来,大部分是实行高福利政策的后果。而在政治上,西方国家目前普遍面临着如何“削减民众‘有权’享有的福利”这一艰巨的政治任务。      结束语:     目前, 社会上对房地产市场议论纷纷,极端的判断是:“房地产市场已经是国民经济的毒瘤、癌症”。可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但实际上,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未来成长性毫无问题。虽然眼前面对巨大的困难,我们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未来仍充满信心。     因为,中国一定会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中国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的希望在于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持续改善住房条件的希望在于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不会忘记计划经济时代短缺的苦难,不会忘记福利住房制度下的“全民蜗居”。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重蹈覆辙。 上一篇: 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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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 | 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研究(一)

2012年03月06日 20:34:05    关于“REICO工作室”     本报告的完成人为:     程岳荣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对其进行宏观调控是必要的。兹事体大,进行政策效果评价与反思也是必要的,以利改善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乃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003年以来,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其主要对象包括:     1.“房价上涨过快”,是2003年以来政府最主要的调控对象。2011年进一步明确调控目的,要使房价回落到符合经济规律的经济水平和民众满意的政治水平(新华社文章语)。     2.“投资增长过快”,构成2003-2006年明确的调控对象,2007年后虽未明确在政策目标中,但“过热”始终构成调控者的隐忧,始终保留着防范投资过热的政策措施。     3.“住宅供给结构偏于高端”,构成多年来调控政策对象之一,“90/70政策”是其标志性内容。     4.“投机、投资性购房”,也是多年来调控政策一以贯之的遏制、控制对象。     5.“保障房建设”,政策力度在不断加大,内容也在不断丰富。     本文对上述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方向及效果,逐一进行讨论。      一、关于“房价上涨过快”的调控     (一)我国存在“房价上涨过快”问题     我们认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确存在“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特别是2007年以后。判断依据是房价涨幅高于合理的房价变动趋势线。     合理的房价变动趋势线体现着经济规律,是我们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也是我们确定调控方向、把握调控力度的依据。      1.房价变动趋势线:房价收入弹性≈1     根据我们搜集到的OECD国家为主的18个经济体、长达40年的住房价格与人均GDP统计,得出房价变化的长期趋势:房价收入弹性大致为1。18个经济体房价收入弹性(E)的平均值为0.98(见图1)。它意味着在长期,住宅价格的上涨速度与人均(名义)收入的增长速度大致同步。      [upload=1]     数据基础:美国1975-2010年,德国1970-2007年,日本1960-2010年,新西兰1962-2009年,澳大利亚1970-2009年,比利时1960-2010年,香港地区1985-2010年,其余国家均为1970-2010年数据。     资料来源:各国统计网站,世行数据库,OECD数据库。     房价收入弹性≈1,引发我们以下几点思考:     (1)这些经济体的房价变动与收入增长大致同步并非一种偶然的巧合。房价变动本质上是地价的变动,在大多数经济体土地供给总量呈刚性,房价收入弹性约等于1,体现了土地作为(与资本、劳动并列的)一项基本生产要素稳定参与国民收入要素分配的要求;     (2)房价涨幅变动围绕收入增长率波动,表明房价是收入的函数,收入变动在趋势上决定房价的走势;     (3)房价(作为资产价格)涨幅相对收入增速表现出更大的波动性,表明房价对影响经济增长的某些因素变动更为敏感,例如,房价相对于收入,对利率、人口结构、预期变动等所形成的冲击更为敏感。这一点决定了房价涨幅与收入增长率在短期存在背离。     根据各国情况看,导致房价涨幅在一段时间内持续高于或低于经济增长率的因素主要包括:     (1)人口结构迅速变动带来的需求冲击。如日本1975年前后两个时期,房价收入比截然不同。1960~1975年是日本快速城市化的后半阶段,E=1.12(其间的1960~1965年,E=1.43);1975年后城市化速度陡然下降,1976~1980年E=0.8。      [upload=2]     (2)货币环境和利率政策变动对房价造成冲击。经典的案例包括,宽松的货币供应与低利率促使日本1987~1991年泡沫形成和积累(E=1.28),以及美国2000~2007年的泡沫形成和积累(E=1.76);货币供应陡然转向收紧,又导致了日本1992 ~1993年的房价迅速下降。     (3)外部需求形成的冲击。如香港地区本世纪(2004~2010年)以来大陆人在港购房形成的需求冲击(E=2.14)。事实上许多中心城市(经济中心、金融中心以及旅游胜地等)的住宅市场,通常是遭受外部需求冲击的目标。纽约长期(1976~2009)的E=1.25,其间的1983~1988年,E=2.34;波士顿长期(1978~2009)的E=1.18,其间的1983~1988年,E=2.09。类似的,我国北京2005~2009年,E=1.76;上海2003~2009年,E=1.56。      2.我国2003~2010年的房价收入弹性为1.38     (1)我国现有房价指数的缺陷     我国目前正式公布的两个房价指数分别是“70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和“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大家可以鲜明地在图8中看出,两个房价(定基)指数的曲线均位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数曲线的下方,意味着房价上涨幅度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这与民众普遍的感受显然是矛盾的。      [upload=3]     “70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缺陷。     从理论上讲,它融合了二手住宅价格和新建住宅价格的变动,在方法设计上较为科学。但在实际计算过程中,由于该指数的数据基础(2010年及以前)是开发企业报表,2000年以来,该指数的累积增长率仅为76.8%。因此,数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在国家统计局2011年公布的房价统计新方案(《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中,对数据采集方式的调整是其改革的重要内容,新方案采取网签数据代替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报数据,作为住宅价格统计的基础数据。     相信该指数未来的新数据将是可靠的,但此前的数据不能作为我们判断“房价上涨是否过快”的基础。     “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指数”的缺陷     它是基于商品住宅销售额除以销售面积计算得出,主要反映增量住宅价格的变动。2000年以来,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的累积变动为142.5%。该指数的显著缺点在于“非同质性”,受交易楼盘区位变化的影响较大,违犯了基本的统计原则。特别是在城市蔓延式开发状态下,该价格难以反映市场房价的总体水平及其变化。     现有的两个房价指数均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与人们的现实感受有着较大的偏差。特别是由于它们各自明显的内在缺陷,不能正确显示我国城市住宅的价格变动。     (2)我们的选择:依据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调查数据生成的指数进行判断     在本研究中,我们基于每年国家统计局进行的“城镇住户调查”,获得每年住宅平均价格,进而计算并生成“城镇住宅平均价格指数”。我们将之简称为“生成指数”。      [upload=4]     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调查是以城市市区和县城关镇区居民委员会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为调查对象进行的抽样调查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家庭人口及其构成、家庭现金收支、主要商品购买数量及支出金额、劳动就业状况、居住状况和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等。其中,在家庭住房基本情况调查中,对“家庭现有住房按市场价值的估计值”是其中一项内容,由调查户自报或调查员询问其住房所在地段的二手房、商品房的价格进行测算。该调查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从统计方法上来看能够较好地反映城镇住房存量的总体价格水平。     该指数显示:2003~2010年我国城镇住宅价格年均上涨16.1%(见图9)。依据该房价指数计算的2003~2010年我国“房价-收入弹性”为1.38(见图10),高于“房价收入弹性”的长期趋势线,表明我国现阶段存在房价上涨过快问题。     我们之所以选择舍弃前两个正式公布的房价指数,而相信这个艰难取得的“生成指数”,除了前述的统计学理由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逻辑上:     (1)从国际经验看,在快速城市化阶段房价收入弹性通常会显著大于1。我国目前正处于这样的阶段,房价收入弹性也没有理由小于1(而依据另外两个正式公布的指数计算结果均小于1);     (2)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约束了住宅市场的供给数量(其论证见后文),导致了显著的供不应求市场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住房价格注定高于供求均衡条件下的房价水平,房价涨幅注定高于均衡条件下的涨幅,因而也决定了我国的房价收入弹性注定大于1;     (3)在我国宽松的货币环境及低利率管制条件下形成的住房需求,势必高于均衡环境下的需求水平(其论证见后文),故我国的房价势必高于均衡条件下的房价水平,房价涨幅势必高于均衡条件下的涨幅,因而也决定了我国的房价收入弹性势必大于1。     以上三个影响房价的因素分别是独立的,它们分别否定了我国房价收入弹性小于1的可能。同时,由于三个因素对推动房价向上的影响是可叠加的,因此,对于我国城镇住宅价格年均上涨16.1%,房价收入弹性≈1.4这个结果,我们认为是可信的,也是合乎理论逻辑的。      (二)我国“房价上涨过快”的原因     我国2003~2010年房价收入弹性约等于1.4,表明我国的确存在“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我国的房价上涨过快,其中有正常的成分,也有非正常的成分。     正常的成分是指,通常在快速城镇化阶段,城镇住房需求增长会很快,而资源配置结构的调整往往会滞后于需求变动,导致住房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供不应求和房价高企,房价上涨幅度大于人均收入增幅,房价收入弹性大于1。这是一种正常的、但应是短期的现象。非正常的成分在于,供给持续地受到抑制,而需求持续地受到激励,导致价格持续的过快上涨。      1.住宅市场供不应求的基本格局,是房价上涨的基本动因        从我国城镇住宅市场的需求端看:     (1)年度城镇新增人口带来的住宅存量增长需求。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人口年均增长3%~4%,意味着在人均居住水平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存量住宅面积需要年增长3%~4%;     (2)年度城镇住宅改善需求,假定为2%~3%。随着经济增长和城镇人均收入水平的持续上升,人们对居住设施齐备及居住空间的改善要求强烈。这里的2%~3%是一个保守的估计。     (3)年度城镇住宅折旧需求,假定为存量住宅面积的2%~3%。由于经济增长快,我国城市1960~1980年的许多建筑(“简易楼”及大量非成套住房)在设计标准上就注定其在今天应被废弃,并非完全因建筑寿命使然;此外由于1950~1980年缺乏对住房的维护保养,至今尚有大量棚户区存在。我们认为,这里的每年折旧需求2%~3%并没有高估。     以上诸项需求,意味着城镇住宅存量的年均增长率应达到5%~7%。上述需求—包括了“刚性”的和“改善性”的需求,—都是天经地义、无可指责的需求。没有包含所谓的投资、投机需求。     而从城镇住宅市场的供给端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新建住宅数据,近十多年来新建住宅量相当于城市住宅存量的4%~5%。事实上,大量住宅需求缺口是通过未纳入统计的“城中村”简陋建房、城郊农民简陋建房以及旧城区居民简陋建房弥补。     粗略计算,供给增速与需求增速之间,存在大致为1~2个百分点的缺口(未考虑在长期必然发生的折旧需求),这就是我国住宅市场供不应求的基本格局。这种供求缺口的存在,是住宅价格上涨的基本动因。      2.土地供给制度缺乏弹性抑制了城镇住房供给增长     经过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许多领域,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已经在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在一般竞争性(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供给规模与供给结构均能适应快速增长而又多样化的需求变动,作为计划经济特征的短缺现象几乎彻底消失。然而在房地产市场方面,由于最核心的土地要素供给缺乏弹性,无法适应(伴随城市化而来的)迅速增长的城市土地需求,对住宅市场供给的增长构成硬约束。     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情况下,农村土地向城市土地、农业用地向非农用地的转换,是由分散的土地所有者,根据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效率(所能提供的租金)来决定的。通过各种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的竞争,不同土地利用方式按其提供租金的能力,由高到低、由近及远地渐次配置到各个区位,并形成从城市中心向城市边缘、郊外农村延伸的,一条递减的、连续而平滑的租金曲线(见图11)。     从理论上和国际范围的实践效果看,在市场交易基础上形成的这条连续而平滑的租金曲线,体现着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对各种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有效率的土地空间利用结构。由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土地市场能够随时根据最终产品需求、土地利用效率以及单位土地收益(租金)的变动,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upload=5]      [upload=6]     我国情况则不同,国家是法律规定的城市土地唯一所有者,政府垄断了“农转非”土地的收购,也垄断了城市土地市场上的供给。政府基于对“粮食安全”、“农村人口未来生计保障”、“土地资源使用的合理性”等等诸般考虑的统筹兼顾,决定收购和供给(吞吐)土地的数量。问题在于,无论政府计划者怎样殚精竭虑地进行统筹兼顾,政府均难以替代市场,以各行各业之间土地利用的边际收益差异为基础,恰如其分地做出吞吐土地的数量决策。     现实中,政府“土地闸门”吞吐的结果,造成在城乡结合部出现“断崖式”的租金曲线     (图12所示的局面),意味着土地资源远远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存在巨大的土地资源错配和资源浪费。产生的具体后果如下:     (1)在图中B点的左端,由于政府严把土地闸门,使城市土地的供给不足。在土地供给不能对需求增长做出响应的条件下,城市土地需求上升只能表现为土地价格的上涨。2003~2010年,地价水平(房地产开发购置土地费用除以购置面积)年均涨幅为22.9%,远高于GDP的增长;城市土地租金水平(R1)注定显著高于市场配置下的均衡租金水平(R0)。     (2)在图中B点的右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者并不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不经政府“吞吐”的城乡间土地交易均属于“越权交易”。“越权交易”的土地得不到法律的庇护,不能全部实现土地变换使用方式获得的增值收益(同一区位“小产权房”的市场价格大幅低于“大产权房”,是明确的证据),导致农村土地租金水平(R2)注定显著低于市场配置下均衡的租金水平(R0)。     (3)由于城市土地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饥饿”状态,“最严格的土地制度”以及“严把土地闸门”等政策宣示,更让人们不能指望土地供求通过市场自动恢复均衡,使市场主体对未来土地市场供给量、土地可得性没有稳定的预期,导致土地囤积、投机现象出现(无套利机会的东西永远无人投机)且注定屡禁不止,居民房产“提前购置”、“投资、投机性购房”等现象注定日益普遍,加剧土地以及地面附着物价格的上涨。     (4)在农村土地所有者擅自“越权”变更使用方式、撂荒现象日益普遍的情况下,我国农业依然连年获得丰收,一方面表明目前农业用地数量并未对粮食增长构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表明土地资源在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存在大量错配,大量土地资源被隔离在城市更高效率的利用方式之外。     (5)城市土地价格扭曲高企,既妨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又令城市居民难以改善居住条件,导致城市居民福利受损;而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未能获得充分保障,不能实现土地的“资本化收益”,不能公平地分享国民经济、城市经济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进而妨碍他们携带资本收益进入非农产业、进入城市,扩大了城乡差距。农民福利也受损。     关键的问题是,土地资源在各种使用方式(用途)之间的配置,很难完全由计划方式合理配置。坦白地说,“土地闸门”作为实现调控者—“控制投资规模”、“有保有压的产业政策”等—意图的工具,的确非常有效,但是这种实现意图的有效性,并不能证明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目前,我国城市居住用地还有很大的扩张空间。参照美国、日本及英格兰土地利用结构,我国建设用地及居住用地有非常大的增长空间,美国、日本建成区城市用地分别占国土面积的3.1%和4.2%;而我国该指标为0.33%,其中居住用地占比仅为0.11%;我们城市居住用地至少有10倍以上的扩张空间,其中建设用地增加的主要潜力来自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3.持续宽松的货币环境与低利率管制,持续地激励需求,是当前房价过快上涨至关重要的助推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都处于一个货币宽松的环境中(原因这里不讨论)。本轮全球金融危机后,这一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引发了明显的通货膨胀和社会不满。     1990~2010年我国名义GDP年均增速为16.5%,同期货币存量的年均增速为21.3%;20年来名义GDP累计增长了21.3倍,货币存量累计增长了47.5倍,(见图13)。2008~2010年名义GDP增长了27.8%,货币存量增长52.8%(见图14)。2010年M2与名义GDP之比达到1.82(见图15)。截至2011年底,我国名义GDP为471564亿元,而货币存量达到851591.8亿元。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我国M2与名义GDP的比例远高出所有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种分组的(算术)平均水平(见图16)。     通货膨胀及资产价格的上涨与货币宽松环境显然高度相关。特别是持续的低利率安排,给房地产市场提供了一个“非常确定的套利机会”的环境。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无论他是居民还是厂商,只要具备足够理性就会在“持有货币资产,还是持有住宅(土地)资产”之间做出明确的决策。     本来,在均衡利率(相对接近经济增长率)水平下,持有货币资产与持有住宅资产的回报,以及第1年购买和第N年购买住宅资产的回报应该大致均衡。而在低利率管制环境下,假定住宅价格依循“房价收入弹性”所决定的趋势线,按10%(姑且按10%计算)的年率上升,而货币资产价值按管制利率3%上升,那么,若干年后持有住宅资产和持有货币资产之间的收益差距极其巨大(见图17)。      [upload=7]      [upload=8]     显然,在如此确定的套利机会面前,理性的人们会将货币资产置换为住宅资产,而且“晚买不如早买”!     同样,低利率还影响人们买房和租房之间的选择。在货币大量发行,通胀率高企,实际利率为负的背景下,房价自然要高涨。因为房价是未来租金的贴现值,而贴现的因子取决于利率,利率低则房价必高。租金固然相对房价低,但是利率更低,于是房价的租售比高。持有货币资产,支付的房租固然相对低廉,但因低利率故,货币资产增值极其缓慢;反之,持有住宅资产,收取的租金虽低,但因利率更低,住宅资产伴随收入增长,升值却很快。     于是,两相比较:租房不如买房!     在这样的货币政策环境下,“晚买不如早买”、“租房不如买房”是理性的反应。这种理性还会蔓延,由投机者、炒房团向全社会成员蔓延,全社会的理性都上升了。     宽松的货币环境,特别是利率管制导致住宅资产需求过大,已经是大多数国内经济学家的共识。利率走低、资产价格上升是基本的经济规律和重要的经济学原理,也为国际经验一再证实。我国的情况当然也不例外(见图18)。2010年5月后房价指数与实际利率的同向下降,源自行政手段(限购、限价、限贷)的实施,是行政强制手段压制了市场本能反应的效果而已,并非经济规律失灵。      [upload=9]      (三)对“价格上涨过快”的宏观调控始终未能针对症结下药     住宅价格上涨过快,涨幅超过了人均收入增速,房价收入比和租售比高企,引发政府对“房地产泡沫”的担忧和对“民怨沸腾破坏稳定”的担忧。对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现象进行调控显然是必要的,关键是要找准症结,对症下药。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我国的“国家宏观调控”典型的内容包括:政府掌控土地吞吐及用途管制、货币吞吐及资金成本管制、信贷投向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收入分配调节等等。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由于以下特点,使它成为与宏观环境联系最为紧密,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受宏观调控影响最大而又最受宏观调控者关注的市场。     1.房地产建设的主要投入要素是土地,而土地供给由政府掌控;     2.住宅购置是家庭部门发生的最大额度的资产购置,是家庭部门支出中使用杠杆比例最大的支出,因而住宅市场需求受政府货币政策影响最为显著;     3.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过程本身是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过程,而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最重要的路径和最关注的宏观变量。     这三个行业特点,使得住宅市场显著不同于汽车、计算机市场,以及粮食、衣着等普通消费品市场。在体现中国特色、备受宏观调控政策变动影响、备受宏观经济调控关注方面,没有哪个行业能出其右。无论是宏观经济出现波动时,还是宏观调控出现失误时,房地产市场均不可能像其他产品市场,或可安于一隅、悄无声息的独善其身。如果真如某种极端判断所说“房地产市场已经是中国经济的癌症”,那么,致癌的症结性原因究竟在哪里呢?     分析来去,令我们感到极为遗憾的是—     恰恰是我们的宏观制度顶层安排,为房地产市场塑造了一个“土地供给持续缺乏弹性、流动性持续高度充裕、资金成本持续过分低廉”的市场环境。这样的市场环境注定要产生一个持续“供不应求”的市场格局;     恰恰是这种市场环境催生、激励了城市居民在居住支出方式上做出“租房不如买房”的选择;在出手时机上做出“晚买不如早卖”的选择;富有的多投资几套(并非不道德)、投机几套(并不违法);年轻人在父母帮助下争先恐后地使用“财务杠杆”(又抱怨成为“房奴”)……;     恰恰是这种在微观上无可置疑的理性,在宏观上导致了遏制不住的“房价快速上涨”。较早购置房产的靠资产升值变富,未购房产而手持货币资产的相对变穷,“贫富差距拉大”的呼声高涨……;     恰恰既是市场环境的塑造者,又是宏观调控者的宏观决策部门,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动用常规的和非常规的措施,“引导合理的消费”、“打击投机需求、抑制投资需求”、“防止价格过快上涨,防范房地产泡沫”……。     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各个环节上寻找原因、寻找价格快速上涨的“推手”,唯独没有考虑引发并酿就这一切的制度土壤。正是宏观经济制度性的安排,制造了房地产市场上的无尽麻烦,调控者又不得不动用调控之手进行艰难的调控。     我们对2003年以来的历次价格调控的主要措施进行归纳,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1.要求从政治高度重视房价问题。逐步将“房价问题”升级为“政治问题”,建立行政问责制。     2.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租房以及廉租房供给,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3.正确引导居民消费预期。综合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利用舆论工具和法律手段,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控制不合理需求。     4.整顿市场秩序。加大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恶意哄抬、价格欺诈、投机炒作、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规用地、囤地、炒地……等,一切扰乱市场秩序非法行为。     以上调控措施在道义原则上均让人无法反驳。但是由于始终没有触及“土地供给管制”和“低利率管制”这个两个根本性症结,除了最后基于解决“政治问题”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之外,都显得那么不给力。     我们认为,正如中央近年来多次、反复、深刻强调过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现在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是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矛盾”。仅靠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终究无法纠正和解决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     如果我们始终不愿去面对并认真解决“土地供给管制”和“低利率管制”这种症结性问题,那么,我们将不得不面对“房价反复高涨,政府反复调控”的局面,而且最终走向一直想避免的房地产泡沫。     想一想日本的所谓“房地产泡沫”。时隔20年后,我们可以根据历史数据更清晰地看到泡沫是怎样形成的。     1973年前日本实行固定的管制利率(4%);1973年后利率管制放松,但依旧是实行低利率政策;特别是“80年代后期,日本政府对日圆升值的影响过于担心,并对日本经济在1986年上半年增长放缓做出了过度反应,实施了大规模的宏观经济刺激措施,政策利率被下调了约2个百分点,这种立场一直延续到了1989年。信贷额和资产价格急升,使股市和城市地价在1985至1989年期间上涨了两倍”。此后,泡沫于1990年1月破裂。     这里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不是日本房地产市场,而是日本经济政策失误引发日本经济泡沫。日本房地产市场是这场经济泡沫最显著的标志和最惨烈的受害者。今天,日本政府和学者是非常清楚这一点的。      [upload=10]     反观我国的情况:是城市住宅用地的总量控制不当,造成了商品住房市场供不应求;这种市场特征与持续宽松的货币环境、持续的低利率管制结合在一起,使得住房市场成为吸收超额信贷的“黑洞”,加速住宅价格上涨(图20中实线部分是已发生的资产价值变动,而虚线部分是在既定环境下未来十年将发生的变动)。不是房地产市场破坏了国民经济的稳定,而是“存在深层次矛盾”的宏观经济环境造就了住宅价格过快上涨。不知道今天,人们是不是了解了这一点。     这是一个必须弄明白的因果关系。如果因果倒置,非但难于解决房价过快上涨问题,还会误导民众。反过来,如潮的错误舆论又会形成政治压力,逼迫宏观调控者针对房地产市场采取更激烈的调控手段。      二、关于“投资增长过快”的调控     房地产市场上“价格上涨过快”与“市场过热”语义不尽相同。“市场过热”不仅意味着资产价格上涨过快、价格水平过高,还包括了“投资过热以及资源错配”,包含了“过热”后的“烂尾楼”形式的大规模资源浪费。这里“过热”是对“泡沫”一词谨慎的替代。     对“投资过热”的担忧,导致了宏观调控者对房地产调控始终从控制价格和控制投资两方面同时入手。即使在2007年以后的调控中,虽然认同了“供不应求”的现实,并开始强调加大供给,但在措施中依然包含着某些抑制、防范“投资过热”的措施,例如“继续严格执行房地产投资资本金率”、“控制开发贷款”等。      (一)调控“房地产投资规模”政策的简单回顾     从调控政策的倾向看,前后可分两个阶段。     2003~2006年,政府明确判定“房价上涨过快和房地产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调控政策基调是,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的问题。2004年,房地产开发业与钢材、电解铝、水泥等行业一起被列为投资过热行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2005、2006年,政府均要求各地区“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2006年下半年起,悄然发生了变化……     2007~2010年,投资调控政策基调是:保持房地产投资合理规模,扩大普通商品房的供给。2008年,提出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等手段,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防止房价过快上涨;2009、2010年,提出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加快普通商品房项目审批和建设进度;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2007年前后的变化,表明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真实情况的认识逐渐趋于清晰。但是,政府依然谨慎地保留着某些防范“投资过热”的措施,例如“继续严格执行房地产投资资本金率”、“控制开发贷款”等。      (二)2003~2006年关于“房地产投资过热”的判断,源自一个误会     如果有人误将“中国城镇人口年均增长4%”,当作全中国人口增长率,然后发出“中国人口将爆炸”的预言,这会被当成一个笑话。但遗憾的是,这个笑话真实地发生在对“中国房地产投资过热”的预警上。     2003-2006年,关于我国房地产投资“过热”的舆论很多。例如:“房地产的供给严重超过需求。新房屋的供给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更有研究者判断:“房地产投资是导致我国投资以及钢材、水泥等行业过热的源头”;“房地产绑架了中国经济”。这种舆论明显影响了政府的判断。     这种看法一般都是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房地产开发投资”数据(见表1)。如果这个数据真实地反映了房地产领域的总供给、总投资的现实,我们也会同意这一判断。但是事实上,统计数据背后另有别情。      [upload=11]     事实上,作为一个转轨国家,我们的城市住宅供给,由两个部分—“传统的业主自建”和“房地产(商业性)开发”—组成。以住宅为例,在1998年传统业主自建住宅占全社会住宅总供给量的近70%,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直观的统计指标来显示(分散在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统计中),导致人们在使用《中国统计年鉴》时,很容易忽略这个庞大的(70%)供给部分。     而房地产(商业性)开发的住宅供给,虽然在1998年只占总供给的30%左右,但作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方向、高速增长的新兴产业,其投资被醒目地以“房地产开发投资”予以单独统计(这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这种统计方式导致许多人(包括学者和领导同志)都误将“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增长率,当作我国整个房地产生产领域总供给、总投资的增长率,产生了“房地产投资过热”的判断。这是一个普遍的误解。     我们将可反映(1998~2006)房地产生产领域全貌的数据整理在一起(见表2),请看房地产总供给、总投资真实的增长情况。      [upload=12]     从表2中可见:1998年以来:城镇住宅实物量(竣工面积)供给年均增长3.6%。其中,自建住宅竣工面积年均增长为-6.4%,房地产(商业性)开发住宅竣工面积年均增长15%。城镇住宅投资年均增长18.1%。其中,自建住宅投资年均增长仅为2.3%,房地产(商业性)开发住宅投资年均增长26.5%。     从这张表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这段时间全国城镇住宅总量供给增长不快,城镇住宅投资增长率低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2.城镇住宅供给来源发生结构性变化,发生着“房地产(商业性)开发供给”对“传统的业主自建供给”的替代。房地产(商业性)开发提供的住宅占城镇住宅供给总量的份额,从1998年的30%,上升到2006年的72%。这种替代反映着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3. “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确“超常规”增长,恰恰是“传统业主自建投资”的萎缩,为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超常规”增长提供了空间。     4. “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高速增长,并未在城镇住宅实物工作量增长(3.6%)之外,带来新增工作量和新增消耗。可见,房地产投资不是“引发全社会投资过热、钢材水泥原材料产业过热”的源头。     现在需要警惕的是,自2007年以来,“房地产商业化开发供给”对“传统业主自建供给”(自给自足)的替代已经出现停滞,甚至是“单位自建”开始反向替代。福利分房再度在许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出现,国有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始自建房,然后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名义低价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实际上这将再度在全社会范围酝酿更大的不平等。而且许多政策性住房、单位自建房,是通过“房地产开发商”代建的,在统计上比以前更隐蔽,直接隐蔽在“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名下。      [upload=13]     不可否认,从供给结构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化进程出现停滞甚至倒退。本来在1998年就已经应该终止了的“福利分房”、“单位办社会”开始显著复苏。      (三)土地资产价格攀升,持续夸大房地产投资完成额     根据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规定,投资完成额中包含了相当规模的土地购置费用。在土地没有价格(如计划经济时期)或土地价格很低以及土地价格变动很小(如上世纪80年代)时,土地购置费用计入投资完成额,只是对投资完成额有些许无关紧要的夸大。但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土地资产价格大幅攀升的背景下,则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其增长速度有着显著的夸大,并足以导致许多人乃至决策层对投资增长的真实速度产生错误的判断和担忧。在房地产投资统计中,这种影响最为显著。     无论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还是从国民经济核算角度讲,土地都是全社会的存量资产。存量资产的交易既不构成社会新增资产,也不增加GDP。因此,土地购置费用所构成的这部分“投资”,不会带来实物工作量的增加,也不会带来对钢材、水泥的消耗。     土地购置费用对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带来多少高估影响呢?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提供的数据,1998~2010年间,全国房地产业开发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24.1%,房屋施工面积年均增长18.9%,而土地购置费用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1.5%(见表3)。      [upload=14]     1997年以来,由于土地价格和土地购置量的快速上升,土地购置费用与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的相对比例也迅速提高,从1997年7.8%上升到2010年的20.7%。根据上述数据计算,在1998~2010年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了12.4倍,其中,土地购置费用增长对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为21.2%。近似的推断,房地产名义投资年均增长24.2%,其中土地购置费用贡献了5.3个百分点;扣除土地购置费用增长的影响后,年均实际增长率为18.9%。     以上是以全国数据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在一线城市,如京、沪、深、穗等土地价格上涨较快的城市,土地购置费用增长对投资的高估影响肯定会更为显著。      (四)认识住宅投资增长变动的规律性,提高调控的预见性     1.国际经验表明,城镇化进程是影响住房新建规模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快速城镇化进程完成之前,住房建设投资规模呈现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     日本在1955~1972年间,城镇化率年均增加超过1个百分点;住房建设量年均增速为12%,1972年新建住房占当年住房存量的比例超过6%。韩国在1980~1990年间,韩国城镇化率由57%增加到74%,城镇化率年均增加1.7个百分点;住房建设量年均增速为17%,1990年新建住房占当年住房存量的比例接近10%。日本和韩国住房投资的变化验证了世行的经验发现,即住房建设投资在GDP中所占比重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呈现倒U型的关系。如日本住宅建设投资/GDP于1973年达到峰值9.1%,这一阶段,日本的城镇化率在74%左右;韩国住房建设投资/GDP于1991年达到峰值8.9%,这一阶段,韩国的城镇化率也在74%左右。      [upload=15]     2.参照国际经验,我国住宅投资的增长速度并不快     我国1998~2010年间,城镇新建住宅竣工面积的年均增速只有5.1%,住宅新建量在住房存量中所占比重不足4%,均低于日本和韩国快速城镇化阶段的住房建设量。2008年以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投资在GDP中所占比重超过8%,但由于我国住宅建设投资中含有土地开发投资,因此,跟国外的统计结果缺乏完全可比性。      [upload=16]     初步估计“十二五”期间以至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处于从超过50%向70%发展的阶段,城镇化进程仍处于快速推进阶段,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城镇化超过70%之前,我国住房建设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对于我国未来20年住宅投资的规模与增速应有充分的估计,不宜频频产生投资“过热”的忧虑。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近期登了一篇文章,标题为“浦东:从‘鬼城’到热土”,大意如下:多年前,各路国外专家曾经嘲笑、质疑当时无人居住的上海浦东,是一场历史性楼市泡沫。现在又出现有关“鬼城”的议论。两者的逻辑非常类似—谁能把这些房子住满?现实的答案是,—中国每年都有1700万人从农村向城市转移。这一数字相当于全美前四大城市的人口总和。     摩根士丹利首席经济学家史蒂芬.罗奇,也从根本上否定了中国房地产泡沫存在的可能性:“未来20年内将有3~4亿农村人口迁至城市,所以大部分剩余的住房供应量将会被平稳吸收。‘鬼城’很有可能会在不远的未来成为城市中心区。”     这,就是中国房地产业及房地产市场的成长空间。      三、关于“住宅供给结构”的调控      (一)政府调控“住房供给结构”的初衷     政府对住宅市场上供给结构进行调控,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根据历年调控政策文件,大致可归纳出以下几点初衷或出发点。     1.出于“降低住宅价格平均水平”的考虑。例如调控文件中的如下陈述,“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际上是将“政策性住房”的供给当作调控商品房价格的手段。     2.试图解决“住宅供给偏于高端”,偏于满足高收入阶层的需求,而普通商品房供给不足等供给结构问题。     3.出于“人多地少”的国情,“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的考虑,提出“90/70政策”。     关于第一个出发点,试图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住宅市场价格偏高问题,存在逻辑错误。这一点我们在保障房政策部分予以深入讨论。     关于第二和第三个出发点,我们的疑问是:市场机制真的不能解决住宅市场的供给结构问题吗?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会造成浪费吗?      (二)为什么市场上增量住宅供给偏于高端?     事实上,市场供给选择高端,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既有的住宅存量结构以90平米以下为主(见图25、图26)。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2005年我国城镇存量住房中,1970~1990年代建成的房屋是主体部分(占比接近80%),这些房屋的面积又以 90m2以下的住房为主,占比约70%,而90 m2以上住房占比约为30%。在这样的住宅存量结构基础上,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住房改善需求逐步增加,增量住房市场的供给结构偏于高端是非常正常的。      [upload=17]     第二,针对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居住面积关系的研究结果表明,改善需求非常强劲(见图27),而且这部分需求构成新建住房市场需求的主体。这一点在我们的多次调研中,也得到多年从事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干部)的证实。事实上大量“刚性”需求(包括新进城人口、新就业人员、新组建家庭住房需求)的实现,赖于中高端改善性需求实现之后。而新建住房市场需求结构中,是以90平米以上需求为主体的。      [upload=18]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第三,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过滤(house filtering)机制表明,住房资产的“持久性”特征使其不同于常规商品,需要从新旧住宅的联动来分析其供求关系。在高收入家庭追求更高质量住房的过程中,其原有住房将成为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给,而中等收入家庭实现住房升级后,其原有住房将成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给。因此,新增住房供给偏向高端是市场运行机制下不同收入家庭实现住房梯次改善的要求,有利于整个住房存量结构的改善。      (三)供给结构调整政策的市场效果     在“90/70政策”出台后,市场反应如何呢?(见图28)在项目行政审批制度的约束下,90平方米以下住宅投资占比在短期内有所上升,从2007年的23%逐渐上升到2009年的32.6%(其中包含了大量“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占比扩大的影响),仍远未达到占比70%的要求。2010年该占比再度回落。      [upload=19]      (四)市场价格机制不能解决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吗?     最后,如果从“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资源”的角度讲,还有什么比价格机制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为有效呢?如果我们一方面强调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而另一方面又强制地压低土地价格,自然很难实现节约土地的意图。就像我国北方诸多城市需要节约用水,而在政策上又一直在实行补贴,怎么可能达成节水目标呢?     不难想象,如果城镇居民买房都(因压低地价,实际是补贴)不必支付相应的市场代价,那么,不远的将来,“拥有第二居所”势必将成为城镇居民的普遍追求和新的攀比内容,新的不平、不和谐将产生……;农村人口城镇化将真的遇到障碍,—财政支付的住房补贴能力不足,—政府再以“平稳有序”的名义,抑制农村人口的城市化速度。 上一篇: 评袁一泓新书《从沸腾到癫狂》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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