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人

北风 | 《刑事诉讼法》修订,把特务治国落到实处

全民总动员,反对“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赋予公安机关“秘密拘留”权限的条款。如修法获得通过,中国将彻底沦为特务治国的警察国家。媒体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修正刑事诉讼法。包括:对于涉嫌国家安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警方可以在不通知家属地点和时间的情况下秘密拘留六个月。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如获通过,将出现比劳动教养更恶劣的秘密监视居住、秘密拘留及秘密逮捕的行为。公安机关又有例外条款可以不通知其家人,当事人不能与外界通信,被人间蒸发了都不知道。这是不折不扣的特务治国。希国内外媒体多多关注。 对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拟修订后的第七十五条,发现新增剥夺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第七十六条“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对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拟修订后的第七十三条,增加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以及新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特例可以不将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前后并无变更。 如果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定被拘留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就可以在拘留后不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如果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长达六个月而不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形同秘密绑架。 如果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九十二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就可以在逮捕后不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想让一个人人间消失越来越容易了。 明知不一定有用,我还是去“中国人大网”提交了几条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意见。我不希望中国在人权法治上出现大倒退,不希望赋予警方秘密监视居住、秘密拘留及秘密逮捕的权利。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1-08/30/content_1668503.htm

阅读更多

令狐补充 | 时代辞典:子见南子

和谐盛世,流行绯闻。绯完生者绯死者,闻完名人闻圣人。 先贤孔子,绯闻“子见南子”被电影《孔子》重新演绎,成为当下热词。 古代微博《论语》云:子见南子,子路不说。夫子矢之曰:“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 话说孔子见了卫灵公貌美且有艳名的夫人南子,子路对老师言行不一不爽。孔子恼而反击,“没你想的那么低俗。如果那样,老天也会讨厌我啊讨厌我!”真是低俗无标准,圣人也没辙。 电影称为南子正名,孔子75代孙不悦,要告剧组。可见伟人子孙常萎,圣人之后也不圣,他们只是职业孙子。 作家韩寒也火大,说,“急死我了,子见南子,光曰不日!”他忘了孔子见两小儿辩日的故事。 其实,这电影是驱蚊剂,把嗡嗡闹心的《阿凡达》赶去了张家界,南天一柱已改名为阿凡达哈利路亚山。 就这样,西方发明八卦了东方圣贤。

阅读更多

令狐补充 | 中国公民社会:边走边唱,命若琴弦

公民社会的中国特色 中国是已经进入公民社会,还只是处在公民社会的前夜?标准不同,则答案不一。 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精神的普及,形成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社会平稳发展、顺利转型的基石和先决条件。这一看法基本上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和共同的愿景。然而,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对公民社会进程和路径的选择,以及对现阶段公民社会发展的状况的判断,却存在着不同看法。 2009年1月15日,北京大学公民与社会研究中心发布首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开篇即宣称“中国已经跨进公民社会的门槛里。”其基本理据立足于中国社会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程,将其视为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成就,“这虽然不是相关各方一开始就自觉追求的目标,却是中国社会的各种行动主体在互动中得来不易的结果。如果说我们对中国已经具备公民社会的形态这一事实的认知在2008年5月12日之前还有些模糊的话,那么,汶川特大地震之后国人的总体表现非常充分地彰显了公民社会的品质。” 5.12汶川大地震瞬间爆发式的呈现了中国社会组织的壮观图景,是中国公民社会进程中一个标志性的事件,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当时即被人誉为中国“公民元年”。但是现在再回首,却发现这也许是一个溢美之词,未免热情和感性有余,而失之冷静与理性,用心良苦而未能完全切合现实。 中国公民社会萌芽和发育的真实状况,要依托大灾大难才汇展式地得以呈现,这本身就让人叹惋。而灾后参与救援和重建的数百家社会组织,在灾区难以为继,一年后只剩下寥寥数十家。继而发生的艾未未等人的一系列公民行动,横遭阻扰等诸多事件,都让人不得不怀疑,这一井喷般奔涌而出的富有公民社会要素的清流,伴随了多少泥沙和泡沫?而“公民元年”的高调宣示,是不是过于乐观或者带有广告诉求的意味? 这一说法在学理上也有人献疑。有论者认为,按照公认的定义,公民社会是现代民主政体的主要社会基础,它有社会结构、公民意识、经济基础等指标。距离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模式,按上述指标衡量,中国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以个人自由所定义的文明公民、以基本生活保障定义的社会公民、以参与权力行使定义的政治公民——这一与公民关联的三大要素,尚待进一步赋权和改善。 同时,公民社会呈示的是国家、市场、公众等各种不同力量维系的一种平衡状态。如工业化、现代化一样,社会是否公民化,很难找到标志性的时间节点,更不能以一些过于简单的数据指标来定性。 全球公民参与联盟(CIVICUS)曾开发和实施过过一个“公民社会指数”(CSI)项目,通过结构、环境、价值和影响等四个维度衡量,总分10分,中国大陆的得分不足6分,尚不及台港澳。如果以此为依据,那么,宣称中国已经进入公民社会,无非是一个跛足的公民社会。而要说中国公民社会已经成形,则只是良好意愿的诗意表达。 当然,从具体情境看,《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2008》论断也不无道理,它基于学者俞可平有关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的论述:首先,中国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二重性。其次,中国公民具有特殊的制度环境。第三,中国社会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而且管理不规范,发展不平衡,不同社会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差距巨大。 俞可平认为:“改革开放后, 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已经在中国迅速崛起, 并正在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动政务公开、改善社会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强力管控下的成长 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其包括各种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各种社团、协会、中介、志愿者组织等。 1978年,中国红十字会作为民众卫生救护团体,在北京、上海、天津等10个城市恢复活动,被视为新中国社会组织复苏的标志。随后10年,各种官办的协会社团组织纷纷涌现。 1988年是中国社会组织的重要年份,虽然仍处于政府严格管控之下,但无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自此开始萌芽,中国社会并向国际非政府组织开放。当年1月,30家民营企业组成的企业家商会在福州成立,被认为是第一家由民营企业家组成的商会。5月,福特基金会设立北京办事处,成为第一批中国政府允许进入大陆境内开展项目活动国际非政府组织。 1990年代至今,中国各类社会组织一直处于蓬勃发展之中。其间,政府在开放和管控并重的思路之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建立了现在被认为是社会组织发展瓶颈、正在寻求突破的双重注册管理体制。 虽然在1990年和2000年,政府曾两次清理整顿社会团体,限制和打击未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成长的潮流并未被遏止,民政部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07 年6 月底, 全国各类社会组织已达35.7 万个。而一些研究机构和学者估计,这个数字当更高,在200 万至300之间,最乐观的估计则高达800万。 统计数据的巨大差异,一方面体现了制度的滞后和管理的失策,另一方面也凸显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公认为2009年标志性公民社会事件的“公盟税案”就是这一困境的现实写照。 公盟是一家主要面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因社团注册登记双重管理体制,遭遇合法性困境,不得不通过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对外均用“公盟法律研究中心”这一更具公益色彩的名称行事。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经过两个月的查账,向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为公盟存在偷税行为,责令补税和罚款142万元。 7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决定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并予以执行;7月29日,法人代表许志永被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偷税罪批捕;7月31日,公盟网站被关闭。直到11月24日,许志永才获得取保候审。 “公盟税案”是工商注册的社会组织遭遇的典型的社会尴尬,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江平、茅于轼、贺卫方等法律界、经济界的知名学者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公盟事件,撤销取缔公盟的错误决定,而众多网友也加入到声援队伍中。 自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改革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的呼声一直未断,有关部门也一直声称在探索试点之中。2008年10月23日,深圳市开始“试水”——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类社会组织实施“无主管登记”。 2010年1月17日,深圳这一改革获得“第五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并得到民政部的肯定和鼓励。改革突破了双重管理桎梏,三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效果令人期待,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意义重大。 2009:公民力量井喷 与判断中国是否已经进入公民社会存在争议不同,将2009年视为中国公民意识广泛觉醒、公民精神争奇斗艳,公民参与风起云涌的一年,则得到普遍的认可。 2009年,社会组织在彰显公民责任和公民参与方面亮点颇多,其中最为夺目的是对“5.12”汶川地震善款去向的质疑。质疑在一个由三家公益组织发起的一个展示会上提出后成社会关注焦点,并得到了政府部门回应,事件凸显中国慈善体制的现状,引发了对政府在慈善领域的地位和角色的深度思考。 另外,无论是7家NGO针对哥本哈根会议全球变暖议题发表的《2009中国公民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立场》,还是24家公益基金会建议国务院对财税部门免税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中华环保联合会启动全国首例社团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深圳君亮资产管理咨询公司“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李德涛等,督促政府信息公开等事件,均体现了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主体,在参与公共事务、护佑社会福祉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不可低估的作用。 在公民个体参与方面,温家宝总理在两会前夕通过网络与网民交流引发网络问政热潮,各地纷纷效尤。而青年作家韩寒在2009年积极对公共事务发表看法,其独立的精神、自由的思想、智慧的言说和理性的态度,为时代树立了一个几近完美的公民样板,以至“公民韩寒”,在年末不胫而走,成为一个蕴含着青春和寄托了希望的流行称谓。艺术家艾未未等志愿者,不畏险阻执着地关心地震灾区死难儿童的权益,所呈示出来的勇气、正义感和公益情怀,也让人肃然起敬并感到人性的关怀和人间的温暖。 公民权利的积极表达和自觉维护,是公民社会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因素之一。2009年9月,广州市选址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消息传出后,周边丽江花园、广州碧桂园、海龙湾等社区的众多居民,通过集体签名、派发传单、口罩秀等多种形式发起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活动,12月10日,广州市番禺区表示,暂缓“垃圾发电厂”项目选址及建设工作,并启动有关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的全民讨论。 番禺垃圾发电项目维权行动被视为公民理性维权、官民良性互动的样本。新兴中产阶级的成熟与理性,公民参与方式的多样与智慧,周边选址居民、网民、媒体等各类公民的积极参与和表达,共同促成集体行动,引发公众舆论,最终引起政府对公意表达的尊重与支持。获得得了多赢的局面:居民保护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公众增强了社区意识和环保意识,媒体坚守了新闻操守,政府学会了协商与对话,生动地体现了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所具有的空间和潜力。 互联网时代,公民力量的体现,在网络上更为显著、敏锐、快捷、宽广和浩大。2009年5月发生的“绿坝事件”就是一个典范。网民抗议活动遍及整个中文互联网,并波及世界,网民们以多样的表达和默契的合作,成功地阻止了“被护航”,体现出公民对自身言论自由权利的警醒与觉悟,以及公民意见在公共决策过程中的权重。 而“身体维权”,则是2009年公民在尊严遭践踏、利益被侵害情况,公民以一己之力绝地反击的一曲悲歌。无论是张海超被逼无奈开胸验肺,最终推动了职业病相关法规改良,还是孙中界为尊严一怒断指表清白,揭开上海钓鱼案黑幕,还是唐福珍抗议野蛮拆迁自焚,激发北大法学院五教授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建言废止或修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无一不显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冷硬僵化的制度,在法律援助不彰、社会救济渠道缺乏的现实之下下,维护个人尊严和公民权利,要付出何等高昂的代价,以及目前我们与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之间的距离有多大。 站在2010的年头,回望2009年度中国社会公民行动,在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前景乐观的同时,也应该警醒:相对于公权力和商业的力量,社会组织还十分弱小,甚至尚未完全突破合法性的困境。而现实中公民表达的途径匮乏、公民权利行使和维护的艰难,是导致自发而毫无组织的网络公民运动火爆的原因。即便是被高度评价的番禺垃圾焚烧维权,即便公民意识高度自觉,能理性而智慧地在喊出不愿意“被代表”心声,其维权活动也处于粗放的“有纪律,无组织”状态,不得不小心翼翼互不通联以规避风险。而惨烈而极端的“身体维权”,则根本不是一个文明社会应当发生的事。这些事例,也许预示着中国走向成熟的公民社会之路,依然曲折艰难。 (未删节稿)

阅读更多

令狐补充 | “毒奶”演义:哥从未退出江湖

1月31日下午,广东省副省长雷于蓝在广州市政协会议分组讨论时透露,2008年的一批三聚氰胺问题奶粉没有被销毁,最近又流向了市场。 翌日,权威报道证实了这一消息。2009年陆续曝光的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山东“绿赛尔”纯牛奶、辽宁“五洲大冰棍”雪糕、河北“香蕉果园棒冰”等多起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都使用了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为原料。 1月30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就此事召开的视频会议,要求彻底清查食品安全隐患,坚决销毁2008年问题奶粉。 至此,三聚氰胺毒奶制品整体复出,总算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其中引人瞩目的是,此事在公众中引发的剧烈震荡和惊恐,与官方平稳淡定的态度和说辞,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一方面,全国29万因三聚氰胺毒奶粉导致的结石婴儿惨剧,至今可谓了犹未了。三聚氰胺与其说重现江湖,毋宁说从来没有离开过。因而公众犹如再次撞到了恶鬼——阴魂不散,借尸还魂、幽灵再现等说法,都成了指代三聚氰胺重现的关键词。 另一方面,对熊猫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的处置手法,与石家庄市官方最初处置三鹿毒奶粉的方式,可谓如出一辙。据相关报道,熊猫乳品案从09年4月被查处,一直到12月国家质检局确认公布,其间长达8个月,公众对此事毫不知情。而后相继曝光的同类案件,在回应公众质疑时,均被有关责任部门认为是“个案”而予以轻描淡写。 如今,个案频发,终于汇集成“全案”,再度撞破公众心上已然结痂的伤口,鲜血淋漓。然而,就在1月30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视频会议上,该办主任、卫生部长陈竺仍然不忘强调政绩,称2009年全国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已初见成效。称一些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正在逐步解决。 但是,从现实中,特别是互联网上愤怒鼎沸的声讨声中,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冷酷的事实是:《食品安全法》自去年6月开始实施以来,全社会重建食品安全的努力由此遭受重创,公众对国产食品安全正在重拾的信心,再度毁于一旦。 这不禁让人要问,无良奶商为何面对近30万的结石婴儿悲惨的命运无动于衷,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铤而走险?《食品安全法》难道仅仅是给国民的一味安慰剂,是无量厂商的厕纸,监管部门耗费公帑的遮羞布?监管职能部门究竟该在这一惨淡的局面中,承担什么责任? 三聚氰胺这个词,让公众胆战心惊,食不甘味。也让行政执法部门如芒刺背。面对三聚氰胺毒奶粉,因攸关性命,公众敢于直面怒斥形成对照,常被官方文件小心翼翼地称为“问题奶粉”,仿佛有许多疑窦悬而未决,一切尚未有定论。无良厂商对此的态度,又与上述二者反差强烈:他们似乎只顾增加产品的氮含量,达到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一心只想将砸在手里的超标毒奶粉换成钞票,而对三聚氰胺之毒和危害之烈,麻木不仁,毫不在乎。 指斥无良厂商唯利是图、丧尽天良、禽兽不如很容易,但是促使局面改观却太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常识告诉我们,逐利是企业的本能,而尽社会责任,只是公众对企业的期许。通常情况下,企业只有觉得能以此讨好消费者而获利时,才肯主动履行责任。为此,纳税人雇用政府对其实施监管,强制他们守住法律底线,乃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要求。 如果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不无道理,那么无良厂商罔顾社会责任,也就有可能是因为社会也没有对他们尽到责任,比如监管部门玩忽职守,公众不知情而只能委曲求全,无选择而不得不忍耐等比比皆是的现象,无疑都是在纵容,因而导致的恶果,整个社会就不得不付出惨重的代价,为其承担责任。 现在,可以认为,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以点带面”不当处理方式,为今日的恶果种下了祸根。被处以极刑的只是两个用三聚氰胺和麦精糊制造销售蛋白粉的上游原料供应商,而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三鹿公司,其首恶只被判无期徒刑。显而易见,对同案查出的数十家违法厂商责任人,以及此案涉及的各级渎职官员的惩罚,并未起到震慑和约束效用。不然,无法解释2008年“残留”的毒奶粉为何不予以销毁。——不销毁的理由很浅显、很简单、很邪恶,就是为了伺机再度上市杀人赢利,而血债要由全社会来偿还。 奶品行业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也是三鹿事件处置不当而导致今日事态失控的原因。如果不健忘,公众应该记得当时一些生产三聚氰胺毒奶的大牌厂商,怎样将一场社会悲剧当成了作秀的舞台——奋力施行危机公关,遮掩丑行;虚伪透顶的道歉,忸怩作态地裹着民族企业的红布假惺惺地摇尾乞怜,不为祸害了数十万婴幼儿痛悔、自责、补救,反而为自己蒙受的经济损失痛哭流涕——其表演之卑劣龌龊,至今依然令人恶心、发指。 而监管部门的责任感和履责能力,似乎也并未因为此一惨剧而有所改观。这就是三聚氰胺借尸还魂之后,公众将其再现的逻辑,和因此案被问责官员复出的逻辑划等号的原因。因三鹿毒奶案被免职的原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复出担任责任更为重大的全国“打黄扫非办”专职副组长,河北农业厅长刘大群复出任邢台市市长,质检总局食品监管司副司长鲍俊凯复出也官升一级,担任安徽出入境检疫局局长。毒奶复出与官员复出的这一奇妙的谐振现象,像一个有关社会诚信沦丧的不祥的暗喻,更像一个愤怒的明喻,凸显着官情与民意之间的裂痕。 三聚氰胺毒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才数月,就幽灵再现。这是对法律公然冒犯和挑衅,也说明许多肆无忌惮的作恶者认定,《食品安全法》在熏心的利欲和某种行之有效的“潜规则”面前,无非是一纸空文。而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法律被轻侮和践踏,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仅仅存在于食品监管上。也不仅仅体现在上述种种让人不愿回首的丑行之中。因此,三聚氰胺如此刺激《食品安全法》,倒更像一场效果强烈、代价惨重的讽刺。如果因此能刺激整个社会的司职责任的那根神经,知恶而除恶务尽,知耻而后勇,则善莫大焉。

阅读更多

令狐补充 | 谁在罗玉凤征婚事件中受伤了?

“我九岁博览群书,二十岁达到顶峰。我现在都是看社会人文类的书,例如《知音》《故事会》……往前推三百年,往后推三百年,总共六百年没有人超过我。”这些狂言,要不是其中夹杂了两本通俗杂志,直接可以鉴定为一个山寨版李敖问世。 这并非搞笑杜撰,而是是电视节目中一位女子的征婚告白,她名叫罗玉凤,25岁,在上海某商店当收银员。最近,她以征婚为卖点,辅以惊世骇俗的言行,达到了她想“出名”的目标。成为江苏卫视情感类访谈节目《人间》的座上客。 罗玉凤本身相貌普通,学历一般,但对男方的要求却奇高。要求“必须是清华北大硕士,身高1.8米以上”。她是理由很雄辩体贴,“应该没有在智力方面超过我的男孩子,只能靠身材、学历弥补了。”有人研究后得出结论:全国达标者不足百人,但罗玉凤不以为然,认为“奥巴马符合我的征婚标准。” 以上就是江苏卫视情感类访谈节目《人间》为观众奉上的一份雷人大餐。现在,事件已经是网络恶搞素材,“信罗姐,得自信!”成了流行口号。不过,这事好像也犯了众怒,许多往常对反低俗有抵触情绪的网友,均一下子变得高雅起来,指责电视台炒作、低级、恶俗。 节目播出,先是引起轰动,继而被爆造假——是一场有预案的商业炒作,而一些媒体不但积极配合,连篇累牍予以报道,电视台更是在节目制作过中弄虚作假,安排了“演员”作秀。就这样,一档力图靠人对真情实感的共鸣赚取收视率的节目,煽乎着虚情假意,将观众狠狠地涮了一把。 公正地说,商业炒作,只要不违法违规,内容是否低俗,并无客观标准,公众可以批评、拒绝,但也应该容忍——最多不搭理就得了。因此,在罗玉凤征婚这件事情上,如果正如知情人透露,罗只是想出名,那么,目标已经达成。不带个人好恶,从纯技术角度着眼,应该坦然承认他们成功了。 然而从公众的反应看,这事很低俗,基本上是共识。显而易见,真要举起打低俗的板子,就应该毫不犹豫地打在媒体屁股上。人们感到怒不可遏,是因为被羞辱了——不尊重,比低俗更恶劣,媒体本靠公信力安生立命,却悍然弄虚作假,贬低公众智商,玩弄公众情感,侮辱公众人格,在反低俗之风劲吹,有关部门正到处发掘整治对象之际,媒体如此行事,比罗玉凤雷人多了。 炒作者赚了,媒体不顾公信力抢眼球,观众乍看很受伤。但仔细一想,但其实不然,多数人整天忙着生存,未必知道这事。知道也可以只把它当成娱乐,一笑置之。高尚的人压根儿没兴致陪你得瑟,造就避开或视而不见了。被冒犯者,怒气消了,囧不再想信媒体,改信春哥和罗姐。 考虑到行如上低俗之事的居然是公认的主流媒体,我以为反低俗专项整治活动,在这件低俗事件中受伤最终。理由如下,这些参与造假与低俗的电视、报纸、网站的上级主管,无一不正主导该领域反低俗活动。如是看来,究竟是低俗并无客观标准导致整治难度太大,还是低俗泛滥所以按下葫芦浮起瓢顾不过来,或者如许多人以为的那样:整治有亲疏之分,内外之别,家里人就不能下狠手?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闭上眼睛,鬼怪并不会因此遁去”(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