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治国

中国选举与治理 | 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38]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苏半农:你有权拿毛泽东时代说事。 但是,要知道那是个不准乱说乱动的监狱似社会。 监狱似社会,当然很多社会现象会比现在好。 毛时代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政治挂帅为主, 官员的坏,只是与发展经济时代的官员坏法不一样而己。 见见土改时人性全无的官员吧, 见见大跃进为自己政绩不顾老百姓死活的官员吧。 见见政治运动,没有正义、不讲人性,毛一说啥就落井下石的官员吧。 毛文革是为腐败、是为不善待人民而整、斗官员的吗? 当然,现在不为人民服务,还又贪又腐的官员的确很坏。 但是,由此来赞美毛时代, 就貌似在论,枪杀人好、刀杀人坏了。 用户: 黑白是啥 发表于:2011-9-29 22:54:12 支持 (12) 反对 (1) [37]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最大的体制漏洞就是以党代政。这使得司法和舆论都归权贵管。不腐败才怪! 用户: 老笨 发表于:2011-9-29 22:14:14 支持 (14) 反对 (0) [36]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这要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几十年来,中共建立的各色机制还少了吗?建立各级纪检委、反贪局、预防腐败局、党内巡视制度、..还有若干“规定”、“报告”制度,请问,效果如何?今天,贪腐一溃千里、泛滥成灾的严峻局面已做了回答。现在还在说这样的空话、套话,还有用吗?      用户: 5051TH 发表于:2011-9-29 22:06:18 支持 (16) 反对 (0) [35]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这标题就貌似有点滑稽好笑了。 啥叫“最大限度减少”? 如,杀人偿命、犯罪判刑,就是零容忍。 再者,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本身就没有堵死漏洞的决心吗。 用户: 黑白是啥 发表于:2011-9-29 21:59:16 支持 (16) 反对 (0) [34]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毛泽东时代就是贯彻一个“严”字,使官员有所惧、不乱为。 现在是纵容贪官,谁纵容属下谁就会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 民主国家也是一样,铁腕政治人物一般都没有好下场,包括肯尼迪,林肯,铁腕其实就是压制权贵。 民主其实就是压制元首,跟老百姓没有太大直接关系 用户: 苏半农 发表于:2011-9-29 20:47:45 支持 (1) 反对 (25) [33]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腐败已成全国普遍问题了。就连村干部选举都买选票,连学生上学就有给老师送礼的,看病都得送红包… 用户: 苏半农 发表于:2011-9-29 20:43:36 支持 (22) 反对 (1) [32]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我们为什么能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遏制贪污腐败?主要是在“严”字上做了文章,即“治国必先治官,治官务必从严。”。 据薄一波回忆,在公审刘青山、张子善的大会召开之前,曾有党内的老同志找到薄一波,要其向毛泽东说情,是否可以不枪毙刘、张。 当时,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用户: 苏半农 发表于:2011-9-29 20:41:17 支持 (7) 反对 (5) [31]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f7c7a70100uaoh.html 请问陶驷驹特大案为何被抚平了? http://bbs.rednet.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548548 请点击就明白了真相了 用户: 李逊达 发表于:2011-9-29 20:36:20 支持 (3) 反对 (0) [30]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网民为什么为越狱犯王振轻叫好?叫好声里,不乏“大侠”、“燕子李三”、“劫富济贫”,及借用近来热播《水浒传》电视剧为其正名。祝福声也不断,如“一路好跑”,“遇上了我会捐款赠衣”,“来我家将你当成地下共产党员鸡蛋红糖水一天两碗”……       网民还对王振轻判刑十年愤怒。  网民愤怒有个简单逻辑,个人偷盗50万元(王振轻到手的多少?平均计或将只有四分之一)判十年,然而贪污犯罪入狱的官员,随便在网上搜索,原云南师宗原国土局长李乔生贪污挪用公款高达1400万,仅判十年;山西煤焦反腐第一案涉案3亿,媒管局局长郝鹏俊个人非法获利3.99亿元,居然只判20年,其老婆判13年……若按金额计,盗窃固然是损害一个或一群人,贪污却是损害所有纳税人,践踏全社会公平正义,只有更重,不可能算轻罪。       而我们时常所见,现实告诉我们贪污受罚与其金额影响远远不成比例,但个人犯罪,即使盗取的是尿不湿、卫生巾之类的货物,转手能牟利之数可能尚不及其销售价格的五分之一,可严厉执行程度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简单逻辑并不简单,它代表民众对公平的追问。       古有刑不上大夫,我们是否执行的法律是重罪不上官员?以结果来看,现行法律令人沮丧和绝望。网上欢呼,更多的是对现行法律条文、执行不公的一种讽刺、恶搞与抗议。而法津之不公,对于我们每一个人而言,就是一所巨大无比的监狱,几乎没有任何可能逃得出这所监狱!   让罪犯接受应得的惩罚,是减少罪恶的主要手段,实在没有任何可同情之处。事件使人忧心的是政府公信力正成为网友鄙视的核心根源。政府的公信力不如一个逃走的罪犯,难道不是因为自毁长城? 用户: 苏半农 发表于:2011-9-29 19:47:17 支持 (28) 反对 (1) [29]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   —《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   用户: 人民最大 发表于:2011-9-29 18:47:19 支持 (49) 反对 (0) [28]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不用你们这些糊裱匠了,推倒重来吧! 用户: 咱中央没人 发表于:2011-9-29 18:26:03 支持 (37) 反对 (0) [27]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最大限度即:原来可贪1000万,现在只要500万即可;                         原来有800万官员贪腐,现在只需400万就行。     哈哈,你看我反腐败了吧! 用户: 路遥 发表于:2011-9-29 18:06:41 支持 (29) 反对 (0) [26]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林彪说谎言讲了一百遍以后就是真理,但那是毛时代,一切的信息都被封闭了,人民是群氓,可以让你随便拿捏。但现在是什么时代,这一招还会灵?我奉劝你们,还是收起那一套吧,你们就是讲了一百遍、一千遍、一万遍,假的还是假的,绝对成不了真理,没有人相信了。一切都是枉费心机,难道你们开会时打瞌睡的、开小差的还少吗? 用户: 一叶兰舟 发表于:2011-9-29 17:26:30 支持 (45) 反对 (0) [25]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弘扬优良作风、增强廉洁意识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体制机制制度漏洞。 ==================================================== 累死累活建立这么多机制,却贪污腐败了这么多钱,腐蚀毁灭了这么多干部,给国民带来巨大损失————为何非要抵制一个行之有效的民主竞争机制呢?也许恰恰是这种抵制,使得以上那些机制形同虚设。 用户: ztsr 发表于:2011-9-29 17:12:11 支持 (45) 反对 (0) [24]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最大限度的“限”就是不夺权吧 用户: 若耶非耶 发表于:2011-9-29 17:10:20 支持 (25) 反对 (0) [23]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什么叫最大限度? 看到这标题就是自欺,欺不了人了。 纪委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用户: 若耶非耶 发表于:2011-9-29 17:09:20 支持 (37) 反对 (0) [22]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你偏行! 用户:gxc2008  发表于:2011-9-29  15:26:40 是啊,有宪法不落实,还讲什么长效机制。最长效的是法制。 最大的体制漏洞是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也就是权力不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 用户: 布西林 发表于:2011-9-29 16:57:13 支持 (50) 反对 (0) [21]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反腐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讲了二十多年依然只是讲,讲去讲来,遂成了老生常谈。 用户: 熊大雄 发表于:2011-9-29 16:47:55 支持 (38) 反对 (0) [20]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当晚在新闻联播看到这条消息,即时的反应是无奈,可悲!心头涌出一句俗语: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你偏行! 用户: gxc2008 发表于:2011-9-29 15:26:40 支持 (49) 反对 (0) [19]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想起一个成语:贼喊捉贼 用户: WSH159 发表于:2011-9-29 14:17:13 支持 (57) 反对 (0) [18]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不要说那些假话空话,屁民斗胆建议一下贺常委你们九常委带头把你们财产向我们公布一下可好。 用户: 我心已飞翔 发表于:2011-9-29 14:01:01 支持 (72) 反对 (0) [17]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还一设计二突出三创新的,累不累呀? 直接采用“拿来主义”不就完事儿了嘛! 别人有很好的东西,你倒好,偏要五个绝不, 绝不说、绝不学、绝不要、绝不拿、绝不用 用户: mylzqf 发表于:2011-9-29 13:47:34 支持 (67) 反对 (0) [16]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最大限度—是多少呢? 30年前,公布贪污到三万以上的,都死定了。 用户: 迷途汉 发表于:2011-9-29 12:58:53 支持 (50) 反对 (0) [15]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弘扬优良作风、增强廉洁意识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体制机制制度漏洞。 —————————————————— “最大限度”一说透着凄楚与无奈。是谁“限制”了谁啊?中国现在有什么力量能够限制共产党去补堵“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沒有,绝对没有!把矛头对准党外去“维稳”,完全是一种揣着明白装糊涂,转移视线,空耗民财。最最不稳的因素,真正能把共产党彻底腐烂掉的,只有共产党自已!! 用户: ltqf 发表于:2011-9-29 12:31:24 支持 (70) 反对 (0) [14]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怎样才是最大限度?谁来检验你已经是最大限度了? 用户: laofei 发表于:2011-9-29 12:04:53 支持 (44) 反对 (0) [13]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网络时代,这样地忽悠百姓不觉得无聊吗? 用户:dshascome  发表于:2011-9-29  11:20:31支持(10)  反对(0) ——— 他们自以为百姓都是他们的粉丝。 用户: 都是皱纹 发表于:2011-9-29 12:02:56 支持 (80) 反对 (0) [12]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抑制政府腐败的最有效的政治体制是多党制民主政治,其次是毛时代的一党制加群众运动,这两种体制你们都拒绝,已经杀的贪官也不算少了,你们阻止了贪污腐败权贵阶层的发展壮大了么,你们还有什么高招么?你们己经把共产党带进死胡洞了,难道非要拖到在中国发生苏东剧变的悲剧么? 用户: 另类老人 发表于:2011-9-29 11:59:32 支持 (61) 反对 (2) [11]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哈,唉,别装傻充愣了,“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最大的体制漏洞是党政干部财产不公示! 用户: 高人 发表于:2011-9-29 11:52:24 支持 (67) 反对 (0) [10]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的潜台词是“在现行体制下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哈哈,等于什么都没说。还是快点让它烂掉吧,早日结束好早日从头来。 用户: 新生人 发表于:2011-9-29 11:34:15 支持 (70) 反对 (0) [9]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为什么说是“最大限度”而不“彻底杜绝”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客观上还要为腐败滋生留下一丝缝呢?记得陈有西律师在谈到刑诉法修改草案的演讲时说过:你为他留下一丝缝,他会给你撕开一大洞!可想而知,执政党在防范和杜绝腐败滋生的问题上是缺乏自信的,因为体制改变不了,腐败自然不会绝迹,,,, 用户: gdssgd 发表于:2011-9-29 11:31:26 支持 (63) 反对 (0) [8]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为什么说是“最大限度”而不“彻底杜绝”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客观上还要为腐败滋生留下一丝缝呢?记得陈有西律师在谈到刑诉法修改草案的演讲时说过:你为他留下一丝缝,他会给你撕开一大洞!可想而知,执政党在防范和杜绝腐败滋生的问题上是缺乏自信的,因为体制改变不了,腐败自然不会绝迹,,,, 用户: gdssgd 发表于:2011-9-29 11:31:36 支持 (42) 反对 (0) [7]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若干年后,当国家真正实现了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再回过头来看今天的某些人的作为,就会知道什么叫阻碍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什么叫隔鞋瘙痒,什么叫没抓住关键,什么叫遇到问题绕着走了。历史会很公正的评价的。 用户: 坚持真理 发表于:2011-9-29 11:30:44 支持 (81) 反对 (0) [6]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网络时代,这样地忽悠百姓不觉得无聊吗? 用户: dshascome 发表于:2011-9-29 11:20:31 支持 (72) 反对 (0) [5]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就像“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一样,都是模糊概念,无法准确(更别说精确了)计算。最大限度嘛,我们已经做到了,如果我们不这样做,腐败更严重。呵呵。 用户: 古道西风 发表于:2011-9-29 11:13:36 支持 (71) 反对 (0) [4]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能感觉到,已经是最大限度了。 用户: 青筠 发表于:2011-9-29 11:11:39 支持 (39) 反对 (0) [3]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贺书记,何副书记:“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是首先从“将官员的财产公开”开始做起,否则都是骗人和愚民的空谈。 用户: 明然 发表于:2011-9-29 11:02:13 支持 (94) 反对 (0) [2]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不废除一党专政,一切免谈。 用户: TOUSHI 发表于:2011-9-29 11:01:25 支持 (93) 反对 (0) [1] 回复:贺国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体制漏洞 不引入宪政民主法治机制,一切都是假大空的套话,对人民来说都是迷魂汤。 用户: gaohuo 发表于:2011-9-29 10:53:54 支持 (113) 反对 (0) 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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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梦:重写民国史

  近来,断断续续读过几本国内外出版的民国史、辛亥史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料,发现我们的民国史乃至近现代史都没有跳出国共两党的“定论”模式,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的出版物,就连海外学者的著作也不例外,如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华民国史》,亦不能摆脱正统观念的影响,最近中华书局出版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编的36卷本《中华民国史》,没有来得及阅读,也就不好发言,据说有一些客观表述,但可以肯定的是其观点和结论和从前不会有什么区别。凭我对辛亥革命及民国史实的有限了解,我发现,历史并不像史书上所阐释的那样,至少并不全部这样。我认为,细节上的不真实倒还是其次,结论上谬误祸害更大。我周围的很多人包括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民国的认识就是:孙中山是伟大的,蒋介石是反动的。是孙中山领导了辛亥革命,是蒋介石窃取了革命果实。国民党的统治是暗无天日的恐怖统治。民国史就是同盟会和国共两党的历史。因此,我认为,重写民国史是史学界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我认为,要想重写民国史,首先必须从准确、客观地评价孙中山开始。因为孙中山是中国近现代史绕不开的人物,更是国共两党唯一一致认可并高度评价的革命领袖。对他的准确评价,是重写民国史的关键。可是,就我个人看来,我们的近现代史和民国史对孙中山的评价存在方向性错误或者说陷入了某种误区。现提出来,以求教于近现代史学者。   前期作用被夸大   我这里所指的前期,是指从孙中山从事革命活动到袁世凯取消帝制这段时期。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教科书上、在现当代人的意识里,孙中山是推翻满清统治、结束帝王专制、维护民主共和的第一大功臣,是他领导了辛亥革命,是他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是他迫使袁世凯取消帝制……这些不能说与孙中山没有关系,但他的作用被明显夸大了。   自1894年上书李鸿章遭受冷遇之后,孙中山就彻底放弃了体制内变革的主张,走上了以武力手段推翻满清政权的道路。孙中山以日本和美国檀香山为根据地,在全球范围(主要是欧美和东南亚)开展反满复汉活动。至辛亥革命前,孙中山主要从事了三项工作:一是建立反清组织,先是兴中会,后是同盟会。二是宣传和募捐。宣传和募捐的对象是海外华侨。三是在珠江三角洲周围地区,发动自杀式武装袭击。   孙中山是海外最大的反清组织兴中会和同盟会的领袖,这两个组织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政党,带有浓厚的帮会性质,并直接得到国内帮会和日本黑社会组织的资助。无论是兴中会的纲领:“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还是同盟会的纲领:“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特别是其章程,都有着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和帮会色彩,旨在报仇雪恨,其行为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有帮会特点,缺乏周密的部署和长远的计划。从1895年10月的广州起义到1911年4月的广州黄花岗起义,孙中山共领导了10次武装革命,无一例外地都以失败告终。其实,这些武装革命的失败结局都应该是预料之中的。以少数热血青年的血肉之躯根本不能动摇强大政权的统治根基,况且还是在边陲地区。即使获得成功,要推翻一个政权的可能性也十分微小。古今中外,靠几十百来号人在边陲武装暴动迅速取得政权的例子几乎没有。太平天国起义也好、李自成起义也好,起事的时候都有了一定基础,还经过了若干年的撕杀,况且最终还是失败了。如果说孙中山领导的武装斗争有什么意义的话,那就是给清庭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扩大了同盟会等反清组织的影响。事实上,影响也是有限的,因为这样的暴动弄多了,反而让清政府和国民都等闲视之了,认为不过是一群亡命之徒的小打小闹而已。   孙中山引起国内外注意是1896年10月伦敦绑架案发生之后(一说被清庭密探绑架至清庭驻伦敦使馆,一说是孙自己跑到使馆去的)。孙中山自己就说过“予之以奔走国事,而使姓名暄腾于英人之口,实始于是也。”实事求是地说,辛亥革命前,孙中山的影响主要在海外和革命党人中。当时的中国,反清已经成为汉人的共识,各种反清组织多如牛毛,如光复会、日知会、文学社、共进会等等。孙中山与别人不同的是,他的组织是在海外,国内基础不甚牢固。从组织的严密性和群众基础的巩固性上看,同盟会远不如光复会、文学社、共进会等国内反清组织。这个期间,孙中山的主要精力都放在筹集资金和组织起事上。从孙前期的演讲及著述来看,很少涉及建立民主国家的问题,虽然他偶尔也提到“建立民主共和国”,但仅仅只是一个口号而已,缺乏实质的内容。1906年秋冬,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提出所谓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期革命设想,[1]与民主共和理念相去甚远。   尽管孙中山在同盟会中有绝对权威,他自己也一直在维护这种权威,但他并没有完全控制这个组织,换句话说,他没能将大家很好地团结起来,到后来特别是1911年前后,同盟会陷入了一盘散沙的境地。宋教仁、谭人凤等人在上海成立了同盟会中部总部,名义上隶属于东京总部,实质上几乎与东京总部和孙中山没有任何联系。武昌起义是由文学社和共进会两个反清组织发动和领导的一次偶然的胜利,如果说同盟会对这两个反清组织有过影响,那也是中部总部的影响,黄兴、宋教仁、谭仁凤都与文学社和共进会发生过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武昌革命党本来是要黄兴和宋教仁前来领导起义的,由于种种原因加上起义提前,让同盟会中部总部失去了起义领导者的身份。孙中山与武昌起义就更扯不上关系了,当时,他人在美国的丹佛,事先对起义之事一无所知。因此,孙中山既没有领导辛亥革命,影响也相当有限。   至于孙中山当上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其实是当时南方各派妥协的结果。当时,以宋教仁为首的革命党人欲让黄兴担任临时政府首脑,而立宪派及湖北、江浙等地强烈反对(他们拥立黎元洪),在两派互不相让之时,传来孙中山即将回国的消息,又有媒体报道孙回国不仅带回大量资金还带回了一艘军舰。让南方各界大为鼓舞,于是一致决定由孙中山担任临时首脑,同时明确一旦袁世凯让清庭退出,则选举袁为临时首脑。近百年来,我们的史书上,所谓孙中山出让临时大总统,不过是讹传。事实上,孙中山是不想“出让”这个临时大总统的,他曾作过努力,比如向日本借款,以求武装军队,与袁世凯决战,但终因借款不成而罢手。   孙中山4个月的临时大总统任期上,作用甚微,除了南方临时政府的财政状况窘迫之外,还与孙中山对临时约法不认同有关。他后来多次说过,他是要搞五权宪法的,辛亥革命胜利后却搞了个三权宪法,所以也没有多少兴趣从政。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在一次演讲中这样说:“兄弟在南京时候,想要参议院立一个五权宪法,谁知他们各位议员都不晓得什么叫五权宪法。后来订立了一个约法,兄弟也不理他,我以为这个只有一年事情,也不要紧,且待随后再鼓吹我五权宪法罢。……在南京所定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其余都不是兄弟意见,兄弟不负这个责任。”[2]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后,便宣布不问政治,专事铁路建设。他的10年时间建成10万公里铁路计划,成为当时的一个笑柄。其实,孙所谓专事实业,在我看来不过是一个借口,他在等待时机。   1913年3月,国民党领袖宋教仁被暗杀,给了孙一个反击袁世凯的借口,但由于当时形式上已经走上法治轨道、宋教仁案也进入了法律程序,加上革命党力量薄弱、全国大多数人民的反对,他的“二次革命”很快便失败了。袁世凯称帝之后的护国战争及其胜利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之后,与北洋政府之间进行的所谓“护法战争”也是以失败告终。   综上所述,我认为,孙中山早期的作用并没有如我们史书上所写的那么大。有人说历史是胜利者的历史,国民党把辛亥革命及民国早期的革命功绩都算在孙中山头上,是顺理成章的,因为孙是国民党的领袖。而共产党把革命功劳给予孙中山也可以理解,因为没有辛亥革命的正当性及反对袁世凯和北洋政府的正当性,就不能自证以后政权的正当性。孙中山是一个为了需要而被肯定的人物(也有他后期联俄联共的功绩)。   后期作用被缩小   我所指的孙中山的后期,为孙联俄联共到现在,时间相当宽泛。据我的阅读,海内外史学著作上,孙中山的后期作用被无限缩小了或者说根本没有被认识到。我认为,今天中国大陆的政治形态,很大程度上都是孙中山所赐。   孙中山的联俄联共既有被迫的成份,也有自愿的心态。所谓被迫,是指孙中山及其革命党当时处境十分不妙,既没有经济后盾又缺乏武器弹药,且内部纷争不断,最大的问题是,不仅美英法德等西方列强对孙的革命党不予支持,就连长期对孙中山暗中支助的日本政府也放弃了支持。正当孙中山走途无路的时候,俄国革命的“炮”响了,孙中山意识到他和革命党的机遇来了,1918年1月28日在广州的一次宴会上,孙中山说:“此后我国形势,应注意于西北,若俄国现在之革命政府能稳固,则我可于彼方期大发展也”。「3」孙中山通过各种途径,与列宁和苏联共产党取得了联系。恰巧,苏联有图于中国特别是外蒙古,在北洋政府拒绝与之合作之后,苏共与孙中山开始了划时代的合作。   苏联政府不仅给予孙中山大量的经济和军事输入,还进行了组织和思想的输入,包括派遣军事和政治顾问、帮助改写党章、改组国民党。至此,孙中山带领中国革命党,走上了俄国革命的道路,由此,中国政治的走向开始逆转,中国民众的命运与孙中山紧紧地联系到了一起。1923年10月10日,孙中山在广州的一次党务会议上说:“中国个人向极自由……个人有自由,则团体无自由故也。吾人既为国民之一分子,又为本党之一党员,当牺牲个人之自由,以蕲国家之安全、党务之发展。”又说:“党之基础何在?在于军队。俄国革命党能以一百英里之地,应十八面之敌……因军队全属党人故也。”「4」这个时候的孙中山已经完全被共产主义所征服,尽管他没有放弃所谓的“三民主义”,但苏联共产党的方式方法让他五体投地,并开始在中国不折不扣实施。他说:“本总理向来主张以党治国。”「5」他还说:“建国方法有二:一曰军队之力量,二曰主义之力量。”「6」也就是说,那个时候的孙中山已经为后人指明了夺取政权的有效手段:组织和军队。   尽管《孙文越飞联合宣言》,给了孙中山不在中国实行共产主义的承诺,但承认外蒙古的现状,让外蒙古独立成为事实,也给以后的国家主权的维护设置了诸多障碍。自从准备联俄联共以来,孙中山从来没有发表过维护外蒙古主权的声明,更没有对苏联的不义行为的谴责,与宋教仁等革命党人寸土不让的态度形成鲜明对照。   此外,如果没有孙中山的联俄联共,则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迅速壮大,也不可能拥有一批出色的军事指挥员,日后的胜利将无从谈起。这也是共产党一直把孙中山视为自己人的重要原因。其实,那些聪明的共产党人都清楚,孙中山并不是资产阶级领袖,而是一个无产阶级的领袖,无论是平均地权的纲领还是一党专政的主张,都与资产阶级没有任何瓜葛。   严格地说,在中国,是孙中山首先开始了党在国上理论以及党指挥枪的思想(创新也好借鉴也好)。尔后,孙中山的思想被国共两党全盘接收,不管他们承认与否,事实上,直到今天,我们所奉行的仍然是孙中山主义。孙中山主义说白了就是实用主义和集权主义。也难怪国共两党都奉孙中山为神仙的,因为那些政治人物的心里清楚得很,没有孙中山就没有他们的一切;有点历史知识和基本判断能力的普通人,亦可能知道是孙中山改变了中国的历史、改变了他们的生活。可是,我们的历史学家们,不知是真的不清楚呢还是有意掩盖,对孙中山的后期作用、孙中山与中国现代社会的联系、孙中山对中国人生活的影响均没有给予应有的评估或者说只是点到为止。这种现象应该要有改观了,否则,我们没法向后代交代,也没法向历史交代。    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有关孙中山的很多历史问题被我们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或许是为了替尊者讳,或者认为无关宏旨。本人提出几条,供历史学家们参考:   一是孙中山与帮会组织特别是日本黑龙会的关系问题。这些都有确切的史料记载,而黑龙会又是一个为日本侵略中国出谋划策作信息搜集工作的特务机构。   二是出售萍冶矿权及东三省换取日本经济支持问题。这些问题,尽管有争议,有人认为并非孙所为,但弄清楚很有必要。   三是孙中山的美国国籍问题。并不是说孙中山不能加入美国国籍,问题是他不应该向中国国民隐瞒,尤其是在他担任临时大总统的时候。   四是孙中山所追求的到底是民主还是集权?他的军法三年、约法六年,到底是具体的时间划分还只是一种表达方式?   五是孙中山请求苏联出兵推翻北洋政府问题。   六是孙中山的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理论与集权主义的联系问题。   孙中山对辛亥革命的胜利尤其对中国的宪政民主建设作过多少贡献、起过多大作用?他对中国政治走向的改变以及两岸对峙局面的形成有过什么样的影响、应负怎样的责任?我们今天的生存状态又与孙中山有多少关系?这些,都应该是重写民国史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我提出这些问题,是想求教于有良知的历史学家,还民国史一个公道。   注释:   [1] [3] 「4」「5」「6」《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 2006年11月,第一卷 第297-298页,第四卷320页,第八卷 第267-268页,第八卷 第281页,第八卷 第503页)   [2] (《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之《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89-5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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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魏宏: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思路

魏宏: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思路 进入专题 : 政治体制改革    ● 魏宏        序言          政治体制改革,既是邓小平生前所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总体方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自中共十三大以来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所重申的重要议题,更是我国社会科学诸多领域内的学者多年以来所持续关注和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应当说,在要不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上,社会各方面的共识是:改。     然而,在怎样改的问题上,共识则一直难以形成。执政者更看重社会稳定、政令畅通和执政地位的重要性,强调在现有体制大框架内的调整和完善;而学界则更看重权力制约、民权保障和对执政党监督的重要性,强调对现有体制的突破和变革。由于此,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也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几十年来在总体上讲则是左右摇摆、进进退退,尤其是现在更处于一种徘徊、观望、不知所措和相对停滞的状态;也由于此,我国政体改革问题所面临的这种困境,不是仅靠激情洋溢地空喊几个理念性的口号、强调其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就能克服、摆脱和前行的,而是需要冷静地、理性地、深入地面对我国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态的现实去思考、去探索、去寻找,尽可能地换位思维、相互理解,以找到能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各方面所接受的方案来,方可获得希望、转机和进展。     在这种思维路径的约束之下,除了偏执的左右两极型观念的定势之外,执政者与学界在政改问题的认识上其实是有很大交集的。这不仅表现在执政者多年以来对来自学界的各种思想和建议的不断吸收,也表现在学界相当一些人开始软化先定的制度模式的理想标准,转换视角,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从改革和完善两个方面而不仅仅是改革一个方面来思考我国的政改问题。不难预见,只要抱着建设性而不仅仅是批评性的态度,只要从经验理性而不仅仅是观念理性出发,政改方案的共识就是可能的。     诚然,由于政治体制在整个国家体制中的中枢地位,每一步改革都涉及到较多的人和事,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因而政改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方案的形成很难一蹴而就。在实践中,它极有可能是一个又一个在解决具体问题的探索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个又一个具体方案在时间序列上的不断试错、修正和累进,而不是一个预设的大而全的宏观蓝图。     但是,这并不是说,对我国政治体制在宏观上的思考、研究和设计没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恰恰相反。正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涉及较多人和事的复杂性,正由于它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整体性,因而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研究,就有助于站在一个制高点上、理清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思路,把握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协调机制,缩短探索的路径、减少失败的次数,增加试错的成功概率,提高及时修正错误、避免重大损失的机会,使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稳定、和谐、有序的环境中进行。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拟结合自己既往的研究成果,在我国现行宪法所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之下,从法理的角度,就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思路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以简要的介绍,在供学界批评的同时,以期抛砖引玉,为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共谋出路、共绣蓝图、共寻切实可行的方案。           一、制约机制的塑造          (一)国家机关的分权体制          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动因,是治理权力、规范其运行、防止其腐败和滥用。无疑,在如何治理权力的问题上,教育、惩罚和制度都各有其意义、不能相互替代:教育解决“不愿为”问题,惩罚解决“不敢为”问题,而制度则解决“不能为”的问题。显然,政治体制改革要解决的是制度问题,而不是教育和惩罚问题。     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约,即,将公共权力划分成不同的权能,分别交给不同的机关去行使,使这些机关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链条和平衡的机制,以防止集权所带来的专制;二是监督,即,将掌管某一类型(或具体事项)的公共权力,交给某个特定机关、部门或者个人独立去行使,再设定一个专门机关,或者建立一些必要的机制,让其他机关、媒体和普通百姓,来观察其是否按照授权的既定目的、精神和具体规定合法、合规、合理地在履行着其职责。因此,分权是制约的前提,也是监督有效性的前提。     谈到分权体制,人们常将其等同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作为共性,分权体制,都是将政体职能划分为几种基本形式、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去履行,以防止权力的过于集中;但作为个性,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分权体制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即,同样是分权体制,可以侧重于分立,也可以侧重于制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人大代表不可能直接行使国家的日常治理权,也由于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人事上不能相互兼任、职能上相互分开,因而并非学界主流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是“议行合一”的体制,而是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立法、行政、审判和检察四种权力的分立和制约体制。所不同的是,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定位还不十分清楚。为此,需要首先在理论上划清人民主权与国家治理权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建议将人民代表大会明确定位为人民行使主权的机关,将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定位为行使国家日常治理权的机关。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分权与制约体制就会完善起来。          (二)立法权的制约与监督          立法权的制约与监督不为人们所关注。其实,它是权力治理问题的一个源头。在这方面,主要应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其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是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这样,制宪主体与立法主体就混同在一起了。为此,建议要么将国家层面的所有立法权都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要么提高制宪的门槛,比如在全国人大通过修宪案之后,增加一个全国政协的参与机制,或者增加一个由地方人大会议审议的机制,再或者增加一个全民公决的机制。当然,就现实国情来讲,全民公决成本太高,而其他机制则具有现实的可选择性。     其二、现行宪法中关于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概念不清,在立法实践中难以区别。为此建议:一是根据下级机关不能给上级机关设定职权与职责的法理原则,凡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职权范围的立法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二是根据自己不能给自己授权的法理原则,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三是根据同级机关不得相互制定法律的法理原则,再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四权分立制衡体制,凡涉及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之间职权关系的法律,就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此外,应全部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即,将宪法性法律交全国人大制定,将非宪法性法律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其三、立法议案的提出、审议和签署。具体包括:一是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作为临时机构、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作为内部议事协调机构、全国人大各专业委员会作为内部业务机构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故建议修改《立法法》,取消其立法提案权;二是全国政协由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不赋予其立法参与权,确实是资源的巨大浪费。故建议在全国和省级这两个层级上、在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范围之内、在涉及民族宗教问题、以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对外事务的立法方面,赋予人民政协一定程度的立法审议权。三是法案签署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为保持签署文本与表决文本之间的绝对一致性,并避免签署环节的纯仪式化,建议:对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当场签署生效;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则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当场签名后、交国家主席签署,并赋予国家主席有限度的否决权。省级和较大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应分别照此进行规定。          (三)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什么是行政权?相对于人民主权而言,它是国家的一种治理权;相对于国家的议事权而言,它是国家的一种管理权;相对于国家的立法权而言,它是国家的一种执法权;相对于国家的决策权而言,它是国家的一种执行权。     在这样的法律定位之下,建议如下:一是用“政府立规”代替“行政立法”来统称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独享国家立法权的宪政地位;二是修改《立法法》,删除其赋予国务院在法律之外依职权立法的规定,以维护行政法规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宪政原则;三是修改《立法法》,明确赋予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位法制定行政规章的职权,以改变现在的无序状态、使其规范化。     此外,就重大事项的决策而言,赋予人民政府参与性、执行性和应急性的决策权,是很必要的。然而,由于宪法和法律上的漏洞,在实践中,这种决策参与权却变成了决策享有权,执行性决策权变成了创制性决策权,应急性决策权成了终极性决策权,进而使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决策权旁落,而人民政府则成为实际上的决策机关。比如,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以及政府工作报告,在未经人大常委会预审的条件下,就直接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而人民代表大会由于人数多、会期短、以及代表兼职等特征、又不可能对这些议案进行实质性的深入审议。故建议修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上述议案应在提交本级人大审议之前,先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预审,并规定人民政府的其他日常重大决策事项也应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再执行。          (四)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          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较弱的一个分支。由于历史和现实国情的不同,司法权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在我国,从内涵上看,它是贯穿于解决具体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国家权力;从外延上看,它以审判权为中心,以审判权和检察权为主体,向两端扩展到侦查权和司法执行权,从而构成司法权的完整链条;在价值目标上,它是在立法机关的造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管理性)职能之外,设定的一个以守护法律为己任的国家职能,以维护社会的正义。     1、审判权。审判权作为一种在具体案件的争议中居中判断是非的权力,决定了法官只能服从法律、案件事实和自己的职业良知,而不能受其他非法律、非理性因素的干扰。因此,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规定、确立审判权独立的原则就非常必要。具体地说,审判权的独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独立。为此,应将法院的财政权由同级政府转交同级人大来决定。二是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独立。为此,应禁止上级法院在任何具体案件审理终结之前、对下级法院提供任何有关该案如何判决的意见。三是法官本人的独立。为此,应保障法官的职业身份,即,除非因违反法律或职业道德之外,不得因为法官对案件认知的不同而给法官任何处分。与此同时,尽管每一个案件都应以多数法官的意见作出判决,但应将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记录在案,并在判决书中写明对判决意见赞成和反对的票数。     当然,审判权的独立不意味不要制约与监督。但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要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权,建立对审判解释涉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有效的审查启动机制;二是应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不得将人大机关的监督变成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的监督;三是应完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制度,而不是轻易否定其合理性、进而取消它;四是应将审判权与司法执行权相分离,将后者交由司法行政部门去行使。     此外,在审判体制改革问题上,学界关于建立法院系统内部的垂直领导体制、建立与行政管辖区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以及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的设想,都是得不偿失的。作为替代方案,可考虑在现有司法管辖体制基础上,按照由对争议双方所在地均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受理二审案件的原则确定一审法院的级别;或者由最高法院派出审判庭受理跨省区的除死刑复核之外的普通案件;再或者按照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指定与争议双方距离大体接近的第三地法院来受理,以克服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2、检察权。检察权,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监督权,即,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作为主体所享有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具有司法性质的一种公权力。由于检察的对象是公权力,因而检察权地位的独立性就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这同时又表明,学界一些人关于取消检察机关独立设置、将其职能纳入到司法行政部门之内的设想,就是肤浅的、有害的、不应当采纳的。不仅如此,检察权的独立性和职能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比如,应对同级人大负责,但不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督办案件的指令,但不执行上级检察机关不让承办某一案件的禁令;建立主检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制度,服从检察长的行政领导,但不服从其业务干涉;强化对行政案件的抗诉职能;建立代表公益诉讼的制度等。     检察权不是司法环节链条的终端,其检察结论要提交法院审理后、才能有定论,因而其扩张、滥用的可能性相对来讲较小。尽管如此,在防止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防止包庇犯罪、为嫌疑人开脱罪责,防止滥用监督权、侵犯其他国家的职权方面,也需要在制度上作一些具体的防范。          (五)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追究“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确保我国整个法律制度的根基不被动摇,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生活秩序,规范国家权力的规则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这方面,尽管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但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且违宪审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体的承办机构、专业人员和操作程序来保障,作为民意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际上是力不从心的。由于此种原因,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处于事实上的探索阶段,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之下,借鉴国外违宪审查的长处,建议取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实施的法律监督权,但保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政治监督权,并保留上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在此基础上,授予各级人民法院以宪法判案的职权,并授予人民检察院宪法实施的法律监督权。这样,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一种将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相结合、将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政治性民意审查、各级政府的行政性工作审查、各级法院的个案随附审查和各级检察机关的专门性法律审查结合在一起的多元、多级的立体型、网络型的体系。它的好处在于,既坚守了违宪审查的专业性,又照顾到了它的政治性,具有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和人民代表机构审查的综合性特点。           二、选举制度的重构          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基于中华和谐文化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民主体制,而民主体制的基石就是民主选举。应当承认,我国的选举制度在形式上已经比较完备。但,由于在选举原则、人民代表选举、政务类公务员选举等方面所存在的一些实质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因而,需要通过重构、才能完善起来。          (一)选举原则          虽然选举原则可有不同归类,但最重要的是平等性、竞争性和公正性三个原则。其中,平等性是一个前提。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两个方面,并具体展现为选举资格、选举票数和选举票价三个层面。在这方面,我国目前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由于公民不能自荐争取成为候选人,从而使公民的被选举权普遍受到限制;二是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上亿流动人口、特别是在异地打工的农民工的选举权不能落实。此外,就选举票价而言,很长时间以来,由于人民代表名额分配比例在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中的差距,使得农民的选举票价降低,构成了选举权上的歧视,好在这个问题现已解决。     竞争性是选举的本质。没有竞争,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选举。为此建议:一是应向具有被选举权的所有人开放参选登记,即,除推荐之外,允许个人自由报名;二是无论人大代表、还是常委会委员、再或者行政首长,应一律实行差额选举;三是解除不许拉票的禁令,允许自我宣传,并组织候选人就竞选纲领进行介绍和辩论。     公正性是选举的目标。所有选举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最终都是为了选举的公正。但,选举中的公正是指选举过程的公正,不是指选举结果的公正;是以选举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有利于选举人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是否有利于参选人之间的平等竞争为标准,而不是以哪一个德才兼备的人是否当选为标准。为此,需要着重解决权力的不当干预和候选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的问题。          (二)人民代表的选举          许多人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多有微词,他们将其与外国的议会相比较,认为代表人数太多、文化素质不高、没有职业化。殊不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主权的制度化形式之一,是介于全民公决与西方议会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一方面代替全民公决,行使制宪权、选举权;另方面代表人民诉求,监督政府。因而,不具一定规模就不具合法性;不具平民性,就难以准确代表人民、特别是底层民众的意愿;不保持非职业化,就会脱离选民、形成特殊的利益群体。     在人民代表名额的分配中,如何处理地域之间和社会界别之间的关系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相对而言,由于不具界别之间那种较多的利益连带性,地域间的不同利益诉求,只有各地自己的代表才能表达;也由于不像界别之间的矛盾那样容易化解,地域间的不同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更容易变为现实;更由于政协会议就是不同社会界别表达心声的场所,而地域间的不同利益诉求只有依赖人大这样一个制度化的平台。因此,我国在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中,实行以地域为主、以社会界别为辅的做法,在原则上没有太大的问题。但不可避免带来的问题则是:代表候选人的权力操作。为此建议:社会界别的划分应按照性别和职业身份,各社会界别名额之间的平衡应在各界别人口实际比例的基础上按照保底限高的原则确定,并在正式选举的基础上通过逐级复选进行淘汰和补选的办法来自动解决。          (三)政务类公务员的选举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没有政务类公务员的概念。与此相近的提法,是《公务员法》中所提出的“领导职务”类公务员。但是,领导职务类公务员的外延很宽泛,而政务类公务员则是专指那些通过选举或者通过民意机关决定任命的官员。因此,讨论选举问题,使用政务类公务员的概念就比较准确。在我国现阶段,这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与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     1、虽然可以将人大常委会定位为行使国家治理权的机关,但它毕竟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基础上的常设性民意机关。因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就应当是平等的民意代表,其名额的分配就应当照顾地域之间的平衡,且由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说,应当改变现在这种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正副委员长(或正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三个不同类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方式;而代之以:将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名额,全部作为无差别的委员名额,按照地域之间平衡的原则分配到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其在选举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时一并选出,以避免在本级人大会议直接选举时、因候选人太多、人大代表对其难以了解而投糊涂票的问题。     2、在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中,国家元首与中央人民政府首长是分开的。前者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后者也是在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由国家主席提名、经人大会议决定的。由于每次全国人大会会期就那么半个月左右,要求国家主席在自己还没当选之前或者刚刚当选之后,就考虑好谁是合适的总理人选,显然是不现实的。故建议,国家正副主席的选举应当在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由各省级人大会议在选举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时一并选出。这样,不仅为考虑总理人选提供了必要的时间差,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国家正副元首的民意合法性。     我们国家是一个大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加上没有民主的历史传统,如果盲目照搬西方那种由国民直选国家元首的做法,一些不测因素所导致的选举争议,就有可能使国家陷入内乱,进而将老百姓裹挟进去,成为盲目的牺牲品。但这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正副元首的方式,就有利于形成一种有序的、分级的、理性的民主制度,防止民粹主义所带来的危害。按照此种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副首长的选举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比如由县区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来选举。至于县级人民政府正副首长,则应当逐步向直选的方向过渡。     3、与以上不同,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将政治性(获得民意的尊重)、行政性(优秀的管理才能)和专业性(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结合起来。故,现行关于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规定,由于忽视了候选人的行政和专业素质,就是很不妥当的。建议采取以下方式产生:一是分别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基本的专业技术资格,以确保其专业性标准;二是仿照竞争上岗的模式,采取由符合条件者自愿报名、组织专家委员会答辩、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名(其中检察长要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认可)的方式确定候选名单,以确保其行政素质;三是提交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正职候选人名单应是差额的,以确保其政治上的民意性;四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提名、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副职人员名单,应保留现有的等额制度。如被否决,可以另提他人。           三、政党制度的完善          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大都表现为政党政治:但反过来讲,政党政治则不见得一定就是民主政治,有时候甚至恰恰相反。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就是完善政党制度。这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一)执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执政党掌握着国家权力,但它本身又不是国家机关。这样,如果不理清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机制,就容易发生以党代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问题。在这方面,由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1949年在国民党“以党治国”模式的影响还未消尽的条件下建立的,同时又盲目借鉴了苏联的党政制度模式,因而,尽管几代社会主义的领导者进行了曲折的探索,但执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还是一个有待继续讨论的话题。     为此,需要从理念上首先区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其“执政地位”这两个概念的适用对象。依据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主要体现在多党合作制度和统一战线之中,不是对国家机关的直接领导;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在多党合作制中的领导地位已逻辑地表明了它的执政地位。     拥有执政地位,又不能直接领导,其解决的法理思路就是通过在国家机关中的党员来实现党的执政地位。换句话说,所谓执政党并非党的机关直接掌握国家权力,而是国家权力由其党的党员掌握着。基于此种理由,由于宪法已经规定了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也规定了人民政府对同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的义务,更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职责,因而为避免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逻辑悖论,建议不宜再简单地提执政党对人大、政府和司法那种外在的直接领导了。作为替代方案,执政党可借鉴国外有些国家的议会党团形式,通过人大内部的党组织来实现党的主张。对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选举机制,确保其领导权由执政党的党员来担任。          (二)执政党与其他政党的关系          政党,只要称之为政党,那就姓党而不姓国,那就优先代表支持它的那些社会群体的利益和愿望,而不可能不偏不倚的代表全民的利益和愿望。否则,政党本身也就归于消亡了。因此,要平衡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防止执政党走向专权、走向极端、走向腐败,政党之间的监督就是必不可少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多党政治就是民主政治发展之需要。     根据宪法,我国实行的是多党合作制度。就是说,我国的政党制度也是一种多党制。所不同的是,它是一种多党合作制,不是多党竞争制。应当说,合作的理念对于政党政治的良性发展是有益的,它可以避免内耗,防止政党恶斗带来的危害。但也正是如此,我国的政党制度还存在着有待改进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空间。这表现在,更多地强调合作的一面,而回避竞争的一面;更多地看重参政党的建言与献策,而不是其对执政党的批评和监督;更多地强调执政党的领导地位,而忽视参政党自身的独立性;更多地注意政党结构的稳定性,而忽视政党本身也有一个因应社会需要而新陈代谢、自生自灭的过程。一句话,更多地体现统战的思维、而不是监督的理念。     为此,建议制定政党法,从法律上确认政党的地位、政党之间的关系、政党与国家的关系、政党的行为准则,执政、参政和监督的途径、方式等。其中,有两个问题尤其重要:一是各政党在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既是政党存在的前提,也是政党之间监督的前提,更是政党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前提,需要切实加以保障;二是为保障宪法所确认的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制度中的领导地位,可以通过立法确立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在各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占多数比例;在此基础上,通过修宪规定所有党派提出的议案都应首先经过政协会议的讨论、并表决通过之后,再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          (三)执政党内部的制约与监督          政党内部的事务本不在法律讨论的范围之内,但由于中国共产党长期处在执政地位,权力腐败与滥用现象也就主要发生在党员干部身上。因而,抓好了作为执政党内的权力监督,我国权力监督问题也就会较好地得到解决。为此,应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1、尊重党员权利。尽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统一,但这种统一在不同的时代环境中则应当有不同的特征。战争时期,由于随时面临着牺牲,以誓约为特征、乃至以生命为担当的义务就是必要的;而在和平年代,这样一些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就不仅是无的放矢、没有太大意义的,而且在有些方面还是有害的。换言之,随着历史环境的转变,随着执政地位的确立,普通党员在党内的地位就应当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这样,就可以增加党组织的活力,增加对社会的吸引力,也有利于对掌握实权的党内干部的监督。为此,建议修改党章和相关党内文件,删除战争年代对党员所提出的一些苛刻要求的痕迹,并赋予普通党员较多的发表见解、批评时弊、向党组织建言献策的权利。     2、拓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权利,就要建立起以党员为本位的民主的党内权力的产生、运行和监督机制,即党内权力的民主授予、党内决策的民主参与、党员干部的民主监督。具体地说,一是要完善竞争选举和竞争上岗的制度,从根本上消除用人制度上的腐败现象;二是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每次党代会的文件,在正式作出决策或决定之前应在党内先行公布,组织党员进行讨论;三是修改党内有关文件,删除对党员行使批评权的一些不当限制,为党员提供更为充分的、多种形式的、且有保障的监督途径。     3、健全党内法治。尊重党员权利、拓展党内民主,需要通过健全党内法治来保障。因此,党内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保护党员权利,给他们营造一个自由的政治上的精神环境;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这就需要:规范党内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其腐败和滥用。     (1)建立党内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机制。这有两个问题:A、关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问题。这,十七大报告关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新提法,已经为党代会常任制的试行提供了可能。无疑,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有利于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但问题在于,在我国民主机制还不健全、执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清之前,如果仓促实行党代会常任制,那党代会就很可能在实质上替代人代会,从而使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变成党代会的橡皮图章。因此,要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就必须将其议题严格限定在党自身的事务上,放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宏观问题上,不可以讨论每年由政府向人大提出的报告。B、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既然党内法治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与领导干部,那纪检委就必须独立于同级党委,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故建议修改党章,规定由党的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规定党委会和纪检委两套班子互不隶属、人员互不兼职、业务互不混同,并分别对党代表负责。     (2)确定党内文件制定与修改的章法与程序。党内法治,就是依党章、党规和党纪来治党。因而,确立制定和修改党章、党规、党纪和党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基本原则和必要程序,就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建议修改党章,将全国和各级党代会、党委会、常委会和纪检委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边界界定清楚,并就制定原则、程序、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作以规范。这样,就可以明确相应文件的效力阶位,有利于化解文件之间的冲突,并提高党内文件在党员心目中的严肃性,有利于增进贯彻执行的实际效力。     (3)修订党纪处分的职权界限与程序规范。党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党员的精神家园,因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应当以爱为前提。但同时,党员也是公民,党组织不应当成为其党员逃避违法或犯罪责任的庇护所。因此建议:A、取消以行政纪律监察为名,由纪检委责令涉嫌违纪的党员到“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种变相拘禁的强制措施;B、避免党政处分一体化,既不能用党内处分代替行政、甚至刑事处分,也不宜将党内处分作为影响其行政业绩考评和行政晋级的依据;C、在处分权限、规则与程序的设定方面,应着重防止上级领导指示处分、违反规则处分、以及违反程序处分这三种情况。           结语          以上从从法理角度,分三个方面简要介绍了自己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在宏观层面上的思考与设想。如序言中所示,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绝不是以上三个方面所能包括无遗的。同时,由于自己的个人能力所限,对这样宏大、复杂的改革工程的思考,难免在研究的视角上有失全面、有所盲点,在研究的广度上有失周延、有所疏漏,在研究的深度上有失深邃、有所肤浅,进而难免在理论价值上存在瑕疵、错误、乃至荒谬,并导致在应用价值上的操作困难、体制障碍、以及观念与利益的现实阻力。          但是,作为自我、也许是一种不该有的原谅:学术研究旨在探索,虽然获得“正确”比获得“错误”更使人期望,但探索中的“错误”总比期待“正确”从天而降更有价值。所以,哪怕是一根稻草,甚至一把秕糠,作为既往一段时间的探索结果,我还是乐意把它提纲携领地奉献出来,作为思想上的一种交流,作为大家批评的靶子,以期更多的人从制度的实际操作层面而不仅仅从观念转化的理想层面、来关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问题。          完成于2009年  2011年6月13日修改              进入专题: 政治体制改革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专题 > 专题文库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4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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