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China|何明修:公民运动与公民不服从:台湾社会运动历史
编者按:在此文中,作者回顾了台湾社会运动历史,厘清了“公民运动”与“公民不服从”两个概念,并指出:如果一直坚持小心翼翼或是沾染政党色彩的社会运动,则后者空间就受到很大的压缩,“到后来,只有和平理性与标...
阅读更多发布者网眼恢恢 | 5 月 11, 2014
编者按:在此文中,作者回顾了台湾社会运动历史,厘清了“公民运动”与“公民不服从”两个概念,并指出:如果一直坚持小心翼翼或是沾染政党色彩的社会运动,则后者空间就受到很大的压缩,“到后来,只有和平理性与标...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9 月 1, 2010
它是“公开的,非暴力的,既出于良知又属于政治性的违法行为,往往旨在带来ZF的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这一定义成了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权威定义。 约翰?罗尔斯将公民不服从的要点罗列为:“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知的”、“政治性的”和“违法的”,一共是五个。其他的探讨者也对公民不服从理论进行了一些探讨,根据约翰?罗尔斯以及学界的其他论述,我将公民不服从要点重新罗列如下:1.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2.非暴力的;3.出自正义的;4.公开的;5.集体的;6.政治性的;7.违法的;8.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这是公民不服从的8个基本要素,具备了这8个要素就是完整的公民不服从的概念。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和公开的政治违法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还要建立在一个坚强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公民”和“公民”所生活的制度环境。 依据以上这样一种概念理解,结合中国1949年以后-尤其是1978年以后社会性质和变迁,我们可以思索一下,中国人在公民不服从方面究竟面临什么状况和问题。关于1949年以后-尤其是1978年以后社会性质,我们可以确定无疑地说,中国社会是一个标准的权力社会,也就是当局所谓的“必须由中国GCD领导一切”,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专政”,在这样一个权力社会里,一起社会变迁都是由权力来主宰,而不是由人民的权利来主宰,于是,经济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政治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文化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整个社会性格也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在这样一种运转机制中,我们来解释中国社会近60年的变迁就轻而易举了,同样,在这样一种机制中,我们来探讨公民不服从究竟面临什么状况和问题也就轻而易举了。 一,“为了改变政策与法律”的公民YUN动。1949年以后,中国一直在折腾,是一个被当局主导下不断折腾的国家,可谓多灾多难。对中国来说,“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的努力一直持续不段,但是,政策和法律的改变一直都是出自权力中心的勾心斗角,权力中心胜出的一方通常是为了展现自己的合法地位而改变政策和法律,其目的,在根本上来说,不是为了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这基本是肉食者的事情,广大人民基本被完全排除出局。一般的“人民”——个别能够被当局政治斗争利用的“人民”例外——他们要是想“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去做点什么,一般的下场就是监狱和劳教,因为他们是政治犯或者思想犯。所以,“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为特征的公民YUN动在中国鲜为所见,成效也微乎其微。 二,“非暴力的”公民YUN动。中国经历数千年的改朝换代,政变不断,几乎所有的社会变革都以暴力开端,而后新的社会结构又要以暴力来维护,至今如此。这样一种产生社会结构的方式和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必然影响到中国人的文化底蕴,使中国人的社会性格与外部世界产生一定的区别。1949年以后,本来国人以为会稳定一些,可是毛泽东却要搞“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革命必然是仇恨的和暴烈的,不是绣花,所以截止到1978年,中国的一切政治运动都是暴力色彩的。1978年-2009年这三十年里,有几个大事件是以非暴力开场的,比如1989年的事,比如1999年的事,这两次事件中的中国公民通过“非暴力的”(什么是非暴力恐怕还需要研究。印度第一次非暴力抗争后甘地有所反思,他认为不是说没有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就是非暴力)努力,要达到改变政策和法律的目的,但是都没有好的下场,参与两个事件的人结局都很悲惨,但是参与这两个事件的人基本上都是在顽强坚持。于是,个别社会观察者都以为“非暴力的”东西在中国行不通,没前途。 三,“出自正义的”公民YUN动。中国是一个以权力社会为特征的专制社会,社会俨然分为权力阶层和非权力阶层,就近30年来的历史来考察,非权力阶层所启动和广泛参与的社会运动都是大多都是“出自正义的”,但是非权力阶层没有话语权,所以在主流舆论看来,他们都不是“出自正义的”,他们或者是被一小撮人挑唆了,或者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当然,他们的下场通常也很悲惨。因为没有话语权,本来是“出自正义的”,却经常莫名其妙地要非正义一方为他们平反。比如 1989年的事,比如1999年的事,参与者要么向当局忏悔,要么被打入另册。“出自正义的”也不必然是被压制,但是一般都要符合一种需要才是“出自正义的”,这种需要就是权力斗争的需要,就是权力斗争中胜出一方的需要。 四,“公开的”公民YUN动。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个党权渗透各个社会单元的形态,几乎所有的社会单元里都有党权的存在。非权力阶层的一切社会要求和运动,说白了,都是冲着那个党去的,那么一切社会要求和运动都会具有反对的色彩。在党国体制下,反对一个执政党,而且是“公开的”反对,这会给人们自己的正常生活和社会身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政治迫害。上帝把互联网赐于中国,这给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非权力阶层终于有了自己可以勉强说话的地方,但是互联网并没有完全摆脱党权的束缚和影响。绝大多数网众的反对声音都是匿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影响自己正常生活,或者是为了防范迫害,当网民们听说发帖子有危险的时候就尽量收敛自己,当Q民们听说QQ聊天工具容易被当局监视的时候就换了Skype软件,当部分人听说Skype也在被当局监视的时候,又换了战场。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需要公民YUN动,公民YUN动是需要“公开的”榜样和领袖的,好在这样的榜样和领袖已经陆续出来了,大概超过了303人。 五,“集体的”公民YUN动。中共开辟的“邓式改革”就是从小岗村18户村民的“集体的”行动中发端的,但是这个行动正好发生在当局不能按照原来的统治思路继续统治下去的时候,所以当局中的改革派对这个“集体的”行动给于了充分的肯定。但是,中国并没有因为“邓式改革”而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党国本性,于是,发生于非权力阶层中的其他各种各样的“集体的”行动,只要一涉及改变政策与法律,就会被当局贴上“危害稳定”的标签。1989年的事和1999年的事不必说了,20年来的维权运动中几乎所有的“集体的”行动都被确定为“危害稳定”,当局是完全否定其正义性。“集体的”公民YUN动在中国难上加难,好在当局的统治能力急剧下降,一些“集体的”公民YUN动已经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 六,“政治性的”公民YUN动。中国大陆目前是一个党国体制下的党权社会,那个党是政治正确的方向,并且是唯一正确的代表。没有党权的主导和许可,一切 “政治性的”东西都是不正确的,或者是反动的。在这样一个情况下,非权力阶层触及的一切“政治性的”东西都是危险的,都会为自己的利益带来不可预测的麻烦。我一个兰姓朋友最近告诉我,他不敢再谈政治了,太危险,而且他太太更是恐惧,严密限制他的“政治性的”话题;2008年底,又有一些人联合签署了一份政治性的文件,就是《*八宪章》,这个文件导致当局广泛的约谈和警告。在政治垄断的社会,人们想切入政治,哪怕是话题切入政治,这是有代价的。有些人注定是政治的牺牲者,有些人注定是政治的收割者,牺牲者多了,自然有收割者收割。 七,“违法的”公民YUN动。1949年-1978年,中国人所从事的“为了改变政策与法律”的行为大部分都是以拥护中共的领导为口号,似乎只有林昭,章伯钧、罗隆基、储安平、彭文应和陈任炳,还有林希翎七个人是死不改悔的“大右派”,坚决主张人民有权利在政治上与中共分庭抗礼。当然,还有很多反抗者因为当局系统性的删除记忆,暂时还不为大众了解。尽管如此,那些以拥护中共为口号的,“为了改变法律与政策”的行动,一旦不符合最高决策者的口味,也是立即遭到专政,而一旦另一个最高决策者上来,又给他们平反,如此而已。口头上极力迎合中共尚且是被专政的下场,“违法的”公民YUN动基本连想象都不敢想象。 1978年-2009年,中国大陆涌现了一些敢于“违法的”公民行动,比如1989年,比如1999年,比如家庭教会的发展,等等。 八,“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公民YUN动。1949年以后,镇压反革命,土改,三反五反,反右,文化大革命,清理三种人,1989年,在当局的政策认定下,中国先后起码有一亿人因政治迫害而承担了违法后果,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惩罚。当然,这期间很多违法事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只是违反政策而已。但是,这里面很少有“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成分在里面,绝大多数人都是在政治运动中搞不清楚应该站在什么立场而承担了违法后果,然后迅速靠拢统治者,以企求检讨过关。圣女林昭本来写个检讨就可以过关,但她为了信仰而放弃了生命,这算是一个“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绝世典范;赵紫=阳先生为了坚持自己的政治观点而 “甘愿接受违法后果”,从此毫无名分地失去自由18年,这也算是陈独秀之后中共内部杰出的良心之作;1989年的事件,从表面上轰轰烈烈的形式看,里面有一些“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成分在里面,但看后来的事实似乎这样的成分并不多,这场运动造就了一批坚定的反对者,但仅仅是思想反对者,没有上升到“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完全高度,大批的政治反对者一味选择流亡就验证了这一点。当然,这里主要的问题是专制统治者不遵循政治规则和不尊重政治伦理的问题,政治反对派担当的成本太高了。 经过以上分析,公民不服从的八个要素在中国的公民YUN动中均存在一些不足,这里面有经验的问题,有文化传统的问题,有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有社会性格方面的问题,但是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公民身份的问题。当一个社会不能保证它的每一个成员必要的天赋权利,并且否定这样的必要权利,这个社会本身就是基本不正义的,而在一个基本不正义的社会里,公民不服从是有天然的难度的。这一点,约翰?罗尔斯论述得非常清楚。 (二) 中国人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的瓶颈究竟在什么地方呢? 一, 文化背景和社会性格的问题。林语堂说:“中国有这么一群奇怪的人:本身是平民底层,利益每天都在被损害,却具有领导统治集团的官方意识和言论。这在地球动物界都绝对找不出如此弱智的生物了!”统治者高人一等以为自己很正常,被统治者低人一等也以为自己很正常,而且还要为统治者辩护,这就是中国人在专制制度下长期形成的社会性格之一,所谓的中国文化也基本上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和社会性格下,服从是正常的甚至是高尚的,公民不服从自然就遇到了一些难题。 二, 成本问题。人的本性在于人的需要,是利益性的,什么问题都要问一下:这样做好处多还是坏处多?政治集团和反对派也不能逃脱人的本性,他们的一起操作都要考虑成本问题。中国毕竟还是一个专政色彩的社会,当局也是公然宣示专制的,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要付出很高的代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这样的代价比起公民在民主社会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代价要高得多。比如说,唐荆陵先生明天又发起了一个公民不服从的活动,需要人响应,那么关注的人就会考虑自己的代价问题,即便他认为唐荆陵先生正确无比,也是要考虑的。在一个发短信都有可能被关进牢房的制度下,成本问题必然是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主要瓶颈。 三, 公民不服从的领袖群体。现代政治中,领袖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在中国大陆,以政治活动的方式运做公民不服从的,也就是唐荆陵先生一个人,其他一些人也有信奉公民不服从的,但是没上升到民间政治操作的层面,更不具备公民不服从的各项要素。唐荆陵先生在发起“赎回选票活动”活动以后,虽然有响应者,但这个活动中没有涌现出更多的领袖人才。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领袖的作用是非凡的,我们应该期待更多的中国公民不服从的领袖出现,因为中国需要正义。 四, 公民不服从的路线设计。领袖之所以成为领袖,是因为他们有运动路线设计的能力。公民不服从在中国,因为有成本比别国高的问题,那么公民不服从的领袖要想使运动进入蓬勃状态,就要寻找运动的可行性。从什么地方开始,公民不服从是需要付出相对底的成本就能得到比较高的回报,这是问题的关键。公民不服从究竟有那些项目可以去做,究竟有那些方式可以利用,然后筛选其中最可行的和最具有动员力的,从这里开始,或许是有希望的。 五, 动员机制和动员方式。公民不服从的要素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要素就是公开,正义的声音就要公开发出来,这个事情的目的就是为了动员,使更多的公民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从而达到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目的。以前,GCD执政的社会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党权完全垄断媒体,除了党的声音外,社会上没有别的声音,报纸、电台和出版社等等一概是党的喉舌。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公民YUN动如果绕开党的许可是不可能被公开报道的,这就使其影响局限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不能形成有效的动员。有了互联网以后,情况有所改观,但是中共对互联网的管制也是尽力得很,好在互联网太难管制了。机会在于把握,手段在于运用。 经过“邓式改革”三十年的发展,借助于互联网而兴起的维权运动成了民间力量展示自己的重要舞台。互联网为民间社会打开了当局的话语权垄断,维权运动经过诸多牺牲也成功地迫使当局向民间做适当的妥协,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已经在专制制度的夹缝中逐渐成长。可以说中国的公民不服从已经以新的时代特征和国情为基础为自己开辟了相对成功的模式。 (三) 自从中共开启了“邓式改革”以来,中国社会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这种发展所带来的繁荣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问题,一方面的问题是,在经济上中国社会因为这场改革使既得利益者和不得利益者迅速分化,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在政治上中国社会因为这场改革使权力阶层和非权力阶层的矛盾迅速升温,这两个问题都是当局只注重经济改革而拒绝真正的政治改革所带来的,这两个问题所积累的社会压力即将改变中国。权力阶层构成中国的官僚社会,非权力阶层构成了中国的民间社会,这两种社会力量正面临着冲突和较量的前景。权力阶层极力在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非权力阶层极力在争取自己的自由,这是中国官僚社会和民间社会冲突的焦点。在这样一种冲突中,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局的统治能力和治理能力在急剧下降,而民间力量在茁壮成长。 中国是一个专制社会,它缺少的是自由、民主、法治和宪政,它缺少的是公平和正义。当社会缺少公平正义时候,一开始也许还有点冠冕堂皇,似乎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才不得不这样,但是一个缺少公平和正义的社会里,它的伤害面会逐渐扩大,即便你身处权力核心也难以避免被卷进伤害的潮水中。几十年前国家主席惨死,他老婆被羞辱狠斗,这个自不必说;当年多少手持铁饭碗和金饭碗的人,如今去上访,这个也自不必说;警察、教师、退伍军人和公务员,甚至法官,形形色色的人都加入到了维权队伍,这就说明这个社会对人民的伤害正在呈现加速度地扩大化。 结合中国公民YUN动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公民不服从在中国实际上是有中国特色的。既得利益者集团依靠权力营造的分赃系统不断攫取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以为己用,他们为了达到目的已经不择手段,于是中国的法制系统首先遭到了官员们的严重破坏。当记得利益集团用破坏法制系统来攫取利益的时候,受到伤害的人群就自然而然地拿起了现行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护权利。这样,公民不服从在中国就表现为中国特色的公民不服从。公民不服从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是是一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和公开的政治违法行为。而在中国,公民不服从却成了公民以守法的面貌出现,其行为时捍卫现行法律中的那些合理成分。这种公民不服从似乎是和传统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完全相反的东西,但相反的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核心内容依然是不与当局者合作。你们贪污腐败,我用你们的法律反对你们的贪污腐败,这就是不合作,这就是公民不服从。 正如众所周知的那样,中国是一个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国家,是一个有法律而无法治的国家。没有宪政和法治,公正只能是水中捞月。维权运动的历史也证明:个案维权,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以失败而告终的。求告明主不行了,那就只有求告民主,就只有求告自己,这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中国的公民YUN动虽然以维护现行法律中的合理成分为重要内容,但改变现行法律,使现行法律与联合国文献以及国际法接轨,这也是一个重要内容。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内容,所以中国的公民 YUN动也是追求和弘扬普世价值的过程。用国际法和联合国文献做为维权的依据和标准,这已经是中国公民YUN动的常态,这样一个常态里就包含着深刻的公民不服从。中国人民为了反抗专制制度,要求中国ZF遵守国际法,尊重联合国文献,并以此表达自己对某些现行恶法不服从的态度。这是中国公民不服从的另一个重要特色,其核心内容依然是不与当局者合作。你们贪污腐败,你们欺压人民,现行法律管不了你们,我们就用国际法和联合国文献来说话,这就是不合作,这就是公民不服从。 经历了“邓式改革”,党国体制下的各级权力依然弥漫在民间社会,但民间社会中独立的公民因素和公民力量也透过党权的压力在有效生长,这就是目前中国的社会大局。在这样一种社会大局下,当局虽然可以时不时地出来宣称:绝不搞多党制,绝不搞三权分立,但是当局不能再否定自由的价值、民主的价值、法治的价值、宪政的价值和公民社会的价值。因为当局拒绝的是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这些看似表面的制度,而不是悍然拒绝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和公民社会这些价值观,所以,这个社会还有一些正义的价值观存在,这就为这个社会走向正义留下了一条小路。只要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和公民社会这些价值观念还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只要这个社会走向正义还有一条小路,以公民不服从为特征的公民YUN动就会为自己逐渐开辟更美好的未来。小路,虽然是小,但走的人多了,自然就宽了。 什么是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国情在最重要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中国特色的专制制度,其他的国情和特色都是因此而来。中国的公民不服从运动也就根据这样的国情而有了自己的特色。人们依据现行法律中那些合理的部分拒绝与统治者的贪污腐败行为合作,同时,人们又以维护普世价值的方式拒绝与统治者专权独断合作,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公民不服从。有了这样的特色,中国人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的瓶颈就算是打开了,它的成本问题也相对容易解决了。公民不服从的中国式经验和中国式的智慧已经逐渐由人民来总结和提炼,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任重而道远,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也是希望无限。面对公权中邪恶的东西,当中国公民开始开始不服从的时候,中国的公民社会就真正地开始蓬勃成长了。 面对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人们只有认清它,反对它,才能寻找一种方式去改变它。公民不服从就是“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其中一种方式。当然,“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方式有很多,包括暴力革命,也包括政变和军变,但是政变和军变不是民间社会的事情,它虽然能够改变社会,但也未必能达到民间力量的目的,而暴力革命在热兵器时代通常不能运用于社会变革,于是,对广大人民来说,公民不服从其实就是一条最塌实可靠的道路。 甘地说:“当人民开始不合作时,非法和不公正的政权就要垮台了”。 人民可以全体服从统治者一个时期,也可以部分永远服从统治者,但是,如果要全体人民永远服从统治者,那是不可能的。即便最专制的制度里,也有公民不服从的种子在酝酿着成长,即便最保守的文化里也有公民不服从的精神在孕育,专制统治者想要万岁、万岁、万万岁,这是不可能的。即便他们不遭到法律的清算,也一定要遭受精神的鞭尸。 欢迎订阅《政府丑闻》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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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7 月 27, 2010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是西方的传统信念,但法律与正义不可分离同样是西方传统信念,而且更为渊源长久。这一传统坚信“只有合乎正义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反过来说就是坚信“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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