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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许耀桐:列宁关于党政关系“二律背反”新析

许耀桐:列宁关于党政关系“二律背反”新析 进入专题 : 党政关系    ● 许耀桐 ( 进入专栏 )       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关系曾做过多方面的论述,至今仍然成为我们认识当代中国党政关系绕不过的话题。列宁在领导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取得国家政权之后,在构建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政治实践中,发现存在着复杂的党政关系问题。从实事求是的立场出发,列宁并不讳言党政关系的矛盾情况。相反,他从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着矛盾对立的学说出发,十分深刻地揭示了政治领域存在的党政关系“二律背反”规律。对于列宁论述党政关系所提出的“二律背反”,我们必须予以认真的研究思考,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经验的基础上给出科学的解释,以推动党政关系的良性发展。           一、列宁提出党政关系的“二律背反”          “二律背反”是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在其代表作《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一个哲学基本概念。“二律背反”意指对同一个对象或问题所形成的两种理论或学说,虽然各自成立但却相互矛盾,也可以表达为“二律背驰”、“相互冲突”或“自相矛盾”。在书中,康德列出四种“二律背反”,它们均由正题和反题组成。“二律背反”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广泛存在,它实际上就是事物的矛盾规律。列宁是掌握着辩证法的大师,深谙“二律背反”的矛盾关系,他对党政关系也先后提出了四种“二律背反”。          第一种“二律背反”          正题:党政必须合一。列宁论述道,“作为执政党,我们不能不把苏维埃的‘上层’和党的‘上层’融成一体,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反题:党政必须分开。列宁主持召开的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无论如何不应当把党组织的职能和国家机关即苏维埃的职能混淆起来。这种混淆会带来极危险的后果”(转引自《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71页)。          第二种“二律背反”          正题:党应理政。列宁论述道,“我们的党是一个执政党,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定,对于整个共和国都是必须遵守的”(《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     反题:党不代政。列宁主持召开的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转引自《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71页)他又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的与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第三种“二律背反”          正题:党要实行总的领导。列宁论述道,“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反题:党出现了琐碎干预。列宁论述道,党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第四种“二律背反”          正题:苏维埃政府是为党所管理的机关。列宁论述道,“党是直接执政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页)。“苏维埃”在“实际上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5页)     反题:苏维埃政府非为党所管理的机关。列宁论述道,“苏维埃”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5页)。要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巴黎公社的模式,建立“工人阶级的政府”(转引自《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9页)。           二、正确理解党政关系的“二律背反”          列宁对党政关系提出的上述四种“二律背反”,长期以来曾遭到无端的误解,人们往往不明就里,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不能很好地把握党政之间存在着的矛盾关系。从我们国家的历史看,在改革开放的前30年,出现的是完全肯定正题而完全否定反题的倾向;而在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里,则出现了完全肯定反题而完全否定正题的倾向。应该说,党政之间的“二律背反”,看似自相矛盾,不可调和,而实际上只要运用矛盾的既对立又统一的认识和解决的方法,便是可以而且也能够得到破解的。这里最重要的就是,必须明确其中既有肯定的因素,又有否定的因素,才能达到两者之间的合理的辩证的统一。     从第一种“二律背反”来看,列宁要求党政必须合一,是要肯定党的干部应该出任政府的职务。在这个意义上说,党政可以而且必须实行合一。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职务上的“融合”,作为一种体现执政规律的现象,是无可厚非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西方国家的政党在赢得选举的胜利后,通常是由党魁和其重要干部担任政府的要职。但是,列宁又要求党政必须分开,这是要否定由于党政干部的“融合”而把党组织的职能和政府的职能混淆起来的结果。这就是说,倘若一个党的干部出任了政府的职务,那么他就要按政府的行政职能办事,而不应该按照党组织的职能办事。这样,既可避免行政政党化,也可避免政党行政化,不至于出现党政混淆、党政不分。     从第二种“二律背反”来看,列宁要求党应理政,是要肯定党和政不能完全割裂开。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它所通过的大政方针,就是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国家不能离开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布局另搞一套。这也是西方国家通行的,赢得选举的政党,必然按照竞选时拟定的施政大纲作为执政的蓝图,实施对国家发展的引导、推进。但是,列宁又要求党不代政,这是要否定由于党应理政而造成的对政府工作的包办,防止在事实上政党把政府取代了,把政府架空了。列宁明确指出,在党的大政方针决定之后,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具有独立负责的责任心和工作精神。     从第三种“二律背反”来看,列宁要求党要实行总的领导,是要肯定党应从宏观上掌握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治理权、政治决策权。党必须就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作出思考、谋划和决策。但是,列宁又要求党不要对行政事务进行琐碎的干预,这是要否定由于党实行了总的领导进而造成对政府应有的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行权的剥夺,使政府完全沦为政党的附属物。     从第四种“二律背反”来看,列宁要求苏维埃政府是为党所管理的机关,是要肯定政党具有领导政府的功能作用,要发挥共产党先进部队的先锋作用,以便更好地带领政府和群众前进。但是,列宁又要求不要长期地固化这样的关系和现状,要逐步创造条件,实现人民的政治参与和管理参与,使政府真正成为人民管理的政府。     通过以上的简要分析可知,深刻领会和破解列宁论述的党政关系的“二律背反”,是要明白,我们不要简单地争论和处置“党政就是要分开”或者“党政就是要合一”,“党就一定要理政、代政”或者“党就一定不能理政、代政”等等诸如此类相互矛盾的问题,而是党政该分的就分,该合的就合。应该看到,以第一个“二律背反”为例,在有些场合和出于执政的需要,党政是可以合一的,而在有些场合和出于执政的需要,党政则要坚决分开的。第一个“二律背反”是这样的情况,其他的三个“二律背反”也同理,并以此类推,需要我们从实际的情况出发,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和对待。     深刻领会和破解列宁论述的党政关系的“二律背反”,实际上就是要求我们明确四个重要的矛盾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原则:一是不能因为党政干部职务的融合而混淆党政职能,党政各自的职能必须分清,并且必须保证政府职能的独立;二是不能因为党应理政而导致出现以党代政的情况,执政党把政府弃之一边,独自为大;三是不能因为党实行总的领导而出现党对政府所有具体工作的包办,党的总的领导应是发展战略、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对行政工作事必躬亲、劳神费力的干涉;四是不能因为强调党的领导而否定、拒绝人民当家作主,应该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实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地结合和统一起来,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积极发挥民主政治,推进人民当家作主。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载《同舟共进》2012年第4期(发表时题目和正文有所变动,此为原作) 进入 许耀桐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政关系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时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594.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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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华尔街日报》 日本更大胆地反对中国

核心提示:日本决定加入就稀土问题反对中国的国际贸易行动,这是其首次将与中国的争端诉诸国际仲裁人,标志着东京更公开地质疑北京并与盟友联手反抗其影响。稀土案是中日两国很多方面力量变化的象征。 原文: Japan Turns Bolder on China 发表:2012年3月22日 作者:YUKA HAYASHI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周四,东京的码头上,起重机吊运集装箱。】 上周,日本决定加入一场针对中国稀土出口的国际贸易行动,这标志着东京开始更公开地质疑北京,并与盟友携起手来抗衡北京的影响力。 日前,美国就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带头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日本和欧盟随后也加入进来。这是日本首次将其邻国和最大的贸易伙伴告到国际仲裁者那里,这与美国和欧盟自中国2001年入世以来多次提起诉讼的做法截然不同。 因为担心造成对抗和招致报复,日本此前一直选择通过双边渠道来解决与中国的争端。参与本次诉讼的一位日本政府官员说:”我们开始感到,在有些问题上,双边对话不起作用,必须通过多边途径解决。”考虑到日本对此事的敏感程度,这名官员要求记者不要提到他的姓名,也不要提到他在政府的职务。 在美国,抨击中国贸易行为已经成为政客的主流做法。不管是来自民主党的贝拉克·奥巴马总统,还是最有可能成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并在今年秋天向奥巴马发起挑战的米特·罗姆尼,都把抨击北京作为自己的一个关键竞选纲领。但是日本向来不大愿意与中国公开发生纠纷,这其中有诸多文化、外交和经济原因。随着中国越来越自信地在本地区施展经济和军事拳脚,日本也慢慢变得更愿意挑战北京并鼓励中国进行改革。 稀土诉讼象征着亚洲两个最大经济体之间的诸多变化。 全球在稀土问题上的紧张关系始于2010年。当时,提供全世界95%稀土供应量的中国突然加强了对稀土出口的限制。这一举动顿时让日本慌了手脚,因为稀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生产电子设备和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的关键材料。 中国方面称,限制稀土出口的一个原因是考虑到开采对环境的影响。但是,限制稀土出口正好发生在中日两国陷入一场外交争端之际——两国当时都声称对一系列岛屿享有主权。日本企业和政府官员认为中方限制稀土出口是为了报复这一争端。日本官员还说,他们认为限制稀土出口是为了鼓励外国客户将生产线移到中国,从而把宝贵的技术也一并转移过去。 在本次WTO诉讼中,东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统计,目前日本是中国稀土的最大买家,2011年中国稀土出口量的56%都是运往日本。在本次诉讼中,美国、日本和欧盟要求WTO与中国就稀土出口限制开展对话,从而迫使中国放松这些限制。 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枝野幸男上月对记者说:”继续采取不公平的做法将不会让中国在今后带来积极结果。”他是在视察东京附近的一家工厂时作出此番表态的。这家工厂在磁铁生产过程中减轻了对中国稀土的依赖。枝野幸男还说,日本”将继续向中国施压”,要求取消稀土出口限制。 日本的主要经济日报——《日本经济新闻》上周发表社论,赞扬东京在WTO采取的新行动。”作为稀土和其他贵金属的主要进口国,我们希望日本在纠正中国贸易做法的过程中发挥带头作用。” 在美国、日本和欧盟提起诉讼后,中国商务部发表声明说,中方此前多次向有关各方说明稀土出口限制不是一个贸易举动,而是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中国官员在就诉讼作出公开回应时,并未专门提到日本。本报记者本周曾要求商务部对日本参与诉讼一事置评,商务部也没有回应。 在本次诉讼之际,东京正开始强调通过正式贸易协定来刺激该国在困境中挣扎的经济,并借正式贸易协定在本地区发挥更大的带头作用。目前,中国正在扩大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去年,中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亚洲第一大经济体。日本决策者正在做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工作,希望它们能让中国加入一个刚刚达成的贸易协定,即”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 22日,日本、韩国和中国达成一项三方投资协定。该协定被视为一个重要的进阶石,最终跨向在这三个邻国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更远大的目标。日本官员表示,这一投资协定将于5月在中国举行的一次三方峰会上正式签署。 中国是日本最大的出口市场和最大的进口供应者,日本则是中国最大的进口供应者,同时是中国的第三大出口市场,位列欧盟和美国之后。 东京私人智库——富士通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日中经济关系专家金坚敏说:”日中经济关系有了巨大的发展,注定会发生越来越多的问题。”他还说:”日本必须习惯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 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日本都被其他国家指责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因此它一直不愿对别国提出此类指控。尽管日本上周在WTO提起了对中国的首次诉讼,但是自中国在2001年加入总部设在日内瓦的WTO以来,美国和欧盟却分别对中国提起过13次和6次诉讼。 日本提起诉讼数量之少不仅是在针对中国的时候。尽管日本是一个贸易大国,但它在WTO提起的诉讼数量相对较少,仅有15起,这要归因于不喜欢打官司的日本文化。美国共提起过100起诉讼,加拿大提起过33起。 不过,日本在WTO一直发挥着带头作用:根据WTO统计,它作为第三方参与过118起诉讼。(从本质上讲,第三方是一种观察员地位,拥有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的权利。)这一数字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高。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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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重庆模式”是寅吃卯粮?

“重庆模式”是寅吃卯粮? 作者: 来源:猫眼看人 来源日期:2012-3-25 本站发布时间:2012-3-26 21:06:50 阅读量:1416次   薄熙来被免重庆市委书记的职位后,大政府主导的“重庆模式”所可能造成的高负债被普遍质疑,而外界也由此前对薄熙来仕途的关注逐渐转向重庆经济问题上。有媒体人士称,在收入分配中,重庆政府的所得远远高于民众所得,“唱红打黑”的背后共富不过是句空话。重庆经济模式不仅毫无新意,还可能导致未来十分危险的局面。与此同时,众多学界业界经济学专家近日也均就重庆经济模式发声。   对重庆经济模式的争议由来已久。在天则近经济研究所2011年举办的关于“重庆模式”和“广东模式”比较的研讨会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刘业进就试图论证“重庆的经济发展模式不能持久”。 国际对冲基金经理、广晟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投资总监刘海影在《谁来约束地方政府?——重庆模式的经济批判》一文中也指出,曾经被视为中国经济奇迹背后力量的地方政府竞争,很可能也是当今中国最大的经济与社会风险来源。   刘海影指出,仅在2011年,重庆即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600亿元,占当年重庆GDP比例高达76%。毫不夸张地说,投资的超高速增长构成了重庆经济快速扩张的主要动力。“政府不应该是经济直接参与者、操盘手的角色,尤其不应该靠打压私营部门的经济活力来搞纯粹建立在投资拉动上的经济。”   如此高的财政赤字和地方债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颇具重庆特色的各种民生建设工程,最典型的是以公租房建设为重点的“民生十条”和“五个重庆”建设。围绕民生问题,经济学家茅于轼表示,公租房建设其实就是政府讨好老百姓的伎俩,政府建设公租房会有寻租和后期运营维护的问题,相比于市场建设商品房出租没有经济效率。对于大规模的民生投入,茅于轼不无担忧,称应该由政府实施住房救济的只是最低收入的少数人,而且应该通过货币补贴的方式让他们到市场上租商品房。   此前不久,媒体人谭翊飞亦围绕重庆经济话题发表题为 《从财政收入看重庆经济的秘密 》一文,称在收入分配中,政府的所得远远高于民众所得,重庆“唱红打黑”的背后共富不过是句空话。这一论调与重庆大规模投资公租房建设和所谓民生工程引发的“福利主义”担忧相契合。谭翊飞在文末直言不讳地批驳重庆现有经济模式并无新意,称其不过是在把玩土地和金融,不仅没有丝毫的创新和改革,而且可能导致未来十分危险的局面。   针对外界的纷纷质疑,重庆市财政局相关人士回应称,依据《预算法》相关规定,重庆市10年来无论是年初预算编列,还是年末预算执行结果,均为出现过赤字。而之所以会产生诸多误解,主要原因在于很多人进行了简单的额收支相抵的计算方法。对于中央的补助,其目的是促进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体现的是先富带后富的制度理念。所以,关于“唱红打黑”背后“共富”不过是句空话的说法也有失偏颇。   但仅一句“空话”可否堵住悠悠众口?按常理来看,既然重庆官方坦言不存在赤字问题,就应该尽快给公众一本明细“账本”,此举不仅可以遏制流言,还能增进官民互信,可谓一石二鸟。至于重庆政治风波掀起的经济模式之争,是重庆在此敏感阶段不得不经受的考验。重庆近些年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其共富口号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外界的质疑和财政计算,一方面是对政治风波变相的“穷追勐打”,同时也能对提振重庆发展及趋利避害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和推动。今时今日的重庆,处在舆论的风头浪尖,故而所有的争议都有可能出现潜意识的渗透,是非优劣,还需事实和时间去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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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米鹤都:论十三大政治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

    一、引言   在脱离学术界20多年之后,自去年年底,陆续参加了一些关于改革问题的学术研讨,看到了人们对于中国未来走向及政治体制改革的热情,似乎又回到了1980年代中后期人们对于改革的热盼之中。这至少说明两点,一是即使社会氛围还不够宽松,但忧国忧民者依然众多,思想照旧活跃。甚至可以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在一定范围开始出现。在物欲横流的商业大潮下,大批有识之士仍然保持着执着的追求,不能不说是难能可贵的现象。二是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社会问题的严重,历史上积累尚未解决的问题和近年来产生的新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已到了十分危险的地步。今天,中国将再次面临向何处去的路口。不过,如果说中国的出路在于改革的话,那么未可乐观的是,人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认识上却是分化严重以至尖锐对立。   与十三大政治体制改革前的情况比较,今天的中国和20多年前已经绝非可同日而语,可谓天翻地覆。不仅是高楼大厦鳞次栉比,学术界后辈崛起,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多元分野。当年的学术界对于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分歧,除极少数人外,大多是拥护和支持的,分歧仅仅在于步子的大小、节奏的快慢、程序的先后和路径的偏差等。而今天的思想界,马立诚先生划分为八个流派,计有:邓小平思想、老左派思潮、新左派思潮、自由主义思潮、民主社会主义思潮、民族主义、新儒家思潮、民粹主义等。1李伟东先生则归纳为十种思潮或六种思潮2。诸多思想流派间,对于要不要搞政治体制改革也有尖锐对立。有人甚至把社会自我完善、改良性质的政治体制改革等同于西方化自由化,把它说成是具有阶级属性的。仅就这点而言,也可以说是一种倒退。这和多年来未能很好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有关,也和搁置政治体制改革的研讨有关。   今天,在人们感到有必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解决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时,却发现在寻找路径时找不到共识了。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的认识上,有学者则总结计有:以房地产市场改革为突破口、以土地改革为突破口、以解决民生问题为突破口、以缩小收入差距为突破口、以行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公众参与为突破口、以铲除垄断行业为突破口、以人事制度为突破口、以建立公民社会为突破口、以宪政改革为突破口等多种诉求。应当说这一总结还并不完全,至少还包括以基层选举、以法制改革为突破口等等。   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上更是百家争鸣。从竞选、普选、多党制、三权分立、两院制到言论自由、舆论自由、结社自由,还有党内民主、党内分派等,甚至也有文革式大民主等观点,不一而足。   如果不能把这些社会的思想异见梳理清楚,建立共识,是难以推进中国的改革事业的。更重要的是,如果不能求得社会最广泛的支持,政治体制改革注定无法启动,即使启动了也会再次夭折。   另外,我们如果以今天学术界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认识和上世纪80年代的研讨进行一些对比,不能不遗憾地说,在对今天社会现象的认识和理性分析上虽然有深入的发展,而在对改革路径的探讨上,却鲜有质的飞跃。   笔者有幸参加过1987年中央政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属社会主义民主专题组3的研讨,感到有必要旧话重提,回顾一下那次为期一年的集中研讨中的一些基本认识。也许可以为获取今日的改革共识提供一点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推动改革事业的良性发展。   二、十三大前后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次失败的尝试   首先,笔者认为,十三大前后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次失败的尝试,   今天再度谈起政治体制改革,分析一下那次改革的经验教训,实为必要。   没有文化大革命,就没有改革开放。可以说,改革开放就是在文   革极端条件下,逼迫人们进行反思的结果。这种反思是文革中首先在两个群体中展开的,一是以文革中收到打击摧残的老干部群体,一是具有红卫兵和上山下乡经历的第三代青年。4但是这两代人的反思有一个重大差别,即第一代人往往是回归到马克思主义中求解中国的方程式;第三代人甚至在文革中就开始了全方位的探索。这两批人的结合,形成了最早推动改革开放的思想先锋。   邓小平、陈云等为首的一批老一代对专制制度弊病的反思、在解放思想和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推进了政治体制的改革。邓小平率先提出:“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5痛定思痛之后,他们开始寻求限制专权、建立防止文化大革命再次发生的国家机制。同时鉴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迅猛发展,也需要在政治制度层面上适应和保障。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中国第一次在国家制度层面的政治体制改革启动了。   这次改革首先在社会上进行了较充分的舆论准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以理论务虚会、反对“两个凡是”为代表,民间则出现了“民主墙”及很多论坛、刊物,各种思想、观点如雨后春笋般萌发出来,曾有过一段打破思想禁区的热烈气氛。这一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各种小的波折,但总体上还是一个健康的思想氛围。党内上下、体制内外共识性很强,希图遏制改革的保守力量几乎没有市场。邓小平亲自掌舵,由尚未担任总书记的赵紫阳出马担纲,一场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启动了。   经过一年的研究,中央政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属七个专题研讨组分别提出了课题报告,由当时的办公室6吴国光等人整理起草了十三大报告中的分报告——中共中央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报告。   今天看来,这个报告是一次夭折的改革的历史记录。为何这样说,是因为这个报告非常之空洞,题目很大,吊起了人们的胃口和过高的期待值,但却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它最后的落脚点,放在了实质上并不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党政分开”上面。中国的第一次声势浩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沦为了一次行政体制改革。   二、对这次改革失败的几点分析   关于中国第一次政治体制改革的失败,很多人认为是由于1989年的政治风波。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流于肤浅。严格地说,即使没有什么风波,第一次政治体制改革注定也要失败。这是因为:   一是它并没有触动原有国家层面的政治制度。   这里需要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予以定义。笔者认为,必须是涉及国体和政体的改革,即对国家层面政治制度的改革,才能称之为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应当区分开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执政党体制改革的内容,因为它们追求的目的和功能是不同的,互相间是不可替代的。不应混为一谈。现在还有关于“社会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的说法,笔者认为这些提法要么内涵不清,要么是二级概念,这里不做论述。本文也遵循这一思路进行论述。   在这个意义上,以党政分开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无论如何不能称其为政治体制改革。这一改革不仅不能对权力进行制约,反而使已经十分臃肿的官僚队伍急剧膨胀,一套班子成了两套班子。党、政在中国现实中不仅分不开,还增加了内斗。另一方面,更多的位置使更多的干部得到升迁和安排,成为这次“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受益者。而人民群众不仅没有见到实质性的改革成果,反而大幅度增加了对社会管理成本的负担。即使党政分开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走了样,今天我们看到的是党企的关系却更加紧密。这又是一个悖论。   略有一点新意的是,十三大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正式作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大后的次年,中共中央又成立了中央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制度的研讨小组,笔者也有幸参与其中。这次研讨的最终结果,是建立起中共中央领导人与各民主党派领导人的座谈会制度。但是,它依然没有触动原有国家层面的政治制度,而且缺乏程序上的设定。结果如我们今天看到的那样,这种座谈会实质成为了一种通报性质的不定期会议。对改善国家政治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是它没有达到这次政治体制改革的预期。   根据当时中共中央和邓小平的初衷,这次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这是防止文化大革命重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但是,这次改革不仅没有解决“防止文化大革命重演”的制度保障,甚至没有建立经济起飞中防治腐败的制度保障。恰恰由于这一点,成为而后发生大规模社会动乱的制度上和体制上的根源之一,也是导致今天发生全面的、渗透至基层的体制性腐败的主要根源。以至于文化大革命结束30多年后,人们依然在担忧二次文革的出现。   三是它没有满足中国社会改革的基本要求。   在政治权力和商品市场密不可分的中国特色下,当时制约权力和对遏制腐败的社会要求已经极为强烈了。人们在总结1989年政治风波的教训时可以看到,正是由于曾对此次改革寄予厚望的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阶层深感失望后,社会情绪开始躁动。当时社会的情绪集中在所谓反“官倒”上,人民对此深恶痛绝,希望执政党能够痛下决心从制度上加以遏止。青年学生是社会最敏感的群体,十三大刚刚结束一年多,他们就已经按捺不住而上街了。反过来认识问题,它也说明这一次政治体制改革已然失败。人民看不到任何有效的国家民主体制上的改善、看不到对腐败的制衡和监督,甚至看不到一个被承诺的具体措施及其时间表,而是一些无关痛痒的空话。   四是这次改革的最高领导层缺乏明确的目的和改革的决心魄力。   当时负责领导这次改革的中央领导小组,从一开始就没有充分重视这次改革,大有把这次改革作为完成老一辈革命家交办任务似地对待。他们没有看到,当年社会、党内的改革共识实际上是千载难逢的,悲观地说,此后几乎再难有这样的历史机遇了。但是,领导层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过多地看到困难、阻力和不利因素,迁就于保守的、惰性的力量。他们的主体思路仍然希望遵循先经济、后政治的优先次序,最终让人民失望了。7甚至他们自身也成为其受害者。因为,把这次改革的失败说成是未久发生的政治风波的导因之一,并不为过。   五是各方面在改革突破口的选择上诉求很不一致。   从一开始,人们对这次改革的总体诉求上可以说共识很强,但是在如何选择突破口上面,又可以说上下不一致,体制内外不一致,甚至体制内各门派之间也不一致。所有的改革派们各抒己见,争论不休,也就无法找到一个执政高层能够接受的、又可以满足广大人民民主要求的、同时还能够解决中国社会迫切现实问题的突破口。于是,在各说各话的基础上形成的十三大政治体制改革报告,基本上就是各方主张拼凑出来的,这样的东西怎么可能有政治生命力?当然,有人会说关于政改主要解决党政分开的提法来自于邓小平,这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就邓小平而言,当时并非没有接受其它突破口的可能。   六是这次改革的启动时机并不合适。   1987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闯物价关”的前夕,整体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任何重大政治措施的出台,最佳时机显然是经济的上行期。但是这次的政治体制改革不仅不是在一个稳定的上行期,而是在一个困难重重的门槛前提出的。且不谈人民群众的情绪和感受,就是从这次改革领导人的精力看,势必会更多地关注经济领域的问题。如果没有记错的话,五人领导小组参与和听取各研讨组的汇报,次数极为有限,领导人的指示和插话往往流于漫谈。字里行间、话里话外,笔者很难相信他们对这些问题有深入的认识和研究。有人提出,1987年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次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启动的一次错误的改革。这一说法,不能说毫无道理可言。   从总结历史教训的角度,我们不能不说,当年主持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高领导层,积极参与其中的体制内外的改革者,以至于整个的思想界、知识界由于缺乏共识,导致关注的焦点分散,而酿就了重大的历史错误。于是,中国第一次政治体制改革的无疾而终成为必然。   这里所谓缺乏共识,当然不是指缺乏对政治体制改革必要性的共识,而是缺乏对改革目标和路径的共识,首先表现在无法选择正确的突破口上。于是造成我们今天的扼腕叹息,在一个得之非易的机遇中,中国社会没有出现制度上的改良,而走上了恶性循环的道路。以至于当年体制内还能支持改革的部分保守力量,之后也干脆摒弃了政治体制改革。更为极端的一些人,如前所述,更把社会自我完善性质的政治体制改革冠以意识形态色彩!另外,它的失败也给后来的领导者制造了障碍,而自我设立起樊篱,成为不作为的充足理由。   就当年改革派们所犯的错误而言,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点应当记取:一是继续着中国传统政治的“政见之争、宛若仇雠”,缺乏现代政治中的妥协意识;二是不能以实事求是的精神,着手于社会迫切需要的实际问题,而往往从概念出发、从体系出发、从终极价值出发探讨问题;三是诉求分散,不能形成强有力的聚焦点和有效的压强。这些问题是我们今天在讨论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不考虑也依然无法回避的。   1 马立诚:《燕山大讲堂》113期。   2 李伟东先生在不同场合的提法有所不同。   31986年9月,中共中央成立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由赵紫阳、田纪云、胡启立、薄一波、彭冲五个人组成。其职责是:为政治体制改革探讨思路和设计蓝图,提供中央政治局常委决策。小组下面设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由鲍彤、严家其、贺光辉负责(后来又增加了周杰)。同年底,在中央五人研讨小组下面,先后成立了党政分开、党内民主、权力下放、干部和人事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等七个专题研讨组,后又成立改革理论组。研讨人员由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及研究机构抽调领导干部和少量研究人员参与,专题研讨组并与所在部门党组互动。   4 关于第三代人的定义及特征,参见拙著《心路——透视共和国同龄人》,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   5 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6十三大后各专题研讨组解散,办公室改为常设机构,中共中央政治体制研究室。   7由于笔者所处的地位,耳濡目染的多是间接的传达的信息,这一认识有其主观性。如有错误,希望得到指正。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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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童之伟:“社会管控型打黑”教训

    从迄今为止已经积累的打黑案例及相应评论来看,可将打黑按法律特征区分为治安手段与社会管控方式两种类型。分析两种不同类型打黑的联系和差别,尤其是差别,对于公正合理地评价打黑现象至为重要   重庆近来发生的事件,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由王立军亲自执行的打黑,在社会上引起较多争议,有关议论大体可分为基本肯定与有所质疑两个方面。   持肯定意见的一方强调打黑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的必要性和打黑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否认或忽略其中“黑打”现象(即公权力组织采用违宪违法方式打黑的做法);持质疑意见的一方承认其必要性与实效,但着重批评公权力组织的种种“黑打”行为。   抽象肯定或对其抽象否定重庆打黑,都是片面的,要公正评价并正确看待,就不能笼统抽象地谈论,而应该实事求是对其各种行为按不同类型做具体分析,以是否符合宪法为根本标准。   从迄今为止已经积累的打黑案例及相应评论来看,可将打黑按法律特征区分为治安手段与社会管控方式两种类型。分析两种不同类型打黑的联系和差别,尤其是差别,对于公正合理地评价打黑现象至为重要,亦是客观评价应该遵循的一条技术路径。   ——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手段的打黑,可简称为治安型打黑,即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合法正常地行使职权,适用刑法第294条追诉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的职能活动。这是非常必要的,往往深得人心。   ——把打黑作为社会管控方式运用则是另一回事。社会管控型打黑是指公权力组织或打黑主事者将刑法第294条做极端化的扩大运用,以致追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活动转化成了对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文化事务进行管理控制的一种基础性方法或策略。简言之,社会管控型打黑是公权力组织以打黑为契机、以公安等强力部门对刑法第294条做扩大运用为基础,对社会进行管控的方法或策略。由于存在对法条的滥用,其本身具有“黑打”的性质。   社会管控型打黑存在两面性:一方面,这种方式造成公安部门权力的急剧扩展,既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又挤占其他国家机关或部门的职权;另一方面,该方式对于公民来说仍然会具有防御个人或非公权力组织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效用。   衡量重庆有关公权力组织过去近十年实施刑法第294条等条款的情况,可以做两点评估:首先,重庆十余年来,积极致力于打黑,维护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免受来自个人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重庆的打黑原本属于治安型打黑范畴。   其次,最近三年来,重庆的公权力组织由于法治观念薄弱,违法运用暴力,借重打黑和刑罚追求社会管控效果的情况日益明显,因此,从2009年成立上百个专案组、大规模集中抓捕、秘密关押嫌疑人时起,就从总体上开始蜕变为以“打黑”为标识的社会管控方式了。虽然这有治安效能,但相对于社会管控来说已经是其次要的和附属的方面。   中央从当前的形势和大局出发调整了重庆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这为我们实事求是检视重庆过往的教训创造了条件。   摒弃运动式与全权型打黑   中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级各类公权力组织如果尊重和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真诚努力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自然和谐、稳定。   但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公权力组织违反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把违法办事当作了办事的“法宝”。   从形式上看,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检察机关负责的实施刑法有关条款、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行为,不需要采用运动的形式,也不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的施政方略;而社会管控型打黑通常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一体化持续推进的运动式执法或施政方略,打黑进而可能成为公权力组织和权力人士进行社会管控时有意加以利用的一种抓手或杠杆。   在重庆,打黑以大规模集中抓捕著称,如2009年“利剑行动”,仅四小时抓获631名嫌疑人;“利剑2号”行动一晚抓获近900人;“利剑3号”行动,一晚“出动各类警力2.5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919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运动式执法。犯罪嫌犯大都关押在非法定秘密场所,一些人获得律师帮助等法定权利被剥夺。此后的侦办过程缺乏透明度,有些秘密羁押地点没有律师进入过。   社会管控型打黑,往往特别追求对社会的威慑效果。当年抓捕李庄时,派三五个人足矣,但据李庄回忆:“在重庆机场的飞机舷梯下,王立军带着上百名防爆警察迎候,飞机被几十辆闪着警灯的警车包围,防爆警察分列三路纵队,身着迷彩服,头戴钢盔,清一色佩带微型冲锋枪。”李庄被押上警车直奔看守所,“从机场到看守所几十公里路途全程戒严”。   重庆采用了“文革”时盛行的全权型专案组体制,这种体制容易破坏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公安部门成立的专案组,应该只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依法专案组无权再干预检察、审判阶段的事务。但数十年来,尤其在“文革”和历次运动中,为适应运动式执法的需要,发展出了一种全权型专案组体制。   据华龙网报道,重庆这种专案组最多时达到329个,这些数量庞大的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公安部门等公权力组织成立的专案组,不仅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也干预乃至主导检察、审判机关的活动。这种体制本已被弃用多年,因为其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体制破坏极大,应该废止。   人身权必须保障   中国刑事司法传统中存在一些落后的内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虐待嫌犯,进行刑讯逼供。这类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多项基本权利,也严重败坏司法声誉。   重庆方面否认打黑过程中发生不少刑讯逼供,但是,已经披露的诸多信息显示,虐待、刑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严重。北京律师朱明勇在网上公布、后又以光盘形式传播了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以及被重庆两审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樊奇杭给最高法院的亲笔信扫描版都披露出来。从这些音像资料中,人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四个方面的情况:   1.录音显示,重庆警方专案组人员在被告庭审阶段行为强横。人们可以听到,朱明勇律师和李庄律师去会见被告樊奇杭等人,在看守所门口和侦办此案的警方专案组人员发生了激烈争吵,其对话内容表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警方剥夺了被告获得辩护或律师帮助的权利;检方和法院接触被告的过程没有离开侦查方专案组人员的监视;办案人员违反刑诉法和律师法,侵犯被告和律师合法权利,同时他们妨碍检察院、法院依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明显。   2.录像清楚地展示了被告樊奇杭关于自己遭受残酷刑讯逼供的自述,他的讲述配以手腕部、头部和舌部伤痕清晰可见的照片。在铁护栏后,被告樊奇杭诉说:警方办案人员将其铐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最多连续吊五天,手铐嵌进肉里;不堪折磨的他两次撞墙自杀,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残,其舌尖被咬掉的伤痕清晰可见。   3.从视频展示的案情看,法院认定樊奇杭指使张孟军杀人的证据自相矛盾。   李庄的前助手马晓军,也转述了龚刚模对自己遭受严酷刑讯的陈述:“是在八天之内发生的。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脚尖可以踩到电脑桌上,但脚跟够不着”   在消除这种暴力方式造成的不良后果方面,有必要做这样几件事:对重大案件的真相做必要调查,宜由中央有关机构成立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善后处理;对涉及渎职或职务侵权行为给予追究。   此外,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必须予以保障。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按照宪法、律师法的规定和精神,律师是受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而不应该是与侦查部门和公诉人站在一边的。但是,在重庆打黑运动中,当地公权力部门利用职权以多种形式压迫律师与侦查部门配合,与检控方站在一起。这是非常不妥当的。   律师依法为其当事人进行的辩护,直接妨碍了公权力人士实现其所追寻的目的,因而被公权力体系视为异己。结果是,律师为被告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辩护质量愈高愈强有力,其遭受的敌视就会愈严重。赵长青、李庄在重庆代理案件时的遭遇,在这方面提供了生动的解说。    财产权处置应有程序   从重庆的打黑行为可以观察到,那里施行了一项主要涉及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对这些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涉黑资金处置存在着不透明、缺乏外部监督等问题。在此过程中,对私有产权的侵害时有发生,其直接后果是,可能存在变相剥夺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私营经济和相应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财产的现象。   重庆第一大私营企业家、“身价数十亿元的地产富豪”彭治民因涉黑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身价第二的私营企业家、拥有“净资产40亿元人民币”的俊峰集团总裁李俊被通缉逃亡海外,亲属多人被抓或被通缉逃亡,相关企业被接管;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亮,据报资产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被判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仅重庆三位最富有私营企业家在打黑中倾家荡产,还有一批排名前列的重庆企业家在打黑中也被没收全部资产,但这些资产的处置存在瑕疵。   2010年9月《重庆日报》报道,重庆“打黑”共摧毁14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案侦办涉黑涉恶团伙364个,查扣涉案资产29亿元。不过,涉黑资产的处理近乎“密不透风”,即使是当事人亦难明就里。   据《财经》记者调查,在查封和扣押环节,作为主导者的公安机关缺乏外部监督;在执行环节,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财产刑执行,涉黑当事人和亲属的合法财产权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有的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使得在这场“打黑”运动中,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权”成为待解之题。   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财产刑由第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但在2010年,重庆市高级法院下发通知规定,在“打黑”资产的执行中,除现金由一审法院执行外,相关不动产、股权执行均转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在现实情况中,虽然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政法机关早已启动“收支两条线”改革,但在不少地方,按比例返还收费和罚没收入,仍是普遍现象。   重庆积累资产最多的一批私营企业家被定罪判刑,他们所属企业财产被处理的具体方式及其具体归属,或许是打黑型社会管控方式的直接展现,遗憾的是,当事人及公众对这些处理方式细节的知情权却被漠视。   从客观结果上说,破坏法治,对投资环境和长期的经济增长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重庆在硬件方面的建设有目共睹,但是制度环境上的巨大不确定性使当地不少私营企业家进行海外移民和将私有企业资产转向海外,同时也使徘徊的潜在投资者远走高飞。也就是说,社会管控型打黑,既不能从法治上依法治理社会,因为其有违反宪法之举;也因其增加了制度上的不确定性,使商业活动的风险加剧。   法权平衡不能打破   根据宪法,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部门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在重庆的社会管控型打黑中,恢复了一些早年采用过的公检法三家变相合署办案的违宪做法。三家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约,变相合署办公,甚至搞“大三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未审先定,让审判走过场。例如李庄案在庭审过程中透露出来,审讯时有警员说抓他“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   突破法治底线,破坏法治的一个显著后果是,法院不得不放弃应有的独立性,放弃对侦查、检察机关的制约,间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起诉,给被告定罪科刑。其中后一种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的。宪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权力集中到了危险的程度。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总结了国内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国十年“文革”的深刻教训,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而在推进这一管控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可以看到的是,权力主要集中于个人,人大等制度上的权威组织较少发挥作用。无论从党委集体领导角度看,还是从人大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角度看,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意味着维持宪法、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法权平衡完全被打破了。   推行社会管控型打黑,还会造成十分明显的“寒蝉效应”。   所谓“寒蝉效应”,是指民众害怕因为言论遭到公权力组织或权力人物施与的刑罚或其他形式的惩罚,从而不敢或不再发表针对公权力组织处理公共事务的批评性言论,就像蝉在寒秋必然噤声一样。   由于黑社会定义模糊,惩治黑社会犯罪极易进行株连,以及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制约不足,社会管控型打黑容易形成“寒蝉效应”。   重庆曾把可能在审判时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被告证言的证人秘密关押起来,如李庄律师的助手马晓军律师和他妻子被非法拘禁等;还曾把被追诉人家里有发声能力的家人抓起来,使其家族在其丧失人身自由期间无法为其申辩,如文强的儿子、樊奇杭的姐姐、李俊家的多名亲属。此外,重庆市民方洪发讽刺微博被劳教一年,方洪的儿子、妻子、女儿相继“被失踪”,律师因而无法介入。   “寒蝉效应”下的“多数人”应该明白,他们的“安全感”有所增强,是以牺牲虽占少数但绝对数很大的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更重要的是,按这种方式,“多数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变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被非法剥夺的“少数”。    以改革方略解决问题   客观地评价,重庆的过去几年把握住了中国社会的一些突出矛盾。首先,重庆意识到社会贫富差距在增大;其次,重庆意识到社会官民对立在加剧,普通百姓对于为官者阶层中存在的媚上压下、贪污腐化、享有种种特权的现象痛恨,在不少普通百姓中产生了仇官仇富的情绪。   面对中国社会的上述病症,重庆开了三剂药方:“唱红”“打黑”“共富”。有学者曾说,重庆是把对了脉,开错了药方。因为重庆看到了问题,但其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背离历史潮流,不是用往前走而是用向后退的办法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   “唱红”,其实肯定的主要是一些传统因素,但同时又不可避免地贬低或否定了符合国情的有价值要素。比如,在现行基本经济制度中,只有公有制、按劳分配是“红”,私有制经济和按资本分配是“黑”,唱“红”不可避免会打倒“黑”。这不仅是理论逻辑,也是重庆过往几年出现的事实。   至于“打黑”,这顺应了一些普通百姓仇官仇富的心态。“打黑”如果依法办事,不伤及无辜,当然是好事;但如果“黑打”,后果就完全不同了。   至于“共富”,那更是好主张,所有中低阶层都会拥护。但是,重庆在这方面也出了问题:在理论上,他们没有说清楚目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将面临共同富裕的命题并寻求解决之道,而不可能以激进的方式一蹴而就实现共同富裕;在实践中,他们变相地在新时期用明显具有“黑打”嫌疑的方式搞“打土豪分田地”,从而背离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   实际上,重庆社会管控型打黑之深层实质,是以权力意志和强力部门的结合为基础来形成与宪法规定的方式不同的财富分配或再分配方式。   要解决好中国现有的、重庆已经注意到的主要社会问题,只能走与重庆过去几年运动方向相反的路,即不是往后退,不是在历史已经证明失效的武库中寻找武器,而是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大步向前走,建立适合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法治格局。我以为,其中最紧要的是做三件事:   1. 逐步实行直接的、竞争性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和国家机关重要公职竞争性选举制度;   2.以实现审判独立为核心目标,采取重大措施提升国家审判机关的政治法律地位和审判公信力,同时以独立的司法来改变各地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情况;   3.推进一系列改革以推进共同富裕,包括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公民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自由竞争,创造财富;同时,政府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进行收入再分配;还有政府应适度放松社会组织管理,鼓励民间慈善和公益行为,实现公民互助,以改革使全体公民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资料   重庆纪事   2月2日,重庆新闻办通报,王立军被免去市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职务,其副市长分工亦随之调整,王脱离工作28年的警界。   2月8日,重庆新闻办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   次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维多利亚·纽兰证实王立军曾到达总领馆并在其要求之下与美方人员会面,且最终自愿离开。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回应称,王立军到美国领事馆是一次“孤立事件”。当晚22时58分,新华社援引外交部消息称:王立军于2月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一天后离开。有关部门正进行调查。   3月2日,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发言人赵启正表示,“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他是全国人大代表,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并再次强调“王立军事件是一个孤立发生的事件”。   3月5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表示,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全面深入调查后,中央将会严格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3月10日,适逢重庆代表团开放,时任市委书记薄熙来回应称:“完全没有料到,很痛心,我应负用人失察之责。”   3月14日,温家宝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表示,“王立军事件发生以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   3月15日上午,重庆渝州宾馆礼堂,中央组织部在重庆领导干部会议上宣布:张德江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名何挺为重庆市副市长人选,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职务,何挺、王立军的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出席并讲话称,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中央十分重视对“王立军事件”的调查。这次市委主要领导调整是鉴于“王立军事件”造成的严重政治影响,中央从当前形势和大局出发慎重研究决定的。   当天10时50分,新华社以“中央对重庆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进行调整”为主题,向全球通报了这一消息。   3月2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何挺为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决定免去王立军的副市长、公安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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