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

云之 | 张维迎亚布力发言:市场与非市场

转按: 听闻最高院已否决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值得高兴。也希望我国最终能改变管制审批、掠夺式税收和鼓励分配而不是创造财富的特色市场经济,让企业家不再有吴英之风险。   金融家消息 2012年2月4日-6日,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在黑龙江举行,年会主题是“市场的力量——纪念邓小平‘南巡’二十年”,金融家网站全程进行报道。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首席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会上发表演讲,呼吁企业家、政府官员和媒体多多地关注吴英案,“因为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以下为演讲实录:       我们知道最近有一件很有影响的案子,就是吴英案。吴英向11位亲朋好友筹集了7亿多的资金,被一审二审判处死刑。这样的事情在西方市场经济中会发生吗?现在肯定不会,但是过去也会。好比在17世纪的时候,法国路易十四时代,一次性就杀了16000多个企业家,他们的唯一罪状是因为他们进口了棉纺织品,制造了棉纺织品,而这违反了当时的财政部长Colbert的产业政策。     由此看来我们现在离市场经济有多远?我想至少还有三百年,或者至少还有两百年。因为我们的经济是建立在 特权 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 权利 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的真正的基础。     那么市场的基础是什么呢?我想就三点,第一是自由,第二是产权,第三是企业家精神。自由是我们人类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就如同生命一样,不可不经正当的程序就被剥夺的。我们需要自由,因为没有自由我们就难受,就像不让我们吃饭、不让我们喝水、不让我们上厕所一样。对自由的唯一的限制是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自由 ,从积极的方面来讲,就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利用自己的智慧、知识、技能、劳动,自主地决策,改善我们的生活,实现我们的梦想。从消极的方面讲,每个人都不受他人的奴役,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所以在一个每个人都享有充分自由的社会当中,我们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自由的合作才能够完成交易。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为别人创造财富,才能自己获得收入,只有让别人幸福自己才能幸福,这是我讲的 市场的逻辑 。而且只有自由我们才有竞争,只有有了竞争我们才有了创新,而只有有了创新我们的社会才能够真正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和市场是同一个含义。如果一个人拥护市场而不赞成自由,我觉得他是矛盾的。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自由,意味着一部分人可以强制另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这就是 强盗的逻辑 。在没有自由的时候也有争斗,但那不叫竞争,可以说只有斗争但没有竞争。就像我们的计划经济下我们有好多的斗争,但我们没有竞争。 斗争 是毁灭财富的,只有 竞争 才是创造财富的。     我必须强调一点,自由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不是特权,它是一种rights,不是一种privilege。所谓rights就是理同天下,每个人都平等拥有。而privilege,它是凡事对人,只有一部分人拥有,另一部分人没有。权利是不可任意剥夺的,但是特权可以给你,也可以剥夺。所以我们看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都有所谓的自由,但那是特权,不是权利,因为只有一部分人享受它,大部分的奴隶享受不到。     在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当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好比你进入什么样的产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成立什么样的组织,包括制造业、金融,甚至你成立基金会,成立大学,这其实都应该是每一个公民应该自由享有的权利。但是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现阶段这些仍然都是特权,而不是权利。     好比你要创办一个企业,你有好多的审批的程序,只有一部分人最后能成功,另一部分成功不了。特别是我们的产业政策,使得我们在歧视着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去创业,有关系的人可以得到审批进入这个行业,没有关系的人进不了。     我们最近看到国务院决定拿出150亿支持微小企业,但我们想一下,如果我们让公民有自由成立金融机构的权利,我们需要政府拿出这150亿吗?我想是不需要的。这150亿最后到了谁手里,其实都是一个寻租的过程,最后也是一种特权,而不是真正的权利。我们还有好多人创办非盈利机构,是没有自由的。好比你要成立一个基金会,不论你有多少钱,你首先要找到主管单位,而主管单位基本上都是政府或政府附属的部门,所以说不是你想干好事儿你就可以干好事儿,因为你得不到批准,这个好事儿也就没有办法干。     我这里讲的不是说任何一种行业组织不需要有最低的、必要的一些门槛进入。我是说任何的限制都是非人格化的,也就是说对所有的人是一视同仁的。不论你的家庭背景,你的出身,你的所有者单位,都应该是一视同仁。但是我们国家的所有这些限制都不是一视同仁的,都是人格化的,也就是说,仍然是特权。好比说你要办一个金融机构,如果你认识吴晓灵行长,认识刘明康主席,你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就大大地提高,所以这就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 我还要特别强调一点,思想市场的重要性。自由市场经济不能没有思想市场,因为只有通过思想市场,人类才能够用我们的智慧,我们的理性去寻找真理。我们才能够有科学的进步,才能够有技术的进步。 我们要有思想市场,意味着任何思想都不应该取得垄断地位。     我们看到美国之所以成为最具创新能力的国家,为什么?因为它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这个国家不能有国教,这个国家不能立任何的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是我们看一下我们的中国,我们的言论,我们的出版,仍然是特权,而不是权利。     如果你要办一个出版社,你要办一个杂志,你要得到批准,这是很难的,除非你有非常特殊的关系。事实上就我所知,过去十多年里面,我们的新闻出版署不再扩大任何期刊号,所以大量的学术研究活动没有办法进行,更不要说我们根本没有办法成立好多的自由的学术团体。没有思想市场的经济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第二个市场的基础是什么?是产权。产权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人权,它是对我们自由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我们老百姓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产权也是我们社会秩序的基础。我们的社会之所以能够有一定的秩序,就是由于我们大家相互尊重产权。如果不信,我们看一下,如果一个超市里面,谁都可以进去乱拿东西的话,那么这个超市马上就会混乱。     产权也是我们道德的基础。道德的基本要求就是不损害他人。只有我们尊重别人的权利,我们才必须通过为别人创造价值而获得自己的收入,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有道德的人。我们看不到一个社会在不尊重产权的情况下,可以有很好的道德。我们国家目前道德的衰落很大一个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能够很好地尊重个人的权利,个人的财产。     产权也是我们社会信任的基础。如果没有产权,没有企业考虑长远,我们就会看到大量的坑蒙拐骗,我们市场上买的大量的东西就没法被信任。产权也是我们创新的基础,因为只有企业家,只有每个人对自己获得的东西充满了信心,他才会愿意投资,他才会愿意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去追求一种新的非常具有不确定性的东西。我要强调无形资产的产权同样的重要,像我们国家目前对有形资产的保护相对还好一点,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是最糟糕的。     这都不是任何新的理论。一个中世纪的神学家威利姆,他就讲过这样的话,“ 私有财产是一项先于主权的法律权利,统治者不可以篡夺和任意夺取被统治者的财产 ”。我们看政府应该干什么?其实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制度。13世纪罗马的大主教Giles就讲过,“世俗权力机构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不允许任何人伤害他人的人身和产权安全,要让每一个公民和诚实的人都可以享用自己的财物”。     对政府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限制约束,就是对政府征税权力的限制。 如果没有对政府征税权力的限制,我们不可能有真正受到很好保护的产权制度。 我引证我们中国企业家论坛的岑科研究员的一句话,“ 不受限制的征税就是掠夺 ”。但看看我们国家,多少个税种的征收、提高税率是经过人大,或者经过很正式的一种法律程序来确定的呢?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一个最重要的公文,就是开始约束国王的征税权,也就是说国王不能够任意地征税。还要强调一点,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特权本身就是对产权的一种严重的侵害。     第三个基础,谈一下企业家。企业家是市场当中的灵魂,我们叫经济增长的国王。市场本身就是企业家不断创造和创新的过程。没有企业家,可能有交换,有物物交换,也有简单的商品交换,但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企业家是那一类嗅觉灵敏,想象力超群,有非常的进取精神,善于创新,能吃苦,敢冒险的人。在我们人口当中,这样的人的比重是相对比较少的,所以他们的精神,他们的能力,能够不能够有效地发挥出来,在决定着我们这个社会创新的速度,决定着我们社会财富增加的速度。     过去两百年人类的历史,可以说是在企业家能力、企业家精神的推动下取得的。中国过去30年也是由于发挥了企业家的作用我们才取得了这样大的成就。所以 任何阻碍企业家创新的政策都是反市场的。计划经济最基本的特点就是阻碍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     限制企业家活动的最大受害者是谁?是普通的老百姓,是消费者。企业家所有的东西都是伺候人的东西。如果我们不允许Google进入中国,真正受到伤害的是我们千千万万数亿的网民,而不是Google公司本身。如果一个社会,自由不足,产权得不到保护,特权盛行,政府控制的资源太多,企业家的活动就可能被导向寻租,而不是为消费者创造价值。     我要特别提醒一下,并不是所有被称为企业家的人都是在创造财富。在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当中就会出现好多强盗式的企业家,他们是在掠夺财富,而不是创造财富。我们也要防止中国的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家既得利益化。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有成功者,某些成功者可能就会有很大的积极性去维护这种制度,而不是推动这种制度的变革。 我总结一下,市场的三个基础,自由、产权、企业家精神。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到有效地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     我们改革的路还很漫长。 计划经济本质上是强盗的逻辑 ,中国过去30多年的改革,就是逐步由强盗的逻辑走向市场的逻辑。邓小平20年前的南巡讲话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就是给中国民众更多的自由,创业的自由,赚钱的自由,鼓励企业家精神的发展,调动中国人的创业精神。这就是为什么在92年之后中国经济出现了高速的发展。     我们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仍然是一个特权基础上的经济,而不是权利基础上的经济。西方世界过去两百年的进步就是把传统生活当中只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变成普通大众的基本权利,但是我们仍然是特权大于权利。     所以最后我们回到吴英案。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自愿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吴英案,就是11个给她借款的人都不承认自己被骗了。吴英在被捕之后,她的财产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这本身也是对财产权的不尊重。     吴英案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 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 。我记得在早年的时候,我们人民银行有一个概念,叫体外循环,凡不归人民银行管的都叫体外循环,都要打击。现在我们有进步,不再打击体外循环了,但是非法集资的概念仍然是一个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任何人的头上。     社会会有欺诈,我们用欺诈罪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不需要用一个非法。法律本身不需要用非法这个概念,法律本身它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写清楚就可以了。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地关注吴英案,因为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不应该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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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评何清涟女士兼谈韩寒三答

    总体上,我认同文章内容,但我恰恰不能同意何清涟女士对韩寒的异议部分(严格说来,我并非韩寒的粉丝,只是他常常能引起我的共鸣)。以任何手段结束一D专制?如果这样,就不可能排除更阴狠手辣的角色登台的可能性。我乐于看到国力衰弱(在我看来主要是政府衰弱)的局面,以今日之觉醒水平,这会有利于自由和权利逐渐回归民众。当然,我也很清醒地意识到,包括自己在内的国民将要承担的代价和痛苦,在我看来,这也是为自由付出的代价。“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如韩寒所说,你描绘的前景再美丽,我也不会相信。我相信“手段是种子,结果是树。”       至于阿拉伯之春的前景,我乐观其成。而何女士所说,仅仅几百条生命的代价,我不敢苟同。耳边回响起一位西方电视评论人的话,“埃及以前没有革命,革命不会很快停止;埃及以前没有民主,民主不会很快到来。”这就是几千年文明累积的理性和智慧。勇气和牺牲精神固然可贵,但有勇而无谋可能不会比怯懦更好。       我总是看到这个民族投下的阴影,但我对人并不悲观,只要政府逐渐弱下去,人民就会逐渐强起来,自由和权利会与理性和智慧同时回归。       同时我也再次认为自己和其他普通中国人应当增强信心,我们个人的思考、理性和智慧不一定就输给名人。显然何女士也认为底层民众所诉求公平公正是财富分配,如果是这样,那根本就是不应当支持的诉求,因为比之平均分配财富,保护私有财产才是公正。而且,综观中国历史,中国人从来不需要什么人施舍,我们需要的就是自由。真的想分配他人财富的,可能不是底层民众,而是边缘化@的文人。    @边缘化,意为很想主流却阴差阳错而被错放边缘,与边缘人无关。   Democratic 政治离中国有多远?——兼评韩寒《谈革命》、《说民主》与《要自由》 何清涟   http://heqinglian01.blog.sohu.com/200236184.html http://heqinglian01.blog.sohu.com/200236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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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梁文道:什么是教养

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中常邀请那些中文通外国嘉宾,看PK时我常常脸红,比起外国人嘉宾,许多中国人真的没有教养,对别人指手画脚、言语粗鄙,却毫不自觉。曾经在讨论日本地震核泄那期见过一个中国嘉宾对加藤嘉一说,你们日本人应当放弃本岛了,向澳洲移民几千万,向美国移民几千万……就好像他说了算,我当时看到加藤温文的外貌中眼睛似在喷火。 我上周参加一个会议,集体讨论时两轮我都第一个发言,作为会议主持的主任就不客气地说,怎么又是你?职位上我也算副主任,当然在中国大陆正职往往就是土皇帝,即使不过是个民间组织。而且一个男士对一位女性同行这样说话不能算是有教养,也许在他看来,我不够谦让也没教养,于是我还是笑容可掬地说,真抱歉,我又是第一个发言,因为往往在后面我就没有机会发言了(讨论时人们往往不愿打头炮,但到后来却话很多,我往往都没有机会说话)。等我说完了,他又不客气地说,以后每位发言只有三分钟,虽然认识我的人可能都知道我并不是会啰嗦的人。但之后很少发言者把时间控制在三分钟内,有占有时间比较长的在最后客气地说,不好意思我超时了。主持却有些谦卑地说,没问题,你说的都是精化,我们乐意多听听。主持人这次确实很客气,但感觉还是没教养,因为作为一个主持你不能公平地主持讨论。 下面让我们请梁文道先生谈谈教养问题。   梁文道: 什么是教养 什么是贵族 2010年12月04日 15:19 凤凰网专稿     什么叫做教养?教养这个东西我们认为它是跟家庭出身有关的,就是你家庭出身好孩子有教养。但事实上教养这个东西,更大的程度是后天养成的,家庭出身好,不一定保证你孩子是有教养的,你爸爸有钱爸爸当官,孩子不一定是个有教养的好孩子。我举个例子,我如果开车我撞某一个人,你们把我截下来,我跟你来句,我爸是李刚。请问我是个有教养的人吗?教养这个东西更大程度上是后天养成的,教养这个东西非常奇怪,全世界各个文明都有类似教养的字眼。比如说欧洲人最常见的一个字眼是一个德文叫Bildung,Bildung这个字准确翻译成中文就是教养。过去欧洲我们小时候被认为中文翻译成教育的小说,其实正好翻译成教养小说。比如说《少年维特的烦恼》。教养小说通常主题讲的是一个年轻人成长的故事,这个成长也许最后是失败的。比如说少年维特他自杀了,但也许他是成功的,讲的都是年轻人,他怎么样在社会中经过历练,他慢慢学到了一些东西,他开始改变他自己,然后慢慢让自己成为一个他想成为的人,或者比之前更好的一个人,这个过程叫做教养。同样的在我们中文里面,教养还有一个更古老的说法,就是斯文,是同一个意思。这个斯文跟教养它既指的是一个程序一个过程,就是你教育自己的过程,你教养自己的过程,同时它也是一个目标跟理想,就是你为什么要学东西呢,为什么受教育,目的就是要成为一个有教育的人。你为什么要经历教养的历程呢,因为你要做一个有教养的人。所以这个教养这个斯文这个教育这个Bildung,它既是终点也是过程。那这个过程跟终点好玩的地方在哪儿?无论中西,它都是个很模糊的事情,它模糊在什么地方,就是比如说有时候我讲教养,在最肤浅的层次讲可能讲的是一种常识。比方说,某些社交场合聊天,聊着聊着,说起一些事,比如说你们在讲黄公望,讲一个画家怎么样。这时候如果你听不懂,你没听过谁是黄公望,也许在这个圈子里面,你会被认为你缺乏教养,它是个知识,是某个圈子某种知识。     又或者说一个欧洲有教养的人,我也是会觉得他应该对拉菲尔跟达芬奇的画他有分辨能力,他绝对不会把一个达芬奇搞错成拉菲尔的画,这个叫做有教养。这只是最肤浅层次的教养,是一种知识的教养,更重要的教养是什么?是后面的一个态度,这个态度关乎你能不能在这样的场合很合宜的有分寸的有一点言行,你的言行是否合乎分寸,是否适当是否适宜。在这个时候就好玩了,比如说我们假如说在今天中国的社交场合,我们聊天突然有人说这个人了不起,他活的像陶渊明一样,意思是说这个人洋隐士。我们聊天的人如果这时候我们听到,谁是陶渊明啊,我们其他人就会觉得这个人太没教养了,陶渊明是谁都不知道,这是第一层次的没有教养。第二层次更深层的没有教养是什么呢?就是假设你听到一个人,他连陶渊明是谁都不知道,然后这时候你就“哈哈”,“你连陶渊明是谁都不知道”,这时候你就变成一个没有教养的人了。     一个有教养的人在这种场合该怎么办呢?他该假装没听到刚才那几个人说他不知道是陶渊明,然后继续的谈话,不让任何人感到尴尬,继续谈下去,这个时候我们称为比较有教养。又或者假设你听到一个人,它不知道谁是陶渊明,然后这时候你就开始联想,陶渊明啊,我给你说说他的故事,然后一连背出50首他写过的诗,用半小时对大家演讲他的生平故事,再用半小时补充后来世界各国的学者对陶渊明研究的这批法典,炫耀自己的知识。这个时候你也变成一个没教养的人。为什么?你笑别人没有教养就是一个没有教养的行为,你炫耀自己的知识,这也是一个没有教养的行为。有教养是什么?是不能过于肢体,它是心中的是分寸,在这个时候它是适度的,这个就是教养。过去我们通常认为一个有钱人,怎么样才能被大家尊重?就是他要有一个配得上他的财产或者让他的财产配得上的教养,他就受到尊重,这时候那会让人觉得他好像一个贵族,是不是。     贵族是什么意思呀?贵族不只是血统高贵,不只是家里面有权有势有地位,而且要融入在你的言行之中表现出来,让人看得到。比如说古代我们知道中国人君子要戴玉,中国君子最古老的意思指的就是贵族。为什么配玉,玉这个东西它在腰上,挂一条锦绳吊下来,这个玉其中一个作用,是让你走路的时候,它会飘会甩,如果一个君子走路的时候,他身怀这个玉,撞来撞去叮叮当当一直响,那你大概就知道这个人走路的步伐不稳,很急躁,或者是跑步。而不是很稳当的一步一步走,这时候我们就知道这个人没有教养。就古代的首饰在中国人里面,戴首饰是一种礼的讲究。说女人戴耳环,如果老是嗒、嗒、嗒,撞来撞回,那这个女人肯定是头拼命的像吃了摇头丸一样在甩,那这就是没有教养没有礼貌。戴首饰、君子怀玉是为了规范一个人的身体,规范一个人的行动表现,身体的动作,这是一个规范这叫礼。你合乎这个礼,我们就说他真是一个有教养的,他是个君子,他是一个贵族。     今天我们中国那么喜欢讲奢华,却不讲教养,出现的一个结果是什么呢?就是比如说,我常常遇到在全国各地都遇见,吃饭的时候我常常看到一些包房或者包间里面一些很富有的富翁拍桌子大骂“服务员,这怎么搞的”,然后人家就把服务员当成是奴隶一般来使唤,这个就叫做没有教养。古人就像对家奴也要有一定的规矩跟客气的程序,这个就叫做教养。所以今天如果我们的富翁,我们的权势精英阶层,如果学懂一点教养的话,或许这个社会对他们的观仰会好一点。所以为什么我们今天要讲教养这回事。可是教养它仍然只不过是一个表面的东西而已,这还不是就近的,我们讲自我教育更深层的东西,是超乎我们刚刚所讲的表层的教养层次,它在最后面,是什么样的一个层次呢?它牵涉到一开始的时候所讲到的问题,就是你想当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这个时候你是需要自己对自己下工夫了,中国人叫做工夫,记不记得中国人啊,如果大家读一些中国古代的著作,常常看到工夫这个字。工夫这个字指的是什么呢?当然指的就是你有没有下苦功,比如说铁杵你能不能把它磨成针,这个就叫做工夫。可是呢,用在我们修身我们人身上,我们也要讲工夫的,就是对自己有没有下工夫。这个工夫指的是什么?用一个比较现代的宗教性强一点字眼来讲的话,就叫做精神修炼,灵性的操练。说到这里我看一下,我们今天常常听到很多人抱怨,说中国人一天道德沦亡精神空虚,然后跟你下个结论,就说为什么搞到这步田地,那是因为我们失去了信仰,所以中国人是个没有信仰的民族对不对,很多人都这么讲。可是问题是什么叫做信仰呢?很多人就说也许我们大家都应该像西方一样去信基督教、天主教信伊斯兰或者信佛教,有一点明确的宗教信仰。但是,其实问题是以前古人大部分我们的古人,也是没有很明确的信仰,尤其是一神信仰。但问题是那个年代,我们仍然会觉得他们有点信仰。其实我想讲的是,在这里头我们真正缺乏并不是信仰,更不是宗教,而是什么?而且对刚才我提出的这个问题的回答。我刚才提出什么问题,就是你想做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我们今天少的不是信仰,不是宗教,而是我们大部分人都不问自己我想做个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人生是值得过的。     当你对这个问题你有了答案之后,你就下工夫了,你要努力去改变自己了,你要努力的去让自己往自己设定的那个人生目标走,而这样的人生目标,它不只是说你不能说,我想过的人生就是一个富翁,富翁不是一个我们传统意义上跟灵性修炼有关的一个人生类型。我们讲的人生类型是什么呢,我们从近处开始讲起,我们中国人比较熟悉的,像儒家,最近几年国学热,我相信在场的各位大家也都或多或少接触多一些儒家的思想跟经典是不是?也许在座有人把于丹教授的书跟节目都看的滚瓜烂熟了,也许各位顾毓琇教授的书也看的滚瓜烂熟了,也许各位也私下读多不少《论语》,甚至能背出整部四书了。     假如是这样的话,那就太好了,我们接下来就可以来讨论了,儒家是什么?其实儒家跟任何其他的宗教哲学一样,它只是人生的方向,它告诉我们理想做个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它关乎一种人生理想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我很可悲的发现,今天虽然我们国学热,但是好像我们社会大部分对于儒家的了解还不是太深入。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今天年底就要四十岁了,于是一些记者知道就来访问我。说梁先生你今年四十了,人家都说四十而不惑,你可以告诉我们,你在哪些方面不惑?光问这句话就可以看出我们今天中国人对儒家太不了解了。自古以来,没有什么中国人敢说自己四十不惑,敢说别人四十不惑。为什么?四十而不惑这个话是孔子说他自己的,那是圣人,圣人四十而不惑,我们算老几呀,敢说自己四十而不惑。     四十而不惑变成一个太常见太烂用的一个说法,谁真的四十而不惑,没有谁能够真的四十而不惑。你如果四十而不惑的话,那我就要跪下来跪拜你了,你是圣人。我们就从这句话开始讲四十而不惑是一段话对不对?第一段它讲的是什么呢?孔子描述自己,第一句是什么?十五至于学,这个学指的是什么意思呢?这个学古代儒家教育一般理论上来讲分小学、大学,这个小学不是一开始我所讲的,现在大家上5年小学、6年小学。大学也不是现代大家讲的上大学,修本科,学专业。这个小学意思是我们传统中国讲国学工夫里面的小学,一套关于言语的文字的学问,这个小学指的是什么呢?在古代人家就是六艺,六艺传的就是小学,这个小学关心的问题是什么呢?关心的是让你能不能有一些最基础的学习,这叫小学。但这个小学不是学知识,不是学一些外在于你的东西,我原来没有的,我把它学进来了,记到脑子里叫知识对不对?小学学的是什么呢?其实小学跟大学,儒家讲的这个学有一个共通的地方,无论是小学跟大学,它讲的学都不是从外面学到东西,而是自己让自己内在的某种潜能,在学习的过程中逐渐发展逐渐完成。     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比喻,我今天早上起来,我住的那个酒店就在昆明的最里面很漂亮的地方。我一早起来我去看海鸥,我觉得这是昆明人的福气,每年这时候来这么一大群海鸟非常漂亮,我这着迷的看着他们好半天,看这鸟好可爱,飞的好美。我们用海鸥这种鸟就可以来比喻儒家的学问。大家知道小鸟要学飞对不对?小鸟学飞怎么学呢,是不是人家教它飞的,不是,是它自己学的。小鸟刚出生它是不会飞的,它到后来会飞是有个转变的过程,但是这个转变是要靠它自己的,不是外面给它的。 我再举一个例子,我念大学的时候有一天,我在街上捡到的一个羽毛还没长出来的鸽子,我就收养它。那时候我在念研究院,把他带回学校的办公室,然后我们一帮研究生观察这个鸽子,有一天我们觉得这个鸽子该到学飞的时候了。我们就觉得我们身为它的养父母,有责任教导它怎么飞。那就把它带到学校的草坪上丢它,摔的很惨。后来我们看着就是不会飞,于是我们在旁边做样子给它看,这样飞懂吗?鸟学飞当然不是这样学的,这是个开玩笑的事。鸟学飞必须自己学,但是它学的这个东西不是外面来的,它有翅膀它其实能飞,它有这个潜能,但是它需要经历一个过程,让自己这个潜能完全的抒发开来。让它终于懂得使用自己本来就有的东西,终于成就了我今天早上还佩服看见的这是海鸥,它们来自西伯利亚那么遥远的地方,非到昆明来过冬,它经历一个多么困难多么不容易的过程,它当初就是因为会学习,这个学习不是比的鸟教它的,不是它的父母教它的,它的父母也许能给它一个好的环境在旁边盯着它,不让它随便掉到地上被别的动物吃掉,但这个学是它自己学的。     儒家讲的学就像小鸟学飞的学,是学一些我们本来就有的东西,所谓的人人皆为圣贤,不是说你已经是圣贤了,而是你本来可以成为圣贤。不是说人人都是君子,而是你本来能够成为君子,那个东西它不远,他就在生命里面,它就在你身上。你要学的是什么?是要把那个东西发展出来,带出来,这就叫做学,这就叫做教育,而这个过程是你自己教自己的,这个就是我所讲的自我教育,教育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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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华新民:土地私有产权从来就没有消失过

读罢不由得叹口气,世界上有这么荒唐的语言吗?不得不说,华女士其心可鉴,但在所谓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做违宪审查的国度,您将“收归国有”解释为“行政管辖”就表示土地仍然私有?   http://news.qq.com/a/20110701/000579.htm [ 导读 ]华新民:城市祖宅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即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1982年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   编者注:《共和国辞典》第36期《土地证》发布之后,华新民老师对文章多处史实提出了异议和修改意见。华老师百忙之中撰成此文,令编辑非常感动,特全文刊发于此。 城市私宅土地从未消失,始终“我有” ——我对《 腾讯网 》历史频道《共和国辞典》第36期 “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 一文的几点看法 早在六年多前,我就开始通过写文章告知国人:城市私人土地根本没有在新政权成立以后变成“国有”(“从源头上守护公民土地财产权”《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之后我又有其它相关论述并有著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都在更正这个“常识”。但我的声音太弱,没多少人听见。今天有比我影响力大得多的腾讯网历史频道出面澄清这个事实,这是大好事。然而,该文章虽然是把这一个巨大的误会纠正了,把城市土地“国有”的日期从人们普遍以为的1949年或1956年还原到正确的1982年,但对于这个“国有”的整个过程的描述和对“国有”两字含义的认识,以及所做的私人土地产权已经消亡的结论,我却是完全不能认同的。 由于农村土地被冠以“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本文暂不涉及。本文先只说被“国有”了的城市土地。 腾讯网的文章,对于1956年以前的情况,所介绍的是对的,但对于之后的就不对了。我这里首先是指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做出的那份《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不错,表面上看,这是第一次由一个政府部门提到“城镇土地国有化”,然而不要忘记时代背景:这份《记录》是在红卫兵1966年血洗城市私宅并贴出告示勒令“土地收为国有”之后做出的,是在红卫兵逼迫上千万城市私宅业主把手中的《房地产所有证》交到各地房管局以后做出的,是垫在数不清的血肉模糊的尸体上写出来的。同时,文革中的政府部门是被造反派篡了权的,是无法无天的,其时所发布的大部分文件是与文革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关联的,也是被文革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无效的,所以根本不能把这份《记录》纳入“国有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再进一步说,由于这份《记录》中记载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意图是篡权者们以自己的意志编造出来的,是在对其所提及的1956年的一份中共中央文件横添了新内容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所以更不能被认定为“国有化”进程中的一段。腾讯网文章中说;“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这段论述中的“已经”与“则将……解释为”显然把一个篡了权的政府部门的意图与十年前正常行使权力的权力机构的意图混在一起了,更把一个凭空编造的“解释”视为一个正式的国家政策了。1956年《意见》中的“国有”意图明明只局限于“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哪里有什么“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呢?而这种明显的篡改和添加又怎么能被引伸为“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呢? 事实上,在文革刚结束的那几年里,政府根本没有认同红卫兵杀气腾腾的“宣言”和这份没有任何效力的《记录》,其当时明确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产,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主归还给房主”(注1),同时国家建设总局(即今天的建设部)也在1982年3月27日出台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1982)城发房字77号)里做出规定:“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这里说的不是当时根本不存在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是1949年以来一直都在签发(于文革期间中断)的“房地产所有证”。 至于到了1982年12月4日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为什么突然通过在此间出台的八二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还是一个待揭示的迷,但我认为它与意识形态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属于利益动机,而且其中还是香港房地产开发商起了重要推动作用,这在霍英东的著作“我的参与”中有具体的描述。根据此书内容,霍英东是在1981年以前向内地政府做出的相关土地的若干建议,而当时他对内地城市土地的私有性质应该是很清楚的。 腾讯网的文章,针对这土地“国有”的过程与“终结”,还专门引用了周诚先生在1989年所著的《土地经济学》的一段文字,但是其内容是与事实有严重出入的。第一是作者把城市私有土地在1982年的范围缩小为“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即他据此所说的“残存”的一点私地,让人感觉把它们宣布为“国有”似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或是走到了一个私地不断被“国有化”的过程的终点。但事实是,五十年代初期统计过的城市私有土地,除了于1956年被政府赎买的私人企业所占有的那一部分以外,属于住宅的依然还是以私地为主。1958年的“私房改造”“改造”(也称被国家“经租”)的是部分出租房屋的管理权,是交给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与产权无关,也与土地无关。另外这私有土地里还要算上“代管产”,即1949年出走的那些业主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中除了极小部分被法院判决没收了以外,其它至今还是属于私人的。 所以,“残存”的说法是错误的。近年,政府清退了部分经租产和代管产(已经拆除的做了赔偿),就是因为产权从未变更,在法律上还是私人的。至于大部分相关业主至今还没能收回自家的经租产和代管产,只能说明地方政府无视宪法,完全不尊重私人财产,在清退房产时“看人下菜碟”,不表示这些财产不属于私人。 周诚先生文字中第二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体现在其对为什么1982年宪法第十条没有引起社会波动而做的解释。他解释为:“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但事实上,一直到红卫兵血洗全国老城区私宅的1966年的“红8月”,城市私宅的房屋和土地一直都可以买卖和继承,全国房管部门有无数个产权档案能证实这一点。周诚先生只需给某房管局挂个电话,或者深入老城区走访一下私房主,就能立刻得到答案,但我相信他根本没有做这种求证。对于“面积小”,我在上面已经予以反驳。 对于八二宪法第十条在当时没有引起社会波动的原因,我则认为是因为私房业主刚刚经历过文革的迫害,房屋还都正在面临清退,心灵上印的都是恐惧,根本没注意到此条款的出台,更没注意到其可能会威胁到自己的财产。再者,也是出于私宅业主对于常识的认知,认为房和地是不可能分离的,如果不是日后遭遇的拆迁逼迫他们去考虑土地问题,他们也不会去追问这个从来就不是问题的问题。 周诚先生的第三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在于他以为八二宪法“无偿”地把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收走了(这也是今天法学界部分人的错误认识)。但这不是他本人的责任,因为他出书的年份是在1989年,是之后才出台的1990年国土13号文(为国家土地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去函和复函,下面简称13号文(注2))和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注3),通过这两个法规确认了1982年以后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的存续,虽然是以无限期的且直接来自私人所有权的“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身份出现的。况且这个身份还是对仍然存在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掩饰,因为13号文是以虚构的一个故事来解释此身份的出处的:“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注2),因为事实上没有一个上海私宅业主见过这份公告,更没有谁申报办理过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讲,作为当时国土局给陷于困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13号文里这个虚构的故事本身便表明了土地财产权变更所必须有的程序是无法回避的。当然,既然是虚构的,所以土地所有权至今仍然是在私宅业主手里,尽管后来某些地方政府要求不明就里的私宅业主填写了“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但由于之前没有“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这些申请也显然是无效的。 再往下说,其实这个没有发生过的“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在当时也是不可能实施的——如何收归?是买还是没收?如果是买的话,政府当时并没有预备这笔钱,如果是没收财产的话,我们也没见到应该由法院出示的没收私人财产的判决,假设所涉及的上千万城市老私宅业主都犯了罪过高至没收个人财产的滔天大罪的话。 所以,说到最后,腾讯网文章的大标题“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是错误的,因为土地私有产权并没有消失,其小标题“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完成城市土地的‘国有化’”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个“国有化”并没有实现。 另外,城市土地“国有化”没有实现,不单是因为私人土地产权的转移没有发生过,也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说不通的。在宪法里,对“国家所有”的定义就是全民所有,而针对实物土地,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包含在私人住宅里的那一块,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每一个公民个人花钱购置的财产,因此这个“全民所有”只可能是虚的。事实上,1982年宪法第十条宣布的这个“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本不可能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只能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属于……所有”。事实上,尽管最初有过利益动机,但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修正”八二宪法第十条的时候,也不得不挑明这一点——那个“国家所有”的土地是被禁止买卖的,既不具备财产的性质,而自“国家所有”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才是被许可流转的。于是,具备了财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才恰恰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这也是符合基本常识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可分离。其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显示房地财产权利一致的法律(注4),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是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场合来决定是否遵守这些法律,因此给人们造成了中国土地制度房地分离的印象。 最后,我在此简单总结一下这个超级“绕口令”: 城市祖宅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即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1982年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 九十年代以后城市新业主拥有的房产也同样含有土地财产权,目前被称为可以“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是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这些新业主一般被成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某些文件中被称为“土地产权人”)。 华新民 2011年6月29日 于北京 —————————————————— 注1:京发(1980)40号“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注2: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 我院在处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遇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地产税等问题。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 一、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 二、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 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其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 注3:1995年国土局公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设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注4:显示房地权利一致的若干法律规定(如能认识到“国有”为虚的国有,并把以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换成“土地财产权”或“土地所有权”,就好理解了,就一通百通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九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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