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卫报】被城市化抛下的中国农村贫困人口

赵艾(前),9岁,中国五千万“留守儿童”之一。这是他与抚养他的祖父母,姐姐和一位朋友的合照。卫报记者Tania Branigan /摄影   想要知道贵州农村有多贫困,查一下数据就知道了。或者,你可以看看齐心村(音)的孩子 。   赵艾(音)9岁了,但是很矮,看起来像6岁的样子。他在早上6点半出门,经过两个小时攀山越岭的跋涉到达瑞源小学(音)到下午5点回家这段时间一点东西都没吃过。   去年,上海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评选的国际中学生阅读、数学和科学素养三项评 价中夺得第一。与此同时,在赵的小学,教育遇到的最大挑战却是“缺少食物”,校长徐祖华( 音)说。营养不良使得学生发育迟缓、注意力不集中。   城乡分化越来越大,是中国从农业国家向城市化国家转变最好的例证。1990年到2009年,中国把农业人口数量从8.5亿大幅削减到3.597亿,这多得大部分到城里打工赚钱养家的农民工。政府希望未来的城市化能够把帮像赵艾这样的孩子走出贫穷。   然而,随着农村地区变得越来越贫穷,“两个中国”的担忧正在浮现。   瑞源和周边学校的观察者周柳德(音)说,“虽然我们在不断发展,但是这给人的感觉就像 城市在快跑而我们在散步。”   农村居民每取得1元的收入中,城市居民可获得3.23元的可支配收入。这可能是很保守地低估了城市之间的收入差距。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包括住房补贴等在内的额外保障和福利,以及“很多评论家认为中国的贫困分化系数很容易达到4到5之间,这毫无悬念是全世界最高的。”华盛顿大学民工问题专家陈金永(音)说。   “中国人的收入逐渐走向极端化,巨大的收入差距无疑是近几个月来频发的暴力抗议和动荡 局面的诱因。”   由于中国的户籍制度把人分为城市或者农村人口,并且划分了相应的权利。因此,即使农村 人口通过进城务工的形式进入城市,也只能作为二等居民。有中国学着将这种结果描述为“ 虚伪的城市化”:城市里到处都是无法享受市民待遇的人。   中国政府正在尝试着开发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成果惠及面也逐步扩大。在齐心村周边的镇上 ,你可以看到放着闪着黄色光的摩托车的店铺以及3G和咖啡的广告。   但是,对于向赵艾家这种靠从事基本耕作和在城市打工的亲人工资度日的家庭,这一切依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望。据瑞源小学校长介绍,经济发展掩盖了他们的贫穷:离人们居住的主干道越远的人越贫穷,孩子的成绩也更糟糕。   教育一直被寄予帮助中国摆脱贫困的巨大期望。瑞源村的村民自己建起了瑞源小学,希望借此增加 他们的小孩(摆脱贫穷)的机会。但是,农村的学生跟同龄人相比,他们输在了起跑线上。   赵艾的父亲在一次泥石流中去世了;母亲在几百公里外的城市里面打工。他是中国五千多万“留 守儿童”的一员。户籍制度让人口迁移变得困难,这些孩子都是祖父母抚养长长大的。与同龄人相 比,他们的教育质量低人一等,行为性问题更多。亲戚大多数不愿意或者没能力给予他们适 当的关怀。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孩子也要照顾生病和年老的祖父母。因为身边缺少成年 人,他们必须优先考虑帮忙做家务和干农活,作业是其次的。     赵艾是幸运的,虽然收入很少,但却有一个温暖的家。可是,他是一个着急的孩子,而且明 显比他那些喜欢吵吵闹闹的同学要安静得多。他常常饿着肚子,爬着陡峭的山岭走回家。   教育官员希望建一所板房学校,甚至已经找到一家愿意捐赠40万元的承包商,可是建立输水 管道却还需要三陪的钱。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赵艾和他的朋友们还是无法摆脱长途跋涉困 境和面对那个开裂的、慢慢老化的房子以及没自来水和暖气的日子。在这里,要找到合适的老师很难, 因为几乎没有年轻的毕业生愿意住在这么边远的地区。英语是一门必修课,但是在瑞源小 学,根本找不到胜任英语教学的老师。   专家称,城乡教育标准的不一致是导致农村大学生比例、特别在著名大学里不断下降的一个 原因。据中国的媒体报道,去年,来自农村的学生占了高考人数的62%,但是在清华大学里面, 农村学生比例只占17%。   近几年,中国领导人积极寻求给予农村地区更多支持的途径。官方数据显示,近年来,城乡可支配收 入差距逐渐减小。但有专家称这仅是因为抽样样本发生变化而已。   很可能在明年的政府换届中担任总理的李克强曾表示,尽管大量的农业用地在发展中流失,由于少数农民巩固了部分土地,导致了生产力提高,这表明城市化可以带动乡村的发展。然而,到城市生活还是绝大部分农民最大的期望。   陈双福、王芳(音)夫妇,10年前怀揣着10元钱来到了省会城市贵阳。在那里,他们通过干着艰苦 、不体面的捡垃圾工作,每年大概能有2万块的收入。要是在家,一般只有1千块左右。不过 ,农村户口意味着他们不能享受到城市里众多的福利,由于户口是世袭的,他们的孩子也被这样的福利排除在外 。学校不允许对农民工子弟收取额外的费用,因此很多学校声称满员以拒绝他们 ,或者收取数目众多的非法费用。由于小孩已经到了上学年龄,陈王夫妇需要花费5000块的 “赞助费”以及其他数目众多的额外费用把他们送到公办学校。   陈双福说:“我既不会写字也不会认字,甚至连标准的普通话都说不好。我们不希望孩子们 将来和我们一样。”是农民工把中国的城市建起来的,帮城市人打扫房子、清理垃圾,可是 其他人竟然称我们为乞讨者并侮辱我们,王芳补充道。   对于打算回老家养老的早期的农民工来说,这可能没什么。但是,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没 有务农的经验,而且他们相信自己的未来在城市。   中国人民大学农村问题专家陶然(音)提醒说:“城市化比经济不发展好。但是经济发展的同时,同样 需要为农民工提供保障,而不应该仅仅把他们当做清洁工……孩子们需要跟随父母一起迁移 到城市,同样对于留守的老人也需要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些有保障的试点性项目正在试图缩小城乡分化差距:贫穷的孩子接受的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正在加 快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像广东和重庆等地的一些城市正在尝试着打破户籍制度。   但是,这些项目通常受到诸多限制,并且只覆盖在省内迁移的农民工。很多情况下农民工对于土地变 动的登记很敏感,他们害怕土地转让的赔偿金不足以让他们在城市生活继续下来。   华盛顿大学的陈金永教授说,改革者需要更加深入的行动和北京方面的决心。   “户籍制度改革是循序渐进的,但需要触及到核心问题。”他说,“以广东为例,其核心问 题是要逐渐平等地对待农民工,他们绝大部分来自省外。”   大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对于官员来说是一次惊人的尝试。它增加了城市作为奢华的和像巨浪那样难以控制的幻觉。但另一种可能是,由于像赵艾这样的孩子依然停留在贫困状态,而他城市里面的同龄人却在嬉戏吵闹,城乡之间仍然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Additional research by Han Cheng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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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

2011年09月13日 13:39:07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原文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 李金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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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空心”之痛

陕西省旬阳县白柳镇,87岁的柳树珍在村里的水稻田边(8月30日摄)。柳树珍的老伴去世,儿子在外打工。 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陕西省安康市双龙镇,程孝林和两个孩子在山顶的菜地里(8月28日摄)。程孝林的妻子在外打工。 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陕西省靖边县席麻湾乡,67岁的田云秀(左)和65岁的老伴刘德珍在村里的荞麦地边(8月24日摄)。田云秀家有6个孩子离开农村出去打工。 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陕西省靖边县刘界庄村,68岁的贺爱良在家附近的山顶上(8月25日摄)。贺爱良的老伴去世多年,3个孩子在外面打工。 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陕西省安康市石转镇,陈荣英在家门前的田地里,她的丈夫和两个孩子在外打工(8月29日摄)。 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陕西省白水县林皋镇,66岁的焦栓成坐在家附近的湖边(8月27日摄)。焦栓成有3个孩子外出打工。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陕西省白水县西固镇,64岁的田东林(左)和老伴在家附近的洛河边(8月27日摄)。田东林的3个孩子在离家外出打工。 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陕西省旬阳县白柳镇,胡尔桂在村里的玉米地里(8月30日摄)。胡尔桂的丈夫和两个孩子在外打工。 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陕西省白水县狄家河村,56岁的狄金省(左)和老伴巨玉兰在窑洞前的院子里(8月26日摄)。狄金省的6个女儿或者外出打工、或者嫁人离开村子。 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陕西省旬阳县石坪村,吴会琴和两岁的儿子在家附近的空地上(8月30日摄)。吴会琴的丈夫外出打工。 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陕西省靖边县席麻湾乡,61岁的王贵贤(左)和老伴张树美在家门前(8月24日摄)。王贵贤有4个孩子离开村子外出打工。 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镇,67岁的薛丕忠(左)、老伴杨桂兰和孙子在自己家里(8月23日摄)。薛丕忠家里有十几口人离开农村,外出打工或上学。新华社记者刘杰摄 来源: http://www.douban.com/photos/photo/1197986280/ 因为盗链严重,而我们服务器带宽有限,所以图片设置了防盗链,请见谅。如果您的阅读器看不到图片,请订阅 http://feed.luobo8.com/ 即可显示图片。 部分文章附有精彩小视频,如果您的阅读器无法观看视频,请移步原文链接: http://luo.bo/13576/ 本文小编:梁萧 标题: 中国农村“空心”之痛 网友评论 发布时间:2011/09/07, 10:00 萝卜网 Copyright © 2010 – 2012 分享国内外精彩网事。 更多精彩欢迎您订阅 http://feed.luobo8.com/ ,欢迎网友 投稿 、推荐文章。 c5d85dad8496c5aa16731e645eaa0010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新中国国旗候选图案 为什么日本人总能拍出比中国还中国的东西呢? 这才是中国的农村吧 中国“最郁闷”十大城市排行 普通中国人一家的全部家当 无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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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红敏 :以政治建设破解新农村建设的困局-

    摘要 :当前新农村建设陷入了“形式化”困境,其根源在于缺乏政治建设的跟进。要破解新农村建设的困局,必须把政治建设纳入到新农村建设的议题当中,着力调整与完善与农村社会相对应的基层政治体制、政府运行机制以及以农民权利为中心的政治关系。本文认为,新农村建设应该包括五大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其中政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还权于民,其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农民、城市与农村的关系。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形式化”困境政治建设五大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决策。重建乡村组织、重建乡村社会、重建乡村文化、重建富有魅力的乡村生活方式,被寄予了极大的厚望和期待。在有关新农村建设的研究中,有的提出以城市带动农村,以城市发展引领农村发展,从而实现城乡统筹。[1]有的提出通过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通过“减少农民”、“增加市民”来解决中国的农村问题。[2]也有的提出以农村文化建设重建乡村社区共同体[3],等等。城乡一体化、农民市民化、乡村共同体的复兴给我们提供了一幅新农村建设的美好图景,然而,一个充满悖论现象的现象是,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和乡村治理危机以及与农村群体性事件为表征的农村社会不稳定几乎遭遇了同步过程,农村社会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临界点。在学术研究的主流话语中,“新农村建设”话语也很快被“农民维权”、“农村稳定”、“农村群体性事件”等新话语所取代。[①]是什么原因导致新农村建设陷入困境?中国式的新村运动以及乡村重建该何去何从?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的现代化、中国的政治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认为,要突破新农村建设的困局,以“城市回馈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方式实施乡村重建,政治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支撑和基础,也是新农村建设绕不开的主题,是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    一、新农村建设的“形式化”困境   新农村建设是在过度城市化工业化的现代化战略之下,对城乡、工农业之间结构严重失衡的一种教正。不可否认,新农村建设战略实施5年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村村通工程使农村基础设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新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实施使农村社会建设得到了较大的推进,大大缓解了农村的养老、医疗等难题。但当前农村的矛盾、农业的困境、农民的问题仍然明显,农民的边缘化地位依然没有实质性改变,农村的衰败依然在加剧。在2010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中央提出了同步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双轮驱动”新政,但“城镇化”已迅速占据公共领域,而最具社会主义性质和公共政策取向的“新农村”则似乎逐渐式微,正在渐渐淡出公众视野。“双轮驱动”变成了“一轮”动“一轮”不动。而从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来看,新农村建设也陷入了“形式化”困境,所谓“形式化”困境,即新农村建设只重形式而缺乏实质性内涵,农民权益缺失的状况依然存在,城市剥夺农村的格局没有根本性改变。具体来说,新农村建设的“形式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新农村建设成了示范工程、形象工程运动。一方面,新农村建设演变成了“新村庄建设”,只重形式而缺乏实质性内涵。在笔者几年来的跟踪调研中发现,“村容整洁”本来只是新农村建设中一部分,但村容村貌的硬件改造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有的县以军事化的方式要求所有村庄外墙一律刷白;有的县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大搞“迁村并居”——所谓的“万人村”活动,并将其名之为“新农村”;有的县乡选取少数几个示范村进行所谓的宅基地集约开发活动,通过规划新的村庄住宅区,把节约出来的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以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亮点”。这些做法都停留在新农村建设表层,没有触及到新农村建设的实质性内涵。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成了“示范村建设”。在新农村政策落地实施的过程中,县乡政府往往采取“典型政治”的策略,选取个别村庄作为“示范村”进行“典型建设”,为了突显政绩,不惜投入重金大拆大建,大涂大刷,把大量的财政资金都投入到了示范村建设上,既浪费了有限的财政资金,农民也不买帐。同时,县乡政府既无意愿也无能力在面上加大财政投入,非示范村难以得到支持,财政投入明显失衡。湖南省社会科学院进行的湖南省万户农户调查显示,在湖南省48253个行政村中,只有1211个村是新农村建设示范村[4],惠及面只有2.5%。总体来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第二,城市剥夺农村,工业剥夺农业的现状没有实质性改变。新农村建设的主旨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其核心是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但是,由于基层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封闭型关系模式,在行政推动型县域经济发展中,县域政府在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矿产开发等经济推动过程中以行政手段变相对农民进行剥夺,脆弱的村民自治难以有效抗衡基层政府的行政权力。县乡政府往往借“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这种“排他性权力”来对抗“村民自治性”,农民的弱势地位没有实质性改变;同时,在今天既有的城乡格局中,市场对农业、农村和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农民的剥夺,也没有实质性改变。“市场”事实上是向城市倾斜的,以农民工为例,一个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和一个城市户籍职工的劳动报酬在同等条件下相差至少是每月600元。[5]实际上,两者的差别可能要远远高于这个数字,即便仅以600元计算,全国1亿多农民工每年给城镇创造的超额剩余积累就达1万亿元以上。新农村建设5年多以来,依然没有走出城市剥夺农村、工业剥夺农业的制度锁定状态,其直接后果就是农村中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凋敝与匮乏,农村社会的进一步衰败,以及农村的文化匮乏。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现象是:当前基督教在农村地区发展迅速很快,越来越多的村民不断地加入了各种教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个村庄的文化站成了“空壳”。   第三,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的弱势地位没有实质性改变。新农村建设5年以来,农民权益缺失的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农民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失地农民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1亿3千万进城务工人员缺乏权益维护机制,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大部分人仍处于“二等公民”地位;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农民的环境权利受到侵害,如各地大量暴出的贡中毒、铅中毒、地下水污染等,如近期陕西省凤翔县、湖南省嘉禾县等地的血铅中毒事件等等;农民权益经常受到强势群体的挤压和侵害;这些与我们规划的新农村完全背道而驰。其直接后果是农村社会冲突日益严重,群体性事件呈直线上升趋势,农民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危机正在不断加剧,并加速上移,让农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新农村建设良好初衷也落了空。    二、政治建设缺失是新农村建设“形式化”的根源   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化”、城市剥夺农村的格局、农民的弱势地位,这些问题与困境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农民素质的提高、促进农民就业与增收、甚至包括农村金融问题的解决等等的热议和期待形成了鲜明对比。究其实质,新农村建设“形式化”的根源还是在于与农村社会发展相联系的上层建筑如政治体制、政府运行以及以农民权益为核心的国家与农民关系没有实质性改变,也就是说,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缺乏政治建设的跟进。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成效比较明显的是社会建设,比较受到重视的经济建设,引起关注的是生态建设,正大下大力气抓的是文化建设,唯有政治建设,既没有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议题,也没有引起官方和学界应有的重视,更没有具体的举措和目标。甚至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所谓新农村建设就是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这固然没错,但若没有政治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农村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就缺乏支撑和保证。一方面政治建设承载着新农村建设的价值内涵——农民权利的回归;另一方面,政治建设意味着与新农村建设政策落实紧密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作为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的发展就具有偶然性、个别性,既便一时取得较大的成效,也难以获得持续性发展。因此,必须把政治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议题,新农村建设应该包括五大建设:即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   就政治建设的具体内涵而言,所谓“政治建设”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与农村社会相对应的基层政治体制、政府运行机制以及以农民权利为中心的政治关系的调整与完善。从其实质上来看,所谓政治建设就是以农民权利为中心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塑。从当代中国发展历程来看,中国革命取得成功之后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以工业化、城市化为目标的现代化,而现代化的原始积累主要来自于农村和农民,因此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上,国家通过建立高度集中的动员型体制以动员、命令以及下派任务的方式从农村汲取资源。[6]改革开放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农民的自由流动为代表,国家与农民关系从政策上进行了大幅调整,但整个农村政治体制没有根本性改变。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国家向土地、向人力、向资源索取,获得了GDP快速增长,但这种增长已到了临界点,农村的自然环境、道德生态、人文生态、干群关系等等,都到了黄色或红色警界线。而政治建设的滞后导致与农村社会相对应的县域政府一方面是没有能力主导新农村建设,而陷入形式化的政绩工程,另一方面“以GDP论英雄”的考核机制使县域政府没有意愿进行新农村建设。也就是说,当前农村政治体制和运行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要求。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   第一,县政的边缘化,导致县域政府能力持续弱化,新农村建设主导乏力。连接广大农村社会的基层政府是县,虽然乡镇也是直接与农民打交道的一级政府,但县级政府的高压、“乡财县管”的财政体制的跟进、垂直单位的排挤,使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权力空间被挤压殆尽,乡镇空有政府之名而无政府之实,因此所谓的“农村基层政府”实为县级政府。县政上接中央,下连民众,是国家与农村社会的接合部,作为地方决策中心,是中央领导与地方治理的“接点”[7]。显而易见新农村建设政策的落实,县一级政权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作为直接管民的一级完备政权,县域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态度与能力至关重要,它决定着供给什么样的游戏规则和供给多少政策实施资源。可以说,新农村建设成在县,败也在县。但在当前的政治体制之下,层级越往下地位越边缘化,县这个最重要的地方治理单位则处于最边缘化的地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恶化为整个政治系统的薄弱环节和脆弱地带。而从社会经济方面来看,因为单纯地把现代化理解成城市化和工业化,作为乡村象征的县自然得不到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县政处于政治(行政)和经济双重破产状态,根本没有能力对新农村进行大力投入,这一点中西部地区特别突出。显而易见,县政的边缘化,使县域政府能力持续弱化,其后果是县域政府没有能力进行新农村建设,而在新农村建设政策实施中“形式化”执行。   第二,压力型运行机制和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制度,使县域政府和官员缺乏新农村建设的动力和意愿。目前国内很多文献详细分析了上级政府如何通过立“责任状”、“军令状”的方式,向下级政府下达指标、分解任务以及实行目标责任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荣敬本等提出的压力型运行机制,所谓压力型运行机制是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8]对各级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方式与此类似。在这种逐级通过量化指标进行压力传递的过程中,一些能够量化和可以考核的指标成为关键性、决定性指标,如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增长,计划生育、上访人次等等,数目字作为政府层级间的治理工具蜕变为“以GDP论英雄”。在官员“政治锦标赛”[9]式的激烈的政治晋升竞争中,那些只有长期才能见效的、不方便量化的职责和职能因为其不可测量和“不可见”,下级政府和官员往往就会缺乏动力而形式化执行。一方面,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下子见到效果,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需要巨大的资金和投入,因此,只要以GDP为中心的压力型运行机制和政绩考核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县域政府和官员必然惟GDP之马首是瞻,缺乏推进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动力和主动性。   第三,缺乏有效的农民制度化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农民的主体地位缺失。广大农民还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还不能建立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农民权益经常受到权力和资本等强势群体的挤压和侵害。由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行政化,权力与资本结盟所形成的利益链条,已经在县域形成了一个强势利益集团,在招商引资、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拆迁、征地过程中,一旦企业与农民发生纠纷,政府往往以“长远利益”为借口,不惜牺牲、损害当地农民利益。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一些县政当局武断地将利益纠纷定性为“农村黑恶势力作怪”,随意动用强制性权力对“利益受损群体”采取震慑打压的方法。在村民权益缺乏实质性保障的情况下,其抗议行动也往往会演变成“上访”与“维稳”的闹剧。2010年9月10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强拆引发的又一起农民自焚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缺乏有效的农民制度化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就不会有“新农民”,更不会有“新农村”。农民权益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稳定和谐有着极大的关联,在农民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没有农民的积极参与和创造精神的发挥,新农村建设不可能成功。    三、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和重要任务   应当充分认识到,城市化不可能化掉中国的农村,更不能以牺牲农村为代价进行片面的城市化。在中国城市化的漫长道路上,即便按照官方公布的我国城市化率每年保持提高1个百分点来计算,到2030年的城市化率最高也只能达到74%,以那时的15亿人口计算,仍然有近4亿农民生活在农村,以世界标准来看,这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因此,新农村建设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国家长期整体发展的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新农村建设,事关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成败,也是中国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国家整合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县政的边缘化、压力型运行机制和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制度以及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都指向了新农村建设的体制困境,要破解新农村建设的困局,必须把政治建设纳入到新农村建设的议题当中,着力调整与完善与农村社会相对应的基层政治体制、政府运行机制以及以农民权利为中心的政治关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还权于农民,还农民以国家主人翁地位,其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农民、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具体来说:   第一,以“省管县”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解决新农村建设政策执行中的悬置和异化问题。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谁主管、谁负责”的行政发包制,上级政府把行政权、人事权、司法权等相关权力都“打包”给了第一行政责任人,同时以量化考核的方式和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制度相结合,监督和控制下级政府和官员,大大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公司化和政府职能的扭曲,这也是新农村建设形式化的体制性原因之一。因此,要改革当前的压力型运行机制和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制度,让政府回归其本位。另一方面,以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省直管县改革,减少行政层级,建立中央和县政的直接关系,改变县政的边缘化地位,以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悬置和异化问题。   第二,通过县域政权建设,重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主体作用。县政作为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联结点,作为地方决策中心,是建立农民制度化参与的有效单位。要通过农民对县域政治的制度化参与,重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要重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关键是建立县域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制度化关联。当前各地都开展了县委书记和县长大接访活动,一些地方有固定的县委书记接待日,一些地方把县主要领导的电话在地方电视台予以公布,这种非制度化的方式部分地缓解了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只有高度制度化的机制才能真正解决执政党、政府和农民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意味着要处理好要处理好县委书记、县长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在已有的制度框架内,通过充分发挥人大的政治授权的功能,真正建立执政党、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制度化关联。再一个是要解决农民对基层治理的制度化参与和农民的利益表达问题。通过农村自组织的发育,让农民以组织化的方式实现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是培育新农民,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在韩国七十年代新农村运动中,政府的财政投入并不大,除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之外,重建农村基层组织,提高农民自我管理能力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归根结底,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还要回归农民本身。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是还权于农民,恢复农民的主体性价值。   第三,通过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调整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实现城市与农村的平衡发展。中国的财政体制是与以城市为中心的现代化战略相适应的吸取型财政体制,虽然也被称为“财政分权化”体制,但90年代中期分税制改革以后预算收入越来越集权化,预算支出高度分权,尤其是预算外资金处于完全分权的状态,这也加剧了各级地方政府的GDP冲动。法国著名思想家布丹很早就强调公共财政对于国家运作的决定性意义,并形象地将公共财政比作国家的神经。当前一方面要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决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然后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责决定财政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改变当前的财权不断上收、事权不断下移的现状,通过税收分权的方式建立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改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在税收分权的基础上,在横向上要发挥基层政府人大公共预算控制和监督作用,使财政支出公开化、透明化、程序化。   注释:   [①]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第57—64页;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调研世界》2005年第3期,第22—23页;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114—120页。徐勇,《“接点政治”: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县域分析——一个分析框架及以若干个案为例》,《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2—7页。孙海英,《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探析》,《齐鲁学刊》,2009年第3期,第9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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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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