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案

周泽 | 致贵州省政法机关各位大佬的公开信

2011年10月31日 13:47:36    致贵州省政法机关各位大佬的公开信          【看得见的非正义】全国著名赛车手、原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被涉黑案,两位著名律师为黎作无罪辩护,其一审被判19年;二审我仍为其作无罪辩护,贵州高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现其又被罗织更多罪名,增加几十名共同被告,重新起诉。一审却降到了基层法院。这是看得见的非正义!        贵州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崔亚东先生: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孙华璞先生: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俊平先生:      贵阳市委政法委、公安局长邹碧声先生: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军先生: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勇建先生:           本人周泽,系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担任过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曾被媒体评选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南风窗2006年)、“十大法制人物”(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和中国法院网等四大门户网站2006年)、“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南方人物周刊2008)、“2009年度十大精英律师”(方圆律政)、2010“时代人物”(时代周报)。      作为在贵州乃至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的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为维护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贵州司法的对外形象,现谨向您致函如下:,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原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我的当事人黎庆洪被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刑19年,而其一审律师却是作无罪辩护的。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我也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让人遗憾的是,贵州省高院二审对明显错误的一审判决,没有依法改判,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撤诉。在检察机关撤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搞所谓的“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对被告人黎庆洪及其家人进行变本加厉的追诉。现又起诉至人民法院。      然而,让人费解的是,本案经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被告人从原来的十几名增加了近60名,罪名也增加了若干,“犯罪”更严重了,而本案的审级却降低了。——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为此,我已在之前向贵州省高院、贵阳市中院等有关部门领导书面反映了情况,并对黎庆洪案的审判管辖提出了异议。然而,有关司法机关至今未对本人的意见作出回应。      据本人了解,鉴于本案的重大影响,将有来自北京、上海、南京、长沙等地的众多全国知名律师出庭为不同被告人辩护。因而,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不仅事关被告人的利益,也事关贵州司法的公信力,以及贵州的整体法治形象。      我希望贵州司法机关,在全国律师面前展示的是自己公正司法的形象,而不是其他。     在此,本人作为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谨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人民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重申一下对该案审判管辖的异议: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应由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审理。     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源于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下称贵阳市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贵阳市中院),并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黎庆洪等人作出过有罪判决,而后因黎等人不服贵阳市中院的有罪判决上诉,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尽管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作了撤诉处理,但此案系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公安机关未放人的情况下“重新立案重新侦查”而后移送贵阳市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本质上仍属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贵阳市中院审理,而不应由小河区法院审理。     二、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有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之嫌。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曾由贵阳市检察院向贵阳市中院起诉,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结果该有罪判决在被告人上诉后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现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公诉机关明显是试图通过降低审级,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有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本案,以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     三、相比原由贵阳市中院一审的案件,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的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所谓“黑社会”成员和被告人暴增(被告人由原来的17名增加到57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更是达到了68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接近100人),罪名大量增多,案情更加复杂,影响更加重大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一审法院降至基层法院。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原来只有17名被告人,就因案件在贵阳市乃至贵州省具有重大影响,而由贵阳市中院进行一审。现案件被告人由原来的17名增加到了57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有68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达到了近100人的规模,原来的主要被告人黎庆洪等都被增加起诉了多项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也大幅增加,案件更加重大,案情更复杂、案件的影响也更大了,一审至少应由与原审法院贵阳市中院级别相当的法院进行审理,而断无降低审级的道理。     四、小河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将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作为原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在原案一审时,律师就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二审时,我也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此次被提升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的辩护人,也是分别为二人作无罪辩护的。而我的当事人黎庆洪在贵阳市中院进行的一审中却被判有期徒刑19年,黎庆洪的父亲和弟弟也分别被判刑罚。结果,全案被告人全部提起上诉,最后有罪判决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     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原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的判决予以撤销,发回重审,就意味着原贵阳市中院对该案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     从我目前看到的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我的“黑老大”当事人黎庆洪被起诉的犯罪虽然增加了两个,其父亲和弟弟也分别“晋升”为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罪名也俱各增加,但“犯罪事实”与原来被起诉的“犯罪事实”并无实质变化。而在本案被发回重审后,至公安“重新立案重新侦查”期间,以及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我多次与办理此案的法官、检察官接触,曾听到这样的的说法:法官、检察官并不认为本案是什么“黑社会”案件,他们“也就是棋子”。     如果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由小河法院一审,那意味着原来由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处第一被告人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却未通过贵州省高院二审的审判监督的案件,将由原来判处黎庆洪有罪的贵阳市中院进行终审。这势必难以保证黎庆洪等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即或有关办案单位不是为了规避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在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黎庆洪等人的有罪判决撤销,而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而后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重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也是不公正的!因程序的不公正性,即或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公正的,其公正性也难以令人信服!     五、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为贵州的“打黑”大案,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都是贵阳市人大代表,是开阳县树立的典型人物;黎庆洪还是贵州省政协委员、全国著名赛车手,曾投资组建车队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等活动,而广为人知;本案中还存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潘立新、原贵阳市中院的法官吕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诈骗、勒索“案犯”,等等情节,极端离奇;同案被告人人数众多,达到了近60人,起诉书提到的“黑社会”成员达到近100人;本案曾被贵阳市和贵州省两级法院审理过,并经全国多家媒体报道;贵州公安违背情理,贵州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情况下,不放人而“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并大规模抓人;……等等情势,使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因而,本案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本案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是完全不公正的;此案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所作出的判决,其公正性注定将难以令人信服,最终必将导致申诉、上访不断。同时,贵州司法的公信力,以及贵州的整体法治形象,也必将大受损害。可以说,本案的合法、公正审理,已经成了检验贵州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国”理念落实情况的试金石。     本案只有由贵阳市中院及同级别法院,甚至更高级别法院进行一审,由贵州省高院及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终审,才能基本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为此,本律师谨建议,小河区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贵阳市中院进行审理;或者由贵阳市中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或者由贵州省高院直接提审本案或将本案指定其他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敬礼     黎庆洪的辩护人:周 泽 律师     2011年10月28日          附:周泽律师联系电话:13901297271       另附:周泽律师寻求支援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drza.html 上一篇: [转载]假案揭秘(二):尸体会说…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7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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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被人捏着脖子的证人

2011年10月31日 13:29:49   【被人捏着脖子的证人】      #北海案# 由公安和检察机关做过多份讯问笔录的控方重要“证人”吴富,面对被告人连珠炮似的发问,多次用“这个与本案无关,我不回答”来应对。而对辩护人的发问,也多次用“与本案无关”、“记不清楚了”、“我已经说过了”作答。如此训练有素,真是厉害!       对北海案控方核心证人吴富证言的质证意见           对于吴富的证言关于前进路各被告人对追打裴金德的黄焕海等人进行围打的内容,虽然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人的说法不尽一致,但当晚在前进路与北部湾路附近,发生过裴金德被追打以及包括裴日红等被告人在内的赶去帮裴金德,并围打过被害人,是基本可以确定的,只是在晚上发生的事,在场人数又那么多。各自说法出现出入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即所谓的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这一“事实”没有必然联系。     证人证词中,只有以下内容可以证明被害人黄焕海可能被几名被告人坐出租车押去了水产码头(至于是否被几名被告人打死,则无法证明),即:被害人在前进路到北部湾路路口被四名被告及该证人和劳次围住;后往前进路里面跑,被裴日裴、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与该证人和劳次追赶;裴日红(“包五”)、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抓住(劳次不知到哪里去了)被害人后,正好来了辆出租车。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将被害人拉上出租车后面,裴日红走过来想坐上副驾驶位置。这时裴金德起来,问裴日红他们去哪里,裴日红说“去地角”。裴金德问裴日红实际想去哪里,裴日红说去水产码头,裴金德就点点头,包五就上车……     公诉人在“证人”吴富作证之后,还播放了该证人之前指认“现场”的录相,并出示了其辩认被告人及被害人的照片,以试图证明该证人作证的真实性。     让人遗憾的是,包括上述内容的“证人”吴富的证词,根本不具有可信度,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视频作证违法。该证人在作证时,在已被带入法庭的情况下,又被带出法庭进行视频作证。法庭解释称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证人作证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改变声音、不透露容貌等保护措施,现证人吴富要求本院对他实施保护采取措施,所以安排证人吴富到证人室通过多媒体进行作证。事实上,证人到庭作证之时,并未提出这样的要求,其一到法庭作证就安排其视频作证,显然是事前导演的。而且,该证人进行视频作证时,审判长除了限制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发问之外,对其声音和容貌均未采取保护措施,而其信息对各被告人来说,也是完全了解的,显然不属于需要保护措施保护作证的证人。而其在作证过程中,辩护人杨金柱律师发现有三名警察证人作证室“陪同”作证。如此“作证”,无论法院是基于什么考虑,在合法性上都是大可置疑的。而证人在此等情况下所作证词的真实性,也是大有疑问的。     二、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公诉人发问时结合证人“刚才说到”内容发问,而实际上该证人在当庭作证时,根本没有提到公诉人所称“刚才说过”的内容。这表明,该证人在作证前被要求背诵过“证词”,而在证人已经“忘词”的情况下,公诉人仍然按照原来的台本发问。如此“作证”,证词内容的真实性可想而知。     三、该证人当庭作证时说,其当庭作证的内容,与办案机关之前对其所作讯问笔录的内容是一样的。实际上,其当庭所作证词与其之前所作多份讯问笔录的内容,并不一样。而其之前所作多次讯问笔录,对看到各被告人押被害人上车的说法,也前后矛盾。该证人当庭说,看到裴日红等几名被害人追赶并抓住被害人,然后将经过的出租车拦下,将被害人押上车,并听裴日红对“这时”走过来的裴金德,先说要“去地角”,在裴金德问实际要去哪里时,又说要去水产码头。而之前的讯问笔录中,有的说是裴日红等几名被告人拦车去追被害人,追到了下车,再把其拉上车;有的讯问笔录中却又说是先抓住了人,这时有车过来,然后拦车把被害人押上车。如此前后矛盾(而且是重大的根本性事实出现矛盾)的证词,完全不足为信。     四、证人作证时所称裴日红等人将被害人押走前,“这时”走过来的裴金德问要去哪里,裴日红说要“去地角”,而后裴金德又问他们“实际要去哪里”时,裴日红又说要去水产码头。这样的情景,完全不符合常理:没有人会在别人告诉他要去哪里并得到回答后,还会再问人家实际要去哪里。除非这些人之间彼此了解对方说话一向先说假话,需要追问实际情况,再说真话。     五、证人在回答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问时明显说谎,不如实作证:     1、认罪的裴金德当庭对证人吴富所说在裴日红等人押被害人上车时在前进路见到裴金德与女孩子说话,不是事实,双方在前进路根本未相见。     2、不认罪的几名被告人也一致指出该证人撒谎:裴日红表示当晚在三中路口的时候,根本没见过证人;黄子富表示当晚一开始拦住两个人时,该证人根本不在场;杨炳棋表示证人说的是假话,其之前被羁押过的;裴贵表示不认识该证人,证人说与他是普通朋友,是谎言。该证人接受被告人发问时,承认不认识裴日红,却说裴日红等上车时他离裴日红的距离有三四米,而在指认现场的录像中,证人又说距离二人有二三十米远。该证人在回答裴日红的问题时,对裴日红问其相隔那么远怎么能够听见他与裴金德说的话?该证人却说他在证词中“已经说清楚了”;裴日红问,证人如何知道其与自己的双胞胎兄弟裴日亮谁是“包五”谁是“包六”,以致能指认“参与”追被害人就是“包五”时,该证人表示“不想回答这个问题”。(该证人在之前接受办案机关讯问的笔录中已承认分不清“包五”和“包六。)对黄子富、杨炳棋等被告人问该证人是怎么知道他们名字的,证人说是“当晚听他们相互之间称呼知道的”,而当杨炳棋称他们“相互称呼都是叫花名”追问证人怎么知道他们真名,该证人却说“记不清楚了”。     3、该证人证词中提到各被告人在当晚实施了什么行为,完全不符合情理。该证人关于通过当晚在场人相互称呼而知道被告人名字的说法,完全不符合当时的情景。在晚上被告人等一方十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各被告人与其他人并未像上课点名一样,各自报名。而这些人作为同村人,都彼此叫花名,而该证人不可能通过那样的场合知道各被告人的名字。故其在证词中能叫出各被告人的名字,甚至能说出当晚在现场的十多人的名字,这完全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解释,就是背诵办案机关炮制的“证词”内容。     4、面对被告人连珠炮似的发问中,该证人多次用“这个与本案无关,我不回答”来应对。而对辩护人的发问,该证人也多次用“与本案无关”、“记不清楚了”、“我已经说过了”作答。显然,该证人未依法如实作证,且拒绝接受质证,其证言的真实性根本不可信。     五、公诉人问证人,公安是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试图证明其作证是自愿的。虽然该证人表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卷内多份讯问笔录显示,该证人曾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展开追诉。而对一个像本案证人这样为其作证的问题被公安机关抓进去关过而现在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证人”,其作为控方证人所受到的胁迫,是显而易见的。其作证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具有证明力。     六、该证人指认现场的录相,不足以证实其当庭所作证词的真实性。该证人在指认现场录相中说其距离被告人裴日红等抓住被告人押上车的地方有二三十米,而当庭作证时却说只有三四米,前后自相矛盾。而先被讯问,后去指认现场的情况,本案各被告人都经历过,并在庭审中揭露指认是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表演的。在庭审中宣称自己也在办案人员“导演”下“表演”过指认过现场的各被告人一致认为,录相的证人指认现场,是虚假的指认。                      上一篇: [转载]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 下一篇: [转载]特:北海中院的庭审,有点象… 阅读数(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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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假案揭秘(二):尸体会说话,本案中黄焕海没死

2011年10月31日 13:42:18    原文地址: 假案揭秘(二):尸体会说话,本案中黄焕海没死证据系统之一 作者: 陈光武律师 【陈光武按】对不起,这组证据推迟了发布时间,一来当天发生了律师被殴事件,忙于协调处理;二来相关证据法庭尚未公布;三则近日家遇不幸。好在金柱先声夺人,王雪梅教授也已经公开论述了,大家早就知晓。我的所谓一剑封喉的绝招早已失去锐气。      虽姗姗来迟,仍望各位见仁见智,多多交流。且看法院将如何应对。          假案揭秘(二):尸体会说话,本案黄焕海没死证据系统之一               “尸体会说话”系作家凯· 史卡佩塔系列的第一部作品,讲的是女法医凯· 史卡佩塔通过尸体解剖等技术手段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故事。书中记载的很多经典案例,都是通过解剖尸体所获得的信息侦破案件的。从而,“尸体会说话”便成为法医界广泛流传的经典语言。几十年来,法医们巧用“尸体语言”破获了一个又一个疑难案件。     2011年4月,裴日红等故意杀人案受害人的尸体也终于“说话”了。                   2011年4月16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研究所韦义辉等三名法医对黄焕海尸体进行了补充检验,并出具了北公刑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补充检验意见书》。                           该鉴定书载明 :“ 尸表检验:高度腐败,巨人观,双手双脚皮肤膨胀、邹缩、变白。腹部解剖所见: 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 余未见损伤异常”。     当我在2011年7月第一次见到该《补充检验意见书》上述文字的时候,不禁惊得一身冷汗。眼前骤然浮现出一伙头顶国徽,拿着国家俸禄、挥霍着人民血汗的家伙,在蓄意制造一起假案!     “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法医学意义在于:死者的死亡时间距离最后一餐的时间经超过六个小时。     这既是法医学常识,也全是世界人体生理病理学定论。它具有不可逆转、毋庸置疑的科学性。     也就是说,根据尸体消化系统的排空情况,可以确定死者死亡距离最后一餐的具体时间。     就本案来说,死者黄焕海的最后进餐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凌晨两点左右,根据尸检所见的胃及十二指肠排空情况,死亡时间应在2009年11月14日上午8点以后。而绝不是警检两家设定的凌晨2点半到3点左右。     具体的说,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至3点这一所谓案发时间内,黄焕海并没有死亡。 二、黄焕海没死的 相关证据     1、 警检两家设定的水产码头事件起始时间相关证据。     警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9分30秒,裴金德接到杨业勇手机13877904320来电,通话时长为164秒,通话终止时间为2点52分14秒。电话内容为杨业勇等已在前进路口附近把黄焕海和其叔叔黄祖润控制,让裴金德前来辨认。裴金德说“不用了,放了他们,我已经另外找人上来了”。此时还没有涉及去水产码头问题,显然所谓的水产码头事件还没有开始。     画面显示过往摩托车上的人们侧首观望,反映出黄焕海被杨业勇等人拦住,在画面右侧树荫下(移动公司门前)下争执。此时系杨业勇正给裴金德打电话。     2、 警检两家设定的水产码头事件结束时间证据。     据裴金德供述,他在水产码头参与伤害黄焕海致死并抛尸后,回到明都大酒店的时间是3点12分20秒 。 也就是说,所谓的水产码头事件在此之前早已结束。     裴金德的这一说法警方称有北部湾西路与前进路路口的监控录像予以佐证 。          画面左中部一小人影,裴金德称是他从水产码头作案后返回明都大酒店的身影。     其实早已无需进一步证明了。     即使他们从2点52分14秒杨业勇在前进路口附近打完电话后立即行动,到3点12分20秒作案后裴金德又回到明都大酒店附近,中间也只有20分钟的时间,减去往复迂回的时间消耗,所剩时间已经是不小的负数了,何来水产码头事件?       3、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距餐后6小时以上的证据。     ( 1 )临沂万龙法医司法鉴定所【 2011 】临鉴字第 342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证据证实:该案死者的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认定为死者是“进食6小时以上死亡”。        ( 2 )日照市知名法医师王选民关于对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就胃及十二指肠排空问题的《咨询答复意见》。                 该证据证实:死者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其死亡时间系是进食6小时以上”。同时认定:“海水浸泡和尸体高度腐败对胃肠排空没有影响”。          (3)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处副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对陈光武律师关于胃及十二指肠排空问题的“咨询答复意见”。           陈光武律师为高检法医师庄洪胜主任的咨询函             高检法医师庄洪胜主任回复的咨询意见       该证据证实:该案的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认为是“进食6小时以上死亡。如食入的食品系肉类或油腻性食物,其死亡经过的时间,还应推迟1-2小时”。               (4)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处著名法医师王雪梅主任对陈光武律师关于胃及十二指肠排空问题的“咨询答复意见”。           陈光武律师为高检法医师王雪梅主任的咨询函。             高检法医师王雪梅主任回复的咨询答复意见。       该证据证实:该案死者的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认为是“进食6小时以后死亡”;并证实:“死者尸体的高度腐败无法实现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               (5) 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全国高校教材《法医学》相关资料。                      该证据证实:死者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其死亡时间系是进食6小时以上”。      ( 6 ) 法律出版社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医学》相关资料。                   该证据证实:死者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其死亡时间系是餐后6小时以上”。        7)著名法医学家郭景元主编的《现代法医学》相关资料。                 该证据证实: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是“进食6小时以上死亡”。                (8)法医类专业高校教材《法医病理学》相关资料。                  该证据证实:死者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其死亡时间系是进食6小时以上”。     此类证据找到几十件上百件并不困难。难的事有人视而不见或掩耳盗铃。作为法医技术工作者,这已经不是专业能力问题了,而是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为的是配合专案组制造假案。                             三、警方的辩解系自欺欺人。          2011年4月16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研究所的补充鉴定作出后,专案组似是发现了尸检的“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使原来对黄焕海死于3点左右的设计露馅。估计内部已经有人对案件的侦查方向提出了质疑。如果此时紧急刹车纠错,虽为时已晚,但尚可亡羊补牢。     然而,他们却用更大的错误掩盖原有的错误。继续由韦义辉、王攀二位法医于5月20日自欺欺人的搞了一个掩耳盗铃的《“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说明》。企图把假案进行到底。     前已述及,“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说明死者的死亡时间距离最后一餐的时间已超过六个小时。这是不可逆转的法医学常识,也是人体生理病理学的定论。然而,韦义辉、王攀二位法医却睁着眼说瞎话,用连自己也不会相信的谎言继续假案真做。     该《“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说明》认定:“由于尸体高度腐败,胃及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积压,影响到胃及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情况,因此该尸体胃及十二指肠的排空,不能作为死者死亡距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     简言之,“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与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的时间的对应关系不适用本案。     也就是说,本案死者“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的原因,并非死者最后进餐后经过了六小时以上的自然消化、排空所致,而是腐败气体挤压形成。     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谁会相信这一荒唐的推断!     胃器官,就是一个生物皮囊,当里面充满食物的时候,依靠周边有限的气体压力,如何能实现内容物完全排空?     人体的自然消化功能主要由物理作用(胃本身碾磨运动)、化学作用(消化酶等)、和生理作用组成。在人死亡后,胃及十二指肠的物理运动几乎同时停止。生理运动可持续数分钟或稍长一些。化学运动虽然可以持续时间较长,但失去了物理运动和生理运动的支撑,对食物的消化、排空作用微不足道。绝不会导致其彻底排空。          尸体高度腐败后,会产生一定的腐败气体。但由于腐败过程比较缓慢,加之人体腹腔并非高度封闭的空间,这种腐败气体产生的压力是十分有限的,很难对胃肠器官形成较大的环绕压力。对胃肠排空的影响微乎其微。更不会实现胃肠的完全排空。相关论据前面列举的书证中多有述及。     如果本案真如警方所设定的那样,死者系餐后一小时左右死亡,由于人体生理消化功能的停止,那些没被消化的食物应基本呈原始状态滞留在胃内,少量进入十二指肠。现解剖检验所见的“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只能说明死者系在餐后六小时以上死亡。绝无其他可能。     退一步说,即使存在较大的外部压力,在没有消化酶的作用和胃肠生理性蠕动的助推,象用手攥紧一个装满杂物的手袋,能完全排空吗?       检验报告透露出的“尸体语言”,早就告诉了我们真相:黄焕海死在最后一餐的6小时之后(上午8点之后)。在本案的所谓“案发”时间里,他并没有死亡。但一伙别有用心的人们,却要千方百计掩盖真相,混淆是非、不惜刑讯逼供构陷他人。若不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公理焉在?天地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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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2011年10月27日 10:32:03   尊敬的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日前我收到黄焕海案律师发给我的四份法医鉴定书,阅后深感问题严重,在我看来,此案涉及的法医学问题非常明确并非属于疑难案件,但是,发案两年来,历经四次法医鉴定,虽出现明显漏洞和错误,却无人从法医学的角度对这些漏洞和错误进行合理的批评。面对这样的现象,法医王雪梅以个人名义,强烈要求当面向黄焕海案主审法官展示枕部着地形成头颅减速运动伤的成伤机制。在此,我郑重宣誓:法医王雪梅虽是检察院的法医,但更是人民的法医,在涉及人命关天的大是大非面前,誓与真相站在一起,誓与真理站在一起,即使被组织被单位开除,即使被判刑被暗杀,我也绝不会保持沉默!!!           我对黄焕海案先后四份法医鉴定书发表的个人意见:       根据四份法医鉴定书的相关记载,不难认定,黄焕海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但是,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关于黄焕海死亡性质符合他杀的分析,不够慎重;此外,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部分,严重缺乏科学性。       在北海的海面上发现了死于重度颅脑损伤的黄焕海的尸体,这个基本事实,可以肯定地告诉我们,黄焕海是死亡之后被人抛尸入海的,但是,死后抛尸的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他杀的犯罪事实,致命性颅脑损伤的成伤方式,除了他伤外,并不能排除酒后意外摔伤或是酒后斗殴中摔伤的可能性,因此,对黄焕海死亡性质的推断,必须通过对头部损伤的着力点、作用于头部的钝性物体以及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否则,没有科学依据地断言他杀,不仅会局限侦查视野和范围,还极有可能误导侦查方向,后果不堪设想!       我个人认为,黄焕海头部损伤的着力点,绝不能排除头枕部、对黄焕海头部产生巨大钝性外力的钝性物体,绝不能排除地面、黄焕海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绝不能排除能够产生巨大暴力的减速运动,换句话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没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那个致命性颅脑损伤是仰面摔倒时枕部着地形成的。尸体的证据是:法医解剖所见的“枕部右侧4.0cm×3.0cm帽状腱膜血肿”以及明显的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       我特别不能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中“根据检验所见,颅骨骨折以颅底斜坡骨缝分离最大处为中心向左、右两侧延伸,两端逐渐变细闭合。这一形态特点符合死者头颅一侧受硬质物体衬垫固定,另一侧受动态外力作用,造成颅骨的左右两侧受压发生整体变形、颅底的横径缩断而矢径增长,使颅底中部受到较大的矢状方向的拉应力作用而发生横行的骨折线。结合尸表检见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有数处条状擦伤,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等情况分析,不排除该颅底骨折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意见。       我提请我的同行们注意,导致颅骨整体变形的力量是巨大的暴力,试问,你们所说的造成颅骨左右两侧同时受压而发生整体变形的头颅右侧和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除了表皮擦伤和片状挫擦伤外,还有其他受力的证据吗?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受硬质地面衬垫的头颅右侧,除了仅见的“右额颞部有片状头皮内出血”和“片状挫擦伤”外,连头皮下出血都不曾发生,又怎么可能因此处的受压而形成颅骨整体变形呢?     更何况,死者颅内的损伤极其严重,巨大外力产生的冲击波在颅内的传导深达脑干,而太阳穴也称颞鳞骨部位,是颅盖骨骨质最薄的部位,厚度仅为0•1——0•2厘米,此处一旦受到巨大钝性外力的反复击打,不仅势必会出现颞骨骨折,还势必会出现颞部的皮下出血及颞肌出血,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从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人反复踢踏的外力”,怎么可能完成深达脑干的力的传导却又不破坏踢踏局部的组织而形成相应的皮下出血、肌肉出血和骨折呢?       关于黄焕海的头颅骨折情况,法医的记载一是“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一是“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这先后两次的记载是不矛盾的,从这两处记载中,我们可以知道两个基本事实,一是死者的颅骨骨折是连接骨与骨之间的自然骨缝因外力作用而形成的分离,一是骨缝分离的的两个断端分别是“左顶骨下缘”和“右侧颅中窝。从上述骨折的特征,不难分析形成骨缝分离的直接外力,来自于右枕部,而骨缝的分离是与直接外力冲击波轴线成直角的间接外力形成的,是颅骨整体变形的结果。具体分析如下:右枕部受力,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是右枕部至左额部的连线,在受力的瞬间,犹如一个具有弹性半球体的颅骨沿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缩短,因此与此轴垂直的直径相应地延长,该直径两极的颅骨即左枕部与右额部所受牵张力最大,导致枕骨整体后移,形成法医解剖所见的“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的骨缝分离。       法医鉴定,必须立足尸体。此案,尸体上最显著的特征是,除一处绝对致命伤和几处轻微的体表损伤外,未见其他构成伤害的损伤。对于一个17岁的具有旺盛生命力和反抗力的青年来说,这样的尸体征象,很难用殴打致死进行诠释。广西公安厅法医作出的死者致命性颅脑损伤“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除严重违背科学规律外,从常识上讲,也很难令人信服:一个大活人,即使被人活活踢死,也应该在尸体上留下垂死挣扎或人为束缚的痕迹,这是一个常识,如果缺乏相应的尸体证据,无论案件调查情况如何,在“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鉴定原则下,也必须服从尸体证据,听死人说话而不是听活人说话!     此外,黄焕海尸体上唯一的一处致命伤发生在头枕部,此处损伤又呈现出明显的头部减速运动伤的特征,即外轻内重,有鉴于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致命性颅脑损伤是徒手伤。       一般而言,一个意识清醒的人,不会仰面冲天枕部着地摔死的,但是,酒后摔死并非罕见,且酒后摔死多见枕部着地,这是因为醉酒状态下人体的运动功能严重失调,导致醉酒者失去自我保护意识的仰面跌倒,因致命性颅脑减速运动伤而死亡。          此案,死者胃容物和十二指肠的完全排空及单一头枕部巨大钝性暴力导致的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尸体特征,高度提示我们,死者死于醉酒状态下的一次性仰卧位跌倒,否则,团伙他杀案,无论是激情犯罪还是预谋犯罪,都很难解释死者除头枕部一次性减速运动形成的损伤外,未见其它严重损伤的法医学尸体剖验所见。根据法医记载的身体其他部位轻微的徒手伤,不排除酒后打架中摔倒形成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可能性。此外,法医记载的“腰骶部皮下肌肉组织出血”及“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亦不能排除系摔倒在地所致。     一般而言,致命性颅脑损伤发生后,并非立即死亡,伤者会立即出现深度昏迷或植物人状态,无论是深度昏迷,还是植物人状态,只要伤者的心跳呼吸尚存,消化系统就会继续工作,胃和十二指肠的排空就会继续进行直到完全排空。一般而言,尸体解剖所见胃内容排空,提示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为4——6小时,十二指肠排空时间应在6小时以上。     谈到这里,我还要谈一个问题,关于根据胃容物推断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时间的问题,我对《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中“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肠道、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完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的说法很不赞同,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分析很不负责任,至少在鉴定人并没有通过解剖检验证实死者的膀胱、结肠等器官是否也由于腐败气体的挤压而完全排空的情况下,就轻易做出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完全排空是由于腐败气体挤压的明显暗示,非常不职业。事实上,尸体高度腐败后,不仅有可能出现死后呕吐现象,更有可能出现死后排便、死后排尿现象,死后排尿会导致膀胱的完全排空,而死后呕吐和死后排便则很难导致胃及肠道的完全排空。有鉴于此,黄焕海胃和十二指肠完全排空的尸体征象,依然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依然可以提醒我们注意和警惕:黄焕海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有可能在六小时以上。       一般而言,朋友聚餐或是酒后斗殴出现突发意外死亡事件,一是送医院,二是通知家人,但假如涉及难以解决的高额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甚至刑事犯罪,当事人有可能产生藏匿尸体的犯罪心理,在北海,投尸入海应该是罪犯可以想到的一个毁灭尸体证据的方案,但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方案的计划与实施,会与死亡的发生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不会太长,一般而言,超不过三天。          酒后涉案,很多醉酒者会出现记忆恍惚,有些甚至出现病理性遗忘,因此,这类案件很难避免完全背离事实的假供,特别是相互感应的群体性假供,诱供的成功率也特别高。       我个人认为,此案需要补充侦查的,一是黄焕海事发当天是否饮酒?二是黄焕海失踪当天从餐馆出来后至少六小时之内,身在何处?         2011年10月16日     上一篇: [转载]徐天明律师关于请求调查打…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6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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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广西律师案:法庭终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图)

律师团被围困在法院大厅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 10 月 20 日,“裴日红案”庭审第七天,这是北海市中级法院原安排的庭审结束之日。当天,法庭中止了此前延续六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始进行实质性审理。据悉,明天仍会继续开庭审理该案。 事实上,法庭用了六天时间,只调查了裴日红作有罪供诉的第一和第二份证据,而律师团提出需要审查的非法证据还有很多。然而在今天的法庭上,经过六天的激辩,裴日红的第一和第二份证据仍被当庭确认合法。 针对法庭取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第一被告裴日红的辩护人王兴律师在起微博上无奈地表示,“ 6 天的大戏结束了,今天上午,我们终于见到了我们熟悉的法院,我申请排除的两份证据经过 6 天的激辩,今天被当庭确认合法,可做证据使用。” 律师团的另一名律师表示,“开庭多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理热热闹闹。被告人曝被通过电击、捆绑、吊拷等方式逼供,多位警察作证洋相百出,控方提供录相暴露办案人员编造讯问笔录,公诉人雷语不断。今天,辩护人要求继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法庭粗暴中止,形式审判开始了!” 当天上午,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副主任陈有西律师旁听了庭审。下午,迟夙生、陈有西等人对“裴日红案”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现场,一一进行实地考察,结合律师团提供的相关法医分析证据,他们表示,基本可以认定,裴日红等五人打死黄焕海的事实不能成立。 另外获悉,当天晚上 8 点至 10 点,搜狐网以《北海律师团为谁而战?》为主题举办“微访谈”,迟夙生、陈有西和律师团成员共十二人受邀作为嘉宾,就近日备受关注的北海系列案件,在线回答网友问题。 杨金柱律师: 13908460728 陈光武律师: 13953912878 朱明勇律师: 15010580666 杨学林律师: 13901241513 周   泽律师: 13901297271 李金星律师: 13953129678   徐天明律师: 13923456231 王   兴律师: 13691192655 覃永沛律师: 13036818838 更多北海系列案件的详情,请浏览本网此前的报道: 广西律师案1 :“裴日红案”10 月14 日开庭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1/10/1014.html 广西律师案 2 :一份重要证据或可破局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1/10/blog-post_5304.html 广西律师案 3 :北海系列案件介绍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1/10/blog-post_3637.html 广西律师案 4 :“裴日红案”的四份起诉书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1/10/blog-post_9391.html 广西律师案 5 :警察伪证罪初露端倪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1/10/blog-post_15.html 广西律师案 6 :裴日红当庭指控警察刑讯逼供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1/10/blog-post_5799.html 广西律师案 7 :警察证人当庭威胁律师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1/10/blog-post_5146.html 广西律师案 8 :调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1/10/blog-post_1088.html 广西律师案 9 :“裴日红案”庭审第六天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1/10/blog-post_4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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