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

法淘网|一位原副检察长论“雷洋案“,兼论刑法上的“情节轻微”

现在唯一被判断为“情节轻微”的表述就是:“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至于“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是不能看做是“情节轻微”的。因为渎职类犯罪的认定中“执法前提”并不重要,根本不是考量因素,需要作为犯罪因素考量的是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笔者认为,“上级统一部署”也不是责任阻却或者降低事由,因为“上级统一部署”的是合法的执法行为,而不是“统一部署执法中的渎职行为”。我们永远不要忘记“一厘米自主权”案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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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CN|雷洋案“大结局”了,但疑点有答案吗?

原来检察院推断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前提:警员执法有事实依据和合法前提,雷洋有妨碍执法行为

结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至于调查过程“警员不当执法→ 导致雷洋吸入性窒息→ 警员不及时抢救→ 导致雷洋死亡→ 警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构成玩忽职守罪”,似乎对认定结果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调查到底有什么用?(用来堵住XX的嘴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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