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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二十余名律师“被不用“玄机

                                    黎庆洪案二十余名律师“被不用“玄机                                       贵阳记(一)                                         张磊 律师 摘要:小河法院说其对黎庆洪案的审理是由贵阳市中院指定管辖。但律师复印的贵阳中院的指定管辖裁定书显示,案件第一季被允许撤诉后,根本都没到重回贵阳中院,贵阳中院怎么指定?而且,指定的时间,是在小河区检察院起诉到小河法院之后…… 本案的一位已经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何某某,被控罪名是六项(黎猛是三项),有两项罪名与黎猛相同,还有黎猛所没有的寻衅滋事等人身危险性较强的罪名,但是此人却因为解除了外地律师而被取保候审了,黎猛不被允许取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昨晚,在重庆,有机会聆听了孙发荣律师的一席话。有一些感动。作为某书记所指的时不时发出一些“杂音”的重庆律师,孙律师是值得人敬佩的。正直是一个人非常可贵的品质,而对一个人是否正直的考验,在于看其在压力之下的表现。听孙律师一席话,更让我知道,体制内还是有很多正直的好人。当孙律师说到“我去北京开会,找到机会向吴委员长提出一定要把律师法的执行情况列入执法检查项目,……我对北京的谁谁谁谁谁谁说,你们一定要保护好朱明勇啊”,一刹时,我真是被感动了。   重庆雾气朦胧,贵阳爽朗清风。   在贵阳机场出口遇到了张锦宏律师,他从郑州来,在重庆中转,原来与我是同机。   到达小河,陈有西律师,刘志强律师,段万金律师,李志勇律师,周立新律师,曾维昶律师,张颖,何丽,鲍兄等新老朋友已经在等着午餐。席间询问了陈段二位律师上午去法庭沟通的情况。   午饭后,回房间放了东西,立即去某区看守所会见黎猛。在看守所外,遇见了黎猛的母亲和他的两位姐姐,她们想借着律师会见,也看一看黎猛。我告诉她们,律师会见在里面的会见室,家属现在不能会见。她们可能是因为明天要开庭,老远的从开阳老家过来贵阳,希望在庭审前看一眼黎猛。在所有的看守所,我最不忍的,是家属那掺杂着企求、希望、失望、绝望、痛楚、担忧、牵挂的目光。人生一世,情是最珍。   某区看守所的会见室的走廊外面,是一排猪栏,里面养着十来头猪,可能是看守所自己养的,味道奇特而浓烈。   见到黎猛,他还不知道明天就要开庭。我把案件的一些新的情况与他做了沟通,要他对一些新的情况做好思想准备,我还告诉了他斯伟江律师关于出庭时间的决定,他表示尊重斯律师的决定。就指控书指控他的有关事实,与他再一次详细核实。黎猛否认了对他的三项罪名指控,他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他还说到了取保候审的问题,他想知道与他罪名相当,可能刑期也相当的人,有没有被取保候审的,如果有,法院如果因为他姓黎就不对他取保,那么他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我询问了他上次关于他需要重新委托辩护人事宜的细节,并向他分析介绍了明天庭审一开始就会是对他进行发问的可能,让他做好思想准备。   看守所出来,直奔小河法院,找到黄审判长,其将我领到朱庭长办公室。我说我收到的出庭通知书上写了今天上午进行证据交换,并且召开交流会,我因事今天中午才到贵阳,所以,下午来复制检察院补充提交的证据,并来进行交流。朱庭长说,我们今天一天就安排与律师进行这些工作,上午与陈有西律师等进行了理性友好的沟通,大家表示了相互理解共同把庭开好。在我对三本补充案卷进行拍照复制时,朱庭长与我进行了一些闲聊式的沟通,对本案第一次开庭的情况说了一些他的看法,并对一些律师进行了他的评价,从朱庭长的说话来看,不少律师与法院之间,还是存在一些“误会”的,这些“误会”可能因为视角、立场不同,而会一直存在。法院当然喜欢“配合”的律师,但是,如果配合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维护社会正义,那么律师当然会配合。但是,如果配合是为了糊弄法律、糊弄当事人,那么,可能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会“配合”的吧。   拍完照之后,我说,我接通知来法院,通知上说两个事情,一个是证据交换,一个是交流会,现在,我已经复制完补充证据了,那么我们现在开始交流内容吧,我想先听听法院对律师的交流意见是什么?朱庭长说了两点:1、周末是否休息的问题,征求律师的意见。我说周末休息与否,我都可以。2、关于公诉人的回避问题和管辖问题,法院已经做出了决定,希望律师不要再纠缠,有意见,可以庭后沟通,庭一定要开下去,我们这次做好了各种预案,上次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庭秩序的规定,我们这次会严格执行,希望律师保持理智。对此我说,知道了。   然后,在确定朱庭长要与我交流的问题都交流完了之后,我向朱庭长提出了我要与法院交流的问题,以下是我的问题和朱庭长的回复:   1、关于管辖异议,我有三个问题:A我于5月4日书面向审判长提出了管辖异议书,但是至今对我没有任何回复,我认为从相互尊重的司法礼仪上来说,法院对于我的管辖异议书应当有一个回复;B请问贵院管辖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C如果是中院指定管辖,那么有没有中院指定管辖的裁定。朱庭长对于第一个问题,记了下来;对于第二个问题,回复说是根据刑诉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贵阳市中院指定管辖。并且,给我复印了贵阳中院的指定管辖裁定书。   看到裁定书之后,我发现,问题又来了:案件允许撤诉后,根本都没到贵阳中院,贵阳中院怎么指定?而且,指定的时间,是在小河区检察院起诉到小河法院之后。。。。   2、关于黎猛的取保候审,我有两个问题。A我于2012年5月4日当面向审判长提交了对黎猛进行取保候审申请书,可是,至今没有任何答复,如果说没有答复管辖异议还只是一个司法礼仪问题的话,那么没有答复取保候审申请,就是违法的问题了。因为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7条有明确规定: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应当(是应当)七日内书面答复。B黎猛本人也有强烈的疑问,如果同罪名,可能的刑期相同,其他人取保了,但是黎猛却没有取保,那么法院有必要说明一下法院的取保候审标准是什么?是法定的情节,还是被告人姓什么,还是换不换律师?朱庭长回复说法院的取保候审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的,主要考虑情节,有的是因为病重。   就此问题,晚上,我了解到了本案的另外一位已经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何某某,被控罪名是六项(黎猛是三项),有两项罪名与黎猛相同,还有黎猛所没有的寻衅滋事等人身危险性较强的罪名,但是此人却因为解除了外地律师而被取保候审了。   3、我要求本案完全的、严格的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即不能采取任何限制旁听,不能变相的不公开审理,要满足旁听人员的旁听需求,我还说现在有不少法院采取发旁听证的方式搞变相的不公开审判,但是其实大家都知道法院的这套把戏,这种做法对公开审判制度伤害巨大,我不希望在本案中也出现这种戏弄法律的情形。朱庭长说任何公开也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比如说场地、安全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要通过发放旁听证的方式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我说场地听说是大礼堂,应有足够空间,安全的话进去旁听都要经过安检,可以保证安全。他说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可能有差异,我们对公开审判的理解和你的不一样。我说我的理解是要按照法律本来的精神去执行公开审判去实现真正的公开审判,而不是加以条件去限制旁听,如果旁听的人足够多,法院应当使用最大的法庭,如果有几百人想旁听就应当想办法设置大屏幕同步播放,如果全国人民都有旁听需求,就应当通过电视台直播庭审,这才是公开审判的本来意义。朱庭长笑笑说不可能。   4、关于明天庭审的开始,请问法庭准备从什么地方开始?朱庭长说从上次结束的地方开始,即从对黎猛发问开始。我说我有意见。我分两个层次说这个问题,A我认为应当从对黎庆洪的发问开始,因为第一次庭审之后,主动或者被告的更换了大量的辩护律师,而这些律师都没有对黎庆洪就其与自己当事人有关的问题进行发问,应当允许这些辩护人进行发问。朱庭长说,这个,法庭调查的目的就在于查明事实,如果有必要,等问完一轮之后,可以再对黎庆洪进行发问。我说我这个是情理上的要求,法院可以不采纳,下面我要说的是法律上的要求,B对黎崇刚发问之前,黎猛的前任辩护人王兴律师已经向法庭递交了解除委托的告知书,此时法庭没有征求黎猛的意见,而是直接对黎崇刚进行发问,那么,对黎崇刚发问的这一个阶段,黎猛是没有辩护人的,他的辩护人失去了对黎崇刚进行发问的机会,而这个原因,不是黎猛造成的,也不是辩护人造成的,而是法庭没有及时询问黎猛,没有及时保障黎猛的辩护权利。如果不从黎崇刚开始重新开庭,那么对于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上,就存在瑕疵。而且,当天因为辩护律师与法庭就是否周末开庭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导致黎崇刚拒绝回答所有问题,所以,从黎崇刚开始恢复庭审,从法律上必须,从情理上应当,从操作上可行。 对此问题,后来朱庭长请示了相关领导之后,回复我说,还是参照黎庆洪的模式来,即一轮问完之后,再进行询问。   5、我要求查阅和复制前面开庭的庭审笔录以便了解前面开庭的详细情况,更好的履行辩护职责。朱庭长说查阅可以,但是因为还没有结束,没有经过被告人和辩护人签字确认,怕有要修改的地方,所以不能复制。此处我没有坚持,于是在法官办公室里阅读一大本厚厚的庭审笔录。从笔录里,清晰的闻到了当时的哨火味,当时的激烈庭审现场,似乎要从笔录纸上一跃而出。   阅卷结束,已是晚上八点半。朱庭长友好的邀请我吃晚饭,我感谢了他的好意,并婉拒。   独自走出了法院,天已全黑。晚风吹起,车灯闪烁。路边找了一个人多的特色饭店,一个人点了一个火锅。期间有两位客人来访,谈大半小时。后南京周建平律师来电话,他刚到宾馆,未吃晚饭,地离宾馆不远,请之来,欣啤酒两瓶。   回宾馆,大厅里看到两位警察坐在前台,边上的茶座里,五六人便衣坐着。贵阳真是费心了。   明天,大幕就要再一次拉开了。       2012年6月7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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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杨学林:贵阳案为何大规模解除辩护律师委托?

2012年06月08日 09:10:09   【周泽按:准备为蒙祖玖作无罪辩护的杨学林律师被解除委托,是我最意想不到的。那样一个老成持重的资深刑辩律师,很多人花钱也未必请得动;人家是免费辩护,是要真辩,而不是敷衍。不理解啊,不理解!】       昨天上午接到我的当事人蒙祖玖妻子的电话,说蒙祖玖从里边写了一张条子给了法院,解除了对我的辩护人委托。今天我又问了蒙妻,是否她亲眼看到那张条子?她说是亲眼看到的,是在法院的卷宗里。我请她去法院复印一张给我寄来,并且让她给我写一份解除委托的说明,以完善此案的手续材料。 我被当事人解除委托,这是第二次了。第一次是去年的乐清案,我与北京律师张凯担任钱成宇的律师。我们依法取得钱成宇亲属的委托后,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履行了律师工作职责,到看守所会见了钱成宇。钱成宇又在亲属签署的委托书上签了名,表示确认委托关系。同时,钱成宇表示此案的一审和二审也委托我们为其辩护,并当面提前签署了委托书。 后来此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被解除委托了。亲属对此有异议,到办案机关去交涉。但是人家出示了由钱成宇亲笔签名的笔录,内有解除对我们委托的内容。据亲属称,一审宣判后,钱成宇当庭高喊委托我们为他上诉。可是二审法院又向亲属出示了钱成宇的笔录,内有不用我们的内容。最后斯伟江律师持亲属委托书去会见,终被阻挡在外。 这次贵阳案的被解除与乐清案有点不同。乐清案是律师还没有开始正式的辩护工作,就被解除了;而贵阳案是律师已经开始辩护工作了又被解除。 我是 2011 年 11 月 29 日 接受蒙祖玖妻子的委托,担任蒙祖玖的辩护人。第二天( 11 月 30 日 )我到遵义看守所会见了蒙祖玖,他当面表示同意我为其辩护,并在其妻子签署的委托书上签名,以表示确认。到小河法院查阅卷宗后,我向该院提交了《管辖问题的意见》和为蒙祖玖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2 年 1 月 9 日 开始,我参加了在贵阳 143 厂礼堂的庭审。由于法庭调查阶段还没有审理到蒙祖玖,故我这几天的发言很少。不过我已经拟就了书面的“发问提纲”,包括对蒙祖玖的发问、对黎庆洪以及其他被告人的发问;我还准备了内容庞杂的书面“质证意见”;我还准备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至于书面辩护词,也已经基本准备就绪,打算根据庭审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庭审休息时我与蒙祖玖进行了交流,气氛融洽。他没有流露出丝毫对我的工作不满意,要解除委托的迹象。 就在离再次开庭还有四天的时候,我被解除委托了。当然不光是我一人,同案辩护人还有 21 位律师也在我之前被陆续解除。我无法揣摩蒙祖玖为什么要解除对我的委托,但是研究一下律师为什么会被当事人解除委托,是有必要的。 一是最常见的原因,即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不满意。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我们应当尊重。不论是律师真的没有尽责而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意,还是当事人自认为其律师没有尽责,其对律师的解除委托,都是符合常理的。 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恶化,无法支付后续的律师费用。这虽然不属于律师的责任,但是起码也是可以理解的。 三是当事人的辩护观点与律师的辩护观点产生了分歧,甚至于发生了重大冲突,而双方又无法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当庭解除对律师的委托。 四是当事人对案件前途悲观失望,打算破罐子破摔,放弃辩护了。 五是当事人追求速死,怕律师把他辩活了。(当然法院会指定) 综合上述五点观察蒙祖玖对我的解除,发现无法解释原因。一是不但没有发现蒙祖玖对我不满意的迹象,而且其至今未表示对我不满意;二是费用问题不是问题,我不但分文不收律师费,连飞机票钱以及其他差旅费都不收;三是我与蒙祖玖的辩护观点没有发生分歧;四和五对蒙祖玖来说不存在。他是想尽快出来,好好活着的。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蒙祖玖在马上就要开庭的时候,只用一张小纸条就把我给解除了呢?还有就是去年的钱成宇明明当庭要求我给他辩护,可是笔录上却显示不用我了呢? 恐怕只有鬼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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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贵阳黎庆洪涉黑案6月8日开庭

      贵阳黎庆洪涉黑案6月8日开庭   杨金柱刚刚接到贵阳小河区法院刑庭书记员电话,被告知以下事项:       一、2012年6月8日(星期五)开庭。       二、6月8日上午9时开庭,但8时30分结束安检,律师必须在8时30分以前进入法庭。       三、检察院补充了几份新证据,律师可以提前去阅卷。       杨金柱有两点“纳闷”:         其一,小河区法院刑庭为什么要选择星期五开庭?       其二、律师为什么必须要提前30分钟进入法庭?       杨金柱预测两点:       其一,如果法庭不遵守法律明文规定,不尊重律师的基本辩护权利,律师们将严防死守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辩护权利,决不退让!       其二,该案庭审时间至少需要30天以上,请各位辩护律师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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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开庭时间应该变更

2012年06月06日 14:41:22                           法院开庭时间冲突律师怎么办?                             黎庆洪案开庭时间应该变更                                         周 泽       我与杨金柱律师、陈有西律师、朱明勇律师、斯伟江律师、张磊律师等辩护的“黎庆洪案”,贵阳小河法院 6 月 4 日电话通知: 6 月 8 日开庭, 6 月 7 日证据交换。 6 月 4 日晚至 5 日,小河法院工作人员分别向我与朱明勇等六位前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而山东临沂罗庄法院早在之前的 5 月 25 日已通知我:我与朱明勇共同辩护的“梁秀芬案” 6 月 5 日开庭。我与朱明勇律师 6 月 8 日仍需在临沂开庭。       6 月4 日 接到小河法院电话通知时,我已向该院报告早前 收到罗庄法院开庭通知的情况。同时指出,法院应该更早通知律师开庭,依法应至迟在开庭之日三日前向辩护人送达出庭通知书。6月4日晚至6 月5 日, 小河法院派人乘飞机将出庭通知书先后送达杨金柱及我与朱明勇等外地律师及指定签收人。6月5日,我与朱明勇将小河法院开庭时间与罗庄法院冲突的情况,专门向小河法院有关领导作了汇报。       据罗庄法院“梁秀芬案”承办法官告知,接到我们关于“黎庆洪案”开庭时间与“梁秀芬案”开庭时间冲突的报告后,小河法院已打电话向罗庄法院作了核实。“黎庆洪案”开庭时间,或将变更。 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时有出现。通常,在律师将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向后通知律师开庭的法院报告后,后通知开庭的法院通常都会改变开庭时间。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通知律师开庭时,对律师关于开庭时间冲突的报告,不予理会。其理由是,法律只规定法院应该在开庭前多长时间通知律师,法院没有义务协调律师的开庭时间。 我辩护的宁夏丁飞、禹继红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与广西北海案,就发生过开庭时间的冲突。 2011 年,我接到北海中院开庭通知,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将于 8 月 8 日开庭。在我已赴北海,准备参与 8 月 8 日的开庭时,我又接到宁夏隆德法院开庭通知,说丁飞、禹继红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将于 8 月 9 日开庭。两家法院相隔几千公里,两个案件开庭时间相差只有一天,我只能参与其中一个案件的开庭。接到隆德法院的开庭通知后,我立即向该院报告:开庭时间冲突,北海中院已通知,请隆德法院变更开庭时间。但隆德法院方面说,他们定下开庭时间不容易,不能变更,他们已经通知了我开庭时间,去不去是我的事。我又向北海中院汇报,问能不能变更开庭时间,北海中院方面说早已通知我开庭,也不能变更开庭时间。 两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案件,卷宗材料都很多,临时换律师都难以保证辩护质量,从而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而开庭前放弃任何一个案件的辩护,对被告人辩护权的损害,我都无法向委托人交待。无论如何选择,对我及我的委托人、被告人来说,都无异一场灾难! 但在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下,我只能参加一个案件的庭审;而因北海案先通知开庭,我只能放弃去宁夏出庭。于是,我万般无奈地将情况向宁夏的委托人通报:我无法去出庭,只能由另一个律师单独为被告人辩护了;如果需要我继续为被告人辩护,我只能向隆德法院提供书面辩护词。委托人也万般无奈地对我的决定表示了理解,决定不与我解除委托关系,希望我在完成北海案开庭后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真是万幸。在宁夏的案件开庭前的 8 月 6 日,北海中院决定对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案延期审理,从而使我有时间赶到宁夏参与了丁飞、禹继红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灾难得以避免。 而个别法院在律师开庭时间与其他案件冲突,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径直开庭,不仅导致了律师与法院之间的矛盾,而且也损害了当事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因开庭时间冲突无法得到合理解决,有的律师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段,以阻止法院开庭,从而造成了律师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因此,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问题,如何解决,是一个不忽视的问题。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开庭日期后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对同一律师担任不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遇到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规定。于是,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宁夏隆德法院那样毫不讲理的情况。 为解决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问题,法律有必要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应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开庭时间与所代理或辩护的其他案件开庭冲突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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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违法管辖问题,将成黎庆洪案历史包袱

        被称为“贵州打黑第一案”的黎庆洪案在1月9日开庭后,众多律师就小河法院对该案管辖的合法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以致演变成了一场后来被有人称为“闹庭”的公共事件。在辩护律师舍身忘死的抗争下,法院最后被迫休庭。让人遗憾的是,休庭近半年,明天(6月8日)就将复庭,律师提出的管辖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       我相信,在明天开始的庭审中,本案的管辖问题,还会受到辩护律师的质疑。虽然二十多位律师“被不用”后,法院指定了众多援助律师,第一次开庭时那样的“闹庭”情景,已不可能出现,但法院违法管辖的问题,必然成为此案的历史包袱。       作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因后通知开庭的黎庆洪案开庭时间与我在山东临沂的案件开庭时间冲突,我明天不能出现在小河法院的法庭上。但在此,我仍然需要再次申明我对黎庆洪案管辖问题的主张。           黎庆洪涉黑案管辖权异议暨变更审判管辖 申   请   书 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人民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为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本人谨对该案的审判管辖提出如下异议: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应由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审理。 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源于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下称贵阳市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贵阳市中院),并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黎庆洪等人作出过有罪判决,而后因黎等人不服贵阳市中院的有罪判决上诉,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尽管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作了撤诉处理,但此案系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公安机关未放人的情况下“重新立案重新侦查”而后移送贵阳市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本质上仍属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贵阳市中院审理,而不应由小河区法院审理。 二、 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有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之嫌。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曾由贵阳市检察院向贵阳市中院起诉,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结果该有罪判决在被告人上诉后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现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公诉机关明显是试图通过降低审级,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有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本案,以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 三、相比原由贵阳市中院一审的案件,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的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所谓“黑社会”成员和被告人暴增(被告人由原来的 17 名增加到 57 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更是达到了 68 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接近 100 人),罪名大量增多,案情更加复杂,影响更加重大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一审法院降至基层法院。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 原来只有 17 名被告人,就因案件在贵阳市乃至贵州省具有重大影响,而由贵阳市中院进行一审。 现案件被告人由原来的 17 名增加到了 57 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有 68 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达到了近 100 人的规模,原来的主要被告人黎庆洪等都被增加起诉了多项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也大幅增加,案件更加重大,案情更复杂、案件的影响也更大了,一审至少应由与原审法院贵阳市中院级别相当的法院进行审理,而断无降低审级的道理。 四、小河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将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作为原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在原案一审时,律师就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二审时,我也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此次被提升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的辩护人,也是分别为二人作无罪辩护的。而我的当事人黎庆洪在贵阳市中院进行的一审中却被判有期徒刑 19 年,黎庆洪的父亲和弟弟也分别被判刑罚。结果,全案被告人全部提起上诉,最后有罪判决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 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原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的判决予以撤销,发回重审,就意味着原贵阳市中院对该案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 从我目前看到的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我的“黑老大”当事人黎庆洪被起诉的犯罪虽然增加了两个,其父亲和弟弟也分别“晋升”为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罪名也俱各增加,但“犯罪事实”与原来被起诉的“犯罪事实”并无实质变化。而在本案被发回重审后,至公安“重新立案重新侦查”期间,以及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我多次与办理此案的法官、检察官接触,曾听到这样的的说法:法官、检察官并不认为本案是什么“黑社会”案件,他们“也就是棋子”。 如果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由小河法院一审,那意味着原来由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处第一被告人黎庆洪有期徒刑 19 年却未通过贵州省高院二审的审判监督的案件,将由原来判处黎庆洪有罪的贵阳市中院进行终审。这势必难以保证黎庆洪等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即或有关办案单位不是为了规避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在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黎庆洪等人的有罪判决撤销,而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而后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重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也是不公正的!因程序的不公正性,即或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公正的,其公正性也难以令人信服! 五、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为贵州的“打黑”大案,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都是贵阳市人大代表,是开阳县树立的典型人物;黎庆洪还是贵州省政协委员、全国著名赛车手,曾投资组建车队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等活动,而广为人知;本案中还存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潘立新、原贵阳市中院的法官吕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诈骗、勒索“案犯”,等等情节,极端离奇;同案被告人人数众多,达到了近 60 人,起诉书提到的“黑社会”成员达到近 100 人;本案曾被贵阳市和贵州省两级法院审理过,并经全国多家媒体报道;贵州公安违背情理,贵州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情况下,不放人而“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并大规模抓人;……等等情势,使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因而,本案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本案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是完全不公正的;此案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所作出的判决,其公正性注定将难以令人信服,最终必将导致申诉、上访不断。同时,贵州司法的公信力,以及贵州的整体法治形象,也必将大受损害。可以说,本案的合法、公正审理,已经成了检验贵州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国”理念落实情况的试金石。 本案只有由贵阳市中院及同级别法院,甚至更高级别法院进行一审,由贵州省高院及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终审,才能基本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 为此,本律师谨建议,小河区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贵阳市中院进行审理;或者由贵阳市中院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或者由贵州省高院直接提审本案或将本案指定其他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委政法委 异 议人: 黎庆洪的辩护人:周 泽   律师 20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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