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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夹缝里的声音——陈有西西北政法讲座视频

2011年11月15日 12:15:02    原文地址: 夹缝里的声音——陈有西西北政法讲座视频 作者: 陈光武律师 夹缝里的声音——陈有西西北政法讲座视频 2011-11-9 [陈光武按]有西最近讲座很多,因受北海案信息的挤压,很少转发。今天转发这个讲座的帖子,不仅是因为这次讲座的观点新颖,也不仅是因为其学术水平的精深,更重要的是因为这样一场普通的学术讲座,为何会一度难产?我们的学生该学什么,我们的教师该教什么?我们的社会应向何处去?真有点莫名其妙了。中国这些年发达了,人民币换取的话语权足以覆盖全世界,却容不下自家一张讲真话的三尺课桌,不知这是谁的悲哀…… 一场演讲引发的故事:分裂的大学         400多座位的教室容纳了900多人,法大老师西安律师和市民也闻讯来听讲座      我在咸阳机场落地时,教室已经挤满了同学们.但是此时音响和投影仪都没有搞定.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辩班首期学员西安律师段万金拍摄      [陈有西按]有点意外,到西北政法大学的一场为学生的公益演讲,受到了同学们空前的欢迎,可容400人坐的教室里,来了900多人,500多位是站着和坐在前排地上的。为了对得起同学们,一直习惯讲座“坐讲”的我,这次也站着演讲了三个小时。但是为了操办这场讲座,背后竟然有这许多的故事。看来我即将赶上贺卫方兄了,不是指学术水平和演讲人气,而是指“敏感”指数。这倒是个意外收获。     近年来,我的讲座从来还没有“敏感”过。我一直是为党政机关和学术论坛、电视台嘉宾作讲座多些,大学基本上限于我兼职教授的几所才去讲。比较内部的是全国县市公安局长培训班和各市、县委的五套班子的一些讲座。这些讲座的内容,一般没有在网上公布。     自从办了李庄案,我似乎有了些许争议,在上海律协的一场讲座,谈到了李庄案审判中的一些法庭真相,突然初尝了“敏感”的滋味。给上海律协的几位主办者,添了一些麻烦,内心一直不安。今日中国已经不是容不下一张书桌,而是容不下一张真实的讲台.随后贵州司法厅和律协邀请我去为全省3300位律师同行作讲座,事后从厅领导的总结点评中得知,请我主讲,他们原也有担心,想不到我的演讲非常讲政治,讲主旋律,讲得中肯,坦诚,传播了对律师工作的一种正确的理念。有利于把握律师执业的正确方向。去贵阳机场的车上,接到推荐我主讲的贵阳律师朋友的电话说,厅律管处来电话了,非常感谢他推荐了我。我才知道,愿来请不请我讲,他们一开始也有若许的顾虑。这倒让我开始审视自己,是不是真的有点象信口说皇帝没穿衣的小孩了。     西北政法大学的演讲,起于偶然,原只是为了对一个学生团体的创新精神的一种鼓励。我从来没有认为自己是个名人,到一个大学为学生们作个讲座,是最简单不过的事。有时间能够安排,自己累一点,给想听的年轻人说些思考的成果,也是一种济世和社会责任.而且我多次为浙江省的律师上岗培训讲律师法和律师业前景,为浙江省政府组织的大学生就业活动也讲过青年法学人才培养和律师业前景,现成的内容,讲一场也方便。因此这次到西安为律协讲课,西北政法大学的学生崔映西从我的博客上知道后,微博邀请我为他们学生也加讲一场。我很随意地答应了。他很激动,随即在网上公布,我随即告知他先落实和会场,并必须事先向校方汇报获得同意。作为一个四年级的本科生,他不大可能知道大学外请学者作讲座的一些内部审批规定,不知道请个校外学者讲座也是要受意识形态部门首肯的。事后的情况,不出我的所料,崔同学真正感受到了。但是,这位同学很能干,他能够直接通过老师找到了校长贾宇,贾据说还审查了我的事先公布的讲座提纲,认为很好,得到他的支持,才得以办成。但是当我从咸阳机场提前五分钟匆匆赶到会场,见到人山人海,却被引入贵宾室休息.因为投影不亮,话筒不响,感到有了点不太寻常。原来连校长同意的事,有关部门仍然在暗抗。结果还是接送我去大学讲课的西安律协的若干资深律师,原也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兼职教授,直接进行了交涉,迟了十分钟终于得以开讲。相关的内容和效果,谌洪果博士已经写在文章中了。     其实中国的很多事情,都是自己吓自己吓出病来的。我们体制内现在已经有了很重的看客心态和不合作心态。一事当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左一点比右一点好,一个有点风险的事,能够不做就坚决不做,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的心态。只要自己安全没有责任,学生们有什么要求他们是可以无视的.他们根本不会去认真审查你想讲什么,只要道听途说“这人敏感”,他就先把他假定为“敏感”,这样自己的部门就会很安全,然后不会有被问责的任何风险。至于学生的愿望,学生的求知欲,他们是不用去考虑的。因为这些学生,目前不可能问责到他们。这种心态,其实怪不得西北政法大学的一些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全国好多的地方都是这样的。贺卫方这样有深刻思想和广受欢迎的大学者,居然会进不了一些大学的报告厅,就是这种自己吓自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看客心态酿造的。     大学如果没有思想,这个社会就会到处是犬儒。长此以往,这个民族就会没有脊梁,堕落就是必然的。西北政法大学给我留下了良好的印象,感谢贾宇校长和谌洪果博士,感谢象对明星般待我的热情好学的同学们,感谢你们献的芬芳的百合和康乃馨,这些将长留在我的记忆中.好多同学在我网上留言和给我发信,说这场讲座坚定了他学习法律做个有责任感的法律人的信心.西安律协刑委会的一位律师朋友的女儿是法大二年级的,听了讲座后同她爸说,这辈子她决定学习做律师了.还有什么样的报答,比这更好呢?     明天7日上午和下午,我将在京接受搜狐网和央视网的视频采访,谈谈北大老法学家龚祥瑞的自传和他的法学思想.11月8日晚,我借到天津办案的间隙,应南开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的邀请,将为同学们作 的专题演讲.时间是晚上6点开讲,地点在南开大学主楼333教室.到时将同同学们进行约三个小时的演讲和互动交流.欢迎南开的同学们来参加旁听.      一场演讲引发的故事 分裂的大学 ——陈有西律师西北政法讲座散记 谌洪果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师从于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 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1-11-05 22:24:00)        我是带着负罪感写这篇文字的。2011年11月4日,陈有西律师能到西北政法讲座,完全是偶然的机缘。他受陕西律师协会邀请来西安和律师交流,在微博上发了条信息,碰巧被西北政法的崔映西同学看到,于是问,那能不能顺便到西北政法大学做场讲座啊?没想到陈律师爽快答应了,说刚好能抽出时间,只要你们那边安排好。     映西同学和我很熟,当晚他就和我联系,看哪种途径更方便办成讲座。我说,近两年来我邀请了一些著名学者来讲座,尤其是萧瀚讲座风波,以及之后张千帆教授过来的讲座,都受到不少压力,如果这次我出面或许会敏感难办,所以就让他先努力争取,实在不行我再出面直接和校领导沟通。但我答应一定会去当现场嘉宾,毕竟我也求知若渴呢。     基于我对学校许多部门人员对学术讲座避之唯恐不及的了解,我是替映西和学通社的孩子们捏着一把汗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和他保持联系,并得知了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考虑到学生们还得面临求学毕业压力以及学生社团会面临的维继压力,我在此也保持克制宽容的态度,不点名哪些具体的人在阻挠这场讲座。我对你们保持最大的理解和尊重,但也希望你们今后不要给学生穿小鞋,真的别这样,求求你们了。不过我有必要在此引述一些令人寒心的话:     “这种讲座学术意义和价值不大,我院不参与这个活动。”     “这是个敏感人物,别让他来。”     “你想砸我的饭碗是不是?”     “没什么问题,就是不准办,教室不准用,海报全撕掉,人不准来。”     “学生想听讲座我不管,西北政法丢不丢人无所谓,随便丢,没关系”;     “没有通知,我不能开教室的多媒体。”     好在好事多磨,不管学生承受了多大委屈压力,讲座最终顺利进行,学生挤满教室,受益匪浅,气氛非常和谐,没见有什么政治问题。这不多简单的事情,怎么就有人这么怕一场学术的讲座呢?在此我必须表达对陈有西大律师的极大敬意。他是6点半飞机才到西安,然后律协的人接车直接到政法,舟车劳顿,饥肠辘辘,就开始这场分文没有的公益讲座,一直讲到晚上十点半。对于西北政法大学来说,这样的既无本又有面子、学校学生双双受益的“好事”,哪里找啊。怎么还有人阻挠?真是有点想不通。而且,讲座现场,来了近二十位陕西的律师,他们很多都是西北政法毕业的,回到母校,给学生如此大的见证和影响,也感受到学生的热情和希望,但却为一些小小的阻碍讲座的问题不得不等待或和学校里的“老同学们”联系解决,这让学校情何以堪?     但我在这里必须衷心地、大大地感谢和赞美西北政法大学的领导——校长贾宇教授。在讲座受到阻碍,学生灰心绝望,泪眼汪汪的时候,校长得知了情况,亲自出面干预,旗帜鲜明地说讲座要继续进行。哎,这学生心里的“冰火两重天”啊,恁地一个百感交集。学生们简直要山呼万岁,但我说大家不要偶像崇拜。当然贾校长也真诚地道出苦衷:学校这几年正处于脆弱的特殊情况,所以也希望学生教师们多多体谅。尽管校长公务繁忙,没有参加讲座,但讲座完后,他还亲自发短信祝贺讲座的圆满成功。     学生和一线的老师们当然要多多体谅校长呢,所以今后若有学术讲座,我们这些守法的公民仍然会按照正常程序申请的,不敢轻易麻烦校长。但我因此更要期待下面的老师和部门工作人员们,不能再用你们狭隘的眼光和私心辜负了校长的心意。     对于贾宇校长,我想说的是,我从博士毕业回到政法,在很多事关学术和大学尊严的事情上和校长有过不少争论,但我内心真的是很尊重您的,这次讲座的玉成其事,让我感到以前对校长的期待是值得的,许多误解也得以冰释。贾宇校长是有基本的法治理念并懂得大学教育应以学术为本的,尽管他有时也说些糊涂话(比如他说,要“强化政法机关对法律教育的指导和管理职能”,这话一直让我百思不得其解,或许他的初衷是要让法律教育得到更多的体制支持),但在很多场合,贾宇校长都说,要有“法治信仰”和“平民情怀”(这平民情怀体现在学校事务,岂不就是始终把学生放在第一位?);贾校长还说,“行政化是学术的天敌”,“回归大学本位,就是要把大学办成学校,而不是机关和衙门。”“如果教学和科研的中心地位建立不起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承认和尊重,学校存在的必要性就成了问题,我们管理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的重要性从何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他还主张,只有保证大学自由,才能“保存国家和民族的元气”。     这些话,都是掷地有声的,谁听了不都是充满振奋的呢?     但是我要说,正是在对贾宇校长的办学理念有着真诚认同的同时,透过西北政法一次次讲座的受阻,透过学校在管理和师生待遇方面的各种问题,我分明发现了这是一个分裂的大学。这种分裂让人心酸心痛。本来,学校中有教学、科研、党政、后勤等不同的部门,是非常正常和必要的,它们都服从和服务于大学的学术自由和独立,从而为国家和社会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问题在于,许多部门中的人员忘掉了这份核心目标,一方面执着于或者害怕失去现有的安定和利益,另一方面却在私利高度一致的同时,无形中做着互相拆台的事情。贾校长不止一次说过,他作为校长很多时候无能为力,西北政法流传的一个段子就是校长哀叹自己解决不了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问题。     大学的分裂意味着大学不再以学术的尊严和独立为核心,教师们失落,学生们失望,行政人员失意,学校领导失分。老师学生之间的交流、领导和普通成员的沟通、行政人员和教师群体的理解等,都存在重重的障碍。在这其中,最要命的还不是这些机构设置、物质利益等方面的分裂,而是一种大学精神的分裂,教师人格的分裂。陈有西在讲座中说,体制内多有清醒的精英,所以我们要对法治的进步报以信心和耐心,但我却不得不说,就具体的大学环境而言,如果我们忘却了大学的理念,而唯行政化是从,那你很快就会被沦为一个精神分裂的人,并且还不知道自己已经活在这种分裂当中,你会自动选择一种平庸的生活,而不在乎自己对大学自由、对学术精神、对生命尊严,会有什么样的伤害。体制腐蚀人心的力量真的需要我们时时自省呢。     面对这种分裂,我想说:     无论一个人多么成熟,社会经验多么丰富,对政治立场多么敏感,也请保持一份理想和良知吧。如果自己无法保全,也对别人的良知和理想报以充分的理解吧;     无论一个人多么谨小慎微,多么不愿意失去自己的地位和利益,也请不要过分紧张,视学生同事如同防贼,轻松地活着,本分地做事吧,如果你无能为力,也不要充当阻拦,尤其不要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无论一个人多么煎熬委屈,多么明白生活之不易,人性之复杂,也请一定知道,这是大学,学生和教师参与各种教学学术活动,不过出于坦诚率真的热情,没那么多阴谋考量,如果别人做事考虑不周,可以多批评,多宽容,但不要把我们想象得复杂,不要轻易把别人的行动上升到政治的高度。     无论如何,我相信大部分老师和学生都不愿活在这种分裂当中,正因如此,我才说,我是带着负罪感写下这些文字的。我的负罪感在于,我不愿因为之前我组织学术讲座所带来的压力,而让学生和教师自发进行的学术讲座活动无法正常展开,我不愿意因为我个人的行为而带来学校相关部门诸公们的高度警惕。一时的挫折倒好承受,但我真的害怕你们无形中出于工作本能的反应,都不愿意有所担当,都主观认为学术就是政治,从而用你们的手,慢慢扼杀了珍贵的学术事业和那些为学术事业而努力的人,就像温水煮青蛙一样。     所以,我很荣幸受邀参与这场讲座,更荣幸地被学生们推荐为陈律师讲座的点评人,在点评的时候,我首先深深鞠躬感谢了崔映西和那些辛苦组织这次讲座的学生们,你们的执着务实、遵守规则、敢于担当,才是西北政法的骄傲和发扬光大的根本。我看好你们的未来,祝你们平安,你们会很有出息的。     我也再次真诚希望我在这里批评过的那些同事们理解我的善意,如果言辞多有冒犯,我向你们赔罪,也愿意有机会请你们喝酒。我真心希望西北政法通过我们分工协作的努力,越办越好,只有这样,我们的日子才能过得越来越滋润。     对于这片土地,这个国家,何尝不是如此呢?     所以,我祝福你们。         上一篇: 何三畏:法律何以成为禁忌?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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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何三畏:法律何以成为禁忌?

2011年11月14日 18:14:54   国务院新闻办10月27日发表白皮书,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设完成。既然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基石,那么,体系化的法律建设完成,尤其是从“文革”的“无法可依”状态走过来,应该说宣告了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尽管很容易理解的是,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或者说中国特色的变化,今天完成的法律体系仍然是需要完善的。     但比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法律实践,是法律在现实社会和国民心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过程的30年里,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控社会矛盾的作用是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管用了吗?公众对法律是越来越信赖、越来越有信心了吗?这是非常值得回答的问题。     从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角度看,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的形势却是越来越严峻了。在这种形势下,法律不是越来越受重视,反而是越来越被放弃,转而依靠行政和政治手段了。相应的地在公众方面,法律也就显得越来越没用,法院的门槛反而越来越高。法庭难上就上访,上访困难就上街,上街困难就上网,上网当然也困难。这和政府的对应管理手段是一个攀比互动、水涨船高的过程。     到了最近几年,法律甚至正在演变为一种禁忌。检索时下的官方文件、官员讲话和媒体语言,会发现一个惊人的现象:“法律”、“法治”和“依法办事”等词,变得越来越少见了。今年上半年,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了5篇评论。说的并不是抽象的政治诉求,而是现实的利益冲突、具体的维权事件,是应该法律解决的。可是,这系列评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都避谈法律:对那些“沉没的声音”、“异质的思维”和“弱势的心态”,要“倾听”,要“包容”,要“消解”,要“理性”,而绝对不说,要诉讼,要判决。     绕开了法律以后,“理性”成了新的流行语。网络世界是“沉没的声音”、“异质思维”和“弱势心态”的集散地。于是,《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主要官方媒体接连发文,在谴责网络上的“谣言”特别多的同时,强烈地诉诸“理性”,没有一篇文章说到依法管理网络,说到网民、网络公司和网络监管各方如何为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     如此刻意地回避法律,这都是为什么?现实告诉我们,许多问题被带离法律的轨道已经多么久远,回归法律会有多么难。如果依法办事,那么,首先被追究的,恰恰是“有关方面”,是“掌握法律的人”。观察任何一个每天都在紧绷着的社会事件,都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例如,你说截访队是非法的,殴打上访人员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该追究到什么人头上?只能追到当地有权指挥公检法的人头上。于是,只能在这里讲“理性”。同样,如果网络依法管理的话,首先是用财政款组建的各个层级的网络宣传队,以及部分不公开工作的网络管理员势必下岗,无数遭遇暗中删除的网民,会到各地法院去要求立案。这不乱套了吗。现在的网络,靠的就是暗中删除,所以,网络必须“理性”。     这就是“理性”的秘密。于是,在不能满足公众的合法诉求时,官方一律讲和谐、讲稳定、讲政治、讲国情、讲接轨、讲文化,但不讲法律。除非是有针对性的,要对某人予以“法办”。可悲的程度已经到了有些法院也不敢讲法律的地步。法院门口公然高悬着压倒法律的政治口号。官员指挥公检法,则已经公开化制度化,见诸于官方媒体的表扬稿。     某省纪委的一位公务员写道:“法律没制度管用,制度没文件管用,文件没批示管用。”普通民众则在心理上把法律定位成了权力的奴婢,网络上广为流传的段子说,中国的“三大基本法”是“领导的看法、领导的想法、领导的说法”;中国的“三个诉讼规则”是“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中国的法治基本状况,则是“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这是多么令人沮丧的民谣,可是谁能说它都是一派胡言呢?     这种危险的状态已经维持很久了。这样的状态维持越久,回归法治本位越难。而回归法治是必须的,这是国家的希望和出路。那么,什么时候才能重新开始“依法治国,有法必依”呢?回答是,任何一天都是开始的时机,法律至上应该是无条件的,来自官方和官员的阻碍不能成为挡箭牌。       上一篇: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二)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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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一)

2011年11月12日 10:48:44   因电脑使坏丢了文件,北海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时,我只整了个辩护提纲,并按提纲进行了发挥。旁听的律师同行谬赞说不错。庭后杨金柱律师及李金星律师向我索要书面辩护词。为难死我了。北海案问题太多,任何一个问题,都有充分质辩的必要。挂一漏万,好歹整出了个东西。丑媳妇也要见公婆,现将我整的这个叫辩护词的东西贴出来,供大家批评。     在此,我谨向我在北海履行辩护职责期间,为我提供帮助的律师朋友及广大网民,致以崇高的敬意。     下面是我为被告人杨炳棋辩护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杨炳棋的父亲杨润芳委托,并经杨炳棋同意,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     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我完全不同意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反映的观点,以及裴金德的辩护人当庭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行为所作的辩解。     在庭审期间,审判长的一句话,对我触动挺深,那就是:我们大家都要凭着自己的良知,来对待这个案件及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告人也要凭着自己的良知来面对被害人。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我与那么多律师到北海来参加这个案件的辩护,还有那么多律师从全国各地来北海围观,大家秉持的正是自己的良知。我们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批评和质疑,都是在秉持自己的良知,仗义执言。     在办理本案期间,我时时处在悲愤、焦灼之中。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到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我的当事人杨炳棋,却一再受到刁难。直到本次开庭前的10月12日,我才第一次得以有效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被指控犯罪的辩解,了解到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状况。而之前的多次会见中,都有办案人员陪同,进行监视、监听,使被告人不敢对律师说话,形同哑巴见面。而其他律师在北海办案期间,受到不明身份人员攻击的情况,也让我时常感到恐惧和不安。这些情势,都损害了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权,严重影响了我为被告人杨炳棋进行辩护的效果。     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尽管我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实施了伤害致死黄焕海的行为,我需要为我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但对于黄焕海这样一个年轻的、鲜活的生命的消逝,我还是要向逝者致以深切的哀悼,并向逝者的家人表达深切的同情,并希望能够尽自己的力量,对逝者的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作为律师,辩护人与受害人的亲属,以及被告人及其亲属,都没有什么恩怨。对于受害人亲属对我们律师的不理解,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对待我们这些数千里之外来到北海无偿为几个被告人辩护的律师,我深感痛心。在此,我真诚地希望被害人黄焕海的父母能够理解,我与其他律师同仁放下若干重要的事务,历时数月,到北海来为几位被告人辩护,不是为了给坏人开脱,而是为了辩明事实真相和是非,让真凶受到惩罚,避免无辜者被冤枉。     受害人黄焕海的家人可能会认为,被公安机关抓捕,被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招认了,而且被告人裴金德到今天也认罪,他们还会被冤枉吗?是的,要知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也是人,他们也有自己的认识局限,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立场,甚至可能因狭隘的利益立场而先入为主,对被告人搞有罪推定,刑讯逼供,从而出现冤假错案。这样的例证可以说数不胜数。就在北海,今年8月份南方周末就报道了一个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形成的特大冤案。     作为辩护人,我除了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并根据证据材料来形成自己的判断,决定为被告人杨炳棋作无罪辩护之外,在开庭以来,我也一直在观察各被告人的表现。我惊奇地发现,开庭后获得第一个受审机会并认罪和“不用”家属为自己聘请的律师的裴金德,在整个庭审期间,始终低着头,甚至在法庭播放事关其犯罪事实的录相资料时,也未抬头看过一眼,期间甚至两次“犯病”,显得极不正常。而我的当事人杨炳棋与裴日红、裴贵、黄子富四名被告人,从开庭以来,面对法庭的审判,始终显得坦然。在五人对质的时候,面对被告人裴金德的指证,被告人裴贵甚至愤怒到要与之拼命,以致法庭不得不将其座位调离裴金德;在被告人自行辩护时,我的当事人、已经有了一个孩子的杨炳棋,甚至拿自己及自己的家人为注,发下毒誓:说黄焕海如果是他参与伤害致死的,他自己及全家都将不得好死!虽然中国人不习惯发誓,也很少有人把誓言当真,但我的当事人杨炳棋发下的这个毒誓,还是深深地震颤了我的心灵。     从本案证据材料和各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来看,除了被告人裴金德可能不冤枉,其他被告人恰恰可能是被冤枉的。至少,以目前的证据,是认定不了他们犯罪的。下面,本辩护人将根据法律,结合事实和证据,从实体及程序两方面,阐述我的当事人杨炳棋无罪的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实体辩护     基本意见:公诉机关指控五个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黄焕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到10分钟完成正常人需要50分钟左右时间完成的“作案过程”,是完全不可能的。裴金德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时间,没有可能与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共同作案,伤害致死被害人黄焕海。     起诉书对所指控犯罪事实的叙述,是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口附近被人追打开始的。其中叙述了被告人裴金德被黄祖润、陈溢瑞及被害人黄焕海追打;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四名被告及多名同村人,闻讯赶到前进路口帮忙,围住被害人黄焕海等三人进行质问,并将说粗口的黄焕海打倒;被害人黄焕海逃跑,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与吴富、劳次一起追赶;几人将黄焕海抓住时,被告人裴金德正好返回该处,经几人商议,由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搭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至水产码头,被告人裴金德随后赶到。五人随即对黄焕海拳打脚踢,将其致死,而后五人将被害人尸体抛入海中。之后订立攻守同盟一起逃离现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所涉故意伤害行为,显然是指水产码头发生的行为。但起诉书关于被告人等在水产码头作案的时间,并不明确。只有在法庭上,公诉人根据从公安机关调取的一段前进路与北部湾路口的监控录相,以及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将被告人裴金德参与“作案的时间“,确定为所谓裴金德“作案”后于03:12:20回到前进路口之前的16分钟内的几分钟时间。     实际上,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与证人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等人的证言,及宋啟玲与裴金德、杨炳燕的通话记录,以及办案机关提取的前进路与北部湾路路口监控录相,等相互印证的证据,可以证实:裴金德连公诉人所指的16分钟时间也没有,甚至10分钟时间也没有!      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与证人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等人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证实,2009年11月14日凌晨裴金德被人追打后曾与宋啟玲分开过,之后双方经电话联系又会合,而后再未分开过。而在裴金德被追打逃离后,杨业勇、杨炳就、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同村人,赶到前进路口和北部湾路口帮忙,并围住追打裴金德的被害人黄焕海等三人时,在场的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曾予劝架。而监控录相也显示,02:30:17,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三人还在双方发生冲突的前进路现场。 宋啟玲的证言、裴金德的供述以及与宋啟玲证言和裴金德供述相印证的通话记录,可证实,03:04:40之前的较长时间,裴金德就已经与宋啟玲在一起了,根本不可能有截至03:12:20的16分钟时间去完成其供述的“作案过程”。宋啟玲的证言称,“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与宋的证言相印证,裴金德的多次供述中都提到,“我和‘三妹’二人逛到广场时‘OK三’打电话给三妹问我们在哪里”。而与宋啟玲的证言和裴金德的供述相印证,电话记录显示,宋啟玲手机从02:33:50至02:41:34之间时隔一两分钟就与裴金德的手机有通话记录,之后再无电话;而宋啟玲在02:41:34之后与“OK三”(即杨炳燕)通过四个电话,时间分别是02:44:43及02:49:19,以及03:00:28和03:04:40。结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裴金德被追打逃跑后,宋啟玲一直在打电话与其联系;02:41:34的电话,就是一直打裴金德电话的宋啟玲与裴金德在明都酒店附近会合前的最后一个电话,之后双方就会合,一起往北部湾广场方向“逛”了。在“逛”的过程中,宋啟玲曾接到“OK三”(即杨炳燕)的电话,时间最迟不超过 03:04:40。也就是说,裴金德与宋啟玲于02:41:34通最后一个电话之后的不长时间,二人就在一起往北部湾方向逛了,并且最迟在03:04:40就逛到北部湾广场了。 显然,裴金德根本不可能有截至0 3:12:20 的16分钟的时间,可用于从前进路的三中附近看到裴日红等人打出租车去水产码头后搭摩托车跟去共同作案。实际上, 根据裴金德的供述及其与杨业勇的通话记录和杨业勇的证词,裴金德在与宋啟玲会合前的02:49:30开始,曾与杨业勇(手机13877904320)通过时长为164秒的电话(持续到02:52:14),已明确告诉控制黄焕海等人的杨业勇他们放人,而不可能再与裴日红等人将黄焕海拉去水产码头进行殴打。 就算按照公诉人所说的16分钟,被告人裴金德也无法完成其供述的“作案过程”。     辩护人根据被告人裴金德供述的作案过程,进行过多次实地勘测、试验,从其裴金德接到杨业勇电话的时间(从02:49:30持续到02:52:14),到其在明都酒店没找到宋啟玲而跨过北部湾路的时间;到在前进路口的石化大厦看到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往前进路里面追赶一人而后顺着四人追赶那人的方向走到三中附近的时间;到其又看到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人拉一个人上出租车后座,裴日红也准备上车前座,其走过去与裴日红说话的时间;再到其从前进路左拐进三中路半行半跑过去快到贵州路时才搭上摩托车的时间;到其从快到贵州路的地方搭摩托车去到水产码头大门口的时间;到其从水产码头大门口步行进水产码头,见到先前被押到此的受害人的时间;到其上前与几名被告人说话并辨认受害人的时间;到其与四名被告人一起拳打脚踢打死被害人的时间(其供述为三分钟);到探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的时间;到商量处理死者尸体的时间;到抛尸的时间;到抛尸后商议攻守同盟的时间;到其走出水产码头的时间;到其走出水产码头后搭上摩托车的时间;再到其搭摩托车到明都附近找宋啟玲而出现在监控录相中的时间(3:12:20),需要50分钟左右的时间。     本案多位辩护人及到北海对此案进行观察的多位律师,都按照本次开庭认罪的裴金德的供述,对其所供认的“作案过程”进行过上述勘测、试验。结果,同样是无法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时间内,完成被告人裴金德供述的“作案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多位辩护人及到北海对此案进行观察的多位律师,进行的试验,都是按照正常人的“办事”效率进行的,还需要中间不会遇到什么阻碍。而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被告人裴金德当晚是喝多了酒的,被害人也是“喝得醉醺醺的”,行事不可能比正常人更快捷。     因此,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时间,本次开庭认罪的、“作案”时醉酒的裴金德,在凌晨的三点左右,在16分钟的时间里,完成其供述的,经过辩护人多次勘测、试验,进行有准备、有预谋的,能够精确打击的作案,也需要50分钟左右才能完成的“作案过程”,是完全没有可能的!     二、在餐后不到两小时的时间,被害人的胃内容及十二指肠不可能全部排空。被害人黄焕海不可能是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内,被裴金德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和黄子富共同伤害致死的,且也不可能是在其他时间被裴金德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和黄子富等人共同伤害致死的。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报告,被害人胃内容及十二指肠已全部排空。根据法医学常识,胃内容全部排空至少需要4小时,十二指肠全部排空至少需要6小时。     根据公诉人当庭确认的被告人作案时间,被告人拳打脚踢致死被害人的时间在11月14日凌晨3点左右。而根据证人黄祖润、陈溢瑞的证词,当晚两点之前不久被害人才与该两名证人一起进食。因此,当日凌晨两点之前不久才进食的被害人,胃内容和十二指肠全部排空的时间,至少在14日凌晨7点之后。故胃内容和十二指肠已全部排空的受害人,至少死于14日凌晨7点之后,而不可能是在当日凌晨3点左右被几名被告人拳打脚踢打死的。     或许有人会想,被害人黄焕海是否有可能,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时间”之外的其他时间,被几名被告人伤害致死?且不说公诉机关未指控被告人在其他时间共同作案,伤害致死被害人,即或有指控,也不可能成立。因为,办案机关调取的监控录相、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通话记录、上网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裴金德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3点12分之后的时间,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和黄子富四名被告人,根本不在一起。而裴金德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和黄子富四名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任何联系。故裴金德不可能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和黄子富四人共同作案。     三、本案是办案机关有罪推定,先认定“真凶”,再寻找甚至制造证据,暴力求证的结果。控方所举证据完全不能支持其对各被告人的犯罪指控。     本案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及被以相同罪名立案追诉却一直未提起公诉的杨业勇、杨炳就等人,都是在尸检报告未作出,黄焕海死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即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抓捕的。这明显是先定“真凶”,再找证据。       (一)同一被告人在不同时期的供述前后不一,而且是案情关键性事实的变化;不同被告人在同一时期的供述,对相应关键性事实的叙述,却又相对地一致。被告人供述反复的原因,以及相应供述真实性及合法性,均存在重大疑问!——办案机关是否为了让假定的“真凶”把“故意伤害”故事编得更合理,把假戏做得更真!?     本案中,办案机关对证据体系的构建采用的是先供后证模式,即围绕被告人口供去收集证据。这意味着,被告口供的变化,即可能导致整个证据体系的崩溃。而本案中恰恰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起诉书所列用以证明被告人裴金德与其他四名被告人共同作案伤害致死黄焕海的“被告人供述”,实际上仅指被告人的部分有罪供述。而公诉人也当庭明确表示,部分有罪供述不作指控证据使用。但被告人供述,显然不只是控方用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这部分有罪供述。除了后被抓获的裴日红,其他被告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已两次开庭的人民法院,作过10多次供述,其中既有无罪供述,也有认罪供述。     在所有被告人中,至本次开庭,裴金德第一次供述未作有罪供述,之后虽作多次有罪供述,但在2010年9月开庭时,却又翻供;杨炳棋虽然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中作了有罪供述,但第三次讯问开始即翻供,并在法院2010年和2011年两次开庭时,都当庭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否认参与作案,否认之前供述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裴日红虽然在公安机关作过三次有罪供述,但从第四次供述起就翻供,之后从未承认过参与作案的事实,并在本次开庭时,也当庭否认参与伤害致死黄焕海;裴贵虽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作有罪供述,但却在法院两次开庭时均翻供,否认参与伤害致死黄焕海;黄子富在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前,一直未作有罪供述,在第一次开庭时也当庭否认参与伤害致死黄焕海;黄子富虽然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开始作有罪供述,却时供时翻,两次翻供,并在本次开庭时,当庭否认参与伤害致死黄焕海。     虽然各被告人都作过有罪供述,但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却各自前后不一,而让人感到奇怪的是,不同被告人在同一时期的有罪供述竟在基本“事实”上,基本保持一致,只是重要情节有所差异而已。     比如,关于伤害致死黄焕海的手段,一开始,裴金德供述用刀捅致死黄焕海,当时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的供述,也都说是用刀捅致死黄焕海,之后,作有罪供述的各被告人的供述关于用刀捅黄焕海的内容,又都改成了拳打脚踢。     关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四人追赶和抓住被害人,以及被告人裴金德介入四人共同行为的情节,一开始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都说是裴金德参与追赶并一起抓住黄焕海,只是各自所说参与追赶和抓住黄焕海的人员,有所不同。之后,各被告人的供述又变成了裴金德没有参与追赶和抓住被害人,是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追赶并抓住后,打电话给裴金德说的,只是打电话的人各自说法不一而已:有说是杨炳棋打电话给裴金德的,有说是裴日红打电话给裴金德的;因为其他人对谁打电话给裴金德说法不一,裴金德则干脆说是接到四人中不知是谁的电话。再之后,又改成几名被告人没人打电话给裴金德(当时经调查取通话清单,已确认裴金德与裴日红等四名被告人并无通话记录),是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与吴富、劳次一起追赶被害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抓住黄焕海时,裴金德正好走来,与裴日红说话,双方确定要把黄焕海拉去水产码头“打一身”。(这里为吴富、劳次为控方作证埋下伏笔。)裴金德甚至有过没与谁商量,自己去水产码头看当时正在找的宋啟玲是否在那里,在水产码头碰到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四人围住黄焕海打的说法。     关于抓住受害人后押去水产码头的方式,一开始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都说是用刀顶住被害人押着步行去的,后来又都改成了裴日红等坐出租车去,裴金德搭摩托车去,而且没用刀。甚至有人一度作出了一辆出租车坐7个人的离奇供述。     在水产码头伤害黄焕海的具体情节,各被告人供述也前后说法不一,但所有被告人在同一时期的供述,却都保持了相对的统一:一开始,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都是用刀捅,有刀砍;后来,尸检报告出来后,证实死者根本不存在刀伤后,又都变成了只是带刀去了,没人用刀捅和用刀砍;再后来,又都不说刀的事了。而为了与受害人所受伤害的情形相印证,对于伤害方式,不同被告人后面的供述也对之前的供述作过修正。     显然,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编造的。而在不同时期的讯问笔录,各被告人竟然在基本事实和情节上,能做到统一,这也堪称奇迹!这种情况的出现,要么是办案人员指供、诱供,要么是各被告人作供之时神灵附体之间,彼此有通灵之术。但后者显然缺乏科学依据和经验常识的支撑。     (二)、证人被人用刀架在脖子上,怎能如何如实作证?     作为证人出庭的劳次及吴富,都曾被公安机关多次讯问,作出过前后矛盾的“证词”。该二名“证人”作为正被办案机关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犹如被人用刀架在脖子上的人,其最后出庭作证的证词是否系办案机关通过刑事追诉相威胁所作、是否被“导演”作证,存在重大疑问。且二人“证词”不仅各自前后矛盾,而且相互矛盾,而在出庭作证时又都不回答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与案件事实及其作证行为相关的问题,不能如实作证。故该两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应采信。     证人吴富和劳次的作证问题,在本次庭审中引起控辩三方(如前所述,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立场不同,认罪的裴金德及其辩护人为单独一方)重大争议。     作为仅有的两名出庭“证人”,吴富和劳次在出庭作证所述“证词”,只是其之前向办案机关所作前后矛盾的“供述”的最后一个版本的翻版。与该两名“证人”能够“顺利”出庭“作证”形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辩方曾要求通知杨在新律师、宋啟玲、潘凤和、杨炳燕等多名同样被刑事追诉的证人出庭作证,却无一人被带到法庭作证。相反,杨炳燕还被公安人员威胁不要出庭作证,说出庭作证对其没好处;而杨在新律师本人明确要求出庭作证却不能到庭作证。(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交杨炳燕被威胁不要出庭作证的证据,以及杨在新律师要求出庭作证而不能到庭作证的证据。)     为什么其他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呢?辩护人有理由认为,该两名“证人”的出庭作证,是人为操纵的结果,是不合法的。而与吴富、劳次具有相同行为而被刑事追诉的多人至今被羁押,而该两名“证人”却却可以自由地到法庭上来作证,辩护人也有理由认为,其所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是由于被胁迫或利诱。其作证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具有证明力。     值得注意的是,二名证人都是以视频作证的方式进行作证的。特别是证人吴富,是在已被带入法庭并入座证人席的情况下,又被带走,到所谓的“作证室”进行视频作证的。对此,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当场提出质疑。而法庭则解释称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证人作证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改变声音、不透露容貌等保护措施,现证人要求法院对其采取保护采取措施,所以安排证人到证人室通过多媒体进行作证。但辩护人发现,证人进行视频作证时,审判长除了限制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发问之外,对其声音和容貌均未采取保护措施,而其信息对各被告人来说,也是完全了解的,显然不属于需要保护措施保护作证的证人。而且,两名证人中先行作证的证人吴富人在作证时,有多名警察出现在“作证室”,在受到辩护人抗议后,法庭才决定由控辩双方各派一名代表到“作证室”见证该证人“作证”。而在证人劳次视频作证时,在法庭作出由控、辩双方各派一名代表到“作证室”见证“证人”作证的决定时,公诉人竟然退庭近半小时以示抗议。(不知道控方为什么要抗议?)     对两名证人的视频作证方式,无论法庭是基于什么考虑,在合法性上都是大可置疑的。而证人在此等情况下所作证词的真实性,也是大有疑问的。     从两名“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看,二人证词的真实性及作证行为的合法性,也均存在重大疑问。     1、关于证人劳次的证词     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劳次,在作证过程中,只是在回答控方的提问时能够“流利”的回答问题,像背诵故事一样。而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大量问题,却拒绝回答,或者以“自己做的事情自己清楚”、“我不想回答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等等“格式化”的让人无言以对的话予以应对。对于我作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甚至一个也没有回答,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回答”我的问题。而证人劳次在作证过程中,一直显得狂躁不安,以致审判长不得不一再对其进行安抚。该证人在当庭作证接受公诉人发问时说其当庭作证所说的情况,与其之前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时所说的情况是完全一致的,但辩护人发现,该证人之前接受办案人员讯问的多次笔录反映的情况,与其当庭所作证词在一些十分重要的事实上,并不一致,其之前的多次笔录内容对相应重要事实的说法也前后不一。     比如,证人劳次当庭所作证词称,其看到裴日红等四人抓住被害人黄焕海押上车时,先前被人追打的裴金德走了过来,裴日红问裴金德抓住的人是否追打他的人,裴金德说是,裴日红又问裴金德如何处理,裴金德说让拉去水产码头,而后他们就将受害人拉去了水产码头。该证词内容与该证人2011年9月13日的讯问笔录内容一致,但该证人在之前的8月11日接受办案人员讯问,在被特别问到是否看到之前被人追打的裴金德回来过时,其明确回答是没有看到裴金德回来过。公安人员对该证人8月11日所作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当时所有被告人关于裴金德是接到其他被告人的电话后才去水产码头的内容相一致的。而证人的当庭证词及9月13日的讯问笔录,则是与办案机关于8月中旬调取通话清单后发现的裴金德与其他被告人没有过通话记录的事实,相一致的。(当然,调取通话清单后,没有与裴金德通过电话的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都同步改了过来,都承认了之前的供述是“乱说的”。)     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劳次曾经是辩方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在8月9日,表示愿意出庭为辩方作证的劳次,在被告人杨炳棋的父亲杨润芳陪同下,到南宁见辩护律师。结果,其8月10日就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控制起来,进行审讯,就律师向该证人调查取证的情况,展开刑事调查。从8月11日上午8时30分起,先后对该证人制作了多份控诉证据,将该证人办成控方证人。这些控诉证据竟然包括:一份从劳次身上提取辩护人名片一张的《提取笔录》(把律师名片也当成罪证予以提取,让辩护人感到不寒而栗);四份讯问笔录(其中8月11日3份,9月13日1份);包括辨认辩护人 覃永沛律师 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若干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录相。     在相应笔录中,证人劳次被北海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认定是8月11日向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的。而北海市公安局刑侦人员向证人劳次提取辩护人名片的时间却是8月11日上午8点30份。辩护人不解,北海的公安人员怎么知道“证人”劳次当天要去钦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从而一大早就去钦州市公安局等着向其做笔录呢?     在开庭时,公诉人向证人劳次发问时,其回答是曾被关进看守所过,后来办了取保候审。但经辩护人调查了解,证人劳次在9月5日接到法院开庭通知,10日公安机关即将该证人拘留,关进了看守所。在现在仍被关押在看守所。     显然,由公安机关认定“投案自首”的证人劳次,是一个处于被“绑架“状态的证人,具有被以刑事追诉胁迫或以取保候审利诱作证的合理怀疑,且其证词内容前后矛盾;当庭作证时不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不能如实作证。其作证行为不合法,其证词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          (未完待续)                 上一篇: [转载]陈光武:谁持彩练当空舞 下一篇: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二) 阅读数(4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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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二)

2011年11月12日 10:49:44         2、关于证人吴富的证词     与劳次一样被公安机关讯问多次的“证人”吴富,当庭作证时说,其当庭作证的内容,与办案机关之前对其所作讯问笔录的内容是一样的。实际上,其当庭所作证词与其之前所作多份讯问笔录的内容,并不一样。而其之前所作多次讯问笔录,对看到各被告人押被害人上车的说法,也前后矛盾。该证人当庭说,看到裴日红等几名被害人追赶并抓住被害人,然后将经过的出租车拦下,将被害人押上车,并听裴日红对“这时”走过来的裴金德,先说要“去地角”,在裴金德问实际要去哪里时,又说要去水产码头。而之前的讯问笔录中,有的说是裴日红等几名被告人拦车去追被害人,追到了下车,再把其拉上车;有的讯问笔录中却又说是先抓住了人,这时有车过来,然后拦车把被害人押上车。如此前后矛盾(而且是重大的根本性事实出现矛盾)的证词,完全不足为信。     对证人吴富的证词进行质证时,所有被告人都指出该证人说谎,不如实作证。比如,认罪的裴金德当庭对证人吴富所说在裴日红等人押被害人上车时在前进路见到裴金德与女孩子说话,不是事实,双方在前进路根本未相见。不认罪的几名被告人也一致指出该证人撒谎。其中,裴日红表示当晚在三中路口的时候,根本没见过该证人;黄子富表示当晚一开始拦住两个人时,该证人根本不在场;杨炳棋表示证人说的是假话,其之前被羁押过的;裴贵表示不认识该证人,证人说与他是普通朋友,是谎言。     另,该证人接受被告人及辩护发问时,未如实回答问题。其接受被告人发问时,承认不认识裴日红,却说裴日红等上车时他离裴日红的距离有三四米,而在指认现场的录像中,证人又说距离二人有二三十米远。该证人在回答裴日红的问题时,对裴日红问其相隔那么远怎么能够听见他与裴金德说的话?该证人却说他在证词中“已经说清楚了”;裴日红问,证人如何知道其与自己的双胞胎兄弟裴日亮谁是“包五”谁是“包六”,以致能指认“参与”追被害人就是“包五”时,该证人表示“不想回答这个问题”。(该证人在之前接受办案机关讯问的笔录中已承认分不清“包五”和“包六。)对黄子富、杨炳棋等被告人问该证人是怎么知道他们名字的,证人说是“当晚听他们相互之间称呼知道的”,而当杨炳棋称他们“相互称呼都是叫花名”追问证人怎么知道他们真名,该证人却说“记不清楚了”。     实际上,该证人证词中提到各被告人在当晚实施了什么行为,完全不符合情理。该证人关于通过当晚在场人相互称呼而知道被告人名字的说法,完全不符合当时的情景。在晚上被告人等一方十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各被告人与其他人并未像上课点名一样,各自报名。而这些人作为同村人,都彼此叫花名,而该证人不可能通过那样的场合知道各被告人的名字。故其在证词中能叫出各被告人的名字,甚至能说出当晚在现场的十多人的名字,完全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解释,就是背诵办案机关炮制的“证词”内容。     另外,面对被告人连珠炮似的发问中,该证人多次用“这个与本案无关,我不回答”来应对。而对辩护人的发问,该证人也多次用“与本案无关”、“记不清楚了”、“我已经说过了”作答。显然,该证人未依法如实作证,且拒绝接受质证,其证言的真实性根本不可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证人吴富在作证过程中,公诉人发问时结合证人“刚才说到”内容发问,被辩护人当场戳穿控方“导演”作证:该证人在当庭作证时,根本没有提到公诉人所称“刚才说过”的内容。这表明,该证人在作证前被要求背诵过“证词”,而在证人已经“忘词”的情况下,公诉人仍然按照原来的台本发问。     总之,证人吴富及劳次所作证词,真实性无法认定,而其作证行为的合法性,也同样存在问题。     (三)被告人供述前后反复,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对各被告人定罪的情况下,被告人黄子富、裴贵最后作出被害人衣服被黄子富扔到海里的“供述”,并作指认录相,使办案机关从海里打捞出来“被害人衣服”,无法排除指供、逼供合理怀疑,且缺乏其他证据印证。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黄子富、裴贵的讯问笔录及指认现场录相,以及公安机关根据黄子富、裴贵关于黄子富将受害者衣服扔到了海里的供述,委托海事部门从水产码头打捞出的所谓受害者的衣服,以证明几名被告人伤害致死黄焕海的“犯罪事实”。就此,公诉人特别强调,办案机关根据黄子富的供述,委打海事部门打捞出了受害者的衣服,属于先供后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黄子富、裴贵的供述是真实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的规定,予以定罪。实际上,在被告人“供”出将被告人衣服扔到了海里,并由公安机关委托海事部门“打捞”出所谓的被害人衣服之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严重不足的,甚至可以说是千疮百孔,而根本无法对被告人定罪的。因此,寻找“隐蔽性很强的物证”就成了办案机关的“救命稻草”。可惜,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供述及“物证”,在本案中根本救不了办案人员! 1、黄子富、裴贵关于被告人黄子富将被害人衣服扔到海里的供述,有逼供之嫌。 从2009年11月21日被抓到2011的5月30日之前从未作过认罪供述的黄子富,在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追诉的长达近两年时间里,一直是否认实施过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的犯罪行为的。直到2011年5月30日的讯问笔录中,黄子富才第一次作有罪供述,但该供述保持与裴贵及裴日红一致,说是抓到被害人后由杨炳棋与裴金德打电话,然后将被害人押去水产码头伤害致死的。这也与裴金德、杨炳棋在同期的笔录保持了相对的一致,即都是裴金德接到电话后去水产码头一起伤害致死被害人,而不是后来的供述中所称的裴金德在被害人被抓住时,出现在抓住被害人的地方,与裴日红说话后去水产码头,一起伤害致死受害人。但之后的6月21日、8月14日,黄子富又两次翻供,否认参与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令人费解的是,黄子富6月21日接受北海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才翻供,否认参与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6月22日再次接受北海市检察人员讯问时,竟然又推翻了6月21日的无罪供述。黄子富8月14日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再次翻供,否认参与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并作出了十分详尽的无罪供述(其中的诸多情节,在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当庭独自接受讯问时,也得到了印证);然而,时隔三天后的8月17日,黄子富再次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又作了有罪供述,“承认”参与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并在8月17日的供述中首次提到了将被害人衣服扔进了海里的内容,并在这份笔录中“纠正”之前“乱编的”供述内容,供称押黄焕海到水产码头门口时,他抓住黄焕海的衣服撕扯,把其长袖衣服解下了,后来在码头的时候,把衣服放一边,抛尸后把死者的衣服扔到了附近的海里。虽然黄子富在之后又两次“纠正”之前“乱编的”供述内容,但对将死者衣服扔到了海里的内容,一直没有“纠正”。直到本次开庭时,才全面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     为什么之前近两年时间一直不认罪的黄子富在2011的5月30日会作认罪供述?黄子富为何作了认罪供述之后又两次翻供并都在一两天之后又作认罪供述?难道是让被告人黄子富作认罪供述的办案人员,掌握了什么先进的审讯方法吗?被告人当庭对这些疑问作出了合理解释:其遭受了公安人员的吊打、电击等严酷刑讯,为了让其向检察院作认罪供述,公安人员在检察人员对被告人提讯之前先在看守所内的谈话室(电视室)对其进行刑讯,逼其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按照他们的要求“供述”。     与黄子富将死者的衣服扔到海里的供述相随,一直作有罪供述并不断“纠正”先前“供述”的裴贵,从未提到过黄子富将被害人衣服扔到了海里。直到2011年8月30日向检察机关作“总结性”供述时,才“纠正”之前“乱编的”供述,说是看到黄子富将死者衣服扔到海里了。但到本次开庭时,裴贵也像黄子富一样,全面推翻了以前的认罪供述,并作出了合理解释:公安人员在讯问中对其进行了逼供;其对检察人员作认罪供述之前,公安人员先在看守所里的谈话室对其进行过逼供,其所作认罪供述的内容是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说的。     对于黄子富将死者衣服扔到海里的情况,裴金德、裴日红、杨炳棋的供述中从未提到过。如果裴金德、裴日红、杨炳棋、裴贵、黄子富确属共同作案,黄子富在伤害致死被害人后将其衣服扔到海里的情况,其他被告人不可能不了解;多次作有罪供述的各被告,特别是自第二次讯问笔录就开始作有罪供述的裴金德,不可能不供述此情况。唯一的解释是,黄子富将受害人衣服扔到海里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完全是黄子富信口胡编的,或者是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供述”的。(对此,黄子富当庭表示,是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乱说的。)而裴贵对此情况的供述,也系办案人员逼供所致。     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都当庭揭露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并详细地说明了被刑讯逼供的地点(公安局审讯室和看守所的谈话室)和刑讯的方式(吊打、电击等)。被告人虽然承认检察人员没有刑讯逼供,但却指出检察人员讯问之前,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先行刑讯,逼被告人在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按他们的要求“供述”。被告人及辩护人虽然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但从被告人所作“供述”的实际情况看,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显然无法排除。      虽然检察人员没有对被告人刑讯逼供,但这不意味着检察人员讯问之前先由公安人员进行的刑讯逼供,就不算刑讯逼供。如果不是因为向检察人员作有罪供述之前受到了刑讯逼供,像黄子富这样,才向检察人员作了无罪供述,过一两天再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又推翻无罪供述面改作有罪供述的情形,就难以理解了。因为,没有人相信,检察人员会巫术,知道头一天被告人不作认罪供述,第二天就会作认罪供述,从而准备好去取供,还进行录相。 2、无确实证据证实,海里打捞出的衣服,就是被告人黄子富、裴贵供述的黄子富扔进海里的被害人的衣服。 根据黄子富及裴贵的供述,公安机关委托海事部门打捞出了衣物若干。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指认某中一件衣服是被害人黄焕海所穿衣服的指认笔录及指认录相,以及几位证人指认该件衣服为黄焕海所穿衣服或最像黄焕海所穿衣服的指认笔录及指认录相,以证明该衣服就是被告人黄子富扔进海里的被害人的衣服,进而证明包括黄子富在内的几名被告人将黄焕海伤害致死后,其衣服被黄子富扔进了海里。 辩护人认为,根本没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办案机关打捞出的衣服,就是受害人所穿的衣服,而且也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衣服就是黄子富扔到海里的。该衣服根本不是办案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很强的物证”。 首先,被告人黄子富、裴贵当庭均否认将被害人伤害致死及黄子富将被害人衣服扔到了海里,称之前的供述是被逼供、诱供的。对衣服及照片的指认和辨认,是在被逼供的情况下,按照办案人员要求及暗示进行的。     据被告人黄子富陈述,其在进行的衣物照片辨认时,他正在犹豫,旁边的侦查人员就对他说“你看这6号,照片上的颜色比实际的浅”,他立即明白了,是要他指认这6号。后来,侦查人员又跟他说,辨认衣服的时候,也别费劲了,就认11号吧。第二天,对衣服实物进行辨认时,录像显示,果然,被告人直接指认了11号,也就是所谓的“天天红”夹克。      其次,衣服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打捞衣物的海域,常有渔船停靠,他人失落或丢弃与黄焕海所穿衣服相同或相似的衣服,很正常。没有证据证明,打捞出来被指认为黄焕海所穿衣服的“物证”衣服,实际上就是黄焕海所穿衣服。无论多少人进行辩认,都只能得出相似性的结论,而得不出确定性的结论。 再次,一件在海水里浸泡了两年的衣服,而且是打捞人员所称大部分埋在海里淤泥下面的衣服,不可能保持像被指认、辩认为黄焕海衣服的“物证”衣服这样完好,而且标牌的金属涂附还闪闪发光。 最后,有关证人的证词对黄涣海所穿衣服的特征描述,与被指认、辩认为黄焕海衣服的“物证”衣服,并不完全一致。 基于上述分析,辩护人甚至怀疑,所谓的“物证”衣服,是人为抛入海中,而后打捞出来充当“物证”的。否则,公安机关如何保证一件两年前扔入海里的衣服,不会漂移之他处,而在确定水域进打捞?! (四)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完全是出于办案人员的合理想象和简单推理,而不是利用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被告人供述的一再变化,尤其是证人证言也一再变化,表明办案人员只是为了把故事编得更圆满,而不是为了查明案件真相。 从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的内容,以及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中的举证情况来看,公诉机关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合理想象和推理来认定几名被告人共同作案的。而侦查机关的侦查及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也是根据这样的合理想象和推理来收集,甚至制造证据的。——因为200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裴金德被受害人等三人追打,得知情况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杨业勇、杨炳就等老乡赶去帮过忙,对受害人进行过围打,而受害人又正好失踪了,之后又在海里被发现了尸体,于是侦查机关就想当然地将当晚被受害人追打的裴金德及围打过被害人的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推定为真凶;再加上裴日红等人得知当晚参与围打被害人的杨业勇、杨炳就等人被抓后逃跑,办案人员就更加坚定了是几名被告人作案的信念,于是便围绕将几名被告人办成罪犯而去收集证据,甚至为了构建证据体系,而不惜制造假证。一个伤害致死的故事版本不能成立,就再换一个版本;一套证据体系崩溃,就再建一套证据体系。于是,我们看到了各被告人对关键“事实”和情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而又在同时间与其他被告人保持相对一致的讯问笔录;看到了本应是客观、真实的证人证言,也一再发生变化的情形;看到了被告人黄子富、裴贵的“总结性”讯问笔录要“纠正”之前“乱编的”内容,而供称黄子富将被害人衣服扔到海里从而引出“大海捞衣”的滑稽景象。这一切表明,办案人员只是为了把故事编得更圆满,而不是为了查明案件真相。     为了把故事编得更圆满,办案人员不考虑其认定的“事实”是不是存在,而只是不断地根据新出现的证据修正“事实”,或者根据所认定的“事实”去修正证据。于是,我们不仅看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到了审判阶段仍在不断地补充证据,对证据进行不断修正;也看到了检察机关不断地变更起诉书,对“事实”进行不断修正。让人震惊的是,鉴定结论这样的客观证据,也“根据案情”和“审案的需要”以及领导的指示,不断进行“修正”。     从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及整个卷宗材料来看,除了辩护人在前面的辩护意见中专门作过分析、辩解的被告人供述及关键证人吴富、劳次的证言,以及从海里打捞出来的“物证”衣服,公诉机关还举示了大量证人证言及书证,以试图证明几名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罪。实际上,公诉机关举示的这些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没有任何关联性。这些证人证据,只能证明几名被告人在前进路参与围打被害人,以及得知参与围打被害人及其同伴的杨业勇等人被抓后,裴日红等四人逃跑,而证明不了被害人之死与几名被告人有关。公诉机关用这些证据来证明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正反映了办案人员的有罪推定思维,对被告人的指控完全是靠推理而不是证实,而这种推理本身却并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     在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指出:被害人在被几名被告人围打之后失踪,而且失踪时间离被围打时间很短,当时是深夜,是大家都要睡觉的时候,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如果不是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几名被告人作案,在得知当晚一起在前进路围打受害人黄焕海、黄祖润、陈溢瑞三人的杨业勇、杨炳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他们完全可以到公安机关说清楚,没有必要逃跑。——这只是公诉人的推理,而不等于事实本身。仅凭简单的推理,而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进而将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推定为真凶,是不负责任的。     实际上,本案完全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首先,即使是深夜,是睡觉的时候,也不见得每个人都已经去睡觉;其次,当时前进路发生打架事件后,先前与裴金德在一起活动的人李警和与潘玉宇等人,就在前进路一带活动而未睡觉,并已知道打架事件发生。被追打的裴金德,让之前与其一起活动的李警和及潘玉宇,对受害人实施报复,是完全可能的。(对本案存在其他人作案的重大合理怀疑,辩护人将在下面的辩护意见中展开分析。)     同时,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在得知黄焕海失踪,当晚一起在前进路围打受害人黄焕海、黄祖润、陈溢瑞三人的杨业勇、杨炳就被公安机关抓走的情况下,面对杨业勇、杨炳就打电话让他们去公安机关说清楚,而不敢去,并选择逃跑,这不意味着就是他们在水产码头伤害致死了黄焕海,而畏罪潜逃。他们选择逃跑,完全可能是怕因为参与前进路围打受害害人黄焕海等三人的事,而被抓;而黄焕海又失踪的情况下,他们把事态想得很严重,怕被与黄焕海失踪的事扯上关系说不清楚而被冤枉,是完全符合普通人心理的。毕竟,谁也不能保证公安机关不会冤枉人,也不是谁进了公安机关都能把问题说得清楚并足以取信公安机关的。否则,就不会出现赵作海案这样的冤案了!     如果仅仅是推理,本案也完全可以根据既有证据,作出各被告人不可能共同作案的结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如果与裴金德共同作案,伤害致死黄焕海,事后不可能与裴金德没有任何联系;知道杨业勇等被抓后逃跑时,四人也不可能只是约裴日亮一起逃跑,而不可能不约自己的“同伙”裴金德;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如果与裴金德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伤害致死黄焕海,事后裴日红不可能若无其事地与女朋友开房睡觉;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不可能悠哉游哉地去上网:……     四、裴金德存在指使他人将黄焕海故意伤害(致死)的重大合理怀疑;李警和存在将黄焕海伤害致死的重大合理怀疑。     根据本案证人杨业勇、宋啟玲、李警和、潘玉宇等人的证词及通话记录,裴金德有指使李警和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李警和有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而裴金德的认罪,存在以认此罪并享受自首待遇以换取办案机关不追究彼罪的重大合理怀疑。     证人杨业勇的多份证词中均提到,杨业勇等人在前进路围住追打裴金德的人后,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让其过来认人。裴金德让他们把人放了,他自己叫人来了。印证宋啟玲的证词关于裴金德用其手机给人打电话,说“打伤,不要打死”的内容;也印证杨炳就关于听杨业勇说过打电话给裴金德被告知裴金德自己“叫人”的内容。     杨炳就在其证词中也两次提到,其听杨业勇说过,14日凌晨杨业勇给裴金德打过电话,裴金德说让杨业勇们放人,他自己叫人了。印证宋啟玲的证词关于裴金德用其手机给人打电话,说打伤就行了,不要打死的内容;也印证杨业勇关于给裴金德打电话被告知放人,其自己“叫人”了的内容。     宋啟玲在其证词中也两次提到,宋啟玲与裴金德见面后,因裴金德手机没电,曾用宋啟玲手机给人打过电话,“说了一句打伤,不要打死”。印证杨业勇的证词及杨炳就的证词。查当晚宋啟玲通话记录,在当时用宋啟玲手机进行的通话中可能说“打伤,不要打死”内容的,只能是打给李警和的电话。     李警和在其证词中,承认14日凌晨与裴金德通过电话,且被通话记录所印证,却隐瞒了宋啟玲的手机在2009年11月14日02:55:59与其通话的情况。当时宋啟玲与裴金德在一起,而除了这个电话,宋啟玲与李警和没有任何联系,说明该电话只能是裴金德打的;而裴金德用宋啟玲的手机打的电话,内容被宋啟玲证实裴金德说过“打伤,不要打死”的话。李警和存在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     李警和的证司在隐瞒与裴金德通过多个电话的同时,还提到其“第二天”与裴金德一起回犀牛脚的情况,存在作案后逃避追查的重大合理怀疑。     另外,李警和的证司内容显示,李是船员,与裴金德为一条船上的工友,具备将被害人伤害致死后抛尸海里的条件。另查通话记录发现,二人在2009年11月14日及之后频繁通话(一条船上工作用不着频频通话),肯有案后订立攻守同盟的合理怀疑。     潘玉宇在其证词中称,14日凌晨“黎黎”跑过来告诉他前面有人打架,是让他不要参与打架,之后其就与李警和去开房睡觉了。其知道前面发生打架事件后,对是否先前离开洪记的工友裴金德被打,漠不关心。这完全不符合情理,该证人的行为十分反常。而该证人证词称,案发至第二天,其一直与李警和在一起。这与李警和关于“第二天”与裴金德一起回犀牛脚的内容,明显不符。同时,该证人在证词中称,其到公安机关是李警和的律师叫他一起去的。该证人存在与李警和串通,隐瞒违法犯罪事实的重大合理怀疑。     总,裴金德存在让李警和“叫人”将被害人黄焕海伤害致死的重大合理怀疑。结合杨业勇、杨炳就、宋啟玲、潘玉宇的证词,李警和具有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而潘玉宇具有隐瞒甚至参与李警和将被害人黄焕海伤害致死的重大合理怀疑。     如果上述合理怀疑,本身就是事实,那么2010年9月第一次开庭时不认罪的裴金德,在本次开庭前由公安机关出具自首情况说明,而在开庭时认罪,并“不用”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改用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作有罪辩护,就变得十分容易理解了。——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在已经掌握裴金德指使他人伤害致死黄焕海的情况下,如果放弃对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的追诉,意味着之前办了错案,必然有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因而,办案机关有将错就错,把错案办到底的动机,并有与裴金德进行认罪交易的筹码。对裴金德来说,指使他人伤害致死黄焕海,与同裴日红等一起伤害致死黄焕海一样,都是犯罪,都要受惩罚,如果能够与办案机关交易,以承认与裴日红等共同作案,换取自首,以获得从轻处理,将有可抓之“救命稻草”,何乐而不为?换言之,裴金德不仅存在指使他人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而且存在以认与裴日红等共同伤害致死黄焕海之罪并享受自首待遇,以换取办案机关不追究其指使他人伤害致死黄焕海之罪的重大合理怀疑。      第二部分:程序辩护 基本意见:本案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法院在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认定时,应充分考虑。 一、在审判阶段,特别是庭审已经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又多次补充证据、多次变更起诉,甚至到此次开庭前几天,还在补充证据,如此边侦查、边审查起诉、边审判的“三边”刑事诉讼模式,完全混淆了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责。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的证据,大多是2009年9月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取得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作最后陈述之后,就应该由合议庭作出判决,而没有其他法律程序。但本案2009年9月就已以待完毕,法院却一直未作判决。而到2011年却出现了公安机关抓律师、抓证人的问题,并重启侦查程序,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同时大量收集“新证据”,而此时检察机关并未撤回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也参与侦查,不断向法庭提交“新证据”,并两次变更起诉书。而且,在法院通知再次开庭之后,办案机关仍在变更起诉书,补充“新证据”。 本案边侦查、边审查起诉、边审判的“三边”刑事诉讼模式,受到了全体辩护人的质疑,公诉人却一再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的规定,第三百五十条关于“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规定,以及第三百五十一条关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的规定,进行合法性辩解。 辩护人认为,虽然最高检察院享有司法解释权,但该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衍生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的“诉讼程序”,显然是有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且不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前述规定的违法问题,严格从前述规定来看,无论是补充侦查,还是补充证据,无论是追加起诉,还是变更起诉,都是以要求法院延期审理为前提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延期审理期限为一个月,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以两次为限。换言之,检察机关即使在法庭审理中有权补充侦查、或补充证据,变更起诉,也只能在其请求延期审理的两个月期限内完成。本案中,检察机关的补充证据、补充侦查和变更起诉,显然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在非法定羁押场所对被告人进行长时间留置和熬鹰式审讯。     从卷宗材料看,本案各被告人的多份讯问笔录,制作地点都是公安局的审讯室,而不是看守所;制作时间都是凌晨一两点、三四点,五六点。审讯明显是在没有让被告人休息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显然是对被告人的违法取证。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关于抓获各被告人的时间,均晚于实际抓获各被告人的时间,显然是在掩饰办案人员长时间在非法定羁押场所审讯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三、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刑讯逼供。     在2010年9月开庭时,各被告人均翻供,指出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此次开庭时,除了蹊跷认罪的裴金德,其他四名被告人均翻供,并揭露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从各被告人高度统一的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方式、地点等叙述来看,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刑讯逼供的存在。而从各被告人讯问笔录的变化来看,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曾受到严酷的刑讯逼供。比如,我的当事人杨炳棋,其2009年作过两次有罪供述之后,就翻供,却在2011年5月份又开始作有罪供述,根据人趋利避害的天性,显然是有超过其承受极限的逼供行为促使了其改变原来的无罪供述。而被告人黄子富更是如此,其第一次开庭之前,从未作过认罪供述,却在案发近两年后的2011年5月30日开始作认罪供述;之后其两次翻供,否认参与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结果一两天后又翻了回去。如果不是有超过其承受极限的逼供行为,黄子富不可能长期未作认罪供述的情况下,改无罪供述为有罪供述,并一再翻供。除非办案人员使用了什么法术!     四、办案机关制造虚假讯问笔录,并试图通过“同步录音录相”掩饰违法取证。     从卷宗材料看,同一被告人的不同讯问笔录,竟然有大篇幅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甚至错误的表达也一致。有关笔录,明显是办案人员简单拷贝、复制、粘贴的笔录。这完全是一种制造假证的行为。     当庭播放的一段公安人员对裴日红的讯问录相显示,公安机关对裴日红的这次讯问中,办案人员根本没有动手制作任何笔录。录相最后却显示,办案人员让裴日红签笔录,由其确认相应笔录内容与被告人裴日红所说的一致。相应讯问笔录,完全是制作好后让被告人签字的虚假讯问笔录。对此,在法庭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办案人员陈小宁警官出庭作证时,一开始说办案机关的审讯都有同步录音录相,不可能刑讯逼供,后来面对录相中的上述情景,又说是当天的同步录音录相坏了,只好制作好笔录好,找技术人员来补充录相。这位警官的说法明显不符合情理,出庭作证的技术人员也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这种制作讯问笔录的方式,毫无疑问是制造假证,属于违法取证行为。     辩护人看到的其他讯问录相中,办案人员审讯的情况,与所对应的讯问笔录,内容根本不一致。而且,录相显示,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指供、诱供情形。对裴贵的讯问录相显示,一开始正式进行讯问之前,办案人员就通过语言威胁、恐吓被告人裴贵,存在明显的逼供。     或许在裴日红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办案机关露出的马脚太多,最后法庭终止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能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当庭进行全面审查,否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制造假证的问题,还将进一步被揭露。     五、法院审理期间抓律师、抓证人,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律师执业权利。     本案一审开庭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公安机关就对杨在新律师等被告人的辩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刑事追诉,这不仅是严重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而且是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严重的妨害司法行为。     六、胁迫证人作有利控方的证言,并阻止可能不利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妨碍作证。     本案中,公诉机关举示的“证人证言”,大多是“讯问笔录”。而有关被“讯问”的证人所涉“故意伤害”犯罪,根本不能成立。办案机关对这些证人的取证,实际上是以通过刑事追诉的方式,以讯问的手段获取的,系暴力取证,胁迫作证。     有的证人,证词一再变化,直到最后作出有利于控方的证词,符合办案机关的需要。这些以“讯问笔录”形式体现的证词,显然是办案机关胁迫证人作出的。特别是前面的辩护意见中提到的证人劳次,其本是辩护人要求法庭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结果在其接受律师调查,准备出庭作证后,公安机关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在该证人在已收到法院出庭通知的情况下,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对其予以逮捕,将其抓进看守所。该证人以“讯问笔录”形式体现的证词,内容前后不一,但在公安机关在笔录中注明其为“投案自首”的情况下,其在出庭作证时坚持了在最后的讯问笔录中所作的有利于控方的说法。而其当庭作证时,暴躁不安,并只回答控方提出的问题,对辩方问题多以“我不回答你的问题”、“你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我记不清楚了”作答。该证人明显是被胁迫作证!另一出庭作证的证人吴富亦然。     除了胁迫证人作证,本案还存在办案机关阻止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辩护申请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杨在新、杨炳燕、宋啟玲、潘凤和等多位证人,一位也未能出庭作证。其中杨炳燕在9月20日法院开庭前一天接受律师约见后,当晚即被公安人员约谈,警告其“最好失踪”,“出庭作证没好处”,导致其最后不敢出庭作证。     七、公检法联合办案,破坏法制原则。     本案中的多份被告人讯问笔录均显示,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人员曾联合审讯被告人,使检察院对公安的监督,以及法院对检察院和公安局的监督,形同虚设,严重破坏了法制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当庭宣布原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对被告人所作的大量讯问笔录不作证据使用,而在庭审中所用以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讯问笔录,多是公诉机关自行收集的。这无疑是宣告,公安机关是废物,是没用的东西,完全逾越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     八、本案适用了一个让被告人长期难以脱离被追诉状态的诉讼模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最迟应该在两个半月审结,本案中,公诉机关在2010年8月9日即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2010年9月26日即开庭审理,却至今未作出判决。对此,审判长当庭当庭释明,法院的作法并不违法。而对公诉机关不断提交新证据,不断变更起诉书,公诉人辩解也是不违法的。这意味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是可以无限解释的,是完全不确定的,一个案件审几年不下判决也是合法的。这样的程序适用,显然超越了正当程序的范畴,是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原则的。     本案程序违法问题还有很多,以上所列只是挂一漏万。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我的当事人杨炳棋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黄焕海的犯罪行为,请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杨炳棋无罪。同时,本案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也请法庭予以注意,并在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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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 陈光武:谁持彩练当空舞

2011年11月07日 11:24:32    原文地址: 陈光武:谁持彩练当空舞 作者: 杨金柱律师      陈光武:谁持彩练当空舞     ——北海庭审小记 自2011年9月20日开庭、休庭,到10月14日复审,再到11月4日结束,中间休息两天。历时20天的庭审,走完了裴金德、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漫长的审判历程。     该案的审理创造了多项中国审判之最,必然载入史册,值得史学家、法学家认真总结。作为亲历者,有必要、也有义务就相关问题作出简单梳理和归纳,以飨后人。     首先,经辩护律师的努力,法庭率先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进行了实质性审查,仅对裴日红相关证据的排查,就足足进行了7天,这在国内是绝无仅有的。尽管后来因时间的原因,有虎头蛇尾之嫌,但还是首开对非法证据实质性审查的先河。     其次,多名办案警察出庭接受质询,也是国内先例。虽然李庄案二审期间也有警方证人出庭,但基本没有揭示实质性问题。而北海案四名警察先后出庭,历时两天的时间接受各方的讯问,是前所未有的。         再次,庭审开启了被告人的权利意识。多名被告人在辩护律师、公诉人对证人交叉讯问的感染下,大胆的对曾经对其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反复追问、质对。并勇敢的要求警官证人要实事求是。甚至提醒证人:“现在是我问你!”,要求证人转化角色,如实回答问题。显示了在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下,被告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是难能可贵的。     另外,从法院主要领导到审判长,部署审判、司掌庭审的情况看,虽然经验和技术层面多有缺憾,但远大于过失的功德是值得历史铭记的。     首先,从法院对庭审的整体部署看,法院决策者主观上是想把案件办的经得住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而不是一味迎合上级领导的意旨。整体上是抱着对案件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这从对案件的时间安排(从5天延长到7天,又进一步延长到20天),调度协调(人、财、物、安保),以及对辩护方意见的处理上(律师的合理要求基本得到支持)显而易见。这些方面反映出中院主要领导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稳健。     就审判长具体庭审操作看,既有严格执行院领导既定决策一面,也有以查清案情为基础的灵活掌控空间。     譬如在没有庭审经验的情况下,根据律师的建议和案情需要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某个问题纠缠不休,节奏失控的情况下,及时调整策略,采取措施,在基本保障查清事实、维护律师辩护权益的情况下,加快庭审节奏,力求效率和质量兼顾。既开创了历史又积累了经验。为国内该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较为成功的样板。     这种范本对在刑事审判中充分维护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庭审的正义性,推进司法公正做出了贡献。     其间,律师团律师的寸权必争、积极协调,以及有理有力有节的工作原则功不可没。体现了律师通过个案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法治进步的社会功能和历史作用。     从律师辩护的具体内容和层次上看,也展示了中国当代优秀刑辩律师的良好形象和应有水平。对协助法院充分揭露案件真相、彻底查清案情作出了无可替代的决定作用。     首先,各辩护律师把揭露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把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利用非法证据排除、对被告人、证人交叉询问、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等各个环节,不失时机的揭示司法机关在拘留、逮捕、审讯等各环节存在的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甚至刑讯逼供情况。尽管相关问题不会得到合议庭的当庭确认,但对增加合议庭成员的内心确认度,让旁听群众了解司法黑幕,展现案件真相起到了良好作用。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阳光下,一切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其次,辩护律师从狙击假案、实现最有效辩护角度出发,分工负责,从不同侧面揭示案件的虚假性,揭露有关机关践踏法律、违背事实,甚至不惜伪造证据制造假案嫁祸于人的卑劣行径。     李金星律师重点从电话记录和监控录像资料中,排除被告人的作案时间。以无可争议证据,彻底否定了被告人作案时间上的可能性。把公诉在作案时间上逼进了死角。迫使公诉人把应当由一个小时方能实现的作案时间,不得已缩小为16分钟。这16分钟,无可置疑的宣告了案件的虚假性。 况且,这16分钟的作案时间也不存在。在这诡异的16分钟里,各被告人均各有其所,均与作案无关。       杨金柱律师则凭借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对尸检等关键证据的掌控,在没有文稿,靠口头发言,把法医学的胃肠排空理论发挥的淋漓尽致,彻底粉碎了被害人黄焕海凌晨三点死亡的可能性。把案件推上了绝境。迫使公诉人在“腐败气体排空说”不堪一击的情况下,慌不择路,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又抛出了“黄焕海醉酒后可能呕吐说”。惹得全场一片嘘声。     曾担任李庄二季辩护人的大律师杨学林,则驾轻就熟,如高山流水之酣畅,似清风明月之淡雅,从程序明显违法,证据严重不足等角度发表了全面翔实的辩护意见。揭示案件的虚假性。     周泽律师则法理呼应、情理交融,论述与批判同行,展现与揭露并重,攻守结合、软硬兼施,有理有力的反驳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除裴金德)的所有指控。      很遗憾,王兴律师的辩护发言因故未能欣赏,但凭20天庭审中展现的机智、干练,想必定是风采不凡的。其他几位年轻律师也都角度小异,各具千秋。     当然,由于体制及行为惯性的原因,整个庭审还是让公诉方在地位上略占上风的。譬如发言权的限制、譬如反对权的承许,譬如法槌敲击的指向和频率等,都有所失衡。但还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基本不影响庭审的整体效果。同时,公诉人虽风头尽占,同时也是洋相尽出。譬如毫无理由的一再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提出反对,譬如强词夺理时的顾此失彼,譬如发表公诉词时攻击辩护人及恶意挑拨辩护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譬如为抗议法庭愤愤离庭以及又灰溜溜的回到原来的座位上等等,均令公诉人胸前的国徽蒙羞。     至于最后杨金柱的被逐,亦在意料之中。第一公诉人的恶意挑衅,故意激惹,杨金柱一次又一次拍案而起在情理之中。好在庭审已近尾声,杨金柱该说的、不该说的基本告毕。金柱的出局不影响众律师辩护的实际效果。     本次开庭十月十一日报到。二十多个日日夜夜。律师们十分辛苦。早上七点起床,七点半早餐,有的为延长有限的睡眠,早餐就省略了。中午12点休庭,午饭后来不及休息又要启程。晚上碰头会一个小时。之后,各自回房准备。每天都是一两点钟后休息。有的为突击材料通宵劳作。     深秋的北海,白天闷热依然。三十度左右的高温令大家外出总是大汗淋漓。衣服换下来不及浣洗,扔在一旁过两天拿过来再穿。     出门还要提心吊胆,时时刻刻提防阴暗角落里的鬼影。     这一切,丝毫不影响律师们的士气。大家精诚团结、苦乐与共。为了一个目标:揭露假案,还公正于民。解救律师杨在新。推动法治前进一小步。     律师们既是普通的烟火食客,又是历史的创造者。风雨斜阳后,北海阵阵苍。法治征途路漫漫,谁持彩练当空舞?——是非功过任由历史评说。     庭审结束后,大家问的最多的,还是案件的走向。我依然坚持既往的认识:此案无二审。     这一认识之前来自于对案件的把握。现在又增加了对法院的几分信任。尽管法院来自警检两方和政法委领导的巨大压力,但法官的职业属性和与之相匹配的道德底线,不允许他们枉法裁判。毕竟法院是案件审查的最后关口。拿被告人的生命或自由以及自己法律人的的品性良知作代价,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所以,我依然乐观的期待着。                                       上一篇: 就这样证明#北海案#被告人无罪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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