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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就这样证明#北海案#被告人无罪

2011年11月02日 15:28:47         #北海案#辩方上午完成举证,开始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调查很快结束,法庭辩论将开始。明天可望完成全部庭审程序。但案件何时了结,难料。毕竟控方已习惯不断补充证据,不断变更起诉。不知此次庭审之后,控方是否还会补充证据,变更起诉?       被告人杨炳棋辩护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     证明事项:印证被告人杨炳棋及其他三名被告人当庭公供述的真实性,及裴金德有罪供述的虚假性,证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没有与裴金德一起在水产码头打死人。      一、被告人杨炳棋的无罪供述        1、2009年11月22日02:40-03:40的讯问笔录     2、2009年11月23日17:25-18:00的讯问笔录     3、2009年12月23日14:50-15:20的讯问笔录     4、2010年9月26日的庭审笔录     内容及说明:     1)当庭否认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杨炳棋,从第三次讯问笔录开始否认实施犯罪行为。其连续四次讯问否认实施犯罪行为,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无罪供述相印证。证明该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     2)对比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之前连续四次讯问,均否认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杨炳棋,从2011年5月裴日红被抓获后,又开始供认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有罪供述与无罪供述前后矛盾。而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前后矛盾,不同时期的有罪供述对作案情节的叙述前后不一。这些对作案情节的叙述前后不一的有罪供述,却又都能够与同样供述前后不一的其他被告人在同时期的认罪供述,保持相对的一致,缺乏合理解释。(这只能解释为该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有心灵感应,彼此知道对方在同一时期会供述什么内容。可惜这样的解释,缺乏科学依据。)     3)被告人杨炳棋所作无罪供述与其本人和其他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庭前所作无罪供述,特别是各被告人当庭供述的细节,均基本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     4)被告人杨炳棋当庭供述的情况,与黄子富和裴日红、杨炳燕的通话记录这一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且有裴金德与各被告人从未有过通信联络的客观情况佐证。      二、被告人黄子富的无罪供述:        1、2009年11月22日02:30-03:00的讯问笔录;     2、2009年11月23日17:00-17:30的讯问笔录;     3、2009年12月23日16:10-16:47的讯问笔录     4、2011年6月21日10:01-10:42的讯问笔录     5、2011年8月14日13:10-16:52的讯问笔录     6、2010年9月26日庭审笔录     证据内容及说明:     1)当庭否认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黄子富,案发后一直否认实施犯罪行为,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无罪供述相印证。证明被告人杨炳棋未与该被告人等一起实施犯罪行为。     2)对比公诉人出具的被告人有罪供述,案发后一直否认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黄子富,从2011年5月裴日红被抓获后,却开始供认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却又两次翻供,前后矛盾。而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前后矛盾,不同时期的有罪供述对作案情节的叙述前后不一。这些对作案情节的叙述前后不一的有罪供述,却又都能够与同样供述前后不一的其他被告人在同时期的认罪供述,保持相对的一致,缺乏合理解释。(这只能解释为该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有心灵感应,彼此知道对方在同一时期会供述什么内容。可惜这样的解释,缺乏科学依据。)     3)被告人黄子富所作无罪供述与其本人和其他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庭前所作无罪供述,特别是各被告人当庭供述的细节,均基本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     4)被告人黄子富当庭供述的情况,及其第一次供述的情况,以及作了有罪供述之后又两次翻供所供述的详细情况,与该被告人和裴日红、杨炳燕的通话记录这一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且有裴金德与各被告人从未有过通信联络的客观情况佐证。      三、被告人裴贵的无罪供述        1、2010年9月26日庭审笔录     内容及说明:     1)裴贵2010年9月26日第一次开庭时,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被逼供的。与其本次开庭当庭所作无罪供述及其他被告人所作无罪供述相印证。证明被告人杨炳棋未与该被告人等一起实施犯罪行为。     2)对比公诉人出具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两次开庭时均作无罪供述的被告人裴贵,有罪供述也前后矛盾,不同时期的有罪供述对作案情节的叙述前后不一。这些对作案情节的叙述前后不一的有罪供述,却又都能够与同样供述前后不一的其他被告人在同时期的认罪供述,保持相对的一致,缺乏合理解释。(这只能解释为该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有心灵感应,彼此知道对方在同一时期会供述什么内容。可惜这样的解释,缺乏科学依据。)     3)被告人裴贵当庭供述的情况,与黄子富和裴日红、杨炳燕的通话记录这一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且有裴金德与各被告人从未有过通信联络的客观情况佐证。      四、被告人裴日红的无罪供述        1、2011年6月20日11:35-12:21的讯问笔录     2、2011年6月20日14:14-16:55的讯问笔录     内容及说明:     1)当庭否认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裴日红,从进入看守所第一次被讯问之后,即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否认实施犯罪行为,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被逼供的。与其本次开庭当庭所作无罪供述及其他被告人所作无罪供述相印证。证明被告人杨炳棋未与该被告人等一起实施犯罪行为。     2)对比公诉人出具的被告人有罪供述,被告人裴日红的无罪供述不仅推翻了其本人和同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且其有罪供述也同样推翻了其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被告人裴日红仅有的三次有罪供述,对作案情节的叙述却又都能够与其他同样供述前后不一的不同被告人在同时期的认罪供述,保持相对的一致,缺乏合理解释。(这只能解释为该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有心灵感应,彼此知道对方在同一时期会供述什么内容。可惜这样的解释,缺乏科学依据。)     3)被告人裴日红所作无罪供述与其本人和其他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庭前所作无罪供述,特别是各被告人当庭供述的细节,均基本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     4)被告人裴日红当庭供述的情况,与该被告人和黄子富、杨炳燕的通话记录这一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且有裴金德与各被告人从未有过通信联络的客观情况佐证。      五、被告人裴金德的无罪供述:        1、2009年11月21日03:42-05:46的讯问笔录     2、2010年9月26日庭审笔录     内容及说明:     1)被告人裴金德的无罪供述,及2010年9月26日第一次开庭时翻供,称没有实施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之前的有罪供述是被逼供的。与第一次开庭及本次庭时其他被告人的无罪供述相互印证,且与其他被告人在庭前所作无罪供述相印证。证明被告人杨炳棋未与该被告人等一起实施犯罪行为。     2)对比公诉人出具的被告人有罪供述,裴金德的无罪供述与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而不同时期的有罪供述对作案情节的叙述前后不一。这些对作案情节的叙述前后不一的有罪供述,却又都能够与供述同样前后不一的其他被告人在同时期的认罪供述,保持相对的一致,缺乏合理解释。(这只能解释为该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有心灵感应,彼此知道对方在同一时期会供述什么内容。可惜这样的解释,缺乏科学依据。)     3)被告人裴金德的无罪供述,与其本人与各被告人从未有过通信联络的客观情况佐证。      六、裴金德、裴日红、黄子富、杨炳燕通话记录        内容及说明:     1)裴金德与有手机的其他被告人没有任何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杨炳棋、裴日红、黄子富等人未与裴金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其真是与裴日红等一起作案,事后必然有通话联络,商议共同进退的对策。)     2)案发当晚始终在一起的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人中,黄子富手机与裴日红手机的多次通话联络,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的当庭供述及庭前所作无罪供述的联络情况,相互印证,证明裴日红没有可能与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共同实施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的犯罪行为。(如果裴日红与另三人共同作案,三人无需事后打电话要钱开房睡觉,而应与裴日红一同离开,就算分开也完全可以在分开时要钱开房。)        七、法医专家王雪梅的意见及有关法医学书籍        内容及说明:     胃内容排空至少需要4少时,十二指肠排空至少需要6小时。被害人黄焕海2009年11月14日凌晨1点左右还在进食。其死亡时间至少应在进食之后6小时以外,几名被告人不可能在检察机关指控的时间作案,伤害致死被害人。     第二组证据     证明事项:印证宋啟玲、李警和的证词及通话记录,证明本案有其他人作案的重大合理怀疑。     1、            杨业勇的多份笔录:     内容及说明:     杨业勇等人在前进路围住追打裴金德的人后,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让其过来认人。裴金德让他们把人放了,他自己叫人来了。印证宋啟玲的证词关于裴金德用其手机给人打电话,说“打伤,不要打死”的内容;也印证杨炳就关于听杨业勇说过打电话给裴金德被告知裴金德自己“叫人”的内容。裴金德是否“叫人”将被害人黄焕海伤害致死,存在重大合理怀疑。     2、            杨炳就的证词     内容及说明:     杨炳就听杨业勇说过,14日凌晨杨业勇给裴金德打过电话,裴金德说让杨业勇们放人,他自己叫人了。印证宋啟玲的证词关于裴金德用其手机给人打电话,说打伤就行了,不要打死的内容;也印证杨业勇关于给裴金德打电话被告知放人,其自己“叫人”了的内容。裴金德是否“叫人”将被害人黄焕海伤害致死,存在重大合理怀疑。     3、            宋啟玲的证词     内容及说明:     宋啟玲与裴金德见面后,因裴金德手机没电,曾用宁啟玲手机给人打过电话,“说了一句打伤,不要打死”。印证杨业勇的证词及杨炳就的证词。查当晚宋啟玲通话记录,在当时用宋啟玲手机进行的通话中可能说“打伤,不要打死”内容的,只能是打给李警和的电话。裴金德是否用宋啟玲的电话打给李警和“叫人”将被害人黄焕海伤害致死,存在重大合理怀疑。     4、            李警和的证词     内容及说明:     1)李警和承认14日凌晨与裴金德通过电话,且被通话记录所印证,而李警和却隐瞒了宋啟玲的手机在2009年11月14日02:55:59与其通话的情况。当时宋啟玲与裴金德在一起,而除了这个电话,宋啟玲与李警和没有任何联系,说明该电话只能是裴金德打的,而裴金德用宋啟玲的手机打的电话,内容被宋啟玲证实裴金德说过“打伤,不要打死”的话。李警和存在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     2)李警和的证司隐瞒了与裴金德通过多个电话的实际情况,其证词中还有与裴金德一起回犀牛脚的内容,有作案后逃避追查的重大合理怀疑。     3)李警和的证司内容显示,李警和是船员,具备将被害人伤害致死后抛尸海里的条件,其与裴金德为一条船上的工友,14日及之后二人频繁通话(一条船上工作用不着频频通话)。结合杨业勇、杨炳就、宋啟玲证词,李警和具有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     5、            潘玉宇的证词     内容及说明:     1)该证人的证词称,14日凌晨“黎黎”跑过来告诉他前面有人打架,是让他不要参与打架,之后其就与李警和去开房睡觉了。其知道前面发生打架事件后,对是否先前离开洪记的工友裴金德被打,漠不关心。这完全不符合情理。该证人的证词反映,该证人的行为,十分反常。有隐瞒违法犯罪事实的重大合理怀疑。     2)该证人证词称,案发至第二天,一直与李警和在一起,这与李警和关于第二天与裴金德一起回犀牛脚的内容,不相符。存在隐瞒违法犯罪事实的重大合理怀疑;     3)该证人证词称,李警和从案发到第二天一直没有分开,其到公安机关是李警和的律师叫他一起去的。该证人存在与李警和串通,隐瞒违法犯罪事实的重大合理怀疑。     第三组证据     证明事项:证明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1、对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的抓获经过、拘留通知书、2009年11月22日讯问笔录     内容及说明:     1)办案机关在非法定羁押场所对被告人进行审讯,违法取证;     2)办案人员出具虚假抓获经过,掩饰违法行为。     2、讯问录相     内容及说明:     1)大量诱供、指供,违法取证。     2)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的讯问笔录不一致,讯问笔录系办案人员编造。     3、律师会见被告的会见笔录     内容及说明:     被告人受公安人员逼供。在审判期间仍威胁其不要翻供,否则后果严重。     4、对陈兴媛的调查笔录     内容及说明:     证人杨炳燕在开庭前被警察约谈,威胁其不得出庭作证,并在开庭期间将其从家里带走。       提交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     周  泽  律师     李金星  律师                上一篇: 三名律师对北海案控方核心证人劳…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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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案全体参与律师沉痛悼念

2011年10月26日 11:28:16    沉痛悼念          正当北海案进行中,惊悉:为北海系列案奔走操持的著名刑辩律师陈光武先生之父及妹妹因病辞世。参与北海案的全体律师,无限悲痛。因案件尚在开庭审理中,我等不能亲往悼念。万望光武及家人节哀!                北海案全体参与律师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 [转载]瞭望新闻周刊 :“非法证据… 下一篇: [转载]徐天明律师关于请求调查打… 阅读数(4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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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徐天明律师关于请求调查打人事件并进行维权的报告

2011年10月26日 11:29:12   徐天明律师关于请求调查打人事件并进行维权的报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深圳市律师协会:     本人系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北海裴日红等人的故意伤害案中,是黄子富的辩护人。今年以来,由于公安局和检察院不断补充新的证据并变更起诉书,致使裴日红等人故意伤害案曾在多次确定开庭时间后一再改期,最后于 2011年9月20日开庭半天后休庭。本次开庭是继9月20日庭审后的复庭。于2011年10月14日开始,至10月21日已连开八天。        在2011年10月21日下午5点40分左右,几名辩护律师在当天庭审结束后,按照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为辩护律师指定的西门出去乘车。在等待的士过程中,被一帮约20名左右的不明身份人士围攻,矛头对准杨金柱律师。我当时正注视着右边的杨金柱律师,未料到左边突然冒出几个人,其中一名三四十岁的女人对着我的左脸狠狠一个巴掌,掌声响亮,我的眼镜也被打下。由于局势危险,我们一起退进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内,直到第二天凌晨才敢离开。在此期间,我们要求北海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来安抚和解决安全问题,但他们始终不肯露面。     在辩护律师被围攻和殴打过程中,没有一个律师与这些不明人士说一句话,更遑论争吵。我们自始至终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而我们离开的法院西门,完全是按照法院的专门部署、前些天天天出入的大门。但在我本人报警并做了笔录、杨金柱律师以证人身份做了笔录后,在当晚的北海新闻网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此事的说明,该说明称律师不按指定路线行走、与对方发生争吵,且录像显示并未被打。如此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声明,堂而皇之地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名义,出现在政府网站上,令人惊诧莫名。     如果围攻、打人事件不成立,则律师有诬告陷害之嫌。如果成立,则围攻、打人者为何胆敢在光天化日下,公然对履行职务的律师大打出手?出手后为何又被公安局庇护着?举国关注的案件的律师进行辩护尚且如此凶险,那些关注度低的案件,律师又如何敢有效、正确地履行一名中国律师的辩护职责?     本人自2011年7月接受黄子富父亲的委托后,为做好辩护,多次来到北海。但已有多次被围攻的经历。7月18日曾在陈光武律师的房间,被围攻四个多小时而不能脱身。后来在看守所门口,也被围攻、谩骂、吐痰。而在10月14日开始的庭审中,出庭作证的警察,居然当着法官和旁听群众,在庄严的国徽下,对律师发出了“你给我小心一点”的公然威胁。     结合这一系列事件,我深感事态严重,深感民众和律师一样都没有任何安全感,深感中国的法律,在这里被严重扭曲和蹂躏。因此,为澄清事实、还原真相、惩治凶手、树立正气、弘扬法治,我作为各级律协的一员,恳请相关律协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为我进行切实的维权。     专此报告,并致敬礼!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天明      电话:13923456231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 北海案全体参与律师沉痛悼念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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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瞭望新闻周刊 :“非法证据排除”需要更多司法实践

2011年10月25日 14:42:14    瞭望新闻周刊 :“非法证据排除”需要更多司法实践                        文/董瑞丰       在北海律师伪证案中,作为其“底案”的裴某等人故意伤害案,多次开庭后,日前被广西北海市中院再审。庭上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据称为该院首次。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通俗而言,就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物证,将在法庭上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起相对独立的排除非法证据具体程序,明确规定被告方若提供非法证据线索,控方须负责举证。     这一新规,为此前刑诉法相关规定提供了更多可操作性,向着彻底禁止刑讯逼供的目标又接近一步。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新规出台一年,据初步观察,各地法院在这方面的动作不多见。此次北海中院于众所瞩目之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啻为一大突破。     且不论目前法庭上施行的程序是否完善。只要程序一启动,法庭上公开的证据势必要被百般推敲,站不住脚的自然站不住了,站得住脚的越发站得住脚。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关侦查审讯的过程也会越来越清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被告方能否被定罪,法庭内外自然可以得出更明确的答案。     至于具体怎么排除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应被认定为“非法”并予以排除,还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如何认定被告方提供的线索,如何采信控方的证据,如何传公安侦查人员上庭作证,如何对作伪证者提出惩罚,诸如此类,都不是当下纸面上黑白文字可以穷尽的。其间必有控辩双方的博弈,必有依法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平衡,也必有“挂一漏万”和“挂万漏一”的争辩。     这些困难不可谓不多,阻碍不可谓不实际。司法实践少,原因或在此;呼唤更多司法实践,原因也在此。须知,法治正是在这种日积月累的实践摸索和博弈争辩中前行。法律除了需要理性逻辑支撑外,更需要经验的具体展开;再先进的理念,不经过技术操作的取舍完善,绝难达成共识。     故此,尤其应当肯定包括北海在内的各地法院遵循法律框架展开的各种司法实践探索,应当肯定律师们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完善法治体系的努力,还应当肯定公开审判和报道让这些探索实践能够得到全社会的充分关注与思考。     这些来自司法一线的实践经验,是万不能被忽视的。它们与立法者的慎思、明辨、鼓呼有着等同的地位,它们将成为立法修法的最重要依据和推力,也同样分享着法治进程中的光荣.     上一篇: [转载]覃律师: 裴金德胃病犯了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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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案辩护律师人身安全受威胁暂停履行辩护职责的说明

2011年10月24日 13:50:52    10月21日深夜,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就当日下午发生在北海中院西门的律师被围攻(其中徐天明被一女子扇了一记耳光)事件,通过北海新闻网发布了《关于10月21下午北海法院外辩护律师与受害人家属摩擦情况的说明》(下称《说明》)。( http://www.bhxww.com/read-htm-tid-86131.html )作为致四律师、三证人被抓的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的辩护律师,我们是此次事件的经历者。我们认为,北海公安将此次事件定性为辩护律师与被害人家属的“摩擦”是错误的。这次事件,纯粹是律师被围攻(围攻者是否都是被害人家属,不得而知),而不是双方的“摩擦”。而北海公安对事件的起因和过程的描述,也完全不符合事实。 《说明》称辩护律师从北海中院西门走出时被“走到西门附近的受害人家属发现”,“在场民警、法警为避免双方发生发生摩擦,劝导律师们退回院内从北门离开”,“但律师声称:这里是公共场所,我们想从哪里走就从哪里走,仍旧站在西门外等车”,“受害人家属随后围聚过来,双方情绪激烈,发生争吵”,“在场民警和法警将双方奋力隔离,很快控制住事态”。 事实是:自开庭以来,辩护律师每天都乘车从北海中院西门进入审判庭,也基本上都乘车由西门离开。之前多日,从未发生过昨日这样的情况不。昨日下午休庭后,因之前大家借用和租用的轿车不在,辩护律师离开时仍从西门出,准备打车离开。律师还未走出法院警戒区,即有人从南北两个方向冲过来攻击律师。攻击者中有受害人黄焕海父母,其他人是否为黄焕海亲属需要进一步调查。从北面冲过来攻击律师的多人,在现场法警及民警的奋力阻拦下,未能伤害到律师。在现场警察阻拦北面来人攻击律师的过程中,南面冲过一女子,扇了徐天明一个耳光。面对攻击,律师们立即后撤,退入法院大门之内。在场警察随即关闭法院铁门,使对方不能接近律师。律师退入法院院内后,黄焕海的父亲及另两人仍试图翻墙进入法院内攻击律师,被现场警察制止。之后,考虑安全,所有律师及旁听律师全部退入法院大厅。 在被攻击之前,没有任何警察“劝导”律师退回院内“从北门离开”。辩护律师从西门走,就是因为北门是包括黄焕海亲属在内的旁听群众进出法庭的地方,而律师担心受到攻击而在开庭之前就与法庭约定每天由西门进出。而在北门,之前也发生过旁听庭审的律师离开时受到谩骂的情况。 期间,也没有任何律师在面对警察“劝导”时“声称”过“这里是公共场所,我们想从哪里走就从哪里走”而“仍旧站在西门外候车”。之前在看守所门前、住宿的宾馆大厅等多个场所受到过攻击的律师,十分注意自己的安全,不可能面对被攻击的危险而无视警察的有益劝导。 律师被攻击,发生得很突然。律师遭遇攻击后,即本能地后撤,没有任何律师与对方发生过“争吵“。只是退入法院内后,律师向警察提出要求处理攻击律师的人,特别是扇徐天明律师耳光的女子。自开庭以来,每日几乎都有人闹庭,谩骂并试图攻击辩护律师。而就在昨日上午开庭前,因为赶到北海旁听庭审的多位律师因无法进入空荡荡的法庭旁听,辩护律师认为,让公众旁听庭审,有利于监督法院庭审,促进公正审判,有利于维护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遂出面找法庭及法警交涉。为此,在法庭内的受害人亲属冲向律师进行谩骂,并试图攻击律师。最终,法庭也没让众多持有之前法院所发的旁听证的律师,进入有大量旁听席位的法庭旁听庭审。 《说明》关于警方处理攻击律师事件的情况说明,也是让我们无法接受的。《说明》称,“被告人辩护律师徐天明自称在混乱中被受害人家属打了一巴掌,要求查看录像,将打人者拘留。公安机关查看录像未发现打人情况,目前正对双方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者进行调查,将尽快查明事件过程,依法进行处理”。 在退入法院大厅后,徐天明律师即打110报警。不久来了两名警察,说是辖区派出所的,杨金柱律师及周泽律师都向警察表明,可以作证证明辩护律师被攻击过程中徐天明律师被不明身份女子扇耳光的情况。出警的民警要求去派出所做笔录。我们考虑安全,要求到法院大厅做笔录。后民警到法院大厅的谈话室对徐天明律师和杨金柱律师作了笔录。周泽律师要求做笔录时,警察说要吃饭去,未对周泽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要求查看录相也不被允许。 在法院大厅,考虑到办理致四律师、三证人被抓的裴金德等人被控故意伤害案及律师、证人被追诉案件期间,多位律师曾在看守所门前、宾馆等场所遭受过攻击,担心离开法院及回到宾馆会再次受到攻击,为避免不测,律师们达成共识:暂不离开北海中院,要求北海对律师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必须在确保律师珠情况下审理案件。 在北海中院大厅内,杨金柱律师打通北海市委政法委书记伍国辉的电话,提出了律师们的要求,希望在北海中院见到北海市委政法委书记及公检法的领导,以反映律师的诉求,明确保障律师安全的方案。随后,律师们在法院大厅静坐,等候有关领导的到来。但一直等到今日凌晨两点,期间除了北海中院的一位副院长和有自称是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两位警察,到场听取过律师的诉求之外,没有任何领导到场听取律师诉求。 无奈,律师们向到场的北海中院徐副院长提交了书面请求,以及在律师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今日拒绝出庭的声明。之后,部分律师由法院派车送回宾馆。其他律师在法院等到凌晨两点仍未等来任何领导,也撤出法院,被送回宾馆。 《说明》最后一段中称“敦促被告人辩护律师听从现场法警和民警指挥,配合维护审判秩序,共同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似乎是说,此次事件,是辩护律师一直不听从现场法警和民警指挥,不配合维护审判秩序,才引起的。此处所陈“事实”,完全是在对辩护律师进行诽谤!而“敦促”一词的使用,则完全是对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威胁、恐吓! 本案的审判,一直很不正常。本案2010年9月份北海中院第一次开庭,被告人全部翻供,称是被刑讯逼的。法庭完成全部庭审程序后,迟迟没有宣判。之后却出现了抓律师、抓证人的事件。于是,我们开始介入此案。之后,法院多次通知开庭,均因故取消。期间,北海市检察院,先后两次变更起诉书,原来指控被告人的事实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被告人在相同时期所作供述涉及多个版本的“故事”,已由“打死人”的“事实”相同而具体情节不同的笔录,最后逐渐趋于一致。而后,法院在2011年9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 9月20日的庭审中,出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景象:在之前的庭审中不认罪的被告人裴金德“认罪”,并以第二被告人身份获得第一个被审判的机会。而在在法庭已经宣布出庭人员名单,公诉人已宣读起诉书之后,对裴金德进行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在公诉人已完成对被告人发问的情况下,到辩护人发问时,审判长不知是有意逐走裴金德的辩护律师陈光武和朱明勇,还是基于其他考虑,竟然又“回溯”程序,当庭征求裴金德对其家属聘请两位律师为其辩护是否有意见。结果,之前已向裴金德明示将为其作无罪辩护的陈光武律师和朱明勇律师被“不用”,并在迟疑中被审判长要求法警“协助”退庭。 因不按照起诉书所列被告人顺序审理案件,在宣读起诉书后不按照律师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及“驱逐”裴金德辩护人,9月20日上午的庭审在全体律师的齐声抗议中,被迫休庭。下午复庭后,因必须有辩护人的裴金德,已经没有辩护人,法庭宣布继续休庭。 10月14日,指定了曾在北海市公安局任职多年的石维道律师担任裴金德辩护人的法庭复庭。在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辩护人的要求下,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连续多日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理中,多位警察被要求出庭作证,并受到自称被刑讯逼供的被告人裴日红强烈指证。而辩护律师也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录相等证据材料,充分揭露了北海公安刑讯逼供、编造证据等非法取证行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中,有警察在出庭作证时,面对律师的讯问,竟然当庭威胁、恐吓律师,让律师“要小心点”。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多日后,法庭又改变程序,不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理,并在多位辩护律师的齐声抗议中,直接进行案件实体审理。在案件实体审理中,在对被告人发问环节,通过对多位被告人的讯问,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编造证据等违法行为,被进一步揭露。根据对被告人的讯问,众多辩护人更坚定了本案为冤案的判断和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的决心。而前天晚上,曾接受律师咨询的最高检察院法医公开发表了对本案鉴定结论的意见,认为受害人黄焕海根本不可能是被打死的。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我们的判断。 昨日发生攻击律师事件后,部分辩护律师感到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决定与作为委托人的相应被告人亲属解除委托关系。为此,我们感到极度痛心。我们担心,换了辩护人,未亲历之前庭审的律师是否能够正常履行辩护职责,以为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有效的辩护,从而使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而这,或许正是北海司法当局希望的!                       裴日红的辩护人:杨金柱律师  王  兴律师 裴  贵的辩护人:杨学林律师  覃永沛律师 杨炳棋的辩护人:周  泽律师  李金星律师 黄子富的辩护人:徐天明律师  曾维昶律师                                        2011年10月22日 附:北海公安的情况说明 关于 10 月 21 下午北海法院外辩护律师与受害人家属摩擦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1-10-21 23:32 阅读:592 10月21日下午5:20许,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焕海被害案休庭退庭,在囚车将被告人押离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杨金柱、徐天明等7人从法院西门走出时,被从北门出来走到西门附近的受害人家属发现。在场民警、法警为避免双方发生摩擦,劝导律师们退回院内从北门离开,但律师声称:这里是公共场所,我们想从哪里走就从哪里走,仍旧站在西门外等车。受害人家属随后围聚过来,双方情绪激烈,发生争吵。在场民警和法警将双方奋力隔离,很快控制住事态。 被告人辩护律师徐天明自称在混乱中被受害人家属打了一巴掌,要求查看录像,将打人者拘留。公安机关查看录像未发现打人情况,目前正对双方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者进行调查,将尽快查明事件过程,依法进行处理。 为保障黄焕海被害案的审理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和法院出动众多警力维护秩序。 20日,被害人家属曾在法院外拉横额表达不满,被民警当场制止。我们希望受害人家属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避免过激行为;同时敦促被告人辩护律师听从现场法警和民警指挥,配合维护审判秩序,共同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2011年10月21日 http://www.bhxww.com/read-htm-tid-86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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