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维权网 | 广西律师案:北海系列案件介绍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于今天(10月14日)复庭,据北海市中级法院安排,案件审理7天,至20日结束。此案疑点重重,刑讯逼供的印迹随处可见。不管是之前被以“伪证罪”抓捕的杨在新律师,还是之后律师团的十名律师均为五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本网信息员综合各方信息,整理出包括该案在内的北海系列案件的基本脉络。 北海系列案件包括“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广西四律师伪证案”及“证人伪证案”。“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直接导致了“广西四律师伪证案”及“证人伪证案”的发生。目前,“广西四律师伪证案”涉案四名律师中,只有杨在新被逮捕并已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裴日红故意伤害(致死)案”发生于2009年11月14日,死者是17岁的青年黄焕海,曾与裴金德等人发生冲突。几天之后,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于北海水产码头海湾。经过3天的侦查,北海警方宣布案件告破:裴金德等人指使其他人,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并抛尸大海。警方曾抓捕7名犯罪嫌疑人,最终有四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遭到刑事指控(后增加裴日红)。 2010年8月9日,北海市检察院对4名嫌疑人提起公诉,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分别担任4名被告的辩护律师。经过取证,律师发现了被告人口供的诸多疑点,与证人的证言也有矛盾之处,指控四被告杀人抛尸证据不足。因此,2010年9月26日开庭后,四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其中3名被告也当场翻供,法院因此而无法判决。3次庭审之后,仍然毫无结果。 僵局是在2011年3月被打破的,出庭作证的3个证人在数月内相继被抓。紧接着是律师,6月14日,杨在新和杨忠汉被抓,罗思方和梁武诚被监视居住。在后来的新闻发布会中,北海警方称,证实3名证人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被告人也承认了翻供系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4名律师涉嫌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 “广西四律师伪证案”一开始便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今年6月中旬,北京、山东、云南、陕西、广东、湖南等地的二十余名律师自发组成律师团,前往北海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团成员认为,“北海市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反复侦查,甚至公安局和检察院联手侦查,刑讯逼供被告人、关押证人、构陷律师,其获取的用以指控裴日红等人的所有言辞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全部予以排除。” 律师团从“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入手,全面介入北海系列案件。今年6月以来,北海检察院罕见地三易起诉书,第一被告由裴金德变更为裴日红,原来的四名被告增至五名。而北海中级法院也先后四次确定开庭时间(7月25日、8月8日、9月6日、9月20日),前三次均延期,第四次仅开庭一天即宣布休庭。 律师团的分工是:裴日红的辩护人: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裴金德的辩护人(家属委托尚未解除):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陈光武律师、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裴贵的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覃永沛律师;杨炳棋的辩护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黄子富的辩护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徐天明律师、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曾维昶律师。 在9月20日的庭审中,裴金德在审判长问及对两名辩护律师的意见时,表示“不需要律师辩护”,随后受其家属委托的陈光武及朱明勇两名律师被迫退庭。裴金德家属曾当庭厉声质问裴金德。 今天是9月20日法院宣布休庭后的复庭。律师团律师、湖南著名律师杨金柱日前在博文中称,律师团掌握了一份“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足以证明“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的死者黄焕海是在其它的时间、其它的地点、被其他人所打死的。 据悉,昨天(10月13日)的庭前协调会中,北海市中级法院接受律师团的建议,今天的庭审会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杨金柱律师:13908460728 杨学林律师13901241513 周 泽律师13901297271 李金星律师13953129678 徐天明律师13923456231 王 兴律师:13691192655 覃永沛律师:130368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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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案庭审两天印象:杨怪侠发急,被告人翻身

2011年10月16日 11:08:15        致四律师、三证人被追诉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致死)案,9月14日复庭后,根据辩护人的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结果,第一天下来,对两份被告人供述(讯问笔录)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尚未完成。     北海中院主管领导急了(当然,也有可能是其他领导急了)。于是,在次日(15日)开庭前召集全体辩护人开会:这样审下去得审到什么时候?能不能加快进度,庭审中不要重复,不要纠缠?辩护人们表示也希望加快进度,一定不重复,不纠缠,但希望充分发表观点。     第二天过去,两份讯问笔录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仍未结束。今天将继续。     过去两天的庭审中,为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所作两份讯问笔录合法,公诉人出示了审讯录相、深圳警方出具的对裴日红的“抓获经过”、北海警方余飞、黄湛两位侦查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对裴日红腕部伤所作的“说明”等证据,并申请多位警察出庭作证(其中四位已出庭)。     没想到,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成了辩护人及被告人指证警方违法取证的证据。其中仅审讯录相,就足以证实,裴日红的第一次供述笔录(讯问笔录)完全属于非法证据:此份讯问笔录是提前制作好,然后作审讯状最后由裴日红照着侦查人员写好的内容签字并进行录相的。     尽管出庭作证的警察对辩护人、被告人及公诉人发问的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表示“记不清了”,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及被告人裴日红当庭的指证,可以证明的事实是:北海警方2011年5月17日早上8点就在深圳将裴日红抓获,并在当日晚押解回北海,直到5月19日下午15时,才将裴日红送到看守所羁押。辩护人要求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份讯问笔录,正是入所之前所做,违背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裴日红当庭指证其17日晚被押解回北海后,先是在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办公室受到捆绑、电击、吊铐等刑讯,18日又被押到合浦县公安局进行捆绑、电击等刑讯,当晚被从合浦押回海城分局后,在实在受不了的情况下才于19日凌晨在公安人员制作的笔录上签字的。之前,其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一直说没有参与“水产码头”事件(所谓在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的事);入所当天,办案人员对进行审讯时,之前被刑讯作了“有罪”供述的他,再次辩称没有参与“水产码头”事件。(这两次笔录辩护人未在从法院复制的卷宗材料中发现。)        有趣的是,出庭作证警察成被审问对象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审问一向审问别人的警察,都表现得情绪很高涨。而警察在出庭作证时,似乎也表现得不那么适应,对辩护人及被告人的发问颇有抵触情绪。一出庭作证以证明没刑讯逼供的警察,在回答被告人裴日红发问时,说他的问题在辩护人发问时已回答过了,裴日红理直气壮地说:“现在是我问你!我有这个权利!”     而在两天的庭审中,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的“杨氏刀法”让审判长很不适应,发言多次受到警告,让辩护席上及旁听的律师们的心提到了嗓子眼,真担心他被审判长让法警请出法庭。(难怪,老杨在审前法庭召集的协调会上,提出让审判长少敲法槌,不要说让法警协助律师退庭。)而老杨在向出庭作证的警察发问时,宣称已用了湖南最好的普通话,却仍多次被出庭作证的警察“刁难”,说是“听不懂”他说了什么。气得老杨有时不得不让与其搭档的王兴律师充当翻译,或将发问机会交给王兴律师。期间,多次受到警告的老杨不时示意法庭请假后,离开辩护席,外出“消气”。                 上一篇: [转载]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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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反腐败还是反人民——姜翼案揭密之三

2011年10月14日 17:48:06        9月24日,我以“反腐败还是反人民——姜翼案揭密之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dsh4.html )、“反腐败还是反人民——姜翼案揭密之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dshe.html )为题,连发两篇博文,为因维护国有资产,带领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干部职工,与腐、恶势力进行了13年艰苦卓绝的斗争,最后被罗织罪名打击报复的成纺司党委书记姜翼,鸣不平。     现将姜翼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上诉状,予以发表。(见附件)希望姜翼最终能够讨回公道。      9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书记姜翼被控挪用公款、受贿犯罪一案,进行宣判。为维护国有资产,带领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干部职工,进行了13年艰苦卓绝的斗争的成纺司党委书记姜翼,被成都中院以受贿6.8万元判处五年六个月。     姜翼被认定的6.8万元受贿问题,只是检察机关指控姜翼“受贿”的一桩“犯罪事实”。除此6.8万元受贿指控外,成都市检察院对姜翼的指控还包括另一桩“索贿”6万元的“犯罪事实”和一桩“挪用公款”50万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姜翼受贿的6.8万元,实际上是姜翼介绍自己的战友吴继荣去工作的成都六九公司,从2007年12月至2010年9月期间,每月以工资名义打入“吴继荣”名下银行卡的2000元累计的金额。(其中,2009年3月之后发放的4万多元未支取。)     法院未认定另6万元“受贿”指控,则是姜翼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因组织工作安排的原因造成其每月只有几百元收入、无法维护家庭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报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在2002年已经完成改制、与成都纺织品公司已经没有关系的原成都纺织品公司下属企业六九公司,每月借支2000元的累计金额。后在成都纺织品公司效益好转,正常领取工资后,姜翼已将借支的6万元归还六九公司。     而法院未认定姜翼被指控挪用公款50万元的“事实”,实际情况则是,2001年六九公司的前身成都华侨友谊公司改制期间,姜翼到成纺司任职之前就已由华侨友谊公司作为营业用房使用的一处成纺司名下房产,被法院列为执行对象,如果被执行走,华侨友谊公司的改制将无法进行,经华侨友谊公司和成纺司负责改制工作的屈晓清汇报,成纺司以借款方式,预支买断华侨友谊公司参与改制职工工龄款50万元,给华侨友谊公司赎买法院列为执行对象的房产。     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姜翼作了全面无罪的辩解和辩护。律师也是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     对检察机关指控姜翼索贿的问题,姜在庭审中辩解(成纺司职工也证实),成纺司进行集体工资协商时,职代会给其定的工资是每月1万元,其为了不与职工的收入差距拉大,只让给其定了不到4000元(与普通职工相差不到千元);其放弃每月五六千元的收入,却每月以他人名义去从六九公司受贿2000元,也太不合情理了吧?虽然自己在成都六九公司担任过董事长,但那是2002年六九公司完成改制之前以大股东成纺司代表的身份在六九公司任职;六九公司早在2002年就完成改制,与成都纺织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自己对六九公司根本不享有任何强制、支配、管理的权力,六九公司凭什么要从2007年3月起给自己每月行贿2000元?自己只是介绍战友吴继荣去六九公司工作,怎么每月打到战友银行卡上的2000元,成自己受贿了?     作为姜翼的辩护人,本案是我执业以来所见到的最怪异的案件。     针对姜翼获罪,我今日较早之前发了一条微博:【姜翼案:成都司法反人民?】成都纺织品公司书记姜翼,为维护国有资产,带领干部职工与腐、恶势力斗争十余年。曾被腐、恶势力殴打、威胁、恐吓,竟至被罗织罪名打击报复,获刑五年半。干部职工为其四处喊冤,人大代表为其奔走呼吁,庭审如听被告人作维护国有资产斗争动员报告。 http://t.cn/agXVIr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姜翼私分国有资产和受贿的指控,理论上是维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公权力廉洁性的正当行为,理应该是得人心的行为,应该得到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权人成都纺织品公司干部职工的拥护和支持,也应该得到人民代表的拥护和支持。然而,在姜翼被追诉后,成都纺织品公司干部职工为其四处喊冤,甚至进京上访,为其找律师;诸多四川省人大代表也为其奔走呼吁。在4月6、7日和8月31日三天的庭审中,成都纺织品公司干部职工却全体到法院旁听,声援姜翼,并在庭审中间,不时指责检察院和法院的不公;多位四川省人大代表也坚持在法院旁听,声援姜翼,并在法庭之外通过种种渠道向组织反映姜翼冤情。                (上图为成纺司干部职工开庭时到法庭声援姜翼的情景)       附刑事上诉状: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姜翼,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5612141877,汉族,诉前任职四川省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负责人。住成都市玉林西路沙子堰东巷3号2单元12号。 上诉人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         一审判决已否定成都市检察院指控上诉人的挪用罪和确认受贿罪中6万元工资系借领并已归还。上诉人无异议。 二、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取六九公司办理的吴继荣工资卡”,收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描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1、            上诉人介绍吴继荣到六九公司工作是事实,但自将吴继荣介绍给六九公司经理张玉林后,便没有过问过此事。上诉人不知道、也从来没有持有过,从来没有使用过“吴继荣工资卡”。 2、            一审判决称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亦作过数次供认,……”。上诉人对涉及“吴继荣工资卡”的询问、讯问笔录问题,在一审当庭庭已声明纯属成都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非法羁押长达54小时的精神、生理折磨和刑讯逼供的结果,所有涉及“吴继荣工资卡”的回答,均是在办案人员提示下违心所为。上诉人的辩护律师亦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据线索。 3、            吴继荣证词,已证实上诉人带吴与六九公司经理张玉林见面,目的是为吴继荣介绍工作。吴继荣也承认办理了工行工资卡。(见控方证据卷二p82-85)吴继荣否认自己持有和使用这张工资卡,并不能证明就是上诉人持有和使用这张工资卡。究竟为何吴继荣知道六九公司给其办理了“工行工资卡”,又否认自己持有和使用这张卡,联系控方证人张广文在庭上回答公诉人为什么翻供时愤慨说的:“你们把我留在反贪局8、9个小时噢!说不按你们写的签字,就不让我回家”。再联想到我在成都市检察院遭受市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联手刑讯逼供的非人待遇,可以想到吴继荣为什么会违心的作出这样前后矛盾的证词。 4、            一审判决称这一认定“证据确实充分”。而在庭审中,上诉人没有见到一份“确实充分”的证据。 一审判决这样描述“姜翼将吴继荣的身份证证件交予张玉林。六九公司出纳曾巍用该身份证证件办理了户名为吴继荣的工商银行卡……。该工商银行卡由被告人姜翼实际收取”。全是纯粹是虚构的伪事实!这伪事实全部是依据张玉林一人的言辞来编造的过程和组织的其他证人的证词,其中也包括上诉人的“供述”。对上诉人的指控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政治陷害。 张玉林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将“吴继荣工资卡”交给我的?没有!其他证人,曾巍、张珂、林晓敏的证词,均是为了证明张玉林所说,而不是证明是否存在姜翼借吴继荣身份证办理工资卡收受贿赂这一事实。 张玉林一再说是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安排上诉人爱人不工作领工资。并一再说有董事会决议,一份董事会决议即可证明这件事的形成,尽管上诉人和辩护律师在庭上要求控方出示董事会纪要。但控方始终不能将其提交法庭质证。有直接证据为什么不提交法庭审查?一审判决书点明张珂、林晓敏是董事会成员,但六九公司董事会成员显然不止这两位,其他董事会成员知道此事否?监事知道此事否?既然要以法律的名义定一个人的罪,司法机关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查明事实真相,仅凭风闻言辞就可以出入人罪?!我坚信法律不会有这样的规定。 5、            吴继荣工资卡上的钱是谁的?谁取走了2万8千元?不是上诉人。控方既然要指控上诉人,这就是需要控方举证证明的问题。这张卡如果吴继荣没有持有、使用,也只可能是张玉林自始至终持有、使用这张卡。张玉林如何证明自己没有持有、使用这张卡?控方又如何证明张玉林没有持有、使用这张卡的? 一审没有对成都市检察院涉及“吴继荣工资卡“的指控事实和证据予以审查甄别,没有排除证人证词之间的矛盾,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仅以含混的被告人(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亦做过多次供认”的措辞,掩饰成都市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前后刑讯逼供、诱供取得不实“供述”和其他证人证词的严重违法行为。 所有涉及“吴继荣工资卡”的询问(讯问)笔录,全部源自 9月28日凌晨1:30至3:35的《询问笔录》。这是在从9月26日下午4时始,连续32小时不让上诉人吃饭喝水、不给休息,9月27日遭受两次殴打之后形成的笔录。是在刑讯逼供下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其后依此做的简单复制拷贝的讯问笔录,均是由办案人员蔡士琦告知上诉人是履行手续而签的字。即或是在看守所的讯问,仍然是不间断地恐吓威胁。其对上诉人人身侮辱的污言秽语不堪入耳。 三、         成都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侦查程序中诱供和刑讯逼供获得“供述”事实俱在,不容抵赖,永远掩盖不了。 一审判决称“市检察院在对姜翼取证过程中违法诱供、刑讯逼供导致将以供述不具有真实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证明刑讯逼供和诱供的事实,反而指控证据中侦查人员签名的情况说明、看守所体检表均证实无刑讯逼供的行为发生……”。一审判决对成都市检察院刑讯逼供如此的轻言淡写的描述,我很质疑是故意还是没有把整个提交法庭的证据卷宗浏览过一遍。 1、2010年9月26日21时37分,在上诉人的坚持下,经反贪局某位局领导同意,我用一陈姓检察员的手机(手机号:13608089262)给家里打了个电话,说我在市检察院,今晚可能不能回家了。这足以证明我从此时起,被羁留在检察院了。直到9月28日下午,我是在没有出示并履行任何合法传唤证人手续的情形下,被羁留在市检察院的。这就是法律规定的非法羁押。还需要什么证据线索和证据证明这一违法事实? 2、2010年9月27日上午,在反贪局一位局领导的观看下,由市纪委的一名人员首先对我施暴殴打,下午,由借给我手机的陈姓检察官首先开始对我施暴殴打。我不能证明被殴打,是因为我没有权利使用录音机录像机,因为我被强制限制了人身自由。公司委托的律师和职工就在检察院大门口,但不能进来,也无法证明。谁来证明?谁有责任证明?法律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我的案件在市检察院,证明责任应该由市检察院来承担。辩护律师当庭多次申请提出调取全程录音录像予以质证。一审法庭在庭审中没有就申请调取全程录音录像一事做出任何说明和解释。在判决书中也未提及申请调取全程录音录像的事由及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上诉人这一诉权依法应得到支持和维护。 3、一审判决认为由侦查人员签名的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和看守所的体检表能证实没有刑讯逼供。十几位参与办案人员都签名了没有?殴打我的市纪委人员签名没有?没有。只有两名办案人员签名。其中一位陈姓检察员,是不是正是殴打我的那位?殴打人的人自己证明没有殴打人,还盖上成都市检察院的大印。这真是荒唐之极。上诉人于9月28日23时后被送至看守所,根本不可能进行体检。上诉人仍然坚决要求依法责成市检察院提交侦查期间在市检察院的全程录音录像,包括在看守所讯问录音录像,供二审法院审理。看看上诉人的“供述”是如何在刑讯逼供下形成的。 4、证人张广文当庭针对检察院取证违法事实予以说明,应该是证明办案人员诱供逼供证人取得证言的事实。一审判决肯定了张广文证言对成纺司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友谊华侨公司改制的真实性,对证言中指责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违法诱供逼供的真实性,同样不应该回避。 5、市检察院提交的全部卷宗中,没有上诉人9月26日、9月27日在检察院的任何文字记录。据上诉人回忆,9月27日晚,还有两份笔录,是针对“吴继荣工资卡”的另外两种说法的《询问证人笔录》。本次指控,仅仅采用了9月28日凌晨1:30至3:35的制作的《询问笔录》的说法。这的确应了检察院办案人员蔡士琦所说,“案子是做出来的”。三种说法任由办案人员选择取舍定性,形成指控。成都市检察院的全程录音录像能够证实上诉人对此所言不假。 5、在2010年10月10日,由成都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蔡士琦领省检察院两位检察员来讯问我。其间,我提出过在市检察院遭到刑讯逼供。这在笔录中是有记载的。但其后没有进行过调查。人民监督员介入程序也没有启动。上诉人的这项诉权同样被剥夺。 在侦查阶段的传唤、拘留整个18天间,上诉人被剥夺了包括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一切诉讼权利。可以说上诉人是在孤立、恐惧、绝望中度过了这个时期。 四、         成都市检察院从诉讼侦查阶段初期就开始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1、              在立案上,第四纪工委并不具有与成都市检察院协作办案的资格。但第四纪工委一递交移送函,市检察院即刻立案。联想到我为维护成纺司国有资产曾举报市纪委副书记刘忠宪,因为我和成纺司职工不能容忍刘忠宪提出的将国有资产拱手送给不法分子的指令。成纺司维护国有资产得到了省市各级部门的支持。刘忠宪老羞成怒,多次在主管局会议上或会下要求将我调离成纺司或免职等不正常现象,我清楚知道这是一次利用职权实施的政治上的打击报复和陷害。 2、              在成都市检察院随案卷宗中,为了捏造我高价低卖国有资产的罪名和编造犯罪事实,不惜将成纺司数次贷款资料中的资产评估报告全部抽走。这是在第四纪工委做的还是成都市检察院做的,不得而知。但这已经属于有人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了。 3、              对上诉人采取先刑事强制措施,后编织言辞证据定性入罪。由国有资产流失,瓜分国有资产,挪用资金,失职渎职等等,几经变化,最后起诉时定为挪用公款和受贿。这种办案方式,除了政治陷害、打击报复没有更合理的解释。 综上所述,上诉人重申从来没有持有或使用过“吴继荣工资卡”。一审涉及“吴继荣工资卡”的判决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无证据支持。一审判决依据的上诉人的“供述” 均系成都市检察院违法诱供、刑讯逼供所获得,不具有真实性。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办案规则、国家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涉及职务犯罪嫌疑人询问(讯问)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确认成都市检察院侦查阶段立案,刑讯逼供、诱供取证违法行为,确定违法获得言辞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依法改判,作出上诉人姜翼无罪判决。以维护我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尊严。 上诉人:姜翼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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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黄焕海的尸体语言足以证明黄焕海不是被拳打脚踢致死的

2011年10月14日 17:49:32    原文地址: 黄焕海的尸体语言足以证明黄焕海不是被拳打脚踢致死的 作者: 陈光武律师 黄焕海的尸体语言足以证明黄焕海不是被拳打脚踢致死的                                                  作者: 好汉虽多梁山何在       一、从死者的死因看,死者黄焕海不是被众人乱拳乱脚殴打致死的。尸检结论是死者黄焕海“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检报告分析说死者黄焕海“系受到巨大作用力致颅底骨折”,尸检报告没有说明这种巨大作用力的作用点位于何处。根据尸检报告的描述是死者系颅中窝裂开(即线性骨折而非凹陷骨折),这种现象应属于对冲性颅底骨折,其形成原因是外力作用颅骨时,力传导到远离着力点的部位,在颅底骨较薄弱处造成骨折,最常见的案例是重大外力打击头顶部造成颅底薄弱处骨折。       正常人的头骨是0.95—1.2CM厚,硬度可与0.2铜板相比,颅骨的受力极限达200公斤~500公斤,硬度值在5~6之间。75公斤级别的职业拳击运动员的拳击力量一般为150公斤,由于受力点和受力面积不同,加上目标移动,除了迎击以外,这150公斤一般不可能落在一个受力点。常人的拳头如果用150公斤的力量击打一个硬物的话,其手指骨必然严重骨折。所以裴金德他们赤手空拳将黄焕海的颅骨打裂,而自己的拳头却不受伤几乎是没有可能性的。       从黄焕海“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系受到外力巨大作用作用致颅底骨折”的死因分析,黄焕海不可能是被裴金德他们赤手空拳殴打致死的。       二、从死者身体其他部位的尸体现象看,死者黄焕海的尸体没有出现生前被众人群欧而多处受到拳打脚踢的特征反映。尸检报告对死者黄焕海胸腹部检验情况的客观描述是“胸腹部:皮内皮下及各肌群未见出血,余未检见损伤异常”。假如象控方所指死者黄焕海是被裴金德等人拳打脚踢殴打致死的,其尸体必定出现皮下、皮内出血、肌肉、软组织损伤及抵抗伤等特征反映。既然没有这些伤痕现象反映,就完全能够说明死者黄焕海生前身体没有受过拳打脚踢的伤害。所谓黄焕海的尸体被海水浸泡了5天,尸体腐败呈巨人观,因此不能检验出其被拳打脚踢的伤痕,纯属自欺欺人的无稽之谈,一是不符合现有法医学理论与实践的成果,二是不符合尸检报告记载死者黄焕海“胸腹部:皮内皮下及各肌群未见出血,余未检见损伤异常。”的客观事实。       三、控方指控裴金德一众人等将黄焕海拳打脚踢殴打致死与尸检报告的客观记录之间的矛盾是无法解决的。北海公安先前安排裴金德他们用刀捅,后来安排裴金德他们带了刀但没有捅,最后安排裴金德他们拳打脚踢将黄焕海殴打致死是幼稚可笑的,北海检察也动动脑子跟着出洋相。我来教北海公安、检察两招:第一招,把尸检报告改了,改成死者黄焕海系广泛性软组织损伤而致死,至少要让黄焕海的尸体有广泛性软组织损伤的特征反映。第二招,北海警官重新导演一次:根据现有尸检报告,黄焕海应没受到拳脚之苦,而是众人把黄押到水产码头或者其他地方,由其中一人持钝器朝黄头部猛击一下,黄当即死亡(尸检报告记载是死后入水),众人随即将黄尸体抛海,并约定攻守同盟。     —–这是网友 好汉虽多梁山何在 留言,特转发供网友们欣赏!                     上一篇: 反腐败还是反人民——姜翼案揭密…   下一篇: [转载]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 阅读数(8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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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2011年10月14日 17:51:21    原文地址: 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作者: 陈光武律师           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金柱按语】: 杨金柱今晚首先和王兴律师最后定稿明天上午开庭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交给法庭的第一份材料: 关于本案指控裴日红有罪的所有言辞证据全部属于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 待该文定稿以后,我争取在今晚为李庄此文写一篇按语。      —————————————————————-     引人瞩目的北海案开庭在即,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控辩双方至今仍难决高下,从与律师团成员的多次探讨中,得知本案存有很多玄机至今没有破解。     其一,被告人原来口供有用尖刀和拳打脚踢伤害被害人,而法医鉴定是钝器所致颅脑损伤死亡,未见锐器伤,亦未见拳打脚踢的致命伤,难以想象原来的锐器伤害口供如何形成;     其二,法医鉴定遗漏最重要的鉴定内容——被害人死亡时间,而是推断的死亡时间;(选择性推断)缺乏科学性、可信性;     其三,头颅承受钝性损伤的力度多达数百公斤,起诉指控的拳打脚踢很难致颅底骨碎,即使世界拳王泰森,要想击裂他人颅骨,也非易事。;     其四,首次开庭后,发现鉴定(钝性伤)与口供(锐器伤)矛盾,又再次鉴定为钝性伤、软组织挫伤,极易让人再次联想是选择性鉴定;     其五;尸体高度腐败之后,如热涨后的气球,一触既破,除颅脑损伤之外的其他皮外受损,很难排除尸体在打捞、运输过程中的擦划所致,本案的最后一份法医鉴定,检测出了前几份鉴定没有的伤痕,说明了高度腐败的尸体,会有越来越多的表皮擦划伤痕出现,不能简单认定是拳打脚踢所致;     其六,至今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钝器”(凶器)出现;     其七,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场伤害被害人致死或将其抛尸如海;     其八,本案最为关键的是,第一现场(打人)与最后一个现场(尸体打捞)之间还有几个现场,在这几个现场又发生了什么,这些都有待控辩双方进一步提交证据,当然,主要提交义务在控方。     以上几个悬念如没有破解,武断的推论谁是加害人、谁是伪证者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     近两天,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室专家多次就本案进行探讨,不排除酗酒后仰天倒地、高空坠地、他人钝器击打等多种致死可能性,尸检发现肠胃排空,非常符合酒后特征(死后排空)。     辩护人应当询问被告人,侦查机关是否依照刑诉法121条将鉴定结论送达;被告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是否依照刑诉法154条申请鉴定人回避。     与此同时,辩护人可依照2010年7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讯问人出庭,接受各方就法医鉴定、被告人口供的形成进行的质证。也可以单独申请重新鉴定。         2006年11月08日,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第二条指出: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要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同时,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该原则第五条又强调: 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这一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综上,望北海能够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这样,于国于民有个交代,对上对下也好卸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9aa0dcd0100xrgj. html                上一篇: [转载]黄焕海的尸体语言足以证明…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8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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