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维权网 |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周泽等游行申请被驳回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9月8日,辩护人周泽律师、张磊律师为抗议黎庆洪案二审不开庭申请组织的30人游行示威被贵阳警方驳回,理由是该项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周泽律师、张磊律师两名黎案辩护人9月5日向贵阳市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9月6日下午被要求于9月7日17点之前补正有关材料。申请人如期作了补正。 周泽律师表示,我们组织的都是外地人,主要是律师,没有任何一个当地公民。我真是不能理解,申请30人游行都以“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不予许可。难道30人的游行,贵阳公安都维持不了秩序吗?9月10日我将向贵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参见: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9/blog-post_1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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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贵阳黎庆洪案辩护律师周泽等呼吁外地朋友报名参加游行示威(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因为贵阳市中院拒绝对广受关注的黎庆洪涉黑案二审公开开庭审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周泽律师、张磊律师等作为“黎庆洪案”辩护人,决定以公民身份依法举行一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 月 6 日 上午,周泽律师在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填了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贵阳市公安局给周泽律师、张磊律师出具了关于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负责接待的警官表示,主要是我们需要审查确定你们要组织的这 30 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要确定他们不是贵阳市的居民,请你们提供一下他们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居住证明材料。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本次游行示威组织者周泽律师等是外地人,周泽律师表示不组织当地公民。   贵阳市公安局给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参加人不是本地居民的有关证明材料,要求于 2012 年 9 月 7 日 17 时前 补正以下材料: 1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 30 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2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 30 人的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没有村委会、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单位证明也可; 3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 30 人的本人自愿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个人声明。   周泽律师在网络上呼吁,能够在 9 月 7 日下午三点 之前凑齐 “三证”的、关心 黎庆洪案 的、非贵阳本地的朋友,可直接联系自己 13901297271 。实践公民自由,行使宪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人人有责。 现有上海 薛荣民律师 、上海 韩国权律师 、湖南 陈以轩律师 等人报名参加游行示威, 陈以轩律师 表示,从 2000 年开始学习法律,一直知道中国有部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想落实下。张磊律师表示,只有两个人,也要游。   广东 崔小平律师 表示,特地看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行政许可法》,贵阳警方所要求的三项资料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居委会的居住证明材料,要这个的理据是什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只要提供“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相关参见: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9/blog-post_5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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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周泽等向贵阳公安局提交游行申请(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 7 月 23 日 ,广受关注的黎庆洪涉黑案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宣判,被告人黎庆洪被判罪名成立,随后黎庆洪涉黑案辩护团律师表示要继续上诉。 8 月 31 日 ,辩护团周泽律师接到贵阳中院黎庆洪案二审合议庭法官戴峥嵘电话通知,称合议庭认为小河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如果有新的辩护意见,请在 9 月 6 日 前提交书面辩护词。另外张磊等其他多位辩护团律师也接到了相同的通知。 9 月 5 日 上午,周泽律师会见了被告人黎庆洪,黎庆洪表明对二审的态度:要求开庭。 周泽、张磊等律师决定,为抗议贵阳中院对黎庆洪不开庭,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决定在贵阳申请组织一次游行示威。目的是为了促进黎庆洪案公正审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9 月 5 日 ,周泽律师、张磊律师以公民身份到贵阳市公安局提交了游行示威申请书。 9 月 6 日 上午在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填了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贵阳市公安局给周泽律师、张磊律师出具了关于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周泽律师表示,这样的行动或许已经超出了律师的业务范围,但我们首先是公民。实践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基本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不唯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更是公民责任。从 9 月 7 日起 ,我要给贵州省委常、贵阳市委书记李军以及贵州省委常委、公安厅长崔亚东写公开信。我要跟他们探讨:小河法院对黎案判成那个样子,到底冤不冤?贵阳中院二审不开庭,究竟想掩饰什么,合不合法? 相关报道请参见: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7/blog-post_6417.html 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 贵阳市公安局:   我们是贵阳市中院正在审理的“黎庆洪案”二审被辩护。包括杨金、迟夙生(全国人大代表)、陈有西、斯伟江、朱明勇、杨学林等几十名律师免费辩护,全案上百名律师对涉黑犯罪指控齐作无罪辩护的“黎庆洪案”,在全国及江平、张思之、贺卫方、田文昌、赵长青、殷爱荪、张千帆、童之伟、范忠信、谢佑平、徐昕、李轩、栾少湖、张青松等专家、学者、律师的现场或远程下,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几的督导下,最后仍未获得公正审判。 乃至于,曾经对“黎庆洪案”(第一季一审)枉法裁判的贵阳中院,在小河法院对黎案(第二季一审)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不清的情况下,置众多律师要求二审开庭的申请于不顾,且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悍然决定二审不开庭! 为促进黎案二审开庭公正审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作为“黎庆洪案”辩护人,决定以公民身份依法举行一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公 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 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 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的规定, 现谨依法向贵局提出申请。 (一)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   组织 30 名关注或参与“黎庆洪案”辩护或关心该案,且中国公民,在小十字集合,步行到贵阳市中院,向贵阳中院提交要求公开、公正审理“黎庆洪案”的请愿书;然后,从贵阳中院步行至贵州省高院,向贵州省高院递交请愿书;之后,从贵州省高院步行到中共贵州省委递交请原书。向贵州省委递交请愿书后,就地解散。 (二)关于标语、口号 在游行示威过程中,我们准备打标语 1 、坚决拥护依法治国 2 、坚定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3 、坚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4 、坚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5 、反对司法不公 6 、反对枉法裁判 7 、反对黑打 8 、强烈抗议强权操控司法 (三)关于游行、示威人数 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准备组织 30 人参加。 (四)关于车辆     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不准备车辆参加。 (五)关于音响设备 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备使用音响设备。 (六)关于起止时间: 2012 年 9 月 11 日 上午 9 点到 11 点 (七)关于集结地点和解散地点 以小十字为集结地,省委门前为解散地。 (八)关于路线       小十字经大十字,沿中华南路至大南门,沿观水路至省委大门。   (九)关于负责人 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由周泽、李金星、张磊负责组织。 申请人(签名):周泽   李金星   张磊 20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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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张磊律师:贵阳记(十八)

听说,本案,凡是委托的贵州律师,被要求提前向法院交辩护词,而且是必须选择至少一项罪名是有罪辩护,于是,参与本案的贵州律师在今年一月份开庭之前,就有不少向法院交了辩护词,有贵州律师不愿意做全部有罪辩护,于是选择了其中的一项罪名比如说赌博进行有罪辩护,但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做无罪辩护的。 本案,所有被告人(除了秘密审判的前贵阳市公安局警员潘某某之外)在法庭上,均不认为自己参加了黑社会,均异口同声的“指控我参加黑社会不属实”,如果被告人自己不认罪,辩护律师必然不能做无罪辩护,如果被告人自己不认罪,而辩护律师却被强迫做有罪辩护,这只怕不能只用“丑闻”二字可以概括了。 杨学林律师昨天来了,但是他对于自己是上法庭的辩护席还是坐在旁听席上,并无把握。让一个辩护律师坐到旁听席上,对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都是一种伤害,对法庭却是一种戏弄,这里,有太多可悲的娱乐化。早上,我们一路到了法庭,我们先进入法庭,杨学林律师过了一会儿还没有进来,我们翘首以望。开庭铃声响起,杨学林律师仍旧没有进来。我看到蒙祖玖已经被押入法庭,但是杨学林律师仍旧没有进入法庭。 上午的庭审快结束时,我在旁听席上发现了杨学林律师,杨律师静静地坐在那里,满满的旁听席中,万人如海一身藏。 昨天傍晚,我一个人,沿着小河边走了很久,去向小河的源头,夕阳清江,白石小桥,近有菜蔬,远山苍翠,河中钓客,嬉水小孩,河边大树下休闲的人们,一切安静而美好。 在河边时,我想要找到一个词,却想了很久都没有找到确切的可以写出的词,来形容或评价“做被告人及家属工作要被告人解除对律师的委托或者不要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然后保证不比原来判得重、如果继续要外地律师那后果不好说”。晚间上网,发现有网友借一位知名教授的名义对此行为进行了定性性表述:邪恶行径。 鉴于公诉人没有提前把他们的举证目录提交辩护人,为了及时查找案卷,今天,杨金柱律师把本案的所有打印出来的 200 多本案卷都搬到了法庭的辩护席上,案卷堆集如山。 宣判长一宣布开庭,直接指示要公诉人向法庭举证,杨金柱律师要求就举证程序问题发言,审判长不准许,杨金柱律师站起来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不理睬,杨金柱律师一直站着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继续不准发言,杨金柱律师一直站着要求发言,黎庆洪大喊你们为什么不让辩护律师发言,审判长制止黎庆洪,公诉人开始宣读证据,杨金柱面前审判长站立举手要求发言,我从后面望着老杨的背影,老杨昂然挺立,高举右手,就像一尊雕塑。同时,一位女公诉人继续宣读证据,杨金柱律师与审判长眼神对视三分钟,后,审判长说,杨金柱律师请你坐下,本庭一向尊重你,有什么意见请你在质证时再发言,法庭会尊重你的发言。杨金柱律师此时坐下。 今天的举证目录,公诉人在宣读证据之前说证据目录有二十余页,所以“不可能”打印出来给辩护律师,已经拷贝到法庭书记员的电脑里,请有需要的辩护人到书记员处拷贝。可是此时已经开庭了,难道开着开着庭要辩护人走去书记员电脑前拷贝?审判长说,举证目录已经有一部分辩护律师进行了拷贝,请大家相互拷贝一下,可是此时已经是在开庭了,公诉人已经开始举证了,难道开着开着庭大家相互找着问着谁有谁有大家拷一下?为什么开庭前不告诉我们,不让我们拷贝?没带电脑的辩护人呢?我数了一下,今天上午到场的四十余名辩护律师,带了电脑的,不超过十人。 今天的旁听席,一反前几天空着大半的情形,是满的。早上到场下车时,我发现警戒线外,有一拨一拨的中青年男子,围着抽烟聊天,清一色的短头发,黑皮鞋,深色上衣,全部扎进裤子里,我们下车时,几拨人同时肆意的打量我们,有人甚至盯着我们看,我与其中几个人对视了几眼,发现来自这些人的眼神似乎训练有素,很硬,似不屑、似嘲弄、似不解、似敌视。 午饭时间一到,庭审还没结束时,我发现旁听席上全空了,只剩下前排坐着的被告人的家属,据前几天的庭审情况,坐在前排的人,是被告人的家属,只要被告人还在庭,家属都会在旁听席上一直守候。 今天的第一桩事实,是谢应林和黎庆洪在织金县开了一个和平煤矿,某日,煤矿管理人员李清发被“抢煤”(按当地政府文件,村民的用煤为混和煤即块散混合,政府定价,但有一些村民强势要全部装优质的块煤)的刚服刑释放一个月的盗窃犯罪分子某杨姓村民打伤,报警没有处理,谢应林于是赶去处理,第二天,该人又带七八人来“抢煤”,谢应林制止,头被打破,血流满面(后来逢了八针),而后该人叫来七八十人把煤矿的办公室用石头砸烂,并杨言第二天还要再叫几百来人把煤矿全部砸掉,要让煤矿开不下去。谢应林安排人报警之后,打电话给黎庆洪通报煤矿被砸情况。黎庆洪赶来。谢应林说他后来被取保候审的时候才知道,报警后确实来了警察,但是该警察“看到村民的石头像下雨一样”,就走了。于是谢应林黎庆洪为保卫煤矿,打电话叫人来护矿。后来,公安机关来人处理。于是黎庆洪谢应林叫来的人撤走。撤走时必经之路要经过村寨,这一路过,被侦查机关和起诉书认定为“震慑村民、扫荡村寨”。 谢应林质证说,你们这么厚的一本起诉书,关于我的就这么一件事情,我才是真正的受害人,我的煤矿被砸了,我被打成重伤,唉,为这一件事情还连累这么多亲朋好友,我真是难过,除了这一件事情,我没有起诉书上讲的任何事情,就这样,我就成了黑社会的骨干成员? 黎玉成质证说,今天公诉人念的我的口供和我当时在花梨街派出所说的完全不是一回事,我当时一直就在车上睡觉,哪有什么白手套哦,哪个乱说的哦。 宋小均质证说,刚才公诉人念的我的口供和当时警察念给我听的我的口供完全不是一回事(要知道是这个内容,我就不签字了)。 该事件,当时,织金县公安局珠藏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是对该村民杨某某治安拘留 15 天。 黎庆洪查看书证之后,质证说,从卷中派出所处理文书中,可以看出该杨姓村民 1999 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2005 年底刚释放,然后, 2007 年,此人又因杀死同村村民被抓捕。黎庆兴说,“这么一个人,还是你们的保护对象,还用他的证言来指控我们,你们却对他的身份情况进行隐瞒。” 李相建要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说刚才宣读的这一桩事实与你有关系吗?李相建说,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供述中是没有听到我的名字,但是起诉书上这一桩事实上却写了我的名字,我当时在浙江,根本不可能参与,请法庭排除。 终于轮到辩护人质证时,杨金柱律师站起来先试了一下声音,说有人说我的嗓门太大,怕震落天花板,那我先试一下,我今天声音低一些。老杨说审判长刚才说庭审以来法庭对杨金柱律师是尊重的,我很感谢。审判长插话说本庭对所有的辩护人都是尊重的,杨金柱律师说审判长你刚才说了我的名字,审判长说那我说明一下。而后,杨金柱律师说,为什么我今天要把所有的案卷都带到法庭上来,是因为公诉人没有给我们提交今天要举证的证据目录,我不知道公诉人今天要举什么证,所以我只能把主要的案卷都带来了。审判长要公诉人解释。公诉人说页数多,所以不打了,此前已经拷了给书记员。 杨金柱律师说,二十多页就不打了这个理由不能成立,这法庭天天审要用多少司法资源?二十几页纸就不打了?而且,杨金柱已经 56 岁了,杨金柱不会用电脑,只会用二指禅打博客,所以你的电子版目录对杨金柱等于没有,并且,今天那么多的辩护人没带电脑来,他们怎么办?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你们的举证太混乱了,我从来没有见过这样混乱的举证,我建议,我只是建议,你们就按起诉书的体系来举证,一二三四黑社会,然后你们再举具体的事实,你们这样胡搞,东搞一下西搞一下,我们也只能跟着你们胡搞质证,为了加快庭审速度,因为我想在 8 月 30 日前结束庭审,不然根本无法完成。杨金柱律师再次对所有被告人说,质证阶段只讲事实,不用讲道理,讲事实就可以了。杨金柱律师还建议,为了加快庭审,大家辛苦一下,建议以后在周六时也开庭审理,每周休息一天。 杨金柱律师的两次“因为我想(我们争取)在 8 月 30 日前结束庭审”,均引起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和法警、旁听席上稍有骚动。今天,是 7 月 2 日。 审判长再次对杨金柱律师的部分建议当庭采纳,并要求被告人注意执行。 朱明勇律师质证说,公诉人的这一组举证,掐头去尾,把事件的起因、结果隐去了。起因是村民抢煤,结果是该抢煤的村民被治案拘留15天。朱明勇律师质证说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审判长说这个问题本庭上周已经进行了答复,请辩护人不要再提这个问题,朱明勇律师说,上周答复的是上周的证人,现在是这一组证据,又出现了新的证人,而且新的证人的语言又出现了新的矛盾,辩护人现在再次提出要求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什么是应当?审判长说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本庭将会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完毕之后再做决定。 因为黎猛没有被指控参与这一件事件,所以我本来不准备发表质证意见,在王耀刚律师发表质证意见说公诉人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这是一起聚众斗殴,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刹时我仿佛回到了常熟法院的法庭上,那十天庭审,翻来覆去,反复而又反复的两个词就是“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于是我补充说了一个质证意见:公诉人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这一起事件是被告人等聚众斗殴,反而可以证明被告人等是正当防卫。 下午,杨学林律师,终于进入法庭辩护席。 下午一开庭,公诉人宣读证据之前,向所有辩护人提供了纸质的举证提纲,两面打印,共十页纸。  今天有一桩事实,是黎猛给罗浩借了5000元钱赔偿他人的损失,黎猛被打出来的口供是“没有要罗浩还钱”,罗浩的口供是“黎猛借钱给我对我好真是当哥的,钱没有还他”。 罗浩质证时,说,我的口供是办案人员要我那么说的,如果我不那么说他们就打我,他们还说“我们不是要搞你们这些小喽罗……”,审判长立即制止他继续往下说。罗浩继续说这5000元是作为朋友借黎猛的,半个月之后就还了的,罗浩一口气举出三个在场的人可以证明他还了黎猛钱。 对此事,我的最后一项质证意见说,罗浩笔录里的“黎猛大哥对我好,真不愧是当哥的,和这样的哥在一起,我不后悔”这些话,多么像侦查人员自己强加的编造啊。我说,罗浩刚才说到他的这份笔录的形成时侦查人员要求按侦查人员说的说,不然就要打他,并且说侦查人员对他说“我们不是要搞你们这些小喽罗”,他这话明显还有后半句,但是审判长制止了他,不是要搞他们这些小喽罗,那么是要搞谁?我认为罗浩这是提出了新的非法证据线索,所以,我以黎猛的辩护人的身份要求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罗浩的这一份庭前供述。对此,审判长继续其一贯的答复:“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质证意见?” 杨学林律师质证时说,首先感谢法庭让我回到了法庭的辩护席上,其次感谢蒙祖玖恢复了对我的委托,感谢蒙祖玖对我的信任,然后,杨学林律师开始质证,从讯问笔录的标题到讯问人员的身份、到笔录的内容,质疑蒙祖玖庭前供述笔录的合法性,然后从内容本身、与其他人供述的矛盾,从行为性质,逐一驳批辩析。第一次当庭领略了杨学林律师的沉稳老道、严谨专业,服。 现在,对于辩护人的所有质证意见,公诉人都不进行回应了。这可能是公诉人和合议庭的明契,但是辩护人是不知道的。 下午公诉人一气举了近十个事项的几十份的供述、证言,黎庆洪抗议说根本无法记下这么多人的供述语言,根本无法质证,多名被告人均提出抗议,说根本没法记。审判长的解决办法是,请公诉人将举证目录投影到显示幕上。 审判长今天打断被告人、辩护人发言的次数明显增多,审判长开始为被告人总结观点,引导被告人“简短”。 被告人梅芸瑜质证后,向法庭申请要求联系其家人为其增加安排一位辩护律师。 下午的最后一项举证,是要证明有人被劳教、被关押后,朋友中有人去看望,去给送生活费;有人被砍伤了,其他朋友去医院看望,送了水果、钱;黎庆洪黎猛等第一季一审被判决之后,有人去看守所看望过,送过钱。这些都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 被告人罗毅质证说,我是犯法被关了,但是家人朋友来送点生活费用都不行吗?来看望都是犯法吗?你们这么搞是不行的。 李相建质证说,我去给梅芸瑜上过账,这是事实,大家作为朋友,他在看守所,亲自打我电话,打到我的电话上了,叫我给他去上点账,作为朋友,接到朋友的电话,他都从看守所里面打电话都打到我了,我去给他上点账,上了三百元钱,这也要作为犯罪行为,作为组织成员联络的犯罪行为,我不知道他们侦查人员和你们公诉人是怎么想的。 蔡峰质证说,我是去看望过罗毅,但是这是我个人的行为,不是什么组织行为,是我出于朋友关系去看望他的,朋友之间不准看望吗?这被你们搞成黑社会犯罪行为,你们公诉人真是在乱整,乱搞。 谢应林说我被关进来之后我才知道在里面的苦,希望得到亲人朋友的关照,蒙祖玖和我关系确实好,我确实给他上了账,但是我为什么没有给其他人上账,(是因为我和其他的这些人都没有关系,不是组织成员关系),请法官去想一下。 周泽律师质证时说,这些看望,都是相关被告人用自己的钱去看望,并不是什么组织为其成员的看望和支助,本来是十分正常的看望,是朋友之间的可贵友情,却在这里被逼得被告人之间要相互撇清,我感到非常的悲凉,每个人都有朋友,每个人的朋友,都有可能违法犯罪,真的违法犯罪了,或者被冤枉进了看守所监狱,那朋友应该去帮助他,关怀他,让他早日走出来归社会,但是公诉人却把这些行为当成了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公诉人的这种追诉,是不人道的,是反人性的。 杨学林律师质证说,根据我的阅卷,我看你们弄的只怕不是组织成员去给黎庆洪上账,而是因为他们给黎庆洪上账而成了组织成员,很多被告人原来都不是被告人,而后因为给黎庆洪上账,给律师作证,现在成了被告人了;再者,难道上账这种正常的人情交往都不允许了吗?按这种逻辑,是不是任何人一旦有什么事情,大家就要像文革时期那样必须要和他划清界线了呢?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在破坏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呢?我认为这样是十分不妥的。 对此组证据,我的质证意见只有一句话:你们这是在摧毁最基本的人伦。 庭审在晚七时结束。又一天过去了。 贵阳今天烈日当空。 今天其实是黎猛的生日,他马上就要被关满四年了,我没有祝他生日快乐,蒙难之人,不需要虚假的托词和伪善的祝福,他需要的,是青天白日,是公正。 2012年7月2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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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百出漏洞三:三名被告人10岁那年同时加入黑社会

2012年07月01日 15:10:04   黎庆洪案百出漏洞三:                   三名被告人10岁那年同时加入黑社会     按语: 杨金柱律师在黎庆洪案6月29日的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时说,小河案的起诉书漏洞百出,其要从当日起陆续发表100篇“漏洞百出”的狗屁博客,免除对公诉人搞突然袭击之嫌,期待公诉人能够将100个漏洞全部补上。老杨关于黎庆洪案起诉书漏洞百出的判断,也是参与本案的诸多辩护律师的共识,只是没有人专门去给公诉机关挑错。当然,很多人所认为的“漏洞百出”,未必真有100个漏洞,可能是30个或50个,也可能是98个或99个,但一定没人想过会有100个漏洞。当然,漏洞也可能不止100个。老杨决定要从起诉书中找出100个漏洞,并已开始陆续披露,这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这对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以及提高参与本案辩护律师的刑辩水平,都大有裨益。希望持有黎案起诉书的“被不用”律师们也来参与老杨的这个玩法,看看你们能从起诉书中挑出多少漏洞。       下面让我们一起欣赏杨怪侠的《黎庆洪案百出漏洞三:罗浩、谭兴顺、李湘波三名被告人在10岁那年同时加入黑社会》—— 小河案漏洞百出之三:       罗浩、谭兴顺、李湘波三名被告人在10岁那年同时加入黑社会       【金柱按语】杨金柱昨日在向司法部律师司领导汇报了杨金柱对小河案辩护的12字方针:“坚守程序、查清事实、死磕到底”。领导给外地辩护律师作了三点重要指示。杨金柱最后表态:“听部领导话、跟共产党走”,横批“言行一致”。由于该领导太了解杨金柱了,将杨金柱的“言行一致”改为“该干嘛干嘛”。         杨金柱在此特别说明:杨金柱是一个服软不服硬的人,如果有人想用司法部来压服杨金柱,那是痴心妄想!中国20万律师中,杨金柱是最不怕司法部的一个律师。杨金柱2006年起诉过湖南省律师协会对杨金柱侵权、接着又起诉过湖南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2010年10月国庆节期间,杨金柱“为国死谏”大战风车,在公开要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王胜俊院长引咎辞职的同时,公开批评司法部不司法、公开要求司法部部长大人引咎辞职。2011年5月,杨金柱被通程律师集团除名后个人律师所没有获得审批,8个月无所执业而成为中国律坛的孤魂野鬼,杨金柱决定离开律坛,但在离开前要和部长大人大战风车。于是,杨金柱公告天下,在给部长大人连续发表18封“司法部不司法”的公开信以后,将公开致信中南海9位掌舵大佬要求部长大人引咎辞职。杨金柱从星期一开始每日在博客上发表一封给部长大人的公开信,但星期五上午省司法厅领导答复同意杨金柱妻子李茂林律师设立私人律师事务所,使杨金柱后面的13封“司法部不司法”的公开信至今没有发出。         “端了司法部的碗、就要归司法部管。”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杨金柱昨天向领导表态:杨金柱在小河法庭上将严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一定不给中国律师丢脸。鉴于贵阳小河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裸奔现象,杨金柱将在不违背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严防死守律师辩护权利,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不惜一切代价,该“闹庭”时则一定要“闹庭”,不仅是小闹,而且要大闹,要想方设法闹到中南海九位掌舵大佬那里去。           ==============================================================   起诉书第52–53页指控李湘波、罗浩、谭兴顺三名被告人1999年以来分别在赌场上看场子或为赌场提供服务,长期在赌场上聚众赌博、长期在上述赌场上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原文摘录如下)       “1999年以来,被告人黎庆洪先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黎猛、何菊建、蒙祖玖、龙康、吴正刚、刘语、张涛、尚兴钟、李相建、李光奇、宋小均、冯沛元、谭兴顺、蔡计刚、刘健、金华、任平、龚天华与胡贵、邓德权、蒙政、方超、王祖友、刘宽财(6人在逃)等人,长期在开阳县城关镇、花梨乡、永温乡、南龙乡、金钟镇、双流镇、瓮安县中坪镇、乌当区羊场镇、修文县六屯乡、贵定县城关镇等地聚众赌博,从中牟取暴利。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蔡峰、罗毅、程良静、 罗浩 、梅芸瑜、秦兆松、吴明扬、何先杰、 李湘波 等人在赌场上看场子,或为赌场提供服务。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尚兴钟、龙康、金华、吴正刚、蔡峰、曾仪、蔡计刚、冯沛元、宋小均、蔡侍冈、罗毅、黎玉成、李光奇、张松、何祥、梁显贵、程良静、何先杰、李相建、刘健、 谭兴顺 及金松祥、蒙政、方超、胡贵、邓德权、王亚军、刘宽财、谢小兵、王祖友等人长期在上述赌场上聚众赌博。为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李光奇、尚兴钟、罗毅、程良静、何先杰、蔡计刚、吴正刚 、罗浩、 蔡峰、李相建、曾仪 、 梅芸瑜、谭涪锦、何菊建、金华、梁显贵、冯沛元与方超、王亚军、夏锦龙(三人在逃)长期在上述赌场上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起诉书对罗浩、谭兴顺、李湘波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介绍证实:李湘波、罗浩、谭兴顺三名被告人均出生于1989年,他们三人1999年同时在10岁时参加黑社会。         起诉书第10页证实:排名第37位的被告人罗浩出生于 1989年1月30日 。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浩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 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         起诉书第11页证实:排名第40位的被告人谭兴顺出生于 1989年4月9日 。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谭兴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         起诉书第13页证实:排名第46位的被告人李湘波出生于 1989年8月17日 。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湘波的行为已触犯《中牮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八条、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赌博罪。”         起诉书第21页指控罗浩、谭兴顺、李湘波三名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积极参加者”。         行文至此,杨金柱仰天长叹:呜呼!黎庆洪黑社会组织从娃娃抓起,积极参加者中不仅有9岁之梅芸瑜,还有10岁之罗浩、谭兴顺、李湘波三名被告人同时参加,黎庆洪摧残祖国花朵,带领9岁10岁之童年作为黑社会小弟,该杀黎庆洪之头啊!         亲爱的公诉人,你们指控罗浩、谭兴顺、李湘波三名被告人在10岁那年同时加入黑社会的证据也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吗????!!!     为了这些9岁10岁就参加黑社会的农家子弟,为了还这些比杨金柱大儿子还小几岁的农家子弟的清白,同样是农家子弟出身的杨金柱,将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不惜一切代价,以血肉之躯去中南海滚中国21世纪的铁钉板,风雨无阻、至死方休!           亲爱的公诉人: 杨金柱律师期待你们补上这第三个漏洞!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e0s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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