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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张磊律师:贵阳记(十六)

                          张磊:贵阳记(十六) 早上一到法庭,老杨又热心的跑到公诉人席前,与几名公诉人就怎么简单有效举证向公诉人提出他的“指导性建议”。 一坐上辩护席,老朱问我几号了,我告诉他,他恍然。真是庭中不知世间岁月。本案自6月8日复庭,已经是第十五天庭审了。 庭审旷日持久,是为什么?我认为,是为了查清事实,是为了实现法律,是为了公正。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用时近4年,怎么能够指望开几天庭就完事了呢?这关系到57名被告人,57个家庭。这还关系到审判是否公正,法律是否正义。 一开庭,黎崇刚向法庭提出要求昨天举证中出具证言的相关证人,必须要到庭,当庭对质,他不知道那些证言是怎么来的,而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带他到过现场,他当时要求去矿山指出现场实况,但是专案组警员不准他下车去指认查看,只是给他拍了一张照片证明他指认了现场就完了。 黎庆洪要求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庭先让他将申请讲出来,审判长不允许他讲,让他直接将书面申请提交法庭,黎庆洪坚持要求讲,审判长坚持不允许,一度黎庆洪情绪十分激烈。后来他质证时说他的申请是要求法庭传相关证人受害人到庭对质,和要求控辩审一起到矿山实地堪验,本案非常重大的一项争议事实(有没有抢别人的矿)一到现场就可以查清。 何兵教授举手,说关于本案的一个重要程序问题要向法庭说明,经审判长允许后,何兵教授说:“本次法庭审理的已经是一个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必将在全国的公检法系统成为指导性案例,必将成为各大学法学院教学的指导性案例,如果在这么一个典型案例中,作为一个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一个证人都不到庭的话,那么,它将从根本上摧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制度。有一句格言叫‘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引至此案,则可说‘若证人不到庭,则质证无意义’,如果你们不传证人到庭,则你们将来作出判决之后,你们的判决必然受到怀疑,而第一个受到指责的就是你们的证人不出庭。你们不能自己摧毁法律的正义。” 今天上午的举证,公诉人举读书面文字、被告人供述、书证意证明黎崇刚开矿造成地质灾害,在对村民赔偿时,威胁、殴打村民,强占村民土地房屋。 我决定以后不再把公诉人举的不到庭的证人由侦查人员调查出具的证言称“证人证言”,而改称为“书面文字”,因为,证人,应当是人,是证人自己,不是侦查人员,证言,应当是言,这个言,应当是指当庭从证人口中说出来的语言,而不是指书面的文字,所以,不到庭,不能称证人,不当庭由口中直接讲出,不能叫证言,所以不能再叫“证人证言”。这是公诉机关和法庭罔顾法律明确规定不让证人到庭,以他们的实际行为改变了刑诉法42条的规定。改变证据类型的,不是我。 公诉人宣读一组证人证言时,由于证人较多,公诉人在宣读时,有9个人的书面文字内容根本就没有宣读,只是读了一个证人的名字,然后要被告人质证。杨金柱律师对此提出异议。公诉人的回复是由于这些证人证言要证实的内容与前面已经宣读的证人证言内容相同,所以不再一一宣读。审判长的回复是:请公诉人下次举证时注意这个问题。那么这一次呢?这9个人的证人证言呢?可以这么糊弄过去?糊弄一点是一点?后来黎庆洪质证时再次提出这个问题,说不宣读他不知道证人说了什么,他无法质证,所以他请求合议庭解决这个问题,此后,公诉人才进行补充宣读。 黎崇刚对于这一组证据,似有一肚子话要说,“我要活到七十岁,八十岁,我要锻炼好我的身体,我要出去找我的矿山上的乡邻亲戚,问一问他们,我黎崇刚哪里欺压过他们一次,一点?他们以前住的地方交通不便,我给他们赔偿,让他们都搬到了公路边上,建起比原来大得多的房子。我犯了法我就伏法,我没有做的事,你们强行要把我按上,我怎么受得了?这个案件被你们搞得越来越复杂。” 本案仅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项罪的两被告人之一的黄某某,07年进入黎家矿山负责管理,说他参与三起赔偿协商处理,都是在乡政府的主导协调下妥善解决的,他们的矿山还超出法定标准进行了赔偿。他说矿山没有任何对不起村民的地方,我在当地,与村民关系好得很,他们老老少少遇到我都会与我打招呼喊我,我看到起诉书真的是很心寒,我07年才到矿山上班,起诉书却说我03年就开始欺压村民,你们这样乱搞,我真是要求这些证人到庭来与我对质,让我看看他们到底都是些什么人,为什么要这样违背事实的乱讲。 被告人何某某说:“从排非程序到今天,公诉人天天说证据来源合法,情况真实,但是却不让对我们严重刑讯逼供的杨某某、潘某某,以及其他那么多的证人出庭作证,也不去现场堪查,如果你们不能公正审判,要强行判我,那以后的事就不好说了,我先只把话说到这里。” 斯伟江律师昨天的《七伤拳》刚发表,今天,就出现了这个情况。但愿,他文中的相似内容,以后不要被验证。没有证据表明昨天已去重庆清扫“一坨屎”案的斯律师见过不是他当事人的何某某,也没有证据表明何某某读过斯律师的文章。这不是斯律师危言耸听,而是此乃事理之必然。 被告人任某说,起诉书指控我08年参与欺压村民,我08年根本就是在上海,就为这事被关了20个月,你们试过这种滋味吗?你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啊。 还有多名被告人质证指出,起诉书上写的他们被指控参与黎家暴力欺压村民的时间,他们要么还在中学读书,要么已经因其他犯罪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杨金柱律师质证前,首先向法庭提出两点,“第一点是关于黎庆洪向法庭提交的紧急申请,要求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和现场堪验,对于这个问题,本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以及在贵阳督战的相关领导,引起高度重视。昨天和今天上午何兵教授已经两次说过这个问题。我昨天没有说,我昨天是在观察我们的这个法庭,看是不是对实体的审理能够作到公正,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我就不再多说了,现在是要查清事实,如果本案在这样的特殊的史无前例情况下的审判,通天了的,我们还不能查清事实,如果庭审不能查清事实,那么实体正义,又从何而来?第二点,我答复黎崇刚,我说过我一定为你争取程序和实体公正,如果你的这个案件,实体上不能公正审理,我会为你去混钉板,我会为你去中南某海去告状申冤。” 质证时,老杨说:“杨金柱就用你们公诉人的证据,击垮你们的证据体系,杨金柱是不是吹牛皮,质证完你们就知道了。” 杨金柱律师质证时说,公诉人所举证据充满矛盾,一对夫妻的两份证言,对于同一个事实,老婆说骨头被打开裂了,老公却说骨头没有受伤;在一个人的同一份证言当中,出现了一边说‘我很怕黎崇刚,他家有钱有势,有打手’,一边却又敢一个人就去堵矿;他们堵路不怕,堵矿不怕,敢一个人几个人就去堵矿堵路,却从来没有因为受到“欺压”报过警,理由却是“怕派出所,他们勾结派出所”,这样的证言,不是欺侮大家的智商嘛。 今天晚饭时,杨金柱律师说鉴于本案审理程序在众目睽睽之下发生着极其严重的违法情形,他已经决定近日开始要给最高法院的张某副院长就本案的程序问题连发公开信。 周泽律师质证说,从公诉机关宣读的证人证言,有些甚至是不识字的这些村民,其证言里多次出现“欺压群众”、“残害百姓”、“垄断经营”、“称霸一方”这些高度专业的词语,这已经足以推定侦查人员是在刻意编造假证,构陷黎崇刚黎庆洪。 午饭时,我看到老朱拿了盒饭后走到一个位置准备坐下,然后看到边上坐的是昨天休庭后向法庭“强烈建议每名辩护律师发言限制五分钟”的那位谢某某的辩护律师,我看到老朱又起身另外找了一个离那里较远的位置坐下吃饭。 吃午饭时,老杨与老朱还有我坐在一起,老杨说,你们每天起床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学习杨金柱的博客语录,第一句语录就是“不要低估公权力的无耻,公权力拥有十八般武艺,再加上无底线的无耻,就是天下无敌。”我说老杨你要我天天学习你的语录还可以,老朱可是承你御封过了的律师界的常山赵子龙人家朱家枪法已经自成一派了你不能要人家还天天学习你的语录,老杨一顿,哦,一转,说,也可以学习嘛,老朱客气说,也要学习,也要学习。 下午黎崇刚补充质证说,所有的村民搬迁赔偿,都是依法赔偿,都签有协议,为什么公诉人上午宣读证人证言说我没有赔偿,公诉人你们调查时候为什么不要他们把搬迁协议拿出来给你们,他们不拿,我们也有存根都在矿上,你们为什么不调查。十多年来,没有一个村民到政府上访投诉过我,我请政府帮忙主持解决相关问题,你们又说我勾结政府,我经营矿山有问题不找政府解决我去找谁解决? 黎庆洪补充质证说,这两天的质证程序,好像少了一个环节,就是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之后,公诉人应当有针对性的进行回应,然后被告人和辩护人才好再有针对性的回应,可是公诉人没有进行回应,是他们回应不出来吗? 朱明勇律师质证说,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可以知道一个事实,就是黎家矿山多次被堵,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而且是有高度安全要求的矿山,被人带几十人堵住,这种堵矿山的群体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情节严重,一般是按寻衅滋事或者取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来处理的,针对这些情况,黎崇刚黎庆洪的反应是什么?是报警,是请乡政府来处理。可以说黎家父子在当地是构建了合谐的社会关系。 我的质证意见,请法庭在对证言采信时,要重视证人证言的形成,去进行这些调查取证的侦查人员,他们的单位和他们自己有些人,都书写了他们是文明办案,依法取证,但是也有本案多名被告人指控他们办案时不是那么文明、依法,所以,法庭在审查这些警员所调查取得的证据时,要慎重,这些证人,有很多是不识字的,按笔录所述,他们的笔录是由侦查人员宣读给他们听之后,他们按印的,而本案有不少被告人前面庭审中都说笔录根本没有给他们看过就直接要让他们签字按印,那么,我们有理由怀疑侦查人员对证人的取证,也有可能是这么进行的,也没有让证人仔细查看笔录,更不要说是一字一字念过笔录了,而且,根据语言和文字的转换传播规律,口头语言,与文字表述,是有很大区别的,村民说出来的话,和侦查人员用他自己的手再记到笔录上去,这中间必然会存在偏差,有刑事案件司法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记笔录的学问大了去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偏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有必要传证人到庭向法庭当庭陈述相关事实。基于这种情况,在证人到庭作证的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形之下,我认为,对这一组证据的采信,至少应当以对花梨乡政府工作人员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赋予更高的可信度,因为,他们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文化程序较高,可能也更加懂法,知道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的重要性,知道其证言是要用来定人之罪或者脱人之罪的,他们知道证人的责任,他们也不易被警员蒙骗,加之他们的地位中立,并且亲自参与到了相关事情的处理,所以,建议法庭高度重视他们的证言,而他们几个人的证言,都没有一处黎崇刚黎庆洪欺压村民的内容。 何兵教授说:“对于起诉书某一段的指控事实,起诉书存在极其不严谨的地方,起诉书第33页第6行,指控黎庆洪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时间长达十余年,作案次数‘多达上百起’,可是我看你这个起诉书,你前面的这一段指控,也就23起,你得把剩下的77起找出来,你这是国家公诉机关的公诉文书,说被告人作案达百起,可是你后面事实部分才23起,你很多其他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如某段某项说黎庆洪黎猛帮朋友交纳罚款2万元(青石注:这起事实起诉书明显错误,起诉书后面的又一项事实中写了这2万元是其他人交纳的),为朋友交纳罚款是犯罪吗?在一个国家的法庭上,不能莫须有,你这就是莫须有,你要是把这上百起犯罪事实补齐,本辩护人自动告辞。上午有被告人说指控他犯罪时,他被关在看守所里,那他怎么可能作案?是谁把他放出来作案的?你们得把这个人找出来。上午还有一个被告人说指控他作案的时候,他在上海,还有一个说他还是高中生,他根本不认识你们所指控的黎庆洪黎崇刚。对于这些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质证怎么进行?如果他们所说的是事实,就证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虚假取证,怎么来证实事实?本案,证人对于公诉机关是存在的,但是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来说,证人只是一个神奇的传说,作为一个有上百证人的案件,我们见不到一个证人,一个人都不到,我们怎么查证。公诉人和辩护人,我们在法庭上有一个共同的任务,共同的使命,就是寻求真相和正义,就需要把证人请到法庭上来,把事实查清,共同找到真相和正义。我也提醒法庭的同志,审判案件不但要讲法律,还要讲政治,讲政治就是一个案件对于这个国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如果再这样审下去,我善意的提醒法庭,你们可能承担不了这样的一个责任,所以我建议这个案件不能再这么审下去了,谢谢法庭。” 王耀刚律师提出最高法院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3条154条,向法庭提出应准许黎庆洪黎崇刚提出的现场堪查的请求,法庭审理是为了查明事实,不是为了走个过场,所以,从法律规定上,从查清案情需要上,都有必要现场堪查和证人到庭。 兰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说,今天的庭审,多名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我前几天也提出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但是法庭一直没有答复这个问题,我现在请法庭当庭答复我,证人是出庭还是不出庭,请合议庭明确答复。审判长对他的答复是:“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要发表?”兰某的辩护律师再次强调说,现在是我向法庭提出这个程序性问题,请法庭正面答复,请合议庭答复,必须要答复,这是绕不过去的问题,请合议庭当庭答复。审判长的答复是:“你是谁的辩护人?”这位律师大声说,我是兰某的辩护律师,审判长说“请你注意自己的语言,什么绕不过去?”这位律师说,那请法庭现在答复我,传不传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的答复是“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要发表?”这位律师再次说,请合议庭现在答复我,证人出庭还是不出庭?准许还是不准许证人出庭,请法庭明确答复。此时黎庆洪大喊,这是程序问题,你们要公正。审判长这次的答复是:“对于此问题,综合考虑以后,再行答复。” 黄某某补充质证时说,公诉人说我们欺压残害群众,我真的是很不解,村民即使因为地质灾害有损害,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处理,他们能够直接就冲上来就堵我们的矿山矿井吗?我们矿山,大货车进山,被敲诈了六万八千元钱,在山上开一个风井,被村民要求赔偿一千二百元一个平方,我们有一次有一辆货车,翻车了,翻到村民地里,压倒了十多棵苞谷,你猜我们最后赔了多少钱?一万八千块钱。你们说这是矿上欺压村民还是村民欺压我们矿山?我还记得某年的中秋节,我是在矿上过的,我叫上了所有的工人(工人就是村民),我们拉了一皮卡车的礼物给矿工、村民。说我们欺压残害群众,我直是很伤心、很寒心。 有一位被告人说,我向法庭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当面说清楚,这个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吧? 下午的庭审中,被告人蔡某某,要求更换律师,审判长不予理会,然后杨金柱律师提醒法庭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程序问题,法庭应当立即解决,但是审判长说,该被告人已经有两名指定辩护律师,谢谢杨金柱律师的关心。可是,人家被告人明明说了是要求更换指定辩护律师啊! 此后,被告人何某某要求法庭联系其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其言,你们给我指定的辩护律师,我没有要,至于是什么原因,我就不说了(你们自己知道),我现在要求我的家人给我聘请一个律师为我辩护。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你们起诉书上的每一句话,都必须要有证据支撑,你指控谁谁谁打了谁,你必须举证他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打了谁,没有证据支撑是不行的,你们指控他们是黑社会犯罪,那么你的证据就必须要证明他是以黑社会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公诉人你们必须回应,你们不回应是不行的。 老杨可真多虑,老杨看来十分担心公诉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 何兵教授补充质证说,对于今天下午争议的这一段事实,我看起诉书还是以写小说的办法来写起诉书,你看这段,2000年以来,这十多年一句话包括了,到底是哪一年干了哪一件事,你从来不告诉我们,你这是迷踪拳,你说是村民堵矿是合理的诉求,我感觉我们一下午白耗了,合理诉求应当是到法院起诉,怎么到企业去堵呢?黎家父子被堵矿无法生产,找政府来解决,请问他们不找政府找谁呢?找政府,你们说是勾结政府,不找政府,你们又说是黑社会,搞了一下午就这个问题,我现在确实知道我们的维稳经费为什么那么高了。 一位贵州律师说:“公诉人刚才说看一个证据是否真实就在于看他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这暴露出了公诉机关一个非常可怕的办案思维逻辑,因为事实本身是未知的,如果在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印证推导的时候,先设定一个事实,然后再用证据来衡量能否证明这个事实,是错误的。而从现行司法理念来说,查证事实,需要根据现有证据,通过缜密的法律推理,合理运用逻辑,看得出一个什么样的事实,而不能先预设事实,然后再选择证据,如果运用那样的司法理念来办案,难保不出冤案。” 理念,是指导思想,如果理念错了,只怕要正确就难了。刑案如此,万事如此。 下午指控的一桩事实,是找人“护矿”,但是,几乎所有被指到场的被告人都说没有到场,并且,还提出自己当时在浙江,在宁波,在上海,在中学读书且没有一天旷课,有两人说村民都是他们家的亲戚他俩如果去了村民肯定认识他俩但是所有证人证言中却没有他俩但起诉书中却有他俩,等等。 下午休庭前的质证,黎崇刚说,“我是个遵纪守法的人,被搞成这个样子,每天开完庭回去,都是大雨,这是老天在为我家被冤屈掉眼泪,你们这样搞,不是我威胁你们,我老了,无所谓了,但是他们还年轻,他们会活着出去。” 有一句话,每每听到、看到,我都会悲感得需要忍住自己的泪水:我老了,无所谓了,你们还年轻,来日方长。 2012年6月28日,贵阳,小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64d259010108y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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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专案组受质疑

                                    张磊律师:贵阳记(十四) 由于昨天有一位被告人当庭说开庭开了十多天他还只是在法庭上见过他的指定辩护律师一眼,请法庭干脆帮他解除给他指定的辩护律师算了,贵州省律师协会方面非常重视,所以,今天进门时,以前一直由法院工作人员挂勾登记辩护律师到庭变成了要辩护律师自己写名签到。下午改成了外地律师划勾贵州律师签名。 昨天在质证时,对于公诉人所有称“七一卷”的案卷材料,我认为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因为,起诉书上载明,本案是由贵阳市检察院自贵阳市中级法院撤诉,然后退回贵阳公安局补充侦查,所以,本案的侦查主体应当是贵阳市公安局。但是现在公诉人移交法院的241本案卷中,却有166卷是由“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侦查取得。“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是一个什么组织?它是依据哪一条法律组建?又是依据哪一条法律行使侦查职权?它到底是贵阳市公安局的下属机构?还是贵州省公安厅的下属组织?它对谁负责?侦查权力的行使范围可以随意超越?侦查主体可以随意设置?任意僭越?对于没有法律授权的非法组织,不能行使侦查权,它行使了,就是非法侦查,非法侦查所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 早上进入法庭后,书记员告诉辩护律师,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今天拟举证的证据目录,一页纸,两面有(对环保这点表示个人赞赏)。请辩护律师自取。我取来一张,第一项写起诉书第某页第某项,这是公诉人举证要证明的事实,然后是被告人供述,标明了谁谁谁的供述,对应在某卷里,但是没写明是谁的什么时间的供述,辩护律师其实无法提前准备,因为同一卷中,均有同一名被告人的多份供述。 开庭前,黎庆洪向审判长请求能否解开械具以方便他记录。审判长言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为了安全,不予准许。 开庭前,黎崇刚要求“受害者”,要求证人,要求市人大代表,共同到庭,作为他的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这一点,等推崇新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何兵教授来了,可以研究研究,回复回复。 梁某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质证说,像公诉人所重点举称的在曾某某家“吃烧锅底酒(搬家酒)”的“黑社会聚会”,在开阳县的城里乡下,每天可能都要发生几十上百台,这是中国民间社会里的正常人情交往。大家二两烧酒下肚之后即使说些“以后兄弟发迹了多提携啊”之类的话,也非常正常。制定一个通讯录也是为了方便大家联络,通知吃酒送礼,不能说就是黑社会组织成员通讯录,“这样的通讯录,我手上就在好几本,亲戚之间啊,同学之间啊,都可以制作这样的通讯录”。 张某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质证时说,婚丧娶嫁,人情往来,这是我们贵州的民俗文化,也是中国的民俗文化,是人正常的社会交往,如果把正常的人情往来也列入黑社会组织活动,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程某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质证时说,公诉人举证应当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用证据来证实起诉书上的事实,但是昨天公诉人举的证据,多是围绕“本辩护人第一次听说的花梨帮,起诉书上查都查不到花梨帮三个字”,而第一天的举证质证可知,“同心会”只存在一年多就自然消亡了,所以公诉人的举证根本不能证实“同心会”“发展状大”的事实。 有一位贵州律师质证时说,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我已经向合议庭书面提出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合议庭既没有传证人到庭,也没有答复我,我现在请合议庭当庭答复我,到底传不传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对他的答复是“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质证意见要发表?” 周泽律师要求查看公诉人出示证据的原件,进行辩认,但是公诉人说庭前已经向法院提交证据复印件,本案证据较多,所以不再当庭出示。审判长支持。 斯伟江律师说,刑诉法52条规定被告人供述是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8条,证据应当当庭出示、辩认、质证,所以被告人供述应当当庭出示、辩认、质证。公诉人说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第11条,证据摘要出示的,经法庭同意,可以不再出示详细证据,所以最高检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并不矛盾。可是,公诉人你并没有“摘要出示”啊,你只是念了一遍,并没有当庭“出示”啊。 斯伟江律师强调不能以检察院的内部举证指导意见对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这是在法庭上。 质证中,斯伟江律师说,即使真有同心会、花梨帮、曾家的吃酒制定通讯录,那么,结社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只不过一些行政法规规定要去登记而已,如果没有登记,那也只是解散的问题,而不是犯罪的问题,公诉人的举证,没有围绕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来进行,以犯罪为目的组织才可能是黑社会组织,1921年,有十几个人在上海嘉兴南湖的一艘游船上,结了一个后来伟大光荣正确的社,所以说,只要是向上的,都可以。公诉人对于斯律师的此观点,表示赞同。 补充质证意见时,被告人李某某的表达可能稍有问题,审判长以不是新的质证意见为由多次制止他,要他有什么意见可以在辩论阶段和陈述阶段再讲。李某某说,你不能强制性的不让我讲话,我有新的意见,我对于公诉人举证的合法不合法我要发表我的意见,它不属实的相互矛盾的我要讲出来它哪里不是事实,哪里相矛盾,哪里没有关联性。你要不让我讲话,你干脆把我从法庭上开除好了。我自己犯了罪(他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等罪),我是认账的,该判多少,我都认,国家法律要我好好改造我认,但是把我刑讯逼供打成黑社会,用这些刑讯逼供的口供来指控我们是黑社会,我感到很荒唐。 黎庆洪说,公诉人说被告人当庭陈述不能为准,要以侦查阶段的供述为准,那么,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庭审都不需要了,直接由公安机关把我们判了好了。他恳请法庭不要采纳公诉人的这一错误逻辑,要重视他们被刑讯逼的事实,不要在贵州再弄一个赵作海出来,因为赵作海当初也是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的。 中午,在休息室,看到了湖南省司法厅的某位负责人,于是大家知道,老杨回来了。下午,老杨入庭时,与公诉人像是久别重逢的老朋友一般热情的互相打招呼,互致在我看来都是意味深长的笑意。 午饭时,贵州省律师协会的负责人对律师们说,请大家尽量一定要保证出庭,如果出现开庭时间冲突,请向省、市律师协会及时反映,由律师协会出面与相关法院协调,相关法院也会大力配合,前几天有一位律师收到了花溪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来经过我们协调,花溪法院把那个开庭时间推后了,有时间冲突就与我们说,我们去协调,相关法院都会配合的。 小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律师们提供的免费午餐盒饭,真的是很好吃,甚至我每天都有点期盼了。 下午黄某某质证时说,我对我自己关于我为什么进入腾龙公司的供词,我要先讲几句话,这是当时公安侦查人员要我“配合一下”,如果不“配合”,就要把我老婆也抓起来,我迫于压力说了几句言不由衷的话,内容是,说黎庆洪要我进入腾龙公司是看中了并想利用我和安监局局长是同学关系,现在的安监局长确实是我的同学,但是,我进入腾龙公司时,他并不是安监局长,而是在其他部门任职。所以,笔录上的内容是公安人员根据后来的情况自己编的。 下午公诉人举证中,举腾龙公司通讯录以证明组织成员进行经济活动,指控通讯录中有一名字是本案被告人刘某,多名被告人质证时当庭指出,公司通讯录上的刘某是一个女生,并不是本案被告人刘某。 下午公诉人举证证实磷都典当行成立这一个事实。 杨金柱律师质证说,关键要看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金去向是否非法,希望公诉人举证时注意从这方面举证,不然是不能完成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证明责任的。 朱明勇律师质证时指出,“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本案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没有一起是由公司提供经济支持的,公诉人只是证明了经商这个事实,但是没有证明经商与“黑”有联系,所以,指控成立典当行是犯罪,与指控黎崇刚黎庆洪在家炒回锅肉吃饭是犯罪一样荒唐,成立典当行是一个事实,但不是犯罪,也不违法。 我质证时说,现在全国各地打黑时,有一种普遍的逻辑错误,似乎还成了一种指导思想,就是:只要你身上有一滴血是黑的,那么你全身的血就都是黑的(这句话是重庆某涉黑案当事人向我转述的重庆专案组侦查员向他说的)。这个错误的逻辑危害非常严重。且不说黎庆洪黎猛不是黑社会,即使他俩真是黑社会成员,只要不是以商养黑,以黑经商,只要资金来源合法,成立公司合法,经营行为合法,利润分配合法,资金用途合法,他们就有权利进行合法的经济活动,就像他们有权利在家炒回锅肉吃饭一样。 斯伟江律师质证时说,黎庆洪你想不通公诉人指控你成立公司是犯罪行为的逻辑,我一开始也想不通,但是我毕竟做过二十多年律师,我仔细想一想之后想通了,就是,公诉人指控的不是你成立这个公司怎么样怎么样,而是先假定你黎庆洪这个人,是黑的,所以,即使你在家吃饭,锻炼身体,都是犯罪行为,因为你吃饭、你锻炼身体是为了当好黑老大,要不是这个逻辑的话,我也想不通了。 斯伟江律师质证时说,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所有在“麻子林度假村”形成的讯问笔录均是不合法的,因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提讯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工作场所”必须是公安机关法定的日常的工作场所,麻子林度假村是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显然不能是,如果可以解释成是的话,那么公安机关租用一个桑拿房是不是也是“工作场所”?也可以在桑拿房进行讯问?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也没有存在必要了。而,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对被告人供述应当着重审查讯问地点”,而第21条,规定讯问笔录可以补正的瑕疵只是指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的情形,第14条规定证人证言的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可以补正。据此,可以补正的情形不包括讯问地点不合法,即讯问地点不合法是不能补正合法的。所以,所有在“麻子林度假村”进行的讯问,都是不合法的,所形成的笔录,必须全部作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爱好度假村里办冤案、“铁山坪”中销警魂的专案组们,请你们好好看一看斯律师的这一段话吧。当然,法院也应当好好看一看,法域江湖上不是早有传言么:刑讯逼供的总根子在法院——不采信,则无刑讯。而所有的冤案,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刑讯逼供。 不采信,无刑讯;不刑讯,无冤屈。 日历上,又一天翻过去了。 2012年6月26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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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黎聋子说被关昏了

                      张磊律师:贵阳记(十五) 早上出门时,电梯里偶遇一位贵州的同行与我打招呼,客气的询问我们是不是一直都住在这里,我说是,我说你们贵州的律师怎么也住宾馆,他说他是指定的援助律师,他是开阳县的律师,不是贵阳的律师,他从开阳来,所以住宾馆。援助律师也很辛苦,从开阳到贵阳,从宾馆到小河,还要长时间的住宿,不知道当地司法局是不是为律师解决这些费用,应该不会像周泽律师一样自掏腰包吧? 昨天下午进入法庭时,看到一位被告人的家眷带着一个四五岁的小孩在等待进入法庭,说是小孩他爸已经被关快四年了,小孩都不认识他爸,所以开庭时带小孩来看一下。我从来不建议当事人带未成年的亲属进入法庭旁听刑案审理,因为我国的法庭,在技术细节上,离无罪推定还很远,让这些小孩看到自己的亲人身着囚服,手脚被械,被押上囚笼低头受审,这是一种人格的摧残,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会留下很深的心理阴影。 今天的质证内容,是对黎崇刚开始取得矿山承包权这一事实的质证,黎崇刚要求多名证人出庭对质,审判长多次打断他的发言,黎崇刚说,我是一个老人了,耳朵又聋,我是一个残疾人,国家都关心残疾人,被你们关了三年了,人都关昏了,我有这么多的冤屈,要说清楚的确实太多了,我要说清楚,让人知道我黎崇刚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黎崇刚说,侦查员杨某(就是被本案几十名被告人指控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员杨某)讯问他时,给他写的笔录上讲他给谁送了几千块钱,“我说我没有送,杨某说那是用来整谁谁谁的,你配合一下,黎崇刚说我没有给他,你们要用我的笔录来整他,要是将来上了法庭,他当庭说没有收到我这个钱,我如何面对他?所以你必须给我删掉这一句话,杨某作势要打我,我说你打嘛,我快六十岁的人了,你打死我算了嘛。杨某说,你儿子黎庆洪都被老子整服了,老子也一定整服你。”结果是对于一个一天要吃四次高血压药的近六旬的老人,整整两天一晚不让睡觉的连续折磨(我已经不能把这个叫作审讯了),黎崇刚签字了。 黎崇刚说,我没说完的,请我的两个儿子补充,你们耳朵好,你们要好好补充,有罪,你们自己买单,没有罪,你们就要向法律讨回公道。 黎庆洪发表质证意见时,黎崇刚说你要慢慢说,黎庆洪说你不要管我,你管好你自己,在这个场合,按照公诉人的指控,你应该喊我“大哥”。 黎庆洪质证时说,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他说的是92年到96年当地的矿山都是无证的,这有法律空白的原因,有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但是不能现在再来追究那是非法采矿。 杨金柱律师质证时说,中国所有的公诉人统一的做法,是只向法庭举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公诉人是从来不会出示的。老杨还特别说这个与(对面的)公诉人个人没有关系,是中国的所有公诉人都是这么做的,所以需要律师来说(对被告人有利的)。 可是,据说,我们的检察制度设计的一个优越性,不就是“不但要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注重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么?(刑诉法第43条的表述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上午,杨金柱律师用炮弹般的语言连续质证一个小时,直到中午休庭。休庭后,老杨问端坐了一上午的何兵教授,怎么样?何教授说,普通话还可以啊。下午休庭后,何兵教授再一次表扬老杨说,杨金柱我发现你表现不错啊。老杨说,谢谢,何教授,我发现你的普通话好像,,,,请问是标准普通话吗?何教授说:安普。 午饭时,听到空中传来广播的歌声,遥远而贴近,依稀听到歌词“……就在这一分钟,就在下一分钟,让我看到你的笑容……”。想起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与《美丽人生》,主角找得机会,冒险为监狱(集中营)中的人用广播播放音乐,我记得电影中的人们,听到久违的音乐时那如痴如醉如渴如慕的表情,音乐,代表人类对自由的向往。我想,黎猛、黎庆洪们,也当听到了这歌。希望这歌声,能够稍济他们那干涸的心田,为他们带去一丝温暖和力量。 我是多么希望,有一天,在某一分钟,空中,会传来一首法治的歌。 今天庭审的主要焦点,在于公诉人举证欲证明黎崇刚黎庆洪“以黑夺矿”,抢了“范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三人的矿点,然后以黑发家,然后整个经济都是黑社会经济。还主要以传说的黎崇刚以有计划有目的有预谋有步骤的实施“先吃饭(范)、后杀猪(朱)、再杀牛(刘)”的以黑夺矿。 经过公诉人举证,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范某某因承包合同到期不向乡政府交承包费被乡政府县政府封了矿点,三个月之后,黎崇刚交纳承包费承包了该矿点,这就是公诉人所指控的“先吃饭(范)”的全部事实;朱某某在开矿过程中,因与黎崇刚矿点相邻,工人之间发生过一些纠纷,而后,因朱自己将自己的矿点挖垮,再加上当时磷矿价格不好,还有村民要赔偿,无力再经营,自动退出矿山经营,而黎崇刚至今根本就没有去开采过朱某某已经坍塌的矿点,这就是“再杀猪(朱)”的事实;刘某某因开采点冒水要抽水,其无力投入,不想干了,然后,通过一个中间人将这个矿点转卖给了黎崇刚,刘某某开价一百万,中间人说不值,后以68万元成交,这就是“再杀牛(刘)”的全部事实。而本案被指控黎庆洪黎崇刚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成员的另外53名被告人无一人知晓前述三事,更不要说参与、以黑夺矿。 质证时,朱明勇律师提出黎崇刚上午质证时提出了其庭前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两天一晚连续审讯、威胁)得来的,所以其作为辩护人现在向法庭正式提请对黎崇刚的庭前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而且,按照两高三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辩护人提出之后,法庭应当进行调查,而且是应当立即调查。审判长的回复是“辩护人还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朱明勇律师说,我的质证意见到这儿,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如果这份供述被排除,那么我就不用再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我的质证质到这个问题了,法庭必须先解决,如果法律司法解释不能实现,那还开这个庭还干什么?审判长说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会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由法庭安排。 朱明勇律师还向法庭提出要求控辩审三方到磷矿矿山去实地查看堪验,说去实地一看,事实一清二楚。朱明勇律师在质证意见的最后,总结说,按起诉书的言语风格,用本案现在的事实概括就是黎崇刚非但不是先吃饭后杀猪再杀牛,而是“吃剩饭(范)、遭猪(朱)咬、被牛(刘)骗”。 斯伟江律师质证说,公诉人的证人是有选择性的,选择的证人都是黎崇刚曾经的竞争对手和竞争对手的工人来作证,而没有找一个黎崇刚的工人来作证,本来这些证人是直接当事人,应该最能证明事实,而且现在都还在花梨乡,不是找不到,可见公诉人对证人的选择偏向性非常明显,法庭上的国徽闪闪发亮,应该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也规定公诉机关取证不但应当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应当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斯律师质证说,发生在1996年的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小矛盾,小纠纷,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即使有,现在再去追究,于情于法都不合。如果你要对黎家采用严格的标准,则应当与对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标准一样,如果你能够容忍他们刑讯逼供,举证不能,而你自己不依法通知出庭,不传证人到庭,等等,你就不能追究黎家十五六年前的一些不规范。你自己一边不规范,一边又要人家完全一丝不苟的规范,而且,指控直接指向人家的矿山,难道就是要吃人家的矿山吗?那我可不可以按照你们的逻辑给你们起个词叫“生吃梨(黎)”呢? 我质证时说了一个问题,就是刘某某将矿点以68万元转让给黎崇刚时,给中间人支付了2万元的中介费,我说由谁支付中介费反映出买卖双方的地位和意愿,并准备以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支付来作例,话刚出口被审判长打断,要我不要说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我申述我要说的与案件有关并且关系很密切,审判长要我说新的意见,没有新的意见就由其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我说有新的意见,就是在一桩交易中,谁支付中介费,就表明谁更愿意要促成这桩交易,愿意为交易承担费用,刘某某愿意支付中介费来转让矿山,就证明他转让矿山是他自己的意愿,而不是被黎崇刚强迫交易,就不是黎崇刚“杀牛(刘)”。何兵教授后来质证时,对我的这一观点表示了支持。 何兵教授质证时说,我看了起诉书,听了今天的举证质证,简短的说一些我的意见,第一,这份起诉书第某页说黎崇刚1996年以来,“以黑夺矿”,但是某页又说到了2003年才形成黑社会组织,这里就存在重大矛盾,2003年才形成黑社会,他们怎么能够在1996年就“以黑夺矿”?第二,这一份起诉书与法律所要求的起诉书制作标准相差太远,什么成员多达近百人,92就是92,97就是97,起诉应当严谨,怎么能够说“近百人”、“几十人”呢?第三,我看到今天的法庭质证比较困难,原因就在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模糊的,是不清晰的,起诉书多有某年怎么样的表述,具体时间都没有,甚至春、秋都没有,这如何能够查明确定事实?第四,转让矿山时的“回扣”与本案密切相关,因为,判断案件事实,要根据社会生活常理来推断,如果出卖人支付回扣的事实成立,就可以肯定不存在强迫交易,所以回扣是本案本项事实的一个核心问题;第五,关于关联性问题,辩护观点是否与案件有关,是辩护权的行使问题,不是法庭要强行指定的问题,法庭不能指定这个问题不能辩那个问题不能辩;第六,本案,被告人五十七名,在全国有这么重大影响的一个案件,既然见不到一个证人出庭,这是十分费解的,有些纠结半天的事实,证人出庭只需要一句话,就清楚了;第七,我非常赞同朱明勇律师提出的现场堪查的办法,这种情况下,法庭应当进行现场堪查,可以用现场来对证人证言进行证实或者推翻,所以去现场堪查是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必要的。 第二轮质证时,杨金柱律师说,此案是由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月份开庭时审判长已经说了是新的案件,撤诉的案件就是撤诉的案件,新案件就是新案件,既然是新的案件,你把2008年侦查的案卷又拿来干什么?又出现个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还起诉到小河区法院来审,这是什么?这就是典型的“公权力我说了算”,什么是“我是流氓我怕谁?”这就是典型的“我是流氓我怕谁”! 周泽律师再次要求法庭传证人到庭作证,因为黎崇刚说了有一个证人是他的侄子,如果没有受到非正当干扰,绝对不会说出对他不利的证言,他要求当庭对质,而且,本案诸多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询问地点不合法,为查明事实,也为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此,审判长不置可否。 下午的第二组证据是要证实黎家的矿山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黎崇刚质证时引新刑事诉讼法法条,要求公诉人重调查,不能轻信口供,不能刑讯逼供。 杨金柱质证时,提醒公诉人举证时要注意围绕黎庆洪黎崇刚“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需要在这一个帽子之下进行其他事实的举证,老杨提请公诉人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不然不能完成证明责任。 何兵教授说,他同意朱明勇律师的质证意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不然,被指控黑社会的被告人就是“躺着也要中枪”了,交通事故车撞死了,也要他负责,游泳水淹死了,也要他负责,本案的指控,朱明勇律师说到了“荒唐”,我一般不用这两个字说别人,我用来说自己。” 朱明勇律师说“昨天黎崇刚就要求当庭对质,但是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辩护人上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是这个问题至今也没有解决,司法解释是不是规定应当立即进行?法庭为什么不立即进行?请问公诉人,哪一条法律规定你们撤诉之后可以再退回补充侦查?禁止双重追诉是世界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撤诉之后就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你们释放了吗?你们变更强制措施了吗?哪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再去追诉?你们,作为贵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员,却代表小河区检察院坐在对面,你们在干什么?公诉人还引用律师办案规范,给人造成一种律师似乎准备不充分的假象,那么多准备充分的律师去哪儿了?不是被你们法院做工作把他们解除了吗?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应当给予十天准备时间,是不是法律的规定?你们给了吗?第一次王誓华律师要求十天准备时间,你们给了吗?前几天的王耀刚律师,你们给了十天的准备时间了吗?我郑重提醒法庭,对于本案当中存在的诸多重大程序违法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必须予以解决,这是法庭,不是某个人的私人工具。” 法乃公器。法庭不是某个人的私人工具,如果法庭成了个人的私人工具,那么,我们,这么多人,在这个法庭之上,所进行的这一切,就太荒诞了。 下午休庭后,审判长说因有辩护律师向法庭书面建议要求限制本案辩护律师的发言时间,所以控辩审三方留下就此问题进行沟通。 沟通会上,谢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两点“强烈的建议”,第一,要求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最长五分钟,因为他“不可能陷在这里,还有其他案件要办理”;第二,辩护人质证后公诉人进行一个综合答辩就结束质证程序,辩护人不必进行第二轮质证意见。 朱明勇律师站起来说“该律师的所谓建议是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作为一个律师居然提出这样的建议,你是在开国际玩笑,这里是法庭,你作为一个辩护人,你办不了你可以退庭,你可以解除委托,你怎么可以说出这样的话?” 杨金柱律师说,根据刑诉法,律师法,以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哪里有规定要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我杨金柱从来没有见到过这样的规定,你们有谁见到过,拿给我看;第二点,我“同意”谢某某那个律师每人五分钟的建议,但是,但是,我还有个但是,因为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要对全案负责,要对其他54名被告人的行为负责,你如果每个人给我五分钟,就可以;第三,我不同意谢某某的律师提的“公诉人综合答辩之后辩护人不用再答辩”的意见,我杨金柱在中国开了二十多年庭,从来没有见到过这样的情况,你们可以去看录相,我发言一不重复,二不说与案件无关的话。 朱明勇律师与杨金柱律师说此话时,怒发冲冠,声震屋宇。 可以建议精简语言,但岂能强行限制发言?能不怒乎? 晚饭后,我们一帮人在小河边驻立良久,夜幕中,望小河弯弯向西去,江流有声,青山不语。 2012年6月27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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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小河法院在“黎庆洪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违法情况通报

          关于小河法院在“黎庆洪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违法情况                                                                       通        报              黎庆洪案6月27日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被告人黎崇刚发表质证意见时称其庭前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两天一晚连续审讯、威胁)得来的这一线索,朱明勇律师向法庭正式提请对黎崇刚的庭前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明确指出,按照两高三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辩护人提出之后,法庭应当进行调查,而且是应当立即调查。审判长的回复是“辩护人还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朱明勇律师说:“我的质证意见到这儿,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如果这份供述被排除,那么我就不用再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我的质证质到这个问题了,法庭必须先解决,如果法律司法解释不能实现,那还开这个庭还干什么?”审判长说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会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由法庭安排。       我的经验是,法庭表示让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会随后安排的事,十之八九不会安排。正如,在非法证据排除阶段,辩护人要求对自称被刑讯逼供至今有伤的被告人的伤情进行查看,法庭说庭后安排查看,至今没有结果,非法证据却一个也没排。       就黎案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外地辩护律师进行了总结,归纳出十大问题,现通报如下:         一、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违法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黎案庭审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黎庆洪及其辩护人即依法向法庭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但是法庭没有立即先行当庭调查;而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的环节,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庭前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非法形成的,法庭也没有“先行当庭调查”,而是继续发问程序,而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放到所有被告人讯问发问毕之后,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二、阻止非法证据的呈现 在对被告人的发问过程中,审判长多次打断、制止辩护人对被告人关于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的发问,阻止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更有甚者,被告人黎庆洪当庭陈述,其“有事实依据”的揭露小河法院通过对多名被告人(特别是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做工作”,让被告人不回答辩护人的提问,让被告人根据法官的手势行事,让被告人解除家属为之委托的辩护律师。实际上,庭审过程中,出现多名被告人以“头痛、头晕、不想回答”等理由拒绝回答辩护人关于刑讯逼供的提问,而审判长更是当庭告知被告人“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这是赤裸裸的掩盖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是有意阻止非法证据的当庭呈现。   三、故意误导对于被告人对于非法证据的理解,有意违法缩小非法证据的审查范围 法庭在讯问被告人时,将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限定在殴打,有意误导不懂法的被告人曲解刑讯逼供的概念。甚至在有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四天四夜”不让睡觉,“冬天不让送衣服”,“不给吃饭”、“不让上厕所”、“冬天用电风扇吹了我一天”等刑讯逼供的方式之后,法庭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其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为由,直接终止这些被告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标准的规定》关于“刑讯逼供”案的立案标准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 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审判长及合议庭不知道刑讯逼供案的立案标准,因为即使他们以前不知道,在开庭时已经有辩护人多次当庭提示过这一规定,那么,认为四天四夜不让睡觉,冬天用电风扇吹一天等等不是刑讯逼供,我们只能是合理的推断法庭是在有意误导被告人,有意违法缩小刑讯逼供的外延。   四、纵容公诉机关作伪证 公诉机关在举证时,向法庭提交了多份非警察假冒警察签字,没在场的警察由他人在讯问笔录上代签名的伪证,在辩护人指出后,公诉人未作任何合理的解释和补正,法庭即对这些伪证当庭采信。   五、放纵贵阳市公安局妨害作证 在 6 月 19 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举出了一份不知属于何种证据类型的贵阳市公安局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发给小河法院的《关于民警不出庭作证的函》,内容为小河区人民法院:我局民警在办理黎庆洪涉黑一案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   ,取证合法,程序适当。鉴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打黑民警容易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为保护打黑民警的正当权益,我局不安排民警出庭作证,特此函告! 此函,抛开贵阳市公安局给小河法院的函为何由公诉人举出这一重大程序问题不说,已经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犯罪。       《刑法》第 307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是妨害作证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贵阳市公安局,以发函的方式,阻止证人(侦查人员)作证,已经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犯罪。而小河法院屈从此函,不再传证人到庭作证,是在放纵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六、纵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犯罪 本案,被分别关押在不同地区不同看守所的几十名被告人,在没有串供可能的情况下,当庭陈述遭受刑讯逼供的地点、方式等细节惊人的一致,而且,实施者均指向同一人 —— 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杨姓警员。这本身就可以证实刑讯供的事实。但即便如此,法庭非但不传此人到庭查明事实,反而对此人多份自书无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当庭采信。这是对常识的践踏,对证据采信规则的戏弄,是对刑讯逼供犯罪的纵容。   七、对刑讯致伤的事实视而不见 被告人梁某某,当庭陈述被刑讯逼供致伤,并称手上仍有被手铐吊伤的伤痕。辩护人要求当庭查验,但是法庭说休庭后查验,可是休庭后法庭却并不查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人声称梁某某称被刑讯逼供的该份笔录被公安人员丢失,所以不再出示,而后法庭即终结对梁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人当庭提示法庭要查验伤情,但是法庭听而不闻,以如果受到刑讯逼供可以庭后向检察机关反映一句话蒙混而过。   八、错误适用证明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公诉人举证证明无刑讯逼供情形的存在,其证明责任更加严格。但是,公诉人举证简单粗暴,毫无证明力。在公诉人的举证根本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法庭不要求公诉机关继续举证,而是直接认定公诉机关已经完成举证责任,终结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出证据合法的认定。这是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机关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在法律适用上的严重错误。   九、违法鉴定 被告人黎庆洪入看守所体检时身体状况良好、无伤,在被关押期间,其自称被刑讯逼供致伤,经法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黎庆洪手臂有伤,且伤情符合黎庆洪所称的被反铐吊拉所形成。而在控、辩及被告人均无异议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庭违法以非专业的所谓“咨询意见”否定法庭自己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而否定侦查机关以黎庆洪实施刑讯逼供。   十、剥夺其他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言的权利 庭审中,有被告人提出其庭前供述系被刑讯逼供取得,但是由于其自己和其辩护人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便欲直接终结对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时有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是法庭错误理解《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认为只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故对其他辩护人提出的排除申请视而不见。这严重违反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为被告人供述对其自己而言其证据形式是“被告人供述”,但是对于同案其他相关被告人而言,就是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而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属于任何被告人的辩护人都可以提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法庭不支持其他辩护人的此项申请,严重违反《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严重损害了其他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以上十项,是小河法院在进行黎案审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存在的严重违法情形,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利。 特此通报。请有关机构予以重视,并进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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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公诉人举证排山倒海  审判长”驱逐”群众脱口而出

                                              张磊律师贵阳记(十三) 贵阳记(十三) 休庭期间,端午节那天,我们去多名被告人口中毛骨悚然的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办公地点开阳县麻子林度假村实地考察了一下。该地处于开阳县城外四点五公里外的山中,远离市区,也远离农家,单独位于一个洼型山凹中,景致一如贵州无数乡村,清爽秀丽。但地形逼仄,靠山环山而又面山,堪舆学上,是死地。 我们去时,下着小雨,本应是小长假游人众多的度假村,空无一人,只有两位服务员在磕瓜子聊天打发时光。我们询问。她们只记得,一两年前,有一大帮公安在这里住了大半年时间,至于他们都在那里干了些什么,她们表示不得而知。 听说,当时,麻子林,在开阳县,成了一个让人恐怖不已的词,人们之间的玩笑,甚至成了“你娃儿老实点不要跳,再跳把你拉麻子林去”。当然,还没有到用这词来吓爱哭的小孩的地步。 庭审再一次开始。 今天的庭审,没有准时在9点开始,因有一名被告人身体不适,推迟了几分钟。 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宣读的有关被告人供述,都是“花梨帮”的内容,宣读半小时之后,黎庆洪大喊:起诉书上都没有花梨帮了,你们还在这里花梨帮,你们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五位公诉人连续轮换宣读了36份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一份物证的摘要,这一组证据,举证费时整整两小时,多名被告人向审判长表示公诉人一下子念的内容太多,根本记不住,根本无法有效质证。 黎庆洪提出,由于公诉人刚才念的太多了,他记不住,他请求公诉人将刚才念的他的供述给他看一下,他要辩认一下是不是他签的字,然后再进行质证。 对此问题,法庭要求黎庆洪直接发表质证意见。周泽律师提出应当向黎庆洪出示证据原件,不然黎庆洪无法质证。 而公诉人认为他们在宣读笔录时,已经说明了在某卷某页,而他们庭前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全部证据复印件。所以他们的宣读,已经明确的进行了举证。 有贵州律师提出,公诉人当庭宣读证据时说的是“下面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那么,“出示”,就应当给被告人辩护人看。 王耀刚律师提出最高检察院关于公诉人法庭举证质证的指导意见,在三种情况下,应当当庭出示证据原件,而本案情形符合应当出示的规定。 朱明勇律师提出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当庭经过举示、辩认、质证,这是法定的程序(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8条、第150条),现在被告人黎庆洪要求当庭辩认,这是被告人的权利,公诉人应当出示给被告人查看辩认。 上午休庭时,审判长说:“请法警先将旁听群众驱逐,清理、清理、清除出旁听席”。我知道这是审判长口误。我一般也从来不在口误和笔误上做文章。只是,在小河法院,正是在这个法庭上,此前已经发生过多名辩护人被驱逐出庭。而在全世界范围内都享有盛名的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说过:口误是潜意识的表现。 朱明勇律师再一次强调,举证质证是本案要考虑的特殊情况,但是如果有被告人需要查看原件,还是要让被告人查看,因为这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查清事实的需要,如果被告人自己不要求看,那可以不看。法庭审理需要考虑效率,但是效率不能牺牲公正。 王耀刚律师提出,庭审的重点并不只是法庭辩论,举证质证也是法庭审理的重点,因为只有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才能够查清案件事实。 多位辩护人提出,为了更好的质证,请公诉人将其举证目录、提纲提前交辩护人,便于辩护人提前准备,更加有效率的质证。对此问题,公诉人上次休庭时就说“正在考虑”,今天的用词是“可以考虑”。在审判长的追问下,公诉人说“明天看能不能弄出来。” 下午,黎庆洪对上午公诉人宣读的自己的两份供述,黎庆洪质证说:请合议庭一定不要以我被刑讯逼供形成的口供来定其他人的罪,来冤屈其他被告人。 黎庆洪质证时,审判长要他简短一点,直接说意见,黎庆洪说:审判长,请你不要打断我,快四年了的冤案,太简单了说不清楚。 多名二季都被诉的被告人,一开始似乎对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的公正性抱有很大的希望,因为他们(自述)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普遍的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之后,省公安厅专案组没有对他们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所以,他们可能以为是省公安厅来复查贵阳市公安局办的案件,是为他们伸冤白谤来了,以为包青天来了。谁知道“包青天”把他们第一季17名被告人同案增加到57名,罪名增加了二十多个。 黎庆洪在质证时说,有何某某笔录里说我黎庆洪对人下手狠,我请公诉人举出一件事情出来,我在开阳对谁下过狠手,只要举出一件,这个黑社会我认。 被告人龙某在质证时,说,公诉人的举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你们 公诉机关不重视调查研究,不尊重科学,轻信口供,轻易以被告人的口供定案,不尊重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质证时说,一下子念了几十份材料,太老火了,我头都大了,没有事实依据的相互矛盾的口供,空口空话、空口无凭、乱说乱讲,来指控我,纯粹是陷害。黎庆洪他开矿山、办公司也好,我根本就不认识他,我根本没有参与过他的任何事情,我和他没有任何来往,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关系,他家的典当行我门都没近过,我2006年才从浙江打工回来,什么“花梨帮”我听都没有听说过。 审判长多次要求被告人质证时“简短一点,直接说意见,就说属实还是不属实就行了”。我认为审判长这样说严重曲解了质证的法律规定。质证,就是应当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详细充分的进行质证:如有异议,异议在什么地方,为什么有异议,依据何在;如证据不属实,就要讲清楚不属实在什么地方,事实是怎样,只有这样,才能查清事实。 某次李某某在质证时,审判长多次要求被告人“直接讲属实不属实就行了,书记员会记录在案,其他的可以在辩论阶段和最后陈述时再讲”。李某某说:“不属实的地方,应该让我讲清楚。太多了,辩论时记不住了。” 被告人任某质证时说,他的律师今天又没到场,是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开了十多天庭,他只看到过他的指定辩护律师一眼,他要求法庭解除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质证时说,我是去谁谁谁家吃过酒,但是吃酒就是加入黑社会了?我想请问,我们国家可不可以吃酒?我看中央电视台新闻,其他国家领导人来访,我们国家领导人也要设酒席招待,我请问你们在坐的所有人,你们有亲戚朋友办喜事你们去不去吃酒? 被告人质证用时两个半小时,这还是很多被告人只有一句话“我的侦查笔录供述被逼供不真实”、是所有被告人都没有辩认证据原件情况下的用时。 下午,法庭上支起了投影示证设备,并投影展示了一份物证,这是法庭对于举证质证方式的一个探索式改革。 改革,是的,我们需要改革,亲闻联播上的各个会议也都在说要改革。法域里,要进行司法改革这一点似乎也早已是共识。我看我国的刑事审判,却实需要好好地改革一下了。因为这事关一个一个人的自由、尊严、甚至生命,这事关一个一个家庭的悲惨和不幸。 斯伟江律师在上个月发表的一篇长文中,曾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前世今生进行了一翻考证,言其来有自:来自已经倒台的苏联。 如今,新生的俄罗斯已经摈弃了原来的那一套“共产主义司法制度”,而“司法改革”转向全新的司法制度,正在以司法来保障社会公正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端午节,纪念的是一位中国的诗人,这位诗人为中国人留下了瑰丽的文学宝库,其有名句:“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还有名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古今中外,人同此心,情同此理。只是,千年之后,我们还在求索。求索就求索吧,或许这是中国人几千年的宿命。只要能够找到正确的道路,再长、再苦的求索,都是值得的。君不见,前几天刚刚补领了诺贝尔奖的一位邻国的美丽的人,在领奖台上,如是说:我们并不需要立即到达那遥远的路的尽头,我们只要看到通向那里的路就可以了。 2012年6月25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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