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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审理的十大程序违法

      6月16日,黎庆洪案六名外地律师就此前贵阳小河法院对黎案的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一个总结,作了一个归纳,大致涉及十个方面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作了简要汇报。现将报告原本(部分内容作了一定修改),予以发表。就向有关部门汇报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将进一步予以汇报。 贵阳小河法院在审理“黎庆洪案”中严重反法律 程序 侵害当事人辩护人合法权利 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 就贵阳小河法院在审理黎庆洪等 57 名被告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下称“黎庆洪案”)中多次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侵害当事人及辩护人合法权利的情况,谨作如下反映,请予处理。 一、违法管辖致两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使被告人遭遇不公正审判无从获得上级法院的审判救济。 “黎庆洪案”被告人黎庆洪等 17 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曾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将案件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而后又予审查起诉。 经审查,在犯罪嫌疑人从原来的 17 人增加到 67 人,总的罪名从 8 个增加到 27 个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少、罪名少时曾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贵阳市检察院,却将案件指定由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向小河区法院提起诉公诉,并由贵阳市检察院派遣公诉人以小河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身份支持公诉。 在全案被告人在小河区均无犯罪行为,也无人居住小河,小河法院完全无权管辖本案的情况下,在受理案件后,再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指定管辖,强行行使对“黎庆洪案”的管辖权。这使黎庆洪等曾经被贵阳市中院判刑,却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最后将贵阳市中院行使终审权,从而使本案变成实质上的一审终审。被告人遭遇不公正审判将无从获得上级法院的审判救济。 二、违法驱逐辩护人,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黎庆洪案”于 2012 年 1 月 9 日至 14 日在小河法院开庭,由于法院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宜处置不当,引起律师异议。法庭无视辩护人作为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无视被告人的辩护权,违法将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驱逐出法庭,并在被告人的辩护人被驱逐或解除委托,无人为其辩护的情况下,继续开庭,严重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三、胁迫众多被告人“不用”亲属委托的律师,违法给被告人指定援助律师。 小河法院对“黎庆洪案”的审理在 1 月 14 日休庭后,小河法院相关人员,到看守所 “ 做工作 ” 要求被告人“不用”原来亲属委托并经自己认可的辩护律师。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与外界、家属无法沟通,信息封闭,掌握裁判权的法院的这种 “ 做工作 ” ,无异于对被告人的胁迫。结果,对法院的违法行为抗争激烈的多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 1 月 14 日休庭后,被在押的被告人“不用”,而由法院给指定援助律师。包括休庭后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目前由被告人亲属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共计 20 名律师被“不用”。 本案被告人根本不属于法律援助的法定情形,但在“不用”被告人亲属给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后,小河法院却违法向被告人指定援助律师,违法实施“法律援助”;甚至对原来就没有辩护人法院却没想过对其实施“法律援助”的被告人,也“普惠”性地违法实施“法律援助”,对被告人的辩护席位被“占坑”,避免被告人亲属再委托律师参与辩护。 小河法院胁迫被告人“不用”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在未商被告人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违法实施法律援助,严重地破坏了被告人及其家庭对法院和指定辩护人应有的信赖关系,使公众失去了对司法公正的应有期待。不仅是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粗暴践踏,是对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程序性权利的严重侵害,并且必将损害本案的实体公正。 四、不给辩护律师必要的准备辩护时间和辩护机会,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令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应当允许,并宣布延期审理;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法庭应给予 10 日的准备辩护时间。 然而,“黎庆洪案”在 1 月 9 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蔡峰的辩护人杨名跨律师、何先武律师被法院驱逐和被解除委托,另行委托北京律师王誓华辩护,小河法院却未延期审理,不给予必要的准备辩护时间。法院在“做工作”致被告人“不用”亲属委托的律师,而另行给被告人指定律师的,也未给予准备辩护时间,致开庭前三天才接受指定辩护通知的律师,根本没有时间熟悉案情,对于本案二百多本案卷复制都没有复制,甚至连五万多字的起诉书都没有来得及细看,就仓促上阵为被告人辩护。 在 6 月 8 日恢复庭审后,对被告人“不用”原来的辩护人后指定的援助律师,及原来没有辩护人而由法院在休庭期间给指定的援助律师,法院理应将被告人黎庆洪提回法庭,接受这些律师的发问,以核实与其当事人有关的案件事实。小河法院却未将黎庆洪提回接受“新”辩护人的发问。这些由法院指定了新辩护人的被告人的辩护权,显然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 五、不按法律规定向辩护人送达出庭通知书,致辩护人难以及时做好出庭准备,侵害被告人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开庭最迟应于开庭三日前向辩护人送达开庭通知。换言之,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开庭,应能够多早通知就要多早通知,最迟不得晚于开庭三日前送达开庭通知书。 然而,确定在 6 月 8 日开庭的小河法院,直到 6 月 4 日才将开庭时间,电话通知为排在本案 57 名被告人前三位的被告人的 6 名辩护人。在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后,本可以早日向辩护人邮寄送达出庭通知书的小河法院,为了避免出现未最迟在三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这一法律硬伤,不得不连夜“飞行送达”。结果,浪费纳税人的巨额钱财的“飞行送达”,也只能在 6 月 4 日晚至 6 月 5 日将开庭通知书先后送达 6 位外地律师,而未能避免送达上的违法“硬伤”。 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知律师出庭的规定,要求的是尽可能早地通知,能尽早通知而不通知,导致律师无法协调既定工作安排,不能出庭,无疑也属于实质性违法。 由于小河法院没有尽可能早地通知辩护人开庭时间,也没有最迟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辩护人,排在本案 57 名被告人前三位的被告人的 6 名辩护人,有 3 名律师无法协调既定工作安排,未能按时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了不应有的侵害。 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侵害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以及公众对法庭审判的知情权。 公开审判不仅是人权保护准则,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开审判,就是允许公众自由旁听,允许媒体自由报道。小河法院对“黎庆洪案”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法律原则。 在 1 月 9 日至 14 日的庭审期间,小河法院采取发放旁听证的方式,限制公众旁听,在旁听席存在大量空位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公众持身份证进入法庭旁听。甚至持有旁听证的人将自己的旁听证提供给他人去旁听,也不允许。 6 月 8 日复庭审理后,小河法院对公众旁听的限制更为极端,除了法院通知办理旁听证的被告人亲属及有关公职人员,任何公民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尽管旁听席上存在大量空位。法庭内设了媒体席,挂了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金黔在线等媒体的牌位,然而在多日的庭审中,却见不到媒体记者;一位贵州大学的教授专程到法庭要求旁听被拒绝后,发表文章对小河法院限制旁听的问题提出批评后,竟然被领导约谈“做工作”。 七、对与涉黑案件定性有重大影响的“保护伞”、被控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原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潘立新被指控的非涉密案件,搞秘密审判,甚至连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也禁止参与庭审,不仅侵害公众知情权,也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本案被告人潘立新,原系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 保护伞 ” ,被指控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三项罪名。小河法院在复庭审理的第七日上午,以潘立新犯罪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单独不公开审理潘,要求除潘的辩护律师之外的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得到场,其后又未将潘立新传至法庭接受其他辩护人就潘与相关被告人有关的犯罪问题进行法庭询问。这是小河法院对于我国法律公开审判制度的极其严重的破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是指对于社会公众的不公开,而非对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不公开。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黎庆洪曾控告潘立新借“打黑”对其勒索;勒索未遂对其进行“黑打”,将其打成“黑老大”。被认定为“保护伞”的潘立新,是在保护黎庆洪,还是在陷害黎庆洪等人,其被指控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能否成立,是本案被告人黎庆洪等被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的重要内容。潘立新理应当庭接受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询问,以查清相关事实。限制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对潘立新的审判,无异于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更何况,潘立新被指控的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之外的其他两罪并不涉及国家秘密。 小河法院对潘立新被指控的所有犯罪都不公开审理,究竟是在掩饰什么? 八、纵容被告人不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妨碍查清案件事实,损害其他被告人的辩护权。 6 月 8 日 开始的七天庭审中,审判长多次在被告人回答公诉人和其自己的辩护人问话之后,在被告人有人为授意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问话重大嫌疑的情形下,纵容被告人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对被告人声称“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还说被告人“沉默权”。这使得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就其他被告人与自己当事人有关“犯罪事实”,难以进行核实。 小河法院的审判长对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的处理,是严重错误的。首先,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被告人享有 “ 沉默权 ”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控辩审在法庭上的提问而不是 “ 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 ” ;其次,审判长即使要首先在贵阳小河法院为中国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实现 “ 沉默权 ” ,也应当在被告人一被带到法庭之后,首先就要向被告人告知 “ 是否回答问题是你的权利 ” ,而不是在公诉人和其自己的辩护人问完之后,再告知其有权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发问。小河法院的这一错误做法,妨碍了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并从实质上损害了其他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九、不允许辩护人向被告人补充发问,妨碍查清案件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换言之,对讯问、发问内容与本案有关,讯问、发问方式并无不当的,审判长不应制止。 6 月 8 日 开始的庭审中,审判长以提高庭审效率为由,不允许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补充讯问、发问。这是完全错误的。法庭调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而补充讯问、发问正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不能只顾效率而牺牲真相。为了效率,审判长完全可以制止重复发问,但是对于不属于重复发问的新的补充发问,法庭没有理由不予允许。小河法院强制不允许补充发问,实质上妨碍查清案件事实,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律师依法辩护的执业权利。 十、违法监控辩护人。 在 6 月 13 日的庭审中,法警在未获得审判长指令的情形下,擅正搜查辩护律师的辩护席,并扣押辩护律师斯伟江的工作物品。 辩护律师携带什么物品出庭,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工作需要,只要不属于违禁物品,凡属工作需要的物品,律师均有权带入法庭。斯伟江律师带入法庭的小钟及笔,明显属于自己工作需要的物品,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对法庭秩序有任何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法警在未得审判长指令擅自搜查辩护律师斯伟江的工作物品,显然是有人在对辩护席上的律师进行违法监控,并在自认为律师所带物品有问题的情况下,无视审判长的存在,违法指令法警对律师采取搜查行动。这不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而且给律师增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直接妨害了辩护律师正常履行辩护职责。 小河法院以上种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粗暴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严重损害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为,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指出,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期望有关部门及时敦促小河法院纠正相关违法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维护我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此致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   20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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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张磊律师:贵阳记(十二)

                              张磊律师:贵阳记(十二) 昨晚,何菊健家属为其新委托的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王耀刚律师抵达贵阳。何菊健的另一位新的辩护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不日将抵贵阳参与辩护。 今天一开庭,法庭首先答复王耀刚律师提出要求法定的十天辩护准备期限的问题,曰庭审已经进行,涉及多人安排,涉及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不能再全案延期审理,律师的辩护准备工作,法庭将会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和方便,充分保障辩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辩护人如有发问经法庭允许之后,可以保障。王律师表示,在辩护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同意法庭的安排。 何某某在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时,说,在他被在老虎凳上反铐拉吊时,潘某某进来,“提示”他黎庆洪有钱、是他及其他人的隐形老大,他被吊得受不了,就按潘某某的意思说了,而后,潘某某说,要把他的那一份笔录“拿去给‘大脑壳’看”。 对于公诉人一再拿出原始讯问笔录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杨金柱律师说,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哪一个没有在原始讯问笔录上签字捺印?我再一次说,在追诉刑讯逼供犯罪的时候,原始讯问笔录恰恰正是刑讯逼供的证据。 王耀刚律师以他曾在公安机关从事多年法律文书检验且具有文书检验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的眼光,认为看守所体检表上民警的签字是他人冒签,不具有真实性,提请法庭进行文书鉴定。法庭不置可否。 针对法庭应当如何判断采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据,以判断控方是否完成了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没有客观证据,只有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现在是一方说他打了我,一方说我没打,这都是言词证据,无法判断,所以,杨金柱律师郑重建议首先在贵阳小河法院的法庭上为中国刑事审判开创一个发誓赌咒程序,让被告人和侦查人员双方当庭对质赌咒,看谁赌咒赌得狠、赌得毒,让头上三尺之神明来判断。。。。刹那时,我依稀恍忽起来,我们时光穿梭回到中世纪了吗?回到史前了?这还是在21世纪吗?这真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超级冷笑话。 朱明勇律师在杨金柱说了之后,也说建议赌咒,被审判长制止,而后第二轮发言中,朱明勇律师说,修正赌咒的这个说法,这个说法可能容易引起人们对司法倒退的“误解”,应该用法官的自由心证这个词,老朱接着举了一个例子,说他在海南某地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检察官要求被告人跪地赌咒说要是受贿全家死光,然后被告人跪地赌咒,然后,被告人对检察官说,你也要跪地赌咒你要是受贿全家死光,结果,检察官不敢。 兰某的辩护律师说,潘某某本身就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被指控黑社会的保护伞,那么,他对于其“保护”的“黑社会成员”所作的笔录,怎么能够作为呈堂证供?而潘某某,其身份一会儿是贵阳市公安局“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模范民警,一会儿又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以涉嫌诈骗被刑拘,以包庇黑社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三罪受控),其人格何其分裂也。 公诉人多次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讯问多长时间,所以,2小时,8小时,11小时,24小时,36小时,都不能说是违法。还说,朱明勇律师要求至少参照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那只是劳动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依照刑事诉讼法办案,“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那是不是审讯结束之后还得向嫌疑人支付报酬?这很荒谬”。对此,朱明勇律师说检察机关办案,不但要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还要遵守劳动法,而且中国所有的法律都必须要遵守。对公诉人的此说法,我回复:公诉人是在颠倒常识,法律固然没有规定不能连续审讯多长时间,但是法律之上有常识,法律没有规定人吃饭喝水睡觉,那人是不是不吃饭喝水睡觉了?故意以让人感到痛苦的连续审讯时长就不符合常识,不符合人道,就是刑讯逼供,公诉人说到了荒谬,这个词很好,公诉人今天举出的这些证据用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是一千倍的荒谬。 今天庭审到快中午时,才知道法庭昨天休庭后为何单独留下了杨金柱律师和公诉人,原来是法庭从贵阳市第四医院(贵阳市骨科医院)请了三位“骨科”医生,来对黎庆洪自述受刑逼供致伤的手上的伤进行鉴定,“用手摸了摸、挠了挠黎庆洪的手臂”,然后,今天出具了一份专家咨询意见,说黎庆洪“右上肢‘神经’损伤没有依据”。辩护人要求传咨询专家出庭,不支持,辩护人对专家咨询意见作出了强烈的质疑:骨科医生如何能够对神经损伤作出鉴定?并且认为法庭这样进行咨询不符合法律规定。结果,法庭上出现了公诉人为合议庭辩护的局面。 结果,对黎庆洪“右腋神经、肌皮神经轻度损害遗留右肩关节轻度活动受限”的司法鉴定结论视而不见,法庭认为被告人辩护人没有证据证明黎庆洪受刑讯逼供受伤,公诉人已经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存在。故对其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驳回。周泽律师难抑悲愤,当庭痛呼:可耻啊!可耻! 下午一开庭,黎庆洪要求立即终止审判,要求重新组成合议庭,因为,他认为法庭对于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不公平,是“顺合议庭者,放,逆合议庭者,关”,而且,合议庭在休庭期间做被告人的工作,要求被告人不要回答律师的提问,要看合议庭的手势说话,等等,“这些都是有事实依据的”,黎庆洪说。法庭对此不予理会。周泽律师提出这是黎庆洪基于新的理由提出的新的回避申请,审判长直接以不符合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当庭驳回。 下午开始举证质证。 公诉人欲证实的第一个事实,是“同心会”的成立。证据为十三个被告人的多份供述和三位证人的证言。 各辩护人就同心会的成员构成、成立目的、组织形式、从事活动、存在时间等方面发表质证意见:一帮有正当职业的大货车司机为了相互帮助提供货源信息松散的喝了一顿酒,约定每人每月交费30元用于相互帮助,之后谁家生丧娶嫁相互冲喜祝贺,谁家有困难有急事借会费使用,谁家有事相互帮忙,没有任何组织名义的活动,存在一年左右时间就自然解散。公诉人没有一份证据证明同心会就是黑恶性质的组织。 朱明勇律师关于公诉人所举证据合法性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所举的第一组证据全部都是非法证据。因为原案已经撤诉,所以原来侦查的所有证据,在本案当中,不能作为证据再行出示。而原案撤诉之后,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不能再行侦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只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没有法律规定检察院在撤诉后,还可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没有法律依据所作的侦查活动,都是非法的,所形成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 仅“同心会”成立这一个事实,控辩双方一轮举证质证,就用了整整四个小时。杨金柱律师说“举证质证起码需要三个星期”。朱明勇律师说,本案从开始侦查到现在已经有四年多了,侦查工作花了很能多时间,法庭审理也应当仔细的把所有事实都查清楚,不能为了急于完成庭审程序而走过场,那样是对被告人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不负责任。 庭审应是法律庄重的仪式,每一个身在其中的人,都是这个仪式的一部分。我们全身心的投入其中,不是为了去完成一个结局早定的流程。 下午五时三十分,法庭宣布休庭三天,下周一继续开庭。审判长祝大家节日愉快,还单独祝周泽律师的小孩健康成长。 黎庆洪被带离时,再次向辩护席鞠躬致谢:“谢谢各位有良知的律师。(包括贵州本地律师)” 出法庭的过道里,遇到黎猛被押离,黎猛抬头笑一笑对我说,张律师祝你节日快乐。我一时竟没有反应过来,望着他被押走的背影,心中默然的对他说:蒙难的人,也祝你节日快乐。 外面下起了小雨,雨中,被告人的家属一排排地驻立在警戒线外,翘首望亲人。几百名警察,几十辆警车,呼啸着远去,被告人与家人们,远远的挥手致意。 休庭后有法院领导来与周泽老朱聊天,说辩护就是一个工作,不要太投入,把自己给陷进去了。周泽律师说,如果把辩护仅仅当成是糊弄当事人、糊弄法律的“一个工作”,那就真是无良律师了。 在回宾馆的车上,老杨引中山先生语勉我:世界潮流,浩浩荡荡。 2012年6月21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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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贵阳记(十一)

贵阳记(十一) 晨起时,看到阳光透过窗户穿射进来,一缕一缕的金黄。第一次见到贵阳的阳光,温暖、清新。而远山却还在阴蒙之中。 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公诉人的第一份证据,往往是原始讯问笔录,上面有被告人的签字捺印,用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我倒认为,这原始讯问笔录,恰恰可以用来证明被告人受到了刑讯逼供:如果不是被逼供,为何被告人会在虚假的笔录上签字捺印?(这种虚假,有不少是会被最后的判决书直接确证的)。 鉴于公诉人在一本正经的一份一份地出具、宣读办案人员自书无刑讯的情况说明、看守所民警的证明、无体表伤的体检表,所以,为了对公诉人负责,也为了对法庭负责,我也一本正经的、一份一份的、详细全面的、从形式到内容、再到证明力的——质证。 被告人任某说手脚都被铐在老虎凳上,审判长说是铐在审讯椅上是吗?任某马上说,是老虎凳。审判长说任某没有当庭提供刑讯逼供的证据和线索,所以驳回。任某插话说:“我长这么大从来没有进过公安局,他们像对杀人犯一样把我手脚都铐起来,全身一丝不能动,然后问我是不是花梨帮的,我说不是,又问我是不是同心会的,我说不是,他们就说你这死儿子这也不是那也不是,老子磨都要把你磨成是,我都被他们磨得“着”不住了,就说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请问审判长这算不算刑讯逼供?”审判长以实际行动回答了他:驳回。 被告人梁某某指认被刑讯逼供所做的笔录,“由于交接工作失误”,笔录丢失。所以公诉人不出示这一份笔录,所以,审判长宣布不排了,直接将梁某某带下去。我提请法庭注意,前次询问梁某某时,梁某某当庭陈述他被刑讯逼供吊伤,手上至今仍有伤痕,当时审判长说休庭后组织控辩双方查看,但是至今仍未查看。审判长说梁某某说受到刑讯逼供的那份笔录公诉人不在庭上出示,所以,不需要再查看梁某某的伤痕,梁某某可以庭后向检察机关反映其被刑讯逼供的事情。 一位贵州的辩护律师说,本案作为如此重大的案件,侦办的都是贵阳甚至贵州的精英警力,贵州虽然作为边远省份,但是安装录像设备的财力还是有的,为何没有进行同步录像?而且,他在贵阳市中级法院参加的很多庭审,都有当庭播放审讯录相。 蔡某以涉嫌赌博罪被抓,但是第一次讯问笔录却无赌博内容,而通篇是“花梨帮”的内容。蔡某说他被贵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提讯时,问:认识黎庆洪不?答不认识,问何菊健你认识不?答认识,问蒙某某你认识不?答不认识。“他们就打我,说你老哥你都不认识?如果不是他们打我,我不会说我是花梨帮的”。蔡某说当时回看守所给他体检的是杨某医生,但是今天法庭上出具证明的却是查某某医生。 今天上午出现的两份《情况说明》中出现了“讯问结束后,保证被讯问人有睡眠、饮食、户外活动时间”的内容,我当庭指出,从此文义,可知,在“讯问结束以前”,是不保证有睡眠、饮食、户外活动时间的,而多长时间才“讯问结束”?被告人当庭说他被连续讯问了很长很长的时间。 一位贵州律师说,侦查人员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其本身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要查明的事实,所以自书材料不能证明无刑讯逼供。是啊,怎么能够用本身就是需要查明的对象的事实来证明要查明的事实呢?二者又还是同一的。这真是个逻辑悖论。 关于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问题,我在强调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之后,说: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可以不被遵守,那我们今天还在这里干什么?后来再说此问题时,我还加了一句,如果法律可以不被遵守,那么我们今天在这里,就会显得非常的荒诞。 鉴于多位公诉人与我就刑诉法第48条证据形式,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通知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的法条文义、法理、目的、精神进行了多轮辩论,审判长说现在主要是对公诉人证据的质证,如果控辩双方有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有兴趣的,可以在休庭之后自行探讨。下午针对杨金柱律师与公诉人辩论刑诉法第六十四条“二十四小时”的问题,审判长对控辩双方做出了同样的建议。 提上方某某之后,其言没有说被刑讯逼供,审判长直接就说“可能是本庭书记员记录有误”,就将此人带下。我查看我的庭审记录之后提醒审判长:被告人是非专业人士,可能并不理解刑讯逼供这个词的全部意义及其外延,我的庭审记录上记有方某当庭陈述的是“在冬天,用空调一会儿冷风吹一会儿热风吹”,这也是刑讯逼供,请审判长查阅庭审记录,并对方某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审判长说:被告人已经当庭说了自己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不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查。 下午,前看守所民警李某某押上来之后,他说自己只是说了被四天四夜连续审讯,没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其辩护人说自己也不认为有刑讯逼供,也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所以认为今天把李某某提到法庭是法庭依职权的调查,而不是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申请。因此,审判长说因为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申请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所以,不对其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让法警将李某某带下法庭。此时杨金柱律师要求以黎庆洪的辩护人的身份提出对李某某的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开始没有搭理杨金柱律师,认为只有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才有权利提出排除申请。此时杨金柱律师站起来举手要求发言(按老杨以前与审判长的告知,站起来举手要求发言代表问题非常严重,一定要让他讲话),审判长准许杨金柱律师发言,杨金柱律师说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不申请,他作为黎庆洪的辩护人申请,因为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申请证言排除,因为被告人的供述对其自身是“被告人供述”,但是对于其他的相关被告人,是“证言”,所以他可以申请排除。审判长对此未予回应。 梅某某,自述冬天被用电风扇吹,其辩护人也没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也说不再排除。就此问题,杨金柱律师再次站起来要求发言,之后,说,冬天十一月份的贵阳,用冷风扇吹一天,不是刑讯逼供?! 下午,陆某某到庭后,原来口中的“老虎凳”变成了专业的“审讯椅”,而且,6月11日当庭说过的脚上至今仍有伤,短短九天之后,变成没有伤了。经过一再查证,其明确原来陈述的致伤的“夹脚”不是一踩一夹的松紧式“夹子”夹的,而是一个用于固定人体脚的半开合铁环夹伤的。在杨金柱律师的要求下,审控辩三方对陆某某的脚进行了查验,在受伤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十个月之后,其双脚背面趾骨处尚有明显点状痕迹(黄豆大小)。据其陈述,当时被夹至片状脱皮,并持续夹二十余小时,中间上了一次厕所,回来后继续原位夹住固定。其辩护人估算,当时套夹应造成了8平方厘米左右的脱皮。 即便如此,审判长宣布“经过合议,驳回”。审判长此话音一落,杨金柱律师当庭大呼:“悲哀啊!辩护人感到悲哀,这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如此的铁证如山,都不能排除,悲哀啊!中国法律的悲哀。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被强奸的。” 对于杨金柱律师发为中国法律的哀号,审判长三次要求杨金柱律师注意控制情绪。“控制情绪,控制情绪,控制情绪”,你可知道,那是一位对法律抱有真诚信仰,对中国前途怀有理性期待的人,在看到法律被强奸、法治被践踏之后,愤懑的一声悲啸,哀唱的一曲挽歌? 2012年6月20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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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指定辩护律师表示继续辩护是不负责任

2012年06月20日 07:40:04                         “黎庆洪案”指定辩护律师表示继续辩护是不负责任         6月18日上午的庭审中,被指定辩护的贵阳律师徐源俊,要求当庭与当事人何菊建讲几句话。审判长允许之后,徐说:何菊建,因为我是在6月5日才收到指定辩护函的,我根本没有时间阅卷,没有时间准备,我觉得我再给你当辩护人很不合适,如果我继续为你辩护,是对你不负责,也是对我自己也不负责。       徐源俊律师继续说:所以,我想请问你是否还要我继续为你辩护?       何菊健说:那我不再需要你为我辩护,我感谢你已经为我做的工作。       徐源俊律师说:何菊健我对不起你。       何菊健说:没有,徐律师我感谢你。         然后,经审判长允许,徐律师退出法庭。       何菊健表示不需要指定律师辩护后,审判长问何:是否需要另行委托律师辩护或者由法院另行指定律师辩护,还是自行辩护。       何菊建说要委托律师,但自己见不到见人,无法委托律师,希望法庭通知亲属委托律师。       出现上述情形后,法庭理应休庭,并决定延期审理,但法院仍继续开庭。       在同案辩护律师对继续开庭提出异议后,法院只表示等何菊建的律师到位后再审何的问题。开庭仍然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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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贵阳记(十)

贵阳记(十) 天阴,有雨。 旁听审判,本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现在被弄成了法院的恩赐一样,似乎还需要人们感谢它。许多事情,仿佛都被搞成了这样。 早上到庭一进大门,看到斯伟江律师在门厅内与一个挂着法院工作牌的上海口音的男人谈话。周泽律师说点对点啊,然后对老杨说,老杨你会不会今天一出法庭就被摁住,上不了去北京的飞机?(晚间开完庭回到宾馆,发现老杨还在宾馆,果然被“摁住”了。) 今天上午一开庭时共有18名辩护人到庭,另有70名辩护人不知去向。 今天的庭审,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何某某开始。何某某说侦查人员潘某某吊他逼供他时对他说“你不签字要你求生不能求死不得”。 审判长对于何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由何某某自己的辩护人进行查证和质证之后,宣布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意见,杨金柱律师要求查看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材料原件,但是审判长说这是何某某的材料,只能由何某某和其辩护人进行查看。杨金柱律师说审判长既然要求其他辩护人发表意见,辩护人不看材料怎么发表质证意见?请法庭明示辩护人是否有权查看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材料?经过抗争,审判长让法警把公诉人出具的材料出示给其他辩护人。 杨金柱律师一看之后,说还与昨天黎庆洪的一个模式,如果法庭执意这样搞的话,那么建议法庭“一杆子搞到底,一下子把剩下的24名被告人全部搞完就完了嘛,干嘛还要一个一个的这样搞?” 陈有西律师说,其他侦查人员不传来那同案的潘某某为什么不传来当庭对质?这样搞的话,那全国的非法证据排除都可以不用搞了,侦查人员自己书写没有刑讯逼供的说明,是废纸。 朱明勇律师用细箅子一样的语言,把公诉人出具的几份自证无刑讯的材料,扒了一翻。 周泽律师提出关系本案程序正义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何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是在6月5日才接到指定辩护通知的,距开庭不足三天,根本没有时间准备辩护(本案卷宗200多本,仅起诉书就五万多字,就是神仙也不可能在三天之内熟悉案情,而何某某名列起诉书第五位,是“骨灰级的骨干成员”),所以,他今天对于何某某被刑讯逼供问题只有一句话“侦查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也没有办法提供何某某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周泽律师认为法庭指定辩护律师未为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定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应当休庭,而且,何某某原来是有辩护律师的,被不明原因解除。这个问题,事关本案的程序是否正义,事关被告人是否得到有效的辩护。此说话被公诉人反对,被审判长打断,审判长并以周泽律师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为由对周泽律师训诫一次。 复庭九日,迄今两次训诫 ,都是因为辩护人提出有被告人不明原因解除原辩护人的问题,看来小河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相当重视,很敏感。 上午10时50分,庭审进行中,为何某某辩护的指定辩护律师贵阳的徐律师,要求当庭与何某某讲几句话,审判长允许之后,徐律师说:何某某,因为我是在6月5日才收到指定辩护函的,我根本没有时间阅卷,没有时间准备,我觉得我再给你当辩护人很不合适,如果我继续为你辩护,是对你不负责,也是对我自己也不负责,所以,我想请问你是否还继续要我为你辩护?何菊健说那我不再需要你为我辩护,我感谢你已经为我做的工作。徐律师说,何菊健我对不起你。何菊健说没有,徐律师我感谢你。然后,徐律师退出法庭。何菊健随后要求法庭通知其家人为其委托辩护律师。 法庭播放了前警员现同案被告人潘某某的庭审部分录相,其中,他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说自己文明办案、依法办案,没有对黎庆洪等人实施过刑讯逼供。录相中他是这么回答公诉人关于老虎凳的提问的:问:“你们有没有什么老虎凳?”答:“没有,听都没听说过,以前国民党时才有,电影上才有。” 看潘某某录相时,何某某忍不住对着屏幕说“你撒谎”。 辩护律师多次向法庭要求传被告人指认的刑讯逼供者到庭作证。审判长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一份贵阳市公安局在2012年4月份向小河法院出具的《关于民警不出庭作证的函》,函中说:我局民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做到取证合法,程序适当。鉴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打黑民警容易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为保护打黑民警的正当权益,我局不安排民警出庭作证,特此函告! 贵阳市公安局出具这份函时可能忘记了,本案同案被告人潘某某正是贵局警员。 看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可以修改一下,改成“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公安人员作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应当经过其所在单位同意”。 斯伟江律师和周泽律师认为贵阳市公安局出具这样的函,涉嫌构成伪证、妨害作证,应由公安部进行调查。 众律师提出因何某某当庭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下午复庭后,审判长宣布对何某某一人延期审理,待其辩护人到位后再恢复对何某某的审理。这莫非不是共同犯罪案件? 我向法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问题:要证明一件事情存在,比证明一件事情不存在,要容易很多。即要证明刑讯逼供行为不存在,是非常困难的。在这样的常识之下,为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要将“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分担给公诉机关来承担?这就是立法机关在已经考虑到刑讯逼供不存在的证明难度,所以,要公诉机关承担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这样的规定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要督促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注意提取和保存客观证据,比如同步录音录相这些客观证据。如果讯问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相,如果都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那么公诉人就很容易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但是现在公诉人尽拿一些侦查人员自己书写的没有任何证明力的“情况说明”来意图完成证明某件事情不存在这一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公诉人并不能完成证明责任,就应当裁定公诉人举证不能,就应当对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蒙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这一点显然是吸取了昨天对黎猛驳回时合议都没有合议被我抗议的教训,改成样子和动作要做足),宣布驳回。 杨金柱多次向法庭建议“这样搞,一杆子插到底算了,不用一个个来了。” 审判长给了公诉人三次发言机会,却只让其他辩护人发言一次。斯伟江律师和我抗议审判长分配发言机会不公正。审判长对此回复说“刚才已经说了本庭已经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杨金柱律师在请假离席上京之前,大声说,如果都还是这个模式来证明没有非法证据,那公道何在,天道何在? 一位贵州的辩护律师说,没有串供的多名被告人说被刑讯逼供时都指向了同一名侦查人员杨某,怎么可能那么多不同的被告人都同时冤枉同一个杨某吗? 斯伟江律师指出最高检察院关于刑讯逼供犯罪的立案标准,长时间冻晒烤饿等方式逼取口供,并结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说明何为“刑讯逼供”或“酷刑”。公诉人对此,问斯伟江律师:“我们现在是在中国的法庭,还是联合国的法庭?应当依照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公诉人的概念里,只能依照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此说法立即遭到了陈有西律师和斯伟江律师的强力批驳:我国政府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了《公约》,这是国家的承诺,公诉人你们代表国家,国家应当言而有信,而且,法理上,除有声明保留之外,适用国际条约,而且,最高检察院的刑讯逼供犯罪立案标准与国际公约也是相一致的。 关于连续审讯多长时间算刑讯逼供的问题,斯伟江说“请公诉人告诉我们多长时间不算刑讯逼供?”公诉人说“请辩护人说多长时间算刑讯逼供?”被告人龙某说“公诉人你说多长时间才不算刑讯逼供?”斯伟江律师说“让人感到痛苦的长时间就算刑讯逼供。” 对于龙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宣布驳回。 李某某可能是自述受到刑讯逼供次数情形仅次于黎庆洪的了,他自己用本子记下了每次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等,上庭后一直对着本着不停的念“证据和线索”,并说“被关久了,已经关晕了”“他们把我打伤了,耳朵打聋了,走路都走不动了,看守所都不收了。他们就要我说是自己跌伤的,不然的话,还要把我拉回去再打。” 李某某自述受到如此严重的刑讯逼供,如此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的辩护律师“辩护人和我打过招呼,他因为另外有案件要开庭,没来就算了嘛”。当然,也有可能人家早就知道这个非法证据排除是怎么回事了,有先见的,另案开庭去了。 果然,对于李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宣布驳回前两份笔录非法排除的申请,第三份笔录因李某某受伤就医情况不明所以予以排除。可是供述内容呢?都在前两份笔录里了。 对于公诉人所举的几份办案人员自述材料意图证实李某某乙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材料,我质证时说这些材料“离证明李某某乙在彼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还差一万光年。” 下午,在对黎某某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时,由于黎某某本人不懂法,而他的辩护人也没有到庭,在黎某某明确提出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是是第一次,在花梨街派出所,被全身都骂了一个狗血淋头,都被骂晕了”,但是审判长却认为黎某某没有提供非法证据的线索,所以结束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第一次讯问笔录,一查不就知道时间了吗?一定要被告人两年之后还记得被辱骂(把人骂晕了的骂阵中能没有威胁的语言?)的讯问具体时间和人员? 今天出现了多位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没有到庭的情况,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被告人非常重要,法院和其指定的辩护律师就是这样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 驳回,驳回,还是驳回。今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情形,还是与昨天黎庆洪黎猛的搞法一样,真是在“认认真真走过场”。我们大家都面相庄严的坐在法庭上,一本正经的,进行着这件事情。我想起在江苏常熟法院审理何强等六民工自卫案的法庭上,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与我说过的一句话:“这个法庭已经陷入了可悲的娱乐化”。 2012年6月19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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