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 “黎庆洪案”审理的十大程序违法
6月16日,黎庆洪案六名外地律师就此前贵阳小河法院对黎案的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一个总结,作了一个归纳,大致涉及十个方面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作了简要汇报。现将报告原本(部分内容作了一定修改),予以发表。就向有关部门汇报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将进一步予以汇报。 贵阳小河法院在审理“黎庆洪案”中严重反法律 程序 侵害当事人辩护人合法权利 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 就贵阳小河法院在审理黎庆洪等 57 名被告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下称“黎庆洪案”)中多次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侵害当事人及辩护人合法权利的情况,谨作如下反映,请予处理。 一、违法管辖致两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使被告人遭遇不公正审判无从获得上级法院的审判救济。 “黎庆洪案”被告人黎庆洪等 17 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曾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将案件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而后又予审查起诉。 经审查,在犯罪嫌疑人从原来的 17 人增加到 67 人,总的罪名从 8 个增加到 27 个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少、罪名少时曾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贵阳市检察院,却将案件指定由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向小河区法院提起诉公诉,并由贵阳市检察院派遣公诉人以小河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身份支持公诉。 在全案被告人在小河区均无犯罪行为,也无人居住小河,小河法院完全无权管辖本案的情况下,在受理案件后,再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指定管辖,强行行使对“黎庆洪案”的管辖权。这使黎庆洪等曾经被贵阳市中院判刑,却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最后将贵阳市中院行使终审权,从而使本案变成实质上的一审终审。被告人遭遇不公正审判将无从获得上级法院的审判救济。 二、违法驱逐辩护人,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黎庆洪案”于 2012 年 1 月 9 日至 14 日在小河法院开庭,由于法院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宜处置不当,引起律师异议。法庭无视辩护人作为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无视被告人的辩护权,违法将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驱逐出法庭,并在被告人的辩护人被驱逐或解除委托,无人为其辩护的情况下,继续开庭,严重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三、胁迫众多被告人“不用”亲属委托的律师,违法给被告人指定援助律师。 小河法院对“黎庆洪案”的审理在 1 月 14 日休庭后,小河法院相关人员,到看守所 “ 做工作 ” 要求被告人“不用”原来亲属委托并经自己认可的辩护律师。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与外界、家属无法沟通,信息封闭,掌握裁判权的法院的这种 “ 做工作 ” ,无异于对被告人的胁迫。结果,对法院的违法行为抗争激烈的多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 1 月 14 日休庭后,被在押的被告人“不用”,而由法院给指定援助律师。包括休庭后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目前由被告人亲属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共计 20 名律师被“不用”。 本案被告人根本不属于法律援助的法定情形,但在“不用”被告人亲属给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后,小河法院却违法向被告人指定援助律师,违法实施“法律援助”;甚至对原来就没有辩护人法院却没想过对其实施“法律援助”的被告人,也“普惠”性地违法实施“法律援助”,对被告人的辩护席位被“占坑”,避免被告人亲属再委托律师参与辩护。 小河法院胁迫被告人“不用”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在未商被告人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违法实施法律援助,严重地破坏了被告人及其家庭对法院和指定辩护人应有的信赖关系,使公众失去了对司法公正的应有期待。不仅是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粗暴践踏,是对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程序性权利的严重侵害,并且必将损害本案的实体公正。 四、不给辩护律师必要的准备辩护时间和辩护机会,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令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应当允许,并宣布延期审理;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法庭应给予 10 日的准备辩护时间。 然而,“黎庆洪案”在 1 月 9 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蔡峰的辩护人杨名跨律师、何先武律师被法院驱逐和被解除委托,另行委托北京律师王誓华辩护,小河法院却未延期审理,不给予必要的准备辩护时间。法院在“做工作”致被告人“不用”亲属委托的律师,而另行给被告人指定律师的,也未给予准备辩护时间,致开庭前三天才接受指定辩护通知的律师,根本没有时间熟悉案情,对于本案二百多本案卷复制都没有复制,甚至连五万多字的起诉书都没有来得及细看,就仓促上阵为被告人辩护。 在 6 月 8 日恢复庭审后,对被告人“不用”原来的辩护人后指定的援助律师,及原来没有辩护人而由法院在休庭期间给指定的援助律师,法院理应将被告人黎庆洪提回法庭,接受这些律师的发问,以核实与其当事人有关的案件事实。小河法院却未将黎庆洪提回接受“新”辩护人的发问。这些由法院指定了新辩护人的被告人的辩护权,显然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 五、不按法律规定向辩护人送达出庭通知书,致辩护人难以及时做好出庭准备,侵害被告人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开庭最迟应于开庭三日前向辩护人送达开庭通知。换言之,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开庭,应能够多早通知就要多早通知,最迟不得晚于开庭三日前送达开庭通知书。 然而,确定在 6 月 8 日开庭的小河法院,直到 6 月 4 日才将开庭时间,电话通知为排在本案 57 名被告人前三位的被告人的 6 名辩护人。在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后,本可以早日向辩护人邮寄送达出庭通知书的小河法院,为了避免出现未最迟在三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这一法律硬伤,不得不连夜“飞行送达”。结果,浪费纳税人的巨额钱财的“飞行送达”,也只能在 6 月 4 日晚至 6 月 5 日将开庭通知书先后送达 6 位外地律师,而未能避免送达上的违法“硬伤”。 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知律师出庭的规定,要求的是尽可能早地通知,能尽早通知而不通知,导致律师无法协调既定工作安排,不能出庭,无疑也属于实质性违法。 由于小河法院没有尽可能早地通知辩护人开庭时间,也没有最迟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辩护人,排在本案 57 名被告人前三位的被告人的 6 名辩护人,有 3 名律师无法协调既定工作安排,未能按时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了不应有的侵害。 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侵害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以及公众对法庭审判的知情权。 公开审判不仅是人权保护准则,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开审判,就是允许公众自由旁听,允许媒体自由报道。小河法院对“黎庆洪案”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法律原则。 在 1 月 9 日至 14 日的庭审期间,小河法院采取发放旁听证的方式,限制公众旁听,在旁听席存在大量空位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公众持身份证进入法庭旁听。甚至持有旁听证的人将自己的旁听证提供给他人去旁听,也不允许。 6 月 8 日复庭审理后,小河法院对公众旁听的限制更为极端,除了法院通知办理旁听证的被告人亲属及有关公职人员,任何公民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尽管旁听席上存在大量空位。法庭内设了媒体席,挂了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金黔在线等媒体的牌位,然而在多日的庭审中,却见不到媒体记者;一位贵州大学的教授专程到法庭要求旁听被拒绝后,发表文章对小河法院限制旁听的问题提出批评后,竟然被领导约谈“做工作”。 七、对与涉黑案件定性有重大影响的“保护伞”、被控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原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潘立新被指控的非涉密案件,搞秘密审判,甚至连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也禁止参与庭审,不仅侵害公众知情权,也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本案被告人潘立新,原系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 保护伞 ” ,被指控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三项罪名。小河法院在复庭审理的第七日上午,以潘立新犯罪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单独不公开审理潘,要求除潘的辩护律师之外的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得到场,其后又未将潘立新传至法庭接受其他辩护人就潘与相关被告人有关的犯罪问题进行法庭询问。这是小河法院对于我国法律公开审判制度的极其严重的破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是指对于社会公众的不公开,而非对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不公开。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黎庆洪曾控告潘立新借“打黑”对其勒索;勒索未遂对其进行“黑打”,将其打成“黑老大”。被认定为“保护伞”的潘立新,是在保护黎庆洪,还是在陷害黎庆洪等人,其被指控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能否成立,是本案被告人黎庆洪等被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的重要内容。潘立新理应当庭接受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询问,以查清相关事实。限制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对潘立新的审判,无异于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更何况,潘立新被指控的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之外的其他两罪并不涉及国家秘密。 小河法院对潘立新被指控的所有犯罪都不公开审理,究竟是在掩饰什么? 八、纵容被告人不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妨碍查清案件事实,损害其他被告人的辩护权。 6 月 8 日 开始的七天庭审中,审判长多次在被告人回答公诉人和其自己的辩护人问话之后,在被告人有人为授意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问话重大嫌疑的情形下,纵容被告人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对被告人声称“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还说被告人“沉默权”。这使得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就其他被告人与自己当事人有关“犯罪事实”,难以进行核实。 小河法院的审判长对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的处理,是严重错误的。首先,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被告人享有 “ 沉默权 ”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控辩审在法庭上的提问而不是 “ 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 ” ;其次,审判长即使要首先在贵阳小河法院为中国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实现 “ 沉默权 ” ,也应当在被告人一被带到法庭之后,首先就要向被告人告知 “ 是否回答问题是你的权利 ” ,而不是在公诉人和其自己的辩护人问完之后,再告知其有权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发问。小河法院的这一错误做法,妨碍了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并从实质上损害了其他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九、不允许辩护人向被告人补充发问,妨碍查清案件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换言之,对讯问、发问内容与本案有关,讯问、发问方式并无不当的,审判长不应制止。 6 月 8 日 开始的庭审中,审判长以提高庭审效率为由,不允许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补充讯问、发问。这是完全错误的。法庭调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而补充讯问、发问正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不能只顾效率而牺牲真相。为了效率,审判长完全可以制止重复发问,但是对于不属于重复发问的新的补充发问,法庭没有理由不予允许。小河法院强制不允许补充发问,实质上妨碍查清案件事实,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律师依法辩护的执业权利。 十、违法监控辩护人。 在 6 月 13 日的庭审中,法警在未获得审判长指令的情形下,擅正搜查辩护律师的辩护席,并扣押辩护律师斯伟江的工作物品。 辩护律师携带什么物品出庭,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工作需要,只要不属于违禁物品,凡属工作需要的物品,律师均有权带入法庭。斯伟江律师带入法庭的小钟及笔,明显属于自己工作需要的物品,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对法庭秩序有任何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法警在未得审判长指令擅自搜查辩护律师斯伟江的工作物品,显然是有人在对辩护席上的律师进行违法监控,并在自认为律师所带物品有问题的情况下,无视审判长的存在,违法指令法警对律师采取搜查行动。这不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而且给律师增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直接妨害了辩护律师正常履行辩护职责。 小河法院以上种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粗暴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严重损害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为,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指出,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期望有关部门及时敦促小河法院纠正相关违法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维护我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此致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 20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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